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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佩带满足工作要求的合格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保障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明确了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场所、配备和使用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石化项目工程施工过程对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

第四条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HSE部

负责对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订;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的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监理单位

(一)为监理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二)监督、检查EPC/PC承包商、分包商的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EPC/PC承包商

(一)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及现场临时访问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二)培训作业人员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三)监督、检查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

第三章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

第八条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作业人员进行项目现场必须的基本防护装备,项目强制要求的最基本的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防砸防穿刺安全鞋和合格的工作服,在特殊的场所作业人员还应穿戴相应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一)基本着装要求

作业人员进入现场除了穿戴安全帽、安全鞋等个人防护用品外,还要穿着能保护身体和四肢的工作服或防护服。对于进入项目现场的所有人员,做出如下的着装要求:

1.必须穿着本单位统一发放的至少能保护身体和四肢的工作服/防护服;

2. 有触电、烧伤、灼伤、化学腐蚀性伤害、皮肤吸收过敏源和毒素等危害场所,必须穿着相应的防护服;

3.禁止穿无袖的上衣、短裤;

4.不得穿着宽松衣服,宽松衣服可能接触或缠住带电导体、运动部件、设备或诸如此类的其它危险源;

5.建议穿着天然纤维(纯棉)的衣服,可以适当降低中暑风险;

6.禁止在有缠住运动部件或接触带电导体的危险情况下戴戒指、项链、手镯等饰物;

7.进入施工区域前,长发必须扎于安全帽内/使用发网,不得外露;

8.试车、投料、开工期,穿着阻燃防静电工作服。

(二)头部与脚部的保护

安全帽保护头部免遭坠落物体和飞溅物体的伤害并能提供一定的电击和烧伤防护。除下列情况之外,在施工区的所有时间均应佩带安全帽:

1.全封闭式仓内工作的车辆和设备操作员;

2.规定区域内进午餐和休息期间(且在紧邻区域内无工作开展);

3.现场办公室内。

进入项目现场均需穿戴经批准的至少具有防砸防穿刺功能的

安全靴或安全鞋。在可能产生电击或腐蚀性场所,穿戴绝缘或耐腐蚀性的脚部保护用品。施工需要穿雨鞋时,雨鞋具备防砸防穿刺功能。

(三)眼睛保护和面部保护

作业在有飞溅物的工作环境或进行产生飞溅物的作业,可能存在眼部伤害风险、面部伤害风险或两者风险皆有的,使用有效的眼部防护设施(如防护眼镜)、面部防护设施(如防护面罩)。

进行金属打磨、金属机械切割作业佩带面部防护设施;进行电弧焊作业佩带焊接面罩;接触液态化学品、高温气体、低温液体的作业佩带防护面罩;使用高压水枪进行作业佩带防护面罩。

进行下述作业时,正确使用眼部防护设施(包括但不限于):

1.使用粉碎设备作业;

2.凿削/钻孔作业;

3.锤击作业;

4.采用圆盘锯或电锯进行切割或采用其它绷紧装置进行切割;

5.除金属打磨作业以外的其它打磨作业;

6.使用含有注射剂或其它研磨料的压缩空气、水或其它液体/溶液进行喷射或清理作业;

7.粉尘环境;

8.喷漆作业;

9.任何其它产生飞溅物的作业。

喷砂作业等特殊作业的面部/眼部防护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听力保护

噪声值超过85分贝时,佩带听力保护设施,作业单位要配置耳塞或耳罩。

作业人员在下述情况下要使用听力保护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1.操作或靠近切割金属、混凝土或其它硬质材料的电锯、切割机;

2.受限空间内进行打磨作业;

3.吹扫作业。

(五)呼吸保护

暴露于有害浓度的毒性或有毒粉尘、烟、雾或气体环境的所有人员,承包商要为其提供满足使用要求的呼吸防护用具。

呼吸防护用具包括但不限于: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包括供风/气瓶)、过滤式防尘/防毒面具、口罩。对于有毒有害气体环境使用隔离式的空气呼吸器。呼吸保护用具按照作业人员可能暴露的有害物进行选择。

呼吸保护用具按照制造厂的要求和呼吸保护要求进行正确的使用、储藏、检查、维修和更换。

(六)手部保护

承包商向其作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手部保护用品,并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储存和保养。

作业人员暴露于下述的有害环境时使用手部保护用品(包括但不限于):

1.酸碱作业或可能吸收有害物的作业;

2.可能引起撕裂、磨损、穿孔、刺伤的作业;

3.高温和低温作业;

4.设备安装、维修作业;

5.带电作业或电气作业有要求时;

6.来自设备的振动;

7.作业环境需要或HSE人员要求时。

(七)坠落防护

按照国家坠落防护标准的要求,超过2米的高处作业(没有足够牢固的围栏防护)和存在坠落伤害风险的区域作业时,佩带安全带。

承包商为作业人员配置安全带。安全带为全身式双绳双大钩,满足作业人员移动过程中防坠落的安全要求。

(八)专用保护设备

1.存在溺水危险环境进行作业,作业人员穿戴救生衣(个人用漂浮装置),应急救援配置救生圈、橡皮筏等。

2.高压电力系统区域作业时,配备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绝缘安全帽、绝缘靴、绝缘手套、绝缘胶垫等电气防护装备。在进行低压电气作业时,配备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绝缘鞋。

3.封闭空间内进行喷砂作业、喷漆作业时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自给式呼吸防护设备。

其它作业环境需要专用防护设备的,承包商要配备满足相关安全要求的专用防护设备。

第九条施工现场所有人员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个人防护用品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强制性预防措施,不得随意变更或降低标准。

第四章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要求

第十一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三证”和“一标志”,即产品制造厂具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具有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各参建单位、服务单位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的要求为作业人员免费提供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建立使用管理台帐。

第五章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培训和检查

第十三条各承包商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

用、保管和维护等方面的培训,对其分包单位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理单位对所监理项目实施过程中,个人防护用品的培训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HSE专业工程师对项目个人防护用品的培训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个人能防护用品培训包括但不限于:

1.结构、性能原理;

2.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3.维护保养;

培训后,使用人员要掌握个人防护用品的安全性能、使用环境、使用方法;做到会正确使用与保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四川石化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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