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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历史沿革中的一些瑕疵及解决对策

上市公司历史沿革中的一些瑕疵及解决对策
上市公司历史沿革中的一些瑕疵及解决对策

上市公司历史沿革中的一些瑕疵及解决对策

(2010年9月—2011年3月)

一、出资、增资过程中的不规范:

1、主体资格:

○1境内个人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浙江众成;

○2出资主体无法人资格,如:振东制药,95年县代办处出资虽系代持,但当时并无法人资格;

○3政府公务员担任公司股东,如叶伟薇曾以公务员身份出资科士达。

主要解决措施:A、是否符合当地政策,B、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认可且履行了必要的登记备案程序通过年检,C、瑕疵股权转出。

2、出资方式:

○1力源信息:

瑕疵:2001年以人力资源出资75万元,占注册资本25%,

解决措施:2004 年11 月股东以现金方式充实原人力资源出资。○2元力股份:

瑕疵:1999年5月,公司原股东林平生作为外方股东,未经批准使用人民币出资500万元。

解决措施:A、林平生已于 2001 年 5 月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中方投资者,林平生不再是本公司股东,而发行人也在当时依法办理了税收退补手续后相应变更为内资企业B、已过2年行政诉讼时效C、南平市人民政府等相关主管机关证明D、实质控制人承诺。

3、非货币出资未经评估

该案例较多,未经评估可能引起出资不实,从而导致损害债权人

利益或者严重时使法人资格无效。主要解决措施如下:

○1追溯评估,并由会计师出具复核报告。如新都化工,佐力药业,万达信息,其中万达信息有2万资产较小不做处理;

○2以增值税发票、报关单等相关单据作为价格公允的依据,如泰亚股份,青松股份;

○3相关无形资产价值已完全摊销、原材料已在生产经营中消耗,只做说明即可,如通源石油;

○4其他,取得工商不会追加处罚的认可;该出资行为系股东一致同意,未损害债权人利益;整体股份改制时重新评估,可以消除影响;因其后减资行为而自然消除,如新都化工。

4、出资未经验资

主要核心是出资是否足额到位,如果是货币资金则无实质障碍,若为非货币出资未验资,需要寻找当时文件、政策的支持或者后续有补验。

○1涪陵榨菜:1988年设立四川省涪陵榨菜集团公司(50万)过程中未履行验资程序;解决措施:公司在 1990 年规范登记时对出资予以了全部补足,并由涪陵市财政局出具了《证明》。

○2汉缆股份:1994年1月1日,青岛电力电线电缆厂实收资本11,564.5 万元直接转入实收资本,未进行验资,也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解决措施:1996年6月30评估、1997年3月7日,审计师事务所对股东出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证出资到位。

○3四方达:

瑕疵:2005 年 10 月货币增资未经验资;解决措施:出资缴足,不构成实质障碍。

5、出资不实

后续补足出资或通过减资自然消除后,出资不实不够成实质障碍。○1新都化工:1995年设立时,土地及土地附属物未过户。该瑕疵通过1997年减资消除。

○2福星晓程:程毅以晓程工贸 60%股权作价222.94万元作为出资但由于晓程工贸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无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获得备案未能在公司成立后三个月内过户到福星晓程名下。解决措施:2001 年4 月 19 日,福星晓程和程毅先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福星晓程将持有的晓程工贸 60%的股权转回给程毅先生。

○3新时达:1995公司设立时货币50万出资不到位。解决措施:2001年补缴,2009年立信出具注册资本复核报告确认2001年补足了前次未到位的50万。

○4泰亚股份:出资人香港泰亚投入的部分出资(增资)的缴付时间与政府审批机构批准的时间并不一致,存在逾期出资情形。解决措施:A、截至2004年12月14 日已足额缴付到位,B、发行人已通过历年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且相关政府管理机关并未对发行人前身逾期出资的情况提出异议C、泉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于2010 年 1 月 11 日出具《确认函》。

○5骅威股份:公司在成立时(1997年),各股东的实物、无形资产出资未及时缴纳;解决方法:2001年已变更为货币出资,并在当年5月14日前全部足额补缴;公司成立时未按期缴纳出资事宜距今已逾两年,超过规定的追责时效

○6天晟新材:验资报告验证的409万实物资产未到位,解决措施:1998年以货币资金的形式补足出资。

其他案例:蓝丰生化、朗源股份、振东制药、太阳鸟。

6、抽回出资

青松股份:化工总厂设备未经评估,且该部分设备于2001年12月又被化工总厂作为整体生产经营性资产的一部分出售给柯维龙。2002 年 5 月,柯维龙以现金 100万元补足了出资,纠正了青松化工在 2001 年 12 月至 2002年5月期间存在的出资不到位问题,化工总厂实物出资未经评估的问题也相应得到补救。7、出资程序

案例:松德股份:李治南(香港人)出资未履行审批手续

主要解决措施:2008年9月签订《股份回购协议》转出。

8、验资报告本身不规范、事务所、评估所无证券资格

需重新出具复核报告或评估报告

案例:新都化工、林州重机、荣盛石化、神农大丰、佐力药业、迪威视讯。

二、股权低价转让(非国有)

需要合理解释,未提及税务问题。

1、泰胜风能:06、07年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

2、通源石油:控股股东张曦在股份公司成立后3年(2004年8月)将其股权818.982 万股全部以1元转让。

3、迪威视讯:股权转让象征性收取1元价款

三、集体企业或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股或集体资产低价转让

主要关注点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或者集体资产流失,主要有两点:1、改制及股权转让时主要瑕疵为未履行相应的审计、评估,主管部门也未进行确认,一般需要对产权变更的过程向有权部门申请界定。

2、低价转让,一般需要有合理解释且需得到省政府认可,否则需补缴。

○1司尔特:2002年股权转让比例为32%,对应的实际净资产值为 1,089.96 万元,而转让价款为700万元。不看好前景主动退出等解释+主管单位和安徽人民政府确认。

○2青松股份:化工总厂整体性资产评估价1159万,转让给柯维龙640万。主要原因是考虑企业停产、改制急需安臵资金等因素+2010 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予以确认

○3通裕重工:2002年企业改制,自然人股东购买价款428万低于评估净资产扣除相关事项余额。2010年补缴185,501.41。四、代持、工会持股

都需要将隐性持股人显现。

这类案例较多,比较特别的有天舟文化:虽然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数超过 50 人,但在整体变更日(2008年2月21日)前,工会仅与实际出资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2007年11月29),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其工商登记的股东人数仍为两人,整体变更日后,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还有:东方铁塔、中化岩土、西泵股份、蓝丰生化、大康牧业、汉缆股份、金固股份、力源信息、中电环保、燃控科技、天舟文化、启源装备、汇川技术。

五、占用发行人资金

有两个疑问:一是要不要收取资金占用费,1、3、4和2,二是对于用借款出资验资后又立马转出算不算抽逃资金行为3、4。

1、维尔利:2007年10月公司实质控制人向原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600万来源于发行人。解决措施:未收取资金占用费,不违反

贷款通则,且08年12月已归还。

2、鸿特精密: 2006年7月增资中,宇丰喷涂出资款部分来源于发行人为其提供的免息借款人民币784.26 万元。解决措施:2009/6/26肇庆鸿特分配利润全部偿还了上述借款。2010年2月补收资金占用费126.26 万元。

3、中电环保: 2001年1月16日股东向非关联方借款1500万直接打到国能发展验资户,2001年1月20日通过国能发展归还,截至2002年12月31日,王政福等用代垫款50万元、自筹资金 750 万元和减资款 700 万元,归还向国能发展的全部借款,未计利息。保荐机构意见:王政福等股东向公司借款履行了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股东不存在从公司抽逃出资的主观故意,股东借款行为也未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未损害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律师意见;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为独立、平等的民事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签订的《借款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且履行完毕。发行人股东向发行人借款用于归还出资款的行为系正常的借款行为,不构成抽逃出资。

4、泰胜风能: 2001 年 3 月 19 日自然人向上海金山嘴工业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计借款800 万元,。2001 年 3 月 20 日泰胜有限的临时账户归还, 六人以垫付的工程款45.25万元和泰胜有限2002年至2005年的分红754.75归还。

未提及中介机构对上述行为的意见。

5、东富龙: 96年8月增资50万,实物出资 45 万元,货币资金出资 5 万元,实物、资金来源于公司。解决措施:A、2010年资

本捐赠50万元现金,并出具资本复核报告;B、工商不予处罚证明。

附《贷款通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擅自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否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予以取缔”。

六、对赌协议披露

○1、维尔利:因为触发了对赌协议中无偿转让股权的约定,不得不披露,其已于 2009 年 11 月 12 日执行完毕自动终止。

○2、天晟新材与08年3月、4月分别与四家风投签署了补充协议,解除了对赌协议。

七、工商未及时登记

永清环保:由于永清有限早期经营规模较小,股权变更较为频繁,部分股权变更后未及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1)该等股权转让双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经永清有限股东会批准,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2)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未就该等情形对永清有限作出任何行政处罚,并在永清有限其后申请补办工商变更登记时确认了该等股权转让的事实;(3)该等行为发生在2008年2月永清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之前,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已满两年,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发行人不再存在因该等事项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风险。八、超额分配

元力股份:发行人 1999 年至 2002年期间存在向南平国投超额分配利润。

解决措施:截至 2003 年末发行人累计的未利润分配在提取了其

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需计提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后,已超过其累计向股东分配(该期间除南平国投外并未向其他股东进行利润分配)的利润金额,发行人对股东超额利润分配的情形在 2003 年末已经自然消除;未损害债权人利益;股东承诺。

九、其他

1、内部集资:天汽模

事件:2006年5月23日至2006年5月29日间内部集资不超过3000万,期限1年利息10%。

解决措施:A、2007年5月24日至5月29日对上述集资进行了集中偿还清退,B、229名出借人已书面确认(另1人死亡,3人离职无法联系),C、2008年10月17日,天津市防范和处臵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就发行人集资问题向天汽模出具了《关于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内部不当集资行为的性质认定意见》,对发行人集资行为认定为不属于打击范围内的非法集资。

2、定向增发:大华农

事件:2008年8月本公司与叶京华等162 名自然人签订《定向增发协议》。

解决措施:广东大华农2008 年8 月的定向增发,系向特定对象即温氏集团员工股东发行股票,且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 人,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律师认为该次定向增发的内容、发行方式、发行过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变相公开发行的情形。3、一致行动协议:燃控科技

王文举、贾红生、侯国富、裴万柱、陈刚、王永浩6 人非关联方持有华远公司 57.9%股权,六人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保持共同控制。

4、H股转A股:山东墨龙

5、三板转创业板:世纪瑞尔

6、触及外汇登记管理“75号”和“10号文”:汤臣倍健

出资瑕疵解决办法

新三板/IPO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 2014-08-19华誉行境外上市 企业出资存在瑕疵,并不是个别现象,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也并不一定会构成实质性障碍,关键还是要看以何种方式解决及解决的彻底性如何。 企业出资存在瑕疵,并不是个别现象,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也并不一定会构成实质性障碍,关键还是要看以何种方式解决及解决的彻底性如何。 对于我们承接的IPO综合服务项目,如果存在出资瑕疵,首先应该做出如下判断: 1、出资瑕疵发生日距申报期末的期间跨度是否小于36个月?如果小于36个月,则可能需要考虑调整申报期,使期间跨度大于或等于36个月。 2、出资瑕疵目前是否还持续存在?如果持续存在,则应考虑如何尽快解决。 出资瑕疵从性质上讲是严重的,我们在提供IPO综合服务时,不能因为所涉金额较小就掉以轻心,而应该想尽办法彻底解决,免留后患。当然,从成功案例来看,“所涉金额较小”也常常成为拟上市公司解释出资瑕疵对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的理由之一。 一、主要解决方法及思路 对于拟上市公司持续存在的出资瑕疵,其主要解决方法及思路如下: 1、股东补足出资

无论是何种出资瑕疵,首先要确保此出资确实到位、资本确实是充足的,需要相关股东补足的,要以后续投入方式使资本到位。 关于补足的方式,实践中不外乎这么几种:以货币资金补足(包括两种:一是股东再拿出现金资产补足,这种形式最直接、简单;二是股东以应付该股东的应付股利(如未分配利润经过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产生应付该股东的股利)补足),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资产补足,但也有以债权补足的。关于补足的金额,一般而言是缺多少补多少;但更谨慎的做法是按照近期末财务报表每股净资产折算出来的金额补足,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如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足的会计处理,首先应该追溯调减“实收资本(股本)”之不实部分,涉及所得税等税务问题的,还应考虑税务影响;然后借记相关资产,贷记“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但实际案例也有直接将补足的资产视为资本(股本)溢价记入资本公积,如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瑕疵资产转让 拟上市公司股东以权属存在瑕疵的资产(如划拨用地;产权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股权、车辆等资产)出资,一种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是将该瑕疵资产作价转让(如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由原股东用等额货币资金置换出瑕疵资产(如广东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彻底解决出资瑕疵,证明资本充足。关于瑕疵资产的转让作价,不应低于原出资作价;否则,除非有合理解释,可能被认定为出资不足,侵害其他债权人和股东利益,需要补足出资。 如为产权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股权、车辆等资产的转让,则存在以新瑕疵解决旧瑕疵的问题:即相关资产的产权从不曾转移到拟上市公司名下,而以拟上市公司名义出售。另外,如何以股份公司的名义完成过户,在操作上亦需要公司调动相关资源。 如拟上市公司股东以房产作价出资,但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并未进入拟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拟上市公司购买土地来解决,如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3、验资报告复核 对于因出资不足,由股东补足出资的;实际出资情况与验资报告不符,但验资报告日前后已缴足资本的;验资报告存在形式瑕疵的:通常需要由申报会计师出具验资复核报告,确认拟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已实际到位。如果可能,还可以由原验资机构对原验资报告补充出具“更正说明”,如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但对于原出资时未经验资机构验资的,如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则不适应验资报告复核,因为无复核对象。 4、取得批文及证明

新三板历史沿革(来自知乎)

先说一下新三板(学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历史沿革吧: 国外都是先有场外市场(可以简单理解为”三板市场“),再有主板市场。而我们国家是1990年前后,领导想搞资本市场了,就直接学习国外主板市场经验,直接搞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 后来主板市场发展了,那么有上市的自然就有退市的,那些业绩不好的公司本来让他退市就行了,但咱们国家有个”维稳“的特殊国情,如果老百姓买了股票,公司说退市就退市了,股票砸在老百姓手里,他们就要闹事,闹事就麻烦了。咋办?再弄个小市场,让这些破公司的破股票,在这个小市场里再倒腾倒腾,这样可以让那些股民保持”情绪稳定“。2002年前后,这个”小市场“就成立了,当时叫”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这个为破公司破股票专门成立的小市场,大家一看,和国外的场外市场有点像,那就叫”三板“吧(在主板和中小板之下的意思)。 后来,领导又觉得,这个”三板“全是破烂公司,市场也没活力啊,怎么想办法拉些好企业进来呢?大型好企业肯定不愿意来,人家愿意直接到沪深交易所(主板)去上市,那怎么办呢?正好不是国家要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嘛,那好,我把那些公司拉进来。因为那些公司往往有朝气、有创新力、有发展前景,但是又处于初创期,往往可能有个核心技术,然后就只有寥寥几名员工,租个破办公室,这种公司想要去主板上市显然不符合要求,但他们也缺资金啊。这么一来,这群科技创新企业就比较适合作为这个”三板“的拉拢对象了。 于是06年左右,证监会发布了一个办法,把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企业纳入到这个”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来了,凡是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企业,都可以来这个市场挂牌,交易自己的股票。当然也有一些对企业的要求,但是这些资质要求比主板什么的低多了,也容易多了。 慢慢的,中关村的企业进来的多了,这个市场里的企业质量也好了起来。但是这些朝气蓬勃的小企业,和那些主板退市下来的企业放在一起不合适啊,所以就给他们劈成两块。全都是中关村企业的那块,叫“中关村股份报价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原来那些退市公司的,就自然成了“老三板”。“新三板”和“老三板”到这时相当于并列的关系,一个装的都是中关村的创新科技公司,一个装的都是退市公司。 再后来,老三板就一直半死不活的,企业不好嘛。新三板发展的还不错,后来国家一看不错,决定扩大试点。12年8月,证监会把原来只有北京中关村这么一个小范围,扩大到北京、上海、天津、武汉,四个高科技园区,这四个园区的企业都可以来这里挂牌。这就是说,这个“新三板”要做大了。 过去只有北京中关村的时候,“新三板”就挂靠在深交所下面。现在马上要做大了,国家决定单独成立一个市场来管理这块,于是紧接着,12年9月,国务院批复设立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在工商总局注册登记。

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 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现状和问题 企业资本结构,是指企业各种资本来源的构成与比例关系。它阐述了企业负债、企业价值和资本成本之间的关系。企业资本结构理论是基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着重研究企业资本结构中长期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构成比例的变动对企业总价值的影响。 1.1 企业融资方式不合理,股权融资偏好严重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内部融资平均比例不到5%,上市公司过于依赖外部融资。而在外部融资中,上市公司过度偏好股权融资,通过配股方式的融资占相当比例。从每年的配股情况来看,基本上只要符合规定,达到配股资格的上市公司都会申请配股。根据新优序融资理论,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顺序是先内部融资,也就是利用留存收益筹资,其次选择债务融资,最后才是外部股权融资。 偏好股权融资是我国上市公司最明显的特征,其结果是资产负债率低,呈逐年下降趋势。中国股票市场历史较短,市场基本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二级市场股价大部分时间处于高估状态,企业只将股票所需支付的红利视为股票筹资的资本成本,目前上市公司股权融资的发行成本大约在3.2%左右,低于银行贷款的融资成本。由此可见,股权融资偏好的产生是很合理的。由于股票比债券风险大,投机性强,因此必然带来市场的波动。因为不仅导致了公司资本运营效率的低下,而且导致了公司各方面利益关系的扭曲与失衡,妨碍了公司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这样便会危及到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资料表明,2008年度我国上市公司的长期负债融资仅占资金来源的33.41%,股权融资却高达66.59%[1]。 表1-1 2008年度上市公司资金来源情况 资料来源:常有新《关于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优化问题的探讨》 融资方式 形式 金额(亿元) 比重(%) 长期负债 应付债券 181.5 8.9 长期借款等 499.8 24.51 股权融资 发行、配股、增发新股 1357.76 66.59 外部融资总额 2039.06 100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 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 财会[201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10年是实现我国大中型企业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目标,进一步扩大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成效的关键之年。为了促进我国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以下统称各类企业)更好地执行会计准则,切实做到会计指标真实可靠、口径可比,全面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发挥企业会计准则在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政策效应,现就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本地区各类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和2010年年报工作 (一)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和年报工作是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其他监管部门、税务机关等,进一步完善联合工作机制,统一协调和部署本地区执行会计准则和2010年年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和有关方面应当认真学习本通知和证监会、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对各类企业2010年年报工作的相关文件,充分理解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第1号、第2号、第3号、第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新旧变化,全面掌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其讲解等的相关内容,为做好执行会计准则和2010年年报工作提供政策支持;继续采用跟踪分析、调查研究和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本地区各类企业在会计准则执行和年报编制工作中的问题,重点关注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准则执行情况,确保企业会计准则在本地区各类企业有效实施。 (三)各省级财政部门在做好上述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应当参照财政部会计司上市公司年度分析报告的形式,完成本地区上市公司2010年年报分析报告,同时形成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的工作总结,于2011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新三板一文搞定实物出资问题(实物出资程序、出资瑕疵解决方案)

新三板/IPO:一文搞定实物出资问题 (实物出资程序、出资瑕疵解决方案) 新三板挂牌中,股东出资问题是全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审核的一个重要问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规定:“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以得出实物出资是合法的,但是出资的实物必须通过合法的评估。 一、出资规范的重要性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既是约定的义务,也是法定的义务;是股东或者出资人对公司资本所作的直接投资及所形成的相应资本份额。出资实质上是股权的对价,任何人欲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和资格,必以对公司的出资承诺为前提。现代商业社会,公司运营要以诚信为基础。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于申请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挂牌公司,出资过程中的规范及诚信问题尤为值得关注。 股东出资不规范除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完整性存在瑕疵之外,也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混乱或存在重大变更的法律风险。 二、实物出资需履行的流程 1、评估作价 《公司法》第27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所以,股东以实物出资时首先应当对实物进行评估作价,既要核实实物的产权,也要对其价值进行真实的评估。对于法律法规对实物出资评估作价有专门规定的,应当根据该专门规定进行办理。这里的法律法规关于实物出资评估作价的专门规定,主要适用于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情形。 2、转移产权 《公司法》第28条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即股东应当在约定的出资日期将实物的产权转移给公司。如果实物的产权转移需

公司历史沿革 股改 培训材料

公司历史沿革股改培训材料 第一部分公司历史沿革专题 一、公司设立 (一)股东资格的要求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都可以设立公司,成为公司股东。不能够成为公司股东的主体主要有: 1、自然人作为股东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义务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和履行。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股东(如公务员、现役军人、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等)。 2、各级党政机关(含政法机关)、军队、武警部队及农村承包户、个体工商户、分公司等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3、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不得成为股东。 (二)出资问题 1、出资方式:(1)货币(2)非货币财产: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3)股权 2、注意事项: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采用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认购的股本总额,出资时间、期限都可由公司章程约定。 (2)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 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应当经验资机构验资。起人认购的 (3)用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对该出资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用以出资的股权应为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股权且该股权权属清楚、权 1 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未设立质权、所在公司章程、法律法规未限制转让)。 (5)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6)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三)公司章程 1、有限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 2、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3、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必备条款)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会议认 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

一、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第一,股权结构不合理。 股权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在绝大多数上市公司中,占据控股优势的首先是国家股股东,其次是法人股股东。有关统计资料显示,第一大股东为国家股东的上市公司占全部上市公司 所持股票均不允许流通,从而形成了非流通股股东占绝对控股地位的股权分配格局。 所有的决策都完全取决于第一大股东的意志,因为只要大股东对某项提案表决表示同意或反对,该项提案就可以在股东大会上获得通过或惨遭扼杀,众多的小股东根本就不可能影响公司决策。由于国有资产在上市公司资产总量中占有较高比重,多数上市公司股权设置又较为集中,客观上造成股东大会无形中受到大股东控制。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通常情况下都是公司的发起人,他们与上市公司有着密切的人际关系和利害关系,在这些密密麻麻的关系网的笼罩下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难以保证。其导致的不良后果是,在这种缺乏制衡的股权结构下,第一大股东往往把自己控股的上市公司看作是提款机,无偿地侵占上市公司的资源,流通股股东在公司经营决策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而持非流通股的大股东做决策时又往往囿于自身利益而时常名正言顺地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一旦控股公司出现财务危机,第一大股东通常又将上市公司拖下水,从而将灾难转移到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东身上,使他们成为无辜的牺牲品。相关研究 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自由流通,无法遵循同股同利、同股同权和同股同价的原则。 第二,董事会、股东大会缺乏内部制衡,监事会功能弱化,容易导致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 1 我国上市公司虽然均按照《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的要求,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从表面看,各司其职、互相制衡的组织结构基本形成。但由于许多公司存在着内部人控制的治理结构,使得不仅是股东大会,而且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很大程度上也形同虚设,因为: 2 目前,国有股东受托人在董事会中占有多数席位,董事会在行使职能时成为国有股东一方的代言人。与此同时,由于大多数上市公司没有合格的独立董事,且内部董事在董事会中占多数,其成员中绝大多数都是由股东单位的上级干部主管部门直接委派的,再由于法人股比例低、债权银行介入公司运作制度没有普遍推行等原因,上市公司董事会明显缺乏内部制衡机制。 3 扭曲的委托—代理链架空国有股的产权主体。在正常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即使委托立董事无话可讲;二是独立董事由于种种原因而对立于真正的决策之外,他们仅仅起到了举手的作用。在此,笔者更倾向于后一种解释。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目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内部缺乏一个有效的制衡机制。 -4 由于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半数以上的公司国有股比例高于56 7 ,而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需要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代表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只有特别决议

2020年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及经典案例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及经典案例在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下,为了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逐步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目标,探索和建立股权激励和约束机制已势在必行。 一、股权激励概述 目前,境内外公司的股权激励模式颇多,究其实质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权益结算为支付手段,一类是以现金结算为支付手段。顾名思义,权益结算类即最终落实到员工手上的是公司的股权,这类股权激励的主要模式为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干股,获得股份的员工享有分红权、所有权、表决权、转让权,股份来源可以是原始股东让渡,也可以是增发;而现金结算类即最终落实到员工手上的是现金,这类股权激励的模式主要为股票增值权和虚拟股票,员工仅享有增值权或分红权。 二、股权激励模式介绍 1、干股

干股指激励对象虽不实际出资,但却因为奖励/赠与而获得的公司股份,它是民间的一种股权法律制度创新。从法律意义上,干股股东是有实际出资的,只不过其出资是由公司或者他人代为交付的。 干股具有5个特点:(1)干股是协议取得,而非出资取得;(2)干股的地位要受到无偿赠予协议的制约;(3)干股具有赠与的性质;(4)干股一般用来激励;(5)干股股东属于股东名册中的股东,而不是隐名股东或被代持股东。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第五条,干股是登记在册的股东,是法律允许的,也是受公司法和民法保障的协议行为。 2、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指激励对象被赋予在未来特定的时间内、按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票的权利。 股票期权有4个特点:(1)期权为看涨期权,即公司股价在高于行权价的条件下,激励对象行权后才能获利,如公司股价低于行权价,激励对象可以选择不行权;(2)期权是有价值的,但期权是公司免费赠送给激励对象的;(3)期权不能转让、赠与,但可以继承;(4)激励对象获得股票必须通过“行权”。 股票期权涉及授予日、行权条件、等待期等概念。授权日即公司将期权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日期。行权条件可以分为业绩条件和非业绩条件,业绩条件就是指公司在未来必须达到事先约定的水平,激励对象才能行权,比如年净利增长率;非业绩条件就是与公司业绩无关的条件,比如公司需要达到约定的市值条件,激励对象才可以行权。等待期即期权在授予后,不能立即行权,必须等待一段时间后才能开始行权。

企业上市出资瑕疵问题案例总结

企业上市出资瑕疵问题案例总结 第一节典型案例 一、实物资产增资未评估——证通电子 在股东出资或增资过程中,如涉及非货币资产,按照我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应当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如果在该类出资或增资过程中未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则构成一定瑕疵。典型案https://www.sodocs.net/doc/2d11307635.html,28投行论坛例如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其于2007年11月26日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1996年的增资即出现此类瑕疵: 1996年8月,根据证通有限股东会决议,股东曾胜强以实物资产增资36.8万元,股东许忠桂以现金增资16.2万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万元。深圳市信恒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信恒验报字(1996)第025号《验资报告》。 1996年9月25日正式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此次增资扩股后,证通有限的股东名称、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在本次增资中,曾胜强先生的实https://www.sodocs.net/doc/2d11307635.html,28投行论坛物出资未按 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经当时的股东曾胜强先 生及许忠桂女士确认,同时根据信恒验报字(1996)第025号验资报告,本次曾胜强先生用作增资的价值368,947元的实物资产为:

6PANASLKX-7-50116,000.00 7手提电脑ACEKY16,000.00 8家俱一批116,477.00 合计368,947.00律师认为:按照股东确认并根据《验资报告》的验证,该部分实物资产已全部缴付至证通有限,公司登记机关已就本次出资办理了工商登记。同时,该行为发生在最近三年之前,所涉https://www.sodocs.net/doc/2d11307635.html,28投行论坛金额较低。证通有限依法定程序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即发行人时,系按照经审计后的帐面净资产值折股。因此前述股东以实物出资未经评估的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新购实物资产出资未评估——梅花伞 与上面一个案例类似,本处再增加一个类似案例,是想侧重说明,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入股未经评估是很多企业易犯一个错误,虽然不见得会构成实质性障碍,但还是要避免为好。 根据梅花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7日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其https://www.sodocs.net/doc/2d11307635.html,28投行论坛年-2004年实物出资作价的情况: 在公司增资过程中,恒顺香港累计投入设备四台/套,均系向金连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具体情况如下表: 作为发行人的外资股东,恒顺香港投入的上述设备均系发行人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上述设备均系恒顺香港向金连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后投入梅花伞业,在采购当时均为新设备。在恒顺香港在购得上述设备后,即由晋江恒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石狮海关办理了进口货物报关手续,作为增资的一部分投入发行人。由于上述设备价值不高,且https://www.sodocs.net/doc/2d11307635.html,28投行论坛采购时间与投

我国认缴制下股东瑕疵出资法律问题探析

我国认缴制下股东瑕疵出资法律问题探析 发表时间:2019-03-05T14:19:32.720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6月上作者:郭越[导读] 公司得以存在与运行的价值基础就是其独立的法人人格,而其人格得以存在的重要基础则来源于股东的出资,根据《公司法》的最新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确立了全面认缴制,但对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仍然规定不足。笔者通过对股东瑕疵出资的相关理论分析结合我国《公司法》规定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省西安市 710000) 摘要:公司得以存在与运行的价值基础就是其独立的法人人格,而其人格得以存在的重要基础则来源于股东的出资,根据《公司法》的最新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确立了全面认缴制,但对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仍然规定不足。笔者通过对股东瑕疵出资的相关理论分析结合我国《公司法》规定,指出不足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瑕疵出资;责任;认缴制 一.股东瑕疵出资的基本理论 (一)股东出资的方式 股东出资是公司财产的最初来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多种形式出资,主要包括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其中货币出资没有金额限制,且一直都是出资的主要方式。对于非货币出资,我国《公司法》第27条对于其条件作出了严格限定,主要包括:第一,可以用货币估价;第二,可以依法转让;第三,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除外。常见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包括:实物出资、用益物权出资、股权出资等。 (二)股东瑕疵出资的表现形式 通说“瑕疵出资”是指股东履行出资不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存在缺陷。股东瑕疵出资主要表现为: 1.设立和增资过程中的瑕疵出资 这是依出资时间所作的划分,此种划分方式意义在于对于股东瑕疵出资行为所要承担的责任是有所不同的,两者瑕疵出资的股东都要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义务,但设立过程中的其他发起人需要与该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增资过程中其他股东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增资”是在公司成立之后追加注册资本时发生,此时其他发起人已经完成组建公司的任务,但在董事、高管有过错的使得增资不到位的情况下,他们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未履行出资、未全面履行出资与抽逃出资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未履行出资主要包括拒绝出资和出资不能两种情况。未全面履行出资主要包括为未足额出资以及出资不适当,出资不适当则主要指延迟出资、瑕疵出资以及出资方式不合法。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理论界对于抽逃出资行为是否属于瑕疵出资仍有争议,笔者认为股东履行完出资义务后公司已经成立,其已经取得完全的财产独立性,因此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并不能简单等同于未缴纳出资,而应界定为对于公司财产的侵占。 二.瑕疵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 我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对于瑕疵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予以了相关规定,但较为松散,因此下面笔者将对其进行梳理。 (一)对公司的责任 《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从我国公司立法可知,我国对于瑕疵出资的股东责任主要包括补足差额和损害赔偿责任。 补足差额是《公司法》规定的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最基本形式,《公司法》第28条第2款、第30条、第83条,第93条,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13条、14条等对于瑕疵出资股东承担的补足差额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外,公司法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对于出资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的规定,由此可见公司法对于资本充实原则的维护以及其他各方相关利益人的长效保护。 损害赔偿责任是指瑕疵出资股东给公司造成损害时需对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第94条第3款、《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对此重责任方式作了明确规定,但对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规定不全面,在司法实践中,因股东瑕疵出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利益受损情形比比皆是,因此对该类股东进行惩戒从而对公司进行赔偿是十分必要的。 (二)对其他股东的责任 瑕疵出资股东需要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这里的“约”是指发起人协议。我国《公司法》第28条第2款,第83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于其他发起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且笔者认为,当瑕疵股东的行为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时还应对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对债权人的责任 根据公司人格独立原则,公司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不对外承担责任,这种制度保护了股东的有限责任,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当股东利用有限责任规避债务时债权人的利益风险。因此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为了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规定了瑕疵出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即在公司先清偿且无法清偿的情况下再承担次位责任,并且该股东可以在公司未先予清偿时拒绝承担清偿责任,行使对债务人的抗辩权。 三.对出资瑕疵股东的限权 (一)对自益权的限制 自益权是股东为了从公司获取自身投资回报而行使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34条规定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红利、认购新股;第186条第2款规定破产清算中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和持有的股份分配剩余财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破产时股东仍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清偿债务,未到期部分加速到期,因此承担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股东认缴比例分配。另外,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也明确承认公司可以通过章程或决议行使自治权,规制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

信威集团历史沿革简介

信威集团历史沿革简介 第一阶段:公司初创(1995年至1996年) 1.公司诞生 1992年,奥斯汀大学教授三琦、斯坦福大学留学生徐广涵和伍斯特理工大学博士卫三人在美国联合创立了SANCOM(三信)公司,合作开发ATM交换机和无线通信智能天线系统。 1995年5月,时任中国邮电部科技司司长周寰在美国考察三信公司后决定支持其开发的ATM异步传输和CDMA码分多址两个项目,但由于国政策要求专款专用于ATM异步传输项目,因此1995年10月,三信正式分家,卫和徐广涵退出三信之后联合风投家五福在美国创办了Cwill公司(Chinese Wireless Local Loop,意为“中国的本地无线环路”),专注于开发CDMA码分多址项目。卫任董事长兼CEO,1995年11月,大唐旗下凯通达和Cwill共同出资设立信威,卫出任总裁,五福、徐广涵担任信威通信董事。 以下为2007年信威申报的招股书中显示的公司早期的结构及主营业务。

*凯通达即大唐电信研究院(CATT)实际控制的公司 *希威尔即Cwill 2.早期愿景 作为信威创始人之一,从大唐首席科学家退休的“中国3G之父”世鹤教授介绍说“信威”这个名字是根据Cwill的音译,在工商局的电脑随机备选名字中临时挑中的。从字面来看,它能方便地延伸出“在电信领域扬我中华国威”的意译。与“大唐”、“中兴”、“华为”这些寓意显见的名字一样,它代表着信威创始人们在这家公司身上寄托的共同梦想。信威的出现构建了一条由海外归国知识分子、政府官员、投资家们联合铺就的中国人在高新技术领域的自主创新之路。第二阶段:发展壮大(1997年至2005年) 1.第一次大发展——固定接入产品

6-1.51 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异同

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异同 随着人力资本时代的到来,股权激励的热度急剧上升。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用股权撬动人力资本,以取得商业竞争中的关键要素——人才的优势。通过企业管理培训可知,无论对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股权都是公司的稀缺资源,股权激励是一种最高阶的激励手段。特别是在公司有重大战略举措时,无论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大概率会进行一轮股权激励,以保障企业战略目标的达成。那么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有何异同呢? 在企业管理培训中,无论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股权价格都与公司业绩及经营状况息息相关,同时都可以转让,股权价格符合基本的经济学原理。这是股权激励进行的基础。 不同之处在于,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股份可以在二级市场交易,具备流通性,激励成本可以部分转移至二级市场。而非上市公司股份没有规范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股份最终需要公司回购,股权激励成本由公司全部承担。这是一点不同。除此之外,股份的流通性决定了二者做股权激励时,定价方式的不同。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股权定价是股权激励的核心。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股份流通价格受市场监管,公开透明,股权定价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而非上市公司,股份不具备流通性,因此股权激励的定价是以公司估值为基础,最终由新老股东协商决定,透明度不高。在股权激励模式的选择上,上市公司一般采用的是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以及期权激励模式。而非上市公司,最常采用的是期权激励或虚拟股、虚拟期权激励模式。这决定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激励对象,从股权激励中获取收益的解锁条件、年限等方面的不同。 相同之处是,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都是以股权的未来收益为标的,激励源动力是建立在对公司未来价值创造的共同分享上。上市公司的激励对象,激励源动力主要是股票在二级市场的未来增值。非上市公司的激励对象,激励源动力来源于公司未来的回购价与认购价的差值收益。 无论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善用股权激励,将大大提升企业管理的效能。

论股东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的企业法责任.doc

论股东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的公司法责任 - 在审理涉及公司纠纷案件中,债权人以出资不足、不实和抽逃出资将公司及一并作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案件时,对是否要与公司一起承担责任,能否适用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着模糊的认识,存在着不同看法,以致在适用法律上无所适从。笔者对此问题从法理等角度作些分析,以期对该类案件审判有所裨益。 我国《公司法》虽经几次修订,但股东由于出资不实对公司债权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都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只是规定股东出资不足、不实应对其他已全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法》第三十六条仅作了禁止性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对股东抽逃出资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股东只有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何谓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通常理解是公司资产被转移、掏空或混同。股东出资不足、不实和抽逃出资,属不属于滥用公

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新《公司法》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公司法》角度分析,公司债权人就其债权只能向公司请求清偿是处理公司外部关系的一般原则,但该原则所依赖的基础是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的存在,而来源于全体股东的资本是公司获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必备法律要件,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足额投入并保持足额资本,是其享受有限责任保护的必要条件。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一方面表明公司股东存在利用公司独立法人资格为掩护,将投资风险外化给公司实际和潜在的债权人的恶意。另一方面,客观上使基于信赖公司的实际资本符合公司章程所公示的内容而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债权人的利益受损。也就是说,公司不能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与股东瑕疵出资这种欺诈债权人的行为之间显然存在因果关系。加上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时期,市场主体的诚信,自律意识不强,公司制度尚不完善,监管方面也存在问题,公司设立中一些人大玩空手道。要么虚假出资,包括出具虚假出资证明、虚假验资;要么公司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以各种名义抽逃资金,致使公司并无真实资本,注册资本实际为零。虽然从会计制度约束来看,出资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属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但在我国公司财务制度不够缜密、信用体系不够健全、信息披露不够及时准确的情况下,特别是中国熟人社会的环境背景和打击这种犯罪行为力度不够,使得出资人创建空壳公司可能遭致的违法成本与之可能获得的非法利益相比微之又微,,因而大大剌激了出资人利用空壳公司从事无本经营的欲望。这意味着公司的出资人不承担任何出资风险,而把所有的风险全部转嫁给债权人。这种不正常现象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司制度的发展。

新三板IPO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

2014-09-07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市文档设计者:设计时间:年设计者:wen-ku 设计时间:2020年设计用途:公开文档类型:word Document source network, if there is infringement, contact the author to delete. 月日 提供精品合同方案协议,欢迎下载使用,提高工作效率,可以编辑的word文档。 企业出资存在瑕疵,并不是个别现象,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也并不一定会构成实质性障碍,关键还是要看以何种方式解决及解决的彻底性如何。 对于我们承接的IPO综合服务项目,如果存在出资瑕疵,首先应该做出如下判断: 1、出资瑕疵发生日距申报期末的期间跨度是否小于36个月?如果小于36个月,则可能需要考虑调整申报期,使期间跨度大于或等于36个月。 2、出资瑕疵目前是否还持续存在?如果持续存在,则应考虑如何尽快解决。 出资瑕疵从性质上讲是严重的,我们在提供IPO综合服务时,不能因为所涉金额较小就掉以轻心,而应该想尽办法彻底解决,免留后患。当然,从成功案例来看,“所涉金额较小”也常常成为拟上市公司解释出资瑕疵对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的理由之一。 一、主要解决方法及思路 对于拟上市公司持续存在的出资瑕疵,其主要解决方法及思路如下: 1、股东补足出资 无论是何种出资瑕疵,首先要确保此出资确实到位、资本确实是充足的,需要相关股东补足的,要以后续投入方式使资本到位。 关于补足的方式,实践中不外乎这么几种:以货币资金补足(包括两种:一是股东再拿出现金资产补足,这种形式最直接、简单;二是股东以应付该股东的应付股利(如未分配利润经过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产生应付该股东的股利)补足),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资产补足,但也有以债权补足的。 关于补足的金额,一般而言是缺多少补多少;但更谨慎的做法是按照近期末财务报表每股净资产折算出来的金额补足,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如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足的会计处理,首先应该追溯调减“实收资本(股本)”之不实部分,涉及所得税等税务问题的,还应考虑税务影响;然后借记相关资产,贷记“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但实际案例也有直接将补足的资产视为资本(股本)溢价记入资本公积,如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瑕疵资产转让 拟上市公司股东以权属存在瑕疵的资产(如划拨用地;产权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股权、车辆等资产)出资,一种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是将该瑕疵资产

企业在上市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企业上市遇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近年来,企业上市的规模和质量已经成为衡量区域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标志。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壮大,抓住历史发展机遇,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和管理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实现经济高起点、跨越式发展,已经成为我区谋求新一轮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 一、基本现状 当前,政府十分重视企业上市工作,企业上市工作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效。目前已拥有拟上市企业家,分别为公司。综观我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现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上市氛围日渐浓厚。我区自开展上市工作以来,通过新闻媒体宣传、中介机构推介和召开上市报告会、企业负责人座谈会等形式,并制定出台了区《关于鼓励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对企业上市过程中权证过户、土地费用、上市成功后有关人员奖励等都作了明确规定。通过这些措施,激发了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规范管理的热情,全区上市氛围日渐浓厚。 (二)上市后备资源不断充实。截止年底,全区拥有规模以上企业家,销售收入过亿元企业达家。尤其是“三十强工业企业”中,纳税过千万的有4家,这些企业具有一定资产规模和产销能力,主业突出、行业领先、科技含量

较高,有持续增长盈利能力,把这些企业筛选列入培育视野,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大力规范经营运作、内部管理,通过努力是有条件实现上市的。截止目前,第一梯队:公司已进入上市审核阶段。第二梯队:正在对年财务进行审计,股份公司名称获市工商局核准,预计月初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公司已与券商签署上市保荐协议,正在着手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第三梯队:等企业作为今后发起设立的重点企业,依据上市要求进行培育。 (三)推动企业上市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返还土地收益和土地成本问题,已按照《0号》、《8号》、《会议纪要》等有关精神,顺利完成;司土地、房产手续已办理完毕,所需缴纳费用的区级收益已按政策执行,市级部分待上市辅导正式报证监局后,按《0号》文件执行;公司正在券商的协助下进行财务调整,其上市过程中的有关土地问题的请示已上报市政府。 (四)拟上市、改制企业运行再上新水平。我区拟上市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在券商的指导下,按照《证券法》要求,建立了完善法人治理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公司还积极引入战略投资,优化了股权结构;经过多年的努力,全区改制企业及非上市股份公司规范运作水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价值评估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价值评估 非上市公司的价值评估问题无疑是理论界与财务实践中关注的核心问题。由于非上市公司缺乏公开市场的有效监督,需要对利润表中的收入成本等数据做出具体调整以反映公司的真实现金流,然后在修正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和流动性折扣调整的基础上确定其评估价值目前,国内对企业并购中非上市企业的价值评估,主要是以企业的账面价值、现行市场价格、重置成本等为依据,侧重公司资产的静态评估,没有考虑各资产之间的协同作用和收购活动对企业未来价值的影响。因此,本文采用收益法下的自由现金流量贴现模型对非上市公司的价值进行动态的整体评估。该评估方法对私人公司适用,对目前非有效的资本市场下的上市公司也十分适用。 一、收益法的基础理论(一)收益法的基本思想收益法的基本思想是一项资产的价值,是利用它所获取的未来收益的现值。它是指通过估算资产在未来的预期收益,并将其折算成现值,然后累加求和,据以确定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收益法包括现金流量贴现法、利润贴现法、红利贴现法等,虽然名称不同,但核心都是将公司未来的现金按照一定的贴现率衡量风险因子贴现到当前的方法。 本文介绍的收益法主要是自由现金流量贴现法,它是西方企业并购评估的主流方法,西方研究和市场的表现都说明企业的价值和其未来的自由现金流量是高度正相关的。 (二)收益法的优势《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有收入法、市场法和成本法。右表是三种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比较。 企业价值评估作用于企业财务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以企业价值为依据,科学地进行财务决策、投资决策与融资决策,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理财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讲,成本法和市场法便无法在以财务决策为目的的企业价值评估中运用。在以并购为前提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对收益法而言,应该说这种方法理论上是相当完善的,从长远的趋势看,也应鼓励这种方法的应用,因为它是从理财及可持续经营的角度定义企业价值。 二、自由现金流量贴现的评估模型自由现金流量贴现模型通常有永续模型、固定增长模型、两阶段模型和三阶段模型。根据非上市公司的发展特点和市场实际运用情况,本文通过两阶段模型对非上市公司的价值进行评估。 该模型适用于企业在初始阶段会有比较高的增长速度,这时企业的盈利或现金流量的增长速度会大大超过整个经济系统的增长率。经过一段时间之后,企业进入固定增长时期。此时,V=高速增长期现金流量现值和+固定增长期现金流量现值和,公式如下: 三、自由现金流量贴现模型的应用自由现金流量贴现模型应用于非上市公司的价值评估时需进行一些调整,主要通过以下几步来确定非上市公司的评估价值。 对资源类上市公司的现有评估方式:利润加储量的相对评估法 由于资源类上市公司最初正是因其利润的高增长率吸引投资者的眼光,因此对资源类上市公司最通用的评估指标仍是盈利性指标,投资者更为关注其今明两年的利润情况,并以PE、PEG等比值衡量公司的相对投资价值。总体看来,市场上还并未形成针对资源类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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