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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印发全国花卉产业发展规划

林业局印发全国花卉产业发展规划

林业局印发全国花卉产业发展规划

花卉园林产业的春天已悄然而至。国家林业局近日印发了《全国花卉

产业发展规划(2011-2020 年)》。规划提到,将加大对花卉龙头企业和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探索建立花卉产业保险,有效提高花农抗风险能力。

根据规划,到2015 年,花卉种植面积将稳定在130 万公顷左右;销售额达到1700 亿元,总出口额10 亿美元;培育产值超亿元花卉企业20 个。到2020 年,种植面积保持基本稳定,产业结构更趋合理,培育产值超亿元花卉企业30 个,花卉产业基本实现信息化管理。

另一方面,新型城镇化过程也催生了大量市场空间,房地产市场需求的

新变化使园林板块受热捧。目前我国对精装修房开始予以政策鼓励与引导。因

为建设美丽中国的政策思路将引导着相关部门出台对具有节省能源效应的精装

修房的扶持政策。房地产市场也进入新的竞争周期,毕竟城市商品房供给与需

求渐入平衡期,未来的精装修房以及拥有园林业务亮点的精品房的比重将会迅

速增多。

从行业角度来看,花卉园林产业的市场集中率非常低,目前国内A 股花

卉园林产业上市公司数量来看,我国该产业还处于初期并购阶段,跨区域经营

企业数量较少。但是这一部分跨区域经营企业由于资本积累速度大大增加,企

业竞争力将有望在短期内大幅增加。预计在2013-2015 年行业将全面进入资本

竞争阶段,行业集中率将大幅上升。一旦通过并购或品牌优势获得市场占有率

的提升,此类个股的业绩盈利能力也会迅速提升,从而驱动业绩加速成长,这

也是近期各路资金加大对园林装饰股投资力度的直接诱因。

由此看来,花卉园林股已经从蒸蒸日上的森林城市建设和园林产业中找

园林苗圃生产现状及发展趋势

近几年来,园林绿化作为城市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了新的 发展机遇,同时也带动了绿化苗木生产的发展。随着社会进步,人民对 居住环境的重视以及西部大开发,绿化苗木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国内不 少大型企业也开始投资“绿色银行”的苗圃生产,许多地区把苗木作为 农业产业化调整的主要方向,苗木业在我国已成为具有巨大潜力的朝阳 产业。 我国园林绿化苗木生产具有悠久的历史,多年来一直沿用 传统的露天苗圃栽培方式,大多品种单一,规模小,生产技术落后,苗 木质量不稳定,苗木成活率低,产品供应季节短,生产周期长,生产率 低,占用大量的优质农田。目前我国园林绿化苗木的生产水平远远跟不 上发展需要,迫切需要找出一条产量高、质量稳、生产周期短、可实现 周年供应、产业化水平高及能出口创汇的现代化绿化苗木生产新途径, 为我国农业产业化与国际市场接轨打下良好基础。 一、对当前园林苗圃生产现状的认识 1、城市园林建设加快, 拉动园林苗圃迅速膨胀 众所周知,园林苗圃生产具有超前性和前瞻 性的特点,园林苗圃是城市绿化发展的物质基础,种苗生产是园林绿化 的首要工作。但是目前我国园林规划的滞后性,制约了园林苗圃的常规 发展。近些年来,我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的超常规发展,刺激、拉动 了园林苗圃产业的迅速膨胀。近两年苗木生产总面积翻了一番还多,产 量增加了近2/3。 之所以苗木产业发展快,首先得益于国家各级政 府重视园林生态和城市环境建设。国家投入园林城市建设的资金多,园 林规划企业发展快,苗木需求量则大;种苗价格看好,苗木生产、经营 者收益则高,于是调动了老百姓育苗的巨大积极性;第二,新品种、优 良品种、速生苗木的诱导作用大。苗木新品种层出不穷,优良品种推广 日趋加快,先进栽培管理技术不断提高,促进了苗木产量的升华、生产 效率的提高,也使园林苗木更具有观赏性、公益性,苗木生产更具有时 效性、诱惑性;第三,农业生产不景气,粮、棉、油价格走势过低,也 变相促使了苗木业的大发展。 2、非公有制苗圃发展之快,霎时成 为苗木产业的主力。 几十年来,国有苗圃一直独领风骚,在苗木行 业唱主角。但短暂的两年多的时间,非公有制苗圃发展迅速,除了农户 转向苗木生产经营的增多之外,其它行业、非农业人士加入种苗行列, 从事苗木生产的已不计其数。浙江的萧山已成为浙江花木生产的重地, 产品包含花灌木、彩叶植物、绿篱植物等10大类近1000个品种,其中花 木生产以柏木类和黄杨类为主;上海郊区是我国第二大鲜切花生产基 地,主要产品是香石竹。中西部地区云南是我国最大的鲜切花生产基 地,1995年鲜切花的总量达2147吨,占同年全国总量的40%,销售额达 1.2亿元,主要生产香石竹、非洲菊、月季、兰花等,其余省份的综合 生产能力并不突出。 3、经营树种、品种越来越多。 经过近年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工作。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建设国家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建立国家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 (二)自然景观优美和(或者)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请示答复的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请示答复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3]1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国法秘函[2003]10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黔府法函[2003]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关于“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其管理应当适用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林地转为非林地前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问题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在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审批权限问题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除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所列六项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外,修建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3年5月28日附: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 (2003年5月20日黔府法函[2003]第10号) 国务院法制办: 我省将制定《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列入了省人大、省政府2003年立法计划,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就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林业厅的意见出现了分歧。两个机关又分别向各自的上级主管机关请示,上级机关仍各持己见。 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的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认为林地属于农用地,应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而省林业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认为,已将包括林地在内的森林资源的管理和监督权交给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因此,出现了林地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管理还是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问题。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的问题 省林业厅认为,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省国土厅认为,根据《土地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出现了临时占用林地由谁来审批的问题。经省国土厅请示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支持其下级机关的意见,认为《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和《土地法》第五十七条相抵触。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 42号修改)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

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中国竹产业现状

中国是竹类资源最丰富的国家,素有“竹子王国”之称,目前有竹子40多属500多种,竹类种质资源、竹林面积、竹材蓄积和产量均居世界首位。竹业是一个集生态、经济、社会效益于一体的朝阳产业。竹材有“第二森林”的美称。国内外对竹材的应用也有着悠久的历史,由此可见竹材的用途十分广泛,由于竹材纤维细长,适用于制造各种优质的纸浆。除造纸外,竹材的主要产品还有竹胶板、竹地板、竹工艺品等产品。中国在竹利用方面无论从生产品种规模和产品均居世界之首,产品远销国外。“十五”期间全国竹业发展突飞猛进,竹资源面积、产品种类和数量迅速增加,产业规模迅速扩大,竹子经营加工及综合利用研发取得重大进展,竹产业化进程明显加快,成为中国林业的四大朝阳产业之一。竹子作为陆地森林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减少木材消耗、改善生态功能和发展农村经济等方面作用十分明显。 中国竹类资源面积、产量均居世界第一位,全国竹林面积达520多万公顷。目前全国约有3500多万农民直接从事竹林培育、竹制品加工等生产经营。近几年,我国竹材产量保持在12亿根以上,预计未来几年,我国竹材产量小幅增长,总体保持平稳态势;我国较具规模的竹地板企业有百余家,主要分布在浙江、湖南、福建、江苏、江西、安徽等产竹省区。我国的竹林主要分布于20个省(区、市)、500多个县(市),面积较大的有15个省(区、市)。福建、江西、浙江、湖南、四川、广东、安徽、广西8省、区竹林面积合计占全国的88.64%,其中福建、江西、浙江3省竹林面积占全国的一半。 我国的竹产品粗略可分为竹材人造板、竹地板家具、竹日用工艺品、竹建筑、竹炭与竹醋、竹纤维制衣、竹材造纸、竹制药、竹笋膳食用品、竹工机械等10大类,近万种产品,应用十分广泛。2009年,全国大径竹材产量13.56亿根,竹笋干产量46.53万多吨,竹产业总产值710亿元。2009年中国竹产品出口额达15亿美元,产品出口177个国家,居世界之首。 目前我国竹产业发展态势良好,企业创新及新技术、新品开发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各地开发竹资源的积极性非常高。竹子具有生长快、产量高等特点,且一次造竹后只要经营合理,可以永续利用;竹子的用途也十分广泛,除加工成食品、工艺品外,更可用于建筑、材料、化工等各个领域。因此竹业将是未来林业跨越式发展最具潜力的产业,也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之一。

财综第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2〕第73号 2002年10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 第三章缴库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预算收入级次上缴国库。 (一)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集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集 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筹建全国辛香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135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6]95号)的要求,我局正组织开展“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筹建工作。按照技术委员会筹建工作程序,现向各有关单位征集“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该通知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https://www.sodocs.net/doc/2915979779.html,)、国家林业局(www. https://www.sodocs.net/doc/2915979779.html,)的门户网站上公布。相关单位可按下列要求推荐本单位从事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具体要求如下: 一、委员人选要求 (一)从事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利用、科研和教育等方面的技术专家; (二)热心森林公园标准化工作,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的在职人员。 二、报送材料要求 (一)推荐单位公函; (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委员登记表须由推荐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由推荐单位加盖公章,推荐单位应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三)两张两寸的彩色免冠照片; (四)相关材料请于2007年3月30日前寄达我局科技司。 三、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科技司 邮编:100714 联系人:程强 电话:(010)84238708 传真:(010)64213084 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二ОО七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标准化委员征集通知

附件: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注:技术委员会编号不用填写;表格内容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福建省花卉产业发展规划

福建省花卉产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 前言 花卉产业是现代林业产业集群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指出,发展花卉产业对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改善生态环境,增加农民收入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影响。1997年,省委、省政府就将花卉产业列入我省八大农业主导产业之一,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花卉产业快速发展,为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林业增效、林农增收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做出了重要贡献。制定科学合理的《福建省花卉产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对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加快生态省建设目标和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本规划编制,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依据,由省林业厅牵头编制,主要阐述“十二五”期间我省花卉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建设重点与保障措施,体现花卉业在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是规划期内政府引导和推进福建现代花卉业发展的行动纲领,是制定林业相关政策和安排重点项目投资建设的重要依据。 本规划基准年为2010年,规划期为2011~2020年。 第一章发展现状 第一节“十一五”花卉产业发展成就 一、主要成就 “十一五”期间,围绕生态文明和“森林福建”建设,我省花卉产业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和各类自然灾害的不利影响,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创新提升栽培技术,巩固拓展销售市场,在种质资源收集、品种创新、技术进步、市场拓展、花文化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新的成绩,综合实力继续保持全国前列。 (一)产销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明显增长 “十一五”期间,全省花卉销售额年均增长13.27%。据不完全调查,2010年全省花卉种植面积达2.64万公顷(其中:设施栽培面积5253.79万平方米),总产值153.86亿元,实现销售额92.27亿元(其中:圃地销售额48.17亿元),出口创汇5443万美元,圃地销售额1.483万元/亩(全国平均值为0.575万元/亩),综合实力居全国前列。漳平永福、龙海九湖、漳浦沙西、漳浦官浔、清流嵩溪、连城朋口等花卉主产区的农民人均收入70%以上来自花卉产业。花卉产业已经成为全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选择、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和农民增收致富的新亮点。 (二)区域特色更加鲜明,产业结构逐步优化 全省已初步形成了漳州九湖、漳浦马口、漳浦沙西、漳平永福、福州南屿、南靖丰田、南安霞美等多个花卉产业群雏形,它们各自集结了数十家花卉生产经营及相关企业,形成了具有一定

《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为规范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减轻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我们制定了《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编辑本段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我国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第三条育林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虑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核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确定为零。 第四条林木产品销售收入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木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确定。 (二)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林木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和实际林木产品销售数量计算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确定。 (三)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自产自用林木产品或将林木产品直接用于加工的,按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林木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和实际耗用林木产品数量计算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确定。 林木产品是指木材和竹材,不包括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以及其他林产品。 第五条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缴纳育林基金,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收取。 第六条育林基金在林木产品的销售环节征收。自产自用或直接用于加工的林木产品,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 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在多次销售林木产品时重复征收育林基金。对进口林木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育林基金。严禁在育林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 第七条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免征育林基金。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征收育林基金,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2020年竹产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

2020年竹产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 2020年竹产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2020年竹产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发展竹产业,可以把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帮助山区农民脱贫致富和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在一定程度上也缓和了农村就业压力问题。下面是有20竹产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欢迎参阅。 20竹产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范文1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竹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加快竹产业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南政综2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建阳区竹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一、我区竹产业发展现状建阳全区现有竹林面积59.84万亩,其中。毛竹林面积56.65万亩;小径竹面积3.19万亩。竹蓄积量9272万根,经过多年来开展竹业开发擂台赛等活动,建阳的竹产业发展整体上有了较大的提升。 一是竹业经济总量稳步增长。 20年,全区竹业总产值19.3亿元,其中竹林经济产值9.38亿元,笋竹加工产值9.92亿元,竹业总产值比20年的6.43亿元,增长了三倍。 二是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截至20年,全区已开设竹山机耕路2700多公里,使边远竹山得到有效开发利用。通过竹林垦复抚育、开设竹山机耕道,竹山引水灌溉,施肥及建设毛竹丰产高效

基地等科学经营措施,竹林质量得到了明显的提高,竹林结构得到进一步的优化,全区竹资源培育基础更加夯实。丰产竹林面积达23万亩。 三是竹林增收效果明显。经过多年来各级政府、各部门以及社会的不断推动,广大农户科技育竹,科学管理竹山的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竹山投入不断增加,促进了竹山经济的发展,竹山的年均效益不断增加,竹山平均每亩效益从20年的每亩不足400元发展到现在的600-900元/亩,效益好的可达1500元/亩以上。 20年商品竹材产值5.19亿元,比20年的1亿元,增长了4.19倍,鲜笋产值3.9亿元,比20年的3308.7万元,增长了10倍多。四是产业结构逐步优化。笋竹加工企业快速发展,截至20年全区加工企业161家,其中规模企业13家,超亿元的企业有3家,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2家。一批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产品附加值高的龙头企业脱颖而出,主要有福建庄禾竹业有限公司、建阳区龙泰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福建亿城竹制品有限公司、福建省亚鑫食品有限公司等。 20年,全市笋竹加工产值9.92亿元,比20年的5.08亿元,增长了95.27。清水笋产量49254吨,比20年21829吨,增长了125.6。据统计,户外高耐竹地板、竹工艺品、竹家居用品等附加值高的产品,20年的加工产值共计2.51亿元,比20年的1.60亿元增长了56.87。

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的发展趋势

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的发展趋势 5月12日,全国林木种苗工作会议在广西桂林召开,会议明确提出了“十三五”林木种苗工作思路和发展方向,对下一步林木种苗工作进行部署。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张永利指出,当前要重点抓好八项工作。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种子法》。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种子法》宣传,要抓紧配套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完善地方法规、规章。要强化种苗管理机构行政执法职能,做好执法委托工作。要加强执法检查,建立部门协同执法机制,加大种苗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二是切实抓好林木种苗生产供应。各地要及时公布本地主要造林树种种苗生产供求信息,要搭建种苗交易平台,充分发挥国家级、省级种苗交易市场的作用,要加强有效引导,搞好种苗产量预测,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及时调剂种苗余缺。 三是扎实做好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和保护工作。各地要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全面摸清我国林木种质资源现状,开展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确定工作,建立林木种质资源身份证制度,形成标准化的保存体系。“十三五”期间将完成国家林木种质资源设施保存库(主库)建设,加强野生植物、珍稀植物、濒危植物和特有植物种质资源的保存。 四是进一步强化国家重点良种基地管理。根据造林绿化用种情况调整树种结构,推进针叶树种种子园集约化、精细化管理和矮化丰产技术,推进经济林树种基地加强优良新品种选育,抓住国有林场改革的契机解决基地人员的后顾之忧,开展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负责人或技术人员挂职锻炼试点,加强技术协作组建设。 五是全力推进林木品种审定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林木品种审定制度,建立林木良种退出机制。尽快建立林木良种指纹图谱数据库系统。修订《林木良种审定规范》等相关标准,完善林木品种审定标准体系。加大林木品种审定工作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升人员业务水平。 六是深入开展林木种苗质量监管。各地要加强林木种苗生产、流通、使用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落实标签、档案、检验等制度。要强化种苗质量抽查工作,加大对质量不合格单位的后处理力度。 七是积极探索国有苗圃改革模式。进一步摸清国有苗圃现状,对国有苗圃进行登记造册,出台《国有苗圃改革指导意见》。 八是努力拓宽种苗社会化服务空间。要充分发挥国家、省、市、县种苗社会团体加强服务、提供咨询的作用,充分利用国家、省、市和重点县种苗信息网络发布信息、互通有无,采取政府搭台、企业唱戏、苗农参与的方式,支持和鼓励区域性的种苗交易活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 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科技 【发文字号】林科发[2014]28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4.03.05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林科发〔201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是财政部2007年设立的中央财政专项,我局是试点部门之一。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结合林业行业特点,我局组织制定了《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林业局

2014年3月5日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林业行业科研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重点围绕林业科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开展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支持范围包括: (一)林业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林业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 (三)林业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林业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林业行业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六)林业行业应急技术研究。 第三条专项管理原则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文件 办技字〔2012〕91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落实《国家林业局打击制售假劣林木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以及软件正版化工作实施方案》,现就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体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技术、法规等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植物新品种权执法机构要报我局科技发展中心备案。 二、集中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 5—6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开展本地区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情况摸底调查,摸清主要被侵权品种和主要侵权人,为打击侵权行为做好准备。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侵权摸底调查情况于6月底前报我局科技发展中心。我局将对重点省区侵权情况进行抽查。 7—11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打击行动,并将打击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假冒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案件办结后,及时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我局将对侵权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重点督办。 三、开展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 我局将在品种权拥有或使用较多的地区进行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推动建立行政执法规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探索建立行政执法长效机制。同时,推动建立品种权行政执法信息平台,逐步与司法部门共享数据,促进品种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林业局印发全国花卉产业发展规划

林业局印发全国花卉产业发展规划 花卉园林产业的春天已悄然而至。国家林业局近日印发了《全国花卉 产业发展规划(2011-2020 年)》。规划提到,将加大对花卉龙头企业和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探索建立花卉产业保险,有效提高花农抗风险能力。 根据规划,到2015 年,花卉种植面积将稳定在130 万公顷左右;销售额达到1700 亿元,总出口额10 亿美元;培育产值超亿元花卉企业20 个。到2020 年,种植面积保持基本稳定,产业结构更趋合理,培育产值超亿元花卉企业30 个,花卉产业基本实现信息化管理。 另一方面,新型城镇化过程也催生了大量市场空间,房地产市场需求的 新变化使园林板块受热捧。目前我国对精装修房开始予以政策鼓励与引导。因 为建设美丽中国的政策思路将引导着相关部门出台对具有节省能源效应的精装 修房的扶持政策。房地产市场也进入新的竞争周期,毕竟城市商品房供给与需 求渐入平衡期,未来的精装修房以及拥有园林业务亮点的精品房的比重将会迅 速增多。 从行业角度来看,花卉园林产业的市场集中率非常低,目前国内A 股花 卉园林产业上市公司数量来看,我国该产业还处于初期并购阶段,跨区域经营 企业数量较少。但是这一部分跨区域经营企业由于资本积累速度大大增加,企 业竞争力将有望在短期内大幅增加。预计在2013-2015 年行业将全面进入资本 竞争阶段,行业集中率将大幅上升。一旦通过并购或品牌优势获得市场占有率 的提升,此类个股的业绩盈利能力也会迅速提升,从而驱动业绩加速成长,这 也是近期各路资金加大对园林装饰股投资力度的直接诱因。 由此看来,花卉园林股已经从蒸蒸日上的森林城市建设和园林产业中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林业局2010年第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林业局2010年第1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依法设立,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注重调解,尊重事实,符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仲裁当事人。 第七条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农户代表人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不能共同推选的,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

的人。 第八条当事人一方为五户(人)以上的,可以推选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 第九条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第十条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申请调解、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事由,当事人不能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持续发生的,仲裁时效从侵权行为终了时计算。 第十二条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 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材料,应当出具回执。回执应当载明接收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接收日期等,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十四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全国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纲要-国家林业局

全国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04~2010年) 国家林业局 二○○四年十一月

目录 前言 (1) 一、基本情况 (2) (一)林业产业发展现状 (3) (二)林业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7) 二、林业产业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10) (一)发展机遇 (10) (二)严峻挑战 (12) 三、林业产业的发展战略及预期目标 (14) (一)指导思想 (14) (二)基本原则 (15) (三)发展战略 (16) (四)主要预期目标 (17) 四、林业产业宏观布局与任务 (19) (一)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 (19) (二)名特优新经济林基地建设 (21)

(三)人造板制造业 (22) (四)木质竹藤家具及木制品加工业 (23) (五)林下资源采集与加工业 (24) (六)林产化工业 (24) (七)竹产业 (26) (八)林木种苗和花卉业 (27) (九)森林旅游业 (27) (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利用业 (28) 五、东北重点国有林区的后续产业发展 (29) 六、主要政策保障措施 (31)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决定》精神 (31) (二)加强信贷和资金支持 (31) (三)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经济 (32) (四)结合林业生态工程,积极发展经济林、竹林、工业原料林基地 (32) (五)培植龙头企业,加快推进林业产业化进程 (33) (六)继续实行并完善优惠林业的税费政策,促进森林资源综合利用 (33) (七)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政策 (34)

(八)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规范林业产业发展 (34) (九)强化科技支撑,促进林业产业可持续发展 (35)

绿化苗木行业现状与前景分析

2013-2018年中国绿化苗木市场预测与 投资前景分析报告 编号:130A938 行业市场研究是当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咨询服务,一份专业的行业市场研究分析报告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注:以上内容的数据和研究分析部分,在报告中的比例各占50%。 作为通用型调研报告,行业市场研究注重指导企业或投资者了解该行业整体发展态势及经济运行状况,旨在为企业或投资者提供方向性的思路和参考。 一份有价值的绿化苗木行业市场研究报告,可以完成对绿化苗木行业系统、完整的调研分析工作,使决策者在阅读完绿化苗木行业研究报告后,能够清楚地了解绿化苗木行业现状和整体的发展情况,确保了决策方向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中国产业调研网基于多年对客户需求的深入了解,全面系统地研究绿化苗木行业现状及绿化苗木发展前景,注重信息的时效性,从而更好地把握绿化苗木市场变化和绿化苗木行业发展趋势。

经历2012年的苗市滑坡之后,2013年春北方苗市并未出现大幅反弹,绿化苗木行情相比2012年秋冬有所好转。目前,我国北方具有发展前景的绿化苗木,从产品类型来说,可以分为六类。第一类,树形高大、雄伟的大乔木,如雪松、桧柏、雄性毛白杨、七叶树、槲树、榉树、三角枫、皂荚、山合欢等。第二类,对土壤、气候具有广泛适应性的品种,如千头椿、大叶榆、丝绵木、巨紫荆、金叶榆、紫叶矮樱等。第三类,在抗干旱、耐水湿、防风、耐盐碱、抗病虫害等方面表现出众的品种,如绒毛白蜡、枫杨、杜梨、沙柳、馒头柳、接骨木、柽柳等。第四类,观赏性好的树种,包括树形或叶片独特,以及花期长或花色艳的品种,如玉兰、黄山栾、红栌、金枝(金叶)国槐、蝴蝶槐、龙柱碧桃、菊花碧桃、美人梅、榆叶梅、垂丝海棠、北美海棠、紫叶稠李、国旗红紫薇、玫瑰红木槿、牡丹石榴、棣棠、红瑞木、南天竹、七姊妹蔷薇、北美凌霄等。第五类,具有较好经济价值的绿化树种,能兼顾木材、果品、药材或油料的生产,如山核桃、杜仲、山楂、黄连木、车梁木、文冠果等。第六类,能够造型的树种,如黄杨、女贞、五角枫、三角枫、果树、松柏类。北方市场多种苗木供不应求,总体来说,北方需求量大的苗木还是以常见树种为主。如雪松、蜀桧、龙柏、油松、白皮松、法桐、白蜡、国槐、杨、柳、榆、椿、栾树、樱花、红枫、黄杨、女贞、红叶李、碧桃、海棠、紫薇、木槿、紫荆、丁香等。以山东为例,胸径5厘米至8厘米的上述品种产量相对较少,胸径9厘米以上的有一定存圃量,胸径3厘米以下的小苗、种苗生产过剩。 当前北方绿化市场上产量较少或短缺的树种,具体包括:雪松、水杉、云杉、高杆龙柏、高杆桧柏、油松、银杏、皂荚、七叶树、小叶朴、榉树、槲栎、千头椿、馒头柳、乌桕、三角枫、黄连木、车梁木、丝绵木、玉兰、黄栌、杜仲,以及各种园艺果树、造型树等。在山东,楸树、七叶树、皂荚、榆科、槭树科、卫矛科的树种以及柿树、杜仲、木瓜等品种的大规格苗木有较少的存圃量,中、小规格苗木短缺。生态文明建设激活西部苗市,除了城市建设需要大量的绿化、景观苗木之外,我国的苗木需求市场正不断扩大和延伸。扩展方向是:由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延展,由东部沿海地区向西部干旱地区延伸,由大中城市向中小城镇、农村发展。近些年来,北京周边、天津、河北、山西、陕西、宁夏、内蒙古、甘肃、新疆等省(区、市)以及山东的菏泽、济宁、东营、德州、滨州等市对苗木的需求量不断增大。城乡一体化和生态文明建设逐步开展起来,建设美丽中国,要先绿化,再美化。不仅城市需要绿化、改善环境,农村、偏远地区更需要绿化、治理环境,而且所需苗木的品种、规格在变化,质量、价值也在提升。 苗木品种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在我国很普遍。苗木要“错峰”繁育,即错开供应过剩的品种和扎堆育苗的时期。同时,利用各种渠道了解绿化工程苗木的应用设计情况,有针对性地育苗。2012年春天,“园蜡2号”白蜡一年生小苗苗圃移植需要得多,价格涨到每株3-4元,育苗户一哄而上播种白蜡种子,导致2013年春天一年生小苗严重过剩。2013年春天,栾树、国槐一年生苗木销售、移植的也很多,价格上涨到每株3元,育苗户又一哄而上大量播种栾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派驻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国家林业局直属各调查规划设计院: 为保护林地资源,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一、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一)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三)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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