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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事有原则人人有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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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事有原则人人有个性

1.现在时间来到了22:30,大家可以看一下,这个时间点,只有我们潭州学院的老师还在讲课,我们的VIP课也是讲到23点,这是什么?这是敬业精神,只有这样,我们的VIP才能够比其他人学的多,学的快,出去才能有竞争力,我们的VIP下了课之后,还要练习,练习的过程中有问题怎么办,没关系,因为我们老师还在,晚上十二点,一点,我们的讲师都还在线,我们要过的比别人好,就要比别人更努力。

我们还不是最厉害的,我们潭州学院最厉害的讲师,从晚上八点讲到凌晨两点半,我们都不是官二代,富二代,所以我们必须靠自己拼命努力,只有把能力提升起来,我们才能把工资提升起来,才能过的更好。

2.我们目前的学费是3580,今晚是3580的最后一天,过了今天,下了这节课,明天的学费就是3980,要学习的同学要把握机会,赶紧加我们VIP报名QQ,不要等学费涨了之后再来找老师,“老师,我要报名,能不能按昨天的学费”,学费是学校定的,老师没有权利去改,老师只能告诉大家,学费马上就要涨了,要学习的把握机会。

3.工资低于4500的同学打个1,大家还记得离开家乡的初衷吗?我们离开家乡,离开父母,初衷是因为外面有机会,外面有发展,能让我们过的更好,薪水能够更高。但很多人已经忘记了我们当初离开家乡的初衷,你现在工资这么低,还不如在老家找份工作,混口饭吃还是没有问题的,既然还待在外面,我们就要努力,提升自己的技术,从而提升自己的薪水,别忘了我们最初离开家乡的初衷。

4.我们现在的学费是4500,如果经济又压力的同学,可以分期也可以预定,只要交1200,就可以到我们的VIP教室,学习我们第一阶段的内容,除了我们潭州学院,没有任何一个学校敢分期,为什么我们敢分期,因为我们有这个实力,我们的VIP听完第一阶段的课,会主动的联系客服支付剩下的学费,因为在前面的课堂里学到了公司的需要的技术,最重要的是可以先学习,先学习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对不对,我们还可以先预定,很多同学都是先预定,补齐1200再学习的,预定有什么好处了,预定之后可以获得老师一对一的辅导,而且大家也知道,我们的学费每个月都会涨好几百,你预定之后,学费就不会再涨了,这些都是我们学校给大家的福利,机会给了你,就看你们能不能抓的住了,抓住了,高新离你就不远了。

5.我们的VIP是要交作业的,为什么要交作业呢?因为作业是学习质量的保障。为什么在公司工作过的设计工程师技术会比较屌,因为有设计主管审图,审图是一个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能力提上的过程,认同的同学打个1。我们VIP交作业就是一个能力提升的过程,我们的VIP经过了这个过程的锤炼,能力会得到一个明显的提升,所以,我们的VIP毕业后无论是面试,还是工作,都是和公司里工作过的设计工程师是一样的,这也是VIP很容易面试成功的原因。

6.你们学校在什么地方,信誉度的问题。介绍学院,我们潭州学院是全国最大的在线教育机构,今年已经是第九个年头了,打开网站,介绍我们学校。用另一个QQ进到VIP课,让他们看看我们正在直播的VIP课,注意避开VIP课的中场休息时间。

7.学费这么贵。投资与消费的关系,消费是一次性的,投资学习的回报是永久性的,某个VIP学之前是三千多,学完之后试用期就七千,一个月就把学费赚回来了,打开说说或聊天记录或PP截图,证明证实性。

为什么你会觉的贵,是因为你的薪水低,为什么你的薪水那么低,是因为你没有技术,你不跟着老师把技术学好,你的薪水一直那么低,以后你看到这个价位的东西你都会觉得贵,只有提升技术,增加收入,你才会觉的之前很贵的东西其实也不怎么贵。

8.不要教大家怎么打工,要交大家怎么创业。创业的三个条件:资金,技术,人脉。没有资金可以借,没有技术可以请人,人脉能不能借,人脉是借不了的,而人脉是最重要的。所以我们要在打工的过程中,积累资金,技术,人脉。你连一份工都打不好,你能创业吗?

9.职业规划,你有职业规划吗?为什么有些人年纪轻轻,技术很屌,薪水很高,为什么有些人年纪比较大,技术一般,薪水也很一般,是因为别人比你聪明吗?是因为别人长的比你帅吗?不是,是因为他有职业规划,选好一个工作,一直干下去,过个几年,技术自然就屌的不行,你没有职业规划,这行干干,那行干干,有什么工作做什么工作,走的

全是弯路,没有独挡一面的技术,你工资不高这不很正常么。

10.第一份工作的重要性,有没有去公司面试过的同学,有没有,参加过的打个一,你去面试,主管第一句话就是问你有工作经验吗?你之前是做什么工作的?为什么会这么问,因为熟手可以马上做事,帮主管分担压力,给公司带来利润,你没有工作经验,换句话说,你没有做过设计,就胜任不了设计的工作,所以,主管才这么在乎,你之前是开铣床的,那你会什么,你只会开铣床,你会设计吗?你不会,你要是会,你肯定做设计去了。

11.什么是工作经验,工作经验说白了就是胜任工作的能力,你之前在那个模具厂做了一年的设计,说明你能胜任那个模具厂的设计工作。获得经验有两个途径,一是亲历亲为,但时间长,见效慢,还有一种是跟一个技术很屌,经验很丰富的老师学。

碰到不服的,昨天看了个新闻,有一个人从十楼跳下去,结果摔死了,你信不信,你信了,你都没试过你怎么就信了,因为常识告诉我们,从十楼跳下去会摔死,这就是经验。

12.不要走弯路,外面的设计都是直接做设计的,为什么有的设计工程师年纪很轻,但技术很屌,工资很高,为什么有的设计工程师年纪比较大,但技术一般,工资也不高,为什么呢?就是他走了弯路,你高中或大学毕业后开了两年铣床,又做了两年做模师傅,然后再学设计,当你做了两年设计工程师之后,六年时间过去了,但你只做了两年设计,只有两年的设计经验,有些人是直接做设计的,六年之后,就有六年的设计经验了,同学们,一步领先,步步领先,一步落后,步步落后,所以,我们要立刻马上学习,立刻马上报名跟着老师学习。

13.老师讲重点。这位同学,你说讲重点,你告诉老师,什么是重点?你不会的知识点就是重点,因为设计工程师在公司是要独立完成一整套模具的所有图档,你有技术漏洞,就会影响到你的面试和工作,技术漏洞是硬伤,你不解决,以后碰到一次就会伤一次,同学们认可吗?认可的同学请打一,但是,有老师在,你有任何问题,老师都可以快速、肯定的告诉你,这就是我们VIP去面试和工作的自信,你们要获得这个自信,就赶紧报名跟着老师学习,老师是你最有力的后盾。

14.自己自学是事倍功半的学习方式,老师带着你学习是事半功倍的学习方式,认可的同学请打一,那你们是要选择事倍功半的学习方式?还是事半功倍的学习方式呢?答案很明显,肯定是事半功倍的学习方式嘛。在课堂听课的同学当中,肯定有很多同学的电脑里有设计的图档、资料、视频,但是你们学会了吗?肯定没有,学会了你们就不会老师的课堂听课了。

15.宿舍有个同事是做编程的,一样的学历一样的工龄,但发工资的时候,他的工资每个月都比我低1000块,他很郁闷,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行业不同,薪水也会不同,后来他实在忍不了了,改行跟我学设计,已经会编程了还改行,为什么,因为长痛不如短痛,为了稳定之后的工资能高一点,眼前的一点点损失算什么呢!没有发展的前景是最恐怖的事情。

16.模具厂工资最高的部门就是设计部门,设计是龙头,没有设计好的图档,何谈加工,对不对,就像包工头一样,一手包工头赚的是最多的,二手的少一点,后面的就越来越少,一样的道理。

17.收入的组成部分,有工资和外水,也就是接外单。不忙的时候,接两、三个外单,两、三千块钱就到手了,别的不说,房租水电就有了嘛。

18.工资的背后是能力,能力的背后就责任,想拿高工资,就必有具有比别人更屌的技术。没有能力,你拿什么去扛这份责任,你扛不起这份责任,凭什么要求老板给你高薪,所以核心就是能力,能力才是王道。

19.找工作都不去人才市场,找之前的同事联系一点,我想换工作了,有没有工作介绍啊!VIP群里有那么多同学,这就是资源啊!你要取哪里找工作,都有我们的VIP同学,以后接外单也很方便。

23.选择比努力重要,农民很努力,每天早出晚归,日子过的好吗?普工也很努力,周六周日加班,五一国庆也加班,但工资高吗?不高,所以我们要选择薪水高,待遇好的行业,我们这个行就薪水就很高,待遇就很好,要不然你们怎么会来到我们这个课堂学习呢?

20.理论和经验是不一样的,理论是书面上的,搞完就算,比如某某大赛,经验就是把图档设计好之后要拿去加工,加工出来之后飞模,飞好之后去试模,模具一试,行不行就知道,只有试过之后,模具生产过之后才知道图档行不行,我们的图档都是从公司带出来的,所有的图纸都是经过加工检验,模具都是生产过的。所有,要学就要学经过生产检验过的技术,而不是那些画完之后都没加工出来的理论知识。

21.老师的课不是白听得,我们都是成年人,我们要讲道理,你们的鲜花不刷起来,老师的干货怎么会出来呢?对不对,不断的要学生认同,让学上形成一种惯性思维,老师好牛逼,老师讲的都是对的,我要很老师一样,有了这种效果,再去转化,就很容易了。

22.恭喜某某同学报名成功,成为我们第十五期VIP的学员,这个一定要正式,列举能获得那么好处,注意差异化。

24.老师,今天是第几节课?我们现在讲的这个课是VIP体验课,VIP体验课是没有所谓的第几节课,只有VIP课才有第几节课,因为只有VIP才是连续的课,今天的课为明天的课打基础,这个星期为下一个星期打基础,第一阶段为第二阶段打基础,我们VIP现在分为四个阶段,因为只有连续的课,所以才有第几节课,VIP体验课是不具备连贯性的,我们把VIP课里面的某一些知识点拿出来和大家分享,今天讲2d,明天讲3d,这节课讲简单的,下节课讲复杂的,所以体验课是无所谓第几节课的,体验课里面的知识点只是我们VIP课里面的冰山一角。

25.商业机构和教育机构的区别,商业机构的本质是赚钱,为了赚钱应付式的教学,肯定学不好,教育机构的本质是教学,目的是让更多想学习,想提升技术的同学能够学到更多的技术,所以主要精力是在提升教学质量,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学费都是次要的,收学费的目的是让同学们更加珍惜这个学习的机会,同时也能请到技术更屌的大神给同学们讲课。

26.自学模具设计的瓶颈

自学模具设计的朋友都有一个瓶颈,那就是自己感觉做好了,没有问题了,但面试总是失败,这是为什么呢?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你做的图档还是有问题,只是你自己不知道,但水平比你高N多个级别的设计主管一眼就能发现,这也是我们讲完每一节VIP课后布置作业的原因,每一次做作业就等同于面试,作业做完后老师帮你检查,把问题找出来,告诉你为什么,要做成什么样,通过这个环节,让你的能力得到快速的提升,这也是VIP毕业后出去找工作的必要保障之一。

27.软件版本

版本低,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你进入这个行业早,入行早,代表你经验丰富,老师刚参加工作那会,2D用的是R14,有同学知道R14是什么软件吗?R14之后就是CAD2000,3D是PROE2000i,人家一听你会用R14,就知道这个人肯定很屌,毕竟在这个行业摸爬滚打十对年了对不对,认可老师这个说法吗?认可老师这个说法的打个一

28.所有讲师都是全职

我们不要兼职的讲师,因为兼职就不能全心全意的为VIP服务,只有全职才能全心全意为VIP服务,你看我们讲师,除了讲课,剩下的时间都是给我们的VIP解答问题,批改作业,优化教材,全职是VIP质量的保障,所以我们不要兼职的讲师。

29.老师,我有事,我要走了

好的,你有事就先走吧!没关系的,因为今天讲的这些,我们在VIP里面还会讲,而且讲的更详细。

30.老师讲这个

这位同学好大气,我们这个是VIP体验课,目前不支持点课,以后或许会增加点课功能。调侃一下,活跃气氛。

31.老师讲的太基础了,我明天再来

那是你运气不好,我们VIP体验课有讲基础的,也有讲复杂的,有讲2D方面的,也有讲3D方面的,你想听复杂的,可以加我们客服呀?等我们讲复杂的课再通知你来听课,而且你认为你有基础,在老师看了,你是没有基础,我们VIP 里面有好多同学报名之前都说是有基础的,听了我的VIP课之后跟我说,老师,我发现我是没有基础的。比例某某同

学,最好是正在课堂听课的VIP同学。

32.没有基础可以学吗?

可以的,因为我们在VIP里面是从零基础开始教的,2D零基础,3D零基础,设计理念零基础,设计参数零基础,都是从零基础开始教,而且零基础开始学的VIP现在也学的很好,比如某某某,之前是在公司做文员的,做文员有什么基础,还是个女孩子,现在不一样在东莞那边做设计。

33.老师又在打广告了

这位同学,老师在介绍VIP的课程体系,怎么会是打广告呢?你是来蹭课的,听到一点是一点,但有些同学是想跟着老师系统、全面、深入学习的,既然想报名跟着老师学,肯定要了解学多长时间,什么时候上课,一节课上多长时间对不对,我们要有利他之心,不能只想着自己,一个只想着自己的人,有什么好处自己捞,脏活累活就推着别人,这样的人是没有人喜欢的,在公司也是不受待见的,别说职位上的晋升,就是加工资也没有你的份。

34.没学会真的可以退款吗?包学会吗?

肯定可以啊!设计又不是研究原子弹,有老师带着你学,并没有你想像中的那么难,外面的设计工程师有很多都是高中、中专毕业的,我们又不比别人笨,我们的智商都是一样的,你现在没有别人厉害,是因为你没有别人努力,是因为没有人教你,有老师教你,每天按时来听课,认真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怎么会学不会呢?而且我们这个课可以重复听,还有高清视频,所以你根本就不用担心这个的问题。

35.老师你都不回答我的问题

老师不回答你的问题很正常,因为老师没有义务回答你的问题,如果你是我们的VIP,我们肯定会第一时间回答问题,但是你不是,这就是VIP的优势,VIP所有的问题都要优先处理,不是VIP就要看老师的时间了,时间允许老师还是会帮你解答,如果时间不允许,那就没办法了。

36.老师的声音好难听、老师的普通话太烂了

这个没办法,通常技术比较叼的老师声音都不怎么好听,想听好听的生意,你可以去听那些主播唱歌啊!来这个听课的都是来学技术的,声音听的清楚就可以了,学技术才是根本,你连本末都搞不清楚,技术烂就没什么好奇怪的了。

37.老师我在东莞,你能帮我介绍工作吗?

老师以前在苏州、上海一带上班,如果你想在苏州、上海一带找工作,老师可以帮你介绍,东莞那边还真不熟,其实,只要你有技术,到哪里找不到工作啊,而且我们VIP群里有四、五百个VIP,哪里的都有,加拿大的都有,想去哪里找工作,在VIP群里吼一句,大把的同学在那里,VIP群是一个很好的资源,我们VIP里面有模房主管,小模房老板,都有,不管找工作还是以后创业,这就是人脉。

38.可以安排工作吗?

这位同学的问题好搞笑,现在还有安排工作的吗?你读了四年的大学,帮你安排工作了吗?没有,你没有能力,安排了工作你能胜任吗?你胜任不了,就算给你安排了有用吗?你要是有能力有技术,还担心找不到好工作吗?只要你有技术,工资低你不会跳槽啊!工资低你不也敢跳槽,老大天天叼你也不敢吭声,为什么,因为你没技术,因为你怕出去找不到更好的工作,你要是有技术,老大会叼你吗?老大会不给你加工资吗?不加我就换一个工作,自己给自己加工资,屌炸天。

39.老师你薪水多少?

老师来潭州之前工资已经达到五位数了,来这里只多不少,其他的就不透露了,毕竟还在这里上班,你们懂的

老师来潭州之前工资已经达到五位数了,现在年薪二十多万

40.老师快点讲

老师在这里讲课的目的是让同学听懂,学到技术,如果同学们没有听懂,老师讲的再快又有什么用呢?你要是等不急可以先走好吧!……那位同学走了没有,走了我们就开始讲知识点了,没走我们就等他走了我们再讲。让其他同学跟着起哄让他走,接下来就没有那个同学敢说老师快点讲了。

41.老师你那么吊你们校长知道吗?

知道啊!我之前在深圳做主管,是潭州的老板MOON老师从湖南开车到深圳亲自和我谈,然后买好高铁票请我到长沙考察后才过来的,不屌MOON老师怎么可能开那么高的工资把我挖过来,同学们,等你的技术屌到别人来挖的时候,你的工资还会低吗?你没有技术,老板怎么可能会给你高工资,老板又不傻,对不对。

42.为什么要立刻马上报名

同学们,你们知道为什么要立刻马上报名跟着老师学吗?想知道吗?其实道理很简单,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报名之前,你会观望,再观望,持续观望,不断的观望,持续不断的观望,一个月、三个月、半年时间就过去了,殊不知,就在你观望的这段时间里,别人毫不犹豫的报名跟着老师学,从一个什么都不知道的,变成一个在公司做设计的工程师了,而你还在观望,而且我们的学费一直在涨,去年有一个VIP叫什么,一下子记不起来了,每次老师一说学费他就在那里笑个不听,他为什么会笑你们知道吗?因为他报名的时候学费还很低,还不到两千吧,学费低,还学的早,四月份的时候已经在外面做设计去了,工资还不低,屌的不行。

43.我要自学

同学们,你们电脑里肯定有很多的图档、资料和视频,对不对,既然有那么多的图档、资料和视频,你自己自学就可以了,还来到我们课堂干嘛,你现在来到我们课堂听课,就说明你没有学会,说明你觉的有老师教才能学会,自学是事倍功半的学习方式,还不一定学的会,小伙子,时间宝贵啊

44.为什么要录制视频呢?

第一次听是学习,第二次听是复习,第一次听和第二次听的收获是不一样的,因为你听课时的水平不一样,第一次认真听课就可以,不要做笔记,第二次听的时候在做笔记。另一个就是,有的时候来不了课堂听直播课,就可以看录播课补上这节课的知识了。

45.学习是你自己的事,学到了技术也是你自己的,面试上设计工作也是你去做设计,到了月底,领工资的时候也是你去领,你现在的工作很累,是你觉的累,不是老师觉得累,你现在要上夜班,是你去上夜班,不是老师,工资很低,钱不够花,也是你不够花,所有的都是你自己的事,你想做什么工作你自己决定。

选举制度中“人人平等”的原则.doc

选举制度中“人人平等”的原则- 选举制度是美国以及所有西方民主国家的政治制度中的关键一环。[1]为了深入地了解这些国家中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现象,就必须了解他们的选举制度。而要了解他们的选举制度,又不能不了解衡量选举制度的一把重要标尺,即legitimacy的概念。 本文是试图厘清Legitimacy概念的一系列工作中的又一步。 在〈合法与合法的困惑——并论正当、资格及其他〉一文[2]中,我指出,我国学界普遍使用“合法性”一词代表legitimacy 的概念,是错误的。对这个概念较为恰当的冠名是”正当性”及“资格”。我并提出,中文里的“服气”、“权威性”、“威望”等词都与正当性、资格概念有不同程度的意义重合。 在对现代政治学上的“正当性”即“资格”进行“概念细释”(concept explication)[3]后,我指出,这个概念意指“既合法又合民意”。更详细地说,“正当”或“有资格”意味着“既符合依照法律表述的民意,又符合依照民意制定的法律”。 本文将对上述“正当性”概念的两大内容之一,即“民意”的

概念,再做进一步的细释。本文将指出,“民意”的一个中心内容是“人人平等”。对这个一般原则,绝大多数美国人都同意。但是,对它的具体含义,绝大多数美国人则不甚了了。而且,许多美国人还往往极力强调与“人人平等”标准相冲突的其他标准,如“州州平等”。甚至为了“州州平等”而懵懵懂懂地牺牲“人人平等”。 在以后的文章中,我将说明,这种在基本概念上的理解模糊与自相矛盾,是美国选举制度中的种种弊病的一个重要原因。限于篇幅,本文将无力做这项工作,而是力图为将来的分析提供一些尽可能清晰明确的标准。 本文将提出,在用“正当”、“民意”等概念衡量选举制度的时候,“人”的概念应当被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高于州省、地域、种族、宗教、党派、阶级、性别、职业、年龄或任何其他群体概念;也就是说,当“州州平等”、“族族平等”、“党党平等”或其他任何平等标准有悖于“人人平等”标准的时候,应以“人人平等”为准。 更进一步,本文将提出,“人人平等”的概念应当包含两方面的意义:一是人人有投票权,且人人票力平等;二是人人有被选举权,且人人胜机平等。

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目录 论文提纲 (1) 论文摘要 (1) 关键词 (2) 正文 (2)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论意义 (2)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实状况 (3) 三、如何贯彻执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 参考文献 (6)

论文写作提纲 论点的提出“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首先,阐述什么是公民和公民的属性。 其次,根据《民法通则》分析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行为能力不存在一律平等。那么,怎样才能使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论意义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口号的提出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容 1、法律人格的平等 2、法律权利的平等 3、法律义务的平等 4、法律对待的平等 (三)坚持法律人人平等原则的意义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状 1、从法制建设的发展史,看我国由“人治”走向法治。 2、用事实说明建立法治社会是一个漫长而艰苦的过程。 三、贯彻执行法律平等原则的几点建议 怎样贯彻执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首先抓好三个环节 摘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个原则。 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公民和公民的属性。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之时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行为能力不存在一律平等······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义

什么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法律人格,权利,义务,对待的平等。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我国法治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实状况 法律虽然规定了公民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但由于种种原因还有着“形式平等”和“事实平等”。 三、贯彻执行法律平等原则的建设 关注弱势群体和外资,民营,个体等。 对公民进行普法教育,对执法者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抓好法律制定,内容,实施的平等。 关键词:公民、法律、平等 论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其他国家都是一个人们耳熟能详的古老原则。“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是中国当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先驱法理理念。尽管这一原则已经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包括我国的宪法,但现实生活中的种种现象仍然使我们对这一原则在生活中的适用产生困惑。那么,如何做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就这一问题谈谈粗浅看法。 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公民和公民的属性。本人认为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的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虽然同时使用了“公民”和“自然人”的两个概念,但它在本质和概念上是有区别的。该法所使用的“公民”概念和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是完全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3条中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显然,从法律的角度看,在一个国家生活的自然人,不等于就是该国公民;“自然人”的范围,大于“公民”的范围。 公民,具有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方面。自然属性,反映出公民首先是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体。公民的法律属性,是指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以一个国家的成员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应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行为能力不存在一律平等,我国法律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和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民法通则》还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此,我们说的“人人平等”是一种能力上的平等,行为能力上是不平等的。那么,怎样才能使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论意义 1954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文革期间,

法硕资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法硕资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

关于新刑法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践的思考

关于新刑法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践的思考 白晋元 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简称新刑法)将我国宪法确立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规定为它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新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超法律的特权。”这一立法举措,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践意义。刑法由无“基本原则”的规定,到明文规定,这无疑是我国刑法制度的根本完善,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新的进展。但是,由于立法本身是针对不特定人所设立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规范,其平等性较好解决,而在司法实践中将这些具有普遍意义的规范适用于特定人时,仍能保持平等,就绝非易事,要受到各种社会因素和司法者本身素质的影响。因此,司法实践中如何完完全全、不折不哲地遵循、贯彻这一原则,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摆在每个司法工作者面前的一个庄严、艰巨而又光荣的任务。对此,笔者有如下几点思考: 第一、要完成好这一任务,必须认真学习、领会这一原则的深刻含义及立法的现实意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法理上讲,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立法上的平等,二是司法上的平等。两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没有立法上的平等,司法平等就失去前提,没有司法上的平等,立法上的平等就失掉意义。所以,我国新刑法规定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强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犯罪,不分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出身、文化、党派、团体、信仰,也不分财产多寡、地位高低、职务大小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样情节的犯罪人在定罪处罚时应当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得因犯罪人的特殊身份和地位加重或减轻处罚。应当注意的是,这里说的身份,与刑法本身对特定身份量刑的规定是有所不同的。因为刑法这种特定身份对量刑轻重有影响的规定,是立法者基于惩治与预防犯罪的需要而预先设置的。比如对累犯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自首者、立功者从宽处罚的规定等等。 应该明白,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则,是该部法律的核心和精髓。它贯穿于整部法律的始终,体现整部法律的精神实质,并指导和影响着整部法律的适用。只有深刻领会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精神实质,才能全面掌握和正确运用整部法律。因此,每个司法工作者不但自己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这一原则的精神实质,而且还要结合刑法其他条文积极宣传这一原则,使人人都明了这一原则。使有权有势、有地位、有金钱的人,不想也不敢在刑法面前谋取特权;人人自觉遵守刑法,能够利用刑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必须破除封建特权思想,树立大无畏精神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一原则,早在我国1954年宪法中就已作出规定。 ①随后,在人民法院组织法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③中也都作出了相应规定。1979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又重申了这一原则。但是,我国1979年刑法却没有基本原则的规定。我国是一个封建统治历史悠久的大国,现代民主思想并不发达,加上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一些人很容易滋长封建特权思想,实行家长统治。因而司法实践中“权大于法”、“以权压法”,干扰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现象很难杜绝。新刑法在对任何人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条文之后,特别写明“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是有非常明确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的。这一原则,要求每个司法工 6 2①②③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条。参见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论意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最早是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等人提出来的,清末民初传入中国。1954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文革期间,这一法律原则遭到“四人帮”的严重破坏,直到1982年,法律平等原则才被重新提出并被再次写入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当今世界各国关于权利的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从字面上看,“平”就是没有高下之分,“等”就是没有大小之别,因此“平等”的本义就是没有差别。而法律平等就是在法律上没有差别。笔者认为,所谓法律平等,就是指法律地位的平等,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法律人格的平等、法律权利的平等、法律义务的平等和法律对待的平等。 法律人格的平等,指每个人作为人都享有同样的人格尊严,法律应该承认并保护这种尊严。我国的宪法、刑法以及民法通则都承认并保护公民的人格平等。法律权利的平等,指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权利是法律平等的中心内容。在宪法和法律中通常有两种权利,一种是所有公民都享有的普遍权利,另一种是宪法和法律部分人甚至是少数人规定的特殊权利,即法定特权,如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外交人员的外交豁免权和大部分少数民族家庭二胎生育权等。对于这种权利,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人也都是平等的。当然,宪法和法律做出这种规定,必须有充分合理的根据。法律权利的平等,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权利能力的平等,在同等条件下公民具有获得相同权利的资格,在具体进入权利领域的时候,公民能否依据自已的能力获得所需要的权利,是权利主体自身的事情。行为能力的不平等是法律无力解决的问题,因此法律只能承认它的存在。正是由于行为能力的不平等,才出现了公民享有权利的千差万别,公民不能因此而抱怨法律的不平等。 法律义务的平等,指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权利的实现,都需要以相应的义务的履行为条件。因此,平等的义务是平等的权利实现的条件。如果公民不履行平等的义务,则其平等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平等的义务,应把平等的责任包括在内,因为法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义务,即不履行法律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法律对待的平等,是指法律对所有的人都一视同仁,不管是保护还是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一方面,所有的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等,其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所有的人不论其地位有多高,权利有多大,身份有多特殊(除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享有的特权),一旦违法犯罪都毫无例外地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由于每个人在具体情况、关系和属性方面千差万别,所以平等对待不可能是绝对的,毫无差别的。平等对待是相对的,合理的差别对待恰恰是平等原则所允许的。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我国法治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它能充分地显示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使人民群众树立国家主人翁责任感;其次,它鲜明地反对法外特权,使得国家公务员特别是司法人员保持廉洁;第三,它鲜明地反对法外岐视,有利于贯彻执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第四,它要求人人严格依法办事,

刑法原则

第五讲中国古代刑法原则 王宏治 1、特权原则 2、矜老怜幼原则 3、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4、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5、比附、类推的原则 6、“准五服以折罪”的原则 7、“原心定罪”的原则 8、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 9、“亲亲得相首匿”与“同居相为隐”的原则 10、自首原则 11、诬告反坐原则 12、对犯罪未遂行为的处理原则 13、对累犯与再犯的处理原则 14、关于并合论罪的原则 15、对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 16、对同谋犯罪的处理原则 17、区分“公罪”与“私罪”的原则 18、正当防卫原则 19、紧急避险原则 20、对赃罪的处理原则 21、对奸罪的处理原则 22、对教唆犯罪的处理原则 23、对复仇杀人的处理原则 24、对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25、关于“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的原则 26、关于“有利被告”的原则 27、关于“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8、关于“连坐”的原则 29、“重其种罪”与“轻其轻罪”的原则 30、时效原则 31、关于“不轻于赦”的原则 32、对“疑罪”的处分原则

一、特权原则与宗法原则 中国古代社会与世界各国的古代一样,是身份制社会,具体说是建立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社会和建立在等级制基础上的特权制社会。这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这个特点使中国古代法律以公开的形式肯定不同身份的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不同的,在法律适用上是不平等的。因社会等级的不同所造成的差异,使一些人在法律上拥有其他人所没有的特权,这就是特权原则;因血缘关系所造成的差异,使某些人相对其亲属,在法律上的地位也有所不同,这就是宗法原则。关于宗法原则,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有较比透彻的论述,在此不赘述。 特权原则在《周礼》中即有记载,即所谓“八辟”是也。《周礼·小司寇》:“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其“八辟”指:“议亲之辟,议故之辟,议贤之辟,议能之辟,议功之辟,议贵之辟,议勤之辟,议宾之辟。”辟是法的意思,以上八种人犯罪,依法享有诉讼程序方面的特权,如诉讼的提起,案件的审理,刑具的使用,刑罚的适用,以及行刑场所等方面都有一定的优待,享有与一般人不同的权利,公开实行同罪不同罚的原则。 战国时,先秦法家针对西周“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礼法原则,提出了“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法治主义原则。 秦始皇及汉初,基本上实行了这一原则,贵族、官僚在法律方面拥有的特权较小。虽然按照犯罪者的身份,在刑罚的适用上有所区别,仍存在“同罪不同罚”的现象,但是,官吏一旦触犯法律,所受笞掠不亚于常人。如韩非子、李斯在狱中所受的虐待,周勃、司马迁在狱中受狱吏的凌辱等,在秦汉时期是普遍现象。周勃以千金贿赂狱吏,方得到狱吏的指点与协助,终于使罪名得以开脱而获释。出狱后,他感慨地说:“吾尝将百万军,安知狱吏之贵也!”(《汉书·周勃传》)贾谊为此上书说: 廉耻节礼以治君子,故有赐死而无戮辱。是以黥、劓之罪不及大夫,以其离主上不远也。……今自王侯、三公之贵,皆天子之所改容而礼之也,古天子 之所谓伯父、伯舅也,而令与众庶同黥、劓、髡、刖、笞、骂、弃市之法,然 则堂不亡陛乎?被戮辱者不泰迫乎?……臣闻之,履虽鲜不加于枕,冠虽敝不 以苴履。夫尝已在贵宠之位,天子改容而体貌矣,吏民尝俯伏以敬畏之矣,今 而有过,帝令废之可也,退之可也,赐之死可也,灭之可也;若夫束缚之,系 揲之,输之司寇,编之徒官,司寇小吏詈骂而榜笞之,殆非所以令众庶见也。 夫卑贱者习知尊贵者之一旦吾亦可以加此也,非所以习天下也,非尊尊贵贵之 化也。 就是说,如果官僚、贵族犯了罪,就可以对他们任意横加凌辱的话,封建的等级观念就会发生动摇,贵族的人格、尊严是不可侵犯的,贾谊继续论到: 故古者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所以励宠臣之节也。古者大臣有坐不廉而废者。不谓不廉,曰?簠簋不饰?;坐污秽淫乱男女亡别者,不曰污秽,曰 ?帷薄不修?;坐罢软不胜任者,不谓罢软,曰?下官不职?。故贵大臣定有 罪其矣,犹未斥然正以呼之也,尚迁就而为之讳也。故其在大谴大呵之域者, 闻谴呵则白冠牦缨,盘水加剑,造请室而请罪耳,上不执缚系引而行也。其有

法本-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内容摘要 平等,是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价值之一,是法律正义、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和公民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础。自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规定“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以来,“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表达平等要求的措辞便相继进入世界上各先进国家的宪法。“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适用上的具体体现。 关键词:平等特权罪行法定定罪量刑

目录 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渊源与内涵 (3) (一)渊源 (3) (二)内涵 (3)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容实现 (4) 三、结语 (6)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此即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本文拟就如何正确理解该原则的内容谈一下个人看法,以期能为宣扬该原则理念,维护刑法尊严,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微尽绵力。 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渊源与内涵 (一)渊源 平等一词,《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含义有两个:一是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相等的待遇;二是泛指地位平等,如平等互利或男女平等。而现代政治法律用语上的平等,源于法语“EGAL”,原是用来描述事物具有“相同”性状的形容词。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中,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家用“天赋人权”、“人人生而自由”、“人人生而平等”等主张,赋予该概念以人与人之间应该具有相同的社会政治法律地位的内涵。马克思、恩格斯在其著作中指出:“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和自己是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作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平等是法国的用语,它表明人的本质的统一,也就是说,它表明人对人的同等对待的社会关系或人的关系。” 追求政治法律上的平等是人类长久以来的夙愿。在我国,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就提出过“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在运用法律上应当“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刑无等级”“法不阿贵”、“太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而在西方,在力倡“自由、平等、博爱”的洛克、卢梭等启蒙思想家的影响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17、18世纪开始成为一个得到社会普遍支持的政治主张和法治的基本原则。“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即“在权利方面,人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这一规定,终于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人类为之奋斗的理想变成了统治人类社会的神圣宪章。今天,这一原则业已成为了国际社会公认的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直是指导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1954年《宪法》、1979年《宪法》、1982年《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以,尽管我国《刑法》在1997年修订以前没有关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明确规定,但强调刑法适用过程中必须“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一直是我们国家指导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在1997年《刑法》的修订过程中,立法机关考虑到由于长期受封建思想影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宪法原则,实际上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往往还不能真正做到,故此在《刑法》中明文规定这一原则,有利于防止刑法适用中出现超越法律的特权,维护全体公民最基本的利益,所以,尽管“这个原则宪法已有规定,在刑法中再明确规定是有实际意义的。” (二)内涵 “一切人生来平等”,林肯的这句至理名言为世界各国各族人们推崇,然而,翻查历史,我们会发现,人类从未达到过绝对平等的状态。平等,是人类的理想,是和自由、公正同样至高的理想。金钱少的人希望得到更多的金钱,农村的人希望在城市里工作,诸如此类,其实是希望自己能够像他人那样生活,这便是对平等的向往。人类向往平等,源于现实存在的特权、歧视等不平等,因此,反对特权、抗议歧视成为平等要求的核心。 人类追求平等,是因为人类具有受到平等待遇的欲望。一方面,“当那些认为自己同他人是平等的人却在法律上得到了不平等待遇时,他们就会产生一种卑微感,亦即产生一种他们的人格与共同的人性遭到侵损的感觉。”另一方面,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使人们产生了这样一种意愿:对一切善的行为进行奖赏,对一切恶的行为进行惩罚,而且奖赏、惩罚的程度应当分别与善、恶的程度相均衡。因此,对一个人是奖赏还是惩罚以及如何奖赏与惩罚,不是取决于该人的地位、身份等,而是取决于其所作所为及其结果:相同的情形应

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题目: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摘要:要不要和能不能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健康发展的大事。目前,法学界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出现了不同观点,还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诸如怎样评价资产阶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是什么,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否意味着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已经消失等等。本文试就上述问题谈些粗浅看法。 关键词:法律、平等、法治社会、事实平等 正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1954年宪法曾经庄严地规定了这一原则。但从50年代中期,这一原则被当作资产阶级、修正主义的东西遭到批判,成为无人敢于问津的禁区。“文化大革命”中,这一原则又最终被从宪法中删除。1978年12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了《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署名文章,12月22日具有历史意义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庄严宣布要保障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此开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大讨论。这是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大讨论这场思想解放运动的推动下,法学界所开展的第一次冲破禁区的大讨论。讨论一直延续到1981年。尽管在讨论中对如何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法律平等适用的范围,学者们有不同理解,但在一些基本问题上大家的认识是一致的。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虽然是资产阶级首先提出、并以宪法加以规定的民主和法制原则,但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品,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一道,为废除封建特权、争取法律平等而浴血奋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旗帜上凝结着无产阶级的鲜血;在无产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运动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是一个贯彻始终的最低纲领。 2.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建立,消灭了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为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创造了经济基础和政治前提。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必须坚定不移地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每个公民都应当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既不容许存在“无义务的权利”(即特权),也不容许存在“无权利的义务”(即役使)。 4.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当主张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追究和处理。 5.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各地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的不平衡以及公民个人具体情况的差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尚局限于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在非基本权利和义务领域,公民之间的差别依然存在,缩小以至消灭这种差别需要相当长时期的努力。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讨论,对我国的立法产生了直接的推动作用。1979年6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其后制定的其他法律,特别是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明确地宣布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场讨论也极大地激发了法学理论工作者冲破禁区、探索真理的热情,为法学领域其他重大讨论揭开了序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写入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中,那么,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什么?冉井富:平等一词,最直接的含义就是相同的情形相同对待。比如说,对于公务员的职位,大家都有权竞争,并且都根据一个既定的、合理的标准竞争,这就是一种平等;再比如,在买卖关系中,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强买强卖,这也是一种平等。当法律宣称并维护这种社会关系时,这就构成了法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在刑法适用中的具体体现。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如果仅从字面上来理解,这一规定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的平等原则要求,即应是权利意义上的人人平等,它以形式平等为原则,反对结果平等和平均主义,但同时也应包括实质平等的内容。这种要求发端于人们对传统实质平等的深刻理解:对强者不能按其需要给予特权照顾,这里所称的“强者”就是在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多个方面居于社会强势地位的社会群体。而对于处于劣势地位的人也就是我们通常称之为的“弱势群体”,作为社会成员中的一分子,他们也应该享有权利和利益,如果我们对于他们的利益和权利做到了充分的保护,这样一来就能更加的体现法律在发展过程中的以人为本的思想。 刑法总则除明文规定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外,这一原则的精神还体现在很多方面。从一般的法理来分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立法上的平等,立法平等指在刑事立法活动中,立法者平等地看待每一个公民,不能以身份、地位、贫富等因素在刑事义务和权利的分配上有所差别。二是指司法上的平等。司法平等是指对一切犯罪人在适用刑法时应当根据同样的法律,同罪同罚。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我国刑法平等所强调的是反对特权和歧视,追求的是刑事司法在定罪、量刑、行刑方面的公正、不偏不倚。从刑法典条文的表述上看,我国刑法平等是一项司法原则,包括定罪、量刑和行刑的平等。但是,立法平等是司法平等的前提和基础,只是认为司法平等而不反映立法平等是不全面的,如果定罪、量刑和行刑没有统一的标准,那么,如何能真正做到司法上的平等呢?因为没有司法平等,立法平等也会失去它本来的意义。 平等是人类亘古不变的追求,也是刑法本身价值的体现,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真正实现,还需要解决诸多问题,比如改革司法体制,保证司法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并且能够独立依法审理刑事案件;改革刑事审判方式,保证审判程序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改变执法观念,保证用平等的执法观指导刑法的适用等。作为法治的目标,平等的保护,平等的定罪、量刑、行刑是一个统一的过程,也是漫长而没有终点的,需要人们不断努力去实现的。

刑法基本原则习题

刑法基本原则习题 ID(1399):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B.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司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但不禁止立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 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D.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但不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正确答案:C 评析:考察知识点:罪刑法定原则解析:依辅导用书的观点,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1)规定犯罪及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2)禁止不利于行为的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3)禁止不利于行为的类推解释。(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做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据上引,选C正确。 ID(1488): 某日,王某和李某共同串通抢劫路人周某的钱财(价值1万元),二人共同实施抢劫,情节相同。但法院审理此案时,考虑到王某是县政府副县长的儿子,因此判王某抢劫罪,执行3年有期徒刑,而判李某抢劫罪,执行5年有期徒刑。该法院的做法违背了下列哪项原则? A. 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C.惩办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D.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正确答案:D 评析:[测试点] 我国的刑法的基本原则。[解析] 《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本题中王某和李某共同故意抢劫,具有相同的犯罪情节,法院应当同罪同罚。该法院在定罪时遵循了平等原则,而在量刑上依身份地位不同实施了不平等原则。这一做法是明显违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 ID(1491): 我国刑法规定了_____法定原则,_____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同时规定了_____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_____和承担的_____相适应;死刑只适用于_____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这段话的空格中: A.2处填写"罪刑",4处填写"罪行" B.3处填写"罪刑",3处填写"罪行" C.4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 D.3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 正确答案:D 评析:本题目是对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理解,罪行指的是犯罪行为,而罪刑则是犯罪和犯罪的法律后果。第一处为罪刑,第二处为罪刑,第三处为罪刑,第四处为罪行,第五处为刑罚,第六处为罪行 ID(1493): 下列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法不溯及既往 B.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 C.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判断题 1.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出以下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明确性原则;严格解释原则;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 2.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贯彻和体现。()4.罪刑法定原则基本要求包括法定化、实定化、谦抑化、明确化。() 5.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就是在形式上坚持绝对的平等。() 二、简答题 简述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三、论述题 1.试述罪刑法定原则。 2.试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和立法体现。 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判断题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也应适用我国刑法,这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可以在香港、澳门地区适用。() 3.对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外交代表、国有企业领导在领域外犯罪,则不分法定刑的轻重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只有犯罪的结果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才能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5.关于刑法的溯及力,我国刑法第12条的规定体现了从新兼从轻原则。() 6.某国驻华商社工作人员阿姆杜拉策划,参与了与国内犯罪分子走私犯罪活动。对阿姆杜拉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7.刑法施行前按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有效判决,继续有效,不属于刑法溯及力的问题。() 8.刑法施行前的行为按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且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立并未超过追诉时效的,适用刑法,刑法具有溯及力。() 9.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该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该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应当免除处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二、简答题 1.简述我国刑法中的属地管辖权。 2.简述我国刑法中的属人管辖权。 3.简述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4.简述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缺陷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缺陷,障碍及其克服 (2009-03-17 20:26:15) 转载 标签: 法律 平等原则 刑法 司法 公权力 中国 杂谈 《摘要》:本文通过我国适用刑法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试图分析刑法规范在运行中所遇到的各种阻碍,以及解决方案。 关键词平等权司法独立 一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及其意义 (一)适用刑法平等原则辨析 97新刑法第四条规定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我国学界对此条规定的刑法平等原则的理解有两种不同的观点。按照主流观点,应作狭义理解,仅指司法上的平等,即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适用刑法。令一观点则认为包括司法与立法上的平等两个方面。笔者亦赞同狭义理解,但应当指出的是,依拙见造成此种分歧的原因视

为一种立法上的缺憾。如果单纯从刑法第四条来看,适用刑法平等中的适用并不能包含制定的内涵。依此理解,似乎从法条上来看,即为司法平等,并无立法平等之意。但是作为一项刑法的基本原则,它应当是贯穿于刑法始终,并且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原则,必须是刑法制定、解释、与适用都必须遵循的准则。然而照第四条来看实则与基本原则的应有之义处于互相对立的一种状态。因此,第四条其实为立法不科学的一种体现,因为它仅仅只指对待罪犯的司法上的平等,并不能涵盖公民立法上的平等,所以适用平等应改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较为恰当。 但是本文是基于适用的角度去论述的,因此在后面的论证过程中,均采取狭义理解。 (二)适用法律平等原则的沿革及其确立的意义 我国旧刑法并未明确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根据宪法33条第2款及其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由于宪法在法律体系的超然地位,任何其下位法的制定,修改,适用,解释都必须符合宪法所涵盖的精神,所以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作为一项贯穿刑法体系始终,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则是不言而喻的。 1 对于法治建设的推动 随着97年新刑法的颁布,适用刑法平等原则被明确的写入刑法典,这不仅是刑法体系的完善,更标志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向前迈进。虽然法治理论是一个非常开放的体系,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其自身也在不断扩充以及调整内部自身结构。但其核心问题无外乎两个即对公权力的限制,以及对私权利的保护。而确定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更是彰显这两点的重要性,因为刑法规范的实施主体是代表着公权力的国家机关,而适用的主体为代表私权利的人民。平等适用意味着法律为公权力的行使划定了某种界限,即有限的权力,在此界限范围内公权力行使才有效力。与此同时又为私权利(包括罪犯)提供了一个统一标准的保护。因此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可以视为法治的一项基本要求。 2 适用刑法平等对于公民自由的保护 诚如西塞罗所言:我们都是法律的奴隶,所以我们都是自由的。假如有某种力量凌驾于法律之上,成为法律的主人,那么法律就成为了它的附庸,而我们必然会被那种力量所奴役,进而丧失自我。长此以往,人民就会丧失自由,更会失去对法律正当性的期盼,在法治社会中,人们之所以信仰法律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它的预测可能性。正是因为有了这种预测功能,我们才能进行一切社会交往和社会活动,甚至可以说我们任何活动都是建立在一大串我们认为比较确定的预期之上。人民通过法律这种预测可能性可以轻而易举的判断出罪与非罪的界限,从这个意义上讲,预测可能性可以视为自由的前提。但是倘若刑法并不能平等的适用或在适用过程中出现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导致区别适用,那么注定会使人民的行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教学文案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它作为一个口号,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正式提出的。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论意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最早是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等人提出来的,清末民初传入中国。1954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文革期间,这一法律原则遭到“四人帮”的严重破坏,直到1982年,法律平等原则才被重新提出并被再次写入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当今世界各国关于权利的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从字面上看,“平”就是没有高下之分,“等”就是没有大小之别,因此“平等”的本义就是没有差别。而法律平等就是在法律上没有差别。笔者认为,所谓法律平等,就是指法律地位的平等,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法律人格的平等、法律权利的平等、法律义务的平等和法律对待的平等。 法律人格的平等,指每个人作为人都享有同样的人格尊严,法律应该承认并保护这种尊严。我国的宪法、刑法以及民法通则都承认并保护公民的人格平等。法律权利的平等,指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权利是法律平等的中心内容。在宪法和法律中通常有两种权利,一种是所有公民都享有的普遍权利,另一种是宪法和法律部分人甚至是少数人规定的特殊权利,即法定特权,如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外交人员的外交豁免权和大部分少数民族家庭二胎

生育权等。对于这种权利,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人也都是平等的。当然,宪法和法律做出这种规定,必须有充分合理的根据。法律权利的平等,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权利能力的平等,在同等条件下公民具有获得相同权利的资格,在具体进入权利领域的时候,公民能否依据自已的能力获得所需要的权利,是权利主体自身的事情。行为能力的不平等是法律无力解决的问题,因此法律只能承认它的存在。正是由于行为能力的不平等,才出现了公民享有权利的千差万别,公民不能因此而抱怨法律的不平等。 法律义务的平等,指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权利的实现,都需要以相应的义务的履行为条件。因此,平等的义务是平等的权利实现的条件。如果公民不履行平等的义务,则其平等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平等的义务,应把平等的责任包括在内,因为法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义务,即不履行法律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法律对待的平等,是指法律对所有的人都一视同仁,不管是保护还是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一方面,所有的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等,其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所有的人不论其地位有多高,权利有多大,身份有多特殊(除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享有的特权),一旦违法犯罪都毫无例外地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由于每个人在具体情况、关系和属性方面千差万别,所以平等对待不可能是绝对的,毫无差别的。平等对待是相对的,合理的差别对待恰恰是平等原则所允许的。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 第一章刑法的概说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分为普通刑法、单行刑法、特别刑法等种类。 刑法的解释主要分类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论理解释与文理解释。。 刑法具有三个机能:保障机能、惩罚机能、保护机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简单的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设置的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其要求主要有:明确性原则、禁止类推、禁止绝对不定期刑、排斥习惯法、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就应当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和罪轻、刑事责任的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这里还涉及到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等问题。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主要指刑法在领水、领陆和领空中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管辖与普遍管辖四个原则。 属地原则指刑法对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但要排除四个特殊情况,主要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对刑法做出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港澳台地区、外交人员(主要指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人)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和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境内犯罪。在我国船舶和航空器内的犯罪也适用刑法,还有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的犯罪也适用我国刑法。 属人原则指对我国公民的犯罪适用刑法。我国公民在国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刑法,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但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外犯罪适用本刑法。我国公民在国外受过刑事追究的,我国仍然可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保护管辖,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公民权利的犯罪,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适用我国刑法,但犯罪地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除外。 普遍管辖,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否认犯罪分子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就应当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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