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

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

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

【篇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

日照渔港监督处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实施细则

(2012)

为统一处罚标准,确保渔业行政执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公开,体现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行为名称:船舶证书不齐,船员配备不齐或者船员配备不合格

1、有关法律依据:《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警告、1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对船长处以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船舶证书不齐,船员配备不齐或者船员配备不合格的”。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39马力及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2000元罚款;

(2)40-101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5000元罚款;

(3)102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8000元罚款;

(4)情节较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二、行为名称:无船名号、无渔船证件、无船籍港的船舶

1、有关法律依据:《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在沿海水域航行、作业和停泊的无船名号、无渔船证件、无船籍港的船舶,由渔港监督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没收,并可对船舶所有人处以船舶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12马力及以下渔业船舶,处以3000元罚款;

(2)13-20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5000元罚款;

(3)21-40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8000元罚款;

(4)41-79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20000元罚款;

(5)80-148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30000元罚款;

(6)149马力及以上的木质渔业船舶,处以50000元罚款;(7)149马力及以上的钢质渔业船舶,处以100000元罚款;(8)新建渔业船舶,按同等马力加倍处罚;

(9)情节较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三、行为名称: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1、有关法律依据:a.《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应禁止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人生处罚。”

b.《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

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船舶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变更渔业船舶主机功率的”。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39马力及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2000元罚款;(依据

b)

(2)40-101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4000元罚款;(依据b)

(3)102-184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6000元罚款;(依据a)(4)185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10000元罚款;(依据a)(5)情节较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四、行为名称: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1、有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九条:“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登

记机关应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并

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39马力及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2000元罚款;

(2)40-101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5000元罚款;

(3)102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8000元罚款;

(4)情节较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五、行为名称: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未按规定刷写、悬挂,或者

遮盖、涂改、伪造

1、有关法律依据:《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

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不按下列

规定处以罚款:(二)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未按规定刷写、悬挂,或者遮盖、涂改、伪造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80马力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1000元罚款;

(2)80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2000元罚款;

(3)情节较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六、行为名称:擅自安装配备水产品采集和捕捞潜水设备的

1、有关法律依据:《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安装配备水产品采集和捕捞潜水设备的”。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39马力及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3000元罚款;

(2)40-101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4000元罚款;

(3)102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5000元罚款;

(4)情节较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七、行为名称:对渔船未持证书出海的

1、有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

规定》第十五条:“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80马力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500元罚款;

(2)80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1000元罚款;

(3)渔船检验、燃油补贴期间,应由相关渔港监督部门出具证明;(4)情节较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八、行为名称:冒用、套用证书

1、有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四)冒用他船船名、船号、或船舶证书的”。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12马力及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3000元罚款;

(2)13-20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5000元罚款;

(3)21-40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8000元罚款;

(4)41-79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20000元罚款;

(5)80-148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30000元罚款;

(6)149马力及以上的木质渔业船舶,处以50000元罚款;

【篇二:干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干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肃单位纪律,规范单位干部的行为,保证单位及其干

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单位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的决定和命令,应

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条单位干部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

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单位干部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

合的原则。给予单位干部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给予单位干部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单位干部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单位干部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单位干部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单位干部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

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单位干部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

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干部职务。

单位干部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

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条单位干部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

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

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单位干部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

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一条单位干部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

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四条单位干部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

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单位干部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单位干部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

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

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单位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单位

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

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干部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

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

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

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

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

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

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

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

不按规定报告、

处理的;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

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

或者毁损、灭失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

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

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二十一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二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

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

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

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

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

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严重违反干部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九条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

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

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

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

第三十三条对单位干部给予处分,由单位上报主管局批准后,由任

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第三十四条单位干部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

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五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篇三: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

入推进“阳光工程——规范事权”行动,进一步规范各级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切实保障环保行政管理相

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查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树立环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和有关环保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环境保护执法

实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区环保系统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环保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由环保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

授权的组织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本实

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实施。

随本细则同时下发《淮安市清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

照执行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原则上应当按照《裁量

标准》实施裁量权。

第四条行使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

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自由裁

量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

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相当。

同一环保部门对于性质、情节基本相同的环境违法案件,在自由裁

量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不得

畸轻畸重。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不应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

类和处罚幅度的上限、下限。

第六条经查有证据证明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依法予以处罚,不得以其他形式代替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及适用: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依法从轻、从重、加重处罚的情形及适用:(一)对于及时纠正违

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的、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者具

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对于屡次违法,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污,偷

排直排污染物质,违法行为社会反响强烈以及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违法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情节之一的,

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三)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减轻情节,并且不具有从重、加重情节或法定严重情节的,可按最低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或者加重情节,并且不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可按最高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一个或多个减轻、从轻、从重、加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其主要情节确定处罚。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

须要求限期改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超过规定期限逾期不

改正的,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九条环保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行政处罚中,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

件可采取单一证据外,其他一律要采用复式证据,确认重大违法行为,证据之间应相互关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调查取证中,不

得先确认违法行为,再搜集证据加以证明,不得采用诱导行为人违

法的方法非法取证。

第十条重大、复杂行政处罚裁量事项,应实行集体会审:

(一)行政处罚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复杂案件:

1、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

2、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异议的;

3、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

4、对违法行为拟给予减轻处罚的;

5、其他认为属于重大、复杂案件的。

(二)集体研究结果应填写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式样附后)中,参加人员应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上签字。《重大

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应存入行政执法案件卷宗。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细则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其作出新的规定,按新规

定执行,并及时调整《裁量标准》。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淮安市清河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案由:当事人:讨论时间:年月日地点:支持人:汇报人:记

录人:参加人:主要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办案程序及处罚意见):讨论记录:讨论决定:主持人签字:记录人签字:参加人

签字:

附表: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