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四川省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四川省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四川省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四川省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评审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令第23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令第5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我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的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全部内容(综合单价分析表除外)。

第四条投标报价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中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具有审核资格的造价员)的评标专家(以下所称评标专家除特殊说明外专指评审投标报价的造价人员)担任。

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中应设立投标报价评审组,报价评审组(以下所称报价评审组在评标活动中未设立时专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的人数不得少于3个。

第五条当报价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发生分歧时,以超过半数以上的报价评审组成员的意见作为判定的依据。当报价评审组成员为偶数,对判定发生分歧且均未超过半数时,应将不同评审意见提交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行审议,由全体成员进行表决,按超过半数以上的意见作为判定的依据。

第六条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开发电子辅助评标软件并在网上发布,供各方免费下载使用。电子辅助评标软件所使用的评标表格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章评审程序

第七条投标报价评审按照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一)评审准备;

(二)初步评审;

(三)详细评审;

(四)是否低于成本评审。

第八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未被否决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只有通过详细评审,未被否决的投标方可进入是否低于成本评审;只有在是否低于成本评审中,未被认定为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投标人方可能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为中标人。

第九条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对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事项,应由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发出书面《评标专家向投标人质疑函》(详附件1.1)进行询问。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有效。

如果评标专家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依然存在疑问,评标专家可以进一步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应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评标专家认为全部疑问得到澄清和说明。

如果投标人未按要求及时提交《评标专家向投标人质疑函》,其投标报价应予以否决。

第十条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对认为需要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说明的事项,应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发出书面《评标专家向招标人质疑函》(详附件1.2)进行询问。招标人的解释、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有效。招标人的解释、说明应当合法、公平、公正,并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如果招标人未按要求提交《评标专家向招标人质疑函》,评标专家可拒绝评标或按不利于招标人的方式处理,招标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评审准备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专家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二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专家提供以下评标所必需的信息、数据和设备:

(一)招标文件(含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澄清、补遗等资料);

(二)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投标文件(含投标报价计价软件生成的工程文件);

(三)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四)招标控制价(含电子评标数据接口文件)或标底(如果有);

(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信息、计价定额、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

(六)已安装电子辅助评标软件的计算机设备(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时应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

(七)招标人或评标专家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提供带有明示或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

第十三条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报价评审组应当采用电子辅助评标软件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整理和复核(简称为“清标”)(详附件2),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明显异常问题,报价评审组对清标成果复核确认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应形成《评标专家向投标人质疑函》。

第四章初步评审

第十四条投标报价初步评审包括是否高于招标控制价、造价人员签字盖执业印章、报价唯一、投标报价表格的完整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算术修正六个方面(详附件3)。

第十五条投标报价是否高于招标控制价

投标人投标函中填报的金额、投标报价文件中投标总价扉页的金额(修正前)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否则,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

第十六条报价唯一

投标报价文件(包括投标函)中的任何单价、合价或总价,不论其大写金额或小写金额均只能有一个,否则,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

第十七条投标报价表格的完整性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整报送投标报价应有表格。若投标人遗漏对投标报价有实质性影响的表格或因投标人原因导致评标专家使用电子辅助评标软件无法打开投标报价计价软件工程文件时,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对投标报价无实质性影响或对招投标双方权益无影响的表格遗漏不应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第十八条造价人员签字盖执业印章

投标报价文件的扉页(仅指投标总价扉页,下同)应由编制投标报价的造价人员签字并盖执业印章。除此之外,造价人员无需在投标报价文件其他任何地方签字或盖执业印章。投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在投标文件中附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由注册或登记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造价人员签字并盖执业印章。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评审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报价文件的扉页造价人员未签字或未盖执业印章的;

(二)投标人委托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投标报价文件,但投标文件中未附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的;

(三)投标报价文件签字盖章的造价人员为非注册或登记在投标人本单位的造价人员或非注册或登记在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造价人员的。

第十九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报价要求进行报价,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评审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报价中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的实质性内容一致的除外)、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二)投标人未按相关规定或其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中的规费标准计取规费的;

(三)招标文件明确了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并要求按此金额填报而投标人填报错误或未填报的;

(四)投标报价中暂列金额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金额填报的;

(五)投标报价中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的;

(六)投标报价中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金额填写的;

(七)投标报价中计日工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数量进行报价的;

(八)当招标文件中确定招标人有专业工程单独发包,要求投标人提供协调服务或(和)招标人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工程设备,要求投标人提供保管等相关服务时,投标人未填报总承包服务费的;或当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填报总承包服务费费率,投标人未填报总承包服务费费率的;

(九)未响应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投标报价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二十条算术修正

报价评审组对清标中发现投标报价存在算术性错误的,应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一)当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或计算基础金额与费率)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综合单价(或费率)为准修正合价及总价,除非报价评审组认为综合单价(或费率)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合价为准,并修正综合单价;

(二)当各单项金额相加与其合计金额不一致时,以各单项金额为准修正相应合计金额及总价。

报价评审组修正后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或修正后价格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

第五章详细评审

第二十一条详细评审的内容(详附件4)和顺序如下:

(一)单价遗漏评审

(二)综合单价评审

(三)不平衡报价评审

详细评审中上一顺序评审时被否决的投标不再进入后续内容的评审。

第二十二条单价遗漏评审

(一)单价遗漏项目的确定

单价遗漏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遗漏。

投标人对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未填报或填报为零的,视为单价遗漏。

(二)单价遗漏项目金额计算

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的金额按照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价格计算,即:

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的金额=∑(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的工程量×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

(三)单价遗漏的处理

当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的金额超过其投标总价(修正后)的1~3%时(具体偏差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

当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的金额未超过其投标总价(修正后)的1~3%时(具体偏差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视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承诺单价遗漏项目免费,或视为其费用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价格)之中。如中标,中标人应完成该项目,但该项目不得另行计价。

第二十三条综合单价评审

综合单价的评审以保证清单项目必须的实体消耗和工程质量为目标,主要评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消耗量及其单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附需要评审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表(详附件6),并明确品种、规格、质量档次等必需信息。

(一)主要材料(工程设备)消耗量评审

综合单价中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消耗量明显不合理时,报价评审组应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报价评审组经评审认为其理由不成立的,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

(二)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评审

综合单价中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明显不合理时,报价评审组应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报价评审组经评审认为其理由不成立的,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四条不平衡报价评审

(一)不平衡报价项目的确定

不平衡报价项目包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项目和措施项目。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项目不平衡报价的确定

(1)当投标人的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5~25%时(具体偏差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该项目的报价视为不平衡报价。

(2)当综合单价项目的报价与投标人采取的施工方式、方法(如土石方的开挖方式、运输距离,回填土石方的取得方式及运距等类似项目)相关联时,若投标人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20~30%时(具体偏差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对该类综合单价组成作出专门说明,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相应的施工方式、方法。该类项目的报价是否视为不平衡报价按下列原则确定。

①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未作出说明或其说明明显不合理的,视为不平衡报价;

②投标人在其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相应的施工方式、方法,但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未否决其投标的,视为不平衡报价;

③综合单价的组成与其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不对应或报价评审组经评审认为其综合单价组成不合理的,视为不平衡报价。

2.措施项目不平衡报价的确定

当投标人措施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总价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25~35%时(对于措施项目费用占工程总造价比例较大的工程

项目,上述偏差幅度可适当放宽,具体偏差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措施项目报价视为不平衡报价。

(二)不平衡报价项目金额计算

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项目的金额=∑(确定为不平衡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相应工程量)+确定为不平衡报价的措施项目总价

(三)不平衡报价的处理

当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项目的金额超过其投标总价(修正后)的10~20%(具体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时,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

当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项目的金额未超过其投标总价(修正后)的10~20%(具体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时,报价评审组应在评标报告中记录,提醒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风险防范。

第六章低于成本评审

第二十五条启动是否低于成本评审的前提条件

当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评审价(评审价=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下同)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报价评审组必须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详附件5):

(一)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下同)的85%。

(二)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且低于所有投标人(指投标文件全部内容经过详细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人)评审价算术平均值的95%。

当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85%时,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对其低报价进行说明,阐明理由和依据,并在投标文件中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评审及询问

报价评审组应对满足评审条件的投标报价(包括低价说明内容)进行分析,并可根据分析情况和评审需要向投标人提出询问。

报价评审组的询问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对询问的答复、澄清、解释均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有效。

报价评审组只能对投标报价中的相关问题向投标人提出询问并要求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七条评估及判断

报价评审组通过对投标报价(包括低价说明内容)及投标人的答复进行分析、论证,评估,并按照下列原则判断投标人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一)报价评审组经过对投标报价(包括低价说明)的分析、论证、评估,认为其投标报价不可行的,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二)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报价评审组经评审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三)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拒绝回复,或回复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被判定为低于成本竞标的投标报价,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

对满足低于成本评审条件的投标报价,报价评审组经评审认为其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章投标报价评审结论的应用

第二十八条只有通过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评审,未被认定为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投标人方可能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为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指经过全部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下同)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文件对明显缺乏竞争有量化规定的,从其规定;招标文件明显缺乏竞争无量化规定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且投标未被全部否决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有效投标中按照评标价(评标价=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折算价格)从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详附件7.1)。

若评标价相同时,由招标人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或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条当采用综合评估法且投标未被全部否决时,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各有效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详附件7.2)。

采用综合评估法时,投标报价得分的计分规则如下:

(一)计分标准

以基准价为准,有效投标的评审价等于基准价的得满分,有效投标的评审价低于基准价的,每低1%扣0.5分,有效投标的评审价高于基准价的,每高1%扣1分,中间值用插入法进行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二)基准价的确定

基准价=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k1×k2 + 各有效投标的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k3

k1:指在计算基准价时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下浮比例,由招标人在开标会上现场从0.95、0.94、0.93、0.92、0.91、0.90六个数据中随机抽取一个数据并作为基准价计算的依据;

k2:指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在基准价中所占权重;

k3:指各有效投标的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在基准价中所占权重。

k2+k3=1,且k3不得小于0.4。k2和k3的设置不得少于3组(如K2=0.5、K3=0.5,K2=0.4、K3=0.6,K2=0.3、K3=0.7),具体设置的组数及其相应权重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由投标人代表在开标会上现场随机抽取确定。

第三十一条采用综合评估法时,若投标人得分相同,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审价从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若评审价再相同,由招标人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或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推行并提倡电子招投标,评标中应使用电子辅助评标软件,提高评标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三十三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当招标文件规定采用书面和电子标书两种形式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以电子标书的投标报价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招标控制价”与“最高投标限价”同义。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以内”或“低(小)于××”包含××本身,“××以上”或“高(大)于××”不包含××本身。

第三十六条报价评审组成员未按照招标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及要求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的,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实并确认后,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1:质疑用表

1.1评标专家向投标人质疑函

评标专家向投标人质疑函

投标人名称:编号:

注:1.有证明材料须书面附上。

2.本表空白不够可以另行增加。

1.2评标专家向招标人质疑函

评标专家向招标人质疑函

招标人名称:编号: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全)

附件1: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表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使用说明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由下列内容组成 1、封面:封-1、 2、 3、4 2、总说明:表-01 3、工程项目预算控制价(标底)总价表:表-02 4、工程项目投标总价表:表-03 5、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总价表:表-04 6、单项工程费汇总表:表-05 7、单位工程费汇总表:表-06 8、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表-07 9、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表-08 10、其他项目清单及计价表:表-09 11、招标人材料购置费清单:表-10 12、零星工作项目清单及计价表:表-11 13、规费清单及计价表:表-12 14、签证及索赔计价表:表-13 1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表-14 16、措施项目清单(二)综合单价分析表:表-15 17、主要材料价格表:表-16 18、需随机抽取评审的材料及价格表:表-17 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使用表格包括:封-1、表-01、07、08、09、10、11、1 2、17。 2、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3、封面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 4、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 (2)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 (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4)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依据《计价规范》进行编制,《计价规范》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6、措施项目清单由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编制。《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没有的项目,发包人可作补充。 7、其他项目清单及招标人材料购置费清单。 (1)其他项目清单中招标人部分应列明预留金金额、材料购置费和零星工作项目费。 (2)招标人材料购置费清单必须列明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和合价,其合计金额必须与其他项目清单材料购置费一致。 8、零星工作项目清单应依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的估算数量。 9、规费清单招标人根据《计价定额》的规定编制,《计价定额》未列的项目,发包人应按照政府及有权部门的规定计列。 三、预算控制价(标底)、投标报价、结算价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表格 (1)预算控制价(标底)使用表格包括:封-2、表-01、02、05、

广东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说明

广东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说明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计量支付规则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本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计量支付规则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第15.4款的规定,由监理人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 1.4本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计量支付规则”的相应章次编号的,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各章的工程子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计量支付规则”相应章节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各章内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有所调整、补充和修改,编号的基本规则如下: (1)子目号全部使用数字,子目名称所对应的子目号具有唯一性; (2)子目在不同章、节之间调整的,按照调整后所属的章、节重新编排;补充同一级子目的,接续原同级子目号依次增加;补充下一级子目的,自阿拉伯数字“1”始开始依次增加。 (3)补充下一级子目的,首先按结构类型、部位、厚度等划分子目,在已按结构类型、部位、厚度等确定的子目下再补充下一级子目的,则按混凝土(或钢筋、浆砌体等)标号、直径、型号、规格、种类等划分。 (4)名称中具有数字的子目应自上至下由小到大编排。 (5)清单子目名称中列“××以内”的含其本身,列“××…××”范围的含其上限值。 具体划分可参考工程量清单标准格式中“备注栏”中的说明。 1.5对作业和材料的一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量清单各子目标价前,应参阅“计量支付规则”的有关内容。 1.6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1.7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廷。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2.投标报价说明 2.1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3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

新评标办法-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 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中“修订、完善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有效遏制低价中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等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和客观需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评审行为,维护公平市场环境,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开发与其配套的电子辅助评标软件。现将《办法》印发你们,于电子辅助评标软件发布之日起执行。电子辅助评标软件另行发布。 《办法》施行后,原省建设厅川建发[2009]60号文印发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即行废止。凡市(州)及县区出台相关规定和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附件: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评审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令第23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令第5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我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的评审,适用本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说明及费用计算

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说明及费用计算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费用说明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 1.专业工程:是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划分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等各类工程。 2.分部分项工程: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对各专业工程划分的项目。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的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基坑支护工程、桩基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等。(二)措施项目费 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措施项目费分为总价措施项目费和单价措施项目费。 1.总价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 ①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②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③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④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运或摊销费等。 除本定额另有规定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计价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2)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3)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

川建发[2014]60号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公布时间2009年10月23日实施时间2009年12月01日 川建发[2009]60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中“改进和完善评标办法,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合理标价”的精神,现将制定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本“办法”施行后,原省建设厅川建发[2006]112号文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即行废止。 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 投标报价评审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令第56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 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 号)、《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我省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 国家投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的评审,适用本办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精编版]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精编版]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东河国际商住城A18#住宅楼工程 序 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 计 量 单 位 工程 数量 金额(元) 综合 单价 合价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东河国际商住城A18#住宅楼工程 14 010********* 平板 C20商品混凝土 m3496.18 251.54 124809.12 15 010********* 阳台栏板 C20商品混凝土 m316.85 300.47 5062.92 16 010********* 阳台板 C20商品混凝土 m330.13 322.09 9704.57 17 010********* 雨篷板 C20矩形商品混凝土 m3 1.87 281.68 526.74 18 010********* 空调板 C20商品混凝土 m3 1.92 316.46 607.6 19 010********* 楼梯 C20商品混凝土 ㎡49.79 62.76 3124.82 20 010********* 散水 150mm厚卵石灌浆,50mm厚C20 细石混凝土,1:1水泥砂浆压光, 300mm厚中砂铺底 ㎡104.5 36.25 3788.13 21 010********* 现浇构件圆钢筋 Φ6=15.67t Φ8=24.76t Φ10=16.67t Φ12=18.88t Φ14=17.74t Φ16=0.32t t 94.04 4873.59 458303.94 22 010********* 现浇构件螺纹钢筋 Φ12=0.57t Φ16=1.77t Φ18=4.06t Φ20=1.24t t 8.24 4634.72 38190.09

四川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

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行政区域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执行《计价规》和本办法。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凡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执行《计价规》和本办法。 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注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六条工程计价文书应统一使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表式。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十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十一条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一)《计价规》; (二)《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计价定额》)和工程造价计价的相关政策; (三)省政府及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的规费; (四)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五)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技术资料; (六)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规则

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规则》总则说明 1.本章总则包括:保险费、工程管理、临时工程与设施、承包人驻地建设费用等内容。 2. 保险费分为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2.1工程一切险是为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2.2第三方责任险是对因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造成的财产(本工程除外)的损失和损害或人员(业主和承包人雇员除外)的死亡或伤残所负责任进行的保险。 2.3保险费率按议定保险合同费率办理。 3.工程管理包括竣工文件、施工环保费、安全生产费和工程管理软件。 3.1 竣工文件是承包人对承建工程,在竣工后按交通部发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要求,编制竣工图表、资料所需的费用。 3.2 施工环保费:是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采取预防和消除环境污染措施所需的费用。 3.3安全生产费:是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安全措施所需的费用。 3.4工程管理软件:是发包人指定要求承包人统一配备的软件系统,并建立网络系统所需的费用。 4.临时工程与设施包括临时道路、临时用地、临时供电设施、电信设施的提供、维修与拆除以及供水与排污设施。 4.1 临时道路(包括便道、便桥、便涵、码头)是承包人为实施与完成工程建设所必须修建的设施,包括工程竣工后的拆除与恢复。 4.2临时用地是承包人为完成工程建设,临时占用土地的租用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自费负责恢复到原来的状况,不另行计量。 4.3临时供电设施是承包人为完成工程建设所需要的临时电力设施的架设、维修与拆除的费用,不包括使用费。 4.4电信设施的提供、维修与拆除是承包人为完成工程建设所需要的临时电讯设施的架设、维修与拆除的费用,不包括使用费。 4.5供水与排污设施是承包人为完成工程建设提供、安装、保养和拆除全部施工和生活用水设施,安装、维修、管理和拆除临时排污系统的费用。 5.承包人的驻地建设包括承包人的驻地建设和场地建设: 5.1承包人驻地建设是指承包人为工程建设必须临时修建的承包人住房、办公房、加工车间、仓库、试验室和必要的医疗卫生、消防设施所需的费用,其中包括拆除与恢复到原来的自然状况的费用。 5.2场地建设是指承包人为工程建设必需进行的储料场、拌和场和预制场的场地平整、硬化,作业区的分隔,以及拆除与恢复到原来的自然状况所需的费用。 房建工程说明 1.本章房建工程包括建筑基坑、地基与地下防水、混凝土、砖砌体、门窗、地面与楼面、屋面钢结构、抹灰、勾缝、室外及附属设施、暖卫及给排水、电气、收费设施工程。 2.有关问题的说明及提示: 2.1 本章涉及到的总则、清理场地与拆除、土石方开挖、土石方填筑、收费设施、地下信道等计量规则见有关章节。 2.2 本章所列工程细目,涉及到正负零以上支架搭设及拆除、模板安装及拆除、垂直起吊材料构件、预埋铁件的除锈、制作安装均包括在相应的工程项目中,不另行计量。 2.3 本章所列工程项目的涉及到的养护工作,包括在相应的工程项目中,不另行计量。 绿化及环境保护说明 1.本章包括:撒播草种和铺植草皮、人工种乔木、灌木、声屏障工程。 2.有关问题的说明及提示: 2.1本章绿化工程为植树及中央分隔带及互通立交范围内和服务区、管养工区、收费站、停车场的绿化种植区。 2.2除按图纸施工的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外,其它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已包含在相应的工程项目中,不另行计量。 2.3由于承包人的过失、疏忽、或者未及时按设计图纸做好永久性的环境保护工程,导致需要另外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这部份额外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 2.4在公路施工及缺陷责任期间,绿化工程的管理与养护以及任何缺陷的修正与弥补,是承包人完成绿化工程的附属工作,均由承包人负责,不另行计量。 路面工程说明 1.本章路面工程,包括垫层、底基层、基层、沥青混凝土面层、水泥混凝土面层、其它面层、透层、粘层、封层、路面排水、路面其它工程。 2.有关问题的说明及提示: 2.1路面各结构层均按不同厚度分列工程细目,统一按不同厚度相应的顶面面积计算和计量。其超过设计顶面宽度而增加的铺筑体积,作为相应的附属工程内容,不单独计量。 2.2沥青混凝土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所需的外掺剂,均含在相应的工程细目中,不另行计量。 2.3沥青混合料、水泥混凝土和(底)基层混合料拌和场站、贮料场的建设、拆除、恢复等均列入第一章总则,本章不另行计量;拌和设备的安装、拆除均包括在本章相应工程项目中,不另行计量。 2.4 水泥混凝土路面模板制作安装及缩缝、胀缝的填灌缝材料、高密度橡胶板,均包含在浇筑不同厚度水泥混凝土面层的工程项目中,不另行计量。 2.5 水泥混凝土路面养生用的养护剂、覆盖的麻袋、养护器材等,均包含在浇筑不同厚度水泥混凝土面层的工程项目中,不另行计量。 2.6 水泥混凝土路面的钢筋包括传力杆、拉杆、补强角隅钢筋及结构受力连续钢筋、支架钢筋。 2.7钢筋的除锈、制作安装、成品运输,均包含在相应工程的项目中,不另行计量。 路基工程说明 1.路基工程包括:场地清理、挖方、填方、特殊地区路基处理、坡面排水、防护与加固工程。 2.有关问题的说明及提示: 2.1 路基石方的界定。用不小于112.5KW推土机单齿松土器无法松动,须用爆破、钢楔或气钻方法开挖,以及体积大于或等于一立方米的孤石为石方。 2.2 土石方体积用平均断面积法计算。但与似棱体公式计算方式计算结果比较,如果误差超过5%时,采用似棱体公式计算。 2.3路基挖方以批准的路基设计图纸所示界限为限,均以开挖天然密实体积计量。其中包括边沟、截水沟的开挖。 2.4挖方作业应保持边坡稳定,应做到开挖与防护同步施工,如因施工方法不当,排水不良或开挖后未按设计及时进行防护而造成的塌方,则塌方的清除和回填由承包人负责。 2.5路基填料中石料含量等于或大于70%时,按填石路堤计量;石料含量小于70%且大于30%时,按土石混填路堤计量;石料含量等于或小于30%时,按填土路堤计量。 2.6路基填方以批准的路基设计图纸所示界限为限,按压实后路床顶面设计高程计算。应扣除跨径大于5m的通道、涵洞空间体积,跨径大于5m的桥则按桥长的空间体积扣除。为保证压实度两侧加宽超填的增加土、石方数量;清除表土或零填挖地段的基底压实、耕地填前夯实后,回填至原地面标高所需的土、石方数量;因路基沉陷需增加填筑的土、石方数量应由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并入路基填方数量内计算。零填零挖、低填浅挖的翻松压实及挖台阶,均不另行计量。 2.7借方按天然密实体积计量,包括挖方和装运。借土场或取土坑中非适用材料的挖除、弃运及场地清理、地貌恢复、施工便道便桥的修建与养护、临时排水与防护作为借方的附属工程,不另行计量。 2.8回填土指零挖以下或填方路基(扣除10~30cm清表)路段挖除非适用材料及挖淤泥后好土的回填。 2.9桥涵台背回填只计按设计图纸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桥涵台背特殊处理数量。但在路基土石方填筑计量中应扣除涵洞、通道台背及桥梁桥长范围外台背特殊处理的数量。 2.10填方按压实的体积以立方米计量,包括挖台阶、摊平、压实、整型,其开挖作业在挖方中计量。

招投标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

合肥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行为,保证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有效最低价中标。有效最低价中标是指中标人的投标应当同时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和商务标、技术标的评审要求,且投标价格应为最低。 第三条建设工程类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具体包括四类评审办法,分别为规范性评审法,总价中位值法,清单详细评审法,三阶段评审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合肥市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 第二章评审办法分类及定义 第五条规范性评审法(以下简称A类):开标后,按投标报价从低到高(不高于控制价)依次进行资格审查、商务标规范性评审和技术标符合性评审,评审均通过的即为预中标人。如投标人资格审查、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中任一项被判定为未通过评审,再按

报价由低到高依次进行递补,按顺序依次评出预中标人、预中标候选人。 第六条总价中位值法(以下简称B类):开标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商务标有效值确定。对低于有效值的投标报价商务标无效,对投标报价高于或等于有效值的投标单位,按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商务标初步评审、商务标审、技术标符合性评审,评审均通过的即为预中标人。如投标人资格审查、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中任一项被判定为未通过评审,再按报价由低到高依次进行递补,按顺序依次评出预中标人、预中标候选人。 第七条清单详细评审法(以下简称C类):开标后,首先对所有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然后确定商务标各评审要素的平均单价,再按投标报价从低到高(不高于控制价)依次进行商务标初步评审、商务标详细评审和技术标评审,评审均通过的即为预中标人。如投标人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中任一项被判定为未通过评审,再按报价由低到高依次进行递补,按顺序依次评出预中标人、预中标候选人。 第八条三阶段评审法(以下简称D类):开标后,首先对所有投标人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其次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进行技术标综合评分,对技术标得分由高到低按招标文件规定确定入围单位,最后对入围单位的商务标根据项目情况分别选用规范性评审、总价中位值、清单详细评审之一办法,进行商务标初步评审、商务

四川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A.A 土石方工程 说明 一、一般说明 (一)土壤及岩石的分类见表A.A-1。 表A.A-1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

(二)土石方体积应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如需按天然密实体积折算时,应按表A.A-2系数计算。 表A.A-2土石方体积折算系数表

(三)挖土方平均厚度应按自然地面测量标高至设计地坪标高间的平均厚度确定。基础土方、石方开挖应按基础垫层底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确定;无交付施工场地标高时,应按自然地面标高确定。 (四)“土石方回填”项目中的“夯填”适用于沟槽回填、室内回填。 (五)土石方场外运输应按本章有关项目计算。 (六)桩间挖土方工程量不扣除桩所占体积,按每根桩增加普工0.6工日计算。 (七)土石方均未包括在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费用。 二、土方工程 (一)建筑物场地厚度≤±30cm的挖、填、运、找平,应按A.A.1中平整场地项目计算。厚度>±30cm的竖向布置挖土或山坡切土,应按A.A.1中挖土方项目计算,按竖向布置(超过30cm的挖、填土方,用方格网控制挖填至设计标高就叫按竖向布置挖填土方)进行挖填土方时,不得再计算平整场地的工程量。 (二)挖基础土方包括带形基础、独立基础及设备基础、人工挖孔桩等的挖方,满堂基础按挖土方项目计算。 (三)挖土方、沟、槽定额均按干湿土综合编制。 (四)沟槽、基坑深度超过6m时,按深6m定额乘以系数1.2计算;超过8m以外者,按深6m定额乘以系数1.6计算。 (五)机械挖运淤泥时,按机械挖运土方定额乘以系数1.5。 (六)有关项目的说明 1.“平整场地”项目适用于建筑场地厚度≤±30cm的挖、填、运、找平。应注意:(1)可能出现厚度≤±30cm的全部是挖方或全部是填方,需外运土方或借土回填时,在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应描述弃土运距(或弃土地点)或取土运距(或取土地点),这部分的运输不包括在“平整场地”项目内。 (2)不论机械或人工平整场地,均按本项目计算。 2.“挖基础土方”项目适用于基础土方沟槽、坑开挖。应注意: 深基础的支护结构,如钢板桩、H钢桩、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钻孔灌注混凝土排桩挡墙、预制钢筋混凝土排桩挡墙、人工挖孔灌注混凝土排桩挡墙、旋喷桩地下连续墙和基坑内的水平钢支撑、水平钢筋混凝土支撑、锚杆拉固、基坑外锚、排桩的圈梁、H钢桩之间的木挡土板以及施工降水等,应按有关措施项目计算。 3.挖土方(包括大开挖)深度超过6m时,按“挖土方”项目乘以系数1.3。 三、石方工程 (一)“石方开挖”项目适用于人工凿石、人工打眼爆破、机械打眼爆破等,不包括场外的运输。应注意:

投标办法评审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评审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令第23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令第5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我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的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全部内容(综合单价分析表除外)。 第四条投标报价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中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具有审核资格的造价员)的评标专家(以下所称评标专家除特殊说明外专指评审投标报价的造价人员)担任。 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中应设立投标报价评审组,报价评审组(以下所称报价评审组在评标活动中未设立时专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的人数不得少于3个。 第五条当报价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发生分歧时,以超过半数以上的报价评审组成员的意见作为判定的依据。当报价评审组成员为偶数,对判定发生分歧且均未超过半数时,应将不同评审意见提交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行审议,由全体成员进行表决,按超过半数以上的意见作为判定的依据。 第六条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开发电子辅助评标软件并在网上发布,供各方免费下载使用。电子辅助评标软件所使用的评标表格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章评审程序

通用部分计算规则及计算说明)---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T.A 通用项目 说明 一、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一)塔式起重机基础及施工电梯基础。 1.塔式起重机轨道式基础包括铺设和拆除的费用,轨道铺设以直线为准,如铺设为弧线时,弧线部分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2.固定式基础如需打桩时,其打桩费用按“A.建筑工程”桩基分部相应定额项目计算。 3.本定额不包括轨道和枕木之间增加其他型钢或钢板的轨道、自升塔式起重机行走轨道和混凝土搅拌站的基础、不带配重的自升式起重机、固定式基础、施工电梯基础等。 (二)大型机械一次安拆费。 大型机械一次安拆费定额中已包括机械安装完毕后的试运转费用。 (三)大型机械进、出场费。 1.大型机械进场费定额是按≤25km编制的,进场或返回全程≤25km者,按“大型机械进场费”的相应定额执行,全程超过25km者,大型机械进出场的台班数量按实计算,台班单价按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 2.大型机械在施工完毕后,无后续工程使用,必须返回施工单位机械停放场(库)者,经建设单位签字认可,可计算大型机械回程费;但在施工中途,施工机械需回库(场、站)修理者,不得计算大型机械进、出场费。 3.进场费定额内未包括回程费用,实际发生时按相应进场费项目执行。 4.进场费未包括架线费、过路费、过桥费、过渡费等,发生时按实计算。 5.松土机、除荆机、除根机、湿地推土机的场外运输费,按相应规格的履带式推土机计算。 6.拖式铲运机的进场费按相应规格的履带式推土机乘以系数1.1。 二、施工排水、降水 (一)小孔径深井降水指孔径≤300mm、井管≤150mm的降水。 (二)大孔径深井降水指孔径>300mm,井管(井笼)>150mm的降水。 (三)轻型井点降水系指在被降水建筑物基坑的四周设置许多较细井点管(支管),打入地下蓄水层内,井点管的上端与总管相连接,利用抽水设备将地下水位降低至地坑底以下。 (四)轻型井点每天降水费用是24小时的降水费用。 (五)成井用泥浆沉淀池、泥浆沟的挖砌以及泥浆运输费按“A.建筑工程”相应定额项目另行计算。 (六)排水用沉砂池、砖砌排水沟、混凝土排水管,按“A.建筑工程”、“C.市政工程”相应分部的定额项目计算。 (七)深井降水的潜水泵定额中仅包含机械费,不包含人工费和电费,每昼夜人工费用工按下表计算,其单价按定额技工单价计算每昼夜定额电费为:潜水泵额定功率×24小时×

云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办法

云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需要,提高工程计价的准确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的二级及以上公路项目的清单预算编制适用于本办法,二级以下公路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工程量清单预算,是按照《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以下简称“标准清单”)和《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以下简称“计量规范”),依据工程招标文件、公路工程造价定额和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清单格式的造价文件。 工程量清单预算是项目造价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审定后的工程量清单预算是确定工程投标控制价的依据。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预算应由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编制和复核,使用的工程造价软件应当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鉴定。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预算文件编制应当执行国家的方针、

政策和法规,符合公路设计、施工和计价技术规范。 第二章编制方法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应当依据计量规范及招标文件规定计列,作为编制清单预算的基础。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预算单价或总额价编制,应当包括为实施和完成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规费、管理、保险、税金、利润等费用,包含“计量规范”或招标文件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一般风险及所有工程内容费用。 第八条清单预算编制依据 (一)国家及省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 (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相关规定。 (三)公路工程造价定额及本办法。 (四)项目招标文件。 (五)批准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六)我省现行的公路工程人工工日单价及计日工劳务单价、工程所在地的材料、机械及设备预算价格等。 (七)工程所在地的自然、技术、经济条件等资料。 (八)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九)其他有关资料

(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答疑

附件1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答疑 一、《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目的是什么? 答:《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川建发〔2009〕60号)实施以来,对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现实中投标人恶意严重不平衡报价、恶意低价竞标、甚至围标、串标等违规现象仍然存在,投标报价评审过程中评标专家随意否决投标等违规现象仍然非常突出,严重背离了招投标的“三公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中“修订、完善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有效遏制低价中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的要求制定实施新的评标办法,就是为了有效规范招投标相关各方主体行为,引导投标人公平、诚信、有序竞争,进一步体现评标办法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办法》与川建发〔2009〕60号文相比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办法》的制定经过1年多的调研,多次征求招投标各方主体意见,针对存在的问题,对川建发〔2009〕60号文进行了全面修订,与之比较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1、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投标报价评审的程序和要求,防止报价评审走过场; 1

2、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内容要求; 3、增加了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对认为需要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说明的事项,应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发出书面质疑函进行询问的规定; 4、增加了在评审准备阶段报价评审组应当采用电子辅助评标软件对投标文件进行“清标”的规定; 5、增加了对投标报价表格完整性评审的规定; 6、调整、增加并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应当否决投标报价的情形,减少随意否决投标现象; 7、增加了单价遗漏和不平衡报价的评审内容,引导投标人合理报价,有利于减少严重不平衡报价中标,减少后期造价纠纷,避免出现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8、调整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评审的启动条件,遏制低于工程成本竞标; 9、进一步优化采用综合评估法时基准价的确定方法,增加了基准价确定的随机性,有利于遏制围标、串标; 10、增加并规范评标用表格,开发了计算机辅助评标软件,并全面推行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软件辅助评标,实现对报价评审的简单化、自动化、程序化、表格化,提高了评标效率,减少了人为因素造成的差异,为提高评审质量提供了技术上的保障; 11、明确当招标文件规定采用书面和电子标书两种形式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以电子标书的投标报价为准; 2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_副本

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评审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令第56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 号)、《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我省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国家投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的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投标报价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中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投标报价评审组负责(非特殊说明外,以下简称报价评审组)。

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在5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报价评审组的人数不得少于3个。 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项目,一般不设标底。根据项目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设立标底的,招标人应在报送核准的招标事项中作出说明并得到批准。不设标底的,招标控制价(预算控制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 第四条报价评审组在投标报价评审过程中,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或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或在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根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分工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照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评标无效并进行处理。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项目,投标人没有报价的,视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承诺免费,或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价格)之中,也不纳入报价的评审。 第六条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报价评审组按照《省进一步要求》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规定和本办法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将低于成本的报价作为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以经评审的评标价(评标价=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折算价格-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下同,价格折算只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

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 附件一: 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 一、工程量清单招标用表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用表 0 / 41

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 工程量清单招标用表填表说明 一、工程量清单招标用表由下列内容组成 1、封面 2、总说明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4、措施项目清单 5、其他项目清单 6、招标人材料购置费清单 7、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清单 8、规费税金清单 9、需评审的材料清单 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量清单应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2、工程量清单表中所有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签字、盖章。 3、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 (2)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 (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4)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 / 41

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依据《计价规范》进行编制,《计价规范》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5、措施项目清单由编制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合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计价规范》编制。《计价规范》没有的项目,编制人可作补充。 6、其他项目清单及招标人材料购置费清单。 (1)其他项目清单中招标人部分应列明预留金金额和材料购置费。 (2)招标人材料购置费清单必须列明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和合价,其合计金额必须与其他项目清单材料购置费一致。 7、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清单应依据《计价定额》的工种划分并结合拟建工程需要编制。 8、规费依据《计价定额》的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编制。税金按工程所在地的费率计算。 2 / 4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2.2 土建工程投标报价 潼南上城华府B4-土建工程 投标价 招标人: 投标价(小写): (大写):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编制人: (造

价人员签字盖 专用章) 2014年6月1日 总说明 1.工程概况 潼南上城华府B4-土建工程位于重庆市潼南,框架结构,共十一层,该工程为民用建筑,多层教学楼,建筑结构类别为乙类,耐火等级为二级,主体结构为二级,抗震设防烈度6度。柱、梁、板均为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墙体为非承重墙。2工程清单编制依据: ①施工图纸一套; ②工程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QDGZ-2009)、《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JJDE)及其有关解释文件计算。 ③措施项目费用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08)( P13)建筑安装费用标准计取。 3本工程余土外运运距暂按3KM计算,结算按实际运距计算。挖孔桩深度以20m 考虑。 5.建筑安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渝建发【2010】158号文计取,规费不计取,税金按3.41%计取,其他取费按重庆市08定额三类工程取费,人工按照28元/工日调整,主材价格按照2013年4、5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的信息价加采管费进行调整(所有材料均未计算采管费)。 6、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应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及一般风险费用。风险因素和人材机价差按实际情况考虑。

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潼南上城华府B4-土建第1页共1页 序 汇总内容金额(元) 其中:暂估价号 1分部分项工程费6559962.61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