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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含附件)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含附件)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含附件)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31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单位、个人、机动车停放人及住宅区业主(住户),均应遵守《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楼)停放车辆,包括所有露天和室内停车场。

第四条我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并按规定向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车场产权拥有者(或管理者)与车位使用者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各停车场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是指专为机动车辆停放、独立修建并专门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室内停车场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配套室内停车场,是指为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和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提供配套服务的室内停车场所。

第九条凡能提供建筑物使用性质证明文件的商住楼、综合楼等居民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共用的配套停车场,应按《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未出售的车位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相结合的方式,由停车场管理方与业主约定(含包月和临时停放,下同)。具体按以下执行:(一)《暂行办法》开始施行后新开盘的住宅区(楼盘),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物业服务合同(购房合同)中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前期停车收费标准,未约定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在业主、业主大会正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后,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停车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具体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到所在地物价局办理相关手续。同一住宅区必须执行同一收费标准。协商不成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

(二)《暂行办法》施行前已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区,在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停车场管理方与业主在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内协商约定停车收费标准并签字认可。同一住宅区必须执行同一收费标准。协商不成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包月停车收费若要以排气量区分收费标准,排气量的划分按本实施细则政府定价包月停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包月停车收费标准基准价为:室内500元/月?车,露天260元/月?车。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

第十二条政府指导价停车场临时停车基准价为:室内计时收费起价5元/2小时,2小时后每1小时2元;计次收费5元/次(4小时)。露天计时收费起价4元/4小时,4小时后每1小时1元;计次收费3元/次(4小时)。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

第十三条机动车包月停放原则上按月收取费用,停车场管理方不得跨月预收包月停车费。

第十四条机动车临时停放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停车场在收取临时停车费时,只能采取计时或计次中的一种方式计费。计时收费必须具备自动化收费系统,不得以人工计时。

机动车停车场实行计时(计次)收费时,应以整数为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以此类推。

第十五条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露天停车场;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点)、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学历教育学校、殡葬服务等场所配套停车场(含室内和露天);专业经营的露天停车场;采用机械式停车等特殊停车方式的停车场。

第十六条政府定价停车场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分特级停车场和普通停车场,具体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一。在划定特级停车场时,特级停车场的所列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七条政府定价停车场实行分区域收费原则,分一环路内和一环路外两个区域。各区域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第十八条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必须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通知书附表》到所在区(市)县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办理下列收费手续:

(一)市场调节价停车场申领全市统一的《市场调节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表》(样式见附件三);

(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申领全市统一的《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样式见附件四);

(三)政府定价停车场申领全市统一的《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样式见附件五)。

第十九条住宅区停车场若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申请方在申领《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时,须提供同意该住宅区(楼盘)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商定了具体收费标准的三分之二以上签名业主的姓名、门牌号及联系方式备查。价格管理部门查明申请方提供虚假材料时,应拒绝申请方的申请或者取消已发的核准书。

第二十条下列情形均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军用车辆和执行公务的警用车辆;

(二)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

(三)在纳入社区封闭管理的市政道路上正常通行的车辆;

(四)进入住宅区露天停车场临时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

(五)在各类停车场临时(以15分钟为限)上下客的出租车辆。

第二十一条申领了露天停车场收费手续的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区、教学区(含学生公寓),应由管理部门明确划定停车场区域。在划定的区域内停放车辆的,停车场管理人员按规定向车辆停放人收取停车费;未进入停车场区域的,不得收取停车费。

第二十二条长途汽车客运站(含公交汽车总站)对不属本站发班的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划定停车场区域,对进入该区域停放的车辆收取停车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必须在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悬挂有成都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的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明确标示停车场性质、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统一规格为高70厘米、宽100厘米。收费价目牌实行中英文对照方式标示内容。颜色规定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为白底黑字,市场调节价停车场为绿底白字。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价目牌下方须标示“成都市物价局监制价格举报电话12358”字样。

市场调节价价目牌的下方须标示“此格式由成都市物价局监制价格举报电话12358”字样。

各价目牌具体样式见附件六。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依照《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照《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违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成都市物价局成价经[2000]596号和成价经[2001]117号文有关非占道停车服务收费的各项规定以及成都市物价局对部分停车场特批收费标准的文件即日起一律废止。

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收费的相关规定暂时继续执行到成都市机动车占道停放收费管理相关规定公

布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条为了使《暂行办法》与原规定顺利过渡,凡2007年1月1日前已开办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在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市)县物价局按《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办理停车收费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车场

收费等级划分标准

特级室内停车场1、钢混结构,车位不得少于180个(住宅区车位不得少于1个/户);

2、车辆出口、入口分开设置;

3、车场内设有温度探测器和自动报警系统、自动消防喷淋系统、自动排烟通风系统;

4、车场除正常照明系统外,还备有应急照明系统;

5、有完善的自动监控系统,对车场及进出口进行24小时监控;

6、有自动化收费系统和规范的标线标牌、防撞杆、道闸;

7、地下停车场应有2台以上电梯,方便客人和货物通行。

普通室内停车1、砖混结构;

2、为停车场服务的通风、照明、消防设备及标志设施完备;

3、有专业的现场管理人员,并实行进出登记接待服务。

特级露天停车场1、符合车辆载重要求的生态广场砖或混凝土地面,停车位未占用院内道路;

2、车位不得少于180个(住宅区车位不少于1个/户),停车场备有消防设施、照明设施;

3、有红外线或摄像监控系统,对车场内及出入口实行24小时监控;

4、有自动化收费系统和规范的标线标牌,有防撞杆、道闸。

普通露天停车场符合车辆载重要求的普通水泥或泥地地面,停车位全部或部分占用院内道路,实行进出登记接待服务。

注:特级停车场的所列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附件2:

政府定价机动车非占道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

特级室内停车场普通室内停车场

一环路以内一环路以外一环路以内一环路以外

临时停车包月停车临时停车包月停车临时停车包月停车临时停车包月停车

车起价2元/2小时,以后每2小时1元30元/辆·月起价2元/2小时,以后每3小时1元25元/辆·月每8小时3元25元/辆·月每8小时2元20元/辆·月

车起价4元/2小时,以后每小时1元。排气量1.8(含1.8)升

以下260元/辆·月;起价3元/2小时,以后每小时1元。

排气量1.8(含1.8)升

以下230元/辆·月起价3元/2小时,

以后每小时1元;

或:4元/次(4小时)。排气量1.8(含1.8)升

以下230元/辆·月起价2元/2小时,

以后每小时1元;

或:3元/次(4小时)。排气量1.8(含1.8)升

以下200元/辆·月

排气量1.8升至2.5(含

2.5)升360元/辆·月排气量1.8升至2.5(含

2.5)升330元/辆·月排气量1.8升至2.5(含2.5)升330元/辆·月排气量1.8升至2.5(含

2.5)升300元/辆·月

排气量2.5升以上

500元/辆·月排气量2.5升以上

450/辆·月排气量2.5升以上

430元/辆·月排气量2.5升以上

400元/辆·月

说明:车型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划分。

2、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

特级露天停车场普通露天停车场

一环路以内一环路以外一环路以内一环路以外

临时停车包月停车临时停车包月停车临时停车包月停车临时停车包月停车

摩托车起价1元/2小时,

以后每2小时0.8元20元/辆·月起价1元/2小时,

以后每2小时0.5元18元/辆·月0.8元/4小时·次15元/辆·月0.8元/4小时·次15元/辆·月

小汽车起价5元/4小时,

以后每2小时1元排气量1.8(含1.8)升以下100元/辆·月起价4元/4小时,

以后每2小时1元。排气量1.8(含1.8)升以下80元/辆·月每次3元,连续停放

以6小时为一次;

或:起价3元/4小时,

4小时后每2小时1元。排气量1.8(含1.8)升以下60元/辆·月每次2元,连续停放以6小时为一次;

或:起价2元/4小时,4小时后每2小时1元。排气量1.8(含1.8)升以下50元/辆·月排气量1.8升至2.5(含2.5)升180元/辆·月排气量1.8升至2.5(含2.5)升160元/辆·月排气量1.8升至2.5

(含2.5)升80元/辆·月排气量1.8升至2.5(含2.5)升70元/辆·月

排气量2.5升以上

260元/辆·月排气量2.5升以上

220元/辆·月排气量2.5升以上

120元/辆·月排气量2.5升以上

100元/辆·月

大汽车起价5元/4小时,

以后每2小时1元350元/辆·月起价4元/4小时,

以后每2小时1元。300元/辆·月每次6元,连续停放

以12小时为一次;

或:起价4元/4小时,

以后每2小时1元。240元/辆·月

每次5元,连续停放以12小时为一次;

或:起价2元/4小时,

以后每2小时1元。200元/辆·月

13米及以上加长货车起价10元/4小时,

以后每2小时2元。550元/辆·月起价8元/4小时,

以后每2小时2元500元/辆·月每次12元,连续停放

以12小时为一次460元/辆·月每次10元,连续停放以12小时为一次400元/辆·月说明:车型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划分。

附件3:

市场调节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书(存根)

编号:()SC 号

你单位位于区(县、市)路(街、巷)号

停车场(车位数:),已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意见书编号:),准许对外服务。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按照市政府第131号令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审核,同意按以下第条执行:

一、该停车场属市场调节价范围,停车服务收费由你单位自定,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二、该停车场属居民住宅与商业(写字间)共用。居民住户车辆停放实行(收费标准见政府核准书);其余车辆停放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你单位自定,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停车场联系人:联系电话:)

市场调节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

临时停车包月停车(元/辆·月)

摩托车

小汽车

大汽车

说明:1、住宅区配套停车场对居民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

2、下列车辆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军用车辆和执行任务的警用车辆,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

3、车型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划分。

4、事故车辆及行政执法部门暂扣车辆,一律按上述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以任何理由加收其它费用。

(盖章)

二○年月日

市场调节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书

编号:()SC 号

你单位位于区(县、市)路(街、巷)号

停车场(车位数:),已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意见书编号:),准许对外服务。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按照市政府第131号令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审核,同意按以下第条执行:

一、该停车场属市场调节价范围,停车服务收费由你单位自定,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二、该停车场属居民住宅与商业(写字间)共用。居民住户车辆停放实行(收费标准见政府核准书);其余车辆停放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你单位自定,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停车场联系人:联系电话:)

市场调节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

临时停车包月停车(元/辆·月)

摩托车

小汽车

大汽车

说明:1、住宅区配套停车场对居民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

2、下列车辆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军用车辆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用车辆,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

3、车型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划分。

4、事故车辆及行政执法部门暂扣车辆,一律按上述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以任何理由加收其它费用。

(盖章)

二○年月日

附件4

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存根)

编号:()ZD 号

你单位位于区(县、市)路(街、巷)号

停车场(车位数:),已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意见书编号:),准许停车。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按照市政府第131号令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审核,同意该住宅区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停车场联系人:联系电话:)

临时停车包月停车

露天室内露天室内

摩托车元/次元/次元/辆·月元/辆·月

小汽车每次元/次(4小时);

起价元/4小时,4小时以后每小时元。每次元/次(4小时);

起价元/2时,以后每小时元。排气量1.8(含1.8)

升以下元/辆·月排气量1.8(含1.8)

升以下元/辆·月

排气量1.8升至2.5(含2.5)升元/辆·月排气量1.8升至2.5(含2.5)升元/辆·月排气量2.5升以上

元/辆·月排气量2.5升以上

元/辆·月

车每次元/ 小时;

起价元/ 小时,

小时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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