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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R&D税收抵免制度

美国R&D税收抵免制度
美国R&D税收抵免制度

美国企业“研究与实验”税收抵免制度

【摘要】美国联邦政府是最早实施R&D税收优惠的国家,文章试图对美国R&E抵免制度发展历程、R&E活动及QREs界定、税收激励的主要内容、R&E支出的会计处理及R&E抵免制度的评估等进行解析,以便为我国R&D税收激励政策的完善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美国;R&E抵免制度;R&E活动;QREs(合格的研究费用支出);ASC(替代简化抵免法)

自1954年起,美国联邦税法就有关于研发支出从当期所得税中扣除的相关规定,但实施研发税收优惠是从1981年开始的。从1981年到2011年的30年间,美国企业“研究与实验税收抵免制度”(Research and Eexperiment Tax Credit,简称R&E抵免制度)一直都是临时性制度,但每次到期前美国政府都通过了有关法案对该项制度给予延长,共进行了14次修订,并在不断修订的过程中越来越完善、简化、易于被理解和应用。

一、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及研发支出

(一)合格的R&E活动①

从税收角度,“合格的研究活动”必须同时满足美国《国内税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简称I.R.C.)41条(d)中所列示的“四方面测试”。

1.174条测试。I.R.C.174条规定,当R&E活动的研究支出满足下面两个条件时,就可以获得税收抵免:一是与纳税人的交易或经营相关;二

是属于“实验或实验室意义上的”研发项目成本及随后与之相关的开发和

改良成本(包括取得专利的成本)。但以下活动不能享受R&E抵免:(1)产品商业化后进行的研究活动;(2)为了达到特定客户的要求对现存产品或工艺流程进行的研究;(3)对现存产品或工艺流程进行的复制;(4)调查或研究,包括消费者调查、效率调查和管理研究;(5)对企业内部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的研究;(6)在美国领土、波多黎各自由邦,以及任一美国领地之外开展的研发活动;(7)在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8)其它个体或政府实体主持的研究;(9)ISO认证。

2.探索科学技术本质的信息测试。该项测试主要考察研究活动的目的是否是探索与科学技术本质相关的信息。如果研究的意图是消除与业务元素开发和改良相关的不确定因素,那么该研究就是出于探索信息的目的;如果纳税人不能掌握关于业务元素开发和改良的方法、能力或合适的设计理念,那么不确定因素就会存在。“合格的研究活动”要想满足为探索与科学技术本质相关信息的要求,用于探索信息的实质性实验程序必须从根本上依赖于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工程学或电脑工程学②的原理。纳税人可以应用现存的技术或依赖于现存的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工程学或电脑工程学的原理来满足该项规定。

3.业务元素测试。纳税人必须将探索到的信息用于开发或改良纳税人的业务元素。此处的“业务元素”包括任何产品、试制样品、加工过程、配方、发明、技术、计算机软件、专利等。纳税人必须细分与其经营相关的具体业务元素,申请抵免的研究活动必须与相应的业务元素紧密联系,否则不是“合格的研究活动”。

4.实质性实验程序测试。“合格的研究活动”需要“本质上所有研究活动都包含实质性实验程序”。实质性实验程序是用来评价一个或多个达到结

果的备选方案是否有能力或方法达到那个结果,或者针对那个结果有合适的设计理念,而该结果在纳税人进行研发活动的开始是不确定的。根据实质性实验程序的核心要素,纳税人必须:(1)界定与纳税人研究活动目标即业务元素开发或改良相关的不确定性;(2)界定用来消除该不确定性的一个或多个备选方案;(3)界定并执行评价这些备选方案的程序。

(二)合格的研究费用支出

合格的研究费用支出(Qualifying Research Expenditures,简称QREs)仅指经营性支出,且该支出必须是“合格的研究活动”项目发生的、在企业内部进行或通过合同外包的、所有用于开发或改良业务元素的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共同成本不属于174条中的QREs。

1.合格的经营性支出。合格的经营性支出主要包括下面四点:(1)

工资成本: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合格的研究活动或者直接从事监督与支持合格研究活动的劳务工资成本。(2)物资供给成本:是指除土地或土

地改良投资以及可计提折旧财产之外的任何有形财产的成本,包括样品和试制用料。(3)电脑租入成本:主要是指进行合格的研究活动时使用第三方电脑所支付或发生的费用。(4)支付给第三方的研究合同费用:只要纳税人有权利享有研究成果,不管第三方研究是否成功,对于第三方

进行的合格的研究活动所支付的费用,按实际支付额的65%计入QREs,但在下列特殊情况下,计入比例将提高:一是当纳税人支付给合格的某

些研究团体时,计入QREs的比率提高到75%;二是支付给合格的小企业、大学或州立实验室的研究合同费用,该比率提高到100%。

2.研发用资本性支出的规定。企业研发用资本性支出都不允许计入QREs中,但对于在研发过程中使用的可计提折旧或摊销的资产(一般包括厂房、机器设备和无形资产,但不包括土地支出)所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可以视为174条规定的QREs。二、美国R&E抵免的主要内容及计算

(一)R&E抵免的主要内容

美国R&E抵免制度的项目名称为“国内税务局研究抵免”,该项计划

的管理部门是美国财政部的国内税务局;具体受益类型为“投资税收抵免”;在联邦税法中税收抵免的基数是QREs的增量R&E支出。税收抵免没有限额,原则上实行非现金返还③的抵免优惠制度。未使用的税收抵免可在一定限制条件下向前转回或向后结转,一般可以向后结转20年,向前转回1年(总收入少于5 000万美元的小企业可以向前转回2年,2010年的税收抵免额可以向前转回5年)。目前R&E抵免制度的优惠对象是:所有在美国领土内、波多黎各自由邦内,以及任一美国领地内开展研发

活动的企业。

(二)R&E抵免的计算

根据企业公司化的时间、开始进行合格的研发活动的时间和开始有能力归集所需同步证据资料的时间,企业计算基期的方法有传统减免法(Traditional Credit)、新企业减免法(Start-Up Credit)和替代简化抵

免法④(Alternative Simplified Credit,简称ASC)。这三种基期计算方

法决定了R&E税收优惠的三种计算方法。

1.正常减免法下R&E抵免的计算。在传统减免法和新企业减免法(统称正常减免法)下,企业在美国本土进行R&E活动的QREs超出其R&E 支出基数的部分可以获得20%的税收减免。即:

抵免额=(QREs-基数)×20%;

基数=“固定基准百分比”×过去四年总收入平均值;

只有传统抵免计算法下,要求基数必须最小达到纳税人当年QREs 的50%,其他两种方法下,没此要求,所以,在传统抵免计算法下,基数是指已计算的基数中的较大值或者是在抵扣年度QREs的50%(“最小基数”)。

传统减免法和新企业减免法的主要区别在于计算“固定基准百分比”的方法不同。按传统减免法计算的固定基准百分比⑤=基期有效R&E总支出/基期总销售收入(目前,该百分比已固定在企业1984—1988年的平均值,即基期为自1983年12月31日起至1989年1月1日)。固定基准百分比最大为16%。此制度对“新企业”不适用,“新企业”适用于特殊的固定基准百分比。

2.ASC下R&E抵免的计算。企业可以选择采用ASC,一旦选定,当年及以后年度都应该采用该方法,除非企业撤销该选择⑥。在现行的ASC 方法下,企业申请的税收抵免额=(当年QREs-前三年QREs平均值的50%)×14%⑦。ASC没有最小基数的要求,但如果企业在前三年的任何一年都没有QREs,企业申请的税收抵免额=当年QREs×6%。这点很重要,因为该抵免额是基于当年QREs的100%,而不是基于QREs的增

量计算的。

(三)特别优惠

1.支付给合格组织的基础研究费用。根据I.R.C.§41(e),基础研究税收抵免额=(支付的基础研发费用-合格组织的基数)×20%。但若支付的基础研发费用未超过合格组织的基数,就按支付给第三方的研究合同费用处理。“支付的基础研发费用”指公司在任一纳税年度内,为了基础研究支付给任一合格组织的金额,但该支付仅指:(1)依据该公司和该合格组织之间的书面研究协议进行的支付;(2)该基础研究是由该合格组织执行的。“合格组织的基数”是最小基础研究金额加上努力结果维护费。合格组织指满足一定条件的教育机构、某些科研组织、科学免税组织或某些补助组织。

2.支付给能源研究团体(Energy Research Consortium)的费用。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为经营或交易而支付给符合规定条件的能源研究团体的款项的20%,可以直接抵免企业所得税额。

3.其它研发费用鼓励制度。联邦政府1981年颁布R&E抵免制度后,许多州和地方司法管辖区也陆续出台了研发费用税收鼓励制度⑧,包括当前的税收抵扣、抵减和免征,以及对在研发项目中使用资产的地方所得税、营业税和物业税的优惠制度等。

三、R&E支出的账务处理

企业可以选择下列两种方法之一对R&E支出进行账务处理:将R&E 支出在支付或实际发生的会计期间扣除(当期扣除法),或者将R&E支

出资本化处理,在不少于60个月的期间内进行摊销(后期摊销法)。

(一)当期扣除法

当企业考虑采用该方法时,一般只能在发生R&E支出的第一年选择该方法,如果第一年没选择该方法,在以后的纳税年度就不能再选择该方法,除非得到了税务局的许可。当选择该方法时,将第一年发生的R&E 支出在所得税申报表中进行一次性扣除,抵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资本化。

(二)后期摊销法

如果企业在发生R&E支出的第一年未选择当期扣除法,可以选择后期摊销法。但选择该方法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企业支付或实际发生的R&E支出是企业自己的交易或经营活动引起的;(2)企业未将该支出当期扣除。如果选择后期摊销法,企业就要在不少于60个月的期间内将该支出平均扣减掉。摊销期自企业第一次从该研究中获得经济利益的月份开始。

(三)可选择的转销法(Optional Write-Off Method)

企业如果未选择后期摊销法或当期扣除法,可以选择将该支出在不少于10年的期间内转销,转销期自该支出实际发生的纳税年度起,该方法是一种简化的会计处理方法。但无论是后期摊销法或可选择的转销法,企业都要将当年发生的R&E支出资本化,并计入一个资本性账户,在以后年度只将当年折旧或摊销的部分过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以抵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对R&E抵免制度的评估

美国作为最早实行R&E税收抵免的国家,不但极大刺激了私营企业的创新研发投入,并且使美国成为20世纪80年代OECD成员国中提供R&E激励最优惠的国家。但随着其它国家推出越来越优惠的R&E激励政策,以及美国R&E抵免制度本身的不足,使美国从OECD成员国中的前十,下滑到2008年38个OECD成员国中的第24位,占全球R&E投入的份额也由1999年的39%下降到2007年的33%。但美国政府《2012年度预算》中将R&E抵免制度永久化并提高ASC抵免比率的决定,将极大地刺激美国R&E投入,并有望提高美国在OECD成员国中R&E激励政策的地位。

(一)1990—2003年联邦政府R&E抵免制度的执行情况

从“1990—2003年联邦研发税收返还额及企业数”统计看,2003年联邦政府R&E税收优惠额度达55亿美元(在最高年份2000年,为71亿美元),涉及不足10 400个企业。从“1990—2003年企业向联邦政府申报R&E税收返还额占企业R&E投入的百分数”看,即使在2000年高峰时期,联邦政府R&E税收优惠额度也仅仅占到企业R&E支出的4%,最低年度还不到1.5%。

从行业分类看,其中有五大类行业获得联邦政府R&E税收返还额的大约80%。以2003年为例,五大类行业共获得R&E税收返还额42亿美元,占当年R&E税收返还额的77%,这五大类企业及所占R&E税收返还额的比例如下:计算机及电器产品(21%)、化工含制药和医药(18%)、交通设备含汽车和航空(16%)、信息含软件(12%)、职业、科技服务

含计算机和研发服务(10%)。

(二)2003年—2011年之间联邦政府R&E抵免制度的执行情况2011年3月,来自于美国财政部税收政策办公室的报告⑨显示:R&E 抵免制度有利于鼓励创新和加大研发项目的投资,进而驱动了生产率的增长,提高了美国人民的生活水平。R&E抵免的益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是鼓励研发支出的一种成本效益较好的方法。最近研究表明,1美元的抵免额将带来1美元的研发投入增加额,长远看将带来更多的研发投入。

2.每年支出R&E税收返还额约90亿美元。如表1所示,以2008年可获得的所得税返还数据为例,在工业部门的14个行业中,有12 736个公司申报R&E税收返还额83亿美元;64 000多的个体纳税人申报R&E 税收返还额4.63亿美元。按“税收返还额”排序,处于前五的制造业、信息业、职业及科技服务、批发及零售业及金融保险业的公司数占申报返还企业数的比例为91.1%,税收返还额占的比例是97.1%,其中制造业分别占43%和69%。

在制造业下的20个子行业,按占税收返还额的比例排序,计算机及电器产品(31.5%)、化工含制药和医药(25.9%)、交通设备含汽车和航空(20.5%)这三个子行业占制造业R&E税收返还额总数的78%,而其它各子行业占制造业R&E税收返还额总数的比例都低于6%。

3.支持高工资的工作。合格的研发成本中大约70%是人工成本,这表明R&E抵免制度有效地支持了高科技工作。根据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统计,2008年从事科技职业的个人平均年工资是74 950美元(当年个人

平均年工资为42 270美元)。

尽管R&E抵免制度对美国的研发创新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实施的30年间,一直存在着制度本身的不足:(1)税收抵免的阶段性地位带来的不确定性。企业的大部分研发项目周期都比较长,研发投入需要持续许多年,尽管R&E抵免制度能够有效刺激研发投入,但因其阶段性而降低了该有效性的程度。(2)税收抵免计算的复杂性。R&E抵免制度设计为增量税收补贴,意味着只有研发支出超过规定的基数时,企业才能获得税收抵免,计算的复杂性增加了申请的复杂性和操作性。(3)小企业一直是弱势群体。小企业在获取政策信息、法律援助和开展R&E活动等方面的能力偏弱,R&E抵免制度也经常被一些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忽略,所以2008年大企业获得了85%的R&E税收抵免。(4)地区差异。由于各州实施的R&E抵免制度不同,造成了R&E活动的差异,并出现了跨州转移的苗头。

(三)R&E抵免制度永久化后的预期评价

2011年多方提议将R&E抵免制度永久化并提高ASC的抵免比率时,研究预测了这种制度对美国经济各个方面的影响。2011年3月,来自美国财政部税收政策办公室的报告显示:R&E抵免制度强化、简化和永久化的益处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1)未来十年在国内私营部门的研发投入将会超过1 000亿美元;(2)将会在美国提供100万个超过平均工资水平的研发人员职位;(3)ASC的抵免比率总数将达到20%;(4)增加了R&E抵免制度中简化版本的使用;(5)制度的确定性加强了R&E 抵免制度的激励效果。当然,美国政府《2012年度预算》中将R&E抵免

制度永久化并将ASC的抵免比率提高到17%,是否如上面的研究预期,有待今后的实践来验证。

五、美国R&E抵免制度对中国R&D税收优惠政策的启示

我国R&D税收优惠政策始于1996年,但直到2008年颁布《企业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才形成比

较完整的体系。随着科技创新环境的改善,我国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日益凸显出不足,对我国R&D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修订和完善成为当务之急。美国在30年的R&E抵免制度执行过程中,积累了许多经验教训,其中有许多地方值得我国借鉴。

(一)采用“税收抵免”优惠方式

税前扣除和税收抵免是最为常用的两种激励手段,其主要区别在于税前扣除带来的优惠程度取决于公司所得税税率,而税收抵免额与税率无关。我国的R&D税收激励采用税前扣除的方式,R&D投入量大的企业多数是软件业、高新技术企业、集成电路产业等,这些企业又多数享受了不同程度的优惠税率,使得其承担的有效边际税率低于名义税率,这就使税前扣除方式对企业R&D的激励效果逊于税收抵免方式。所以建议我国逐步以税收抵免取代税前扣除方式,同时逐步取消对一些特定行业企业的优惠税率,代之以扩大享受该优惠的企业范围,使之成为普惠制。

(二)准确认定研发活动

美国在《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中首次提出“合格的研究活动”四方

面测试,此后的修订都保留了该内容,并通过四方面测试对研发活动进行

了准确认定。我国2008年之前从未明确规定哪些R&D活动可以享受

R&D税收优惠,通常认为只要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支出都可以加计扣除。2008年颁布的《办法》对R&D活动进行了严格限定,其中R&D活动的范围仅限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中规定的项目,这无疑设定了较高的门槛,大大缩小了合格R&D活动的范围。所以建议我国像美国那样,构建一个明确统一的通用标准,使企业能够对研发活动和研发支出进行准确认定,同时扩大R&D活动和合格R&D费用的范围。

(三)鼓励产学研合作

为加强先进技术的扩散、转移、应用,美国对产学研合作实行了特殊的税收抵免制度。例如,公司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的某些基础研究,可根据情况按实际支付额的65%、75%或100%计入QREs;再如,企业向高等学校和以研究工作为目的的非盈利机构捐赠的科研新仪器、设备,可以作为捐赠支出,在计税时予以扣除;企业为建立非盈利性科研机构而提供的资金免所得税等。许多OECD成员国都像美国一样,制定激励产学研合作的R&D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在科技兴国的方针下,现有的R&D 税收优惠政策缺乏对产学研合作的激励,显然是极其不利于科技发展的,所以借鉴美国等OECD成员国的做法,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产学研合作税收激励政策,应成为我国R&D税收优惠政策改革的重中之重。

美国关税政策介绍

美国关税政策介绍 关税税则 协调制.自1980年7月1日起,按成交价征税. 自1990年以来,美国开始使用《协调制度》或HS制度下的关税税则,从而代替了原来的《美国税则》.协调制税则是国际通用的关税税则,它改善了进口统计的分类,也可满足海关的使用要求.《协调制度》税则美国文本共将商品分为22类、97章. 海关估价方法 美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关税的主要依据之一是该批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海关评估进口货物价值的法律依据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修正)第402节有关估价的条款,这些条款曾在1979年贸易协议法中得到修正.在大多数情况下,海关评税的价值基础是货物的交易价值;如果交易价值不能确定,则可根据特定的二级基础对进口货物进行评税.这些二级价值基础依次为相同货物、相似货物的交易价值、推论价值和推算价值. 进口货物的交易价值指的是该批货物被出售以输往美国时实际支付或准备支付的价格,其中应包括买者承担的包装费、买者支付的所有佣金、特许费和卖者因进口货物后来又再卖、转让或利用而应支付的费用;如果交易价值不能确定,海关可根据以前进口过的相同货物的交易价值进行评估;如果没有可比的相同货物交易价值,则可根据相似货物的交易价值进行评估;如果相同或相似货物交易价值都不能确定,则可根据推论价值计算.推论价值指的是进口货物在美国再卖时的价格,其中应减去佣金或利润和管理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海关关税和联邦纳税、深加工后的增值.海关对进口货物估价的最后一个基础是推算价值,即生产该批进口货物过程中原料、制造处理、利润和管理费用、包装等费用的总和.如果进口商请求优先以推算价值评估进口货物的价值,海关可以颠倒推论价值和推算价值的先后次序. 如果进口商品依照税则从表价税率全部地或部分地应征关税,由必须应用有关的税率来确定该项商品的应税价值.海关确定应税价值的过程被称为"海关估价". 海洋运费、海上保险费和其它出口后各项费用,是不包括在应税价值之内的.换言之,应税价值通常是决定于外国出口港口的离岸价格. 根据修改的第402款的估价,1979年贸易协定法修改的第402款建立了5项估价标准或方法法,与一个包罗一切的条款一起使用,后者只有在其它标准下不能完全适用时才能使用.第一条标准即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是主要的标准.其它各条标准都是可选择的,按照顺序依次优先适用.这就是说,如果主要标准不能用时,适用时特定的商品的第一个选择就成为估价该商品的唯一方法.修改的第402条款新规定新估价标准或方法的次序如下: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同商品的成交价格;相似商品的成交价格;倒扣价格;计算价格. 海关征税制度 1.预付税款的缴纳 进口商应交纳的海关税费,包括边境税和特别税费,如反倾销税、反贴补税,或标志税. 根据经1978年的海关手续改革和简化法案修改的美国法典中第19卷第1505(a),应允进口商在进口申报时或条例规定的晚些的某一时间,但不得晚于提交所需进口申报单证后的30天期交纳进口商品预估应纳的税款.海关条例规定,如果有关单证已提交,则要求进口商在提交即时放行进口申报单证时,即在货物申报进口后10日内,交纳预估税款.如果货物是进入保税仓库的,则在其从保税仓库提出供消费时交纳预估税款.

美国税收政策

美国税收制度 美国是我国“走出去”企业主要投资目的地国家之一,因其优越的经济环境、领先的技术水平及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政府优惠政策而受到我国投资者的青睐。为帮助“走出去”企业了解美国税制、做好投资前后的税收因素分析和税收风险控制,掌握税收争议解决的有效途径,深圳地税局“走出去”税收沙龙以“投资美国税务风险控制”为主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一、美国税制简况 美国实行由联邦、州和地方分别立法及征管,联邦以所得税、州和地方以销售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联邦税包括所得税、预提所得税、雇佣税、贸易及海关税收;州和地方税包括所得税、特许(权)税、销售和使用税、财产税。 美国的所得税分为公司收入所得税及个人收入所得税。 公司联邦收入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制,实行15%至38%的累进税率,在计算公司联邦收入所得税时,净营业损失与资本利得损失分别计算,净营业损失可向前追溯2个纳税年

度向后结转20个纳税年度、净资本利得损失可向前追溯3个纳税年度向后结转5个纳税年度。 个人收入所得税是联邦政府税收主要来源,个人收入所得税的缴付方式包括夫妻联合报税、夫妻分别报税、以家庭户主形式报税和单身个人保税四种,采取累进税率制。雇佣税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联邦失业保险税和州政府失业税。 当美国公司或自然人向非美国人(包括非美国公司、非美国合伙企业和非美国自然人)支付来源于美国的服务费、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养老金及其他与业务无关的报酬时要代扣代缴美国联邦税负,即缴纳报酬总额30%的预提所得税,在符合中美税收协定的条件下可享受协定议定的实际税率。 美国各州有权自行制定税收制度,可根据所在州立法机构制定的有关法律和经济发展水平等设立不同的税种和相关税率,因此美国各州的税收制度比联邦税收制度更加多样化。在计算联邦所得税时,州和地方的所得税可以进行扣除,有些州如内华达州、南达科他州、怀俄明州等免征州公司收入所得税,各州为扩大就业水平、引导投资方向均推出针对公司实体的投资鼓励政策,鼓励和欢迎无污染或较少污染、投资金额大、科技含量高、能提供就业带动经济发展的公司投资,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美国税收制度简介(重点)

美国税收制度简介 2010年04月01日 税收是美国支撑提供财政经费来源,维持经济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在美国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率因美国经济兴衰、战争的爆发、政府的更迭以及立法的修改而波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联邦税收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率平均为18.2%,其中,2000财政年度全部税收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为20.8%,是二战以来所占比例最高的年份。而由于受经济衰退和政策影响(如减税),2004财年,该比例降至16.5%的历史低点。 经过上百年的不断修改和更新,美国的税收制度可谓是非常完善。总体而言,美国的税可分为以下几类,联邦税、州税和地方税;从税种看,有个人收入所得税、公司收入所得税、社会安全福利保障税和健康医疗税、销售税、财产税、地产税、遗产税、礼品税、消费税等;从税率看又分为单一税率、累进税率和递减率税;在税收的计量上有可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以下简要介绍美国有关的税。 联邦税(Federal Tax) 联邦税顾名思义就是由联邦政府征收的税负。联邦收入所得税主要用于支付国防开支项目、外交事务开支、执法费用,以及支付国债利息等。在各种联邦税中,收入所得税占主要地位。主要是个人收入所得税和社会安全福利保障税,其次是公司收入所得税。联邦遗产税、

礼品税和货物消费税在联邦财政总收入中所占比例则很小。以2004年为例,在联邦总税收中,个人收入所得税所占比例为43%,社会安全福利保障税为39%,公司收入所得税为10%,货物消费税为4%,其余的4%为遗产税、礼品税和其他税收(见表一)。 个人收入所得税(Individual Income Tax) 个人收入所得税又称个税,是联邦政府税收的主要来源。个税的征收原则是“挣钱就需缴税”(pay-as-you-earn)。个人收入所得税的缴付方式主要有四种:夫妻联合报税、夫妻分别报税、以家庭户主形式报税和单身个人报税。个人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年薪、小费、利息和股息收入、租金、特许使用费、信托、博采、赌博、遗产、年金、赡养费收入、投资收入和商业经营收入等。个人收入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制,税率按收入的不同分为10%、15%、25%、28%、33%和35%多个税级档次(见表三)。 公司收入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es) 公司收入所得税又称公司税,是联邦政府继个税和社会安全福利保障税之后的第三大联邦税进项。该税采用累进税率制,税率分别为15%、25%、34%和35%。 各州为扩大就业水平,增加财政收入,均推出针对公司实体的投资鼓励政策,具体体现在税收的优惠措施上。一般而言,各州的经济

美国政治制度及其评述

美国政治制度及其评述 16世纪,当第一批欧洲探险者发现美洲这片新大陆时,他们看到的或许仅仅是一望无际的荒野,绝不会想到日后一个世界性大国将于此崛起;若干年后,满载政治流亡者,清教徒的五月花号在普利茅斯靠岸,那些理想主义者们也不会想到一个新型民主制度将由此奠基;从弗吉尼亚议会,到托马斯·潘恩的常识,一直到1787宪法等等,历史见证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成熟。 美国国家结构形式为联邦制,政治组织形式为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与制衡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和两党制的政党制度。我们不妨选取关键词,并从以上角度来审视美国政治的形成特点与发展历史。 一、联邦制度的形成及特点 独立前的美国先后经历了前殖民时代与殖民时代, 其国民构成极其复杂,不妨简单分为原住居民与外来移民。 研究显示,最早的美洲人可能来自两万年前的白令海峡对岸,他们也成为了印第安人的祖先。而有据可考的资料显示,最早到达美洲的白种人应该是维京人。地理大发现之后的两百年时间内,先后有来自英国,荷兰,法国等欧洲移民来到美洲东海岸。他们最早在詹姆士敦建立移民聚居点,而后逐渐发展为带有殖民性质的地方机构。在18世纪,形成了西到阿巴拉契亚山脉,东到大西洋的北美13块殖民地。正是由于移民来源广泛的历史原因,造成了北美各殖民地在人种构成,风俗习惯,经济模式,发展期望等方面有很大差异。由此导致了1776年美国独立后难以形成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以保证每一个州的利益得以实现。其政体大致经过如下变迁:1、英属北美殖民地时期,拥有受英王控制的总督府和代表殖民地利益的地方议会。2、独立战争期间,形成了适应军事形势需要的大陆会议,领导整个战争。3独立初期(1776-1787),为了巩固统一形势,采取复合式国家形式-邦联制。4、费城制宪会议后,颁布1787年宪法,决定实行联邦制。(注:邦联制较联邦制松散,是由主权国家为某一经济,政治目的,通过签订条约订立的联盟,无统一政府,无统一宪法,各州有非常大的独立性,中央政府只存在与形式。) 美国实行联邦制,究其根源,是由于各州先于中央政府而存在,各州拥有较大差异,没有实行单一制的物质条件,加之美国移民所特有的自由主义精神,也决定了其只能成为滋生相对松散的联邦制的沃土。联邦制的优势是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各州的独立性,使各州能更好的按照自己的特点制定法律,决定发展道路,体现了美国崇尚的自由民主精神。从历史上看,联邦制更容易为各州所接受,很好的维护了美国的统一与稳定。但事情皆有两面性,联邦制亦然。过于松散的统治,较为单薄的中央政府,独立的州政府,必然会导致一些法律政策难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同时也不利于集中全国力量搞发展,一定时期也会出现各州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甚至有可能滋生分裂势力。美国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比较成熟的联邦制度,处理好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使中央政府与各州恰当的分权,中央处理军事,外交,财政等全国性问题,而教育,医疗等则由地方做主。总而言之,美国的联邦制适应了美国发展的需要,有很强的生命力。 二、总统制简谈 1789年美国制宪后,曾在对英作战中担任大陆军总司令的乔治·华盛顿在选举中毫无疑问的当选美国第一任总统,同时也是世界上第一个称为总统的领导人。美国总统制的诞生,虽然说是宪法中保障人权,捍卫自由的必然体现,但其中也

美国税收制度简介

美国税收制度简介 税收是美国支撑提供财政经费来源,维持经济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在美国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率因美国经济兴衰、战争的爆发、政府的更迭以及立法的修改而波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联邦税收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率平均为18.2%,其中,2000财政年度全部税收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为20.8%,是二战以来所占比例最高的年份。而由于受经济衰退和政策影响(如减税),2004财年,该比例降至16.5%的历史低点。 经过上百年的不断修改和更新,美国的税收制度可谓是非常完善。总体而言,美国的税可分为以下几类,联邦税、州税和地方税;从税种看,有个人收入所得税、公司收入所得税、社会安全福利保障税和健康医疗税、销售税、财产税、地产税、遗产税、礼品税、消费税等;从税率看又分为单一税率、累进税率和递减率税;在税收的计量上有可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以下简要介绍美国有关的税。 联邦税(Federal Tax) 联邦税顾名思义就是由联邦政府征收的税负。联邦收入所得税主要用于支付国防开支项目、外交事务开支、执法费用,以及支付国债利息等。在各种联邦税中,收入所得税占主要地位。主要是个人收入所得税和社会安全福利保障税,其次是公司收入所得税。联邦遗产税、礼品税和货物消费税在联邦财政总收入中所占比例则很小。以2004年为例,在联邦总税收中,个人收入所得税所占比例为43%,社会安全福利保障税为39%,公司收入所得税为10%,货物消费税为4%,其余的4%为遗产税、礼品税和其他税收。 个人收入所得税(Individual Income Tax) 个人收入所得税又称个税,是联邦政府税收的主要来源。个税的征收原则是“挣钱就需缴税”(pay-as-you-earn)。个人收入所得税的缴付方式主要有四种:夫妻联合报税、夫妻分别报税、以家庭户主形式报税和单身个人报税。个人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年薪、小费、利息和股息收入、租金、特许使用费、信托、博采、赌博、遗产、年金、赡养费收入、投资收入和商业经营收入等。个人收入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制,税率按收入的不同分为10%、15%、25%、28%、33%和35%多个税级档次。 公司收入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es) 公司收入所得税又称公司税,是联邦政府继个税和社会安全福利保障税之后的第三大联邦税进项。该税采用累进税率制,税率分别为15%、25%、34%和35%。 各州为扩大就业水平,增加财政收入,均推出针对公司实体的投资鼓励政策,具体体现在税收的优惠措施上。一般而言,各州的经济发展促进部门欢迎无污染或较少污染、投资金额大、科技含量高、能够为当地提供就业机会和带动一方经济发展的公司实体在营业税、收入所得税、原材料购置税等方面会给以较大优惠的免抵扣额度。以佐治亚州为例,该州按宏观经济发展规划将该州划分为四类地区,第一类为最不发达地区,因而出台的鼓励措施也最优惠,该州规定,投资于制造业、通讯业、仓储分销业、研发、信息处理(如数据、信息、软件等)和旅游业的公司,所提供的每一个工作职位5年内每年可抵免750-4000美元的公司所得税。如投资于港口设施的项目可使进出于佐治亚州境内港口的运输吞吐两大幅增加,则每个工作岗位可再抵免1250美元。如投资于制造业或通讯领域,营业三年以

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启示

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启示 摘要: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至今已经七十多年,美国的“自由保险”型的社会保障模式,完全不同于欧洲的传统福利型模式,它渗透了美国的文化,美国的价值取向,也蕴涵着务实的精神。“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美国的社会保障,总结美国社会保障的优缺点,更加有助于我们认清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现实,从而有助于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关键词:美国养老保险、美国医疗保险、美国失业保险 一、美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概述 美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初。1929年,美国爆发经济危机,全国1/3人口陷于贫困。严峻的社会现实改变了多数美国人的传统观念,他们要求联邦政府对社会福利负起责任并发挥作用。1934年,罗斯福总统任命一个“经济保障委员会”,负责起草《社会保障法案》,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以及失业者提供援助。1935年8月14日该法案正式生效。《社会保障法案》的诞生是美国社会福利史的里程碑,它标志着美国社会福利政策由“自由放任”到“积极承担责任”的重大转变。它不仅仅为穷人提供援助,而且为全体人民提供基本的经济保障。在《社会保障法案》诞生后的70年里,它不断得到修改和补充,逐步形成了现今一整套的美国社会福利保障体系。1954年,法案保障的对象从原来的老年人、遗属和残疾人,扩大到农场主、农场工人、家庭服务员、自由职业者以及州和地方政府的雇员。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繁荣,但黑人“民权运动”与“反贫困运动”高涨,社会动荡不安,约翰逊总统提出“伟大社会”计划和“向贫困开战”,社会保障政策扩张达到高峰。到70年代中期,美国已建立起一个社会安全网,使90%以上的人享受到了社会福利。 这一套包含了生活中方方面面需求的被称为“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奉行三方并举的方针,实行公私并举,以公为主这是总方针;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并举,以联邦政府为主;保险和补助并举,以保险为主。政府承担了提供社会福利的主要责任,但政府并不包揽一切而是鼓励(主要通过税收政策)私营企业、非赢利社会组织、慈善团体、基金会等经办社会福利项目,鼓励个人进行养老储蓄和参加非赢利性组织的各种保险及向商业公司投保各种保险。在公私两渠道并举的方针下,美国的社会保障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个层次构成与提供。二是社会福利项目的管理多层次化。联邦政府只管理少数社会福利项目,大多数项目委托州和地方政府、非赢利组织及私营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经营。三是社会福利待遇标准不一。联邦政府只为某些全国性项目规定统一标准,大多数项目的标准由各州按照本州经济发展情况和财力自行规定。因此,各地社会福利待遇相差

国外税收鼓励政策

在“走出去、请进来”新的发展态势下,实行税收新政策 的国际借鉴研究参考资料 一、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增强本国企业竞争力各国采取的措施 日本实行出口限额免税政策,资本规模在5亿日元以内的公司,其上年出口收入的0.176%~1.41%可获得免税扣除,出口技术和工业产权的公司可享受其数额为所收到支付款的16%~25%(专有技术、专利等)的专项扣除;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降低中小企业的法人税率;中小企业法人债务在次年不必全部清帐,还可提取16%作为积累;对技术含量高的中小企业所购入或租借的机器设备减免所得税;中小企业共同使用的机械设备减征固定资产税。此外,日本还在其他很多方面给予中小企业以税收优惠。 韩国对出口企业可按出口收入的2 %进行扣除,其扣除最高限额是这类企业净所得的50%;新加坡对出口企业免征5年所得税,新兴“先驱企业”的出口免征8年所得税;泰国对出口企业出口所得按5%抵免税。 美国对出口允许免税或递延交税。美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减少对企业新投资的税收;降低公司所得税率;推行加速折旧;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企业科研经费增长额税收抵免等。根据1997年纳税人税收减免法,美国小企业在今后10年中将会得到数以十亿美元计的税收减免。 英国政府连续削减公司税率,将年产出低于30万英镑的小企业的公司税率由24%降低到20%这一历史最低水平(大企业税率为30%),并正在

拟定继续为小企业减轻赋税的计划。 法国建立了"研究开发投资税收优惠"制度,规定凡是R&D投资增加的中小企业,都属减税范围。法国政府还采取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以专利形式向创新企业投资,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外部环境。从1997年起,在预定的产权转让尚未发生的情况下,以专利或者可获得专利的发明、或工业生产方法等无形资产向企业投资者,其所获利润的增值部分可延期5年交税。 德国规定:落后地区新建的中小企业可以免交营业税5年;对新建的中小企业所消耗完的动产投资,免征50%的所得税;对中小企业使用内部留存资金进行投资的部分免交财产税。 加拿大主要通过降低税率、减免税收、返还税收和延长税收宽限期对中小企业提供支持。 台湾当局对中小企业采取免税或低税政策,通过《奖励投资条例》的多次修订,使捐税减免的幅度不断扩大。 二、各国反倾销税收的惩罚措施 美国反倾销的救济措施 (一)美国具体救济措施 从美国反倾销法律和实践分析来看,对受到倾销损害的国内工业采取的救济措施大致有三种,就是征收反倾销税、价格承诺和中止协议。 1.征收反倾销税美国反倾销税可分为临时反倾销税和固定反倾销税。在美国反倾销税法中,临时反倾销税也称估计反倾销税。一般指商务部按被指控倾销的进口产品在初步调查后,得出的正常价值超过出口价格,由

【管理制度)美国政治制度简介

(管理制度)美国政治制度 简介

美国政治制度简介 1776年7月4日制定了宪法性文件《联邦条例》。1787年5月制定了宪法草案,1789年3月第壹届国会宣布生效。它是世界上第壹部作为独立、统壹国家的成文宪法。俩个世纪以来,共制定了27条宪法修正案。重要的修改有:1791年9月由国会通过的包括保证信仰、言论、出版自由和和平集会权利于内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后通称“民权法案”(或“权利法案”);1865年和1870年通过的关于废除奴隶制度和承认黑人公民权利的第13条和15条修正案;1951年通过的规定总统如不能行使职权由副总统升任总统的第25条修正案。 宪法的主要内容是建立联邦制的国家,各州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包括立法权;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门鼎立,且相互制约。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总统,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职权集中于总统壹人,总统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不对国会负责。总统的行政命令和法律有同等效力。总统通过间接选举产生,任期四年。政府内阁由各部部长和总统指定的其他成员组成。内阁实际上只起总统助手和顾问团的作用,没有集体决策的权力。国会为最高立法机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联合组成。国会的主要职权有:立法权、行政监督权、条约及官员任命的审批权(参议院)和宪法修改权。对总统、副总统的复选权等。俩院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每州2名,共100名,任期6年,每俩年改选1/3。众议员按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选出,共435名,任期俩年,期满全部改选。俩院议员均可连任,任期不限。参众议员均系专职,不得兼任政府职

务。此外,国会可通过不需要总统签署的决议案,它们无法律作用。国会对总统、副总统及官员有弹劾权,提出弹劾之权属于众议院,审判弹劾之权属于参议院。美国设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州法院及壹些特别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由首席大法官和8名大法官组成,终身任职。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宣布联邦和各州的任何法律无效。 奥巴马家庭出身和成长经历 出生:只见过壹面的黑人父亲+影响终身的白人母亲 奥巴马的父亲生于非洲肯尼亚壹个牧民家庭。老奥巴马于1960年去美国夏威夷读书,和奥巴马的白人母亲结合,1961年8月4日奥巴马出生。 奥巴马壹生只和已于1983年离世的父亲见过壹次面,其他的时间他均是由母亲和外祖父母抚养的。奥巴马曾于自传中写道:“于我的生命中,母亲是独壹无二的永恒。于她身上,我见到了最仁慈,最高尚的精神。我身上的所有优点均源于我的母亲。”于壹次父亲节演讲中,奥巴马再次谈到自己的单身母亲,称“她壹直努力维持家庭生计,别的孩子有的她也会满足我们,扮演着父亲和母亲的双重角色”。 实际上,奥巴马的出生环境更像是壹个“联合国”,他跟随母亲去过印尼,他的兄妹或亲属来自各种族裔和国家。很多人会拿奥巴马和40年前的马丁·路德·金相比,如果说金的梦想是为黑人追求和白人同等的权利,那么奥巴马反复强调的梦想则是各种族的人不分肤色,亲如壹家——正是他的家庭给了他这样的梦想。 成长:迷茫而自卑的“街头混混”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最新版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三部分组成。美国自30年代建立保障制度以来,已形成庞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主要特点是:(1)适时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本世纪初,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在美国引起了人们对老年生活的普遍关注。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使老年人生活处于最困难境地,社会退休金成了老年人的希望所在。1934年,罗斯福成立了经济保险委员会,1936年公布了社会保障法,1939年增加了伤残保险和老年配偶养老保险。经过几年准备。在积累了一大笔基金后,于1942年付诸实施,开始支付退休金。二次大战中没有新的变动。50年代经济有了很大发展,1965年增加了老人医疗保险,1972年又增加了残废者医疗保险。经过50多年的逐步发展与健全,形成了庞大的社会保障体系。(2)老年法定退休保险具有强制性、贡献性和福利性,退休和医疗保险基金有正常来源渠道,能自我调整和自我调整。其退休金的收与支是按照现收现付、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的,根据人口老龄化的预测、退休费支出的需要,不断调整保险税税率,通过自我调整达到自我循环正常运转的目的。(3)发展保险公司经营的自愿投保退休金保险,吸收闲散资金增强经济实力,为人口老龄化做准备。美国的一些人寿保险公司除经营

人寿保险、财产保险、死亡保险外、还大力经营集体和个人自愿投保性质的私人退休金保险,作为法定退休保险的补充。集体退休保险,由企业雇主为雇员投保,根据企业经营好坏和雇员个人情况投保可多可少,雇员退休后逐月领取。政府通过对退休保险金免税手段予以支持。并通过投资获取的利润,用来弥补膨胀使投保金额贬值的问题,以保证退休者收入,增强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感。(4)严格控制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以利于失业者积极再就业。联邦立法规定由企业雇主缴纳失业保险税款,雇员不缴。利率由各州自行确定,全国不统一。救济发放时间,大多数规定需经一周等待期后方可使用,最多支付26周,联邦法规定在失业高峰期可延长合乎法定救济周数的50%,即最多追加13周。严格限制发放周数的目的在于促使失业者积极再就业。(5)采取措施,增收节支,迎接老龄化的严重挑战。其研究采取的主要措施是:注重研究管理与效率、保障目标与水平问题,逐步提高保险税税率;退休金也要纳入个人所得税范围之内,把负担加在高收入者身上;适当降低各项福利待遇水平,使之不要紧跟工资水平的增长;利用退休基金搞投资经营,增中储备,减少年轻人的社会负担一、美国的社会保险:1.养老保险。国家强制性保险属于第一层次的保险,由美国社会保障署管理,是一种强制的社会保险制度。资金来源是雇主和雇员以税收的方式交给政府,保险基金由财政

美国政治制度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美国政治制度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摘要:政治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 方式的总和。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是由其特定的国情、积极性质、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状况以及历史渊源等所决定的。当今世界美国已成为最大的资本主义国家。这个历史仅有200多年的移民国家能够有如此成就,绝不是偶然的。与其政治制度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由于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美国的政治制度又有其与众不同的地方。本文将就美国政治制度的主要内容及特点展开阐述。 1787年宪法规定: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为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与制衡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和两党制的政党制度。美国政治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天赋人权”学说和“三权分立”原则。政权体制实行分权制衡和法治原则。它的本质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实行资产阶级专政。 一、主要内容 (一)政权组织形式 美国采用总统制,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美国实行分权与制衡的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国会、总统、法院掌管,三个部门行使权力时,彼此互相牵制,以达到权力平衡。(1)从立法和行政的关系看:国会拥有相当权力,总统对于官员的任命,须经过国会参议院同意才能生效。同时,总统拥有更大的权力,总统有权介入立法领域,可以通过本党议员和本党议会团的领袖来影响某一法案的命运等。(2)从总统与联邦法院的关系看,总统可以任命法官,有权赦免一切罪犯,有行政裁判权。同时,法官一经任命可以终身任职,可以作出对总统不利的裁定;法院掌握司法审查权,可以宣布总统的行政立法违宪等。此外,国会同法院的关系也是相互制衡的。这种分权制衡关系并不否定三方有合作的基础:在和平时期,三方面的制衡多于合作;在动乱或者紧急事件中,三方面的合作多于制衡。因为以总统为首的行政部门所维护的利益从根本上与国会一致,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国会对总统采取忍让默许甚至支持的态度。不仅在国内事务上,国会往往与总统采取合作态度:在战争和外交问题上,法院遵循“司法依从”和“政治问题回避”等原则,也常常与总统合作,放任总统的行为。这种时而分权,时而合作,具体什么时候怎样表现,主要取决于美国统治集团的利益和民族国家的利益。 (二)国家结构形式 一个国家的结构形式简单的说就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在美国实行的的国家结构形式是联邦制,包括一个最高的权力机构即联邦政府,以及各州政府。在建立统一的联邦政权的基础上,各州仍保有相当广泛的自主权。联邦设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但有统一的法和法律,是国际交往的主体;各州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政府机构;若各州的宪法和法律与联邦宪法和法律发生冲突,联邦宪法和法律优于州的宪法和法律。美国宪法列举了联邦政府享有的权力,如征税,举债,铸币,维持军队,主持外交,理州际和国际贸易等。不经宪法列举的其他权力,除非宪法明文禁止各州行使者外,一概为州政府保留。州的权力主要是处理本州范围内的事务,如以地方名义征税,管理州内工商业和劳工,组织警卫力量和维持治安,等等。 (三)政党制 美国的政党制是典型的两党制。民主党和共和党交替执政。共和党以象为徽民主党。以驴为徽。美国的政党组织松散,美国选民可以自由注册成为某个党派的成员,可以自由投票给某个党派,不过这些都无法限定选民的选择,也不会带给该选民针对该党派任何特殊的权利或

美国的现行税制

美国的现行税制,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辅以其他税种构成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险税、遗产与赠与税等。 一、个人所得税 总的说来,税率是不断提高的,宽免额也不断增加,所得税在整个财政收入中占据的比重不断上升,从而使美国的税收制度由过去的以间接税为主体转变为以直接税为主体。按照征收级别的不同,美国个人所得税又分为联邦个人所得税、州个人所得税和地方个人所得税,其中,以联邦个人所得税为主。 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美国公民、居民和非居民。美国公民是指出生在美国的人和加入美国国籍的人。美国居民指非美国公民,但按美国移民法拥有法律认可的永久居住权(如获得绿卡)的人,不符合美国公民和居民身份的为非居民。 课税对象、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美国公民和居民来源于全球的所得,美国非居民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征收方法 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期限为一全年。特殊情况可少于12个月。全年纳税年度截止于每个日历年12月31日的,为按日历年度计的纳税年度;截止于每个日历年度其他的任何一个日期的,为按财务年度计的纳税年度。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按日历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在纳税年度次年的4月15日前申报纳税;按财务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应在纳税年度终止后次年的第4个月的第15日前申报纳税;以领取工薪的纳税人,实行由雇主预扣代缴的制度。 二、公司所得税

美国公司所得税是对美国公司的国内外所得和外国公司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分联邦和州地方两级征收,是美国除个人所得税和薪工税外的第三大税种。 纳税人 公司所得税以美国公司和外国公司作为纳税人。美国税法规定,凡是根据各州法律而成立,并向各州政府注册的公司,不论其设在美国境内或境外,也不论其股权属谁,均为美国公司。凡是根据外国法律而成立,并向外国政府注册的公司,不论其设在美国境内或境外,即使股权的全部或部分属于美国,都是外国公司。 课税对象、税率 美国公司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美国公司来源于美国境内外的所得(即全球的所得)和外国公司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所得。上述所得主要包括:经营收入、资本利得、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公司所得税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对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美元至33.5美元之间的,加征5%的附加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500万美元的公司,要缴纳的附加税是超过1500 万美元的应纳税所得的3%或10万美元的应纳税所得的3%,二者取较小者。主要从事提供服务的公司,只按35%的比例税率纳税。外国在美国从事贸易经营活动的所得,按照美国公司所得税的累进税率征税。 征收方法 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任意选择各自的纳税年度,即纳税的起讫日期,但一经确定,就不得随意改变。纳税人可以选择权责发生制、现金收付制或其他会计核算方法作为计税方法。纳税人应在每年4月15日前提交预计申报表和上年实际纳税表,并按预计申报表在该纳税年度的4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前,按一定的比例纳税公司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按年一次征收。纳税人可在其选定的纳税年度终了后两个半月内申报纳税。年度之间的亏损可以抵补和结转,本年度亏损,可向上转抵3年,向下结转15年。 三、社会保险税

日本税收制度简介

日本税收制度简介 日本是亚洲东部太平洋上的一个群岛国家。国土面积为37.79万平方公里,2001年人口为1.27亿人。日本是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经济实力仅次于美国列世界第二位,属于高收入国家,2001年国内生产总值为503.59万亿日元(2001年平均汇率:1美元=121.58日元)。 一、日本税制概况 日本实行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课征的制度,由中央征收的税称为国税,由都道府县征收的税为地方税,日本的税收立法权统一在国会,各种税法都要经国会批准,主要税种管理权集中在中央,一些地方税的解释权或减免权归地方政府。日本实行的是中央地方兼顾型税制,国税、地方税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体系。国税由大藏省管理,地方税由自治省管理。 日本现行税制共有53个税种,国税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遗产和赠与税、地价税、酒税、烟税、挥发油税、地方道路税、石油天然气税、印花税、汽车重量税等;地方税的主要税种有:个人和法人居民税、个人和法人事业税、不动产购置税、汽车税、汽车购置税、轻油交易税、固定资产税、特别土地持有税、事业所税、城市规划税等。另外,日本的社会保障税不是独立的税种,而是以加入保险的形式缴纳的。在日本现行税制中,国税所占比重极大,地方税所占比重相对较小。 日本的主要税种 日本国税和地方税的主要税种是个人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及居民税等。 ( 一 )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在日本的居民和非居民的所得课征的一种税。 1 、纳税人。日本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居民是指在日本居住 1 年或 1 年以上的个人,应就其在日本境内外的全部所得课税。但居民如果无永久居住日本的意图而在日本设有住所或居民并连续居留日本未达 5 年者,则被视为非永久居民,应就其在日本来源所得,以及在日本境内支付或汇入日本的境外来源所得课税。个人在日本没有住所,且在日本居留未达 1 年者,称为非居民,就其在日本境内来源所得课税。 2 、课税对象、税率。日本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各类所得,包括利息所得、分红所得、不动产所得、薪金所得、退职所得、事业所得、转让所得、山林所得、临时所得、其他所得等。所得扣除项目主要有:基础扣除、配偶扣除、抚养扣除、残疾人扣除、老人扣除、孤寡扣除、勤工俭学扣除、医疗费扣除、社会保险费扣除、人寿保险费扣除、损失保险费扣除、捐赠款扣除、小规模企业共济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特征

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得比英国晚,从20世纪30年代建立起到现在已近80年。半个多世纪以来,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基本上是1935年《社会保障法》的延续、发展、扩大。1960年代,美国人口老龄化现象严重,政府修正《社会保障法》,扩大养老金和退休津贴的保障范围。1980年代初怨“滞胀”的出现增加了社会失业人口,之后,失业救济也被纳入保障范围之内。 随着《社会保障法》的不断修正和保障范围的逐步扩大,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逐渐完善起来。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三部分,除此之外“美国还建立了发达的私营养老保险体系。2005年美国私人养老基金的资产有12. 3万亿美元,加上公务人员的补充养老基金的计划资产已有2. 8万亿至3万亿美元,美国公共和私营养老资产就高达15万亿美元以上,至此,一个由政府决策、市场介入、民间参与、个人支持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成型。其基本内容如下: 第一,社会保险是政府举办个人投保的一种收入保险。美国的社会保险费用是由国家、雇主、劳动者三方共同负担,是个人和雇主投保,国家给予适当资助的形式。它包括就业保障与失业保险,老年、遗属与残废保险,医疗健康保障等项口。 第二,社会福利是指一系列对低收入阶层和贫困社会成员进行救助的项口,主要包括食品券制度、廉租房制度和免费医疗制度等。 第三,社会救济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投入,对没有进行社会投保的老人、残疾人士、含有未成年子女的困难家庭以及失业两年以上的失业者均给予经济救助。 总的来说,美国把社会保障制度分为补救性和机制性的社会保障。补救性的社会保障主要针对贫困人口的救助,还包括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而机制性的保障则重点针对基本的社会养老方而,它是通过国民税收来实行现收现付的代际再分配。这种模式重视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的密切联系,强化自我保障意识。不难看出,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市场化运作成分较大,政府干预程度较低,保障面有限。 美国社会保障的筹资方式是政府、企业与劳动者三方分担,个人和企业缴费为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社会保障制度过分强调权利和义务的结合,即社会保障的受益者首先应该是缴费者。美国实行对每个劳动者发放社会保障号码的制度,社会保障署为每个劳动者按号码设立档案卡,记录职工个人历年的工资收入和保障金的缴纳情况,这有利于提高全社会成员的纳税意识。。 美国社会保障给付水平较低的原因在于十分强调商业保险的作用,世界最为富裕的国家却没有全民社会医疗保险。 美国医疗保险支出支付的人极其有限,仅有老人、残疾人和重肾病患者才是受益对象,实质上,美国实行的是世界上最为昂贵的医疗保险。美国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社会救助支出比重相对较大。 从给付形式来看,美国社会保障给付形式都以现金给付为主,但是美国实物给付比重较高,与其食品券供给制度有关。

美国税收管理的特点及启示

据有关资料显示,美国税收征收率高达87%,税收成本率约为0.5%.美国税收管理何以能做到低成本、高效率?笔者通过对美国进行实地访问考察,了解到美国税收管理的如下特点,并得到一些启示。 税法遵从机制健全 美国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强,究其原因,有三个方面值得关注:其一,公民的国家观念强。笔者看到,美国政府大楼前普遍悬挂国旗,平常在不少商场及居民别墅门前也都悬挂国旗。公民的国家意识浓,自然就能重视国家利益,偷逃国家税款的动机就小。其二,美国税制有利于营造税收氛围。联邦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的财产税都是直接向个人征收的税种,由纳税人个人向税务局申报缴纳。州的销售与使用税实行价外税,商店陈列的商品所标价格都是不含税价,消费者交款时除支付价款外还要支付一笔税款,开具的发票将价款、税款、价税合计额分别列明,一目了然,个人日常购物就能感受缴税,而且,零售商代收税款的特点非常明显,其向税务部门代缴税款时并不觉得是承担了一笔负担。我国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制,但零售环节按价税合计额标价,消费者支付款项全成了货款,没有缴税的感觉,不利于公民树立纳税意识,店主也往往把购物者所付税款当作自己的收入,千方百计少缴税收。因此,笔者建议,我国推广税控收银机时,打印给购物者的发票应分别标明价款、税款、价税合计额,这将有助于改变中国多数公民税收知识缺乏、税收意识淡薄的局面。其三,美国重视纳税意识的培育。美国对小学生灌输依法纳税意识,多数美国人长大后认为避税不应该,不会有意识地去想方设法少缴税。美国税务部门虽然不通过电视、报纸、标语、广告进行直接宣传,但也有不少实实在在的税收宣传措施,如,在办税大厅、邮局、公共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免费提供纳税申报表及税收宣传出版物;新的税收法案出台后,大量印刷发行小册子,介绍税收政策;电话热线和网络可以查询税收政策;每年公布重大税务案件;每年举办税务代理人员参加的研讨会,等等。 税收软件科学实用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考察报告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考察报告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是美国经历20世纪30年代初经济大萧条的惨痛历史之后逐步建立起来的,也是罗斯福总统实施"新政"的重要组成部分。70多年来,随着美国经济的发展,已建立起了从出生到死亡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美国社会保障的架构 美国社会保障由三部分组成,即联邦政府实施的社会保障,州和地方政府实施的社会保障、团体和私人组织实施的员工保障计划。 (二)美国社会保障体系及其主要内容这里,以美国联邦政府社会保障制度为主,州和地方政府为辅进行分析。 一是美国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主要有TANT(对有需要家庭的暂时补助),对象针对单亲家庭和未成年人,由联邦政府开支;EITC(对低收入家庭直接的现金补助,对就业的实行税收补贴),SST,针对65岁以上老人和残疾人;Medicaid(医疗补助),主要为前面三类人提供医疗保险;Food Stamp(食品券计划);房屋补贴、教育补贴和工作培训。在布什政府提出的2006年财政预算中,为穷人提供食品券的预算高达500亿美元。目前美国有2900万人有资格领取食品券。 二是美国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退伍军人保险和失业保险四类,2002年支出总额7790亿美元,约占联邦政府支出的38%,占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7.5%。养老保险,个人和雇主各缴纳工资额的6.2%,实行现收现付制,2003年实行养老金封顶即最高不超过8.7万元。为此,实行了严格的最低工资标准制。目前,美国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5.15美元。各州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此标准上灵活掌握,但不得低于这一标准。例如,华盛顿的最低工资为每小时7美元。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的加班工作时间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水平的1.5倍。业主一旦被发现违反规定,每次最高可被罚款1.1万美元。失业保险,由雇主缴纳,每人每月258美元。2004年政府用于这一方面的开支超过400亿美元。以弗吉尼亚州为例,2003年该州发放的失业救济金总额达7.44亿美元,受益人数在17万以上,最低救济金额为每星期50美元,最高可达316美元。医疗保险,以雇主为基础实施。2004年度,美国政府对贫困家庭和贫困儿童提供的医疗补助总额达1800多亿美元,本年度又有所增加,达到1936亿美元。 (三)美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困难与改革思路 一是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对社会保险体系形成的压力越来越大,导致社会保险基金未来来源不足。比如,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上世纪60年代是美国人口出生的高峰期,出生人数高达7900万。目前他们是美国收入最高、也是对社会保险体系贡献最大的群体。再过几年他们将开始大量退休,届时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将迅速减少而支出将大幅增加。根据目前的估计,2018年美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将大于收入,2042年这一基金将彻底用光。另据不同预测,今后75年里美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缺口大约在3.7万亿至10万亿美元之间。如果不加以改革,这一体系将面临崩溃,其后果不堪设想。用布什的话说,美国的社会保险体系"正面临危机"。

美国关税政策(DOC10)

美国关税政策 关税税则 协调制.自1980年7月1日起,按成交价征税. 自1990年以来,美国开始使用《协调制度》或HS制度下的关税税则,从而代替了原来的《美国税则》.协调制税则是国际通用的关税税则,它改善了进口统计的分类,也可满足海关的使用要求.《协调制度》税则美国文本共将商品分为22类、97章. 海关估价方法 美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关税的主要依据之一是该批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海关评估进口货物价值的法律依据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修正)第402节有关估价的条款,这些条款曾在1979年贸易协议法中得到修正.在大多数情况下,海关评税的价值基础是货物的交易价值;如果交易价值不能确定,则可根据特定的二级基础对进口货物进行评税.这些二级价值基础依次为相同货物、相似货物的交易价值、推论价值和推算价值. 进口货物的交易价值指的是该批货物被出售以输往美国时实际支付或准备支付的价格,其中应包括买者承担的包装费、买者支付的所有佣金、特许费和卖者因进口货物后来又再卖、转让或利用而应支付的费用;如果交易价值不能确定,海关可根据以前进口过的相同货物的交易价值进行评估;如果没有可比的相同货物交易价值,则可根据相似货物的交易价值进行评估;如果相同或相似货物交易价值都不能确定,则可根据推论价值计算.推论价值指的是进口货物在美国再卖时的价格,其中应减去佣金或利润和管理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海关关税和联邦纳税、深加工后的增值.海关对进口货物估价的最后一个基础是推算价值,即生产该批进口货物过程中原料、制造处理、利润和管理费用、包装等费用的总和.如果进口商请求优先以推算价值评估进口货物的价值,海关可以颠倒推论价值和推算价值的先后次序. 如果进口商品依照税则从表价税率全部地或部分地应征关税,由必须应用有关的税率来确定该项商品的应税价值.海关确定应税价值的过程被称为"海关估价". 海洋运费、海上保险费和其它出口后各项费用,是不包括在应税价值之内的.换言之,应税价值通常是决定于外国出口港口的离岸价格. 根据修改的第402款的估价,1979年贸易协定法修改的第402款建立了5项估价标准或方法法,与一个包罗一切的条款一起使用,后者只有在其它标准下不能完全适用时才能使用.第一条标准即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是主要的标准.其它各条标准都是可选择的,按照顺序依次优先适用.这就是说,如果主要标准不能用时,适用时特定的商品的第一个选择就成为估价该商品的唯一方法.修改的第402条款新规定新估价标准或方法的次序如下: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同商品的成交价格;相似商品的成交价格;倒扣价格;计算价格. 海关征税制度 1.预付税款的缴纳 进口商应交纳的海关税费,包括边境税和特别税费,如反倾销税、反贴补税,或标志税. 根据经1978年的海关手续改革和简化法案修改的美国法典中第19卷第1505(a),应允进口商在进口申报时或条例规定的晚些的某一时间,但不得晚于提交所需进口申报单证后的30天期交纳进口商品预估应纳的税款.海关条例规定,如果有关单证已提交,则要求进口商在提交即时放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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