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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对人体的伤害有哪些

汞对人体的伤害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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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常识分享汞对人体的伤害有哪些

导语:汞是一种常见的化学物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水银。其实在我们日常的生活当中,汞的作用还是非常强大的。比如说体温表吧,里面的填充物就

汞是一种常见的化学物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水银。其实在我们日常的生活当中,汞的作用还是非常强大的。比如说体温表吧,里面的填充物就是水银,它能够准确的帮助我们测试体温。汞的用处虽然很多,但是使用不当对身体也是有所伤害的。今天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汞对人体的伤害都有哪些。

日常生活中会遇到的无机汞有消毒剂如红药水和牙科银粉。如若误食入高剂量无机汞,不仅会引起肠胃道粘膜伤害而大量出血,引发休克,还会伤害肾脏,导致急性肾衰竭,甚至造成死亡。长期食入低剂量无机汞,将会引起慢性肾炎,导致尿毒症。

汞在环境中会被细菌转化为有机汞,有机汞中较为典型的即是甲基汞,甲基汞在人体肠道内极易被吸收并分布到全身,大部分蓄积到肝和肾中,分布于脑组织中的甲基汞约占15%,但脑组织受损害的则先于其它各组织,主要损害部位为大脑皮层、小脑和末梢神经。因此,甲基汞中毒主要为神经系统症状,其中毒症状主要有:

(1)一般症状:头痛、疲乏、注意力不集中、健忘和精神异常等。

(2)感觉异常:口周围(鼻、唇、舌)和手、足末端麻木、刺激和感觉障碍,重者可波及上肢和下肢,甚至扩大到躯干。

(3)语言障碍:说话不清楚、缓慢、不连贯等等。

(4)运动失调:手动作笨拙、不能作快速或微细的动作(如写字、吃饭、扣纽扣等),步态不稳,协调运动障碍和震颤等。

看过上面介绍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对于汞对人体的伤害有哪些的

紫外线的好处和坏处

好处:紫外线能透过空气起杀菌的作用,太阳光有杀菌的能力就是靠的紫外线。紫外线虽然有杀菌的作用,但是它对玻璃的穿透力很差。一层二毫米的玻璃就足以挡住百分之八十的紫外线;如果是两层玻璃,紫外线就完全被挡住了。所以,如果冬天或初春在屋里晒太阳,认为这样也可以杀菌,那就错了。不管是严寒的冬天,还是炎热的夏天,都应该坚持到户外晒太阳。这样既可以锻炼身体,又能预防各种流行的传染病。 日光中的紫外线能提高中枢神经系统的紧张度,增强全身各器官的功能。久雨后的晴天,寒冬清晨的日出,使人顿时觉得身体舒坦,精神振奋,这是由于紫外线的刺激,使神经系统的兴奋增强。 坏处:阳光紫外线UV-B的增加对人类健康有严重的危害作用。潜在的危险包括引发和加剧眼部疾病、皮肤癌和传染性疾病。对有些危险如皮肤癌已有定量的评价,但其他影响如传染病等目前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实验证明紫外线会损伤角膜和眼晶体,如引起白内障、眼球晶体变形等。据分析,平流层臭氧减少1%,全球白内障的发病率将增加0.6-0.8%,全世界由于白内障而引起失明的人数将增加10,000 到15,000 人;如果不对紫外线的增加采取措施,从现在到2075年,UV-B辐射的增加将导致大约1800万例白内障病例的 发生。 紫外线UV-B段的增加能明显地诱发人类常患的三种皮肤疾病。这三种皮肤疾病中,巴塞尔皮肤瘤和鳞状皮肤瘤是非恶性的。利用动物实验和人类流行病学的数据资料得到的最新的研究结果显示,若臭氧浓度下降10%,非恶性皮肤瘤的发 病率将会增加26%。另外的一种恶性黑瘤是非常危险的皮肤病,科学研究也揭 示了UV-B段紫外线与恶性黑瘤发病率的内在联系,这种危害对浅肤色的人群 特别是儿童期尤其严重; 人体免疫系统中的一部分存在于皮肤内,使得免疫系统可直接接触紫外线照射。动物实验发现紫外线照射会减少人体对皮肤癌、传染病及其他抗原体的免疫反应,进而导致对重复的外界刺激丧失免疫反应。人体研究结果也表明暴露于紫外线B 中会抑制免疫反应,人体中这些对传染性疾病的免疫反应的重要性目前还不十分清楚。但在世界上一些传染病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大的地区以及免疫功能不完善的人群中,增加的UV-B辐射对免疫反应的抑制影响相当大。 已有研究表明,长期暴露于强紫外线的辐射下,会导致细胞内的DNA 改变,人体免疫系统的机能减退,人体抵抗疾病的能力下降。这将使许多发展中国家本来就不好的健康状况更加恶化,大量疾病的发病率和严重程度都会增加,尤其是包括麻疹、水痘、疱疹等病毒性疾病,疟疾等通过皮肤传染的寄生虫病,肺结核和麻疯病等细菌感染以及真菌感染疾病等 爱车贴上隔热膜能隔断99%的紫外线。防止皮肤受伤害,也能减轻汽车内饰老化。

铅、汞、镉、砷对人体的危害及其预防

铅、汞、镉、砷对人体的危害及其预防 微量重金属元素与人体生命过程有着密切关系,它们虽然在体内的含量非常微小,但生理功能独特。 一、砷 砷在自然界分布很广,动物肌体、植物中都可以含有微量的砷,海产品也含有微量的砷。由于含砷农药的广泛使用,砷对环境的污染问题愈发严重,如以砷化合物作为饲料添加剂,过量添加至牲蓄食用的饲料中,就易使牲蓄体内积砷,食用了这种牲蓄的肉制品后,就容易造成中毒。砷侵入人体后,除由尿液、消化道、唾液、乳腺中排泄外,就蓄积于骨质疏松部、肝、肾、脾、肌肉、头发、指甲等部位。砷作用于神经系统、刺激造血器官,长时期的少量侵入人体,对红血球生成有刺激影响,长期接触砷会引发细胞中毒和毛细管中毒,还有可能诱发恶性肿瘤。我国食品重金属残留限量国家标准规定砷含量最高(粮食)为0.7毫克/千克,鲜乳为0.2毫克/千克。生活饮用水国家标准限量为0.01毫克/升。 二、铅 铅是对人体危害极大的一种重金属,它对神经系统、骨骼造血功能、消化系统、男性生殖系统等均有危害。特别是大脑处于神经系统敏感期的儿童,对铅有特殊的敏感性。研究表明儿童的智力低下发病率随铅污染程度的加大而升高。儿童体内血铅每上升10微克/100毫升,儿童智力则下降6—8分。为此,美国把普遍认为对儿童产生中毒的血铅

含量下限由0.25微克/毫升,下降到0.1微克/毫升。世界卫生组织对水中铅的控制线已降到0.01微克/毫升。我国食品重金属残留量限量国家标准规定铅含量最高(豆类)为0.8毫克/千克,鲜乳为0.05毫克/千克,生活饮用水国家标准限量为0.01毫克/升。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需要在以下六个方面加强对铅中毒的预防。 1、来自生活环境中的土壤和尘埃,玩具和学习用具,家庭装修用劣质油漆和印刷油墨,用铅壶或含铅的锡壶烫酒、饮酒,滥用含铅的丹药或偏方等。 2、食物中的铅,某些饮料、劣质食品、中草药等。某些罐装食品,由于用铅焊接缝而导致食物含铅量增加;含铅量高的食品主要有用含铅量高的容器加工成的爆米化,加入氧化铅以加快其成熟的松花蛋,大街小巷叫卖的“白馒头”也有一部分是用含铅等杂质的硫磺熏蒸而成。 3、动植物体内的铅。植物性食品的铅含量土壤、化肥、农药及灌溉用水含铅量的影响。动物性食品受铅含量受饲料、牧草、空气和饮用水含铅量的影响。 4、大气污染,如用含铅汽油的汽车尾气,以及煤制品(如煤球、煤饼)为燃料的家庭,室内空气中铅平均含量比室外空气的铅含量高很多。 5、暴露在含铅环境下的大人及衣物又交叉感染给孩子,例如交通岗、印刷厂、钢铁厂、炼油厂、铸造厂、蓄电池行业和矿山等都是铅污染重灾区,许多行业都有接触铅化合物的机会,作为大人平时应注意预防铅中毒,既要保护自己,更是要保护孩子。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全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6年4月18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术语和定义 3.1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 4.1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 程度等级。 4.2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 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 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 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 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 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5致残程度分级 5.1 一级 5.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 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颈部及胸部损伤 1)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 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电流对人体的危害

电流对人体的危害 1 电流对人体的伤害电流通过人体时,对人体伤害的严重程度与通过人体的电流的大小、电流通过人体的持续时间、电流通过人体的途径、电流的频率以及人体状况等多种因素有关。而且各种因素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1.1 伤害程度与电流大小的关系电流通过人体,人体会有麻、痛等感觉,更严重者会引起颤抖、痉挛、心脏停止跳动及至死亡。通过人体的电流越大,人体的生理反应越明显,人的感觉越强烈。对于工频交流电,按照通过人体电流大小的不同,以及人体所呈现的不同状态,可将电流划分为以下三级:1.1.1 感知电流感知电流是人能感觉到的最小电流。实验资料表明,对不同的人,感知电流也不相同:成年男性平均感知电流约为1.1mA;成年女性约为0.7mA。1.1. 2 摆脱电流摆脱电流是人触电以后能自主摆脱电流的最大电流。实验资料表明,对于不同的人,摆脱电流也不相同:成年男性的平均摆脱电流约为16mA;成年女性约为10.5mA。成年男性的最小摆脱电流约为9mA;成年女性的最小摆脱电流约为6mA。1.1. 3 致命电流致命电流是指在较短时间内危及生命的最小电流。在电流不超过数百毫安的情况下,电击致死的主要原因是电流引起心室颤动或窒息造成的。因此,可以认为引起心室颤动的电流即是致命电流。心室颤动电流与通过时间有关,如通电时间超过心脏搏动周期时,心室颤动电流仅数十毫安。如通电时间小于心脏搏动周期,但超过10ms,并发生在心脏搏动周期的特定时刻时,心室颤动电流在数百毫安以上。工频电流经由手一躯干一手的途径,对人体产生作用时,成年男性的感觉情况,见表1。表1 工频电流对人体作用的实验资料 感觉情况被试者百分数5%50%95%手表面有感觉0.71.21.7手表面有麻痹似的连续针刺感1.02.03.0手关节有连续针刺感1.52.53.5手有轻度颤动,关节有压迫感2.03.24.4前肢部有强力压迫的轻度痉挛2.54.05.5上肢部有轻度痉挛3.25.27.2手硬直有痉挛,但能伸开,已感到有轻度疼痛4.26.28.2上肢部、手有剧烈痉挛,失去感觉,手的前表面有连续针刺感4.36.68.9手的肌肉直到肩部全面痉挛,但还可能摆脱带电体7.011.015.0

铅对人体的危害性

铅进入人体后,除部分通过粪便、汗液排泄外,其余在数小时后溶入血液中,阻碍血液的合成,导致人体贫血,出现头痛、眩晕、乏力、困倦、便秘和肢体酸痛等;有的口中有金属味,动脉硬化、消化道溃疡和眼底出血等症状也与铅污染有关。小孩铅中毒则出现发育迟缓、食欲不振、行走不便和便秘、失眠;若是小学生,还伴有多动、听觉障碍、注意不集中、智力低下等现象。这是因为铅进入人体后通过血液侵入大脑神经组织,使营养物质和氧气供应不足,造成脑组织损伤所致,严重者可能导致终身残废。特别是儿童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对铅比成年人更敏感,进入体内的铅对神经系统有很强的亲和力,故对铅的吸收量比成年人高好几倍,受害尤为严重。铅进孕妇体内则会通过胎盘屏障,影响胎儿发育,造成畸形等。 铅及其化合物都具有一定的毒性,进入机体后对神经、造血、消化、肾脏、心血管和内分泌等多个系统产生危害。目前常见的铅中毒大多属于轻度慢性铅中毒,主要病变是铅对体内金属离子和酶系统产生影响,引起植物神经功能紊乱、贫血、免疫力低下等。而合理的营养措施能提高抵抗力,增强机体对有毒物质的代谢解毒能力,减少毒物吸收并促使其转化为无毒物质排出体外,有利于康复或减轻中毒症状。 膳食中应包含足够量的优质蛋白质,优质蛋白质,特别是含硫氨基酸(如半胱氨酸)丰富的蛋白质,对降低体内的铅浓度有利,也可减轻中毒症状。 铅接触人群应注意补钙,采取调配膳食钙磷比例的方法可达到降低机体铅负荷的目的。 应注意补充维生素,铅接触人群常有维生素缺乏,膳食调配时应选择富含维生素的食物,尤其是维生素C较为重要。铅可促进维生素C的消耗,使维生素C失去生理作用,故长期接触铅可引起体内维生素C的缺乏。补充维生素B1、B2、B6、B12和叶酸等,对于改善症状和促进生理功能恢复也有一定的效果。其中维生素B1疗效尤为明显。 多摄入微量元素微量元素铁、锌、铜、镁、硒、锗等均可与铅相互作用,减弱铅的毒性。 铅中毒的原因非常多,食用含铅食品,如皮蛋、爆米花、铅质焊锡罐头食品、水果皮等;经常接触彩印的食品包装、油漆类物品、含铅化妆品、染发剂、被铅污染的衣物、汽车尾气、含铅药物;点含铅的蜡烛,特别是点有香味的和慢燃的蜡烛等。 铅中毒可出现生命危险,铅及其化合物都具有一定的毒性,进入机体后对神经、造血、消化、肾脏、心血管和内分泌等多个系统产生危害。目前常见的铅中毒大多属于轻度慢性铅中毒,主要病变是铅对体内金属离子和酶系统产生影响,引起植物神经功能紊乱、贫血、免疫力低下等。 铅中毒会对人体很多脏器产生影响,其表现包括恶心、呕吐、食欲不振、腹胀、便秘、便血、腹绞痛、眩晕、烦躁不安、失眠、嗜睡、易激动、面色苍白、心悸、气短、腰痛、水肿、蛋白尿、血尿、管型尿,严重者还可出现肾衰竭。若孕妇在怀孕期间不慎铅中毒,还会造成流产、死胎或畸形儿的后果。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得原则、方法、内容与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得应用就是必不可少得、凡就是注日期得引用文件,仅注日期得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就是不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得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与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得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与/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得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得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与/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得因果关系,实事求就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得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得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得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得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得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得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得,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 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得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得社会交往与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5 致残程度分级 5.1 一级 5.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无线电波对人体的危害及防护

无线电波对人体的危害及防护 一、无线电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与发展给人类的生存生活与信息交流带来了方便,同时对人类的健康造成的影响已不容忽视 随着无线电通信、计算机技术及电子科学技术的发展,电磁波辐射技术的利用也越来越广泛,与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从频率与波长讲,像人们所知的长波、中波、短波、超短波、微波、卫星通信,从开展的业务上讲,通信、导航、广播、电视、雷达、工业、科学研究、医疗设备的电磁辐射应用非常普遍。它都是利用电磁波辐射来传播信息和传送能量,完成信息传递、科学研究和医疗目的。特别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迅速发展的无线寻呼业务以及无线移动通信,大大加快了人们文字与语音信息的交流,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无限的方便。各种医疗电子器件的使用,促进了医疗水平的提高。无线通信、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不但提高了各族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同时也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增长。 现在人们随时可以见到手机、对讲机、GSM、PHS、CDMA无线基站、广播电台、电视台、微波站、卫星地球站等各种无线电发射设备,它们每时每刻都在向空中辐射电磁信号,这些看不见的能量,在空中已造成了很大的污染,它对人体健康已经造成影响,这已是不争的事实,电磁辐射对人类的危害已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做好电磁防护,消除和减小电磁辐射对人们身体健康的有害影响已显的非常重要。 无线电波对人体影响如何,主要决定于几个因素,一是辐射电波的波长(或频率),二是人体吸收电波功率的大小,三是受辐射时间的长短。一般来讲,电磁波波长越短,人体吸收电磁波功率越大,受电磁波照射的时间越长对人体的影响就越大,反之影响就越小。 人体受电磁波严重辐射时,会出现一些不良反应,主要症状表现为会使人感到头疼、出现呕吐、有的出现脱发并伴有白血球下降、全身无力,甚至会使人失去生育能力,所以电磁辐射对人类健康造成的危害不可忽视。 二、国家电磁辐射防护规定,是保证电磁辐射对人身体健康影响最小的基本要求,也是有益人民大众身体健康的基本国策 为了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我国政府对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护非常重视,于1988年以国家标准的形式颁布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对100KHz-300GHz频段的电磁辐射规定了防护限值,该规定除了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外,完全适用于我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给出了电磁辐射防护限值,规定了人们可以接受电磁辐射污染数值的上限(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要求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标准,但必须严于国家标准。国家颁布的这个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对电磁辐射防护提出了要求,必须严格遵照实施,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电磁辐射设备周围的电磁环境符合环保要求,对人身体健康的影响符合国家标准。 国家对电磁辐射防护要求:

苯的性质、对人体的危害及其来源

苯对人体的危害 “苯”(C6H6),俗称天那水,是一种无色、具有特殊芳香气味的无色透明液体。易挥发、易燃,蒸汽有爆炸性,能与醇、醚、丙酮和四氯化碳互溶,微溶于水,常温下挥发很快。经常接触苯,皮肤可因脱脂而变干燥,脱屑,有的出现过敏性湿疹。长期吸入苯能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短时间内吸入高浓度苯蒸汽可发生急性苯中毒,出现兴奋或酒醉感,伴有黏膜刺激症状。轻则头晕、头痛、恶心、呕吐、步态不稳;重则昏迷、抽搐及循环衰竭直至死亡;短期内吸入较高浓度苯后可发生亚急性苯中毒,出现头昏、头痛、乏力、失眠、月经紊乱等症状,并可发生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白血病,表现为迅速发展的贫血、出血、感染等。苯中毒对身体的危害归结为3种:致癌、致残、 致畸胎。 苯中毒的临床表现及诊疗 临床表现为: l、轻度中毒呈现兴奋或酒醉状态,欣快感,面部潮红,继以嗜睡、头痛、头晕、恶心、呕吐、胸部紧束感、步态蹒跚等,并可有轻 度黏膜刺激症状。 2、重度中毒可出现视物模糊,震颤、呼吸浅而快、室性心率不齐、抽搐、谵妄和昏迷。少数严重病例可出现呼吸和循环衰竭,心室 颤动。 3、误服苯后除可引起全身性中毒外,还可发生口腔、咽喉、食管和胃黏膜刺激症状,甚至引起肺炎、虚脱。成人口服15 m1以上可

致死。 4、苯的液体吸入肺内,可引起肺水肿和肺出血。 职业性急性苯中毒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吸入大剂量苯蒸汽所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抑制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职业性慢性苯中毒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较长时期接触苯蒸汽引起的以造血 系统损害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 急性苯中毒的诊断是根据短期内吸入大量高浓度苯蒸气,表现有意识障碍。按意识障碍程度,分为轻度和重度二级。 慢性苯中毒的诊断是根据较长时期密切接触苯的职业史,表现主要有造血抑制、增生异常。慢性苯中毒按血细胞受累及的系列和程度,以及有无恶变分为轻、中、重三级。 3.1、急性苯中毒 分为急性轻度中毒和急性重度中毒。 3.1.1、急性轻度中毒 短期内吸入高浓度苯蒸汽后出现头晕、头痛、恶心、呕吐、兴奋、步态蹒跚等酒醉样状态,可伴有粘膜刺激症状。 3.1.2、急性重度中毒 吸入高浓度苯蒸汽后出现烦躁不安、意识模糊、昏迷、抽搐、血压下降,甚至呼吸和循环衰竭。 3.2、慢性中毒 可分为慢性轻度中毒、慢性中度中毒和慢性重度中毒。 常有头晕、头痛、乏力、失眠、记忆力减退等症状。

紫外线杀菌灯照射人体的危害

紫外线杀菌灯照射人体的危害 紫外线是一种电磁波,可见光的范围是在400纳米到780纳米 之间。紫外光的波长比可见光的波长要短,大概在100纳米到400 纳米之间。紫外光被分为3个区域, UVA:315nm-400nm; UVB:280nm-315nm; UVC:100nm-280nm; 我们称之的紫外线杀菌灯主要是采用UVC波段,只有这个波段 才具有杀菌消毒的能力。 紫外线杀菌灯对人体的伤害是与紫外线的辐射强度和辐射时间 成正比,即照射剂量越大,对人的伤害越严重。人体受到短时间照 射即会产生皮肤泛红、搔痒、起过敏性的丘疹;长时间照射会使皮 肤组织受到严重的伤害,足够剂量及长时间的照射甚至会造成皮肤 的癌变。 紫外线照射到人眼也非常有害,短时较大剂量照射会使眼睛红肿、流泪、睁不开眼,长期受到紫外线辐射会导致白内障甚至致盲。紫外线杀菌灯在使用时,会使空气中的氧气生成臭氧,这会使人产 生头晕、恶心的不良反应。 紫外线杀菌灯对人体照射的危害会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光感性皮炎:是指在接触某些化学物质如沥青的同时,再接 受紫外线照射而发生的皮肤病变。 2、皮肤红斑反应:紫外线照射可灼伤皮肤,受照的皮肤潮红,

有痛感,严重时会形成红斑甚至水泡,几天后红斑消退,皮肤开始脱屑,并有色素沉着。 3、电光性眼炎:波长250-320纳米紫外线的照射,可引起角膜 炎、结膜炎。刚患病时仅感到双眼有异物感和轻度不适,重的会感到烧灼、剧痛、畏光、流泪、眼睑痉挛等。如反复发病,可引起慢性睑缘炎和结膜炎。过强的紫外线还可造成眼底损伤。 4、诱变和致癌作用:紫外线照射哺乳动物可引起基因突变,导 致皮肤癌。波长小于320纳米的紫外线诱发皮肤癌的可能性较大。 5、波长小于250纳米的紫外线作用于空气中的一些物质,还可 产生光化学烟雾和有毒气体。 虽然说紫外线灯对人体照射会有危害,但它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只要做好一些防护工作既可不必担心,如工作 时可以戴好口罩帽子,将皮肤保护好,带上墨镜或眼镜保护眼 睛等。 转载请注明:佛山市君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铅汞镉砷对人体的危害及其预防

铅汞镉砷对人体的危害 及其预防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铅、汞、镉、砷对人体的危害及其预防微量重金属元素与人体生命过程有着密切关系,它们虽然在体内的含量非常微小,但生理功能独特。 一、砷 砷在自然界分布很广,动物肌体、植物中都可以含有微量的砷,海产品也含有微量的砷。由于含砷农药的广泛使用,砷对环境的污染问题愈发严重,如以砷化合物作为饲料添加剂,过量添加至牲蓄食用的饲料中,就易使牲蓄体内积砷,食用了这种牲蓄的肉制品后,就容易造成中毒。砷侵入人体后,除由尿液、消化道、唾液、乳腺中排泄外,就蓄积于骨质疏松部、肝、肾、脾、肌肉、头发、指甲等部位。砷作用于神经系统、刺激造血器官,长时期的少量侵入人体,对红血球生成有刺激影响,长期接触砷会引发细胞中毒和毛细管中毒,还有可能诱发恶性肿瘤。我国食品重金属残留限量国家标准规定砷含量最高(粮食)为0.7 毫克/千克,鲜乳为0.2毫克/千克。生活饮用水国家标准限量为0.01毫克/升。 二、铅 铅是对人体危害极大的一种重金属,它对神经系统、骨骼造血功能、消化系统、男性生殖系统等均有危害。特别是大脑处于神经系统敏感期的

儿童,对铅有特殊的敏感性。研究表明儿童的智力低下发病率随铅污染程度的加大而升高。儿童体内血铅每上升10微克/100毫升,儿童智力则下降6—8分。为此,美国把普遍认为对儿童产生中毒的血铅含量下限由0.25微克/毫升,下降到0.1微克/毫升。世界卫生组织对水中铅的控制线已降到0.01微克/毫升。我国食品重金属残留量限量国家标准规定铅含量最高(豆类)为0.8毫克/千克,鲜乳为0.05毫克/千克,生活饮用水国家标准限量为0.01毫克/升。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需要在以下六个方面加强对铅中毒的预防。 1、来自生活环境中的土壤和尘埃,玩具和学习用具,家庭装修用劣质油漆和印刷油墨,用铅壶或含铅的锡壶烫酒、饮酒,滥用含铅的丹药或偏方等。 2、食物中的铅,某些饮料、劣质食品、中草药等。某些罐装食品,由于用铅焊接缝而导致食物含铅量增加;含铅量高的食品主要有用含铅量高的容器加工成的爆米化,加入氧化铅以加快其成熟的松花蛋,大街小巷叫卖的“白馒头”也有一部分是用含铅等杂质的硫磺熏蒸而成。 3、动植物体内的铅。植物性食品的铅含量土壤、化肥、农药及灌溉用水含铅量的影响。动物性食品受铅含量受饲料、牧草、空气和饮用水含铅量的影响。

最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年)

最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分级),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5月29日,就该分级出台背景、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等,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负责人回答了《法制日报》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介绍一下《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出台的主要背景? 答: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评定人身伤害导致的残疾程度,确定相应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我国现行有效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有多个,分别由劳动人事、卫生、交通、保险等部门依据职能制定,适用领域、对象和承担的社会功能不同,确定伤残等级的规则和尺度也不尽相同。实践中,同一个伤残事项由于鉴定标准不同而得出伤残等级不同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还存在较大差距,不仅导致司法鉴定标准适用混乱,办案机关无所适从,而且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会产生新的矛盾纠纷,对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性产生负面影响。近年来“两会”代表和委员、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 为切实改变这一状况,自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施行以来,司法部作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牵头单位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就开始推动统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工作。2013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用于确定人体损伤程度,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活动中)正式颁布施行,出台与其高度关联、相互配套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日益迫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要求,2016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统一鉴定标准的改革任务。司法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组织专家反复修改完善并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以公告形式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分级的主要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分级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对于如何进一步处理好现行有效的其他同类鉴定标准与分级的关系,司法部将积极商有关部门加以解决。目前,有关部门表

电流对人体有两种类型的伤害

电流对人体有两种类型的伤害,即电击和电伤。 电击是指电流通过人体内部,破坏人的心脏、肺部及神经系统的正常工作,及致使人处于假死或丧失生命。在低压系统,在通电电流较小,通电时间不长的情况下,电流引起人的心室颤动是电击致死的主要原因; 在通电电流更小,通电时间较长的情况下,窒息必会成为电击致死的原因。 绝大部分触电死亡事故是电击造成的,通常所说的触电事故基本上都是指电击而言的。分:单相触电、两相触电、跨步电压触电(人在接地点周围,两脚之间出现的电压称为跨步电压,由此引起的触电叫跨步电 压触电)。 电伤是指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应或机械效应对人体造成的伤害。电伤多见于机体外部而且往往在机体上 留下伤痕。 电弧伤最常见,也是最严重的电伤。电烙印也是电伤的一种 电流对人体的伤害 人由于不慎触及带电体,将产生触电事故。根据触电事故对人体伤害程度的不同,可分为电击和电伤两种: 电击是指电流通过人体,使内部器官组织受到伤害。如果触电者不能迅速脱离带电体,则最后会造成死亡事故。 电伤是指在电弧作用下或熔断器熔丝熔断时,对人体外部的伤害,如灼伤,金属溅伤等 。防止触电的技术措施 为了达到安全用电的目的,必须采用可靠的技术措施,防止触电事故发生。绝缘、安全间距、漏电保护、安全电压、遮栏及阻挡物等都是防止直接触电的防护措施。保护接地、保护接零是间接触电防护措施中最基本的措施。所谓间接触电防护措施是指防止人体各个部位触及正常情况下不带电,而在故障情况下才变为带电的电器金属部分的技术措施。 专业电工人员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在技术措施上,必须完成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后,才能开始工作。 一、绝缘 1.绝缘的作用 绝缘是用绝缘材料把带电体隔离起来,实现带电体之间、带电体与其他物体之间的电气隔离,使设备能长期安全、正常地工作,同时可以防止人体触及带电

苯对人体的危害与防护简易版

In Order To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And Improve The Management Efficiency,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Effective Use Of Production Resources And Carry Out Production Activities.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苯对人体的危害与防护简 易版

苯对人体的危害与防护简易版 温馨提示:本安全管理文件应用在平时合理组织的生产过程中,有效利用生产资源,经济合理地进行生产活动,以达到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实现预期的生产目标。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一、什么是苯 苯是一种无色具有特殊芳香气味的液体, 沸点为80.1℃,甲苯、二甲苯属于苯的同系 物,都是煤焦油分馏或石油的裂解产物。目前 室内装饰中多用甲苯、二甲苯代替纯苯作各种 胶.油漆.涂料和防水材料的溶剂或稀释剂。因 为苯具有易挥发、易燃、蒸气有爆炸性的特 点。人在短时间内吸入高浓度的甲苯、二甲苯 时,可出现中枢神经系统麻醉作用,轻者有头 晕、头痛、恶心、胸闷、乏力、意识模糊,严 重者可致昏迷以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如 果长期接触一定浓度的甲苯、二甲苯会引起慢

性中毒,可出现头痛、失眠、精神萎靡、记忆力减退等神经衰弱样症候群。苯化合物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为强烈致癌物质。 二、苯的主要来源 1、油漆。苯化合物主要从油漆中挥发出来,苯、甲苯、二甲苯是油漆中不可缺少的溶剂。 2、各种油漆涂料的添加剂和稀释剂。苯在各种建筑装饰材料的有机溶剂中大量存在,比如装修中俗称天那水和稀料,主要成分都是苯、甲苯、二甲苯。 3、各种胶粘剂。特别是溶剂型胶粘剂在装饰行业仍有一定市场,而其中使用的溶剂多数为甲苯,其中含有30%以上的苯。 4、防水材料。

(完整)重金属污染对人体的影响

(完整)重金属污染对人体的影响 编辑整理: 尊敬的读者朋友们: 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完整)重金属污染对人体的影响)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完整)重金属污染对人体的影响的全部内容。

重金属污染对人体的影响 刘文超、陈彦婷、尹先昊、罗以涯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08应化1班) 【摘要】 各种不同来源的重金属随着人类活动进入土壤,致使土壤中重金属含量明显高于其自然背景值,并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质量恶化。土壤污染不但影响作物产量与品质,而且涉及大气和水环境质量,并可通过食物链危害人类的健康和生命,因而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有效控制便成为环境保护工作中十分重要的内容。随着矿山的开采和金属冶炼工业的发展,采矿和冶炼中的废水、废渣及降尘造成了工矿区及其周边地区的重金属污染。污泥农用、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的排放均导致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农田。使重金属污染对人体造成影响。 关键词:重金属、污染、土壤、水体污染 1.不同来源重金属污染的土壤对水稻的影响: 1。1不同污染载体对水稻生长和吸收养分元素的影响: 不同污染载体与土壤混合后最初pH的范围在4。3—5.2之间,根据渍 水土壤的化学特征,土壤淹水后pH 迅速上升,约半个月达到平衡,pH值趋于中性. 本试验中水稻生长过程处在高温期间的渍水条件下,因此没有考虑pH的影响。 1.2。不同污染载体对水稻吸收重金属的影响: 不同污染载体对水稻吸收重金属的影响.在高浓度处理且浓度相近的 情况下,各载体处理中水稻对铜吸收量的顺序为污染土壤载体(SH)〉污泥(SSH)> 尾矿砂> 污泥(TSSH)。在土壤为污染载体(SH)的处理中,所生长的水稻的根和其 地上部对铜的吸收分别是污泥(SSH)的2。3 和6。3 倍,是尾矿砂)污泥处理(TSSH)的3.3和8.0倍;尾矿砂载体处理(TH)中的铜浓度比污染土壤载体处理(SH)大,但在该处理中水稻根、地上部吸收的铜仅为土壤载体处理中水稻吸收的67% 和17%,在低浓度处理中,在人工污染土壤载体(SL)和污泥载体(SSL)处理 的浓度相同时,前者的根和地上部对铜的吸收分别比后者的大19。7倍;尾矿砂(TL)和尾矿砂)污泥载体(TSSL)处理中,生长介质中铜的浓度比土壤载体处理(SL)高,而水稻根、地上部吸收的铜却比土壤载体的低,尾矿砂载体处理(TL)分别为土壤载 体(SL)的17%。和33%,而生长于尾矿砂与污泥混合处理(TSSL)中的水稻根和地 上部的吸收分别是土壤载体(TSSL)的5。3%.和25%,说明尾矿砂和污泥为载体处 理中的!要比土壤载体处理的难以释放出来,这些结果表明了添加到土壤中的化学物 质较易为植物所利用。 1.3。不同污染载体对重金属吸收系数的影响: 不同污染载体对养分元素和重金属的循环有着明显的影响,当重金属 分别以人工污染土壤、污泥、尾矿砂、污泥与尾矿砂混和物为载体进入土壤中后, 在植物系统中重金属的迁移明显地受到污染载体的影响,吸收系数系指植物体某一 部分中任一元素的浓度与土壤中相应元素浓度的比值。在低浓度处理中,水稻地上 部在不同污染载体所污染的土壤中的吸收系数不同。由吸收系数的大小可知,在重 金属以纯化学试剂的形式添加的土壤中,植物吸收Cu、Zn、Pd、Cd最多,而以污泥

2017年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2)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 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31147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 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化学性物品对人体的危害

编号:SM-ZD-10805 化学性物品对人体的危害Organize enterprise safety management planning, guidance, inspection and decision-making, ensure the safety status, and unify the overall plan objectives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化学性物品对人体的危害 简介:该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安全管理工作中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检查和决策等事项,保证生产中的人、物、环境因素处于最佳安全状态,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甲醛对人体可能产生的危害有哪些? 甲醛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嗅觉异常、刺激、过敏、肺功能异常、免疫功能异常等方面。当室内空气中甲醛含量为0.1mg/m3时就有异味和不适感;0.5mg/m3时可刺激眼睛引起流泪;0.6mg/m3时引起咽喉不适或疼痛;浓度再高可引起恶心、呕吐、咳嗽、胸闷、气喘甚至肺气肿。长期低浓度接触甲醛气体,可出现头痛、头晕、乏力、两侧不对称感觉障碍和排汗过剩以及视力障碍,且能抑制汗腺分泌,导致皮肤干燥皲裂;浓度较高时,对粘膜、上呼吸道、眼睛和皮肤具有强烈刺激性,对神经系统、免疫系统、肝脏等产生毒害。 八十年代初,人们开始研究甲醛与肿瘤之间的关系,其致癌性在动物实验中又被证实。但是否为人类的致癌剂,目前国内外对比仍然没有得出肯定的结论,有报告说可能与鼻咽癌有一定的联系。美国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MOSH)已将

紫外线对健康的危害

一、紫外线- 由来 1800年英国物理学家赫谢耳在三棱镜光谱的红光端外发现了不可见的热射线——红外线。德国物理学家里特(Ritte)对这一发现极感兴趣,他坚信物理学事物具有两极对称性,认为既然可见光谱红端之外有不可见的辐射,那么在可见光谱的紫端之外也一定可以发现不可见的辐射。终于在1801年的一天,当时他手头正好有一瓶氯化银溶液。人们当时已知道,氯化银在加热或受到光照时会分解而析出银,析出的银由于颗粒很小而呈黑色。里特(Ritte)就想通过氯化银来确定太阳光七色光以外的成份,他用一张纸片蘸了少许氯化银溶液,并把纸片放在白光经棱镜色散后七色光的紫光的外侧。过了一会儿,他果然在纸片上观察到蘸有氯化银部分的纸片变黑了,这说明纸片的这一部分受到了一种看不见的射线照射。里特把紫光外附近的不可见光叫做“去氧射线”以强调是化学反应。不久之后,这个名词被简化为“化学光”,并且成为当时广为人知的名词。直到1802年,化学光最终更名为“紫外线”。二、紫外线- 波段划分人类对自然环境破坏的日益加重,使人们对太阳逐渐恐惧起来。有 此人类为防止太阳光线对肌肤造成伤害所进行的研究也成为永恒课题。 紫外线是位于日光高能区的不可见光线。依据紫外线自身波长的不同,主要将紫外线分为三个区域。即短波紫外线、中波紫外线和长波紫外线。 短波(UVC) 简称UVC。是波长280-100nm的紫外光线。短波紫外线在经过地球表面同温层时被臭氧层吸收。不能达到地球表面,对人体产生重要作用。因此,对短波紫外线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中波(UVB) 简称UVB。是波长315-280nm的紫外线。中波紫外线对人体皮肤有一定的生理作用。此类紫外线的极大部分被皮肤表皮所吸收,不能再渗入皮肤内部。但由于其阶能较高,对皮肤可产生强烈的光损伤,被照射部位真皮血管扩张,皮肤可出现红肿、水泡等症状。长久照射皮肤会出现红斑、炎症、皮肤老化,严重者可引起皮肤癌。中波紫外线又被称作紫外线的晒 伤(红)段,是应重点预防的紫外线波段。 长波(UV A) 简称UV A。是波长400-315nm的紫外线。长波紫外线对衣物和人体皮肤的穿透性远比中波紫外线要强,可达到真皮深处,并可对表皮部位的黑色素起作用,从而引起皮肤黑色素沉着,使皮肤变黑,起到了防御紫外线,保护皮肤的作用。因而长波紫外线也被称做“晒黑段”。长波紫外线虽不会引起皮肤急性炎症,但对皮肤的作用缓慢,可长期积累,是导致皮肤老化 和严重损害的原因之一。 由此可见,防止紫外线照射给人体造成的皮肤伤害,主要是防止紫外线UVB的照射;而防止UV A紫外线,则是为了避免皮肤晒黑。在欧美,人们认为皮肤黝黑是健美的象征,所以反而在化妆品中要添加晒黑剂,而不考虑对长波紫外线的防护。这种观点已有所改变,由于认识到长波紫外线对人体可能产生的长期的严重损害,所以人们开始加强对长波紫外线的防 护。 根据生物效应的不同,将紫外线按照波长划分为四个波段: UV A波段,波长320~400nm,又称为长波黑斑效应紫外线;。它有很强的穿透力,可以穿透大部分透明的玻璃以及塑料。日光中含有的长波紫外线有超过98%能穿透臭氧层和云层到达地球表面,UV A可以直达肌肤的真皮层,破坏弹性纤维和胶原蛋白纤维,将我们的皮肤晒黑。360nm波长的UV A紫外线符合昆虫类的趋光性反应曲线,可制作诱虫灯。300-420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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