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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满足国家和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维护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中正常的教学秩序、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及国科大校部各院系、本科部(以下简称“院系”)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科大或研究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学业。国科大或研究所有权对未按要求履行义务、偏离基本行为规范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国科大或研究所基于与学生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实施的纪律处分,是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既是教育教学中的管理行为,也是教育管理学生的一种形式,应当做到程序公正、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期限及处理权限

第五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违反国科大或研究所制订发布的管理制度的。

第六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的纪律处分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涉及剥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应从严掌握。

第七条纪律处分的期限分为:

一、警告,90天;

二、严重警告,180天;

三、记过,270天;

四、留校察看,360天。

纪律处分的期限从处分文件印发之日开始计算。

第八条处分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权限为: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由研究所做出决定,抄送国科大备案;

二、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研究所或学生处提出,国科大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长批准;

三、涉及不同研究所、院系的学生时,由学生处协调处理;

四、各院系及集中教学校区的学生由学生处协调处理。

第九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十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但免于处分的学生,学生管理部门可以下列方式给予批评: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具结悔过;

三、在国科大或研究所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威胁或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

三、再次违纪的。

第十二条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的:

一、其处分期限为上一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规定期限之和。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如发生新的违纪行为、按本办法应给予任何一种处分的,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生作出处分之后:

一、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在告知本人且不涉及本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应在适合的范围内予以通报,以示警戒;

二、以“谁决定、谁存档”为原则,处分决定单位应保留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调查笔录、本人陈述、论证会记录、处分建议书、处分决定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在内的全部原始材料,归入文书档案;

三、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四条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取消参加国科大或研究所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处分

第十五条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有下列情节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性质恶劣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6个月内曾经受到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十七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学生:

一、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受到警告、罚款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煽动、组织、策划破坏国科大或研究所管理秩序或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的;

四、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的;

五、有卖淫嫖娼行为的;

六、参与走私、贩私活动的;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挪用公款的;

八、擅自将国科大或研究所的有形、无形资产转让、赠送、出租给他人或进行其他处置的。

第十九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参与破坏国科大或研究所管理秩序或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偷窃、骗取、抢夺或侵占公私财物或参与分赃的;

五、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在公共场所涂写淫秽文字、书画的;

六、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手段故意制作、复制、传播有害或不实信息,盗取他人帐号、密码和信息资料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危害网络系统安全运行和网络信息安全的;

七、破坏消防设施、违章用电用气,造成隐患或严重后果的;

八、参与聚众赌博的;

九、索取他人钱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十一、过失造成国科大或研究所严重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违纪行为及其处分

第二十条对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区域性考试,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以及国科大或研究所组织的考试中违规的学生:

一、违反考试纪律,但未构成作弊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单独作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组织团伙作弊、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于在学期间被国科大或研究所认定有以下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

一、抄袭数据、剽窃论文或科研成果但尚未公开发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公开发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隐匿、伪造实验、观测或计算数据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本人原因,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构成一稿多投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授权擅自扩散未公开发表的实验、观测或计算数据及成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或未经本人同意将其列入作者名单,或将不应享有署名权的人列入作者名单,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或排名,或未经原作者允许用其它手段取得他人作品的著者或合著者身份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其他根据教育部、中科院等有关规定认定为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在参加国科大或研究所的教学科研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学生:

一、无故旷学不足5个工作日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严重警告处分;无故旷学达5至10个工作日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超过10个工作日的,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

二、违反纪律、扰乱课堂或实验室秩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学生:

一、未经批准,不听劝阻,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不听劝阻,擅自调换宿舍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擅自占用宿舍或床位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扰乱宿舍秩序,不听劝阻,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发火灾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违规饲养宠物,不听劝阻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擅自改变学生宿舍(公寓)结构,调换门锁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在国科大或研究所内打架斗殴的学生,除负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外:

一、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寻衅滋事,造成打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提供伪证或阻挠调查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持械伤人或组织策划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致他人轻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损坏公共财物(包括实验室设备、仪器、图书馆书刊、学习或宿舍生活用具及学校其他公共财物等)的学生,除按原价赔偿外:

一、故意损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过失损坏价值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于严重违反学生行为准则的学生,有下列情形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须赔偿损失、有非法收入的须没收,同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国科大或研究所的荣誉称号、骗取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费用的;

三、患有传染病故意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后果的;

四、冒用或他人名义,侵害他人利益,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五、出租学生宿舍(公寓)床位或以其他方式利用公共财物牟取私利的;

六、其他违反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学生行为准则的学生,有下列情形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侮辱、威吓、造谣、诬陷他人,造成不良后果;

二、因学习成绩评定、学籍变动、评奖处分等原因,寻衅滋事的;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国科大或研究所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

四、在国科大或研究所内开展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六、酗酒滋事的。

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学生:

一、借用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团体并开展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章调查程序

第二十九条学生管理部门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履行调查程序,调查笔录和当事人申述事实和各项证据材料应完整规范。

第三十条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的姓名、单位,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准许被调查人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二条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规或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三十三条学生管理部门经调查发现学生确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应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第六章处分程序

第三十四条学生管理部门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生履行规定的调查程序,形成拟处分意见后,应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拟被处分学生,不得以其提出申辩为理由加重处分。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三十五条学生管理部门在拟被处分学生同意接受简易程序后,可请示主管领导后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是:

一、拟被处分学生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对拟被处分学生作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依据明确;

三、拟被处分学生本人对拟受处分无异议,且接受处分并声明不再申诉。

第三十六条学生管理部门不得将学生接受或拒绝处分简单程序,作为减轻和加重处分的依据。

第二节一般程序

第三十七条除适用简易程序的纪律处分之外,国科大或研究所发现学生有依据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行为的,应适用一般程序。

第三十八条拟被处分学生应在接到学生管理部门的告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权委托本单位熟悉情况的教育干部、部门负责人、指导教师或学生1人作为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

第三十九条国科大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或研究所主管教育的负责人应主持召开学生管理部门代表、学生所在部门或学生会代表、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以及本事件调查人员参加的处分论证会。经过调查、申辩和讨论等程序,

作出处分建议;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处分决定权限,将处分建议提交审议和批准。

第四十条处分论证会议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学生管理部门代表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本办法相关条款为准绳,客观地提出拟给予的处分种类;

二、拟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会议主持人认定拟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需要复核时,可宣布论证会休会,责成学生管理部门提出复核意见后择日复会;

四、拟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完毕后应退场,由论证会议进行合议,形成处分建议;

五、学生所在部门或学生会代表应监督和见证论证会的程序公正,并做详细会议记录。

第四十一条在论证会上,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本人涉及的事件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有权对纪律处分的适用条款表明意见;

四、如实陈述本人违法、违规或违纪事实,并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五、遵守论证会场纪律,服从论证会主持人的指挥。

第三节听证

第四十二条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书面

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召开听证会的权利。应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召开的听证会,不再沿用本章第二节规定的论证会程序。

第四十三条国科大负责组织召开听证会。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一、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研究所或国科大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拟被处分学生超过期限未书面提出听证申请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拟被处分学生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四十四条在举行听证前,应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拟被处分学生,由拟被处分学生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听证应由国科大派出与本事件无关的人员主持,并指定专人记录:

一、拟被处分学生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拟被处分学生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须在举行听证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应按时参加听证,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听证参加人包括国科大指派的代表、处分论证会议参加人员、纪检监察部门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拟被处分学生及其委托的代理人;

四、拟被处分学生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由国科大与研究所协商后决定主持人是否回避。

第四十五条在听证中,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本人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有权对纪律处分的适用条款表明意见;

四、如实陈述本人违法、违规或违纪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五、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第四十六条听证主持人应维护正常听证秩序,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拟被处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三、事件调查人员提出拟被处分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以及处分建议;

四、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五、听取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的最后陈述,听证笔录交拟被处分学生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主持人宣布听

证结束;

六、听证结束后,根据听证笔录,国科大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四十七条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报中国科学院教育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处分决定文件的制作和送达

第四十八条作出处分决定后,国科大或研究所应为被处分的学生制作处分决定文件,并直接送达本人。处分决定文件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

二、认定的违纪事实;

三、违纪事实发生后,国科大或研究所所做的善后工作;

四、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五、作出的处分决定;

六、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四十九条直接送达处分决定文件确有困难时,可采取留置送达与公告送达:

一、将处分决定文件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二、被处分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文件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如受处分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收处分送达文件而见证人又不愿协助在处分送达书上签字时,可将送达文书以公告的方式张贴在受送达人的住所,然后拍照作为证据,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送达情况并签名,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条直接送达处分决定文件确有困难时,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

一、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

二、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一条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一、可以在公告栏张贴公告、国科大或研究所的网站、公共媒体或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二、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三、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七章申诉及复查

第五十二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所受处分的种类,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国科大或研究所设立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提出申诉的学生以下简称申诉人):

一、国科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7或9人组成,包括主管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学生处、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若干人和学生代表若干人,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二、研究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5-7人组成,包括主管教育工作的负责人、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办公室设在学生管理部门;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予事先公布;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出席会议有效,没有学生代表参加的会议无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所做结论,须得到与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十三条申诉人应当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四条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再申诉。复查决定由研究所作出的,可以向国科大提出书面再申诉,国科大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复查决定由国科大作出的,可以向中国科学院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再申诉。

第五十五条在申诉期间,除开除学籍处分之外,原处分决定照常执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所)手续。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所)手续时间延长至复议决定送达后10个工作日。逾期不办的,由国科大或研究所指定人员代为办理并记录在案。其善后事

宜,按国科大或研究所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受处分学生逾期未提出申诉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章处分的解除

第五十七条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表现良好、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况的,处分期满所受处分自动解除。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的,再次违纪处分期限期满后,表现良好的,所受处分可一并解除。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毕结业或退学的,处分自动解除。

第五十八条学生处分解除后,评奖、评优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九条处分的期限及解除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本

办法文件印发之日起的所有在校学生。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过程中的调查与处分程序中所必须的各种文本,均应使用本办法附录所载学生违纪处分程序文本标准格式。

第六十一条各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实施处分违纪学生的相关工作:

一、可依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报国科大备案批准后生效;

二、未向学生公布的管理规定,不得作为处分学生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所载“以上”均含本级处分在内,“以上处分”为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学生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及休学期间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依据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四条在国科大或研究所接受学历教育的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非学历教育研究生等类别学生的纪律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在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退学的,报国科大批准

退学后,可不再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校发学字〔2014〕80号)同时废止。

附:学生违纪处分程序文本标准格式

1.中国科学院大学调查笔录

2.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违纪当事人陈述

3.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违纪简易程序认定书

4.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论证会议记录

5.中国科学院大学开除学籍处分听证会议记录

6.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

7.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送交通知书

8.中国科学院大学开除学籍处分告知书

北京中国科学院大学2013年考研光学真题

(北京)中国科学院大学2013年考研光学真题中国科学院大学 2013 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试题 科目名称:光学 考生须知: 1.本试卷满分为 150 分,全部考试时间总计 180 分钟。 2.所有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上,写在试题纸上或草稿纸上一律无效。 3.可使用无字典存储和编程功能的计算器。 1. 概念题(15 分,每小题 3 分) 1) 解释光的反射定律和光的折射定律 2) 解释光学系统的孔径光阑和视场光阑 3) 解释辐照度和辐亮度 4) 同一个物体,经针孔与平面镜所成的像有何不同? 5) 在夜晚的江面上,为什么路灯生成的倒影是拉得很长的一条光带?

2. 置于空气中的平凸薄透镜,其光焦度为 2 ?1m ,折射率为 1.5,求薄透镜焦距和凸面的半径。(6 分) 3. 有一个焦距为 200mm 的胶片照相机,在速度为 18km/h 的列车上拍摄 10m远的物体,如果拍摄的方向垂直于列车前进方向,求能够拍摄到清晰照片时,允许的最长曝光时间是多少?(假定人眼的极限分辨角为 1 角分)(8 分) 4. 显微镜目镜焦距为 25mm,使用此显微镜分辨清楚相邻 0.00075mm 的两个点,求需要选择物镜的倍率是多少?(假定人眼的视角分辨率为 1 角分,即 0.0003弧度)(8 分) 5. 一架 10×的开卜勒望远镜,物镜焦距为 100mm,求望远镜目镜焦距?与观察无限远目标相比,当用此望远镜观察距离 500mm 处的目标时,需要的调焦距离是多少?假定该望远镜的物镜和目镜之间有足够的调焦可能,求此时仪器的实际视放大率等于多少。(13 分)

6. 今有一振动方向与入射面的法线成45度角的线偏振光以48 37′角入射到玻璃空气界面上,玻璃折射率为n=1.51。试确定反射光的偏振状态(光电场矢量末端轨迹、旋向)。 (12 分) 7. 一束振动方向垂直于入射面的线偏振激光和一束太阳光分别以60 角斜入射到折射率为n = 1.5的窗玻璃上,若不计玻璃内的多次反射和折射,求其透过率,并说明它们透过窗玻璃后的偏振状态将发生怎样的变化。 (14 分) 8. 今有一波长为λ = 5μm 的红外光垂直入射到两表面镀有折射率为n = 2.35 膜层的锗片( n = 4 )上,膜层的光学厚度为 1.25μm,若不计吸收损耗,试计算该光透过锗片后光能的损失为多少? (10 分) 9. 在杨氏实验中,点光源为中心波长λ = 500nm 、线宽?λ = 10nm 的复色光源,试求观察屏上最多能看到多少级干涉条纹。 (12 分)

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2006年8月修订)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生、研究生、预科生等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四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1年(至毕业时间不足1年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限至其毕业离校之日),从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降低一级处分;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降低一级处分。但经教育不改或继续违反校规校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管理秩序者,学校给予以下处分: (一)发表文章或在公共场所发表演说,散发传单,或采用张贴大小字报、标语等手段来传播政治谣言,侮辱或诽谤他人,攻击

党和政府,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游行、示威、集会,扰乱、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经劝阻能停止活动、解散队伍的,给予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若不听劝阻,给予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学校核准登记的社团必须解散,否则对其组织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以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一般成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网络、电话、信函以及各种宣传媒体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利用网络、电话、信函以及各种宣传媒体制作、复制、传播危害社会治安信息,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进行恐吓、谩骂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非法传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令、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判劳动教养、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海大学字[2005]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对表现突出的,经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教育中心研究,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以做出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对认为应当延后解除留校察看的,学校可以做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本科生、高职生不能毕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内不得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察看期满,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后,可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 第七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之日起,对处分无异

议者,应当于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由学校公安处处理。 第八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研究生指年度;本科生、高职学生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学部、院(系)各类奖励评定的资格;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自处分文件下达之日起停发一年。 (二)取消其当年可享受的未发放的各类奖学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除外)、资助和贷款,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离校前须一次性偿还贷款; (三)取消其当年获得的由学校自行评定和由学校推荐评定的各类荣誉称号;(四)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论其课程修业程度如何,只发给学习证明,不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有其它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说明违纪行为,检查认识深刻;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说明,认错态度好; (三)积极举报违纪行为的; (四)其它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条例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煽动、组织群体性违纪事件为首者; (八)其它应当给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权限与程序 第十一条学生工作处、研究生教育中心负责本条例的具体执行。

2020年中国科学院大学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考研招生情况、分数线、参考书目、录取名单、备考经验

一、资源与环境学院简介 中国科学院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资环学院)成立于2004年,是中国科学院大学的基础学院之一。著名自然地理学家秦大河院士任名誉院长,著名环境科学专家江桂斌院士任院长。师资队伍及科研遵循“三统一、四融合”的科教融合办学方针,资环学院由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承办,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与植物研究所协办。学院与欧美、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大学和研究机构有着密切的学术合作,具有多个硕、博士生联合培养项目,为有志于出国深造的研究生开辟了一条便捷途径。资源与环境学院的研究生除了可申请教育部设立的各种奖学金外,还可以申请“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奖学金”、“中国科学院院长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同时,实行“研究助理”、“管理助理”和“教学助理”制度,有利地保证了研究生正常生活与学习需求。 资源与环境学院2019年预计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30名(包括: 预计接9收推免生10名;环境材料与污染控制技术研究中心约4名;建筑研究与设计中心约4名)。 二、中国科学院大学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专业招生情况、考试科目 三、中国科学院大学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专业分数线

201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分数线 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分数线 四、中国科学院大学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专业考研参考书目 843遥感概论: 1. 赵英时等,《遥感应用分析原理与方法》(第二版),北京:科学出版社2013. 2. 梅安新等,《遥感导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3. 戴昌达等,《遥感图像应用处理与分析》,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 4. 839地理信息系统: [1] 张康聪(Kang-tsung Chang)(作者), 陈健飞等(译者),地理信息系统导论(第八版),科学出版社,2016年。 [2] 周成虎,裴韬等,2011. 地理信息系统空间分析原理,科学出版社。 841生态学: 1.戈峰主编,现代生态学(第二版),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8 2.李博主编,生态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五、中国科学院大学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专业复试原则 1.英语测试。满分100分,包括:英文自我介绍(不超过3分钟)(20分)、英文听力会话(30分)、科技文献翻译(50分)。 评分标准:从语法、词汇、表达与交流等方面考察综合运用英语的能力 2.业务能力测试。满分100分,包括:本科阶段课程学习情况;科研工作情况;专业知识问答。 评分标准: (1)现有专业知识与硕士期间计划从事的科研活动的吻合程度(20分) (2)掌握知识的广度、深度和扎实程度(20分)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XX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持学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育人机制,培养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X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在籍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学院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并依职权实施对学生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学院坚持教育和管理相结合,重在教育,努力创造良好的学生成长环境。 第五条学院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当严格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违纪性质、情节、危害和影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七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根据各自的作用、情节、危害后果,按共同违纪分别予以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纪律处分: 1、违纪情节明显轻微的; 2、违纪后主动向学校报告,并如实承认违纪事实的; 3、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纪律处分: 1、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实施报复的; 2、违纪后为逃避处分,隐瞒不报,私下了结的; 3、违纪后恶意串通,向组织隐瞒实情或者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 4、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5、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第十条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受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一年。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果必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可按期

中国科学院大学封面个人简历模板

……………………….…………………………………………………………………………………姓名:杜宗飞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学院:数理信息学院学历:本科……………………….…………………………………………………………………………………手机:×××E – mail:×××地址:中国科学院大学

自荐信 尊敬的领导: 您好!今天我怀着对人生事业的追求,怀着激动的心情向您毛遂自荐,希望您在百忙之中给予我片刻的关注。 我是中国科学院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2014届毕业生。中国科学院大学大学四年的熏陶,让我形成了严谨求学的态度、稳重踏实的作风;同时激烈的竞争让我敢于不断挑战自己,形成了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和生活理想。 在中国科学院大学四年里,我积极参加各种学科竞赛,并获得过多次奖项。在各占学科竞赛中我养成了求真务实、努力拼搏的精神,并在实践中,加强自己的创新能力和实际操作动手能力。 在中国科学院大学就读期间,刻苦进取,兢兢业业,每个学期成绩能名列前茅。特别是在专业必修课都力求达到90分以上。在平时,自学一些关于本专业相关知识,并在实践中锻炼自己。在工作上,我担任中国科学院大学计算机01班班级班长、学习委员、协会部长等职务,从中锻炼自己的社会工作能力。 我的座右铭是“我相信执着不一定能感动上苍,但坚持一定能创出奇迹”!求学的艰辛磨砺出我坚韧的品质,不断的努力造就我扎实的知识,传统的熏陶塑造我朴实的作风,青春的朝气赋予我满怀的激情。手捧菲薄求职之书,心怀自信诚挚之念,期待贵单位给我一个机会,我会倍加珍惜。 下页是我的个人履历表,期待面谈。希望贵单位能够接纳我,让我有机会成为你们大家庭当中的一员,我将尽我最大的努力为贵单位发挥应有的水平与才能。 此致 敬礼! 自荐人:××× 2014年11月12日 唯图设计因为专业,所 以精美。为您的求职锦上添花,Word 版欢迎 下载。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户口使用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户口使用指南 国科大学生处户籍办公室编 2015年3月 一、基本信息 1、国科大学生集体户口基本信息 户口首页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一条3号 户口登记机关: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中关村派出所 户口类型:非农业集体户口 2、中关村派出所基本信息 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甲15号(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西侧)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7:00 咨询电话: 3、国科大学生处户籍管理办公室基本信息 业务范围:新生户口落户,毕业生户口迁出,在校生户口卡借用、复印件及开具户籍证明 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80号(保福寺桥南)青年公寓东平房131室 咨询电话:(周末不上班,节假日及寒暑假另行通知) 4、国科大教职工、博士后集体户口由户籍办管理 联系电话: 二、新生户口迁移指南 1、学生户口是否需要迁到学校? 学生进入中国科学院大学就读,可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口。户口迁移仅限入学或离校(毕业/退学)时办理,在校期间无法将户口迁入或迁出。 2、学生户口迁入学校有何作用?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将个人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口,便于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及签证、结婚生育手续、无犯罪证明、公证以及其他需要户口材料的手续。不迁入集体户口不影响毕业后的留京落户。 3、哪些新生的户口可以迁到学校? 由中科院北京地区研究所录取的非定向研究生,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入学校; 录取类型为定向、委托或非脱产自筹培养研究生,不能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已持有北京市、上海市常住家庭户口或工作单位集体户口的新生,户口不迁入学校; 春季入学/转博的研究生,可于当年9月份随秋季新生一起办理户口迁入。 4、新生户口迁入地址 由京外地区持《户口迁移证》迁入的新生务必确保迁移地址准确,否则无法落户。 5、新生户口迁移材料具体要求 ①从京外地区迁入的新生,需上交《户口迁移证》。迁移证中“出生地”和“籍贯”两项信息必须具体到市或县,且婚姻状况不得为空。如有遗漏必须返回迁出地派出所更正(手写更正处需盖章确认)或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否则不予接收,无法落户。 ②来自北京各高校的新生,需上交《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卡中“出生地”和“籍贯”两项信息必须具体到市或县,且婚姻状况不得为空。如有遗漏必须返回原派出所更正,否则不予接收,无法落户。 6、新生如何办理北京市身份证? 根据北京市公安机关规定,持《户口迁移证》入校的京外新生,可在入学时同时办理北京市居民身份证。办理时需采集个人照片及指纹,并缴纳工本费20元/人。具体时间安排请留意相关通知。 采集身份证照片时,请穿着深色有领衣服,露出眉毛及耳朵,勿佩戴首饰、发饰,勿化浓妆。7、新生入学多久后可以使用户口? 因涉及信息核查、材料制作、指标审批等手续,入学新生(含春季、秋季新生)的户口一般要到当年12月底方可使用,具体时间以相关通知为准。启用同时发放京外迁入新生的北京市身份证。 三、在校生户口使用指南 1、在校生如何借用户籍材料? 在校生借用户口,需首先到所在研究所(院系)研究生主管老师处开具借用户口的介绍信,准确填写借用事由,经办人签字后分别在骑缝处及落款位置加盖公章。于工作时间持介绍信及本人学生证到学生处户籍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事宜。 2、在校生如何办理出入境证件?(详见附件1) (1)因私出入境证件包括: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 (2)户口已迁至学校的在校生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可直接进入北京市公安局网站在线预约,并持身份证原件及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不需户口)前往预约受理大厅办理即可; (3)户口未迁入学校集体的在校生也可在京办理出入境证件,需首先进入北京市公安局网站在线预申请,申请审核通过后网上预约,根据预约的时间,持①个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②居民身份证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doc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北京地区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其它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 第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有: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改正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或无明显改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进行纪律处分的,应由所在学院或相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对已经办理离校手续、尚未离校的学生发生违纪的,暂扣其档案等相关材料,待事实调查清楚,处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五条对于违纪者决定处分时,应当根据违纪事实、违纪性质和危害程度,依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六条违纪者符合本办法有关从重处分、从轻处分情节的,应当在规定的限度内给予处分。 在违纪事实和证据面前拒不承认违纪行为、态度恶劣者,或对当事人、检举人、证人、管理者等有关人员报复、辱骂、恐吓者,给予从重处分。 确系过失违纪或他人胁迫、诱骗发生违纪行为,或主动交待违纪事实并积极协助学校调查处理者,给予从轻处分。 第七条违纪者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给予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八条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自的违纪事实,分别处理。 第四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触犯法律的违纪行为

河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稿

河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及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第三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原则。第四条对违纪学生,学校视其违纪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以下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一年,自送达处分决定之日算起。在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者,察看期满自动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内有显著悔改表现或立功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内继续违纪且违纪行为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轻或者免予处分: (1)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扩大化者; (2)主动承认错误,有立功表现者;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违纪者。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1)伪造情节造成调查困难者; (2)同时有多项违纪行为者; (3)对检举人、揭发人、证人及学校教育管理人员施行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4)违纪群体中为首者; (5)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者; (6)策划、煽动闹事,扰乱校园秩序者。 第八条受处分学生取消当年或学年各种评奖、评优资格及各类扶困助学资格。 第二章违纪处理 第九条违反宪法、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依照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发表、散布有害信息或进行非法活动,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盗窃、诈骗、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 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和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是共产党员或者共青团员的,学校纪委或者团委应当分别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进行组织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条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但尚未构成犯罪,或者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 第四条学校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给予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和具体运用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畅牛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附加下列处罚: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当学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和奖学金参评资格;是学生干部的,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经担任的应 当按照有关组织程序免职。 (二)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能否授予学位,按照郑州大学普通本科生、研究生授予学位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一)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的; (二)经教育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八条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理: (一)认错态度不好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有意包庇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 (六)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不改或者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留校察看的考察期,从学校正式下发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算起。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按期解除; 有突出先进行为者,可提前解除,但留校察看期不得少于半年。 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毕业班学生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因留校察看期不够一年的,学校按记过给予处分;受到纪律处分后又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学生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条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条学生有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依法处以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

北京中国科学院大学2012年考研高分子化学与物理真题

(北京)中国科学院大学2012年考研高分子化学与物理 真题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2012 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试题 科目名称:高分子化学与物理 考生须知: 1.本试卷满分为 150 分,全部考试时间总计 180 分钟。 2.所有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上,写在试题纸上或草稿纸上一律无效。 3. 可以使用无字典存储和编程功能的电子计算器。 高分子化学部分(75 分) 一、名词解释 (共10分,每小题2分) 1. 环氧值; 2. 自由基寿命; 3. 悬浮聚合; 4. 几率效应; 5. 高性能聚合物。 二、选择题 (共20分, 每题选一最佳答案, 每小题2分) 1. 以下叙述不正确的是: a) 氯乙烯聚合中以向单体的链转移为主; b) 氯乙烯聚合中常采用引发剂调节聚合反应速度; c) 氯乙烯聚合时, 引发剂的半衰期较长时残留率较大; d) 氯乙烯聚合中, 采用时间调节聚氯乙烯的分子量。 2. 对单体纯度要求最高的逐步聚合方法是: a) 界面聚合; b) 溶液聚合; c) 熔融聚合。 3. 下列单体最容易进行阳离子聚合的是: a) CH2=CHCl; b) CH2=C(CH3)2; c) CH2=CHPh;

d) CH2=CH2。 4. 丙烯酸二茂铁甲酯与苯乙烯 (St)、丙烯酸甲酯 (MA)、醋酸乙烯 (VAc)共聚的竞聚率分别为r1 = 0.02, r2 = 2.3、r1 = 0.14, r2 = 4.4、r1 = 1.4, r2 = 0.46, 丙烯酸-二茂铁乙酯与上述三种单体进行自由基共聚反应的活性次序为: a) St MA VAc; b) MA St VAc; c); MA St VAc; d) VAc MA St。 5. 微悬浮聚合的机理主要是: a) 胶束成核; b) 液滴成核; c) 水相成核。 6. 甲基丙烯酸甲酯分别在苯、甲苯、四氢呋喃、硝基苯中用萘钠引发聚合, 在其中聚合速率最大的溶剂是: a) 苯; b) 甲苯; c) 四氢呋喃; d) 硝基苯。 7. 下列不能进行配位聚合的单体是: 8. 聚丙烯和聚丁二烯的立体异构体数目分别是: a) 4、3; b) 2、2; c) 3、4; d) 3、3。 9. 用BF3-H2O引发四氢呋喃开环聚合,既能提高反应速率又不降低聚合度的最好方法是: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满足国家和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维护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中正常的教学秩序、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及国科大校部各院系、本科部(以下简称“院系”)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科大或研究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学业。国科大或研究所有权对未按要求履行义务、偏离基本行为规范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国科大或研究所基于与学生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实施的纪律处分,是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既是教育教学中的管理行为,也是教育管理学生的一种形式,应当做到程序公正、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期限及处理权限 第五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违反国科大或研究所制订发布的管理制度的。 第六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的纪律处分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涉及剥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应从严掌握。 第七条纪律处分的期限分为: 一、警告,90天; 二、严重警告,180天; 三、记过,270天; 四、留校察看,360天。 纪律处分的期限从处分文件印发之日开始计算。 第八条处分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权限为: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由研究所做出决定,抄送国科大备案;

大学学生纪律处分

南通大学文件 通大学〔2011〕49号 关于印发《南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学生处分规定通知 抄送: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 南通大学校长办公室2011年12月19日印发 (共印5份) 南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法》、《高等 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 订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处分违纪学生应做到程序严格、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六条利用偷窃、诈骗等手段侵占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七条故意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八条违规私拉乱接电源、使用各种电器或明火,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九条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打架、斗殴肇事者、策划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持械打架、斗殴或为他人提供凶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十条故意隐瞒事实或作伪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私藏管制刀具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一学期内屡次旷课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累计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达80学时以上或连续旷课两周以上按照《南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按照《南通大学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十五条男女交往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十六条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教室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七条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十八条出版、复制、传播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十九条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条吸食毒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京普通高等学校对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实施纪律处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纪律处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高等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取证与查实 第四条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第五条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六条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学校应当保留调查笔录的原件。 第七条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

盖章并注明日期。 学校应当保留当事人书面陈述事实的原件。 第八条学校发现学生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九条学校查清事实后,对违法、违规或违纪学生进行处分的,应当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未向学生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处分学生的依据。 第十条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学校应当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对拟被处分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进行复核。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不得因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经过审查,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规范性文件规定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审查批准。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应当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学校处分学生应当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班级等基本情况; (二)认定的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 (三)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四)作出的处分决定; (五)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四章送达与备案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模版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校发[**]56号 (**年五月十四日)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理: 一、认错态度不好,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再次违纪构成处分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经办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四、结伙寻衅闹事或斗殴的; 五、组织、胁迫、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 第六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在校园公共场所进行寻衅滋事或其它扰乱校园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禁止学生酗酒或借酒滋事,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违反《**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允许,在宿舍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的; 二、在楼栋内大声喧哗、吵闹,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 三、拒绝配合学校卫生、纪律和安全检查,影响较坏的; 四、未经请假批准,经常晚归或夜不归宿的; 五、未经允许,擅自在外住宿的; 六、其它违反《**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条有偷窥骚扰异性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男、女生在校内公共场所交往不得体,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组织观看淫秽书刊、图片、录像或在互联网上进行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或其它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对打架斗殴者,除责令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外,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动手打人、未致他人受伤的,责令陪礼道歉,并给予警告处分; 二、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南昌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南昌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并依照《南昌大学章程》《南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南昌大学学籍的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专科(高职)生。攻读第二学科学位的本科生、外国留学生的纪律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凡我校录取的全日制学生,在进校三个月资格审查期间内的违纪行为,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对有违反法律、校规校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情节轻微,不需给予处分者,予以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分为校级通报批评和学院级通报批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学生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给予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

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保障学生的申诉权。 第五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纪律处分种类与适用 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纪律处分的期限:警告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记过及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学生受处分期限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奖、评优活动。 第八条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损失的,除应依照本办法接受相应处分外,还应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情节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在调查部门查证前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违法违纪事实,认错态度诚恳,及时改正并消除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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