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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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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施工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2)

第三章施工设备管理 (3)

第四章施工设备安全检查 (9)

第五章记录及附件 (10)

《施工机械设备(机具)报验单》(01) (10)

《地连墙钢筋笼吊装前条件验收单》(02) (10)

《钢筋机械使用前条件验收单》(03) (10)

编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审核:......................................................................... 错误!未定义书签。批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1 施工机械设备(机具)报验单 . (12)

附件2 地连墙钢筋笼吊装前验收单 (13)

附件3 钢筋机械使用前条件验收单 (14)

附件4: (15)

附件5:盾构机安全评估表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施工设备安全管理,提高施工设备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行业管理标准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建设、管理的工程施工项目设备安全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施工设备安全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设备的安全使用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工程部项目经理负责对分管项目的施工设备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公司安质部对各项目施工设备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施工单位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地方、企业有关施工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规定;

二、落实施工设备需用计划,对进场的施工设备做好交接及安装验收工作,并做好验收记录,建立完善现场施工设备台账;

三、及时做好进场施工设备的报验工作;

四、做好施工设备使用安全技术交底,检验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有效性,并监督作业人员按设备操作规程操作;

五、组织对施工现场所使用的施工设备进行日巡查、周检查、月全面检查,及时组织施工设备维修保养,消除施工设备安全隐患;

六、做好施工设备使用、维修的原始记录、技术档案资料整理;

七、负责处理一般施工设备事故,配合处理重大施工设备事故。

第六条监理单位职责

一、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施工设备管理制度、责任落实情况;

二、审查施工设备安全方案;

三、对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进行验收,检查落实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建设管理标准要求;

四、检查施工设备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设备隐患整改,发现重大设备隐患,应责令其停止施工作业,同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五、督促施工单位组织施工设备的安全技能培训;

六、监督施工单位施工设备的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或协助进行施工设备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处理工作。

第三章施工设备管理

第七条施工设备一般管理规定

一、进入施工现场的自有、租赁及分包单位自带的施工设备,必须纳入项目总包安全管理体系,并实施监督管理;

二、严格制定施工设备租赁单位准入条件。施工设备租赁单位必须具有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含租赁),证件齐全,经济技术实力较强,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

三、租赁的设备必须是由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厂家生产,租赁设备必须具有厂家的制造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电气原理图及有关档案、技术资料。特种设备应有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检测合格证或鉴定报告等文件;

四、严禁使用国家明文规定淘汰的、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或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机具;

五、进场的机械设备必须完好,附件、随机工具及备件应齐全,各种限位、安全保护装置、仪器、仪表、报警和信号装置等齐全、灵敏、有效。机械、电气安全性能、安全保护装置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要求;

六、自行研制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设计计算书和加工工艺图,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设备经相关部门审核,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七、进场的施工设备,应由租用双方负责人(委托代理

人)签订施工设备租赁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施工机具报验

一、施工单位对施工机具应在开工前自检合格后填写《施工机械设备(机具)报验单》(见01)呈报监理工程师进行进场验收;

二、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申报后,到现场核实承包单位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种类、规格、台数是否与报验单和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承诺相符,并对其是否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签署意见;在满足开工必须条件的施工机具到场的前提下,其他按进场计划逐步进场的施工机具,应随到随报验,并在每月施工进度计划中填写清楚;

三、施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施工机具档案资料。施工机具档案资料包括施工机具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机具进场验收记录、施工机具安装验收表、施工机具检查记录、施工机具操作人员登记表、操作证复印件、施工机具产品登记表、施工机具检查评定表;

四、施工机具档案资料应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保证资料》2014版要求填写;

五、施工单位进场报验的施工机具应与施工现场实际使用的施工机具相对应。未经监理验收合格的施工机具一律不准进场使用。

第九条施工机械设备安全备案

一、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的文件要求,对塔式起重机、

施工升降机、门式(桥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汽车轮胎式起重机、物料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登记备案;

二、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施工前对备案登记的起重机械进行审核,并做好资料积累,未登记备案的机械,禁止使用;

三、施工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等设备备案机关所要求提供的资料;

四、施工设备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其他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全部资料。

第十条施工设备的现场管理

一、施工设备的基础(座)必须稳固,并符合出厂说明书和设计要求,其安装、停放场地应平整、清洁、无障碍物、排水良好;

二、施工设备的作业场所,应符合安全要求。施工设备周边应留有符合规定的作业和维修空间,作业通道应保持畅通,各种设施和材料的存放应符合安全、卫生和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以及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施工设备使用中所需的辅助设施,移动式起重机的

路基,固定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的混凝土基础等均应符合验收标准;

四、进入施工现场施工设备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五、施工设备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起重机、砼输送泵车和桩工机械等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作业时,其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的边缘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规定。若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第十一条盾构机的安全管理

一、盾构机应当按照《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盾构机安全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安全评估;

二、施工单位应当对盾构机配置和安全状态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提出复检申请,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复检,复检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工程部项目经理组织安质部、有关单位及专家对盾构机进行安全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填写《盾构机安全评估表》(详见《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盾构机安全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附件)并签字确认;

三、盾构机未经安全评估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盾构施工条件验收,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步盾构施工;

四、盾构机经过安全评估,具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用于盾构施工:

(一)系统配置不齐全的;

(二)维修保养不到位的;

(三)拟掘进区间长度大于盾构机剩余设计盾构里程的;

(四)其它影响盾构施工安全的。

第十二条地连墙、钢筋笼的吊装管理

一、施工单位地连墙钢筋笼吊装作业前,要编制地连墙钢筋笼起重吊装专项方案,超规模的起重吊装方案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二、起重吊装作业前,监理、施工单位要对地连墙钢筋笼的起重吊装验收,并填写《地连墙钢筋笼吊装前条件验收单》(见02);

三、起重吊装作业时要安排专人监护。

第十三条钢筋机械管理

一、每台钢筋机械要设置防护棚,钢筋机械不准露天作业。防护棚设置牢固、美观;

二、钢筋机械用电设备的电源线必须做埋设处理,不适宜埋设的电源线必须做刚性防护措施;

三、钢筋机械传动位置必须设置防护罩或限位措施;

四、钢筋对焊接作业区域设置防止火花飞溅措施,冷拉作业设置防护栏;

五、钢筋机械安装完毕后,施工单位填写《钢筋机械使用前条件验收单》(见03)报监理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施工设备管理人员要求

一、施工现场配备专职施工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施工设备的正确使用和安全监督,确保施工设备和作业人员安全;

二、施工设备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施工设备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不得违章指挥。操作人员、指挥人员、维修人员和电工必须熟悉相关安全技术规定,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不得违章作业;作业中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并保持作业区整洁和安全设施的完整;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许可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章施工设备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制订施工设备分级安全检查制度,即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检查,现场施工设备管理人员的自查和监督检查。

一、施工设备检查形式:日巡查、周检、月全面检查等,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消除不安全因素,严禁带病运转;

二、施工设备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检查标准对现场机械运转异常、保养不良、事故隐患、记录不全等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排除,并作好检查记录;

三、操作人员每天进行例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限位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联锁装置、通讯装置、报警装置和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轨道的安全状况,钢丝绳、

索具、吊具的安全情况,行走电缆的绝缘及损坏情况,各部位的润滑情况等。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每周组织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金属结构和焊缝有无变形和开裂;连接螺栓的紧固情况;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吊钩、抓斗、钢丝绳、滑轮组、索具、吊具等有无损伤;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顶升机构,主要受力部件有无异常和损伤;轨道的安全状况等。

第十七条公司安质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巡查。每月进行一次联合大检查。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填写《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施工单位按照整改要求进行书面回复,同时对存在的问题通过公司安质部监控中心平台发布。

第十八条工程部项目经理对所管辖的在建项目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检查资料的存档。

第五章记录及附件

第十九条相关记录

《施工机械设备(机具)报验单》(01)

《地连墙钢筋笼吊装前条件验收单》(02)

《钢筋机械使用前条件验收单》(03)

第二十条本规定与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和行业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安质部负责

制订、解释、修订。

附件1 施工机械设备(机具)报验单

附件2 地连墙钢筋笼吊装前验收单

附件3 钢筋机械使用前条件验收单

附件4:

盾构机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盾构机管理工作,减少因盾构机械隐患导致重大风险,确保盾构施工质量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使用的盾构机安全评估工作。

第三条下列情况应当对盾构机进行安全评估。

1、盾构机采购选型时,应当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评估该盾构机是否适用于天津地区盾构施工;

2、盾构机经过改造后,应当对盾构机维修保养和整体性能进行安全评估;

3、盾构机下井安装前,应当对盾构机各系统配置情况是否满足拟掘进区间要求进行评估;

4、盾构机现场组装调试完成,且盾构始发前,应当对盾构机调试和试运行情况进行评估;

5、盾构推进首个百环后,应当对盾构机掘进各项参数和各系统运转情况进行评估。

第四条盾构机安全评估应当充分考虑天津市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及环境条件,全面对盾构机使用年限、掘进里程、系统配置、整体性能及维修保养情况进行评估。

在盾构穿越重大危险源时,应当选用已使用年限短、已掘进里程小、各系统配置齐全和整体性能优的盾构机进行盾构施工。

第五条盾构机安全评估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盾构机安全评估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盾构机安全评估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盾构机生产厂家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专家(不少于3名)共同对盾构机进行全面评估。

第七条盾构机安全评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施工单位应当对盾构机配置和安全状态进行全面自检,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提出复检申请。

2、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复检申请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组织复检,复检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组织全面评估。

3、建设单位接到评估申请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及专家对盾构机进行安全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填写《盾构机安全评估表》并签字确认。

第八条盾构机未经安全评估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盾构施工条件验收工作,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步盾构施工。

第九条盾构机经过安全评估,具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用于盾构施工。

1、系统配置不齐全的;

2、维修保养不到位的;

3、拟掘进区间长度大于盾构机剩余设计盾构里程的;

4、其它影响盾构施工安全的。

第十条盾构机安全评估后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盾构机安全评估结果上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盾构机的安全评估工作及评估结果进行抽查,发现未经评估或评估不合格,施工单位擅自使用盾构机的,责令其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负责解释。

附件5:盾构机安全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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