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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

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
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

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

2016年

第一条为加强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款(以下简称地价款),包括经市政府批准定期公布施行的基准地价及评估市场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五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给水、通排水、通电力、通电讯和宗地内土地平整),各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详见附件,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准地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市场供求状况适时调整。

评估市场价格是指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珠府办〔2012〕47号)规定,由国土部门每半年定期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用地,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土地的地价款。

第三条国土部门依据本规定进行地价核计的时间节点分为用地批准、规划报建、规划验收和房屋确权四个阶段。用地单位根据项目开发建设进度的不同阶段,按规定到国土部门办理核实地价手续。国土部门按照受理时的地价管理规定予以核实。

用地容积率小于或等于1.0的宗地,按用地面积计收地价;用地容积率大于1.0的宗地,按建筑面积计收地价,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划拨性质单套普通住宅及1990年以前商品房(香洲区部分)计补地价和农民建房管理、烂尾楼整治等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我市行政区范围内(不含横琴新区),以划拨、出让和租赁(含临时)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价款(租金)依据本规定确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款的计算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国土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财政、监察、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国资管理、不动产登记、税务管理等部门,依据部门职责配合做好地价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项目用地,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未定期,土地无偿按现状供地;宗地内的“五通一平”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八条对于历史确权用地(含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未办理用地批准手续)或已办理用地批准手续但未办理计收地价手续的划拨用地,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未定期,土地无偿按现状供地,在经依法批准土地取得方式由划拨改为出让后,再按本规定补交地价。

第九条对原经批准以有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其供地方式由有偿划拨变更为无偿划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经依法批准土地取得方式由划拨改为出让后,再按本规定补交地价。

第十条下列出让项目土地按现状供地,涉及宗地内的“五通一平”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一)风景名胜旅游设施用地。

(二)农、林、牧、渔、苗圃、种养业用地。

第十一条为规范土地使用者依法使用土地,除下列情形外,经依法批准改变原计缴地价已确定的用地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规划设计条件或其它情形涉及补交地价的(含政府原因),采用评估市场价格:

(一)经依法批准,地上有合法建筑物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取得方式改为出让(含转让)且不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照办理变更登记当时相应用途的基准地价补交地价。

(二)经依法批准,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商品房)开发建设,在规划设计条件容积率2.0以内的部分,按照办理当时相应用途基准地价的50%计收地价。超出部分,按评估市场价格计收。

(三)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项目用地转让时项目未投产的,土地出让合同(协议)未约定且属优惠地价的(凡低于出让时基准地价的均属优惠地价),由原受让方按受让时的基准地价补交差价;土地出让合同(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标准补缴地价。

(四)对于原斗门县(区)在斗府[2004]46号文发文前(即2004年7月21日之前)出让的历史用地,且在出让时未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只按容积率1.0计收地价的,规划部门首次确定的建设规模超过容积率1.5的,容积率1.0-1.5部分按基准地价计收,容积率1.5以上按评估市场价格计收。

(五)一宗用地上具有两种及以上土地用途(功能),且办理当时规划部门尚未明确各用途的具体占比,国土部门暂按总容积率计费的出让用地(采用综合价的除外),在明确具体各用途占比后,用地单位再次到国土部门办理计收地价时,原已计收地价的容积率内,各用途的具体面积调整涉及地价的,按原已计费地价标准调整。

第十二条涉及地价核减的,按原计收的单价标准予以核减。

第十三条对于以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用地,应采用评估市场价格补交地价的,取实际成交价和评估市场价格两者孰高者补交地价。

第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经市政府批准采用置换方式调整已经批准给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土地,新用地与原用地的土地价值须按等值原则处理,具体以办理当时相应用途的评估市场价格确定。

第十五条经依法批准,租赁(含临时)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经营性用途的,按照办理当时相应用途的评估市场价格标准的5%计收年租金。

第十六条原经批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别墅用地按以下规定和标准计收地价:

(一)别墅用地的容积率小于或等于0.4时,按用地面积计价。

(二)容积率大于0.4小于或等于0.6时,超出容积率0.4部分的建筑面积另按容积率等于0.4时的地价标准的3倍加收地价。

(三)容积率大于0.6时,超出容积率0.6部分的建筑面积另按容积率等于0.4时的地价标准的5倍加收地价。

第十七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港口码头用地占用岸线的,按占用岸线的长度每米加收15000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游艇码头用地占用岸线的,按占用岸线的长度每米加收8000元。

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的,不计收地价:

(一)《房产测量规范》规定不计算建筑物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地。

(三)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商业用途除外)。

(四)半地下室建筑物天花楼板标高在+1.5米(含)以下的部分(商业用途除外)。

(五)市政设施中的道路、广场、排洪渠、走廊、公厕、公用绿地和公园用地。

(六)建筑物架空层、消防通道、避难层、围廊、连廊、出入口、通风口等公共使用部分。

(七)土地征收后的留用地,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用且土地使用权保留划拨性质的。

(八)加油站用地经批准增加加气功能的。

(九)已出让的加油站、加气站用地或加油、加气站混合用地经批准增加充电功能的。

(十)房改房、个人购买的平价房上市交易(土地取得方式由划拨改为出让)的。

(十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仓储、物流用地增加生产性建筑面积,超出容积率1.0部分的。

(十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电力设施项目用地超出容积率1.0部分的建筑面积。

(十三)经依法批准,租赁(含临时)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市政设施、施工、勘察或公共服务设施等非经营性用途的。

(十四)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项目用地须配建并无偿移交政府的公共服务设施部分。

(十五)法律、法规、市政府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约定不计收地价的情形。

第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计收地价: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用于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及其他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含本数,下同),且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及其他用途的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时,不另计收地价;超过部分按相应用途的基准地价另行计收,其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用途不变,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创意、软件、信息、动漫、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用地,用于生活服务设施等配套的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时,不另计收地价;超过部分按相应功能的评估市场价格计收地价,其新型产业用地用途不变,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风景名胜旅游设施用地内,为其配套的永久性建筑物,建筑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3%时,不另计收地价;超过部分按相应用途的评估市场价格另行计收,其风景名胜旅游设施用地用途不变,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农、林、牧、渔、苗圃、种养业用地内,为其配套的永久性建筑物,建筑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2%时,不另计收地价;超过部分按相应用途的评估市场价格另行计收,原用地用途不变,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

大型商贸市场用地、农贸市场用地,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销售。

孵化器项目、重点文化项目及文化产业园区用地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对本规定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约定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的项目,若经法院裁定或规划等部门批准分割转让的,按照办理当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补交地价。

第二十一条地价款应在土地出让合同(协议)签订[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协议)的,在签收《缴交地价款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付清。延期付款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土地出让合同(协议)或《缴交地价款通知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实施后,市政府可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及产业政策对其进行调整并颁布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本规定施行后,《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11〕100号)同时作废,市政府已颁布的其它地价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土地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表》

附件土地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表

土地估价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土地估价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一.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基本原理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通过对待估宗地地价影响因素的分析,对各城市已公布的同类用途同级土地基准地价进行修正,估算宗地客观价格的方法。其基本公式如下: 土地价格=基准地价×(1±K) 式中: K――基准地价修正系数 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估价步骤: 1.搜集有关基准地价资料; 2.确定待估宗地所处地段(区)的同类用途基准地价; 3.分析待估宗地的地价影响因素,编制待估宗地地价影响因素条件说明表; 4.依据基准地价地价影响因素指标说明表和系数修正表计算基准地价修正系数; 5.进行交易日期等其它修正; 6.求出待估宗地地价。 三.利用级别或区域基准地价评估 3.1 待估宗地地价影响因素调查 用级别或区域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地价宗地地价,关键在待估宗地地价影响因素调查。地价影响因素调查应与同类用途同级(区域)基准地价的影响因素指标说明表中所列因素条件一致。 3.2 地价影响因素的修正系数计算 根据待估宗地各因素的状况,分别在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中查找各因素修正系数,并按下式计算宗地因素修正值: K=K1+K2+K…… Kn 式中:K――宗地地价影响因素修正值, K1 .K2 …… Kn-分别为宗地在第1.2……n个因素条件下的修正系数。 3.3 基准地价的其它修正 基准地价是在特定开发程度和利用程度下,各类用地在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某一时点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待估宗地各地价影响因素修正仅对基准地价的区域平均性作了修正,因此,还需进行如下修正: 1.期日修正:待估宗地的基准日期与基准地价的基准日期必不相同,因此,需根据地价的变化程度进行期日修正。 2.容积率修正:基准地价一般根据平均的土地利用程度来确定其容积率。当待估宗地的容积率水平与基准地价所设定的不一致时,就需进行容积率修正。 3.年期修正:当待估宗地的土地使用年期与基准地价所设定法定最高出让年期不一致时,就需进行年期修正。 4.土地开发程度修正:基准地价所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一般依全估价区域的平均开发程度或各均质区域的平均开发程度而定。当待估宗地的土地开发程度与基准地价所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不一致时,就需进行土地开发程度修正。土地开发程度修正系数依据各基础设施投资对宗地地价的影响程度确定。 3.4 计算宗地价价 在确定好各修正系数后,根据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公式计算宗地地价。 四.利用路线价评估 利用路线价评估宗地地价,主要是在已知路线价的基础上,根据宗地的自身条件,进行深度修正、宗地形状修正、宽度修正、宽深比率修正、容积率修正、朝向修正等

《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诚信管理办法(公开征询意见稿)》

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诚信管理办法 (公开征询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市更新工作诚信管理,建立城市更新工作诚信体系,遏制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诚实守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对规划编制单位、中介机构、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在城市更新管理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诚实守信 的不良信用行为进行收集、处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度管理)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对城市更新管理中发现的不良信用行为,应当建立公布和限制申请制度,对有关机构、单位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二章不良信用的认定标准

第四条(规划编制单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及城市更新专项编制中的不良信用信息认定标准及处理按照《珠海市城乡规划编制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在城市更新项目交通影响、承载力以及经济合理性评估工作中有下列违背诚实守信情形之一的,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城市更新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并纳入黑名单,提交资质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对具体承接评估的分院(所、处、室)及其责任人给予处罚,三年(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进行城市更新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日始)内不受理其城市更新项目评估报告审查:(一)隐瞒受处罚、违法行为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评估单位资质的; (二)以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估单位资质证书的;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评估工作的; (四)未经资质管理机构同意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评估工作的; (五)在编制评估测算报告时,不深入细致研究项目情

横琴新区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珠海横琴

横琴新区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横琴新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价格,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和有偿划拨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六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给水、排雨水、排污水、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在横琴新区范围内出让、划拨和临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四条国有土地价格的计收以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础,各土地用途(类别)的计收标准见土地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表(附件1)。国有土地价格的计算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经批准采取无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以现状供地,涉及的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给水、排雨水、排污水、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的土地开发费及征地补偿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六条下列项目用地按现状供地,涉及的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给水、排雨水、排污水、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土地平 2

整的土地开发费及征地补偿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一)旅游用地; (二)农、林、渔、牧、苗圃、种养业用地。 第七条用地容积率小于或等于 1.0 的,按用地面积计价;用地容积率大于1.0 的,按建筑面积计价,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商服用途的建筑物须进行楼层修正(见附件2),商服、住宅、办公、酒店用地须进行容积率修正(见附件3)。 第九条低密度居住用地按以下规定和标准计收地价: (一)低密度居住用地的容积率小于或等于 1.1 时,其地价标准按住宅基准地价的2 倍计收,按用地面积计价; (二)其他居住用地内不得建别墅和联体式别墅,只能建 5 层以上住宅。 第十条游艇码头用地占用海(河)岸线的,按占用岸线 的长度每米加收15000 元。 第十一条横琴岛以北、以东的临马骝洲水道、契辛峡、 十字门水道、夹马口、横琴湾及大东湾岸线的临水建设用地单 价在其用途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加价15%,临汇金湾、天沐河岸线的临水建设用地单价在其用途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加价10%。 临水建设用地是指临水道或海岸线的首宗建设用地。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的,不计收地价: (一)《房产测量规范》规定不计算建筑物面积的建筑物、 构筑物; (二)建筑物设计标高在±0.00 以下的部分(商服用途

土地管理条例范本

市土地管理条例2010年12月1日修正 市土地管理条例 (2006年11月30日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9月17日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土地管理工作,对全市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对土地利用实行科学、合理、高效、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市政府实行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制度,土地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是市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规划、建设、水务、环保、城管、农业、公安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市土地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市政府房地产登记部门是本市的土地登记机关(以下简称市土地登记机关),负责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土地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市土地主管部门和市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地籍档案管理制度。本市土地管理实行信息共享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资料除外。 第七条土地利用规划、基础测绘、地籍调查、土地档案管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土地信息化管理、土地执法等国土资源基础管理工作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市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八条市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的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市政府应当每年将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

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 2016年 第一条为加强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款(以下简称地价款),包括经市政府批准定期公布施行的基准地价及评估市场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五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给水、通排水、通电力、通电讯和宗地内土地平整),各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详见附件,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准地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市场供求状况适时调整。 评估市场价格是指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珠府办〔2012〕47号)规定,由国土部门每半年定期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用地,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土地的地价款。 第三条国土部门依据本规定进行地价核计的时间节点分为用地批准、规划报建、规划验收和房屋确权四个阶段。用地单位根据项目开发建设进度的不同阶段,按规定到国土部门办理核实地价手续。国土部门按照受理时的地价管理规定予以核实。 用地容积率小于或等于1.0的宗地,按用地面积计收地价;用地容积率大于1.0的宗地,按建筑面积计收地价,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划拨性质单套普通住宅及1990年以前商品房(香洲区部分)计补地价和农民建房管理、烂尾楼整治等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我市行政区范围内(不含横琴新区),以划拨、出让和租赁(含临时)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价款(租金)依据本规定确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款的计算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珠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及其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对珠海市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及管理办法规定如下:一、城市规划区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统一管理职能的法定地域范围,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筑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二、珠海市城市规划区包括珠海经济特区、珠海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发展需要而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下简称规划控制区)。其范围为;东起担杆列岛,南至万山群岛西到崖门及虎跳门水道,北与中山市交界,以及斗门县域内需要由珠海市政府实行规划控制的范围。斗门县城市规划区的范围,由斗门县规划局划定,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三、本规定所指的珠海经济特区、珠海市区、近郊区及规划控制区的范围分别是:珠海经济特区,是指按《国务院关于调整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国函〔1988〕52号文)中所划定的范围;珠海市区,是指香洲、野狸岛、吉大、九洲岛、拱北、前山、南屏、湾仔、大小横琴、唐家、淇澳岛、金鼎等片区的范围;近郊区,是指前出镇、金鼎镇辖区范围内未列入市区规划范围的陆域;城市规划控制区,是指三灶、平沙、红旗、万山四个管理区以及斗门县行政区域内需由市政府实行规划控制的范围。四、珠海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时,可对城市规划作相应的调整。五、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城市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严格执行珠海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八个统一”、城市土地管理的“五个统一”和城市环境保护的“八个不准”,切实把珠海市建设成为高度文明的现代化花园式海滨城市。六、珠海市规划局是珠海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七、城市规划区在市规划局统一集中管理的前提下,实行分级管理、分区负责的制度。(一)城市规划区内经济特区、市区及近郊区,由市规划局直接管理。这些地区的城市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在这些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选址、申请规划用地、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开工。需要上报设计任务书的工程项目,其设计任务书必须由市规划局出具选址意见书。(二)城市规划控制区内三灶、平沙、红旗、万山四个管理区的城市规划,由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进行管理。各管理区的规划和城建部门应予协助。(三)斗门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由斗门县规划局主管。斗门县区域内涉及全市总体布局的建设项目的选址以及由市政府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的建设规划,由斗门县规划局审核后报市规划局审批。八、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或扩建的专项规划(如机场、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桥梁、供电、给排水、电讯、风景园林、农业开发区、围垦工程、各种工程管线走廊以及水源保护区等),都要报市规划局组织审查,以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一)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1、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基本原理和公式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利用城镇基准地价和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等评估成果,按照替代原则,就待估宗地的区域条件和个别条件等与其所处区域的平均条件相比较,并对照修正系数表选取相应的修正系数对基准地价进行修正,进而求取得待估宗地在估价期日价格的方法。其公式为: 地价=基准地价X (1士综合修正系数)X期日修正系数X年期修正系数X容积率修正系数士开发程度修正 2、郑州市基准地价成果《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郑政文[2014]37 号)于2014 年8 月29 日公布实施,文件中附的《郑州市市区土地基准地价表》适用范围为郑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内涵如下: (1)基准地价是指不同级别区域的平均地价,是由征地及有关费用、土地开发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共事业建设配套费、利息、利润、管理费、级差地价等部分构成,即由土地取得费、出让金、开发费等部分构成; (2)基准地价估价期日为2013 年1 月1 日; (3)土地用途划分:分为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含旅游、娱乐)、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旅游、娱乐)、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八种用途; (4)土地等级划分:商服用地、住宅用地九个级别,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五个级别,特殊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三个级别; (5)土地使用年限:均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即商服用地40 年、工矿仓储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不含旅游、娱乐)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旅游、娱乐)40年、特殊用地50年、交通运输用地50年、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50年);

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市城市规划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本市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市政府依法对城市规划作出的各项决策,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统一规划、统一用地规划审批、统一划分功能区、统一竖向规划、统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一环境艺术规划、统一园林绿化规划、统一审查规划建筑设计。 第五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关系。 第六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第七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注意保护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 第八条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是市政府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设立的领导决策与审批机构,由市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二)作出有关城市规划的重大决策; (三)审批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以及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和出租。 (四)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 (五)代表市政府受理对城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 (六)裁决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发生的纠纷。 市政府城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建设、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实施城市规划工作,对本辖区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统一规划 第十条本市土地利用、各项建设必须统一规划,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进行,编制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本市的城市发展目标。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

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以下简称规划验收),是指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相关的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的复核和确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依照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许可证件批准内容的,必须依法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且建设单位必须签署相关承诺书后,方可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建设工程应同时申请规划验收。因涉及公众或社会利益的,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期验收,其垃圾房、配电房、停车场等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计划和施工图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规划测量,并形成实测的竣工总平面布置图和规划竣工测量报告(含电子文件)。 第七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尺寸、功能、高程、容积率、建筑密度及停车、出入口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在竣工总平面布置图上标明); (二)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面标高; (三)建筑分层平面内部布局(建筑单元户型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等); (四)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尺寸、规模。 (五)建筑工程的绿地率。 第八条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道路(含桥梁、隧道等,下同)平、断面布置、中心线坐标、

(完整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

(完整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集团发展中心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 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历次修正 (4) 第一次:1988年第一次修正 (4) 第二次:1998年8月全面修订 (5) 第三次: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 (7) 第四次:2012年12月第四次修正正在进行 (8) 二、土地管理法关键条款—第四十七条(修正前) (8) 三、本次修正案的基本原则 (9) 四、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关键条款 (10) 1、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 (10) 2、删除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 上限规定,至少提高10倍 (10) 3、增加社会保障补偿内容 (11) 4、补偿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13) 5、授权国务院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 (14) 五、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宏观面的影响 (15) 1、与新型城镇化理论遥相呼应,使城镇化 进程更稳健、有序 (15) 2、低成本、快速城镇化过程宣告结束.. 16 六、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18)

1、该草案可能会促使更多城市房产税政策 的出台 (18) 2、城区补偿相对到位,影响较小;对小城 镇及远郊农村征地价格影响较大 (19) 3、该草案有利于为房地产市场提供有效供 给,促进需求 (20) 4、中西部地区房地产市场将更加稳健、需 求更加旺盛 (21) 七、结论及建议 (21)

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历次修正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开始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开创了我国土地管理的新局面。 时代在发展,法律制定的社会背景和社会经济条件在变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我国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土地管理法》先后进行过三次修改,目前正在进行第四次修改。 第一次:1988年第一次修正 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步伐加快,深圳、上海等地在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全国各地也相继仿效。土地有偿使用已成为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不可回避的核心问题。 适应这一要求,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根据该修 同年12

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doc 24)

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doc 24)

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本市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市政府依法对城市规划作出的各项决策,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统一规划、统一用地规划审批、统一划分功能区、统一竖向规划、统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一环境艺术规划、统一园林绿化规划、统一审查规划建筑设计。 第五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关系。 第六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第七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注意保护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 第八条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是市政府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设立的领导决策与审批机构,由市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二)作出有关城市规划的重大决策; (三)审批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以及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和出租。 (四)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 (五)代表市政府受理对城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 (六)裁决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发生的纠纷。 市政府城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建设、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实施城市规划工作,对本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统一规划 第十条本市土地利用、各项建设必须统一规划,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进行,编制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本市的城市发展目标。

全国各地基准地价汇总

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表 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表 (美元计价) 单位:美元/平方米 地价 区类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土地开发及其它费用 商业公寓住宅工业市政及四源小区建设 配套城镇拆迁费近郊区县 征地费远郊区县 征地费 (1) (1) (1) (1) (2) (3) (4) (5) (6) 一类400-680 380-580 250-340 40-7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 二类300-400 280-380 200-250 30-4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 三类250-300 230-280 125-200 25-3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 四类190-250 180-230 100-250 20-25 68-100 20-50 740-980 20-56 - 五类125-190 125-180 75-100 15-2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 六类65-125 65-125 50-75 10-15 68-100 20-50 740-980 20-56 10-23 七类50-65 40-65 20-50 5-1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10-23 八类10-50 10-40 8-20 4-5 68-100 20-50 - - 10-23 九类8-10 5-10 4-8 3-4 68-100 20-50 - - 10-23 十类5-8 4-5 3-4 2-3 68-100 20-50 - - 10-23 基准地价计算公式:(1)*容积率修正系数+[(2)+(3)]*容积率+(4)*调整系数+(5)或(6)=基准地价(每平方米用地)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建设征用、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和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分别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用途的,按《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和水利设施管理单位,利用本单位使用的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批准用地手续。 第十九条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列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随征用土地方案批准之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在15日内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二十条征用下列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超过35公顷的; (二)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 第二十一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乡(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乡(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为实施该规划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逐级上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本条前三款规定批准农用地转用,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在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准权限内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超过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准权限的,上报国务院审批。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案例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案例 1.估价对象情况 某省某市主要商业街有一待估面积为2000m2的商业用途土地(具体区域因素、个别因素不列)。其出让时间为1998年1月1日,出让年限为40年,开发程度为三通一平,宗地容积率为1.5,现要评估该宗地在估价基准日2002年1月1日价格。该宗地属市区商业二级地段,该市二级地段商业用途基准地价为7000元/ m2(开发程度为三通一平,标准容积率为1)。基准地价公布时间为1996年1月1日。该市商业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和修正系数说明见表1、表2和表3。 表1 某市商业服务用地修正系数说明表

表2 某市商业服务用地修正系数表

2.估价要求 用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该宗地于2002年1月1日的地价。 3.估价过程 (1)确定对应基准地价 通过查对基准地价,确定待估宗地属商业用途二级地,其对应的基准地价为7000元/ m2(开发程度为三通一平)。 (2)确定宗地地价评估的修正系数 根据宗地区域、个别因素条件,对照修正系数说明表中各项指标,确定各子因子情况从上到下依次为:一般、一般、一般、优、较优、一般、较劣、优、一般、较优、较优、一般、一般、较劣、一般、一般。 则根据修正系数表,具体计算出宗地宗修正系数: K=17.25% (3)确定待估宗地适用年期修正系数 Y=0.953 T=115/100=1.15 (5)确定容积率修正系数 待估宗地容积率为1.5,本基准地价标准容积率为1。查商业用的容积率修正系数表,则 K ij=K i/K j=1.2/1=1.2 (6)计算并确定待估宗地地价 P i=P×(1+K)×Y×T×K ij=7000(1+17.25%)×0.953×1.15×1.2=10794(元/平米)

珠海市斗门区国有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计补地价)的若干意见

斗门区国有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计补地价)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斗门区的土地资源管理,妥善处理斗门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价计补等历史遗留问题,使斗门区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价政策与我市现行的地价政策平稳衔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斗门区的实际,就斗门区历史用地计补地价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国有出让土地 1、在斗府〔2004〕46号文发文之前(即2004年7月21日之前,下同),已按土地面积缴清地价款,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并按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已缴清市政建设配套费(即报建费,下同),并已按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的用地,不须另行补地价。经批准,超过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的建筑面积在珠府〔2008〕62号文件实施前未缴清地价款的,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计收地价。 2、在斗府〔2004〕46号文发文之前,已按土地面积缴清地价款,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并按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已缴清市政建设配套费,但按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未全部完成建设的,现因规划调整导致用地面积减小,经批准可适当提高容积率,只要其总建筑面积不超过原批准的相应功能建筑面积的用地,不须另行补地价。经批准,超过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的建筑面积在珠府〔2008〕62号文件实施前未缴清地价款的,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计收地价。 3、现属斗门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由原珠海市国土局西区分局依法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核发《国有(集体)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并由原珠海市国土局西区分局按楼面地价计费,也已足额收缴地价的用地,现按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的用地,不须另行补地价。 由原珠海市国土局西区分局计费,只收了部分地价,尚未缴清地价款,现按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的用地,可在以下两种方案中选择一种方案处理:(1)除必须按原珠海市国土局西区分局约定的地价标准缴付尚欠部分地价款本金外,还必须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支付利息、滞纳金或违约金(如无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计收利息、滞纳金或违约金)。 (2)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容积率不超过1.0的,在原批准的用地面积范围内,按已缴部分地价款及原约定的地价标准折算已付地价款土地面积,该部分不须另行计补地价;未缴付地价款部分须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缴交地价款(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除外)。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容积率大于1.0的, 在原批准的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范围内,按已缴部分地价款及原约定的地价标准折算已付地价款建筑面积,该部分建筑面积不须另行计补地价;未缴付地价款部分须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缴交地价款(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除外)。 以上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自原批准用地之日起按相应的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年限确定。 以上用地经规划批准或规划验收通过增加容积率、改变用途的,在珠府〔2008〕62号文件实施前未缴清地价款的,增加部分建筑面积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计收地价,改变用途部分建筑面积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计收用地功能地价差。 4、在斗府〔2004〕46号文发文之前,已按土地面积缴清地价款,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但按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

珠海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与管理,提高本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人民防空的组织、宣传、教育和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职责分工]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市人民防空工作。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发展与改革、科技和工业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环保、国土、规划、建设、交通、水务、市政、卫生与计划生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城市执法、应急、商务、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配合做好人民防空相关工作。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四条 [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总体要求] 人民防空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人民防空权利与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第六条 [人民防空奖励]市、区政府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人民防空经费] 人民防空经费由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市、区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年度计划,按程序批准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人民防空战备建设的需要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应增加。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所在区人民防空经费预算。 第八条 [政府财政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 市、区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包括: (一)人民防空工作的日常业务管理经费。 (二)公共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等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经费。 (三)人民防空疏散地域和疏散基地的建设、维护、管理经费。 (四)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等信息化、智能化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管理经费。 (五)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经费。 (六)人民防空训练、演练经费。

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分期规划条件核实申请。 申请分期规划条件核实的,应当完成分期规划条件核实范围内规划许可的全部内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独立占地的主要公共配套设施。

申请分期规划条件核实的,分期规划条件核实范围内的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及合理误差应当独立核实。 第六条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 件核实测绘记录册》,并在《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绘记录册》签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核实申请。 建设单位逾期未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的,应当重新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核实,确认《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绘记录册》的内容与建设工程现场状况相符,取得现场核实意见。

建设工程不属于规划条件或规划许可要求的内容不属于规划条件核实的范围。 第十一条规划条件核实应当对《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绘记录册》反映的建设工程现场状况与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要求不符的内容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勘查采用重点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对《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绘记录册》反映的建设工程现场状况与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要求不符的下列内容应当进行重点检查:(一)地下室、架空层、首层、顶层、屋面; (二)配电房、水泵房、垃圾房、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 (三)停车位、出入口。 (一)应当进行现场公示的,现场公示无异议或已依法处理完毕; (二)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江门区2017年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

江门市市区2017年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 (征求意见稿) 一、基准地价更新地价内涵 本轮基准地价更新评估用途分为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公共项目服务用地四类,其中公共项目服务用地细分为两个类别,具体地价内涵如下: 1、商服用地: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设定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估价期日为2017年1月1日,土地使用年期为40年,设定容积率为2.0的首层楼面地价。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币种为人民币。 商服路线价: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设定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估价期日为2017年1月1日,土地使用年期为40年,设定容积率为2.0的首层楼面地价。其中城区街道商服路线价的标准铺面的标准宽度为4米,标准深度为12米,乡镇街道的标准铺面的标准宽度为4米,标准深度为10米,均为首层楼面地价。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币种为人民币。 2、住宅用地: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设定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估价期日为2017年1月1日,土地使用年期为70年,设定容积率为2.5的平均楼面地价。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币种为人民币。 3、工业用地: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设定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估价期日为2017年1月1日,土地使用年期为50年,设定容积率为1.0的地面地价。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币种为人民币。 4、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类别一):是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的土地,对应地类包括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科教用地、医卫慈善用地、文体娱乐用地。即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设定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于估价期日为2017年1月1日,土地使用年期为50年,容积率为2.0的国有建设用地平均楼面地价。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币种为人民币。 5、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类别二):是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用于公共设施的土地,对应地类为公共设施用地。即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设定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于估价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补充规定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补充规定 为加强本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建筑面积计算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飘窗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飘窗为窗台高度大于等于0.40米,飘出建筑结构外围(即建筑最外轮廓的柱、墙等)的部分。 2、飘窗的窗台高度为房间室内地面(楼板结构板上缘)至窗台台面(窗台板上缘)的垂直距离;飘窗的高度为窗台台面至凸窗顶板板面(顶板上缘)的垂直距离;飘窗的进深为室外墙面(外墙外缘)至凸窗的外边沿的水平距离。 3、当飘窗高度不超过2.20米,进深不超过0.60米时,飘窗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窗体未飘出于外墙的窗,或窗体上(下)方凹入部分的外侧以各种类型建筑材料(不包括百叶)封闭的窗均不视为凸窗,此时,窗体部分与套内其它部分一样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飘窗向阳台内凸出时,飘窗所占用的阳台空间仍计入阳台。 第二条凸出外墙的落地窗,当其进深不大于0.60米且窗体高度小于2.20米时,落地窗按投影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否则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第三条避难层、结构转换层、设备层等,层高2.2米以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不足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条花池、结构板、空调挂机搁板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花池、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等飘出建筑结构(不含阳台)外围、无围护结构(不包括百叶),与室内不连通且净深不超过0.6米的,属建筑外墙附属物,不计算建筑面积, 2、花池、结构板、空调挂机搁板按下列情况设置的,则按投影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1有围护结构;2位于建筑主体结构内;3阳台结构内、外侧;4进深超过0.6米的有盖花池、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上述计算一半建筑面积部分将视为阳台计入每户住宅阳台比例予以核算。 第五条有顶盖的不封闭阳台,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当其上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如在阳台底板至阳台上盖的垂直空间范围内,有水平镂空楼板,或连接横梁,或沿阳台开敞面或主开敞面有水平横梁、挂墙等结构体时,阳台按计算自然层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第六条住宅标准层层高按C.0.9.1的相关规定执行,低层住宅的客厅和跃层(含复式)住宅的客厅层高不受该条限制,但不得超过两个自然层的高度,住宅(含LOFE公寓)标准层公共部分(含楼梯间、电梯间、公共走廊等)的按房屋自然层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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