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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税法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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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施一年多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建筑业相关税收规定。

一、主要文件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

(四)《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三、建筑服务税目注释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六)特殊税目注释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建筑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方法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3)总包方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实质是为总包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的服务,分包方可以选择按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五、建筑业销售额的确定

(一)基本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建筑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建筑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特殊规定

1.扣除分包款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工程材料款可以作为分包款扣除:(1)开具货物(工程材料)的增值税发票中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和项目名称。

(2)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分包方提供货物(工程材料)的条款约定(包括材料名称、数量及预算金额)。

2.不属于混合销售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3.关于质保金的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月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按照申报销售额来确定是否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预缴税款的抵减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提供建筑服务的预缴税款可以在不同项目间抵缴,不需要区分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缴纳的税款。

(四)预缴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五)所得税预缴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七、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八、进额税额抵扣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直接抵扣) 6.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点、第(5)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上述第(2)点、第(3)点、第(4)点、第(5)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4.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三)进项税额的调整。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上述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上述述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不动产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3.按照上述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第(1)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不动产改变用途后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不动产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在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当月,依据《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九、发票开具的规定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差额征税的,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自2017年6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房地产相关税法知识

问题标题:我看到您的答复是不可税前扣除,我还有点疑问: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但本条同时规定:“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因此,税金是否属于当期的费用,应该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依据判断,即:当期纳税义务发生,则属于发生期费用;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则不属于当期费用(如预缴税款)。2008年之前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那可以得出结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预售收入缴纳的税款,是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缴纳的税款,不属预缴税款性质,可以在缴纳发生当期计入当期的税金及附加,可以作为当期利润总额的抵减项目在税前扣除。 另外,《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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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两会期间表示,将采取分类调控的原则,增加一线城市的土地供应面积。最近一线城市房价上升快,引起关注,为防止异常交易推高房价,全力支持一线城市地方政府调控措施。 记者了解到,由于此前房地产市场的不景气,包括北上深等一线城市去年均大幅减少了土地出让的宗数和面积,与此同时,由于下半年以来土地市场的火爆,北上深等一线城市屡屡拍出高价地。姜大明关于将增加一线城市土地供应的消息一经传出,即在地产界引发了热议。 最新房地产宏观政策:整治“首付贷” 去年下半年以来,北上深等一线城市房价大幅上涨,以“首付贷”为代表的杠杆资金被认为是推动此轮房价上涨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上海“链家事件”发生以后,记者曾在《地产中介链家的“金融风暴”》中提到“首付贷”给房地产市场带来的风险。在今年两会上,“首付贷”将何去何从成为委员代表和媒体记者关注的一个焦点。 两会期间“金融改革与发展”媒体发布会上,在回答“如何看待首付贷”时,央行副行长潘功胜表示,央行会同有关部门一起,结合即将开始的互联网金融的专项整治活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与p2p平台合作开展的金融业务,开始进行清理和整顿,打击为客户提供首付贷融资、加大购房杠杆、变相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行为。 最新房地产宏观政策:房地产税立法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模拟试题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模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说法中,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是()。 A、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 B、政府信息公开,都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C、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D、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依申请公开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所以选项A错误。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但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另有时间规定。所以选项B错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属于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所以选项D错误。 2、行政相对人对于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政指导行为,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主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条件不包括()。 A、行政机关实施指导时存在瑕疵 B、相对人有实际的损失 C、相对人的损失是由于接受行政指导所致 D、以提起行政诉讼为前提条件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指导的法律救济。行政相对人对于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政指导行为,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主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相对人有实际的损失;二是相对人的损失是由于接受行政指导所致;三是行政机关实施指导时存在瑕疵。所以选项ABC不符合题意。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所以选项D符合题意。 3、工商机关表明身份、通知当事人到场、进入现场检查的行为属于()。 A、行政许可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税率汇总手册

总包工程支出 总包工程支出,应按照总包商的纳税人资格和计税方法的选择来区分。 1.1 总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抵扣税率为3%。不过,总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能性比较小。 1.2总包商为一般纳税人 1.2.1进项抵扣税率为10%。 1.2.2 清包工 (1)清包工(总包方采取简易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3%。 (2)清包工(总包方采取一般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10%。 分包工程支出 2.1 门窗适用税率进项税率16%,安装工程11%或者3%。 2.2 保温工程材料进项税率16%,工程施工11%或者3%。 2.3地暖工程材料进项税率16%,工程施工10%或者3%。 2.4外墙涂料、瓷砖工程材料进项税率16%,工程施工10%或者3%。 2.5防水工程材料进项税率16%,工程施工10%或者3%。 2.6智能化工程材料或者设备进项税率 16%,工程施工10%或者3%。

2.7玻璃幕墙工程材料进项税率16%,工程施工10%或者3%。 2.8配电箱材料进项税率16%。 2.9电梯设备进项税率16%。 工程物资 工程物资,由于工程材料物资种类繁多,所以分供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适用税率也不尽相同。一般的材料物资适用税率是16%,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 3.1 木材及竹木制品,进项抵扣税率为13%、16%。 属于初次生产农产品的原木和原竹,取得的发票可能会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适用税率为13%;而经过加工的属于半成品或成品的木材及竹木制品,取得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一般是16%。 3.2 水泥及商品混凝土,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购买水泥和一般商品混凝土的税率通常为16%;但以水泥为原料生产水泥混凝土,就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征收率为3%。 3.3 砂土石料等地材,进项抵扣税率为3%。 生产企业自产的建筑用砂、土、石料以及自产砂、土、石料连续生产砖、瓦、石灰可以选择简易征收,适用税率为3%

房地产税法草案预计2020年出台

房地产税法草案预计2020年出台 关于《房地产税法草案预计2020年出台》,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房地产税在全国两会迎来实质性进展,也必将在两会再次成为热议话题。下文是关于房地产税法草案最新消息,仅供参考! 房地产税法草案基本完成据《中国经济周刊》了解到,目前房地产税法草案已经基本完成。专家称,至于什么时间出台,取决于高层对整个经济发展现状的判断以及纳税人的共识形成。 房地产税立法工作自20xx年xx届三中全会之后就开始展开,据悉,此次立法跟以往的部门立法大不相同。房地产税法的起草,是由全国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牵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同时也吸收了一些专家,组织形成一个团队来共同起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表示,“方案起草完成后,还要提交全国人大会审议。现在初步草案已经有了,至于什么时间出台,取决于高层对整个经济发展现状的判断以及纳税人的共识形成。” 刘剑文预测:“按照中央的部署,应该是在20xx年前实施,还有4年时间。” 房地产税之所以久拖未决,刘剑文认为:“这个房地产税法应该在什么时候出台,应该解决什么样的问题,目的是什么,宗旨是什么,这些都很重要,立法有法定程序,出台也需要时间。”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财税专家杨志勇近日接受凤凰财经专访时也表示,房地产税确实很难,关系到千家万户,涉及面太广了。所以通过立法可以凝聚一些共识。比如说房地产税跟房价的关系,可能因为税收知识不够普及,可能有的夸大了税收的作用。通过讨论和知识普及,让大家明白怎么回事,以及为什么要征收房地产税,也可以通过立法这个过程消除一些认识有所偏颇的地方。 “因为这个税的影响可能会超乎好多人的想象,所以我还比较倾向于说慎重一点来做。”杨志勇表示。 房地产税法20xx年仍难出台近期媒体上刊发的一篇《注意!“房地产税”快来了!20xx年房价终于要跌了?》的报道在热传。报道援引的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的观点:本届人大任期到20xx年底,因此,预计房地产税法最快在20xx年底前通过,慢的话可能会在20xx年底提交审议,在下一届人大任期内通过。 就是上面的这段话,让很多人误读为20xx年将开征房地产税并全面推行。这让刘剑文很无奈:“其实这个观点是20xx年xx届三中全会召开后说的,后来在很多场合都纠正过,但都没有真正修正过来。” 他借《中国经济周刊》澄清道:“首先,本届人大任期不是到20xx年底,而是到20xx 年3月份。其次,房地产税法草案已经完成,最快有可能20xx年提交全国人大会审议。但是,即便提交全国人大会审议,也并不意味着就能落地和实施。从立法程序上,房地产税法在20xx年出台是很困难的事情,也可以说是不可能的事。” 由于房地产税不仅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也涉及到中央和地方的利益,还涉及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私有财产的保护,这样一部重要的法律,慎重出台也在情理之中。 房地产税之所以久拖未决,刘剑文认为:“这个房地产税法应该在什么时候出台,应该解决什么样的问题,目的是什么,宗旨是什么,这些都很重要,立法有法定程序,出台也需要时间。”

第11讲_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1)

第十章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 第十章习题精析课程目录 一、本章命题常规 二、本章新增易考知识点 三、本章重要考点示例 四、跨章节知识点组合 一、本章命题常规 本章收录了房产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其中契税和土地增值税都与房地产权属转移有关。 本章考试命题分值10分左右,其中房产税的分值能达到3分左右,土地增值税5分左右。本章可以命制各种题型,单选、多选题型较为常见,房产税也可与企业所得税混合命制综合题;土地增值税也易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混合命制计算题。 二、本章新增易考知识点 1.新增“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的规定。 2.新增“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3.新增“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的规定。 4.新增“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的规定。 三、本章重要考点示例 考点1:房产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例题1·单选题】下列房屋及建筑物中,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的是()。(2014年) A.农村的居住用房 B.建在室外的露天游泳池 C.个人拥有的市区经营性用房 D.尚未使用或出租而待售的商品房 【答案】C 【例题2·单选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其房产税纳税规定是()。 A.免征房产税 B.由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同类租金收入代缴房产税 C.由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D.由产权所有人按照同类租金收入代缴房产税 【答案】C 【例题3·多选题】下列情形中,应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的有()。(2013年) A.房屋产权未确定的 B.房屋产权所有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 C.房屋租典纠纷未解决的 D.房屋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 【答案】ABCD 【例题4·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应作为融资租赁房屋房产税的纳税人和计税依据的是()。 A.出租人按照房产售价 B.承租人按照房产余值 C.承租人按照房产原值 D.出租人按照房产租金 【答案】B 考点2:房产税的税率 【例题1·多选题】下列有关房产税税率的表述符合现行规定的有()。 A.工厂拥有并使用的车间适用1.2%的房产税税率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2016) 第01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 课后作业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2016) 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行政基本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创设和规定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均属于行政法范畴 B.行政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是由《行政诉讼法》规定的 C.行政权力是国家的公共权力,享有个人权利无法比拟的特权 D.行政实体法主要体现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实体的职权与职责、权力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2. 某市政府发布文件规定,外地物流公司到本地投标,应当事先得到当地相关部门的批准,当本地公司与外地公司均符合中标条件时,本地公司优于外地公司中标,若外地公司中标,须额外缴纳当地管理费。下列关于该文件规定的表述正确的是()。 A.该规定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 B.该规定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 C.该规定的存在有法律依据 D.该规定有利于保护本地企业,合法、合理 3. 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下列各项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 A.《车船税法》 B.《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C.《立法法》 D.《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4. 某企业认为,甲省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章同国家税务总局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应由()裁决。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国务院 D.甲省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5. 根据行政法基本理论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 B.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C.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D.行政主体的权力或职权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司法权等 6. 根据行政法基本理论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主体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任何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房地产相关税种

房地产企业相关税费(仅供参考) 一、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征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税起征点原来是2000,现在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扣除标准: 8月份以前实际发放的工资。按照修改前的税法纳税,起征点是2000元,扣除数与税率按原来的标准。 2010年9月份起,9月份以后实际发放的工资。按照修改后的税法纳税。 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年终奖缴纳个税计算公式 税前工资-3500 a:若>0,则直接用年终奖金额/12 = 应税额,得出相应的税率 计出的税率 * 年终奖金额 = 应扣个税 b:若<0,[用年终奖金额 - (3500-税前工资)]/12 = 应税额,得出相应的税率 计出的税率 * (年终奖金额+税前工资-3500)= 应扣个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表 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企业等适用税率表二 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延伸阅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和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第十章 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

确定 出租的地下建筑,按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税增值税)×12%或4% 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出租后不论是否用于 居住) 4% 【例题·单选题】某公司2017年购置办公大楼原值30000万元,2019年2月28日将其中部分闲置房间出租,租期2年。出租部分房产原值5000万元,租金每年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当地规定房产原值减除比例为20%,2019年该公司应缴纳房产税()。 A.288万元 B.340万元 C.348万元 D.360万元 【答案】C 【解析】经营自用的房产从价计征房产税;出租的房产从租计征房产税。 应纳房产税=(30000-5000)×(1-20%)×1.2%+5000×(1-20%)×1.2%×2/12+1000×10/12×12%=348(万元)。 第41讲-房产税法(2) 第一节房产税法 二、税率、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在确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时需注意的几个特殊规定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的规定 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只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应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假定甲与其他投资人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则联营企业为房产税纳税人,从价计税。 假定甲只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则甲为房产税纳税人,从租计税。 【例题】某公司2016年2月购进一处房产,2019年4月30日交付用于5月1日开始的投资联营(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投资期3年,当年取得固定含税收入160万元。该房产原值3000万元,当地省政府规定的减除比例为30%,该公司选择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则该公司2019年应缴纳的房产税为多少。 【答案及解析】该公司2019年应纳房产税为未联营期间按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与对外联营取得固定收入比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的两项之和。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该公司2019年应纳房产税=3000×(1-30%)×1.2%×4/12+160/(1+5%)×12%=8.4+18.29=26.69(万元)。 2.对融资租赁房屋应纳房产税的规定 根据财税[2009]128号文件的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应作为融资租赁房屋房产税计税依据的是()。(2011年) A.房产售价 B.房产余值 C.房产原值 D.房产租金 【答案】B 3.关于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2016)第14章涉税犯罪法律制度课后作业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2016) 第十四章涉税犯罪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我国涉税犯罪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构成逃税罪的是()。A.甲公司以在帐簿上多列支出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2万元且占应纳税总额的15%,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拒不补缴应纳税款 B.乙公司以伪造记账凭证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6万元且占应纳税总额的10%,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拒不补缴应纳税款 C.丙公司5年内因逃税被处以2次行政处罚后又逃税3万元 D.丁公司5年内因逃税被处以2次行政处罚后未再逃税 2. 张某通过设立虚假账簿的手段,逃避缴纳税款10万元,该部分税款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20%,A市税务局依法向张某下达了追缴通知,并罚款1万元。张某收到追缴通知后在A市公安局立案前依法补缴了相应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经查,在此之前,张某从未逃避缴纳税款。根据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不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B.应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C.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由A市人民检察院决定 D.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由A市人民法院决定 3.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关于抗税罪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如果为阻碍征税工作而砸毁税务人员使用的交通工具的,也可以构成抗税罪 B.如果行为人寻找借口,软磨硬泡,拖欠税款的,视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缴纳税款 C.抗税罪的构成,没有税额和比例的规定 D.非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单独实施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应当按照妨碍公务罪定罪处罚 4. 甲科技有限公司,欠缴税款10万元,并且隐匿公司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10万元税款,则甲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 A.逃税罪 B.抗税罪 C.逃避追缴欠税罪 D.骗取出口退税罪 5. 某企业就一批货物缴纳了20万元的税款之后,又对该批货物虚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款30万元,则该企业构成()。 A.逃税罪 B.骗取出口退税罪 C.逃税罪和诈骗罪

房地产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房开优惠】房地产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房地产领域的财务人员,目前占所有财务人员的比重是40%。也就是说,10个会计人里边,就有4个是做房地产以及房地产周边的。考虑到房地产行业的财务人员这么多,今天就对房地产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来个大汇总。(建议收藏) 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 1. 转让非自建不动产可差额纳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

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一般纳税人转让自建不动产全额纳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简易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指引

建筑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16-03-30 18:50:00 来源: 【字体:大中小】 第一部分?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二部分?征税范围 一、建筑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建筑服务税目注释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第三部分?税率和征收率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020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17章)

第十七章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一般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内审结。 A、30日 B、3个月 C、6个月 D、9个月 2、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该管辖协议()。 A、有效 B、无效 C、效力待定 D、可变更、可撤销 3、民事诉讼中,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是按照()标准划分的。 A、证据的来源 B、证据与当事人的关系 C、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 D、证据的效力 4、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反诉,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B、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C、反诉的请求和理由与本诉具有牵连性 D、反诉必须在一审判决前提出 5、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不存在,遂向王某作出说明: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支付的货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的是买卖关系而非借贷关系。但王某仍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违反了自愿原则 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 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 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 6、张三和李四就一辆豪华轿车所有权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王五闻讯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无论张三还是李四都不是轿车的所有人,自己才对轿车享有所有权,这样,王五就成了张三、李四争讼案件的()。 A、原告 B、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7、某一环境保护侵权案件,由于侵害了公共利益,该地的环保组织分别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了公益诉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B、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房地产各阶段涉税相关事项整理

房地产企业各阶段与税相关事项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阶段 1、政府出让土地,企业支付土地出让金、契税、耕地占用税,能取得政府财政票据或完税 凭证,可以作为抵扣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的依据 (1)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取得票据可按25%抵扣企业所得税率; (2)土地增值税:按四级税率,加计扣除20%及开发费用按基数10%扣除,可以抵扣土地增值税分别为39%、47%、50%、43%; 1*(1+30%)*30%=39%; 1*(1+30%)*40%-1*5%=47% 1*(1+30%)*50%-1*15%=50% 1*(1+30%)*60%-1*35%=43% (3)增值税:可以按当期销售占地面积抵减销项税:1/(1+11%)*11%=9.91% 每1元土地取得成本,适用土地增值税率为30%时,通过抵税, 可以节约现金流出=25%+39%*(1-25%)+ 9.91% = 64.16% 获得抵税收益=25%+39%*(1-25%)=54.25%; 2、其他方式取得土地,通过买卖、抵债、投资入股、合资建房、交换、赠与、继承取得的 土地,非政府财政票据,不能抵扣增值税,可以抵企业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剔除增值税影响,抵税效果如下: 3、并购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1)100%控股合并,原企业存续,以原企业的名义继续开发土地,不需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项目开发完成后,子公司以税后利润分红,母公司不用再缴纳所得税;

(2)吸收合并的,原企业不再存续,需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实施的股权购并,实质仍被认定为转让土地使用权,需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参照(国税函〔2000〕687号、国税函〔2009〕387号、国税函〔2011〕415号文件; 二、房地产房屋拆迁阶段 1、拆迁安置补偿费:属于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可税前扣除,并作为加计扣除依据,不能抵增值税,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前抵扣项目,抵税效果如下: 根据2011年1月2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鼓励由政府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拆迁安置后,以净地出让土地使用权;实际土地出让时,仍存在毛地出让,由受让方对被征收人拆迁安置补偿;(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由企业支付拆迁补偿费入账凭证:拆迁补偿协议,领款人签字,身份证复印件,通过银行将补偿款转账至受偿人的转账凭证,具体包括 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合同; ②被拆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资料; ③被拆迁人签收拆迁款的拆迁收据;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所需的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 ④支付被拆迁人拆迁补偿费的银行单据;避免使用现金。 ⑤政策性搬迁文件及公告(提前将拆迁资料交与拆迁片区主管税务所备案及开发企业备查); ⑥被拆迁人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⑦地税部门开具的免税专用收据(有些地方规定) 2、房屋拆迁管理费、房屋拆迁费:属于开发成本项 (1)属于政府管理部门收费,取得符合规定的专用财政票据,不能抵扣增值税,可以抵扣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抵税效果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属于第三方费用,取得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

房产税法讲解

第十章房产税法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熟悉) 一、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征税范围内的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经营的房产不适用房产税。 二、征税对象--房产 第二节计税依据和税率(掌握) 一、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 对房产原值需要说明的是--新增内容: (1)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2)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这里还有三个需要注意的特殊问题: 第一,以房产联营投资的,房产税计税依据应区别对待: (1)以房产联营投资,共担经营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以房产联营投资,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因此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二,融资租赁房屋的,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租赁期内该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新建房屋空调设备价值计入房产原值的,应并入房产税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从租计征--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

二、税率 1.从价计征:税率为%; 2.从租计征:税率为1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第三节应纳税额计算 【例题】 某国企业在其所在城市有房屋三幢,其中二幢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两幢房产帐面原值共为400万元,2001年12月对这两幢房屋进行了改建装修完工,支付费用5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允许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30%);另一幢房屋租给某私营企业,年租金收入为20万元。该企业2002年生产、经营自用房应缴纳的房产税为()。 A.万元 B.万元 C.万元 D.万元 【答案】D 应纳税额=(400+50)×(1-30%)×%=(万元) 第四节税收优惠(熟悉) 一、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税 二、人民银行的房产免税

2020:建筑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2020:建筑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从2020年初疫情在我国全面爆发以来,各行各业几乎是百废待兴,进入停工停产停课停学中。尤其是对于建筑行业来讲更是一次比较大的冲击,本身作为劳动密集型的建筑行业来讲大量的工地项目被暂停,大量从业人员待业,大量的业务周转被迫中断。本应在19年底进行财务清算时需要补交大量的成本票,可实际上是很难找齐的,许多企业也因此忙的焦头烂额。虽然从营改增实施以来到政府提出的减税降费,但作为建筑企业来讲税收压力压力还是比较大的,比如建筑行业中的材料票、劳务票、以及建材销售等。这些成本票的缺乏可谓是令建筑企业苦不堪言。 现行的建筑企业采取的节税方式无外乎两种,一是向成本比较多的企业购买票据来作为增值税的进项抵扣。这种方式实际上已经触碰到了法律的红线,买卖发票的后果无需多言,大家都比较清楚。而另外一种则是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去享受核定征收政策,这种方式是比较可行的,且几乎无风险,并且操作性比较强,是现目前节税比较安全的方式。 从2020年一季度末开始,各行各业开始逐步复工复产,而经历了疫情影响的建筑行业在新的一年该如何面对税收问题呢?又该怎样去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呢? 第一种方式是通过在园区成立分公司或者新公司去享受税收奖励,这个奖励还是比较大的,增值税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70%予以奖励,企业所得税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 分的50%-70%予以奖励。比如某建筑设计公司入驻前利润1000w,增值税1000w× 0.13=130w,所得税1000w×0.25=250w。合计380w;入驻后:增值税节税130w×50%

×65%=42.25w,所得税节税250w×40%×65%=65w。合计节税42.25w+65w=107.25w。这些钱都是企业通过正规的方式得来的,何乐而不为呢? Ps:(奖励梯度是有标准的,上交的税款越多,奖励比例越大) 第二种方式则是核定征收政策,也是在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来享受的,核定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0.5-2.1%。3%的增值税照常缴纳,免25%的企业所得税,缴纳0.5-2.1%的个人所得税即可。所以节税比也是非常高的。 大家不难发现,上面提到的两种政策都有一个关键词:园区。是的,园区洼地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于我们的总部经济招商。那么每个园区的政策如何?政府的支持程度如何?稳定性如何?以及你的企业是否符合园区的招商政策?欲了解更多详情请移步GZH:税易点

第八章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契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课后作业)

第八章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契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以下关于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产权未确定的房屋,无需缴纳房产税 B.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的房产,应由免税单位自行缴纳房产税 C.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房产税 D.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无需缴纳房产税 2.下列有关房产税税率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个人出租商铺适用4%的房产税税率 B.个人出租住房适用4%的房产税税率 C.企业出租闲置办公楼适用1.2%的房产税税率 D.企业拥有并使用的生产车间适用12%的房产税税率 3.某企业购置一宗面积3000平方米的土地建造厂房,支付土地使用权价款900万元,厂房 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固定资产科目账面记录房产造价2000万元(不含地价),当地省政 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减除比例为20%,则该企业每年应缴纳房产税()万元。 A.16.8 B.22.57 C.26.11 D.27.84 4.某企业拥有一栋房产原值为1600万元的办公楼,2015年5月1日为该办公楼更换电梯,将原价值为100万元的旧电梯更换为价值300万元的新电梯,5月20日更换完毕。自2015 年10月1日起,企业将该栋办公楼对外出租,每月租金40万元。已知当地省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减除比例为30%。该企业此栋办公楼2015年应缴纳房产税()万元。 A.12.95 B.14.91 C.14.42 D.25.04 5.2015年年初甲企业拥有一处独立的地下建筑物,该地下建筑物系商业用途房产,原价120万元。已知:该企业所在省人民政府规定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该企业所在省确定商业用途地下建筑以原价的75%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则2015年该企业的 地下建筑物应缴纳房产税()元。 A.10800 B.7560 C.1080 D.14400 6.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规定,下列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是()。 A.市区内某公司厂房用地 B.某县税务局办公用地 C.某村加工厂用地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最新细则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最新细则 在营改增新政实施前的营业税税制下,建筑业20xx年度纳营业税5136亿占营业税的27%,是营业税税源的主要来源之一。而营改增后,建筑业将受到怎样的影响?下文是橙子收集的关于建筑业营改增的细则,欢迎阅读!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最新细则全文 一、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三)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应税行为(包括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

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建筑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征税范围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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