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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doc

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以及废止工作,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工作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其他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经学校公布的对全校各单位、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按照内容不同,一般称为“规定”、“办法”、“意见”、“细则”等。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称为“规定”。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称为“办法”。对某项工作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决定提出的见解和处理办法,可称为“意见”。为有效实施学校有关规定或执行相关政策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称为“细则”。

第三条学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活动,以及学校授权职能部门起草、解释规章制度的活动,适用本办法。各单位涉及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以及对具体事项的通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校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是学校各类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印发公布、监督实施、汇编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维护学校办公网页“规章制度”栏目。

第五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国家方针、政策,贯彻学校总体工作思路,切实保障全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正和效能的原则。

第六条规章制度根据内容需要,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制度一般不分章、节,可以分条、款、项、目。其中,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缩进二字书写。

第七条规章制度的内容应明确、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制度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规章制度用语应准确、简练,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正确、规范。

第八条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解释。

第九条职能部门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应报请学校立项。立项说明应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进度安排等事项。立项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相应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起草。

党委常委(扩大)会或校务会议确认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或按照上级要求需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可以授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

上述情形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可以联合起草,但须明确各自职责。

第十条起草规章制度包括起草规章制度草案和草案说明。

起草部门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征求其他单位意见。遇有不同意见,应与其他单位协商一致;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说明情况。

起草规章制度,须注意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协调、衔接。遇有内容涉及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应由学校决策的重大问题,起草部门应先行报请学校决定。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将规章制度草案及其说明,

以及有关材料以“清华大学规章制度批办表”形式报请审核。

报请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应由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提出提请学校相关会议审议的建议;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由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直接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应实行公示制。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草案的审核由学校规章制度审核机构负责。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遵循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是否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协调、衔接;

(三)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是否符合授权范围;

(五)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六)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草案经审核后,由起草部门按规定程序报请学校审议,校秘书长就提请何种会议审议签署意见。

其中,需由校党委全委会、校党委常委(扩大)会或校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由两办安排提交会议,按照规定程序讨论通过;需提交学校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由起草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提请会议审议通过。

起草部门根据学校相关会议的具体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报请公布。若相关会议提出重大问题或需做大幅修改的,经起草部门论证、修改后,再次按照

规定程序提请相关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经校党委全委会、校党委常委(扩大)会、校务会议、学校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统一由两办按照学校公文发布有关规定以“中共清华大学委员会”或“清华大学”名义公布施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公布施行学校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两办负责学校办公网页“规章制度”栏目的维护。

学校办公网页“规章制度”栏目的规章制度文本为标准文本,各单位网页维护的相关规章制度文本应与其一致。

第十六条规章制度的解释权由学校相关会议授予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经常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以及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已公布的相关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进行修改或废止。

修改规章制度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规章制度的废止,由起草部门以“清华大学规章制度批办表”形式提出申请,原则上由审议通过该规章制度的学校相关会议讨论决定,由两办公布。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两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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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规章制度汇编学科科研卷1

安徽大学规章制度汇编:学科科研卷

“双一流”建设管理办法(2)

“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8)

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13)

学科评估奖励暂行办法(18)

财政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19)

非财政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31)

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36)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39)

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48)

科技开发项目(横向项目)管理办法(55)

“2011协同创新中心”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61)“2011协同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64)

“2011协同创新中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68)

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招标项目管理办法(70)

科研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76)

科研创新平台日常运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83)

科研创新平台科研岗申报与考核暂行办法(85)

自然科学类学术成果和科研项目分类评价认定标准(87)

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成果和科研项目分类评价认定标准(95)

“2011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成效考评暂行办法(110)

科学研究奖励暂行办法(113)

博士科研启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124)

学术行为规范(试行)(129)

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137)

关于加强基层学术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141)

“文典大讲堂”管理办法(146)

“双一流”建设管理办法

校政〔2018〕4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教研〔2017〕2号)和《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教研〔2018〕5号)精神,在深化改革、服务需求、开放合作中推动“双一流”加快建设、特色建设、高质量建设,结合《安徽大学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

校建设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培养优秀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根本任务,全面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主动对接和服务国家特别是区域重大发展战略,积极融入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等创新体系建设,深化高水平实质性合作交流,在精准对接需求中形成特色,实现学校内涵式发展,为加快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有力支持。

第三条按照“分类指导、分层建设、分步推进、动态调整”的学科建设思路,优先建设材料科学与信息技术学科群,重点培育徽学与中国传统文化学科群,积极构建有鲜明特色的一流学科体系,加快推进高素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工作,实现学校综合实力和学科国际竞争力全面提升。

第二章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学校成立“双一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总体设计、宏观布局、经费投入、动态调整等重大事项审议,确保“双一流”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推动落实学校及领导小组关于“双一流”建设工作安排、组织项目建设任务书论证以及相关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处。

第六条“双一流”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下,实行项目负责人和牵头单位负责制。领导小组研究提出项目负责人人选,报学校研究后决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项目建设任务书,保证项目建设的工期和质量,组织编写项目建设总结报告。项目负责人和牵头单位根据需要可设置一级、二级子项目,并研究决定各级子项目负责人,子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定子项目建设

任务书,确保高质量完成子项目建设任务,并对项目完成情况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总结。

第七条“双一流”建设单位分为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双一流”建设任务推动落实的牵头单位,建设项目所依托的“3+1”学科科研平台、职能部门、院系等作为参与单位。牵头单位在项目负责人组织下,编制项目(含子项目)建设任务书,分解落实建设任务,设置、检查和评估各级子项目;对项目(含子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把关;根据督导考核结果调整工作重点,确保任务实施有力。参与单位负责承担项目建设任务,开展绩效自查,根据督导考核结果改进工作,确保建设取得实效。

第八条学校成立“双一流”建设绩效督查小组(以下简称督查小组),负责制定督查办法,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建设成效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九条项目设置、动态调整与变更

(一)项目设置

根据《安徽大学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设置创新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学科科研平台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五个项目。

项目负责人及牵头单位根据《安徽大学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建设方案》及实施方案,制定项目建设任务书,其目标任务应当可量化、可考核,作为督查依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建设任务书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经领导小组审议,报学校审批后立项实施。

(二)子项目设置

根据建设目标和任务需要,项目可分解为若干一级子项目,一级子项目根据建设任务需要可分解为若干二级子项目。一级、二级子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及牵头单位研究决定。一级、二级子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各自子项目建设任务书,其目标任务应当可量化、可考核,作为督查依据。由项目负责人和牵头单位组织专家对一级、二级子项目建设任务书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经领导小组审议,报学校审批后立项实施。

(三)子项目的动态调整与变更

根据建设进展情况,动态调整对子项目的支持力度和建设范围。对实施有力、进展良好、成效明显,完成关键性指标的子项目,将加大经费投入;对实施不力、进展缓慢、未通过督导考核的子项目,将对子项目负责人予以问责,并对子项目予以调整;项目建设过程中,根据需要,可按上述程序增补新的子项目。如果对原来的子项目有重大变更,须按上述程序重新

立项实施。

第十条经费划拨

(一)“双一流”建设资金来源:中央财政、安徽省财政和学校自筹经费。建设经费按国家规定专款专用,由学校财务处单独设账户专项管理。

(二)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双一流”建设方案及建设进度情况,拟定年度经费投入计划,报学校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项目执行

(一)项目负责人及牵头单位应根据建设任务书开展工作,每年年初根据项目建设的年度经费和建设计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包括年度经费预算、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年度建设计划和需完成的关键指标,经领导小组审议,报学校研

究通过后执行。其中属“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须按学校相关决策程序进行立项。

(二)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已经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最大限度地减少经费的结存结余。资金使用和批报按《安徽大学“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围绕“双一流”建设开展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及校内人员聘用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仪器设备购置与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等按照学校现行的有关程序和规定执行。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成果和数据以及文字、图表、照片、影音等与“双一流”建设有关的资料,要安排专人认真收集整理并按照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归档,以便总结评估。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实施不力、进展缓慢、未通过督导考核的子项目,将终止建设,结余资金由学校收回。

(六)项目建设期满后,督查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审计。项目结余资金,对于完成任务目标并一次性通过政府部门验收评价的项目,1年后(自评价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结余资金未用完的,由学校收回。未一次性通过验收评价的项目,结余资金由学校收回。收回资金按照政府有关“双一流”建设资金管理规定统一安排。

第四章绩效督导

第十二条督导考核

(一)年度自评。各项目于每年年底提交自评报告(包括建设项目的年度进展和关键指标完成情况等),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中期评估。学校在项目建设中期开展中期评估。由督查小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结合项目建设任务书,就建设效果与建设任务书的符合度、建设任务书阶段性目标的达成度,对各项目建设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估意见,报学校领导小组审议。各级子项目中期评估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安排。

(三)期末评估。学校在项目建设末期开展期末评估。由督查小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整体建设效果与总体方案的符合度、建设方案主要目标的达成度、学科专业建设与学校整体建设情况在第三方评价中的表现度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报学校领导小组审议。各级子项目期末评估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安排。

第十三条评估结果使用

(一)“双一流”建设评估结果与本单位校内绩效工资核拨挂钩;与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结果挂钩;与单位主要领导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二)各建设单位对照评估结果,总结分析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加强组织实施工作,提高建设效益。

(三)学校根据评估情况,动态调整政策举措及资金投入,合理配置建设资源,改进“双一流”建设的实施管理,提高建设经费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双一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校政〔2018〕4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6号)和《安徽大学“双一流”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引导资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新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学科科研平台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五个方面,作为五个项目,项目可分解为若干一级子项目,一级子项目根据建设任务需要可分解为若干二级子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质量导向,突出学科;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动态调整。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学校“双一流”建设领导小组审议专项资金投入、动态调整等重大事项,报学校研究通过后执行;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推进“双一流”建设的实施,组织编制学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分配方案,监督预算执行,组织绩效评价,提出动态调整建议。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及牵头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项目建设任务书,分解落实建设任务,监督项目执行与资金使用,组织绩效自查,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为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是专项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及绩效结果负责,并接受学校对经费使用、建设进度、建设结果的

监督检查。

第八条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核算和财务管理,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协助开展绩效评价,根据项目建设要求及时编制项目财务决算。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及牵头单位是项目资金预算编制的责任主体,依据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组织编制项目预算,纳入采购范围的项目,应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学校“双一流”建设方案,审核项目预算,汇总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十条学校财务部门将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纳入学校财务综合预算方案,并根据批复的预算及时下达预算指标,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年度预算控制数细化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加快预算执行序时进度。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者,对于调整幅度不超过20%的,由该项目负责人审批;对于调整幅度在20%(含)以上的,须按原预算申报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结束,结余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按照“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应聚焦“双一流”建设目标,严格管理,规范使用。与建设资金使用有关的人员,须自觉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切实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人员经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业务费等。(一)人员经费。人员经费支出主要用于创新人才培养、培育、引进、聘任学术领军人才和建设优秀创新团队以及必要的专家咨询费等,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二)设备购置费。主要用于为完成“双一流”学科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任务而购置的必要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以及图书资料、数据库等发生的支出。(三)维修建设费。主要用于与“双一流”建设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和实验设备、教学科研用房和附属设施的修理、维护以及提供条件支撑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所发生的支出。(四)业务费。主要用于“双一流”建设所必须开支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培训费、租赁费等支出。(五)其他费用。“双一流”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与一流学科建设以及特色发展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日常基本建设等支出,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的支付须按照预算规定的项目、额度合理使用审批资金,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或超预算审批经费支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批人须对所审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法性负责。其中,5万元以下支出,由二级子项目负责人审批;5万元(含)以上支出,由一级子项目负责人审批;10万元(含)以上至20万元以下,另需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审批;2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另需报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年度终了,项目负责人及牵头单位应当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组织项目组自我评价,就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使用效益等情况形成自评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适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对预算执行缓慢或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项目,依据项目管理规定进行动态调整,采取减少或暂停安排专项资金等措施。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视情节暂停或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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