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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

(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28

日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管理与保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我省沿海滩涂围垦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沿海滩涂围垦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滩涂围垦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其他形式从事滩涂围垦。

国家保护依法从事滩涂围垦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滩涂围垦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择优开发、综合利用、讲求效益。

第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滩涂围垦主管机关,负责全省沿海滩涂围垦的建设和管理。

沿海各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沿海滩涂围垦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对滩涂围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滩涂围垦规划,应当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当地自然、经济、技术等条件,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统一编制。滩涂围垦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和环境、资源保护相协调。

第八条全省滩涂围垦总体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土地、建设、科技、农业、交通、水产、环保、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区域的滩涂围垦规划,由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滩涂围垦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规划是从事滩涂围垦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九条投资滩涂围垦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分级管理权限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围垦工程项目,按国家规定办理。

在垦区内,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应当向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滩涂所在地的单位和个人享有优先围垦权。

投资者申请围垦的滩涂同第三者有权益关系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申请滩涂围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滩涂围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三)联合投资滩涂围垦工程的,由联合投资者出具的申请人委托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建设滩涂围垦工程,必须按照滩涂围垦技术规程进行设计和施工。

滩涂围垦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建设滩涂围垦工程时,投资者应当按照《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其海堤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并树立标志。

已建滩涂围垦工程尚未划定海堤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四条投资者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滩涂围垦工程的质量检查和分部、分项、竣工验收工作。

滩涂围垦工程竣工后,投资者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计划、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验收合格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在三个月内核定垦区范围、面积,确权发证。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滩涂围垦工程项目,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围垦。逾期不动工围垦的,由原审批机关撤销批准文件。

第三章管理与保护第十六条投资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投资情况获得垦区面积70-80%的使用权;

(二)在垦区内开发耕地的,依照《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给予再造耕地补助费;

(三)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五年内免交农林特产税。种植粮食作物的,五年内免交农业税和不负担粮食定购任务;

(四)经批准用于非农业生产建设的,免交土地出让金和五十年内的土地使

用费;

(五)土地使用期限按照用途确定:农业、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六)在使用期限内土地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出租、抵押;

(七)使用期满后,可以申请延期使用。

第十七条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商投资滩涂围垦的,还可享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投资的沿海滩涂围垦工程交付使用并进行耕地开发的,可按垦区开发形成耕地面积的5-15%增加用地指标,用于本辖区内异地非农业建设。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以及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筹集滩涂围垦专项资金,用于滩涂围垦建设。

围垦专项资金主要由预算内基建投资、财政补助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发专项基金、土地出让金等构成。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条投资者应当负责垦区范围内沿海防护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滩涂围垦工程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禁止在海堤及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砂、取土、修坟等危害海堤安全的活动。

禁止在海堤上建房、放牧、垦植、开渠、挖窑、损坏植被、存放物料、进行集市贸易等影响海堤安全的活动。

禁止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海堤上的闸门以及其他设施。

第二十二条在海堤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等建筑物的,必须报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海堤兼作公路的,必须报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有关规定设计、施工、加固。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建立海堤安全监测和检查制度,加强海堤及设施的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围垦工程交付使用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工程维护管理机构,小型的围垦工程也应该确定专职维护管理人员。

垦区留成部分的水面和可耕地应当划出20-30%由工程维护管理机构生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垦区内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省水利、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工程维护管理机构缴纳维护管理费。

海堤兼做公路的,通过的车辆应当按规定向工程维护管理机构缴纳维护管理费。

收取的维护管理费专项用于工程设施维护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因围垦需要征用滩涂的,投资者应当给予原滩涂养殖使用权人合理补偿。

垦区土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原滩涂养殖使用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进行滩涂围垦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2000元至2万元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垦区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在责令期限内仍未缴纳的,处以应缴纳的维护管理费等额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造成相对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的应用解释权属福建省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练习题

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试题 一、判断题 1.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拒绝或者阻碍。(正确) 2.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日常行政检查工作,确保必要的检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对投诉举报较多、列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记录等情况的,可以增加行政检查次数。(正确) 3.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错误,正确表述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4.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执法管辖争议的,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提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正确) 5.一个行政执法机关有多个所属行政执法机构、行使多项行政执法职权的,可以整合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组建综合的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职权。(正确)

6.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政执法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执法。(错误,正确表述为:县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政执法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执法。) 7.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从事行政执法。(错误,正确表述为: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 8.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正确) 二、单项选择题 1.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起()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型、执法内容、执法结论等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其中行政征收和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全文公开。 A、五 B、六 C、七 D、八

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步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稳妥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的殡葬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和县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要相应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由5-7人组成。县直副局级以上单位和各村(社区、居委会)设立殡葬管理信息员,协助做好殡葬改革工作。 第五条县民政局是县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监察、公安、城管、交警、工商、卫生、交通、公路、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农机、财政、物价、建设、规划、国土、民族宗教、环保、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共同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殡葬改革工作纳入文明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有权向民政、监察等部

门检举、揭发。 第二章火化与管理 第七条划定火化区域。火化区范围为:以县城为中心,往邵阳方向以老红石煤矿路口(刻石碑处)为界,至楠木线路以县高级职业中学为界;往新宁方向以嚎塔井倒虹吸管为界,往向阳坝方向以斗蓬岭县水厂水泵房为界;往塘万堡方向以县委党校为界;往八一三方向以塘渡口和霞塘云分界处界碑为界;往县水泥厂方向以采石场为界,往梅子院村方向以原县造纸厂职工宿舍为界。 第八条在全县范围内死亡的人员原则上要实行火化,以下人员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 (一)国家工作人员; (二)“五保户”; (三)无名尸体、交通事故及案件死亡人员; (四)患医学上认为烈性传染病死亡的; (五) 县城火化区域内死亡的居民。 第九条在本县范围内死亡应当火化的人员,必须到本县殡仪馆进行火化。未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将尸体运往外地火化的,不得享受费用补贴。 第十条有特殊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的殡葬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华侨回国安葬和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安葬的,民政部门按

规范要求城市绿地

城市绿地 第四十七条城市绿地分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五类。 第四十八条公园绿地相关指标应按相关专项规划内容执行。 第四十九条防护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防护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建卫生防护林带,且宽度不小于50 米; 2.水库四周的绿地宽度应不小于30米; 3.海岸防风林带宽度应根据《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规定:泥岸地段不少于100米;沙岸地段应不少于200米;岩岸地段不少于临海第一重山; 4.城市垃圾处理场周边的卫生防护林带宽度不宜小于300米; 5.古树名木应将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作为保护区范围,遇斜杆的古'.

树名木,其保护区为树干外扩7米的区域范围;古树保护区外扩5米的区域为 建设控制区,并严禁于3米的范围内埋设地下管线; 6.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第五十条道路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地等。道路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除古城保护区的传统街道外,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为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乔木栽植面积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 2.根据《创建森林城市》活动要求,种植乔木林带必须2行或2行以上;种植乔木分车绿带宽度、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主干道路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 3.交通岛绿地应突出城市景观特色,保证行车视线通透; 4.互通式立体交叉绿岛宜种植草坪等地被植物,形成开敞的绿化空间,草坪可孤植树、点缀花灌丛,立交桥下绿化应种植耐阴小乔木及灌木地被以适应光照不足的环境,桥体、桥柱、桥台等墙面应进行垂直绿化。 第五十一条在城市快速路和交通性主干路两侧应设置绿化带。道路两侧绿化带内不宜设置停车泊位,若确有需要,停车泊位等硬质地面不得超过路段内道路绿化带面积的 30%,且不得破坏绿化的连续性。绿化带宽度按以下规定控制: 1.快速路两侧应控制30米; 2.城市交通性主干路两侧应控制20米。 第五十二条在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设置绿化景观控制区(又称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按下列规定控制: 1.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1)立交路口匝道红线外侧不宜小于50米; '.

上饶市殡葬管理条例(2020)

上饶市殡葬管理条例(2020)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应当遵循绿色生态、文明节约、移风易俗、实行火葬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殡葬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葬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建立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健全殡葬管理工作机制和考核管理机制,保障基本殡葬服务经费。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文广新旅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做好殡葬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中约定殡葬管理措施。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均为火葬区域。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络等媒体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弘扬文明殡葬新风。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殡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劝导、举报。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建立民政、公安、财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之间人口死亡信息交换、共享机制。 第十条殡葬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提高殡葬行业服务水平,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殡葬设施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结合人口、土地、交通、环境等因素,制定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8〕89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 第六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 (二)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三)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强化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四)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五)统筹城乡消防工作发展,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包括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统一实施。 (六)加大消防投入,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七)每年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开展检查、考评,并强化考评结果运用。

泉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泉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以及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水行政执法,委托方将本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托方代为行使。 一、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跨县(市、区)和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水事违法案件,以及委托方交办的案件。 (三)负责实施水行政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和处理;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参与水事违法案件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配合打击“河湖乱占、乱采、乱堆、乱建”行为,协助开展河道采砂和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 (五)配合依法征收市本级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规费。 (六)配合依法开展水利专项和重点执法巡查工作,开展水利执法专项整治活动。 (七)负责公安水利联动执法体系建设工作,协调配合公安、司法部门查处职权范围内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八)负责对县(市、区)水政监察队伍进行工作指导,承办委托方和上级水行政执法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和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委托责任 1.委托方应当监督、指导受托方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2.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坟墓整治及殡葬设施建设奖补方案【最新版】

坟墓整治及殡葬设施建设奖补方案 为巩固和扩大殡葬改革成果,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省民政厅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节地生态安葬工作的通知》、《中共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违建坟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整治违建坟墓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奖补类型及标准 (一)坟墓整治奖补标准 1.奖补范围。2019年1月—2021年12月期间,迁移整治的201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农村散埋乱葬坟墓。 2.奖补对象。根据各县(市)区、高新区每年迁移整治农村散埋乱葬坟墓的总数,实施分档奖补,奖补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3.奖补标准。以各县(市)区、高新区实施迁移奖补的坟墓总台数为基数,年度完成迁移1000台以上旧墓的,市级财政奖补120万元;年度完成迁移601—1000台旧墓的,奖补80万元;年度完成迁

移400—600台旧墓的,奖补40万元。 (二)殡葬设施建设奖补标准 1.奖补对象。2019年1月—2022年3月期间,对全市新建城乡公益性公墓和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实施奖补。其中新建县级公益性公墓,奖补对象为县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单位;新建乡镇级公益性公墓,奖补对象为乡镇(街道)政府;新建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奖补对象为村(居)委会。 2.建设标准。按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2017〕6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5〕49号)建设要求,新建的城乡公益性公墓(县级或乡镇级)、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规模至少满足本服务区域30年的安葬(放)需求;公益性公墓设计墓位在1000台以上,且首期建设投用墓位在200台以上;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存放格位在500个以上。 3.奖补标准。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市级财政给予每个城乡公益性公墓奖补100万元。与此同时,参照《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省级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民事〔2019〕114号),在省级奖补专项资金的基础上,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XXXX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XXX X 闽建【2011】2号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省直、铁路、能源集团住房公积金治理机构: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2月30日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应坚持合法、合理、公布、公平,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的治理、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以下简称“治理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 治理中心应当设置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日常工作。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应持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范畴包括违反《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和违反住房公积金其它治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违反《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置手续的; (二)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八条违反其它住房公积金治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位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虚假证明的; (三)职工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职工恶意拖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五)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治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单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治理中心应当书面告知,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治理中心应立案查处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可在媒体上将单位或职工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布。 第十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 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置手续,逾期不整改的,由治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第37条规定,按下列处罚裁量基准分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单位职工人数在20人(含20人)以内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二)单位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100人(含100人)以内的,处以3万元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万元罚款: 1、单位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 2、单位逾期不整改,引发群体性事件阻碍社会稳固的; 3、单位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4、单位在治理中心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阻碍公务行为的; 5、单位发生两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治理中心书面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治理中心能够依据《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对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治理中心应事先告知违法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益。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殡仪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殡葬管理应遵循逐步提高火化率,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工作列入社会改革、城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与社会进步、经济建设同步发展。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级土地、公安、工商、卫生、物价、城市规划、技术监督、环保、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辖区内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为火葬区。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 实行火葬和土葬改革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 第七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习俗改革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火葬管理 第八条 火葬区内的公民死亡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 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死亡地的,须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第九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提交所在单位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的,应提交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火化,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火化通知。 第十条 遗体存放时间不得超过7日。因患甲类传染病死亡的,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殡葬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按照规定立即消毒,并在24小时内将遗体火化。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应在远离饮水源和居民点处两米以下深埋。 因刑侦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遗体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批准。 医疗教学、科研等单位需要利用遗体进行教学、科研的,由死亡者亲属和使用遗体的单位商定后,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手续。保留遗体所需费用,由要求保留者承担。 第十一条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存放、火化等,一律由殡仪馆等殡仪服务单位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仪服务业务。 火葬区内的医疗单位所属太平房应执行殡葬管理的有 关规定。 第十二条火葬区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当到当地民政和民族宗教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埋葬。

殡葬管理条例三篇

殡葬管理条例三篇 篇一:XX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和服务,推进殡葬改革,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XX省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愿意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的原则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化,改革土葬,禁止乱埋乱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耕地、林地;推行移风易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殡葬改革发展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保障对殡葬事业的财政投入。 第五条市、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殡葬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卫生、规划、国土、城管、林业、环保、民族、宗教、建设、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丧葬管理 第六条城市、镇规划区为实行火化的区域,其他实行火化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殡葬改革发展规划划定和调整,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区域外为土葬区;愿意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第八条火化区的居民和土葬区的非农村居民死亡后,应当实行火化。在火化区死亡的外地公民,就近火化。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除外。 在实行火化的地区,禁止遗体土葬或者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运送到允许土葬的地区土葬。 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运往异地的,应当经遗体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批。 第九条建有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地区,遗体应当安葬在公墓内。 未建有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地区,遗体应当安葬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遗体安葬提倡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条火化遗体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或者无主遗体应当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一条遗体应当在7日内火化,腐烂遗体立即火化。需要延期火化的,应当经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批准。 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实行火化。第十二条遗体处理的有关费用由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无名、无主遗体的DNA检材提取、火化等处理费用,由发现地的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从社会救济费中支出。

度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交通法律知识模拟试题b

2013年度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 交通法律知识练习题B 一、判断题 1、执勤所需的文书、表格、皮尺等用品可放在背(挂)挎包内。(×) 2、两名以上交通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 (√) 3、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可佩戴有色眼镜。(√) 4、《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是在《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细化》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的。(√) 5、《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原则上将每一个档次的处罚确定为一个确定的幅度,这实际上是取消行政自由裁量权而不是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交通部负责审批。 (×)8、2008年福建省交通厅发布的《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这一文件的性质属于地方性法规。(×)9、行使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

10、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11、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及时受理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12、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10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需要重新提出申请。(×)1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工本费由申请人承担。(×)14、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1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15、在春运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16、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保护工作。(×)17、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总则中有关规定,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费用应当纳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18、新建、改建公路与既有城市道路、铁路等线路交叉的,建设费用由新建、改建单位与原建设单位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19、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计收运杂

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

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 (2000年6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实行火葬,禁止土葬,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殡葬管理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卫生、交通、物价、建设、土地、环保、文化、司法行政、民族宗教、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五条殡仪馆是专门从事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和火化等殡葬业务的服务单位。 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上述殡葬服务业务。 第六条遗体应当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应当由非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在72小时内火化。高度腐烂的遗体,必须立即送殡仪馆火化。凡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有关部门批准,需要暂时保留的,应当存放在有防腐设备的殡仪馆,存放期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案情需要保存的除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殡葬管理部门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可对遗体实行强制性处理。所需经费由责任人支付;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没有责任人的,由当地财政部

自然灾害与防治试题

高二地理自然灾害与防治专题练习二 自编作业使用时间:2016.3.7 1、材料一2012年2月20日,我国首部地面沉降防治规划获得国务院批复。在我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地面沉降被定义为“缓变性地质灾害”,目前全国遭受地面沉降灾害的城市超过50个,华北地区尤为严重,累计损失高达三千多亿元。 材料二图为华北某城市附近地面沉降量等值线分 布图(单位:mm)。 (1)指出图示地区地面沉降幅度的分布特点,并简析其 主要成因。(9分) (2)针对该地区的地面沉降,除了加强宣传和监测外, 你还能为该地区的地面沉降防治工作提出哪些合理化建议?(6分) 2、读我图东部季风区局部图,图中所示河段位于中游平原,是洪涝多发之地。 (1) 分析图中所示河段洪涝多发的自然原因。(6分) (2)简述治理该河段洪涝灾害的措施。(9分) 3、阅读下列材料,完成以下问题。(15分) 材料:涝渍包含涝和渍两部分,涝是雨后农田积水,超过农作物耐淹能力而形成,而渍主要由于地下水位过高,导致土壤水分经常处于饱水状态,农作物根系活动层水分过多,不利于农作物生长,而形成渍灾。下图所示为我国南方河流R河中游某段,该河段雨季水位常在40米左右。此时,该地河谷平原易发生涝渍灾害。 (1)简析R河河谷平原雨季易发生涝渍灾害的原因。(9分)(2)提出治理该地涝渍灾害的措施。(6分) 4、读下图,完成下列要求 图12示意美国本土飓风、地震灾害的空 间分布。 (1)判断甲、乙自然灾害的种类并说明 判断的依据。(4分) (2)说明为防范上述灾害应采取的措施。 (6分)

5. 冬春季节,频繁南下的冷气团造成有些地区近地面的气温低于0℃,而上层气温仍然高于0℃,使得上层云中的水滴一直保持液态。当雨滴落入近地面空气层后冷却,并在较冷的地表物体上冻结成外表光滑而透明的冰层,气象学上称为“冻雨”。下图是“2011年1月2~3日我国冻雨区预报图”。读图完成下列问题。(15分 ) (1)图中A省是我国出现冻雨次数最多、持续时间最长、危害程度最重的省份。从天气系统和地形两方面分析其自然原因。(6分) (2)冻雨的主要危害有哪些?(9分) 6.据报道,2013年4月初,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及临近地区因暴雨引发百年一遇的洪水灾害。下图示意阿根廷及周边地区。读图回答下列问题。(15分) (1)分析上述地区易发生洪涝灾害的自然原因。(9 分) (2)简述在野外考察时应如何避免洪水造成的人身 伤害。(6分) 7.下图示意我国沿海省级行政区风暴潮灾害系数,系数越大表示风暴潮灾害造成的损失越大。读图回答问题。(15分 ) (1)据图归纳我国沿海地区风暴潮灾害空间分布的主要特点,并分析原因。(6分) (2)阐述防御风暴潮的工程性措施。(9分) 8.下图为我国某区域图。读图回答问题。(15分 ) (1)指出A地洪水灾害多发的月份,并分析其气候原因。(6分) (2)指出A、B两地预防洪涝灾害应采取的不同措施。(9分)

整治三沿五区坟墓方案

蛟洋乡“三沿五区“乱建坟墓 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福建省殡葬改革“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省、市、乡,专项治理“三沿五区”[“三沿”是指沿铁路、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河道主干道两侧;“五区’’是指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经济开发区,水库、河流堤坝附近的水源保护区]乱建坟墓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切实制止“三沿五区"乱埋乱葬现象,促进我乡精神文明建设,现就我乡“三沿五区”乱建坟墓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乡风文明、加强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治丧的新风尚"为目标,以“三沿五区”裸露坟墓为整治内容,加大对“三沿五区”范围内新(修)建坟墓的治理力度,改变“三沿五区”乱埋乱葬现象,为促进我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人文环境。 二、治理范围 凡在“三沿五区’’范围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文化、考古价值的采取措施原地予以保留外,均属治理范围。治理重点村:沿省国道、高速公路、赣龙铁路沿线一重山内可视坟墓的村,主要有华家、苏康、丘坊、塘厦、东乾、达理、杨梅坑、蛟洋、崇头、坪埔。 三、治理要求 1、“三沿五区"内的坟墓必须在2009年1 2月3 1日之前迁移,迂移后应

覆土绿化,恢复地形地貌。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治的,经验收后,给墓主给予每座补助元的迁移费。“三沿五区”范围内的所有“活人墓”一律平毁。 2、治理坟墓的遗骸(骨灰),已建有骨灰存放堂的村必须安放在村级公益性骨灰堂,暂未建村级骨灰堂的村,不得在沿线可视一重山内进行安置。 3、严禁各村擅自出售坟地牟利,对非法出售墓地的由林业、国土部门进行查处。 4、重点工程项目迁移坟墓,如梅坝、下道湖、秋竹、小和、贵竹因工业开发和蛟城高速公路建设应迁移的坟墓一律不得在可视一重山内安置。 四、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2009年10月日一2009年11月日):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按照上级要求,采用发布通告、悬挂标语、印发宣传单、召开动员大会等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工作,把专项治理的意义、范围、方法和所依据的政策法规说明清楚,宣传到村、组、户,并做好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同时,各相关村包村工作队和村两委应组织人员对治理范围内的坟墓进行详细调查摸底,逐一登记造册,查清建墓户主、建墓时间、建墓地点、户主联系人电话,并将调查摸底情况于2009年11月5日前报民政办。 第二阶段(2009年11月日一11月30日):综合治理、落实整改阶段。 在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将清坟通知书发放到户。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对策。对推行殡葬改革和禁(清)坟以前的旧坟墓,可以采取覆土、植树遮蔽等方式处理;对此后的违规新建坟墓,要责令限期完成自行迁坟或平坟;对逾期拒不执行、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由乡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会同县殡葬监察大队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

江苏沿海滩涂围垦及开发利用项目管理办法

江苏沿海滩涂围垦及开发利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0年8月26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规范沿海滩涂围垦及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和管理,促进沿海滩涂资源的科学开发,依据《江苏沿海滩涂围垦及开发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滩涂规划》)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沿海地区内实施滩涂围垦及滩涂资源开发利用项目适用本办法。滩涂围垦项目主要包括围区围堤、促淤导堤和跨海大桥等;开发利用项目主要包括现代农业、生态旅游、临港产业及新型城镇建设等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条滩涂围垦及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滩涂规划》,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生态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实行科学、民主、合理决策,注重公平和效益。 第四条各级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依据《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滩涂规划》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或计划,使滩涂资源开发做到有序、可控。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安排全省滩涂围垦及开发利用项目的年度计划,并会同省财政部门、省国土资源部门制定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滩涂围垦及开发利用的项目管理。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审批滩涂围垦及开发利用项目,下达投资计划,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稽查。省沿海地区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滩涂围垦和开发建设,组织推进滩涂开发利用项目实施。财政部门负责滩涂围垦及开发利用项目各级财政性资金的筹措、下达和管理。海洋渔业部门负责滩涂围垦项目和开发利用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预审、海域使用权证书办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核准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计划管理、土地及开发利用整理、围垦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管理工作。农业资源开发部门负责滩涂农业围垦项目行业管理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由其审批的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相关环境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滩涂资源是我省重要的资源,也是我省实施沿海地区发展战略的基础,为避免资源开发的无序、失控,真正实现科学、合理、高效、可持续开发利用,沿海滩涂围垦及开发利用项目按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个阶段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七条农业、林业和生态环境等项目,经省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可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交通法律知识复习资料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交通法律知识复习资料 一、判断题 1、交通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各季节制服可根据情况自行着装。(×) 2、交通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 3、非工作时间,也可着制式服装。(×) 4、执勤所需的文书、表格、皮尺等用品可放在背(挂)挎包内。(×) 5、交通执法人员可以剃光头,但不能蓄胡须。(×) 6、除因工作需要或有眼疾外,交通执法人员不得戴有色眼镜。(√) 7、两名以上交通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 8、交通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可适当抽烟、饮酒。(×) 9、交通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执法证。(√) 10、登船检查可根据不同情况,现场核查船舶证书和有关文书。(√) 11、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不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12、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戴围巾、耳套。(×) 13、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 14、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15、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可佩戴有色眼镜。(×) 16、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 17、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双手抱胸。(×) 18、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在行政相对人面前打哈欠、伸懒腰等。(×) 19、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 20、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21、福建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制度第一次在全省交通系统发布实施的时间是2008年8月1日。(×) 22、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为了追求行政行为的公正、合理的需要而设置的(√) 23、“福建省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是在“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细化”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的(√) 24、“福建省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原则上将每一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档次,依次统一规定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五个层次(√) 25、修订后的“福建省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原则上将每一个档次的处罚确定为一个确定的幅度,这实际上是取消行政自由裁量权而不是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 26、交通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制,即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四个裁量等级。(√) 27、公路运输管理、公路路政管理、海事管理以及港航管理机构都是受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以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机构。(×) 28、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后,由公路管理机构设置标桩、界桩。(√) 29、根据《公路法》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0、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 31、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车辆,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 3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交通部负责审批。(×) 33、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

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实行火葬,禁止土葬,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殡葬管理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卫生、交通、物价、建设、土地、环保、文化、司法行政、民族宗教、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五条殡仪馆是专门从事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和火化等殡葬业务的服务单位。 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上述殡葬服务业务。 第六条遗体应当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应当由非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在72小时内火化。高度腐烂的遗体,必须立即送殡仪馆火化。凡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有关部门批准,需要暂时保留的,应当存放在有防腐设备的殡仪馆,存放期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案情需要保存的除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殡葬管理部门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可对遗体实行强制性处理。所需经费由责任人支付;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没有责任人的,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社会上的无名尸体,由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收。公安机关及时作出鉴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后,由殡仪馆火化,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太平间的管理,在医疗机构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由医疗机构通知殡仪馆及时接运。禁止在医疗机构设置灵堂,进行殡仪活动。 第九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回族等有土葬习俗的10个少数民族实行遗体土葬深埋的,应当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地点埋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条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省探亲,旅游观光或者工作期间死亡,其亲属要求将遗体就地处理的,应当按照当地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亲属要求将遗体外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亲属要求将其遗体、骨灰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运入本省安葬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禁止骨灰装棺土葬。骨灰处理应当尽量少占或者不占地,主要方式有: (一)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二)存入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塔; (三)安葬在公墓或者以树代墓; (四)撒入江、河、湖、海,但饮用水源地除外; (五)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骨灰安葬在经营性公墓内的,凭《火化证明》或者《死亡证明》购置墓穴。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超过1平方米。墓碑实行卧式或者不立墓碑,建立园林式公墓;适宜建立竖式墓碑的,墓碑高度不得超过1米。 经营性骨灰公墓的墓穴和塔陵的塔位的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墓穴(塔位)的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墓穴(塔位)使用年限到期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用手续,缴纳使用费。 第十三条禁止为尚未死亡的人员购置墓穴(塔位),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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