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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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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090302修改稿)

第一条为更好地适应我国航运事业发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船舶系列高级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促进船舶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发展和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分为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高级船舶电子员、高级引航员等四类。

第三条符合本标准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参加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评审所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有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本标准条件按船舶航行范围分为海洋和内河两部分。在海洋船舶和内河船舶相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分别适用海洋和内河各自航区(段)的标准条件。

第五条申报参加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航海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

(二)通过现行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船长、轮机长、船舶电子员(原船舶电机员、报务员、无线电电子员,下同)、一级引航员专业技术资格,并持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引航员适任证书),近5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主要责任事故,并有12个月以上船上工作经历。

第六条在海洋船舶相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历与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包括大学普通班)及以上学历,在船上或从事引航工作满10年,实际担任船舶中级职务5年及以上;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船上或从事引航工作满16年,实际担任船舶中级职务5年及以上;

3、具有中专学历,在船上或从事引航工作满22年,实际担任船舶中级职务5年及以上;

4、不具备相应学历或资历条件,实际担任船长、轮机长、船舶电子员职务满72个月,其中在大型运输船舶(指80000载重吨以上或总长250米以上者)或大型工程船舶(指舱容8000立方米以上、5000总吨以上、主机功率10000 千瓦以上、起重量1500吨以上之一者)实际工作满36个月;

5、不具备相应学历或资历条件,实际担任船长、轮机长、船舶电子员、一级引航员职务15年。

(二)岗位服务年限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持无限、近洋航区的船员适任证书在相应船舶实际担任船长、轮机长、船舶电子员职务满24个月;

2、持沿海、近岸航区的船员适任证书在相应船舶实际担任船长、轮机长、船舶电子员职务满30个月;

3、持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或港口作业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在相应船舶(指1600总吨或1500千瓦及其以上者)实际担任船长、轮机长满36个月;

4、持引航员适任证书实际担任一级引航员职务满27个月。

(三)能力业绩

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有熟练的船上操作技术和丰富的航海实践经验,能解决本职工作中的各种技术疑难问题和业务及管理问题;

2、熟悉航海专业理论,准确把握国内外航海专业技术状况及发展趋势,熟悉国际、国内有关公约、规则、法规,发表过较高水平的论文或著作(应第一作者)或在国际、国内行业学术会议(全国性)上进行过论文交流(须由会议主办单位出具证明);

3、在培养航海专门人才方面成绩突出,能指导船舶专业技术人员学习业务和开展技术工作。

(四)外语水平

能满足船舶相应航区航行对船员或引航员的外语要求。

(五)担任船舶中级职务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不受本条(一)的限制:

1、在航海生产活动中,或在船舶修造、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工作中,技术、业务水平高,贡献突出,取得过重大经济效益,并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金锚奖”等省部级以上专业荣誉奖励或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

2、在航海或航海应用理论方面有独到见解,曾在相关国际性学术会议或国内外专业学术刊物(国内应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过 3篇以上高水平、有价值的技术或管理性的论文(应第一作者并有3名同行专家的书面鉴定意见),或正式出版过10万字以上的航海技术论著(应第一作者)。

第七条在内河船舶相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历与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包括大学普通班)及以上学历,在船上或从事引航工作满10年,实际担任船舶中级职务5年及以上;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船上或从事引航工作满16年,实际担任船舶中级职务5年及以上;

3、具有中专学历,在船上或从事引航工作满22年,实际担任船舶中级职务5年及以上;

4、具有中专以下学历,在船上或从事引航工作满28年,实际担任船舶中级职务5年及以上;

5、不具备相应学历或资历条件,实际担任船长职务满15年;轮机长职务满20年;一级引航员职务满18年。

(二)岗位服务年限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实际担任内河一等船舶(指1600总吨或1500千瓦及其以上者)的船长、轮机长职务满30个月;

2、实际担任内河二等船舶(指600总吨及以上1600总吨以下或441千瓦及以上1500千瓦以下)、港口作业船舶和内河非运输船舶的船长、轮机长职务满36个月(自航式工程船舶满30个月);

3、实际担任内河一级引航员职务满27个月。

(三)能力业绩

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有熟练的技术操作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职工作中的各种技术疑难问题和业务及管理问题;

2、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准确把握国内外本专业技术状况及发展趋势,有较高水平的经验总结或论文、著作(应第一作者),或在国际、国内行业学术会议(全国性)上进行过论文交流(须由会议主办单位出具证明);

3、在培养内河专门人才方面成绩突出,能指导船舶专业技术人员学习业务和开展技术工作。

(四)外语水平

能满足船舶内河航行对船员或引航员的外语要求。

(五)担任船舶中级职务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不受本条(一)的限制:

1、多次(不少于3次)在船舶危急关头或设备面临严重损毁的情况下,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使国家财产和人命安全免受重大损失,成绩卓著;

2、在航运生产活动中,或在国内外修造船、引航工作中,技术、业务水平高,贡献突出,获得国内外同行好评,取得重大经济效益(需附财务或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3、在船舶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中做出过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获得“金锚奖”等省部级以上专业荣誉奖励;

4、在航运或引航技术与理论方面有独到见解,曾在相关国际性学术会议或国内外学术报刊上(国内应为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发表3篇以上高水平、有价值的技术或管理性论文(应第一作者并有3名同行专家的书面鉴定意见)或正式出版过10万字以上的航运技术论著(应为第一作者)。

第八条本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文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第十条附则

(一)本标准条件适用于除渔业船舶以外的船舶。其中海洋船舶系指无限、近洋、沿海、近岸等航区的船舶,内河船舶系指内河航区(段)的船舶。

(二)内河船舶中级职务系指内河600总吨及以上或441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一级引航员、二级引航员。

(三)船上工作经历系指申报参加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持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并在船上实际担任相应船舶职务的经历。

(四)本文所称资历计算:上半年评审的截止评审的上年底,下半年评审的截止当年的8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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