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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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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摘要:我国虽然实行专利法的时间不长,但是可以通过借鉴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摸索出来的经验,使我们在专利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少走弯路。建立一个与国际接轨的专利制度不难,难就难在如何准确实施这一制度。制度是死的,案件是活的。

关键词:

专利权的界定专利申请量趋势专利侵权的认定

我国的《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起施行,并于1992年9月4日、2000年8月25日、2008年12月27日作了三次修改。2008年12月27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自2009年10 月1日起施行。我国的《专利法》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而制定的,它既适应于调整我国国内的专利关系,也适用于调整我国国内的专利关系,也适用于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专利关系。一.专利权的界定

我国《专利法》第59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由于发明和实用新型都是以技术方案的形式体现的,因此各国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通常都是采取基本相同的方法,并且都是把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所提

出的权利要求作为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依据。但是在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上,各国的方法却不尽相同。这大致可归纳为三类:

①周边限定的方法。这种方法是以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作为权利要求的周边范围,

并且要求只能根据权利要求书用词的字面意义严格、忠实地进行解释,以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②中心辐射的方法。这种方法原则上认为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以权

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为基本依据,但同时又认为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全面考虑技术发明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图纸等。

③折衷的方法。即把周边限定的方法和中心辐射的方法相折衷而产生的方法。这种方法

是以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书记载内容所使用的措辞为准。

按照我国《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这里所说的“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是指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必须以权利要求书中所提到的权利要求的内容为依据。

二.专利申请量趋势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近日公布2009年度国际专利申请数据,显示该组织全年共收到国际专利申请万件。其中,美国共申请万件专利,仍高居世界第一,占全球约三成份额。排名第二的是日本,万件;德国第三,万件;韩国以微弱优势居中国之前,共8066件;中国以7946件的总量,居世界第五,依次领先法国、英国、荷兰、瑞士和瑞典。

中国专利申请量排名较上一年提高一位,且数量增长极快。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去年全球专利申请量30年来首次

下降,但中国的申请量却逆势上涨,

同比增长30%左右,增速居世界各主

要国家之首。

中国专利有“量”又有“速”,

但专利申请的“主体”——企业的情

况就不怎么乐观了。以全球企业专利

排行榜为例,日本松下公司成为“专利王”,2009年共申请1891项专利,占日本全国专利的6%。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加利披露,在申请专利最多的前20家公司中,几乎全是美国、日本和欧洲公司。

目前,在全球企业专利申请

量百强中,中国企业还仅仅是个

位数,只有华为、中兴、大唐电

信、腾讯等几个“老面孔”能进

入前200名。其中,华为尤其一

枝独秀,以1847项国际专利紧随

松下,成为年度申请量“亚

军”。但若从全国角度冷静思

考,华为一家公司的国际专利量就占中国四分之一,若加上深圳另一家公司中兴通讯,两者就占掉全国四成——这不能不说“过于集中”了。

三.专利侵权的认定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给专利侵权行为下的定义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所以侵权认定的比较就应该是在实施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与专利权内容之间进行。

在专利侵权认定中通常按照由易到难的两个步骤进行,即先判断是否构成相同侵权,如果不是,再适用等同侵权的认定原则。相同侵权可称之为文字含义上的侵权,是指在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中能够找出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每一个技术特征的对应特征。进行等同侵权判断,对于开拓性的重大发明专利,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对于组合性发明或者选择性发明,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从严(在这里“发明”二字应理解为“发明”或“实用新型”)。

伴随着等同原则的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和多余指定原则也相应产生。这个定义给出了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时的几点注意事项。第一种是明确只有当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批、撤销或无效程序中为了避开现有技术,使其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而进行的修改或意见陈述才会产生禁止反悔的作用。另一种是与现有技术无关的修改或意见陈述,而是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过程中,出现了不符合专利法形式方面而非实体内容方面要求的情况。

四.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我国制定《专利法》的时间和许多西方国家相比还很短,在人们的法制意识里专利法还是比较陌生的。随着专利申请量的日趋增加,专利侵权案件的发生率也在不断增加。案例一:

[案情]

光华日用品厂于 2009年 5月 12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一种“能容纳不同数量和大小茶杯的托盘”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申请得到批准,2010年2月20日,获得了

实用新型专利权。明月茶具有限公司在上述专利申请日前也独立研制出了相同的产品,并于 2009年冬月试生产该产品。因产品销路不错,茶具公司从2010年4月起扩大生产规模开始大量生产。光华日用品厂发觉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明月茶具公司承担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分析}

明月茶具公司2010年4月之前的试生产行为是合法行为,2010年4月之后扩大生产规模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应就此部分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理由如下:

根据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之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习,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据此规定,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依法予以保护,但也有例外情况,这里所指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是指《专利法》第62条的规定了六种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一)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二)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三)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四)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交通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六)非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构成对专利权侵犯的煎提条件之一,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等。其中第三种情形是: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依据上述规定,四月茶具公司在2010年4月之前的

试生产行为是合法的,但 2010年 4月之后,因其扩大了生产规模,违反了“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的规定,因而侵犯了光毕日用品厂的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

[案情]

2008年11月10日,重庆康复医学工程研究所(下称研究所)将其"便携式电磁波辐射治疗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给中亚厂全国独家生产、经营、销售。此后,中亚厂根据该专利技术生产了"中亚圣灯治器".2010年12月6日,研究所又将"便携式电磁波辐射治疗器"实用新型专利有偿许可西山厂使用,该协议同时规定双方无不得将此专利技术转让给第三方。西山厂根据该专利技术生产了"东方胜灯治疗器".次年3月7日,研究所又与中亚厂签订专利专有权转让协议,协议规定中亚厂享有"便携式电磁波辐射器"的全国独家所有权。此外中亚厂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拥有使用于该治疗器上的两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王将此两项专利于2010年4月5日转让给中亚厂,但双方未到国家专利局办理有关手续。

原告中亚厂诉称被告西山厂生产的"东方胜灯"与其生产的"中亚圣灯"完全相同,且外观设计也基本相同,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法院判令西山厂停止、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0 万元,原告同时还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被告西山厂辩称,"东方胜灯治疗器"与" 中亚圣灯治疗器"在实用新型专利技术上虽有相同,但本厂是经专利权人同意而生产的,故不构成侵权。

{分析}

被告西山厂并未构成对原告专利侵权。

理由如下:

西山厂的"东方胜灯 "是根据其与专利权人研究所签订的实施许可合同而生产的,故不构成侵权。至于两项外观设计专利,虽然专利权人王某与中亚厂签有专利转让协议,但未到国家专利局办理有关手续,故该协议未生效。中亚厂既非专利权人,又非利害关系人,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中亚厂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其申请财产保全是错误的,中亚厂应对西山厂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西山厂的反诉因与本诉不是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其反诉不当,应承担相应责任。至于两项外观设计,经对比与"中亚圣灯"造型及形状均有差异,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亦不构成侵权。

参考文献:

[1]程永顺.专利侵权判定实务[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冯小青,刘友华.专利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3]曹义怀.专利文件撰写实务与案例[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4]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法研究2009[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5]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注释本[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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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方面的论文 经济法的功能在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所有权、平等竞争权和自由交易权,维护消费者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下面是我们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方面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经济法方面的论文范文一:低碳经济法律法规的完善 一、目前我国低碳经济相关法律规范存在的缺陷 (一)低碳经济相关立法进程的缓慢 从最开始的控制气候变暖到如今的低碳经济,世界各国学者包括我国学者对此都做过不少相应的研究工作,如今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是大势所趋,并且我国也相继展开了这方面的试点及具体工作部署。从2007年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出台,到目前没有对相关法律进行相应的修改也没有进行专门的立法。与此同时低碳经济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却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象。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缓慢所造成的。 (二)低碳经济法律规范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中具有指导性的作用,但同时,其也具有缺陷。在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中《,循环经济促进法》是于2008年通过的,由于其是对循环经济方面的法律规定,对低碳经济也必须通过法律解释来进行适用。这一切源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必须进行相应的立法或进行相应的修订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低碳经济没有特定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只是借助于相关法律的规定的包含,这种相关法律并不能满足低碳经济在社会发展中的

需要。政策文件的指导性并不能代替法律文件的强制性效力,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相应的障碍。 (三)综合性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立法缺失 目前,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有《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但这些法律都是从侧面对二氧化碳排放做的具体的措施和制度,使得低碳经济发展的原则、体制、机制、综合性制度不能得到集中体现,不免在以后的实践中出现各种法律之间相互矛盾的情形。 二、完善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立法建议 (一)合理立法要结合实际国情 合理的立法要改变过去的观念,社会在发展,具体的立法环境也在相应的发生翻天覆地的改变,观念的相应转变才能符合实际情况。而且鉴于国外已有相应的法律。我国在制定相应法律的时候切不可照搬国外,每个国家的基本情况不同,国情不同,经济不同,所处的发展阶段也不一样,这些在立法的过程中都要考虑到。 (二)环保要和经济一起发展,环境优先 一直以来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导向的GDP,都是走的先发展后治理的道路,结果往往是治理的费用和难度都是大问题,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的生活和工作。这种观念需要转变,经济的发展和环境保护并不是零和博弈,而且共同的目的都是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这个观念建议在低碳经济的立法中得到充分体现,在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的同时发展经济。 (三)加快低碳经济的法律化进程 第一,政策法律化的科学性。政策具有政策的特殊属性,不同的政策不同的作用,

经济法 结课论文

案件 被告因建筑楼房资金短缺而向原告多次借款,高达八十余万元,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以一份购房合同书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庭审中原告主张此合同书是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而被告主张此合同书是一份借款合同的房屋抵押合同书。从此合同书的表面看与其他购房合同基本一致,只是在合同书的第八项其他中手写了这样一句话:此合同的性质对于此案来讲尤为重要,如果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则应判决被告将所争议房屋交付给原告,如果认定为房屋抵押合同,则应判决原告败诉。 究竟此案件应如何判决,合议庭也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合同应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并有以下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此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此合同系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合同应认定为房屋抵押合同,并有以下法律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自己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将其财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此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此合同系无效的房屋抵押合同。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第175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

浅析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新趋向

浅析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新趋向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在世界各国相互依存、相互影响日益加深的形势下,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必须面对现实,调整、充实和提高“国际游戏规则”来协调和约束世界各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以求国际经济的有序运转。在这一背景下,分析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史与未来趋势对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或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囊括国际贸易法学、国际投资法学、国际金融法学、国际税法学等分支的庞大体系。布雷敦森林体系的建立标志着国际经济法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随后60多年,随着国际经济情势的变化,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和形式也不断发展。 一、国际贸易法 自乌拉圭回合结束后国际贸易法进入了一个新的

发展时期,该回合通过了多边贸易谈判,达成了一系列多边贸易协定、协议、决议和谅解,并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WTO),它标志着国际贸易法的新发展。 (一)贸易自由化是国际贸易法的必然选择。 贸易自由化,是指一个国家在对外贸易中,通过国内立法和国际协议,逐渐减少对商品、服务以及与贸易相关的投资、知识产权等在国际间流动的行政干预、放松对其贸易的某些限制,以获取本国资源的合理化配置和最佳的经济效益的过程。 目前,国际贸易法强调贸易的自由化,淡化国家管制法的地位和作用,努力在国际层面上建立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私法自治。但是,我们应看到,绝对地强调私法自治会使国际贸易失去公正性。贸易的自由化和公正性的结合在国际贸易法中应是统一的,否则,贸易自由化是不会持久或深化的。 (二)区域贸易协定的推进以及对中国的影响。

国际经济法论文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 -以美国立法为视角 2008年12月,中国太阳能巨头皇明机关获得了高盛集团和鼎辉国际投资公司近1亿美元的注资,1此投资不禁让人联想到三年前凯雷并购徐工。过去几年,一些行业领头的企业先后被外资入股或控股。其中包括世界排名第一的国际纸业公司入股山东太阳纸业;2法国SEB集团入股苏泊尔;3英国RichKeen公司与统一控股完达山;4高盛和摩根斯坦利投资湖南太子奶集团等。5面对本国企业的"沦陷",让我们不得不深思这样一个问题:立法政策上在促进外资并购的同时,是否应就涉及国家安全之特定产业采行适度之管制措施?答案是肯定的,这也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一、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概述 (一)外资并购内涵 外资并购实际上是企业并购按照主体进行划分的一种类型,要准确理解外资并购,首先应明确并购的含义。一般认为,并购这一概念来源于对英文Merger& Acquisitions(通常缩写为"M&A")的翻译。目前在我国,并购是企业兼并和收购的统称。兼并则是指公司的人格被另一公司所吸收,存续公司承受被兼并公司的财产、责任、特权与权力,被兼并公司不再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存在。6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支付现金、股票或者其它有价证券为代价,收购目标公司部分或者全部的资产或股权,以取得该企业控制权的一种行为。其次,要理解外资的含义。外资的认定实际上是外国投资者国籍的识别问题,外国投资者一般包括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外国公民。对于外国私人投资者的国籍识别,比较简单,我国实行严格的国籍标准,只要是非中国国籍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公民,均视为外国投资者。但是对于外国企业国籍的认定,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则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解和看法,而是交叉使用"资本控制主义标准"和"设立地标准"。7因此所谓外资并购购是指外国企业为了某种经济目的,通过一定的渠道、手段或支付方式,兼并或收购东道国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或资产,对东道国企业参股、相对控股或控股,最终取得东道国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或实际控制权的企业经济行为。8 (二)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内涵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均没有统一的定义。但从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来看,可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做如下概括: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是指一国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进行审查,并采用限制性的措施来规制该危害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行为的做法。由此可见,要正确把握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首先必须对"国家安全"予以明确的界定。国家安全是一个历史的,不断演变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在不同时期对这一概念都有不同的诊释。例如佛农·戴科指出:"安全不仅是国家最终生存的欲望,而且是国家生存在重要利益和价值观不受威胁的环境中的欲望。"9阿诺德·沃尔弗斯认为:"国家安全在客观意义上是指不存在对既定价值观构成威胁的状况,在主观意义上是指不存在既定价值观可能受到攻击的恐惧。"10......当代世界的安全己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军事安全,而是军事安全和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环境或生态安全等的有机结合,因此,有人将其称为"综合安全"。11笔者认为,面对日益复杂的并购交易和国际形势,国家安全的宽泛理解应该是切实可行的,我国由此可以拥有合理的自由裁量权,根据个案的情况享有必要的灵活度,以最终满足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另外我国还可以借鉴美国对国家安全的考虑,不再局限于直接影响军事和国防产业的并购交易,还要充分考虑到任何可能对国家安全产生负面作用的行业、设施、技术等。 (三)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确立的意义

【毕业论文选题】120个最新经济法论文题目

120个最新经济法论文题目 1、企业合并的反垄断规制比较 2、试论我国反垄断私人实施的完善 3、中国自贸区法律适用的基本问题 4、企业商业秘密泄露事件应急管理研究 5、浅谈工程结算争议仲裁 6、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回顾、总结与前瞻 7、现代市场经济的法治化进程 8、试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 9、论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10、论经济法的地位 11、论公司制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作用 12、论公司的组织机构制度 13、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 14、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 15、论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特征 16、论企业集团的法律特征 17、论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18、论《公司法》法律责任制度的特点 19、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 20、两权分离的合理性与局限性 21、试论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22、加强经济立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保证 23、试论我国经济法的调整现象 24、试论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1

25、试论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26、试比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异同 27、试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28、试论商业贿赂的特征 29、试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30、试论我国产品质量立法所遵循的原则 31、试述保证产品质量是生产者的首要义务 32、试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33、论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 34、试述我国证券发行制度 35、试述我国证券交易制度 36、试述票据权利的转让与一般债权转让的区别 37、试述在统计工作中必须贯彻的原则 38、试述我国的投资主体 39、论述我国的银行体系 40、论述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41、论述贷款原则和贷款条件 42、论述商业银行的性质及其主要职责 43、论述审计监督和其他经济监督的区别 44、试论我国的国家审计的领导体系 45、试论我国审计监督的原则 46、试论我国建立社会审计的必要性 47、试论经济法理论创立的条件 48、大陆法系经济法理论与英美法系经济法理论之比较 49、经济法理论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初探 50、论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机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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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论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保障机制 39 论宏观经济调控权的构成与配置 40 论经济发展外部性的经济法规制 41 反贫困的经济法思考 42 论经济法的本位观 43 论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44 论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45 论经济法的责任构成 46 论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理念 47 论经济法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中的作用 48 论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经济法的发展 49 论经济法在实现收入公平分配中的作用 50 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基础 51 论经济法主体的类型 52 论经济法产生的伦理基础 53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经济法解析 54 论经济法的回应性 55 论经济法在责任型政府建设中的作用 56 论经济法的执法主体 57 论经济法视野下的经济自由 58 论经济法的效率观 59 论经济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60 缩小我国城乡差距的经济法对策分析 61 论经济法的可诉性 62 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责任分析 63 论经济法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作用 64 论知识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发展 65 论经济法的正义观 66 论经济法产生的法理基础 67 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法律保障 68 论经济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69 论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 70 论经济法在克服市场失灵中的作用 71 促进型经济立法研究 72 论经济法中的倡导性法律规范 73 论经济法的责任追究机制 74 经济法诉讼模式研究 75 论经济法的法益 76 论创新型国家视域下经济法的创新 77 论经济法的宪政基础 78 论经济法的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79 论经济法作为回应型法的本质与特征 80 论国家投资行为的经济法规制 81 国有资产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浅析国际经济法的性质

浅析国际经济法的性质 [摘要] 经济的国际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框架,国际经济法缺乏体系性、确定性和一致性,wto对发展中国家有许多不利之处,必须在本国经济的发展和开放中对此保持清醒的认识。 [关键词]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WTO 一、国际经济法理解的分歧 国际经济法是个新兴的法律部门,这个词的首先使用是二战之后。自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集合名词出现以来,对于它的性质及由此而包括的范围充满了分歧。主要的认识有两种,一是认为它们是原有法律体系之内一种新发展,是国际法在经济领域的发展。也就是经济的国际法。法律依据其调整的对象可以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或者国家与国际组织关系的法律,而国内法是一国立法机关产生的法律,这种观点在国外有,在国内也有。〔1〕毫无疑问,这种观点有其合理性。国际经济法这一名词的出现正是由于二战后国际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的国际法的大量出现。试想,没有国际经济,没有相应的国际法,国际经济法这个专有名词就不会出现,也就是说,这个词正是建立在经济的国际法规范的基础之上的。 二战之后,由于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反省,国际社会在政治上加强合作,成立了联合国,签署了《联合国宪章》及在此体系之下大批的国际条约;在经济上加强交往,从而有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brd(世界银行),和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贸易、货币、发展等领域形成了普遍性的国际法,并有大量的地区性条约和双边国际经济条约,如通商航海条约、各国经济、事务性条约,如促进和保护国际投资条约等,形成了一系列的特殊国际法。正是在这个基础上,经济的国际法形成一个体系,需要有相应的理论视角来进行观察。 第二种认识是认为国际经济法不是原有法律体系所能概括得了的,不是能按原有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截然划分可以概括这种法律现象的,而是突破了传统的法律体系,而形成一个融合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这种理论在国外有美国教授杰塞普的跨国法理论。〔2〕(p8)这种理论指出了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一个基本特点,即私人性。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交易之主体往往是个人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即法人,这都是私人。在西方国家,由于实行市场经济,交易的绝大部分是在私人间进行的,而在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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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及其法律规制 摘要:从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的劳动现象入手,着手分析了就业歧视的内涵及其分类,并从国内和国外对就业歧视的分析以及法律的发展趋势论述了就业歧视的危害,从危害和立法需求的方面对解决就业歧视这一现象做出了分析。 关键词:就业;歧视;公平 一就业歧视的内涵:它是指因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民族、党派、年龄、国籍、户籍等不同而造成的对劳动者就业方面的剥夺或损害。根据各国劳动法或就业法对特殊劳动者和弱势群体如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实施保护原则而产生的区别对待以及不同职业对劳动者身体状况、文化程度、技术水平等方面的不同要求不在“就业歧视”之列。 二我国就业歧视表现形式:目前,我国劳动就业歧视这一现象非常普遍,不 仅存在于各种民营,私营企业中,而且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学校,研究机构等在录用劳动者的过程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在我国就业歧视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户籍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疾病歧视、地域歧视、学历与经验歧视、身高与容貌歧视。而在以上几种就业歧视表现形式当中以户籍歧视现象尤为突出。 三我国劳动就业歧视原因 凡事有其果,就必有其因,我国劳动就业歧视的成因有其复杂的原因背景,主要分为以下几方面:1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就业歧视的严重化很大程度上归根 到底还是我国的国情问题,经济虽然在快速发展,且我国的总体资源多,但同时中国人口多,底子薄,发展很不平衡,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流动迁移人口规模庞大,劳动就业、消除贫困和社会保障的压力进一步加大,人口与资源环境矛盾尖锐的状况将长期存在。2 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口增长又快,大量的富余劳动力需要就业,满足不了需求,劳动者处于买方市场,用人单位挑选的范围大,不担心招不到人,因此其招聘条件一栏中就丰富起来了,也即出现了歧视性的限制条件.3劳动法律法规不健全一方面,劳动就业法律法规不全面。4用人单位的选才观念,就目前情况来讲,招聘人才是用人单位的事,怎么用人,怎么选人都是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问题,其素质的高低,理性或非理性起着直接作用,优秀的企业有科学的管理经验,而许多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在用人观念上缺乏先进的人才理论和科学依据,片面化,注重求职者的外表,将许多其他外表不占优势的求职者拒之门外。5地方保护主义这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一个地方状况的好坏与其地方政府多具执行的法律法规是由地方出台的,而许多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低本业率等利益而擅自制定一些保护性政策,限制户口,构成歧视,6传统的政策壁垒,严重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本身就是歧视的体现,现在虽然这种制度在逐步改善,但毕竟还有很多的残余力量。具体说来是由于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存在,劳动力市场也形成了“二元结构”的格局。7用人单 位预测的不足,指企业在招聘求职者的过程中,会对其潜在生产能力进行估价,在这种时候就会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对求职者的实际能力造成偏见,因为预测往往会根据求职者这个个体的环境,包括家庭环境(例如是否是独生子女)、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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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论文彩霞 班级法硕(非法学)六班 学号 223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研究 ——以联合“信用证欺诈纠纷”案为例 摘要:为抑制信用证欺诈、维护诚实信用的国际贸易环境,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运用需突破信用证的独立性,将信用证交易与基础合同交易联系起来考查。这是对信用证独立原则的例外。 关键词:信用证独立原则;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一、案情简介 2012年2月,联合旗下进出口公司受香溢进出口贸易所托,拟向诺华公司代购一批价值425万美元的电解铜。随后进出口公司与诺华签订了买卖合同并订立了信用证支付方式。资料显示,上述信用证为 100%发票金额(美元)的不可撤销、远期90天信用证,交行分行及建行分别是该信用证的议付行、开证行。结果在建行准备支付全套单证总额467万美元之后,进出口公司却发现货物提单及提单发货人均为虚假,并且提单下并无货物。后经联合查实,实际买方香溢与诺华系人小敏控制,属关联公司,进出口公司遂于去年5月份将这两家公司连同交行一并诉诸中院。上述欺诈诉讼立案后,却迟迟不见进展,联合曾试图请求建行不予支付信用证款项,但遭到拒绝。随后建行于去年7月18日从联合账户划扣了469.22 万美元的资金,该资金包括货款、利息、邮电费等。

二、案例分析 (一)相关知识点 1. 信用证独立原则。根据国际惯例,信用证制度适用信用证独立原则。即信用证交易与其他合同交易相分离,在信用证交易中,只要提示付款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在表面上是相符的,单证之间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即所谓“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就负有付款的绝对义务。银行不得以基础合同当事人对基础合同的任何异议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开证申请人也必须偿付银行为此支付的款项。 [1]此项原则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5条。 2.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就是指信用证交易存在欺诈时,付款银行可以拒绝付款,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发布禁止令禁止银行付款。该原则的适用,事实上是将信用证交易与基础合同交易联系起来处理纠纷。银行只要在付款之前得知信用证交易存在欺诈事由,就可以拒绝付款以保全自身利益;法院在处理信用证纠纷时,不独考虑信用证交易,而且考虑与该信用证有关的其他法律关系。[2]根据《规定》第8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容虚假的单据;(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3.信用证独立原则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关系。独立原则与欺诈例外原则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着信用证制度的高效、安全运行机制。不过,如何正确运用这两项原则,在实践中并非易事。事实上,二者是一对矛盾统一体。过分偏重坚持信用证独立原则,必然助长不法欺诈行为的蔓延,损坏开证申请人及银行的合法利益,破坏良好的国际贸易环境;然而过度强调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又会走向另一个极端,严重破坏一个国家的金融信用和整个国际社会的金融流通体制。 4.信用证例外的例外。是指即使存在信用证欺诈,但由于开证行或者指定人、授权人已经对外付款或者基于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将来必须对外付款,这种情形下,就不能再遵循“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原则,不能再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

认识经济法论文2000字

认识经济法论文2000字 经济法具有兼顾公平、促进效率的特殊价值,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 展并融入世界,宏观调控不断加强,经济法特殊价值的法律运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作用日益彰显。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认识经济法论文2000字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认识经济法论文2000字篇1 浅谈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支持 一、法务会计概述 法务会计是一门新兴学科,法务会计是指接受委托或授权的特定主体,以综合运 用会计学、审计学、通过对经济业务运行过程中涉及的会计纠纷、法律纠纷的会计证 据实施搜集、专业判断并对会计事件进行专业鉴定,进而根据搜集的证据、专业判断 和专业鉴定的结果发表专家性意见及提供诉讼证据支持等相关服务的一种中介活动, 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蓬勃发展起来,并且在诉讼领域中得到广泛的运用,我国在 20 世纪末期,一方面,人民法院开始受理证券市场中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 在诉讼程序中如何认定同财产报告信息的提供者与信息使用者有关的责任、证据,从 而形成法院审判中法官确定诉讼结果的支持证据这一事项非常困难;另一方面,由于很 多涉及会计职业的专业判断,大大超出了仅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官的专业胜任范围,同时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的大量增加,使得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任务非常繁重。 在这种情况下,1985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大连召开了全国检察系统刑事技术工作座谈会,通过了《关于检查机关刑事技术工作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在省、市 两级人民检察院中设置司法会计岗位,并且把它纳入检察机关刑事技术工作。1990 年10 月 15 日,吉林省长春市建立了中国第一家司法会计鉴定所———长春市司法会计 鉴定所,它的建立标志着“法务会计”在中国的世纪诞生。 二、法务会计在诉讼领域研究的现状 (一)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业务的内涵和领域。 诉讼支持是对正在进行的或悬而未决的法律案件中具有会计性质的问题进行确认、分析,并提供专家意见的一种法律服务。在诉讼日益增多的年代,会计师事务所咨询 领域的诉讼支持业务也迅速增长。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业务主要与诉讼程序相关联,是

经济法课程论文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经济法课程论文 2012-2013学年第一学期 题 目 财富的半壁江山来自合同 学 院 汽车工程学院 专 业 汽车营销 班 级 姓名学号 指导教师

财富的半壁江山来自合同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越来越多,尤其是经济的往来,各种合同频频出现,在生活中越来越广泛。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会有矛盾出现。这时合同法产生并发挥其本质作用,协调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合同法就像一个交通规则,不断规范着交往活动,同时也保护着人们的合法利益,促进着社会的和谐,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是人们合法利益的卫士,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财富半壁江山来自合同。 关键:合同合同法生活地位财富 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同在我们的生活中应用的越来越广泛,不管有意无意,我们时时与合同打交道。合同是随时发生的,合同的应用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可是往往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说权利责任不够明确,货物发生问题后不知那方该承担责任,这时就需要有一个确定的准则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解决问题,那就是《合同法》。合同法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生活中的合同纠纷均是依靠合同法得以解决的。 正文:合同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中合同无处不在,合同和国家与国家之间、公司企业之间、社会的每一个自然人都有着息息相关的联系。“财富的一半是合同”。这形象地说明了合同在提高整个社会经济效益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国家需要通过制定合同法来规范社会的所有经济活动;企业通过合同来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实现经济效益的提高,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主要是靠企业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保护的能力,这些能力在某种程度上与企业合同的管理是息息相关的。 自然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也通过合同来保护自身的权利与义务。

经济法与合同法课程论文

经 济 法 与 合 同 法 课程论文 系别:土木工程 班级:建工0703 姓名:

经济法与合同法课程论文 本学期选了赵老师的经济法与合同法,受益匪浅、老师讲的很认真很细心。为我以后的生活、学习、工作都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会让我受益终生。下面本人浅谈一下合同法的学习心得. 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维护交易秩序的法律,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规则。自1981年我国《经济合同法》颁布以来,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从而形成"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局面。围绕这三个合同法律,国务院及各部委又先后制定了一大批合同条例及规章,1986年《民法通则》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债和合同立法在走向完善过程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然而,由于现行"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彼此间存在着内容重复、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尤其是缺乏规范合同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规则和制度。因此,我国合同立法还极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有鉴于此,立法机关决定制定一部统一的合同法,使"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趋于统一和完善。 一、关于合同的概念 合同概念的探讨是统一合同法的制订首先应解决的课题。讨论合同的概念并不在于单纯获得某种学理上和逻辑上的满足,而主要在于明确统一合同法的规范对象和内容。换言之,鉴于合同已广泛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我国需要首先考虑统一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是什么?它应当包括哪些合同、规范哪些合同关系? 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合同的概念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广义的合同概念。此种观点认为,合同是指以确定各种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协议。换言之,只要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均为合同,不管它涉及哪个法律部门和何种法律关系。因此,合同除应包括民法中的合同外,还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家合同等。二是狭义的合同概念。此种观点认为,合同专指民法上的合同,"合同(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因此,凡是以确定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可称为合同。至于行

国际经济法论文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题目: 欧盟对华反倾销影响研究——以光伏产品反倾销案为例 姓名: 班级: 专业: 学院: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题目欧盟对华反倾销影响研究——以光伏产品反倾销案为例研究方向 本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状况(文献综述 国外研究现状: 美国经济学家认为倾销实际就是一种全国性市场之间的价格歧视,即对同一消费者或不同消费者以不同价格出售不同单位的同一商品。这一定义首次把倾销与具有补贴性质的出口奖励区分开来,指出倾销是指企业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具有分割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的能力,通过不公平的价格手段获取最大的利润。 世界银行高级经济学家最近表示,鉴于世贸组织对各国反倾销行为约束比较软弱,因此即使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倾销存在,某一国产品仍然可能被认为是倾销,反倾销规则的这种软弱性使得反倾销与世界经济形势的起伏紧密相连,每当世界经济形势低迷的时候,反倾销往往成为世界各国实施贸易保护的首选方案。

本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状况(文献综述) 国内研究现状: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于中国面临的反倾销诉讼、企业如何有效应诉等问题给予了很多关注。以往的研究大都把重点放在如何让中国达到欧盟反倾销法规定的“市场经济地位”而不受其“非市场经济规则"的约束以及中国企业该如何应对来自欧盟反倾销诉讼案件等问题上。但现在也开始有部分学者把研究领域转向反倾销规避与反规避问题的研究、反倾销产业损害问题、倾销与反倾销的博弈分析等等。 鉴于以往研究经验中国应加强反倾销应诉机制的建立,加强国内反倾销立法,通过反倾销机制来维护本国相关产业的利益。 2012年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反倾销以来,国内大批学者更积极地投入到研究欧盟对华反倾销给国内相关产业企业带来的影响 中来,对该问题又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

经济法论文参考文献精选3篇

经济法论文参考文献精选3篇 经济法论文参考文献精选1篇 《经济法》,杨紫烜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及修订最新版 《经济法学》,李昌麒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1999版及修订最新版 《经济法原理》,王保树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及修订最新版 《经济法学》,漆多俊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及修订最新版 《经济法》,潘静成,刘文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及修订最新版 《经济法教程》,顾功耘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 《经济法学理与案例分析》陈大刚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新编经济法教程》陈大刚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经济法学》侯怀霞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经济法总论》,史际春,邓峰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版 《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第1版 《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王全兴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 《经济法的法学与经济学分析》,吕忠梅,刘大洪著,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 《经济法基础理论》,漆多俊著,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及修订各版 《欧共体竞争法》,王晓晔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孔祥俊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 《反垄断法研究》,曹士兵著,法律出版社1996年 《税法原理》,张守文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 《金融监管法论》,张忠军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 《法经济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研究》,刘大洪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

《政府改革与第三部门发展》,吴锦良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 《经济法论丛》,漆多俊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 《经济法学评论》,史际春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 《经济法研究》,杨紫烜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论丛》,徐杰主编,法律出版社 《财税法论丛》,刘剑文主编,法律出版社 各类报刊杂志,网站有关经济法的论文 《经济法概论》,(日)金泽良雄著,满达人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版 《经济法》,(法)阿莱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著,宇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 《经济法理论》,(苏)B、B、拉普捷夫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室编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年 《德国经济行政法》,罗尔夫、斯特博著,苏颖霞,陈少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 《管制与市场》,[美]丹尼尔、F、史普博著,余晖等译,上海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 《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德]马克斯、韦伯著,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 《经济法的挑战》,苏永钦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公平交易法新论》,赖源河编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 《日本税法》,[日]金子宏著,战宪斌,郑林银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 《法和经济学》,[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著,张军等译,上海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 《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下册,[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 《反托拉斯法》(第二版),[美]波斯纳著,孙秋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经济法课程心得体会

经济法课程心得体会 之前法律给我的印象往往是比较实质性的意义,比如哪些事情可为或不可为,哪些事情符合规定,哪些事情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对于经济法,我更是一知半解。当得知学习《经济法》这个课程以后,我原以为这门课就是告诉我们经济法的有关条例,一定很非常枯燥。但是,学了这门课以后,我了解到很多关于经济法的知识,也觉得非常的有趣。 这门课里,在程老师的讲解中,他穿插引用了许多生动的案例,使我们听得津津有味,让我们真切的感受到经济法对国民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所起到的贡献,也了解并体会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学完这门课以后,我深化了对法律模糊不清的印象,明确了经济法的概念,全面认识了经济法的功能。 在诸多的经济法条文中,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有着深刻的印象。在日常生活中,消费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活动,而消费者是消费的主体;在经济法学上,消费者是是在经济运行中与政府和企业并列的三大主体之一;在法学上,消费者是消费权益保护最重要的主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力及该权力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应有的效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在商业界里,总会发生很多买假索赔甚至是知假买假再索赔的案件。而针对这种现象,1993年10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便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立的“1+1”赔偿制度。正是因为这种“1+1”赔偿制度的存在,才引发了以王海为代表的一些人,知假买假,通过诉讼索赔,获得收入,新闻媒介称为“王海现象”。 首先,王海的行为是否合法? 一种观点认为,王海购买商品是作为索赔的物证,并以取得双倍赔偿为最终目的,由此可知,王海“疑假买假”、“以假索赔”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商业经营行为。在这一商业经营行为中,“买假”是投资,“索赔”是获利。王海的这种商业经营行为没有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因而是一种非法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海将他怀疑有假的商品买回后就对该商品拥有了所有权,他“以假索赔”是行使所有权的合法行为。再者,商品的最终消费者不一定必须是购买者,商品的购买者有权将该将该商品或自用或赠与他人或用于索赔,他人无权干涉。 对于这个问题,以索赔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可见,作为消费者,一要有为生活消费需要的目的;二是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三必须是自然人。王海们以获双赔为目的,“知假买假”显然不具备消费者的三个要素,牵强附会地“打擦边球”,认为消费者除生产者、经营者以外的人,硬将他们纳人消费者范畴,这种做法不仅与法律规定不符,也不能使人信服。但是,王海们不是消费者是一回事,应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又是另一回事。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看,王海们的行为有利于实

经济法论文选题 题目汇总

一、民法总论 1、论我国民事权利救济制度 2、我国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3、论胎儿利益的私法保护 4、论民事法律行为 5、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6、论意思表示 7、民事权利的类型化和体系构建 8、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 9、论法人的民事责任 10、论我国宣告失踪制度 11、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 12、论财团法人制度 13、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4、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 15、论诚实信用原则 16、论公序良俗原则 17、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 18、论隐名合伙

19、论有限合伙 20、我国时效制度的构建 21、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22、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 23、论无权代理 24、论表见代理 25、论复代理 26、论损害赔偿范围与因果关系 27、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28、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29、论取得时效 30、论除斥期间 31、论法人人格否认 32、论惩罚性损害赔偿与消费者保护 33、论过错责任原则 34、论无过错责任原则 35、论意思表示瑕疵与补救 36、论合伙债务 37、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38、论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 39、论法人财产的有限责任 40、论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41、论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 42、论法人名称权 43、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44、论学校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45、论民法上的请求权竞合 46、论民事代理权的滥用 二、物权法 1、论所有权的限制 2、论相邻关系 3、论物权的效力 4、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5、论物权法定原则 6、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 7、论物权公示公信制度 8、论善意取得制度

9、论取得时效制度 10、论物权行为 11、论悬赏广告 12、论典权 13、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4、论占有制度 15、论最高额保证 16、论所有权保留制度 17、论物权的变动 18、论无权处分 19、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完善 三、合同法 1.论合同的解除 2.论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3.论合同的附随义务 4.论第三人利益合同 5.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6.论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 7.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国际经济法学习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国际经济法学习心得(精选多篇) 第一篇:国际经济法学习心得 国际经济法学习心得 在国际经济法的课程学习中,国际贸易术语的学习与理解显得很重要。虽然这些标准和规则的共同条件是由各种民间组织制定的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与任意性,但却是在在广泛的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其起到了简化交易程序,缩短交易时间,节省交易成本的目的。同时也为解释合同和解决争议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下面仅就我自学到的知识谈谈对若干贸易术语的理解与认识。 首先是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即是由卖方到卖方的工厂去提货,只要买方出了卖方的工厂大门货物所产生的一切风险与所有的一切费用均由买方负责,卖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它适用于海(水)路、陆路、空中运输的国际货物,它给予买方的风险是最大的,买方除了承担把货物运至装运地和运到目的地的货物运输费用外还要承担货物在卖方国家的出口手续等费用,另外为了货物的安全买方还要买一份保险,若是卖方所在国家不允许该货物出口,其风险亦是由买方承担。所以exw除了特种货物买卖、折价销售货物合同买卖外在国际商事贸易中很少用。当买方无力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时,也不宜选择这一贸易术语。

与exw相对应的是ddp(完税后交货)这组贸易术语正好与exw相反,它是要求将货物送上门后才算履行完交货手续。即货物从卖方所在国出发卖方需承担对所有费用分别是:将货物运至装运地的费用、办理所在国货物出口的一切费用、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所有费用、货物在途中的风险及保险费用、办理买方所在国进口结关手续和进口所要承担的一切费用。所以ddp与exw相反为卖方所设对义务是最大的,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把货物送上门才算完,之前的所有费用及风险均由卖方承担。所以这种贸易术语一般在经济萧条时期企业利润下滑时卖方主动出击时,卖方薄利多销时选用。在卖方无力办理买方所在国进口结关手续时,同样也不宜选择这一贸易术语。 下面的是国际经济法中最重要的三个贸易术语:fob、cif、cfr这三组术语的共同点是:①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货物装运上船②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③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④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它们的不同点我也找到了一个表将其概括下来了。参见下表: 在此举一个例子来说明来说明这三个术语中的具体运用和这一个术语告诉了我们什么信息。例如:“中美之间签订了300吨的钢材买卖合同,约定fob上海”就这么短短的一句话就告诉了我们11个信息。分别是:1、中国是卖方,美国是买方。2、钢材是从上海装运。 3、有买方(美国)自己负责运输。 4、卖方无买保险的义务,为了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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