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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及起草说明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及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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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风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和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及其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采购行为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职责)

集团公司成立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管理各单位和部门开展采购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核通过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二)审议通过集团公司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

(三)组织开展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审议集团公司其他采购重大事项。

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规划技术部,是采购以及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拟订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采购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二)编制集团公司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集中采购目录的对外公开;

(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采购活动的风险防控和监督检查;

(五)组织采购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六)负责集团公司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管理工作;

(七)负责其他与采购管理活动有关的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采购管理和职能管理实施监督,受理涉嫌失职、渎职或其他不符合廉洁性要求的举报、投诉。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采购管理活动,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可指定配套实施细则,明确管理责任,细化管理规范,严格贯彻落实,做好本单位采购工作。

第五条(管理原则)

采购实施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鼓励和支持采购工作集约化、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管理,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提升集中采购比例和强化竞争性招标采购,加强采购信息化平台建设和信息公开的力度。

第二章采购管理方式

第六条(采购管理方式分类)

集团公司采购管理方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计划和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行集中采购。其他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行分散采购。

零星采购是分散采购的一种。分散采购中所购买的货物单价低于2000元人民币,且多为一次性购买商品,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实行零星采购。

第七条(采购实施主体)

纳入集团公司集中采购目录的,应当委托集团公司组织采购;纳入各单位集中采购目录的,由各单位组织采购。

分散采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采购实施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八条(采购价格管理)

各单位应当加强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价格管理,具备条件的项目,采购价格应当经过专项审价确认。

货物采购价格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特种货物采购价格应当不高于市场公开价格;

(二)普通货物采购价格应当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三)具有时间敏感性的货物,采购价格应以实施采购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第九条(集中采购要求)

集中采购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条(集中采购计划编制)

集中采购计划是采购人年内需集中采购内容的总体安排。

采购人应当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同时,编制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并上报上一级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汇总。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在各采购人集中采购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集中采购计划草案,报公司行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集中采购目录编制)

集团公司及各单位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发展需要,集中采购计划以及市场采购实际情况,确定范围,编制集中采购目录,并在集团公司官网对外公开。

第十二条(分散采购向集中采购过渡)

各级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分散采购的管理,有一定规模效应、采购需求可预测等具备集中采购条件的分散采购应逐步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第十三条(采购信息公开)

采购信息应当根据信息的种类,及时面向社会或在集团公司内部公开,接受集团公司内外监督。

第三章采购实施方式

第十四条(采购实施方式分类和选用原则)

集团公司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实施: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询价;

(四)竞争性谈判;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六)集团公司及各单位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在有多种采购实施方式可以选择且效率和成本差别不大的情况下,应按前款顺序优先选用透明度高、竞争性强的实施方式。

第十五条(货物、服务招标采购标准)

各单位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招标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超过10%的。

第十六条(货物询价采购标准)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零星采购以询价方式为主采购。

第十七条(货物、服务竞争性谈判采购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八条(货物、服务单一来源采购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法律、法规、规章要求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二)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四)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

1. 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2. 在原系统的基础上进行优化升级、改扩建或者维护,需要掌握底层程序、核心技术及源代码等,需由原供应商实施;

3. 新系统与原系统须保持软硬件兼容性,需由原系统供应商实施;

4. 与原项目紧密关联,项目设计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实施。

(六)连续流标两次且只有一家投标单位报名的;

(七)经过集团公司及其直属大单位领导集体决策程序批准的。

第十九条(工程招标采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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