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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1982修正)

【法规类别】组织法

【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1986)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1982.12.10

【实施日期】1982.12.1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修正1982年12月10日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决定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的人选;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八)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十)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四)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十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六)保障妇女同男子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同工同酬和其他权利。

第八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决定本行政区域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五)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六)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七)改变或者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八)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九)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十)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一)保障妇女同男子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同工同酬和其他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知识竞赛试题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知识竞赛试题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请从给出的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 1.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自起施行。 A.2018年10月26日 B.2018年11月1日 c.2018年12月1日 D.2019年1月1日 2.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由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通过。 A.十二三 B.十二六 c.十三三 D.十三六 3.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通过的。 A.1977年 B.1978年 c.1979年 D.1980年 4.《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人民检察院性质的表述

是:。 A.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 B.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c.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政治机关 D.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5.人民检察院依照设置。 A.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 B.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c.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D.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 6.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的干涉。 A.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B.党政机关、团体和个人 c.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D.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 7.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A.领导指导 B.领导领导 c.指导指导 D.监督监督 8.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

院工作依法享有。 A.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B.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c.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D.参与权、建议权和知情权 9.在xq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检察官任免,依照的有关规定。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最高人民检察院 D.xq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0.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经同意,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辖区内特定区域设立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A.最高人民检察院 B.省级有关部门 c.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 D.最高人民检察院或省级有关部门 11.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A.可以应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1982修正) 【法规类别】组织法 【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1986)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1982.12.10 【实施日期】1982.12.1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修正1982年12月10日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决定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的人选;

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2014年12月15日 16:23:35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向泽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指出,建立法官和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并明确,“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这不但为构建科学的检察官遴选制度指明了方向,还提出了逐级遴选的具体操作路径。逐级遴选制度的特点在于:其一,强调遴选对象的基层经历。所有初任检察官由省级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检察院任职。其二,强调遴选范围的相对封闭性和逐级性。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检察院的优秀检察官中遴选,为上级院检察官岗位设立了较为严格的门槛。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是中央在总结我国司法官准入和司法官管理,以及建设高素能司法官队伍经验基础上的慎重选择,符合司法规律的基本要求。 构建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必要性 构建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是对司法官成长规律的尊重,是建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检察官队伍的现实需求,是对长期以来检察官管理和高素能检察官队伍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 (一)检察官逐级遴选符合司法人才的成长规律。法律上各种案件是由人为理性和法律判决来决定的,而不是由自然理性来决定的;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检察官是专职的国家法律工作者,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国家权力,权责重大,因此,为使检察官真正胜任这一重任,有必要在检察官的任职资格中强调法律工作经验这一要件,检察官也只有经过充分的实践锻炼,积累丰富的经验才能胜任职责。建立逐级遴选制度,让年轻检察官在基层检察机关充分锻炼,参与各种一线检察业务,待阅历丰富、经验成熟后,再进入更高层级的检察机关发展,更加符合司法人才的成长规律。 (二)检察官逐级遴选可以为建立高素质的检察队伍奠定基础。世界各国特别是大陆法系传统国家都强调上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官要有丰富的检察实践经验,许多国家在法律上规定了不同层次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实行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不同层次的检察官具有相应的素质。例如,《日本检察厅法》规定,副检事要任职3年以上并通过政令规定的考试,方可任命及叙职为二级检事;二级检事要任职8年以上,方可任命及叙级为一级检事。《决定》充分认识到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紧迫,提出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可以从根本上提高检察岗位的准入要求,从而为建立高素质检察队伍奠定基础。 (三)检察官逐级遴选是上级检察机关对下进行业务指导的必然要求。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上下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检察机关负有对下级检察机关各项业务工作进行全面领导与监督的职责,分市院以上的检察机关承办的案件难度相对较大,多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干扰多、阻力大的案件,因此对上级检察机关检察官的素质应当有更高的要求。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从下一级检察院的优秀检察官中选任,可以为下级检察院的优秀检察官提供继续奋斗的动力和目标,充分发挥制度的激励作用;作为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有下级职位的任职经验,也能够保证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工作的权威性和指挥工作的正确性。而目前我国法学院校的基础法学教育有空泛之嫌,脱离司法实践。一些刚毕业的大学生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就能进入到省级检察机关乃至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会组织法2012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88号)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9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农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历史习惯、人口多少、经济状况,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更名、范围调整,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含区、县级市,下同)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村民委员会应当维护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 第五条镇(乡)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乡)人民政府开展工作,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第六条建立健全以省市补助、县级统筹、村集体收入自我保障为主的农村基层组织经费保障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基层组织经费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下属委员会,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经济管理、计划生育、公共福利、群众文体、社会建设等工作;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共同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人口少的村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辅导材料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法》辅导材料 该法是年月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实施的,在实施过程中,先后作了次修改,分别在年月日第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上作了第一次修正;在年月日第六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作了第二次修正;在年月日第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了第三次修正。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共五章,条。 第一章,总则,共条,分别对在地方各级行政区域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及自治地方的

自治机关的权限问题作了规定。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共条,分别对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代表的选举方式,各级人大每届的任期,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人大的职权,各级人大会议召开的程序。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及罢免案质询案的提出及处理程序、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方法、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以及对代表的法律保护等作了规定。 第三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条。分别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常委会的组成、任期、职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常委会召开的程序,议案、质询案的提出及处理程序,主任会议的组成、职责、召开程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如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以及常委会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第四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条。分别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地位、组成人员、任期、职权、工作制度、机构设置等作了规定。 第五章,附则,只有条。规定了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本法执行中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我们着重学习以下几个方

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

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 【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高检发[2000]13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0.05.25 【实施日期】2000.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 (2000年5月25日高检发〔2000〕13号) 第一章监察部门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原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察机关的监察工作,强化内部监督,保证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正确履行职责,公正司法,保证检察机关政令畅通,维护检察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的监察部门,是检察机关负责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检察机关及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条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四条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接受群众和检察人员的监督。 第二章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在本院检察长和上级检察院监察部门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监察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设监察处(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地级市人民检察院设监察处(室)。 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设专职或兼职监察员。 第八条监察人员必须熟悉检察业务和监察业务,具备大专以上文化水平,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秉公执纪,保守秘密。 第九条下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的任免,应当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同意。 第十条监察部门的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参加检察委员会,不是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可以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 对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进行管理,具备条件的,应分别任命为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 第十一条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行政组织法

一、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内容 行政组织法是规范行政组织、控制行政组织的法。从现行有效的《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来看,行政组织法主要涉及行政机关的设置、性质、隶属关系、职责权限、任职期限、工作原则以及职务设置等内容。总的来说,现行组织法是从管理的角度而不是从规范和控制行政权、保障相对人权益的这一角度来加以规定的,对行政组织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还有许多没有规定。从应然状态看,行政组织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组织的权限 随着现代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行政组织的权限呈扩张趋势,其范围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的行政性,而不断向立法与司法领域渗透。对行政组织的权限,行政组织法应当就以下两个方面作出规定: 1.行政权的范围。 行政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对国家的行政事务进行组织、指挥和调控的权力。 行政权包括两个要素:一是对某类事务的管辖权,或者叫做事权,如国家对教育、卫生方面的管理权;二是对某类事务进行管理时的具体权限,例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都存在着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机关主要有计划权、审批权、分配权等。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机关主要享有许可权,检查权,以及处罚权等。 行政权的范围是指事权和具体权限之和,究竟哪些事权和具体权限可授予行政组织,哪些不能授予,应当在法律上予以明确。 2.行政组织享有的其他权力。在我国,行政组织除享有行政权外,部分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构还享有一定的立法权和司法权。行政组织法需要对行政机关立法的事项、具体权限以及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范围、权限等作出原则规定,为其它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依据。 行政组织的权限之所以需要行政组织法设定,主要是由人民主权理论以及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所决定。在我国,行政组织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的形式赋予行政组织一定的权力,法律没有赋予的权力,行政组织不得行使,当然行政组织更不得自行授权。 (二)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及相互关系 建国以来我国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权力基本集中在中央,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推行的行政分权制,如实行财政分级包干、下放地方固定资产项目审批权等没有从根本上逾越集权制的模式,而行政分权制本身所固有的不稳定性,在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分配上的非均衡性以及

2017法硕考研简述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

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 第 1 页 共 1 页 2017法硕考研: 简述人民检察院 的工作原则 1.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对于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这一原则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的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性质相同,是宪法中规定的重要司法工作原则。4.专门工作与走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 凯程法硕优势: 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对法硕参考书、就业、择校、分数线、备考指导等不清楚的同学,可以查看凯程的官方网站,可以联系咨询老师,为同学们详细解答。 凯程法硕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 很多机构说自己考了多少人,亮出来多少经验谈,但是几乎没有机构把自己学员的经验谈视频亮出来,凯程有实力把凯程学员部分学员视频经验谈亮出来,体现凯程的绝对优势。详细请查看凯程官方网站法硕栏目。 凯程简介: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1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北大、清华、人大、北师大、中传等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索玉柱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XX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学习心得

《XX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学习心得 2020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___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修订,在省院组织下参加学习贯彻两法的电视电话讲座,以及个人自学后谈谈学习心得体悟。 法律的修订是法治社会、法治国家趋于至臻完美的必经阶段,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律与国家的方方面面,社会的每个维度都息息相关,法律是国家长治久安、社会有序运行最强大的支撑,是保卫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最锋利的武器,是公民进行价值评判的权威标尺。但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需要涵盖社会中各式各样的行为,为新出现的事物提供法律保障,为新产生的法律行为提供法律依据。所以,与时俱进是法律的天性,法律以修改的方式反馈社会的呼声,满足社会的需求,以修改的方式来对人民授予的各项权利进行制衡,特别是此次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的职权设置、办案组织、人员组成及行使职权的保障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检察机关行使国家、人民赋予的权力,履行检察职能提供充分保障。 法律的每一次修订都聚焦社会各界的目光,《刑事刑诉法》的修改更是焦点内的中心,《刑事刑诉法》又被称为小宪法,是对《宪法》授予的权力的再分配、再细化,是对公检法监机关的职权依据社会发展变化、法治观念的进步不断调整和完善,此次《刑事刑诉法》修订,

授予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侦 查权,该项职能不仅仅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的具体体现,更是人民将司法公正、寻求正义的深切厚望寄托在检察机关身上,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道重要防线。《刑事诉讼法》得到热切关注更是因为其对人权的保护,在修订的诸多条文中都在体现着法律对保障人权的根本追求,严格每一个细小的司法行为,织密法律的大网,减少人为的肆意干涉,竖立条款划定范围,均是在为人权能够得到保护做出的规定,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保障人权、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更是义不容辞。 作为一名检察干警,我们的工作就是在两法划定的框架下履行职务,时刻保有一颗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的敬畏之心,杜绝法外行为、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是我们检察干警的初心和使命。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温州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办法.doc

温州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 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发布日期:2005-12-6 执行日期:2006-1-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机构设置管理 第三章编制管理 第四章管理权限和程序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构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 本办法所称编制包括人员定额和领导职数。

第三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应当适应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确定,必须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不得擅自变动或增减。 第五条市、市辖区、县(含县级市,下同)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负责本行政辖区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工作的管理机关。 市、市辖区和县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配合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共同做好机构编制监管工作。 第二章行政机构设置管理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控告申诉检察和举报 【发文字号】[86]高检发(信)字第18号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86.12.10 【实施日期】1986.12.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 (1986年12月10日 [86]高检发(信)字第18号) 第一章性质指导思想工作任务和原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直接依靠群众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项检察业务工作。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部门之一。 第三条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业务指导思想是,通过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查办控

告申诉案件,了解执行政策、法律情况,提供犯罪案件线案,惩罚犯罪,纠正冤假错案,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为维扩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统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处理涉及刑事问题的控告、检举、申诉和自首。 (二)承办分管的控告、申诉案件。 (三)结合处理来信来访和办案工作,宣传法制,提供法律咨询,处理矛盾可能激化的控告申诉,预防犯罪,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四)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反映信息,提供案件线索。 第五条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靠群众,对人民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 (三)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 (四)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实行“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制。 (五)把来信来访的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二章统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 第六条对来信来访和控告、申诉,应认真填写登记表。 接受口头控告、申诉时,应制作笔录,经控告申诉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申诉人签名盖章。对检举、控告人,要告知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并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应向其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严防发生意外事故,并应

浅谈政府组织法

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在表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看法之前,有必要了解国务院与其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实行总理负责制。根据2013年3月10日披露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组成部门将减少至25个。其职权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可见国务院的职责之繁重,作用之巨大。所以,修订与完善国务院组织法显得尤其的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于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十四号公布施行。国务院组织法实施30多年来,该法在规范国务院领导体制、组织机构、领导人员编制,促进国务院机构编制法治建设方面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法律的制定与施行,是建立在当时的社会形势与社会问题上,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不断的进步与改变,国务院组织法甚至更多的法律出现了问题与过时问题。所以我觉得中国在发展国力的同时,应该增加制定与完善法律的部门,解决法律本身存在的不足和未来将出现的问题。接下来谈到的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不足之处。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本组织法。该条法律没有能够明确表达本法的立法目的,说的内容太含糊。 第二条,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我觉得应该说明总理、副总理等各个职责设定几位工作人员。法律必须是是严肃的、明确的,所以该条法律似应表述为:国务院全体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或者:国务院组成人员包括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第三条国务院行使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职权。这一条是国务院组织法中唯一一条说明国务院职权的。该条法律表现了宪法的规定具有足够的弹性,孙悟空就是再能翻筋斗,也逃不出如来佛的手掌心。 第四条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

2014社区工作者公共基础知识: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机构

2014社区工作者公共基础知识: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机 构 2014年社区工作者考试公共基础、公共行政的功能和原则识考试内容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知识、语文基础知识和公文写作、经济知识和科技常识、中国近现代史、世界现代史及其他知识等。下面中公教育社区工作者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机构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1.省级政府机构 省级政府机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机构,是地方最高一级政府机构。在行政级别上,省级政府与中央政府的部委相当,统称“省部级”。根据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 2.其它地方政府机构 其它地方政府机构设置的原则与省级政府机构相似,大同小异。根据法律,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具体工作关系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受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或者业务指导。 3.城市政府机构 城市政府机构与一般政府机构相比有其特殊性,故此,特作单独阐述。城市人口密集,产业发达,城市建设及管理的任务很重。上到直辖市,下至县级市,在对所辖地区进行宏观管理的同时,都有很多具体工作要做,这使城市政府的机构不像其它地方政府机构那样超脱。如省建设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对本省各市县的建设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具体工作较少,因而一般只设一个机构,人员也较少。而行政级别与各省建设管理部门一样的直辖市的建设管理部门,分工却细得多,机构、人员都多得多。如某直辖市管委会之下就有房地产管理局、公用局、市政局、园林局、环卫局、出租汽车管理局等诸多机构。 4.地方派出机构 地方派出机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级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根据需要所设置的从事某种专门职能的机构。派出机构一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公安分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一类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规划分局和环保分局。另外,审计署在各地的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也属于派出机构。 注意:派出机构不同于派出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1

第三课国家机关以民为本 第二节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 第二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一、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通过学习,初步了解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性质和职能,通过政府的活动,认识到政府的的职能是管理和服务,在日常生活中感受政府的作用。 2.过程与方法:通过对政府网站的浏览、用通俗的实例说明政府的职能。从政府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中所提供的各种公共服务,明确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课堂教学中,师生共同制作多媒体课件交流,培养学生整理材料,分析材料的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学习,认识到我国地方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意志的执行者和捍卫者。从而自觉接受政府的领导,支持政府的工作,寻求政府的帮助,监督政府的行为。 二、课前准备 1.指导学生进行课前探究性学习(浏览):上海市政府网站 2.结合教材分小组以收集资料的方式举具体的实例说明①简单介绍一下上海市政府的构成情况②调查:同学最关心的社会问题,整理③实例,上海市政府关于这些问题的政策和措施④假设我有一个重要的教育提议要提交政府,怎样传达? 分四组同学进行资料查找并整理。 3.学生制作多媒体课件。 4.教师制作多媒体课件:①大城小事: 上海政府为民办事之体验 ②北京市长王岐山“查水表” 三、教学过程 热点问题讨论、讲评 【导入新课】 在2004年5月,上海市政府网站正式开通。我们上节课请同学们浏览了这个专业的网站。同学们看了些什么内容?(市民办事,便民问答,救助服务等) 【学生思考】①为什么要开设这样一个网站?有什么作用? 【学生回答,教师引导】(政府信息公开,让老百姓更了解政府)(能通过网上办事快速有效帮市民办事)(或市民有问题可以直接向政府反映)等等。可见,同学们都认为这个网站的开设和普通百姓有关。今天我们就来具体介绍一下我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板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学生活动】(课前准备①)请同学简单介绍一下上海市政府的构成情况 参考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246914426.html,/ 结论:上海市政府地方人民政府,是上海市人大的执行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教师提问】作为上海市民你对本市政府了解多少呢? 【阅读与思考】请大家阅读教材p72阅读与思考,思考下列问题: 【学生分组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法规类别】组织法 【失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发布日期】1949.09.27 【实施日期】1949.09.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 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务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基于民主集中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 第三条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 第四条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 第五条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以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以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 第二章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第六条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选举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一人,副主席六人,委员五十六人,并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互选秘书长一人组成之。 第七条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行使下列的职权: 一、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颁布法令,并监督其执行。 二、规定国家的施政方针。 三、废除或修改政务院与国家的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四、批准或废除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立的条约和协定。 五、处理战争及和平问题。 六、批准或修改国家的预算和决算。 七、颁布国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 八、制定并颁发国家的勋章,奖章,制定并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 九、任免下列各项政府人员; 甲、任免政务院的总理、副总理,政务委员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各部的部长、副部长,科学院的院长、副院长,各署的署

行政执法考试多选题

行政执法考试多选题 一、组织法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报以下哪些机构备案?//国务院//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A#B#C//组织法//中等。。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关于,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职权,正确的是://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A#B#C#D//组织法//中等。。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必须设立审计机关的地方人民政府是://省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镇级人民政府//////A#B#C//组织法//中等。。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立//增加//减少//合并//////A#B#C#D//组织法//中等。。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职的有()//各厅//各局//各委员会、科//办公厅//////A#B#C#D//组织法//中等。。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可以设立派出机关的有()//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市辖区的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A#B#C#D//组织法//中等。。 根据《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由以下哪些人员组成?//国务委员//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A#B#C#D//组织法//中等。。 国务院发布的(),任免人员,由总理签署。//决定、命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A#B#D//组织法//中等。。 二、行政赔偿法 下列哪些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政治权利//财产权//////A#B#D//行政赔偿法//中等。。

工作心得:关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分析和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分析和思考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以我国宪法为依据,对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工作任务、活动原则、职责权限、履职程序和机构设置、人员任免等进行调整和规范的基本法律,是构建我国检察制度的法律基础。尤其是对于检察机关组织人事制度的建立,必须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法律基础,同时,也是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具体化。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在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的,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其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首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明确了新时期我国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这为我国检察机关的恢复重建以及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检察机关的检察工作也取得长足的进步,但是面对新时期民主法制的新问题、新挑战,已实行20多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却有点“力不从心”,很多地方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趋势和当前检察工作的具体需要。另外,虽然建立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基础之上的检察机关组织人事制度已日臻完善,但是近些年来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影响着检察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的顺利开展,甚至影响到整个检察工作的大局。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有必要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修改,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检察机关组织人事制度。 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自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及检察制度发展的方向以来,有关检察理论及具体工作机制的研究和探索均取得丰硕的成果,检察体制改革实践也有明显的进展,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和有益的启示,这些都为进一步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因此,在吸收和借鉴检察改革实践的有益经验基础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应将经过实践检验、较为成熟的经验做法提升为法律条文加以确认和规范,为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从目前我国实际国情来看,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应当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坚持我国宪法确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基本定位,充分体现中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检察监督体制、加强法律监督的要求。具体来讲,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首要内容,是检察机关必须坚持的政治原则,也是我国检察制度的鲜明特色。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是推进检察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这一基本原则。首先,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检察体制改革的基本精神,将党中央对检察工作的要求纳入到法律条文当中,将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法制化,使得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有法可依。此外,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在内容上还必须有利于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无论是检察工作的开展,还是检察体制改革,都必须确保能够得到党的指导和反馈。其次,坚持党的领导还应体现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以及检察工作的监督。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

机构编制政策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机构编制政策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共100题,每题1分,总分100分)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起施行。 A、2007年4月1日 B、2007年5月1日 C、2007年7月1日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共()30条。 A、6章 B、5章 C、7章 3、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 A、基础性工作 B、根本性工作 C、重要性工作 4、为了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A、宪法 B、民法 C、公务员法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 A、《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B、《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的原则。 A、高效、协调 B、精简、统一、效能 C、工作需要和精干 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A、中央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8、()以上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A、县级 B、州级 C、省级

9、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A、领导成员 B、工勤人员 C、管理人员 10、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 A、人才流动开发 B、干部选拔任用 C、财政预算 11、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禁止擅自()。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A、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 B、增加编制和补充人员 C、设置机构和补充人员 1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A、司法机构 B、行政机构 C、事业机构 1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以()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 A、职责 B、性质 C、任务 1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但是,在()政府任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A、一届 B、两届 C、三届 1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A、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上一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机关 C、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1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备案。 A、党委 B、人大 C、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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