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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中介机构管理,提高中介机构工作质量、工作效率,使中介费用的使用效能最优,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信息披露、资产重组、审计等业务所涉及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公关公司等机构。上海、香港两地的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因属公司必须的固定的业务机构,且发生的费用是固定的,其管理不适用此办法。

三.职责

1.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中介机构的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咨询机构、律师事务所、公关公司等机构管理。

2.财务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的具体管理。

四.管理程序

㈠中介机构的确定

1.因业务需要需聘请中介机构的,由业务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2.公司领导同意聘请中介机构的,由业务主管初步选定几家备选机构,查看相关资质、业务能力、业务范围等资料,若是以前合作过的单位,应参考前次工作业绩评价情况,必要时可请相关业务单位配合审查,审查合格后选择一到两家候选单位进行洽谈。业务主管应就业务范围、业务开展方式、费用额度及支付方式等内容与初选单位

协商、谈判,并形成初步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3.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确定合作的中介机构。如被领导否决,应重新履行选择、审批程序。

㈡合同的签定

1.中介机构一经确定,业务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签订服务合同或服务协议及相关保密协议。

2.合同或协议条款应包括且不局限于业务范围、业务开展方式、费用额度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必要时可请公司法律顾问审核把关。

3.合同初稿经公司主管领导审议后,即可签订正式合同。

4.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中介机构,一份留公司存档备查。(留公司董秘处?)

㈢合同的履行

1.业务主管部门有责任有义务监督和督促中介机构按合同要求的时限、范围、方式开展业务,为公司提供所需的服务。

2.费用的支付

①中介费用的支付数额、支付方式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执行。同时费用支付需纳入单位月度支付计划,并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②中介费用的支付时间、数额一旦确定下来,财务部必须优先安排支付。支付确有困难的,需说明原因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后延缓支付。

③董秘处应建立健全中介费用台帐,详细登记中介机构名称、支

付数额、支付时间、经办人等。

④财务部负责管理的中介机构发生的费用,应在支付后及时通知董秘处费用管理人员,以便登记台账。

3.合同变更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出现较大分歧,按照合同条款尚不能解决,或出现新情况、新变化需补充或变更合同的,业务主管应积极组织签定补充协议或变更合同。

㈣中介机构业绩评价

1.凡与中介机构有业务联系的相关单位,应建立中介机构工作台帐,对中介机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写实记录,以便于与中介机构核对工作量。

2.中介机构工作结束后,业务主管应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对中介机构的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并记录在案,备下次合作时作为评价依据。(参见附件一:《中介机构工作业绩综合评价表》)㈤建立中介机构档案库

业务部门应建立健全中介机构管理档案。设专人负责中介机构工作台帐和档案管理,台帐应详细登记中介机构名称、业务内容、合作时间、费用支付明细、工作业绩评价等内容。逐步形成中介机构档案库,作为今后工作中选择中介机构的参考依据。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董事会秘书处。

本管理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2007年11月5日

附件一

中介机构工作业绩综合评价表

(完整版)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20170820)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控制公司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指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员工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意识,提供法律素质,增强以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三条公司要在遵守法律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要自觉遵守法律,探索运用法律管理企业的方法与途径,最终实现依法治企的目标。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公司下属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法律实务包括投资融资、公司重组、资产处置、债权债务、诉讼仲裁、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招标投标、外聘律师、法律咨询等法律实务及公司与外部主体之间产生的其他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关系而发生的法律事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公司设立法务部,归口管理本制度项下的法律事务工作。法务部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管理或承办法律事务。 第七条法务部人员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持有律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法务部履行如下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研究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时向公司领导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及应采用的法律对策,协助公司领导正确理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对公司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并进行法律评价,研究公司新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对策。 (三)参与公司对外进行的业务谈判,对协议、合同的起草提供法律意见。 (四)审查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出具书面意见。根据本制度及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审查二级公司的合同、协议或其他重要法律文件并出具书面意见。(五)参加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公司改建等涉及公司权益的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六)协助办理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专项法律事务。 (七)统一管理公司的诉讼仲裁事务,指导下属公司在当地直接办理的诉讼仲裁活动,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或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八)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法规培训工作。 (九)开展与公司业务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十)归口管理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三、抓好中介机构的专项治理工作。对中介机构、设计单位、评估单位的具体名称、聘用程序、费用确定、具体金额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按时向集团公司上报。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台“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范中介机构的聘用和管理。要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和中介机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单项总结。完成时间:11月20日。 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为规范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行为,现将《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聘用机构办法通知 市国资委办公室 2010年4月19日印发

共印40份 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行为,是指市国资委和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组织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活动。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信的原则,坚持制度化、程序化和市场化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统一管理聘用中介机构事宜。市国资委成立选聘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组织选聘工作。 第五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拍卖等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选聘条件及备选库的建立 第六条市国资委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七条中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峄化公司及各部室车间、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直属公司总经理和总法律顾问领导,作为公司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规章制度管理 第五条公司通过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促进依法治企。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含修改和废止,下同)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向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备案并负责落实。 第九条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制订计划书,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条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与起草部门协商,经公总经理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草案及修改草案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 (三)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宗旨; (四)起草部门和起草责任人的组成; (五)规章制度草案的适用范围; (六)负责规章制度实施的部门; (七)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

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为高新区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四条坚持“非禁即可”的市场准入原则,凡具备相关执业资质(资格)、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均可进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为全区项目建设提供相关中介服务,参与行政审批服务的市场竞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进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从事服务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条件:通过工商注册取得独立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专门的执业人员,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资质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资质条件的,应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三)资格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执业人员应当具备资格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四)具有良好的服务信誉,近三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建立中介超市 第五条建立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下称“中介超市”),凡为我区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均可到“中介超市”进行信息登记备案,进入信息库,登记备案信息及时在网站公示。 第六条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平台,对进入信息库的中介机构,通过该信息平台,向社会逐一公开中介机构和服务事项相关信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等服务。 第四章执业、收费与时限

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河南小浪底水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河南小浪底水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中介机构从事审计业务的活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选聘法律、审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中介机构选聘责任部门、业务范围第四条选聘中介机构的责任部门是公司财务部。 第五条选聘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 (一)控股子公司的年报审计; (二)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 (三)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工程结算审核; (四)投资项目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 (五)公司投资业务的法律咨询工作; (六)其他需要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选聘程序 第六条选聘中介机构可以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形式,一般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形式,特殊情况经公司总经理或授权副总经理同意后也可以采取指定方式。 第七条竞争性谈判选聘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标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中介机构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介机构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中介机构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与单一中介机构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的商务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中介机构。 (五)中介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确定中介机构,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其他中介机构。 第八条询价选聘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相关领导和部门人员组成。询价小组应当对服务项目的价格和评定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中介机构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项目需求,

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介绍

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9-11-14 来源:市国资委阅读次数:5382 名称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07-8-6 下午02:08:32 文件编号 信息内容(2007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及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聘用中介机构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省国资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或企业聘用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省国资委通过比选方式建立统一的四川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省国资委或企业应当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 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都有为省国资委或企业提供服务的资格,不受任何歧视。 第五条省国资委政策法规部门牵头建立备选库并对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 省国资委主办业务处室或企业承办部门负责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省国资委纪委监察、企业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参与,对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实施监督。 第六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选聘中介机构,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无规定的,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备选库的建立 第七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关执业资质,连续执业3年以上; (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的行为; (三)上年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年检; (四)在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方面有规范健全的制度; (五)资产规模、专业人员数量、业绩等指标在同行业中具有比较优势。 第八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将下列相关资料报送省国资委政策法规部门:(一)书面申请; (二)注册资金、人员构成、部门设置、质量和风险控制等基本情况; (三)过去执业的业绩,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 (四)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专业人员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 (八)其他有关资料。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报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件、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一)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 (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 (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 第四条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 (二)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执业资格认证,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按规定办理; (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四)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实施的中介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服务。 第六条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 (一)对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收费等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对评估、代理、认证、招标服务收费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对检验、鉴定、公证、仲裁收费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中介机构考核办法

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业务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及所出资的市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聘用中介机构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市管企业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文件,结合我市国资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或企业聘用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考核原则。中介机构的考核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方式。集中考核与日常考核、查阅资料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考核组织。市国资委财务监督与审计评价科负责具体组织考核工作。 第六条考核时间。对中介机构的考核实行每年集中考核一次,并结合日常考核。 第七条考核内容与评定标准。主要针对中介机构的基

本情况、项目审计质量和职业操守等方面,依据集中考核与日常考核结合的方式,实行l00分制负向扣分考核。 (一)集中考核 单位基本情况5分。即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情况。包括:①有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是否有不良社会记录,被有关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查处;②办公场所与制度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建立质量控制、风险控制、财务管理及档案管理等制度规定;是否制定廉洁自律规定及贯彻落实情况等。 (二)日常考核 1、审计力量5分。参与审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项目审计及复核人员是否配备到位;审计人员审计服务是否良好,是否积极配合财务监督与审计评价科的要求进行现场勘察。 2、审计质量60分。审计质量是否符合预定要求;审计报告是否规范;审计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建设性。在审计业务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重大差错的一次扣减20分,累计扣减。 3、审计报告是否符合考核分配科的相关要求,10分。 4、审计时效10分。审计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延期原因是否合理。未经财务监督与审计评价科许可顺延的,每延误一天扣一分,直到扣完为止。

大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心得

大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心得、体会及创新构想 本人1999年至今在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主要处理公司企业法律事务,并在广东某几家大型房地产、酒店、中医药集团公司兼任法律事务部经理、监察法务中心总经理助理多年,组建或参与组建多家大型企业法律事务部。 在管理公司法律事务的工作中,为切实提高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水平,拓展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领域,有效的预防、控制公司法律风险,使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步入一个全面、高效的新时代,我不但积极处理公司的诉讼案件,并取得有利的结果,而且在公司法律风险的预防控制等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希望在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面有所作为。现将我对大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心得、体会及今后的工作创新构想简单总结、汇报如下,并请指教。 一、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依法治国”和“依法治企”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依法治国、依法治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把追求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并融入新的市场经济时代。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障公司健康、稳定、长远发展为根本出发点,以有效预防控制法律风险为根本目的,使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向依法规范、依法管理、依法运行转变。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司领导干部与广大员工相结合的原则。公司领导干部的重视是做

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证,最好由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实行直接领导,单设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形成工作的组织保障,以确保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规划的要求落到实处。同时,坚持普法教育与公司经营管理实践活动相结合原则,通过对广大员工持续实施普法宣传教育,把学法与用法、学法与守法、学法与依法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公司领导干部与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以符合市场经济与国际一流公司的要求。 2、坚持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与适应我国完善市场经济环境的新形势需要相结合的原则,与时俱进。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中心,结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及上市公司的新要求,积极探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新思路、新措施和新方法,努力提高公司依法决策经营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3、坚持积极发挥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法律风险预防、控制职能和作用的原则。把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贯穿于公司决策、执行、监督工作的全过程,覆盖、渗透至公司经营和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与各个方面,提高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水平和企业法律风险的预防控制水平。将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和分析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有可能引发公司、个人违规、违纪、,承担法律责任的倾向性问题,努力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监督等方面提出防范措施和相应对策。 (三)、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对法律事务进行管理的具体工作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即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处理法律事务,尽量不受其他因素的制约; 2、以加强和完善公司内部经营风险控制和管理、预防法律风险为工作重点;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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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标 签】市场中介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文 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发文日期】2008-01-30 【实施时间】2008-01-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赐贵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中介管理,规范市场中介执业行为,维护市场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和涉及中介管理活动有关的组织和

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按规定的规则和程序为委托人提供经济鉴证、咨询、培训、经纪以及其他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 (一)会计、审计等独立审计机构; (二)资产、土地、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房地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等评估机构; (三)检测、检验、认证等鉴定机构; (四)测绘、监理、科技、档案、培训、担保等服务机构; (五)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调查等咨询机构; (六)职业、人才、婚姻、教育等介绍机构; (七)工商登记、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拆迁、政府采购、拍卖、因私出入境、经纪等代理机构; (八)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将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中介机构的发展政策,优化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环境。 第六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业务管理,依法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中介执业活动实施有效管理。 工商、税务、财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建立中介管理协调制度,确定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市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监督管理的协调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违法执业的,有权向有监管职责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

公司法务部职责 (一)选聘和考核法律服务机构 1、依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及法律服务需求,对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广泛考察和比较,选聘一家具有规模性和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签约担任公司的常年律师顾问; 2、制定常年律师顾问的工作考核办法,对该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评审及考核;对于不适应或不适合担任公司常年律师顾问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更换。 (二)决策法律支持 从法律专业角度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为公司领导的决策提供支持,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实现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规范化。 (三)公司内部法律风险管控 1、协助公司管理层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2、对公司管理存在缺陷的部门进行法律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方案和建议,逐步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3、对公司员工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涉嫌贪污、受贿、渎职、失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提出内部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追究的具体意见并报公司管理层审核; 4、执行公司管理层做出对公司员工追究责任的具体措施。(四)公司法务档案管理 收集、整理、保管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资料,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档案管理。

(五)公司外部法律风险防范 1、参与公司重大经济活动的谈判,提出减少或避免交易法律风险的措施和法律意见; 2、协助公司各业务部门与分支机构起草、修订、审核业务合同并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力争保证合同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3、处理或委托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处理公司涉及的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六)法律风险分析报告 1、公司法务部每半年应当向总经理递交书面《公司法律风险报告》一份; 2、报告中应当载明报告期内公司所遇到的纠纷处理情况及涉及或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七)公司法务部的人员编制及管理方式 1、法务部的人员编制为3人,其中经理一人,外部法律事务专员一人,内部法律事务专员一人; 2、法务部经理负责法务部的全面工作;内外法律事务专员在法务部经理的管理和领导下,团结协助完成公司的法务工作。 (八)完成公司总经理安排的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xx市审计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xx市审计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x政〔2010〕5 6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依法设立、合法存续,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证书。 (二)执业三年(含三年)以上,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近三年内没有违规违法行为。 第四条市审计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原则上选择5至10家社会中介机构作为协审单位,签订协审合同,聘期一般为两年。 第五条当审计任务重、中标的社会中介机构无法满足具体项目审计需要时,经市政府同意,市审计局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另行确定符合条件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 第六条市审计局每年根据审计任务,从中标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社会中介机构,由市审计局与其签订项目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明确以下内容:(一)审计目标、内容和职责范围; (二)工作时限和要求; (三)权利和义务; (四)廉洁、回避和保密承诺;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xx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计,并对出具的项目协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社会中介机构在接受审计任务时,应按要求配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并将参审人员名单报送市审计局。未经市审计局同意,社会中介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参审人员。如发现社会中介机构所派人员不符合审计要求的,市审计局有权要求社会中介机构及时调换。 第九条社会中介机构须直接从市审计局接收审计资料。在项目审计过程中,若确需建设单位增补其他资料的,由市审计局向建设单位调取相关资料后,转交给社会中介机构。社会中介机构自接到市审计局项目协审资料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实施方案报送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审计中心)备案。实施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与重点,审计起止时间,审计组织措施与人员分工,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现场实地踏勘、工程量测量、工程价款核对及有关事项协调时,由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社会中介机构在协审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 线索和问题,3日内向市审计局报告。审计过程中,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单独与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业务接触。 第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审 计任务。若需延长审计期限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向市审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审计局研究后给予书面答复。否则,每迟延1天,扣应付审计费的1%;以此类推,

晋城煤业集团中介服务机构聘用管理办法(最终稿)

晋城煤业集团中介服务机构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晋城煤业集团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活动,根据山西省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领导组《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市场中介组织涉煤涉焦执业活动中突出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专组〔2010〕2号)和晋城煤业集团《关于开展中介机构清理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晋煤集发字〔2011〕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介服务机构的聘用,遵循如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分级负责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动态管理和综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或组织。主要包括:(一)勘察、设计和监理等服务机构; (二)审计机构; (三)土地、资源、资产、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地质灾害和信用评价等评估评价机构; (四)检测、检验、认证和鉴定等服务机构; (五)企业管理、法律和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机构; (六)进出口、招投标和拍卖等代理机构; (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需要聘请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蓝焰公司、分公司、直管单位和控股(全资)子公司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活动,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业务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 (一)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的信息收集、服务质量考评等基础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机关处室及蓝焰公司牵头承办业务所需中介服务机构的选聘。 (三)负责集团公司分公司和直管单位承办的建设项目所需中介服务机构的选聘。 (四)负责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 (五)监督和指导各单位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工作。 第六条机关处室(含各产业局) (一)配合招标办开展本处室牵头承办业务所需中介服务机构的选聘活动。 (二)牵头实施、协调服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三)负责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过程的协调与管理,并客观评价其服务质量。 (四)给予各子分公司专业指导。 第七条基层单位 (一)集团公司分公司、直管单位 1、对由其承办的建设项目,配合招标办开展所需中介服务机构的选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 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峄化公司及各部室车间、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直属公司总经理和总法律顾问领导,作为公司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规章制度管理 第五条公司经过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促进依法治企。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含修改和废止,下同)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向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备案并负责落实。 第九条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制订计划书,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条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与起草部门协商,经公总经理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草案及修改草案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5-09 08:50:17信息来源: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作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中介机构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从业行为,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统一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消费者以及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开发区职能部门以外的入驻中心的所有窗口单位(含其他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一)独立审计机构; (二)房产、土地、安全、环保、节能、工程造价等评估机构; (三)具有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质的咨询机构; (四)规划建筑设计、审图等机构。 中介服务机构要具备合法设立的条件,并取得相应资质,才能在中心设立窗口开展业务,并将合法设立的相关材料报中心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二、管理原则 根据自愿的原则,经中心批准,中介机构可在中心设立服务窗口从事中介服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按照“独立自律、公正高效、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原则,遵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依法开展中介业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 三、管理内容 (一)规范执业行为 1.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执业人员情况公示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投诉电话和地址等事项,自觉接受企业、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2.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遵守业务规则和职业道德,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报告应当真实、合法,还应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3.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除即时办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执行收费登记制、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内容包括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委托事项的履行情况等。 (二)严禁违规行为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严禁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2.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3.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4.无证照执业或同一执业资格证跨单位执业,以及超经营范围执业; 5.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聘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6.利用执业便利违规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7.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执业行为或其他行为。 中介机构服务窗口有上述损害中心形象的行为者,中心有权要求中介服务窗口撤出中心。 四、管理措施 中介服务机构进驻窗口要自觉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中心管理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及业务协调。中心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对其窗口进行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中介窗口工作人员有不服从中

国资办及所监管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

XX县国资办及所监管企业中介机构 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和县国资办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监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行为,强化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国企廉政建设,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国资办或所监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法律顾问等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县国资办通过比选方式建立统一的XX县国资办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县国资办或所监管企业应当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 第五条县国资办负责中介机构库的管理,并根据国资监管工作的需要聘用中介机构;所监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具体负责聘用中介机构有关事宜。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及企业内部监督机构等相关部门对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实施监督。 1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服务范围 第六条聘用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 (一)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和清算; (二)除上市公司以外的股权比例变动; (三)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 (五)年终财务决算审计;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专项财务检查、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和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八)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 (九)与建设工程(包括政府性代建工程及企业自身的商业开发建设等)有关的造价咨询中介服务; (十)法律顾问服务; (十一)企业重大投资(包括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的投资行为)的项目论证;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县国资办根据监管工作要求确定的其他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事项。 第三章备选库的建立 第七条县国资办对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每个单项备选库原则上由五家中介机构组成。 第八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中钞特种防伪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与现代企业制度的需求,依法经营,维护公司自身 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到 的法律性事务。 第三条法律事务工作的原则是:学法、知法、守法、依法。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由综合部具体负责,其具体职责是: (一) 聘请外部专业律师,与相关法律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二) 维护公司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商业秘密不受侵害; (三) 当公司与外部单位发生法律纠纷时,代理公司参与诉讼、或 非诉讼 事件的调解、仲裁活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 协助公司有关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增加 员工的 法律知识,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制观念; (五) 配合有关部门对公司经营、业务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六) 代表公司参加有关的法律活动。 第五条公司聘请的专业律师和法律服务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草拟或配合有关部门草拟各种法律文件、审查、修改文书; (二)审查与修改各种合同、协议及有关法律文件,使公司与外部经济往来规 范化,具体见《合同管理办法》; (三)审查各种制度的合法性; (四)参与标的较大或条款复杂的经济合同谈判,努力使企业利益最大化,避 免经营风险; (五)为公司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第七条公司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及外部专业律师的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与法律服务机构及外部专业律师的联系通过综合部进 行,综合部可授权相关部门直接与法律服务机构及外部专业律师的联系。 第九条综合部及有关部门须设专人负责法律事务。 第十条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1999年2255号文)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1999〕225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经委、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纠风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务院纠风办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一)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 (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 (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 第四条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 (二)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执业资格认证,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按规定办理; (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四)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实施的中介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服务。 第六条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 (一)对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收费等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对评估、代理、认证、招标服务收费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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