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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担保合同无效的判定以及相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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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第三编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文便于学习和使用,下载后内容方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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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的判定与相关问题】【担保的判定与相关问题】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合同所设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形式不发生担保效力,担保人还可能承担担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

【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产生后果缔约过失责任】

《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

应的民事责任。”

这些法律的规定,确认了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是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属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过错为原则而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规定,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

(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

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的是,担保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要严格把握该种情形连带责任的适用。

(3)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其提供担保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该种情形,要把握好担保人过错的内涵。此时担保人的过错,并非指担保人在主合同无效上的过错,而是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以及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缔约过错,这也正是担保人不能完全免责的原因。

(4)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但是,以提

供担保作为主合同生效要件的,担保合同无效时,主合同应确认未生效。担保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担保人是否享有追偿权?】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二条规定了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而当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而是承担因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为此,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享有追偿权问题,在实践中,有人认为,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不享有追偿权,一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作为特别法的《担保法》对此也未作规定。二是在债务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时,才能执行无效担保人的赔偿责任,此时,何谈追偿权。

我们认为,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享有追偿权。理由是:

一是法律无禁止性规定,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因过错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是从维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担保人因担保合同无效而承担了赔偿责任,为维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享有追偿权。

二是债务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担保人,无效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这种追偿权不能因债务人无财产而消灭,当债务人将来有财产时,担保人可依法行使其追偿权(也应受诉讼

时效的限制)。

三是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原本属于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是终极责任人。

四是从责任性质上,虽然担保人的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担保人的过错是决定其在担保无效时继续承担责任的根据,但这种根据只是确定一定的代偿责任的根据,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仍有代偿责任的性质。

因此,应对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追偿权予以明确规定。《担保法解释》第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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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无效的判定以及相关问题 【担保合同的判定与相关问题】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合同所设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形式不发生担保效力,担保人还可能承担担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 【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产生后果缔约过失责任】 《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些法律的规定,确认了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是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属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过错为原则而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 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规定,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 (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 担保合同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的是,担保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要严格把握该种情形连带责任的适用。

担保合同无效的判定以及相关问题(合同示范文本)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31678 担保合同无效的判定以及相

担保合同无效的判定以及相关问题 (合同示范文本) 【担保合同的判定与相关问题】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合同所设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形式不发生担保效力,担保人还可能承担担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 【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产生后果缔约过失责任】 《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些法律的规定,确认了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是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属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过错为原则而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规定,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 (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效力的司法认定

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效力的司法认定 “不可撤销”一词据说源于信用证的惯例,信用证有不可撤销与可撤销之分,信用证开出之后,未经受益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或撤销的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否则即为可撤销的信用证。不可撤销担保是保证担保的一种形式,大多出自银行之手,国际商会的裁决对“不可撤销”的解释是指银行(担保人)不得单方面地不经受益人(债权人)的同意而解除自己的担保责任。这里的“银行”是作为担保人的身份出现的。为了降低经营风险,在一些借款合同案件中,作为贷款方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也往往利用自身的优势,要求借款方的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担保。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是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的,保证人不得随意免除保证责任或者放弃某些抗辩权的契约。如合同往往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人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或文件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不可撤销担保合同的实质是担保是否具有独立性的问题,由于现行法律对独立担保缺乏明确的规定,以及不可撤销担保合同内容表述的不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效力的认定上出现分歧。本文拟就这一问题发表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效力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矛盾冲突与解决思路 “无条件与不可撤销”的约定属于独立担保的典型表述之一,即有了无条件不可撤销条款的担保合同,一般会被视为独立担保合同,国际商会的相关文件也肯定了这一表述的有效性,国际间也通常将其解释为独立担保合同。在审判实践中,对独立担保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国际贸易或融资活动中,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合同的性质,对独立担保合同的效力予以承认,并与从属性担保制度并存。另一种意见认为,独立的、从属性的担保合同只能适用于涉外经贸、金融等国际经济活动中,对其适用范围应予以限制,否则会给国内担保法律制度带来重大影响。而后一种意见在实践中占据主导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一问题上严格

论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

审判实践中担保合同纠纷已占有一定的比例,担保合同已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保证人是否尚需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承担责任,又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是近年来关于保证担保理论和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加以讨论。一、无效担保合同民事责任的性质。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其性质属于缔约过错责任。所谓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给确信该合同能够成立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按过错程度分担相应责任的法律制度。其特点有四:其一缔约过错责任是民事责任;其二缔约过错责任是缔结合同中的民事责任;其三缔约过错责任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法律基础的民事责任;其四缔约过错责任是以补偿对方损失为后果,以弥补性承担方式为特征的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中,它处于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相并列的地位。它既非以成立有效的合同为前提的违约责任,也非以非表意的违法行为为前提的侵权责任,而是一种在缔结合同过程中由于过错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该种责任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首次提出,为了弥补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之欠缺,德国判例迅即将缔约上过错责任发展为一项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已在合同无效,被撤销的情况下承认了缔约过错责任,新的《合同法》则更在学术研究和既有立法成果的基础上肯定缔约过错责任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制度。缔约过错责任的形成可归纳为两类:其一是合同订立磋商中,要约人的缔约过错责任,其特点是责任发生在缔约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未能协调一致前;其二是无效合同(包括被撤销的民事行为)当事人的缔约过错责任,其特点是责任发生在缔约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已经协调一致之后。二、无效担保合同的确认审查担保合同的效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审查主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是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的存在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其存在的目的在于一方面保证主合同的债务人履行义务,另一方面是保证主合同的债权人的利益不致遭受损失。如果主合同被确认无效,那么主合同各方当事人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无效的,对担保合同来说,既然主合同中的权利人的权利不合法,那么担保合同中,担保人与主合同权利人之间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无效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审判实践中,主合同可能是全部无效,也可能是部分无效,如果主合同是部分无效,那么有效部分仍然存在,担保合同仍对有效部分承担担保责任。2、审查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担保是一种民事行为,担保人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所为的担保无效。担保法对保证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作了特殊规定。下列单位不得作为保证人,否则保证合同无效: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经法人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3、审查担保人的意思表示合同为当事人之合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合同的构成要件。合同欲生效并取得受法律保证的结果,必须具备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这一构成要件,保证合同也不例外。保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保证人和债权人,因此,在保证合同中,应指保证人与债权人之意思表示真实。同时由于保证合同单务无偿的性质,强调保证人意思表示真实具有尤其重要的意义,保证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将是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重要理由。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除留置是法定担保外,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四种担保均须依当事人的合意设立。如果在设立担保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则该担保无效。《担保法》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㈡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4、审查担保财产的合法性作为担保财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担保人对财产具有处分权;二是法律允许该财产作为担保物。担保人以自己不具备处分权或法律

2021年担保合同从属性及其无效后的法律责任

Energy and persistence conquer all things.悉心整理祝您一臂之力(页眉可删) 担保合同从属性及其无效后的法律 责任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解释】本条是关于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法律责任的规定。 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附随于主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担保关系也就没有了存在以及实现的可能和价值。体现主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体现担保关系的主要是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关系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对于担保物权的附随性,许多国家都做了规定。

我国担保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物权法的规定基本继承了担保法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从订立时就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就归于无效。同样的道理,在担保物权中,主债权债务关系无效后,其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存在了。根据担保关系的附随性,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自然也归于无效。我国担保法第五条对此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本条第一款在担保法的基础上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指出的是,担保合同随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而无效只是一般规则,并不是绝对的,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担保合同可以作为独立合同存在,不受主债权债务合同效力的影响。例如,在本法规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中,最高额抵押合同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连续的交易关系中,其中一笔债权债务无效,并不影响整个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后,担保人仍应对无效后债务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基于此,本条第一款专门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规定既是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也为以后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留下一定的空间。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 1、《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 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担保法解释》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 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对上述法律规定的理解 1、担保合同是否可以约定类似“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 同继续有效”的条款? 2、“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条款如果可以 成立生效,是否违反物权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规定?

3、依然担保法对担保合同另有约定是否属于物权法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三、从一则案例看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的债务向甲企业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由于涉及到对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的认识不同,对丙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担保责任,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认为,丙企业不再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是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理由如下:一、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存在的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即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法律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本案中主合同因甲乙企业之间非法借贷,应被认定无效,因而作为其从合同的丙企业与甲企业之间的担保合同当然应被认定无效,故丙企业不应依照该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二、虽然担保合同中有独立担保条款,但此 类独立的、非从属性的担保合同只能适用于涉外经济、贸易、金融等国际经济活动中,而不能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在国内担保活动中,对其适用范围应当予以限制,否则将给国内担保法律制度带来

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法律责任.doc

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法律责任 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附随于主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担保关系也就没有了存在以及实现的可能和价值。这种附随性不仅体现在担保物权的转让和消灭上,还体现在担保物权的产生上。体现主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体现担保关系的主要是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关系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对于担保物权的附随性,许多国家都作了规定。我国担保法第5条也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物权法的规定基本继承了担保法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6的规定,无效的合同从订立时就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就归于无效。同样的道理,在担保物权中,主债权债务关系无效后,其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存在了。根据担保关系的附随性,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自然也归于无效。我国担保法第5条对此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本条第一款在担保法的基础上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指出的是,担保合同随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而无效只是一般规则.但并不是绝对的,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担保合同可以作为独立合同存在,不受主债权债务台同效力的影响。例如,在本法规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中,最高额抵押合同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连续的交易关系中,其中一笔债权债务无效,并不影响整个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主债权债务合3茁同无效后,担保人仍应对无效后债务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基于此,本条第1款专门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规定既是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也为以后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留下一定的空问。 在立法中,对是否允许当事人约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有效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 Legal effect of "independent guarantee clause" in guarantee contract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 前言: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 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 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 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本文档根据担保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 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的债务 向甲企业提供担保, 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 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业 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由于涉及到对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的认识不同,对丙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担保责任, 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认为,丙企业不再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而是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理由如下:

一、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 为存在的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即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法律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本案中主合同因甲乙企业之间非法借贷,应被认定无效,因而作为其从合同的丙企业与甲企业之间的担保合同当然应被认定无效,故丙企业不应依照该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二、虽然担保合同中有独立担保条款,但此类独立的、 非从属性的担保合同只能适用于涉外经济、贸易、金融等国际经济活动中,而不能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在国内担保活动中,对其适用范围应当予以限制,否则将给国内担保法律制度带来重大影响; 三、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导 致担保合同无效的,视担保人有无过错,分别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即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观点二认为,丙企业应当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问题_兼评最高人民法院_担保法解释_第8_9条

2005年11月5日 第20卷第6期 法学论坛 Legal Forum Nov.5,2005 Vol.20No.6 [文章编号]1009-8003(2005)06-0098-07 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问题 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8、9条 程啸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摘要]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因其过错而承担的不是缔约过失责任而是侵权赔偿责任。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不能表明保证人有过错。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也不能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关键词]保证;合同无效;缔约过失;侵权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05-07-28 [作者简介]程啸,男,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学。 Subject:On Guarantee?s Liabi li ty for Invali d Chief Contract Author&unit:CHENG Xiao(Law School,Tsinghua University,Beijing100084,China) Abstract:When c hief contract is i nvalid,Guarantor s hould be liabili ty for the c reditor for his faul t.However,the li ability is not li ability of culpa in contrahendo but tort liability.It is not the evidence of his faul t that guarantor kne w or should know that chief contract is invalid.Guarantor who pays a j udgment may not s eek contribution from chief debtor. Key words:guarantee;i nvali d contract;culpa in contrahendo;tort liabili ty 基于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当主合同依民法通则!第58条以及合同法!第52条而无效时,保证合同也无效。对于此时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担保法解释!颁布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问题,观点也基本一致,但是仍有许多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或者作出合理的说明,特别是担保法解释!第8、9条的规定迄今未受到应有的质疑。因此,笔者不揣鄙陋,拟通过本文重新探讨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性质、责任限额以及保证人的追偿权等重要问题,以求教于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同仁。 一、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承担的过错责任的性质 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同条第2款规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对于合同无效后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我国民法学界多认为,属于缔约过失责任。?那么主合同无效引发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因具有过错而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如何呢? 通说认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时承担的民事责任也是缔约过失责任,但是这种缔约过失并非是主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而是保证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它属于一种特殊的缔约过失责任,与一般缔约过失责任存在区别。主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担保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主合同无效不应当要求非合同当事人的担保人承担无效结果,无效结果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承担。[1]所以,保证人的缔约

借贷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应否承担责任

借贷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应否承担责任年月日,陈忠(时任东海信用社负责人)以为一企业转贷需要资金为由向张英借款万元,约定于年月日到期归还,陈忠提供了户名为陈丽的银行账号,由东海信用社提供担保,陈忠出具了借条。张英于同年月日分二次将万元汇入陈忠指定的陈丽的银行账户。同年月日,陈忠归还了借款万元,尚有万元未归还。张英多次催要,陈忠未予归还。 案件焦点:.陈忠借款事实是否存在。.东海信用社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律师分析: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英将钱款供给陈忠,由陈忠出具了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东海信用社在该借贷关系中盖章进行担保,只要不具有免责事由,东海信用社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东海信用社系启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其担保行为未经授权,该担保关系无效,但债权人存在过错,东海信用社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东海信用社称张英与陈忠之间借款事实没有发生,但本案有陈忠所写的借条及张英根据借条上指定的账户汇款万元凭证,东海信用社无证据否定借条及凭证所证明的事实,借款事实应当已经发生。 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没有法人的书面授权不具备对外担保资格,东海信用社作为启东市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没有启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书面授权,对陈忠借张英钱款进行担保应为无效。根据张英在起诉时所称,其知道陈忠并不是自己人个人借款,而是为企业转货向其借款,且陈忠当时是东海信用社负责人,张英在借款时应当

审查东海信用社的担保行为是否征得启东市信用合作联社的授权,其未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导致该担保行为无效,张英也具有过错。东海信用社作为启东市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在未经启东市信用合作联社的授权下为陈忠向他人借款进行担保,内部管理存在问题,也具有过错。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司法中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担保合同无效情形 发布日期:2011-6-1 | 点击:1165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是以担保主合同债权为目的的,如果主合同债权因主合同无效而不存在,则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担保的对象,因而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主合同的无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确认,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我们还应当明确,主合同的部分无效,不会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只要主合同的债权不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则不受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一般也无效,这是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的一般原则。但对独立担保,如经常遇到担保人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遇到担保合同中约定“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立法精神看,担保合同可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但应当明确的是,国内担保合同作出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涉外担保合同则有效。 2.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民事行为或合同无效原因而不生法律效力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担保合同。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1)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一是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但应当明确的是,国家机关既包括各级党委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又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为担保人。但是,应当明确的是,这些单位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三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 四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为担保人。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吗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吗? 【导语】 我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这说明,在通常情况下,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如果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吗?“担保合同另有约定,从其约定”应当作何理解呢? 【案例一则】 太阳集团与月亮公司订立借款合同,月亮公司大股东张星星为月亮公司的债务向太阳集团提供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太阳集团、月亮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由于对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的认识不同,太阳集团与月亮公司对张星星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担保责任产生争议。 那么问题来了: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吗? 【案例分析】 张星星应当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基于这一规定,担保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与主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另行约定。 案例中,太阳集团与张星星正是基于此,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该约定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既未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亦未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其效力应当予以肯定。张星星自愿与太阳集团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故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张星星仍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结论】 一、担保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另行约定”条款有效 《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另有约定”的真实意思应是,当事人约定担保人对合同的后果负担保责任,即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明确了担保人是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担保,故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独立担保人的责任 独立担保指担保人事先在担保合同中放弃先诉抗辩权及放弃行使主债务人权利之权利,从属担保与独立担保相对应。独立担保人的责任如下: 第一,不能适用传统担保法中为担保人提供的各种保护措施,诸如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而变更被担保合同场合下担保人的免责规定;第二,从属担保人因主债权合同无效、被撤销、诉讼时效或强制执行期限完成而享有的免责抗辩权,以及一般保证人独有的先诉抗辩权等,独立担保人皆不能行使。 但是,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不必然无效,这只是一个大前提。还值得注意的是,主合同因何而无效。如果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者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案例】 1、公报案例(2000)沪高经再终字第4号上海三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上海市申浦对外技术投资总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抗诉案 申浦公司以开展落实进出口业务为名,将外汇短期借款用于向建行偿还案外人的担保之债;银行明知贷款的实际用途,但其签订担保合同时未告知担保人三泷房地产,认定为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据此,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14)民四终字第24号上海海蓝宝石软件有限公司与张颉、上海军利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颉与快钱公司、军利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明确约定,为确保快钱公司和军利公司签订的编号为KTJ11-2000-023的《合作协议》及所有附件的履行,张颉愿意为军利公司

什么是担保合同无效

什么是担保合同无效 什么是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合同所设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形式不发生担保效力,担保人还可能承担担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后果 《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些法律的规定,确认了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是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属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过错为原则而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规定,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 (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要承担哪些相关法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要承担哪些相关法律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规定,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 (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的是,担保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要严格把握该种情形连带责任的适用。 (3)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其提供担保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该种情形,要把握好担保人过错的内涵。此时担保人的过错,并非指担保人在主合同无效上的过错,而是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以及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缔约过错,这也正是担保人不能完全免责的原因。 (4)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但是,以提供担保作为主合同生效要件的,担保合同无效时,主合同应确认未生效。担保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从属性及其无效后的法律责任

担保合同从属性及其无效后的法律责任 合同范本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解释】本条是关于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法律责任的规定。 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附随于主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担保关系也就没有了存在以及实现的可能和价值。体现主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体现担保关系的主要是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关系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对于担保物权的附随性,许多国家都做了规定。我国担保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物权法的规定基本继承了担保法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从订立时就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就归于无效。同样的道理,在担保物权中,主债权债务关系无效后,其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存在了。根据担保关系

的附随性,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自然也归于无效。我国担保法第五条对此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本条第一款在担保法的基础上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指出的是,担保合同随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而无效只是一般规则,并不是绝对的,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担保合同可以作为独立合同存在,不受主债权债务合同效力的影响。例如,在本法规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中,最高额抵押合同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连续的交易关系中,其中一笔债权债务无效,并不影响整个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后,担保人仍应对无效后债务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基于此,本条第一款专门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规定既是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也为以后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留下一定的空间。 在立法中,对是否允许当事人约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有效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当允许。主要理由是:一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合同自由的需要;二是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有效。在没有特别理由的情况下,物权法应当尽量与担保法的规定一致。有的认为,担保合同严格附随于主债权债务合同,允许当事人作这样的约定就破坏了这一原则。建议

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关系

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关系 篇一: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签订时间顺序 讨论: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签订时间顺序 一、主要法律条文(以保证为例) 《担保法》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二、观点 观点一:主合同可以晚于一般保证合同。 该观点认为,只要担保合同担保的债权在今后能够唯一确定即可,因为这样担保的债权就确定了。主债权与担保债权的主从关系,不应该理解为先后关系。 观点二:一般担保合同需在主合同成立之后(主合同履行义务时间可晚于担保合同)该观点认为, 1.担保合同与主合同是主从关系,在担保合同成立时,主合同不存在,故担保的标的债权不存在,担保合同本身应该无效。就算后来重新确定了主债权,同样不能让保证合同

自然恢复担保效力。 2.《现代金融》XX年第10期《主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具有担保效力》(作者系江苏金湖县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最高额抵押或保证可以早于主合同成立。但一般抵押或保证如果早于主合同,则对主合同担保的主债权在认定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三、结论 一般担保合同需在主合同成立之后签订方为有效。 一般担保合同在主合同前成立,法院判定抵押无效的可能性较大。 一般担保(晚于)或与主合同同时签订,但主合同贷款实际放款时间晚于担保合同,则一般对担保效力无影响。 四、主要参考文献 《主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具有担保效力》,载《现代金融》XX年第10期。 篇二:主合同与担保合同 如何认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合同的效力 案情 XX年1月1日,经苏某介绍并担保,由林某与吕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林某发包给吕某耕种土地200亩(使用权),吕某于1月1日预付给林某承包费48000元。合同由双方签字,苏某在合同中担保人处也签了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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