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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管理通则

第三章建筑管理通则

第四章住宅区规划管理

第五章公共设施规划管理

第六章工业区规划管理

第七章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

第八章附则

附录一特定区域范围

附录二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中新合作区外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建设理念)

园区规划建设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集约利用土地,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四条(特定区域)

园区管委会可视城市发展需要,将城市核心地区、旧城更新地区及大型公共绿地、滨水地区等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划定为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执行。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

园区现行特定区域范围见附录一。园区规划管理部门可根据

需要

另行制定特定区域的规划管理规定。

第二章用地管理通则

第五条(新增城市用地分类)

园区内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并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在现行国标基础上新增部分用地类别。

表2.1 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第六条(兼容性控制)

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建设用地适建性的相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园区规划管理部门根据该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核定其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建设强度控制)

各类建设用地的建设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园区特定区域、重要节点地区、轨道站点周边地区、旧区更新地区的开发、改造等特殊建设项目,建设强度确需突破本规定要求的,可结合有关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要求进行论证,论证可行的,经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建设地块管理)

已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因上位规划调整造成用地面积减少的,在符合交通、景观、消防、卫生、日照等有关规定,且规划论证可行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按原核定建筑规模建设,但

不得改变用地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公益性设施配置、影响城市空间形态。

因开发建设需要,相邻的两块或多块用地确需调整合并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地块合并后建设规模不得超过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

(二)若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或控制要求不同,应保证地块合并后各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变,并应符合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第三章建筑管理通则

第九条(建筑退线)

(一)建筑缓冲带距离控制

建筑缓冲带是指主体建筑物(一般以建筑外墙为参照)与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及水域规划边线之间的控制区,其中包括绿化缓冲带和间距缓冲带。

绿化缓冲带只能用于植树、造景和铺设草地,可建设指示牌、灯柱等小型构筑物和设施。间距缓冲带中可建设停车场、车道、人行道、路肩和篷盖,以及建筑面积不超过9平方米的垃圾收集点、警卫室、小型变配电设施、雨水提升泵站、自来水增压泵站等设施。

表3.1 建筑缓冲带控制距离

(二)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距离控制

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按表3.2的规定执行。

表3.2 建筑后退建设用地边界距离

第十条(建筑间距)

(一)建筑间距控制应满足《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并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

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

(二)CBD区域内的建筑按非居住建筑计算建筑间距,若CBD 区域外有受其遮挡且有日照要求的建筑,该受遮挡建筑须满足国家相关建筑日照要求。

(三)东环路地区内的新建建筑,若周边有受其遮挡且有日照要求的建筑,该受遮挡建筑须满足国家相关建筑日照要求。

(四)酒店式公寓按非居住建筑计算建筑间距。

第十一条(出入口)

(一)地块周边有一条以上城市道路时,出入口应设置在较低等级道路上。同一条道路上相邻出入口的间距一般不小于100米。城市主干道上不宜开设地块出入口,严禁在道路展宽段、港湾式公交站场设置出入口。

(二)地块出入口位置与城市主干路交叉口(含T型交叉口)的距离不宜小于80米;与次干路交叉口(含T型交叉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以上起算点为城市道路红线交叉点)。与桥隧坡道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

(三)居住小区一般应至少设置2个出入口;商业、办公建筑宜单独设置人行出入口,主要人行出入口前应留有适当的集散场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工业地块,只允许设置1个出入口。

(四)出入口的宽度一般为6~10米,特殊情况下可放宽至12米。道路机非分隔带开口可在出入口宽度基础上放宽

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设计方案

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设 计方案 第一章系统预期目标 建立吴中区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目的是为了把城市规划管理过程所涉及的各种信息进行科学的存储与管理,以实现对各种信息的快速查询、检索、统计、及时修改更新、空间分析与资源共享等,完成规划管理的办公自动化,最终达到把大量单一、零散、缺乏内在联系的信息资料变成有机、综合的信息资源,以辅助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的分析决策,为此不仅要具备合理的计算机软硬件配置,建立规范化的信息分类标准,最重要的是要为系统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结构框架。系统的总目标为:规划领域在城市建设中具有超前性、基础性和重要性。同样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在城市地理信息系统中也具有基础性和重要性。以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建立城市地理信息系统是国内外城市GIS 应 用的成功经验,是搞好城市建设、规划和管理必不可少的主要管理手段。因此系统的近期目标是建立以吴中区建设局规划处的业务和管理内容为基础,以 GIS 技术为支撑,实现图、文、表管理一体化的综合型、空间型现代化网络管理体系。 第二章系统建设原则 为保证系统具备科学合理的结构框架,最大程度地满足用户要求,尽可能提高各项指标,拟建系统的设计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先进性原则在满足系统功能要求的基础上以及尽可能降低资金投入的同时,保持系统 的先进性。 2.一致性原则 为确保系统建设的顺利进行、系统建成后的自身运行以及与其它系统的连

接,必须在系统的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强调标准化、规范化和统一化,主要是数据编码、数据格式的规范化和一致性等。 规范标准的选用顺序为:国家标准、规范,各行业、部颁标准、规范,地方标准,自行制订经过论证的标准。 3.安全稳定性原则 保证系统的抗干扰能力和保持正常工作的能力 在错误干扰下系统重新恢复和启动能力 维护数据安全性能力 4.完备性原则 数据完备性,包括数据的完整性、现势性、准确性和精度 系统功能完备性,子系统的设计必须有比现有业务流程更完善的数据输入、 管理、处理、输出和更新的功能 5.适应性原则 能根据机构功能调整的需要,不断满足以后系统目标的变化的要求 系统的结构设计应考虑日后的功能扩充 能适应技术更新(如软、硬件升级更新等)的要求 6.实用性和方便性原则 进行深入的用户调研分析,针对用户的业务流程设计系统,使用户使用起来 方便实用 系统建成后能够投入实用,以实现规划管理办公自动化 经系统的深层次的应用开发,提供简单明了的用户界面,实现"傻瓜式"的操作系统的安装、运行简单方便,用户经短期培训即能掌握系统维护、管理和使 用 7.经济性原则系统结构设计认真考虑系统建设的经济性,统筹全局,按轻重缓急精心组 织系统结构,使系统运作高效而经济节约。 第三章系统开发关键技术根据系统建设原则,为

(完整版)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设计规划

苏州工业园区首期开发区总体规划报告第1章苏州市概况 1.1 天然环境 苏州市域面积8488平方公里,其中178平方公里(包括14.2平方公里的古城)是属于市区。苏州境内位于太湖东部的地区,包括苏州市本身,地势基本平坦。太湖(2,425平方公里)位于苏州市以西15公里,它汇集了江苏南部、浙江北部、安徽南部的水流,并由多条河道将水注入长江和大海,五千年前这里还是东海,所以在苏州境内有众多的湖泊、河流和水道与太湖连接。这种纵横交错的河道网络有助于灌溉和运输,同时也能调节长江和太湖的水量和水位。这些风景怡人的水道和湖泊,也使苏州成为众所皆知的“东方威尼斯”。苏州位于长江三角洲腹地是上海以西最邻近的城市,它的西部是无锡和常州,南部与浙江的嘉兴和湖州毗邻,北部长江对岸是南通市。京沪线铁路和京杭大运河都经过苏州市,此外,完善的公路网络和众多的河流/水道网络也提供了前往苏州的水陆交通途径。 1.2 人口 苏州市在1992年拥有总人口567万人。其中:市区人口856,700人,自1975年以来,苏州市人口的平均增长率为每年1.85%,虽然增长率在1980年后开始下降(平均增长率是每年1.5%),但是随着苏州市的经济活动增加,外来人口涌人,这里的人口增长率相信

会升高。我们假设这个新的苏州工业园区必须要能应付每年2.0%的人口增长需求。值得注意的是外来人口对苏州市人口的增长具有显著的影响,这和苏州地区的情形相反,苏州地区人口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来自自然增长。苏州市参与劳动者总数约占总人口的60,这和中国其他主要城市相似,如下表所示:

上海、天津和苏州的劳动力中少于10%是从事第一产业(比如农业和渔业),大约60%从事第二产业(比如制造业),30-40%则从事第三产业(比如零售业、酒店和金融业)。 1.3 城市发展形式 苏州是中国一大古城,以拥有丰富的历史和文化遗迹以及秀丽的风景而著称。古代的苏州市建于公元前514年,建城的地点就在目前14.2平方公里古城的所在地。传统的城市格局以及独特的道路/河道系统大部分都被保留了下来。1981年,中国宣布将苏州市列为重点保护的历史与文化名城,及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沿海开放地区。随着苏州的迅速发展,古城的基础设施已经显得不足,不适应经济和人口增长的步伐。在保护历史古城,同时促进城市现代化的宏观规划目标这个基础上,苏州已经将古城指定为历史和文化中心,主要用于发展传统工业以及旅游业,在古城的西部,一个面积26.5平方公里,称为“新区”的地区已经获得相当的发展,以适应该市不断增长中的经济和新时代的需求。域西新区由大运河划分为河东和河西两部分,河东主要是住宅区,河西则用于国家批准的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在苏州市以西,靠近著名的太湖边的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增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第一节术语 1.1 建筑工程 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 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 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 (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 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 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 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 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 122

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 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1.10 建筑高度 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1.11 建筑间距 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面(柱)之间的水平距离。 1.12 自身一方建筑间距 指一幢建筑工程的外墙面中点至其用地红线、城市规划道路中线或规划河涌中线的水平距离。 1.13 退让间距 指临规划道路的建筑工程的建筑控制线至规划道路边线最短的水平距离。 1.14 原状维修 指不拆除、不改变原有建(构)筑物的基础、外墙立面、建筑层数、高度、面积、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 123

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1 总体介绍 蓝图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LTUPMIS)是广东蓝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多个城市规划信息系统软件工程项目的基础上开发的以城市规划空间信息管理和实时更新为基础,以“两证一书”为核心,按照建设用地选址──规划方案审批──建设工程方案审批──建设工程验收──发证为主线业务流程的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LTUPMIS 基于蓝图工作流平台──LTFLOW 和SuperMap GIS 平台进行开发,提供可以灵活扩展的、基于工作群组的空间数据管理、编辑和共享功能,是数字城市规划系统的理想平台。系统参照国家及建设部有关规范和标准,将GIS 集成于办公系统之中,实现图文一体化管理,达到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业务处理、内部管理的计算机化,提高城市规划水平、效率和质量,促进城市规划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简单易用、功能强大、可定制、可扩展、易维护,具有分布式处理能力的流程管理、图形编辑、数据处理平台。采用多层体系结构、组件式设计思想、流程化业务处理、层次化开发方法,终端业务处理可以在IE 浏览器、专用客户端两种模式下运行。 2 高效安全的空间数据管理 (1)通过采用高效、全面、成熟的SDX 空间数据库技术,实现现状数据(基础地形图、综合管线)、规划编制成果(总体规划、规划路网、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题专项规划)、规划管理数据(历史用地、基底红线、道路红线)等规划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的一体化集成,实现良好的并发性、安全性和可管理性。全面支持Oracle、SQL Server 及Sybase 等大型数据库服务系统,实现空间数据的分布式存储和集中化管理。 (2)多源空间数据无缝集成,直接访问其他格式数据,充分快捷地利用原有数据资源,如直接读取测绘界广泛采用的AUTOCAD 格式,可快速建立作为背景的基础地形图库。

城市界面——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地区城市设计

城市界面——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地区城市设计 卢济威陈屹峰吴其煊 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地区位于苏州市东部,东侧紧靠中国和新加坡合作开发的苏州工业园区,西侧毗邻苏州古城,区内有作为苏州内环线一部分的东环路、规划中的虞苏杭高速公路及中新路、三星路、机场路、金鸡湖路等重要城市干道穿越(图1)。

东环路地区城市设计的研究范围西起东环路,东至规划中的虞苏杭高速公路,北起三星路,南至机场路,主要对三星路、中新路、金鸡湖路、机场路两侧地区及东环路东侧地区进行设计研究,规划设计范围为63.5ha。 1、发展定位 苏州市在近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一城两区的格局:即整个城市由苏州古城、苏州工业园区和苏州新区三个相对独立的城市区域构成。从宏观上来看,位于苏州古城和工业园区之间的东环路地区,正是限定苏州工业园区这一城市区域的重要边沿之一。因此,作为一个城市界面,强化苏州工业园区的整体城市意象是东环路地区的一个基本功能。 今后,苏州古城将以旧城保护、旧城改造为主要任务,逐渐由生产型向服务型转变;而苏州工业园区和苏州新区则发展成以生产为主,兼重服务的自我完善的独立城市区域,这一城两区将由东西向城市干道干将路—中新路所联系,因此干将路中新路已成为苏州城市的生长轴和发展轴,苏州城市这一沿东西轴向的主导发展模式在新编制的《苏州市总体规划》中也得到肯定。规划中的沿干将路—中新路的地铁轻轨系统也将使这一发展趋势得到加强。因此作为联系苏州古城和工业园区的东环路地区,同时,也应把强化苏州城市东西轴向发展主导趋势作为他的基本目标。基于上述认识,对于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地区,应以城市界面作为其总体发展定位。这个定位包含二个层面: (1)城市景观层面: 工业园区是中新合作的现代化工业区,有着较大的影响和知名度,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城市意象与之相称。对这一相对独立的城市区域而言,东环路地区是对它起限定作用的一个城市界面,因此它对塑造工业园区整体的城市意象有着重要意义,也将起到巨大的作用。 (2)城市功能层面: 苏州古城和工业园区是两个自我完善、相对独立的城市区域,仅依靠一条城市干道和地铁轻轨系统是无法将其很好地联系起来,无法保证物质和住处在它们之间正常地流动和交换,更不能保持苏州城市东西轴向发展的趋势。因此,有必要把它们之间的城市区域建设成良好的联结体,以保证城市职能延续、组织机制有序、区域交通顺畅和环境形态优美。根据以上定位,城市设计要对《苏州东环路地区控制性规划》作必要的调整。 首先,碰到的问题是东环路原规划设置内环高架路,这对工业园区的景观和形成区域次中心都带来不利。因此在设计过程中?仔细论证并与多方协商,将内环高架东移,与虞苏杭高速干道高架并道,平行布置,使东环路成为苏州新老区联系的景观廊。 其次,原规划土地使用以居住为主。城市设计定位要求在基地沿街地区增加商业、办公等服务性功能,特别是对东环路沿街和中新路两侧土地的使用性质作了较大调整。由于土地使用性质的改变以及为保证资金的投入产出平衡,增强开发的可能性,城市设计结合房地产市场调查适当提高了部分地块的开发强度。 第三,出于东环路地区的整体形态框架考虑,调整了控制部分地块的建筑限高,以获得预期景观效果。 2、目标与构思

城市规划课题研究范文

城市规划课题研究 1.城市规划失效分析与研究【查看全文】【打包下载】 分类号:TU984 关键词:城市规划规划失效平衡论规划措施 摘要:世界的城市规划史,也是优秀的规划理念的发展史。在城市的演进和历史的洗涤中,规划的理念也得到了不断地完善,优秀的规划为城市的发展、城市问题的解决、城市美的形成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正是优秀规划理念的贯穿,使得城市面貌日益完美。论文从规划效用和规划的理念的概念入手,首先分析了现代城市规划理论,提出了现代城市规划理论存在的问题和我国城市规划理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其次在提出城市规划的效用的基础上,确定了城市规划法应选择平衡论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最后提出了规划失效的改进之道一基于不确定性的城市规划改进方向,包括1、认识论层面—确立不确定性城市规划思想。 2、方法论层面一探索不确定性的规划方法。 3、行动措施层面一基于不确定性的规划行动措施。 2. 转型时期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的建构【查看全文】【打包下载】 分类号:TU984.2 关键词: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市场经济体制管理职能城市规划法规摘要:伴随199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市场化”政策的实施,关于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的研究方日益重视,但有关研究多侧重城市规划管理的某一方面,关于市场经济体制下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的系统化研究在城市规划界少有涉及。本文试图在已有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的建构问题进行探讨。论文首先从理论上探讨了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以及城市规划管理职能的内涵、作用与意义;指出城市规划管理目标主要有:(1)强化城市规划管理职能,(2)在确保城市发展效率的同时达到社会公平,(3)改进城市规划管理效能;分析了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的内涵及构成,即城市规划管理体系主要包括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体系、城市空间规划体系、城市规划管理组织系统、城市规划管理运作系统等四个子系统;最后提出适应我国城市规划管理职能与目标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建构的目标。其次,对自建国以来特别是1990年代以来城市规划管理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并分别就城市规划管理实践中城市空间规划体系、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城市规划管理的运作机制、城市规划管理法规体系等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如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行政地位不高;(2)规划编制、决策、执行“一家言”;(3)规划行政管理中条块分割;(4)政府的规划管理职能在不少城市受到削弱。最后,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论文提出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城市规划管理体系建构的初步设想,并对构成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的城市空间规划体系、城市规划管理组织系统、城市规划运作机制、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等子系统提出具体构建要求,如城市规划管理体系运行机制的建构主要包括城市规划编制机制的建构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建构,其中城市规划编制机制的建构主要有:(1)规划编制机构的市场化与规划研究建构的建立(2)建立严格的规划法定审批决策程序(3)规划编制的检讨和动态更新(4)公众参与规划。 3.生态城市规划中环境艺术设计的研究【查看全文】【打包下载】 分类号:X321 TU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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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草案) (二O一一年九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其它区域可参照执行;聊城市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附录B附表B1)。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附录B附表B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附录B附表B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依据相关规范及总体规划确定其适建性。 第八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其用地边界规划至道路红线,若城市道路两侧有绿化带,则规划至绿线;沿小区级及以下道路的,应规划至道路中心线。 第九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表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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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总体 规划

苏州工业园区首期开发区总体规划报告 第1章苏州市概况 1.1 天然环境 苏州市域面积8488平方公里,其中178平方公里(包括14.2平方公里的古城)是属于市区。苏州境内位于太湖东部的地区,包括苏州市本身,地势基本平坦。太湖(2,425平方公里)位于苏州市以西15公里,它汇集了江苏南部、浙江北部、安徽南部的水流,并由多条河道将水注入长江和大海,五千年前这里还是东海,因此在苏州境内有众多的湖泊、河流和水道与太湖连接。这种纵横交错的河道网络有助于灌溉和运输,同时也能调节长江和太湖的水量和水位。这些风景怡人的水道和湖泊,也使苏州成为众所皆知的“东方威尼斯”。苏州位于长江三角洲腹地是上海以西最邻近的城市,它的西部是无锡和常州,南部与浙江的嘉兴和湖州毗邻,北部长江对岸是南通市。京沪线铁路和京杭大运河都经过苏州市,另外,完善的公路网络和众多的河流/水道网络也提供了前往苏州的水陆交通途径。 1.2 人口 苏州市在1992年拥有总人口567万人。其中:市区人口856,700人,自1975年以来,苏州市人口的平均增长率为每年1.85%,虽然增长率在1980年后开始下降(平均增长率是每年

1.5%),可是随着苏州市的经济活动增加,外来人口涌人,这里的人口增长率相信会升高。我们假设这个新的苏州工业园区必须要能应付每年2.0%的人口增长需求。值得注意的是外来人口对苏州市人口的增长具有显著的影响,这和苏州地区的情形相反,苏州地区人口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来自自然增长。苏州市参与劳动者总数约占总人口的60,这和中国其它主要城市相似,如下表所示:

上海、天津和苏州的劳动力中少于10%是从事第一产业(比如农业和渔业),大约60%从事第二产业(比如制造业),30-40%则从事第三产业(比如零售业、酒店和金融业)。 1.3 城市发展形式 苏州是中国一大古城,以拥有丰富的历史和文化遗迹以及秀丽的风景而著称。古代的苏州市建于公元前5 ,建城的地点就在当前14.2平方公里古城的所在地。传统的城市格局以及独特的道路/河道系统大部分都被保留了下来。1981年,中国宣布将苏州市列为重点保护的历史与文化名城,及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沿海开放地区。随着苏州的迅速发展,古城的基础设施已经显得不足,不适应经济和人口增长的步伐。在保护历史古城,同时促进城市现代化的宏观规划目标这个基础上,苏州已经将古城指定为历史和文化中心,主要用于发展传统工业以及旅游业,在古城的西部,一个面积26.5平方公里,称为“新区”的地区已经获得相当的发展,以适应该市不断增长中的经济和新时代的需求。域西新区由大运河划分为河东和河西两部分,河东主要是住宅区,河西则用于国家批准的高技术产业开发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城乡规划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思考

城乡规划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思考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规划工作也越来越重要。合理的城乡规划不仅可以节省大量的资金,而且可以长期为市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我国也逐渐形成了相应的管理体制。然而,相对而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历史比较短,还缺乏相应的经验。这样的历史问题导致了当前我国城乡规划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如缺乏专业人才、缺乏完善的监督体制等。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在分析相关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对于当前的城乡规划能有所助益。 【关键词】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1、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概述 城市系统的长远发展需要有良好的城乡规划作为基础。而为了更好地进行城乡规划,就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所谓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是指由相应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管理机制、管理分工的确定等多方面的因素综合形成的体系。该体系的顺利落实能够有效地保障城乡规划质量,能够建设良好的、宜人的城市生态系统。合理完善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能够有效地确保在城市建设中各项工作能够有条不 紊地进行。如对于不同层面的建设规划的活动的审批的规定

能够使得不同部门之间权责分明,工作井井有条。然而,在我国当前城市建设过程中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是因为我国的相应的管理体制还不够完善。本文为了更好地促进城乡规划的进行,从分析城乡规划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本文的研究对于提高当前我国的城市建设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2、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中的主要问题 2.1缺乏专业的城乡规划管理人才 城乡规划管理需要社会相关的各个部门相互合作。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各个方面的管理与审批工作都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而我国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建设起步非常晚,受到传统管理方式的影响,我国的很多部门严重缺乏专业的人才。很多单位不重视管理体制建设,认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其实就是简单的流程式的审批工作。这种意识的存在使得部门领导不重视专业人才的引进。同时,我国的高校当前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城乡规划专业的人才培养机制。城乡规划专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综合学科。很多高校虽然建立了相应的学科,但是在学科教育与课程设置方面,严重缺乏经验。很多单位原来的与之相关的岗位管理人员大多缺乏城乡规 划专业知识,不适应当前的工作要求。 2.2城乡规划管理的社会监督体制不完善 城市建设项目一般属于大型的项目,其有效运作依赖于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完整版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版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2010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杭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条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农民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市政府。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所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 围表》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 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八章 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第八章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第一节城乡规划管理概述 一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 (1)城乡规划管理是城市政府的一项行政职能。 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议》中明确指出,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搞好城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2)城乡规划管理的核心。根据对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的解释,城乡规划管理核心包括三方面: 第一,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 第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第三,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特征 一般特征:综合性、整体性、系统性、时序性、地方性、政策性、技术性、艺术性等诸多特征。 特殊特征:引导与控制的特性、宏观和微观管理特性、专业性和综合性属性、阶段性和连续属性

第二节城乡规划管理系统 一城乡规划管理系统 城乡规划管理是一个系统。 系统的特点:一是系统是由若干部分以一定的结构组成的互相联系的整体;二是系统整体具有层次性,每个层次的系统可以分解为若干基本要素;三是系统整体有不同于各组成部分的新功能。 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检查是一个实践过程。 (1)决策系统: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批管理 (2)执行系统: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建设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工程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建 (3)反馈系统: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4)保障系统:城乡规划法律规范

二城乡规划管理系统要素 1.管理目标 最终目标P115 2.管理者 管理的水平与成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管理者的素质及其能力。如基层规划管理人员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1)(2)(3)3.管理对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的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 4.被管理者 一是城乡规划项目(政府内部管理行为),二是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政府外部管理行为)。 5.管理中介 (1)权力 审批权:审批城乡规划,审批“一书两证” 惩治权: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 执行权:执行城市政府方针、正常和重大决策 参议权:向城市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表彰权:表彰实施城乡规划优秀建设项目 其他权:其他法律授权或因需制定管理规范的权力 (2)规则 批准的城乡规划文本、图纸,各种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背景

1995年版总体规划图 附件二: 苏州工业园区二三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 划 背 景 ● 区位 1 ● 原规划编制过程 1 ● 规划调整的原因 2 ● 规划调整思路 2 ● 规划调整指导思想及园区发展目标 2 ● 总体布局调整主要内容 2 ● 二三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任务和目标 3 中新合作区总体规划图 5 中新合作区道路交通规划图 6 苏州工业园区二三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 划 背 景 一、 区位 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区西距苏州市中心约15公里,东距上海约75公里,包括一区、二区、三区三个组成部分,由西向东顺序展开。本规划的范围为其中二、三两区,位于中新合作区东部。 二、 原总体规划、建设指导详细规划编制过程 1994年—1995年,中新双方合作编制完成《苏州工业园区第二、三区总体规划》,该规划于1995年10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1994—1996年,中新双方合作编制完成了《苏州工业园区二期建设指导详细规划》、《苏州工业园区三期建设指导详细规划—— 初步报告》(二期、三期的用地总范围即为第二区、三区的用地范围,二期用地在二区、三区北部,三期用地在二区、三区南部)。 总体规划、建设指导详细规划与以后陆续编制的重要地区的城市设计、修建性详规等组成了完整的规划系列,对园区建设起到重要指导作用,被实践证明是一个高水平的规划。

1995年版二期建设指导详细规划 1995年版三期建设指导详细规划 三、规划调整的原因 1、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和来自周边地区激烈的竞争,促使园区站在新世纪的起点上,重新审视自身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调整其空间发展结构,进一步提升园区综合竞争力。 2、苏州市社会经济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对园区提出明确的发展目标和要求,促使园区在区域协调和自身功能完善等方面作更深层次的思考。 3、经济快速发展,招商形势迅猛,园区发展面临全新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近两年园区土地批租速度明显加快,在项目选址、建设控制等方面极易对规划产生冲击;另一方面,新进项目数量多,投资额高、用地需求大,对园区建设环境提出更高的要求。 4、园区首期建设基本完成,二、三区开发已全面启动,一些近期建设项目逐步明确,急需规划的宏观把握和详细指导。 5、根据《中新联合协调理事会备忘录》的要求,每5—10年应调整或修订一次规划。 四、规划调整思路 立足宏观背景的思考,在深入分析园区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的基础上,充分研究园区与城市的协调发展。同时,在对首期规划全面检讨的基础上,调整总体布局规划,进而完善园区的功能结构、交通体系、绿地系统以及基础设施规划等。 五、规划调整指导思想及园区发展目标 1、规划指导思想: 体现“总体框架不变”的原则,反映整体协调的规划思路,坚持空间布局规划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理念,强化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突出规划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2、园区发展目标: 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科技园区 有吴文化底蕴的现代化新城区 有水乡特色的生态化园区 六、总体布局调整主要内容 1、进一步确立园区作为苏州市现代化新城区的功能定位,积极拓展城市公共活动中心的发展空间,承担起苏州市部分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的职能,进而提升园区的国际

中日城市规划管理体系比较

中日城市规划管理体系比较 班级:建筑与土木工程学号:11125931 姓名:李晓贝 【摘要】本文通过介绍日本城市规划简史、以及规划法规、行政、运作体系,总结日本综合规划的优点与中国规划工作的不足,从而得到日本规划对于中国规划的启示,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规划法规行政运作优点不足启示 Abstract: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brief history of Japanese urban planning, and planning regulations, administrative, operational systems, summarizes the advantages of integrated planning in Japan and China's lack of planning, planning for the Chinese to the Japanese plan of revelation, has a certain significance. Keyword:Planning regulations administrative operation advantage Inadequate revelation 一.日本城市规划体系概述 1. 规划立法简史 在日本近现代城市规划立法的历史上,曾经有3次重要的立法活动。 1.1 1888年《东京市区改正条例》 背景:在历史上,日本曾经深受中国文化的影响,7~10世纪的日本京城依照了中国都城的方格网和里坊制。明治维新(1868年)以后,日本越来越多地受到其他西方国家的影响,引入了资本主义制度。与西方国家一样,工业化进程导致城市人口激增,产生了一系列城市问题(如住房紧缺、交通拥挤、疾病蔓延和火灾频繁)。 内容:重点是保障作为城市骨架的道路桥梁、公园、给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 意义:它的颁布是日本城市规划立法的一个里程碑,代表着日本的城市规划与建设从此走上法制化道路。 1.2 1919年《城市规划法》 背景:《东京市区改正条例》颁布后的30年中,日本的城市有了较大的发展,城市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和对城市规划立法的需求日趋表面化。而《东京市区改正条例》已不能满足这种需求。 内容:在城市规划编制审定程序、机构、城市规划实施项目的实施体系等方面继承了《东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管理通则 第三章建筑管理通则 第四章住宅区规划管理 第五章公共设施规划管理 第六章工业区规划管理 第七章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 第八章附则 附录一特定区域范围 附录二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中新合作区外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建设理念) 园区规划建设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集约利用土地,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四条(特定区域) 园区管委会可视城市发展需要,将城市核心地区、旧城更新地区及大型公共绿地、滨水地区等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划定为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执行。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 园区现行特定区域范围见附录一。园区规划管理部门可根据

需要

另行制定特定区域的规划管理规定。 第二章用地管理通则 第五条(新增城市用地分类) 园区内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并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在现行国标基础上新增部分用地类别。 表2.1 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对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思考的若干建议

对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思考的若干建议 周建军 (上海市宝山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局长、高级规划师) 提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城市规划现行管理体制问题和关系的分析,指出了现行规划管理体制在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和依法行政的需要,提出了必须加快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管理体制、体制制约、体制改革 1、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概述 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是一种由城市规划管理机构的设置、管理权限的划分、管理方式的确定和管理机制的运用等综合起来的一种比较稳定的体系。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是否合理,是城市规划功能是否充分发挥的首要条件,是实现城市规划目标的重要保障之一。城市规划法赋予了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相应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赋予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城市规划编制权、审批权和总体规划的调整权、行政处罚权、复议裁决权等十种权,这就从法律上对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提出了要求,即从国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建制市、县人民政府都要层层建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为了使我国城市的各种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使它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起到更大的作用,有必要对现行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这种改革,要在充分调查我国城市规

划的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进行。改革的目标就是使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体制能符合城市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它在城市建设中的引导与控制作用。 2、我国城乡规划管理体制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城市规划事业突飞猛进,无论其地位还是作用,都有了较大的提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完善和城市化进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城市规划工作又将进入一个崭新时期。面对经济体制的转轨、面对跨世纪城市发展,城市规划管理必将面临新的挑战。为此很有必要从宏观层面对我国城市规划管理的体制现状进行较客观地估价,才有可能为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奠定基础,也只有摸清现状,并将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放在我国经济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大框架之下,方可能建构一套符合中国实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模式。 城市规划管理实质上是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没有科学的健全的城市管理措施,城市规划的目标是难以实现的。要把城市建设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顺利开展起来,发挥各种建设的作用,必须建立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央政府多次提出城市政府要把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好,充分发挥城市的综合效益,而管理工作占有更重要的地位。“三分规划、七分管理”、“规划是龙头”等,都说明了城市规划管理的地位与作用。然而,在现实的社会中,长期以来,我国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上仍存在许多问题。 2.1、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不顺,规划在城市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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