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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净水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实施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运营部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公司其他负有应急预案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公司运营部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其他负有应急预案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突发事件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包括组织机构、人员、经费),并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九)有与地方政府联动机制预案。

第六条公司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七条公司根据可能发生多种类型的突发事件,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总体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对于某一种类的突发事件,公司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九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公司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条公司编制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二条公司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组织进行评审,形成书面纪要并附评审人员(专家)名单。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四条公司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五条公司的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报水务公司主管部门备案;水厂的应急预案分别报送公司运营部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十六条运营部及各水厂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员工培训工作计划。

公司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十八条各水厂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水厂和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

单位的突发事件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一条公司运营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公司应急办。

第二十二条公司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公司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及时向有关水厂和部门报告应急预案

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六条公司发生突发事件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突发事件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其他负有突发事件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考核

第三十条公司每年年末组织对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各水厂应急预案管理未按照本办法规执行,按公司约束性指标考核标准进行扣分。

第三十一条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的水厂,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司依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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