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学生XX:薛姣指导老师:任凤莲
内容提要:“离婚”是一个古老而又永恒的话题。一个家庭的分崩离析主要牵扯两大问题:孩子的抚养和共同财产的分割。本论文讨论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是由婚姻关系连接的利益共同体,他们对家庭财富的积聚都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法官都要按照夫妻对家庭财富的积聚贡献的大小,进行财产分割。过去,由于经济的不发达,夫妻的共同财产数量很少,种类单一,法官在进行分割时比较容易。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夫妻的共同财产的种类有了很大的丰富,加之婚姻立法的相对滞后,使法官在进行财产分割时遇到了很大的问题,对确定一些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疑问以及对一些夫妻的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难以把握尺度。本文试图使我们明确现阶段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并通过分析我国婚姻法的不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立法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字: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现状不足完善
引言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在夫妻关系中,财产关系处理的好坏,不仅影响着夫妻之间的精神生活,而且影响着婚姻家庭的团结和睦以及第三人利益和交易的安全。随着社会的发展,修改后的《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尚无法满足现实社会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需要。完善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立法,有效和公平合理的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权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从而进一步减少夫妻财产纠纷,维护婚姻家庭的和睦,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一、夫妻共同财产概述
夫妻财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分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又是夫妻财产中的重中之重。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特征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之外,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在主体X围上,共同财产的享有者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这里的“婚姻关系”指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也包括被司法解释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在我国,未形成夫妻关系的男女两性,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包括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同居男女以及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的男女。
2、在时间界限上,共同财产的X围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合法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期间,即合法取得结婚证之时到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的期间。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在来源上共同财产是夫妻的“所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所得”,是指对财产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X围
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处理离婚纠纷,变更夫妻人身关系的同时,必然涉及夫妻财产关系的认定问题。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显现出一些新的内容和特点。准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X围,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离婚纠纷,稳定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安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共同财产的X 围认定主要有两种,即一般共同制和婚后所得共同制。一般共同制指不论是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也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属于夫妻共有,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推定
共同财产推定有两个含义:实体法上的推定和程序法上的推定。实体法上的推定是指当某项财产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按照现行法律无法确定其归属时,视为共同财产。程序法意义上的共同财产推定是指立法已在实体上明确财产归属,只是因为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为个人财产时,将某一项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
无论夫妻财产制立法对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之间界限划定得如何公正、合理,只要有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区分,在实践中就有对这两种财产的认定。当夫妻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某一项财产的归属时,该项财产便处于不确定状态,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立法便借用了证据法中的推定规则。证据法中的推定规则是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它是运用盖然性原理,对于出现概率高的某一事实假定成立,而由主X出现概率较低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从而完成举证责任的分配,以解决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共同财产推定实质就是运用证据法中的推定规则解决夫妻财产案件的财产归属事实认定问题。这一规则的确立对于及时、有效地解决夫妻之间财产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四)研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价值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所拥有的财产的类型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在财产构成上,除了传统法律所调整的财产,如房屋、家具、存款、电器等之外,还出现了像股票、债券、经营性资产以及经营权、知识产权等新型财产。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这些新型的财产涉及了不同的法律部门,从而经常引起不同法律部门的冲突。因此,我们不得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研究,以期实现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研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保护男女双方的财产利益,有利于离婚夫妻纠纷的解决。夫妻因婚姻关系形成的共同体,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由人身关系派生出的财产关系。在现代社会中,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的重要性渐让位于日益增强的财产关系。随着夫妻共同财产类型的日益多样化,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权属问题存在的争议日益激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研究,运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进而确认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促进了离婚夫妻财产纠纷更有效地解决。
2、有利于保护相关第三人的利益,减少纠纷,建设和谐社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仅包括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利益的分割,而且包括夫妻对共同债务的承担与清偿。由于与夫妻交易的第三人,有时会处于不利的地位,为防止夫妻恶意同谋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的研究就显得至关重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加强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流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保障措施的立法考察
大陆法系的德国、瑞士以及英美法系的美国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保障措施方面都有较成熟的规定,主要包括夫妻财产状况告知制度、财产追加计算制度和举证责任制度,分述如下。
(一)财产状况告知制度
《德国民法典》第1379条第1款规定:“夫妻财产制终止后。配偶任何一方有义务向另一方提
供关于其终结财产现状的情况。”第1386条第3款规定,“另一方无充足理由而坚决拒绝将其财产现状告知配偶一方的,该方可以提起提前均衡财产增加额的诉讼”,即在夫妻财产终止时,配偶有提供情况的义务。
《瑞士民法典》第170条规定:“(1)配偶中任何一方均可要求他方通报其收入、财产和债务状况。(2)应配偶一方的请求,法官可使配偶他方或第三人承担义务,作出必要汇报并出示必要文件。”可见在婚姻存续期间,即负有告知义务。我国XX地区于2002年修正民法典亲属编,第1022条规定:“夫妻就其婚后财产,互负报告义务。”[1]
《美国加州家事法》第2100~2133条规定:“在1993年1月1日之后开始的离婚诉讼,配偶双方都必须提供最初和最后的资产与负债申报资料给配偶另一方。”
可见以上各国及我国XX地区对财产状况告知义务的规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负有告知义务。此种立法主义为瑞士及我国XX地区所采用;另一种是在夫妻财产制结束后负告知义务,此种立法主义为德国、美国加州所采用。两者比较,以婚姻存续期间即负告知义务为优。理由是有利于“夫妻双方及时了解彼此之间的财产状况,并且有据可查,避免时过境迁难以认定,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并且间接地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及交易安全。”[2](二)追加计算制度
《德国民法典》第1375条第2款规定:“配偶一方的财产因夫妻财产制开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减少的数额,仍算入其终结财产:(1)该方进行与道义上的义务或者礼仪上的考虑不相符的无偿给予的;(2)该方挥霍财产的;(3)该方出于使另一方蒙受损害的意图而实施行为的。”第3款规定:“财产的减少发生在距离夫妻财产制终止时至少十年以前,或者配偶另一方赞同无偿给予或者挥霍行为的,财产减少的数额即不算入终结财产。”
《瑞士民法典》第208条规定:“以下各项应增入计算:(1)配偶一方在夫妻财产制解散前五年内未经配偶他方同意作出的无偿馈赠,不包括因某些场合习惯上通常送的礼物;(2)配偶一方在夫妻财产制存续期间,为削弱他方的参与请求权而抛弃的财产。”
《美国加州家事法》第2062条设计了另一方蓄意不当使用共同财产之时,应如何加以弥补,依其规定,有过失的一方应该补偿无过失的一方。当拥有全部或部分共同财产管理权和控制权的配偶,无法说明共同财产的消失或支出的原因时,也是一种不当使用。
我国XX地区2002年修正后的民法典第1030条规定:“夫或妻为减少他方对于剩余财产之分配,而于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前五年内处分其婚后财产者,应将该财产追加计算,视为现存之婚后财产;但为履行道德上义务所为之相关赠与,不在此限。”
各国及我国XX地区对追加计算的规定有3个方面的不同:一是时间上,德国规定于婚姻财产结束前10年以内,而瑞士及我国XX地区是5年;二是有关挥霍财产的规定为德国所采用;三是德国、瑞士的法律规定具体划分了无偿赠与行为及其他减少配偶一方对于剩余财产分配的行为两种情况。追加计算中关于婚姻财产结束的时间的规定以瑞士及我国XX地区为优,理由是德国的规定期限太长,对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处分行为要求比较苛刻。
(三)举证责任制度
《德国民法典》第1377条规定:“(1)配偶双方将属于一方的初始财产和须算入初始财产的标的的现状与价额共同确定于目录的,在配偶双方互相之间的关系中,推定该目录是正确的 (3)
以未编制目录为限,推定配偶一方的终结财产是其财产增加额。”《瑞士民法典》第200条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特别规定:“(1)宣称某特定财产属于配偶一方或他方所有者。须为此提供证据。(2)无法提供前款证据时,认定其为配偶双方的共同财产。(3)配偶一方的全部财产,在未提供相反证据前,视为所得。”我国XX地区2002年修正后的民法典第1017条规定:“夫或妻之财产分为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证明为婚前或婚后财产者,推定为婚后财产。不能证明为夫或妻所有之财产,推定为夫妻共有。”
依据《美国加州家事法》第2581条规定,法院认为婚姻中购买的所有东西为共同财产,因此若有一方配偶想要证明某一件特定物品为其分别财产,就须追溯来源,提出充分证据,证明他以分别财产取得该物品。另外,美国也采用间接举证的证明方法。除上述举证责任中的推定原则及间接举证外,各国及我国XX地区还规定,“夫妻间之财产关系互负报告义务,如一直拒绝报告可直接认定一方之主X为真正,以解决举证之困难。”
可见,德国、瑞士、美国及我国XX地区都规定了财产状况告知义务,并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强制执行法的规定,“要求对方履行报告义务,如一直拒绝报告可直接认定一方之主X为真正,以解决举证之困难”。同时,各国及我国XX地区都规定了推定原则,有利于夫妻财产制结束时增加可用于分配的剩余财产,以保护弱势方的权益。此外,美国举证责任还采用间接举证,有利于一方无法提出有效证据的情况下,间接进行证明。
三、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一)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立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夫妻共同财产的表现形式、财产构成、价值大小等方面,与传统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相比较,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财产呈现多元化趋势已是普遍的现象。许多家庭不仅有了可观的有形资产,还拥有了许多无形财产。这些不断出现的财产类型一方面丰富了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但另一方面,由于这些财产本身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使得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上出现了一个“模糊区”,加大了在实体上认定这类财产性质的难度。因此,我国在2001年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并于同年12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但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已明显不适应夫妻共同财产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现实,存在着极明显的滞后。为此,我国在2004年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施行,完善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的规定,它不仅对婚姻法中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种类作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还对以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疑难情形(如房屋、企业产权等的分割)作了规定。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更进一步明确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当前审判实践有着巨大的指导作用。
(二)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立法不足
现行婚姻法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使原有的规定变得更加具体,同时还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这些修改对社会普遍争论的焦点问题做出了较为合理的回答,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但不可否认,这些修改尚无法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具体而言,修正后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规定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不足:
1、对分居期间所得财产的性质认定不当
这里的分居,是特指夫妻关系恶化,一方或双方故意分开居住,相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情况。
[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居是一种客观现象。按目前的情形,夫妻分居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社会因素造成的夫妻两地分居,这种分居与夫妻感情没有关系,分居期间的夫妻财产关系应当属正常的婚姻财产关系;另一种是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形成的分居,后者往往是离婚的前奏。前一种分居对夫妻财产关系影响不大,后一种由于是主观原因形成的分居,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产生了一系列问题。那么,夫妻分居期间财产性质应如何认定,按照我国司法实践,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我国虽无别居制度,但将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一律认定为共同财产,则是忽视了这类财产的特殊性质”[4],修改后的婚姻法没有改变对夫妻分居期间所得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性质仍为夫妻共有。夫妻分居后双方所得仍视为共有财产不当之处在于:
第一,从法律建立夫妻财产共有制的根据上看,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是建立在共同生活的基础上的。如果夫妻双方关系恶化,已结束了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在生活和财产上已经长期分立,我
们就没有必要把夫妻分居后各自所取得、管理、使用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看待,夫妻分居时间越长,双方的生活、经济独立性就越强,在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中,夫妻之间只有一种身份上的关系,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仅仅有一种象征上的意义。
第二,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来看,在夫妻关系中,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都是相互的,夫妻长期分居期间,双方互不履行互相照顾,互相扶助等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将一方单独取得的财产一律简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不符合公平原则。
第三,从审判实践来看,在一些夫妻长期分居引起离婚的案件中,处理财产时,双方都对自己在分居期间的财产提出强烈主X,为了保住自己在分居期间得到的财产,有的当事人对该项财产进行隐匿、毁损、转移,导致矛盾激化。这些情况的发生,必然对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结案件造成不利影响。
虽然我国法律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性质未做特殊调整,但离婚章节中增加了一条“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这样一来,“婚姻法将分居作为婚姻关系解除的预备期,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个特殊阶段”[5]。但对于特殊阶段的财产应如何做特殊处理,现行婚姻法并没有做出回答。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分居期间夫妻财产关系作了规定,如“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规定,“判决合法分居后一方获得的财产不属于婚姻财产”[6]目前,我国审判实践中也意识到这一问题,《财产分割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在离婚分割时,归各自所有。但该条仍强调这类财产的夫妻共有性质。既然新婚姻法已将分居作为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定理由之一,我们就没有理由不对分居期间的夫妻财产作出相应的规定。在国外,许多国家规定了别居制度。别居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出现某种符合法定情形而无法进行同居时,通过法院判决或双方合意,配偶双方暂时或永久免除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以及双方在别居期间的权利义务及夫妻财产关系”[7]。
在现行婚姻法中,已经将夫妻双方分居二年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但没有确立别居制度或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作进一步规定,应该说是婚姻法的一个遗憾。
2、对无形财产的期待利益的归属认定不当
无形财产是指“以权利形式存在的财产利益,主要是知识产权”[8]。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无形财产进入家庭,在家庭财产中所占的份额也越来越大。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主要解决了知识产权的既得利益问题,但对于知识产权还未实现的经济利益,即所谓的无形财产的财产期待利益,新婚姻法未有涉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知识产权即同时取得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和人身不可分割,它具有专有性,“法律规定第三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权利”[9],应当属于一方个人所有,这没有异议。无形财产中已实现的财产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这一点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但无形财产的财产期待利益的归属及如何分割,这是法律的空白。目前我国学术界争论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权,应当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10];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权,不应当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而应当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11]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可能价值巨大,也可能一文不值,在离婚时处于不确定状态。正常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知识产权的取得,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进行研究的投入往往包括大量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现行规定“夫妻一方婚后所得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离婚时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夫妻他方予以适当的照顾”。也就是说,这种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期待权也归夫妻一方所有,这是与婚姻法的精神相抵触的。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以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为依据,而非以实际取得为依据,即使夫妻一方婚内所得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也并非仅是一方的“精神财产”,[12]同时该解释也明显有违公平原则,不利于对弱者和牺牲较大一方的保护。即使给予“适当照顾”,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苍白无力的,尤其是在夫妻共同财产数量不多的情况下更为突出。
3、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足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民事交易关系密切,它直接制约着涉及到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安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仅规X夫与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而且规X夫妻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婚姻法修改后加强了对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规定,但对夫妻债务只在《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第41条有所涉及,而这两个条款对于债权人的保护是不够的,体现了立法上的疏漏。“在债权人处于优越地位的今天,加强对债权人保护是整个民法的重要任务和趋势,婚姻法概莫能外”。[13]从实践来看,在婚姻法修改前,夫妻以契约或假离婚形式逃避债务的情况十分普遍,不但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成为法院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损害了法院和司法尊严。在修改婚姻法过程中,未能吸取这方面教训,在立法中未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条款,应该说是婚姻法的遗憾之一。具体而言,主要的不足是:婚姻法对夫妻双方离婚时的债务分担协议以及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判决的效力能否及于债权人未作规定,对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存在隐患。一方面,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是相互对立的当事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有无、多少存有争议;另一方面,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债务人,双方存在着共同的利益,与债权人是利益对立的双方。在与债权人存有争议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夫妻对共同债务进行协议,势必涉及到债权人的实体利益,而债权人却无法行使抗辩权,其结果是承担债务的一方无力还债或死亡时,会出现原夫妻中的另一方根据这种不完善的法律规定,以债务的承担已由原夫妻协议或法院作出的判决免责为由,主X只按协议或判决书的规定承担部分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根本不承担债务,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落空或难以实现,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立法完善
我国2001年《婚姻法》在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中新增了第47条第1款:“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我国《1993年离婚财产分割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X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的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我国现行婚姻法增设了分割夫妻财产的保障措施,与以往相比的确是巨大的进步,但其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面,尚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必须切实加以研究解决。笔者欲在前文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目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一点建议,以便进一步完善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制度的立法。
1、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X围
虽然现行婚姻法第17、1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12条对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做出相关规定,但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明确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X围:首先,完善立法技术,使所列举的夫妻共有财产的每一个项目规定都尽可能地做到具体、明确。其次,适应现代社会财产类型发展的需要,扩大共同财产中无形财产的X围,增设期待权可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规定。再次,增设夫妻共同财产推定制度。无论法律的规定如何明确、具体,也无论立法的技术如何完善,都不可能穷尽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情况。因此,在实践中因理解的歧义,发生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争议是在所难免的。这就需要通过相关制度的设定,使这种争议的解决标准化、统一化,以免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除法律明确规定或双方约定或有证据证明确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外,其他不明财产或有争议的财产一律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既兼顾了夫妻双方的利益,也避免了争执的发生。
2、细化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内容
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家庭法中,夫妻对共同财产所享有的处理权,应明确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1)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占有权。夫妻双方行使物的占有权能是行使使用权能、管理权能、
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书 夫妻财产分割补充协议书 男方:詹鸿飞,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海阔天空雅居c栋23b,身份证号码44252819720143181x。女方:苏建萍,女,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4052819760011822。 男女双方与2014年1月24日办理离婚登记,现就婚内财产进行分割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登记在男方名下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8号高尔夫城市花园金湖居7307栋1-2层3227a室的房产,离婚后属于女方的共有份额归男方所有。 二、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
述房产向银行抵押借款所产生未偿债务,离婚后由男方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三、原分割协议书内容有效。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见证律师一份,在双方签字即生效。 男方:女方: 见证律师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财产分割协议书 甲方:张某,男,一九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乙方:李某,女,一九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座落在武汉市硚口区号,钢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该房屋产权系甲、乙双方按揭贷款所购,现还有余款尚未还清。双方于一九九九年元月二十五日登记结婚,于二00三年十一月五日调解离婚。离婚时上述房产未曾分割。现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就上述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一、该房屋产权归甲方张某所有,相关的债务由甲方张某负责承担,与乙
方李某无涉。 二、乙方李某同意上述房屋产权归甲方张某所有,债务亦由甲方张某偿还。 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名后生效,甲、乙双方应按规定到上述房屋的产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转移登记手续。 四、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收执贰份,公证处留存壹份。 甲方:乙方: 二〇一四年元月十日 夫妻财产分割协议 青岛****有限公司是由李**、逄**、李**三人出资成立,其中李**、逄**为夫妻关系,李**出资120万元、逄**出资120万元,均为个人财产。 夫妻双方签字: 20**-4-6 离婚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来源:作者:日期:09-07-17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授权中国法院网全文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专业:030106——法律(本科) 作者: 准考证号: 指导老师:赵金龙 是否拟申请学位:是 联系电话: 完成日期:2011年1月31日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摘要】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以法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为主要内容,调整有关夫妻婚前财产、特有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以及夫妻债务处理、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继承等等方面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和。夫妻财产制的是否完善和是否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关系到夫妻关系中男女是否平等、家庭是否和睦、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是否受到保护的重大关键问题。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个人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 【目录】 一、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产生及发展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三大主要内容及司法解释 三、对现行婚姻法的展望 夫妻财产制是婚姻效力的一项重要法律内容,也是近现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所在。从法律层面分析,夫妻财产制具有四个特征:一是主体限于夫妻双方的特定性;二是人身性与财产性相融一体,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三是由婚姻态势所决定的内容广泛性和复杂性;四是植根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受制于社会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社会性、民族性和历史性。新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根据地立法中萌芽,1950年婚姻法铸其雏形,1980年婚姻法基本定格并运行至今。 一、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产生及发展 我国自新中国成立后共颁布了两部婚姻法,1950年5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律,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涉及家庭财产关系的内容较少,只规定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只涉及了夫妻共同财产制。1980年《婚姻法》进一步明确了夫妻财产共有制度,还引进了约定财产制度“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婚姻法》上第一次有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这样的规定虽然内容简单,抽象,但却符合当时的经济发展和夫妻财产关系状况和要求,对体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起到一定积极作用。然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就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实际上对约定财产制也作了很大的限制。1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生活方式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针对这些巨大的变化,显然1980年的《婚姻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发展需要,于是在大量的司法解释和修改草案的基础上在2001年4月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进一步的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增设了夫妻的个人财产制度。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还特别是增加规定了“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一内容反映了当前农村的实际,立法目的在于保护男娶女嫁、女到男家的传统婚配模式下离婚妇女对承包土地所享有的各种权益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三大主要内容及司法解释 修正后的《婚姻法》更加的反映了当代家庭结构及其财产运行规律,特别强调保护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有权,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市场交易安全。 (一)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及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所有制,也就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凡是在婚姻关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遵循什么原则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无论是国内离婚还是涉外离婚,不管是普通离婚还是军人离婚,此时都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分割。而当事人在具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有一些原则是需要注意的。那到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遵循什么原则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婚姻法分割财产的基本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具体而言,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主要包括: 1、男女平等原则。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而言,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在夫妻财产关系上,就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男女双方有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对共同的债务、负有平等的清偿义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受收入多少、不因男女性别而有差异。 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跟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具体而言,因父母离婚必定对未成年子女今后的生活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使子女能健康的成长,有一个相对较好的生活环境,在夫妻分割共同财产时给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妇女,由于受经济、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我国其独立谋生能力和经济收入,与男子相比均有一定的差距。同时妇女一般在家中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其虽未创造太多的财产,但其为家庭所付出的精力要远远大于对方,因此分割夫妻财产时对其应给予一定的照顾。 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
婚后财产分割协议书范本 婚后进行财产分割时,夫妻需要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度书,以确保双方的利益。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一些关于的模板,希望对大家有用。 范文篇一 甲方:xxx,性别: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xxx 乙方:xxx,性别: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xxx 甲、乙双方情投意合,决定结婚。为使双方以后婚姻家庭生活有序进行,就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子乙抚养、老人赡养的处理及婚后义务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后,达成协议如下: 一.财产 1.甲乙双方协议于婚姻存续期间对双方婚前财产按以下方法处理 .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xx小区xx号楼xx室房产属于甲方婚前个人财产。 .署名为甲方的xx牌xx型号汽车由甲方单独出资购买,属于甲方婚前个人财产。 .甲方名下的存储于xx银行的xx元存款为甲方婚前个 人财产。
.甲方于xx证劵公司所开设帐户下的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劵为甲方婚前个人财产。 .甲方于xx基金公司所开设账户下的基金为甲方婚前个人财产。 .甲方于婚前所取得的其他收入,属于甲方婚前个人财产。乙方于婚前取得的其他收入,属于乙方婚前个人财产。 .其它未指定的财产,按照财产实际署名确定其所有者。 .达成婚姻关系时,仍未明确所有者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 .甲、乙双方婚前有明确所有权的财产,在甲、乙双方结婚后仍归甲、乙各自所有。若发生离婚,一方死亡等原因致婚姻关系终止,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的婚前财产主张所有权。 .甲、乙双方对各自的婚前财产拥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处理婚前财产的行为进行干涉。 .甲、乙双方婚前各自所产生的债务,由各自独立承担,另一方不负清偿责任。 2.甲乙双方协议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按以下方法处理 .甲方名下的不动产,存款,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劵及其收益均属于甲方个人财产。 .乙方名下的不动产,存款,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劵及其收益均属于乙方个人财产。
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一) 论文摘要: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是在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和完善形成的,其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笔者认为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又是合同,在契约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的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可取的。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合同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周卫亭(一)导言 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夫妻间财产制度出现了约定财产制,并且在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中被确立,《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有些人认为《婚姻法》的修改是成功的,把夫妻约定财产制明确到法律上,有法可依;有些人则认为在中国特别是在农村,女方婚前大部分没有什么财产,一般是嫁出去并以此为生,约定财产制是否符合国情,还需要研究。笔者认为:新《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是合同,在约定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可取的,这实际上是在私法领域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二)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我国《婚姻法》着眼中国具体实际,本着约定先于法定、夫妻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保护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财产权益和维护第三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夫妻财产制度。 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而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或所做的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出现并在立法中予以确立,有其客观的必要性和越来越重要的现实意义:适应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成都市蜀西路X号X幢X单元X楼X号。身份证号: 被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成都市蜀西路X号成XX集团公司。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1、要求依法分割被告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成都市青羊区磨底河沿街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成都市金牛区内化成小区营通街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川X本田奥德赛汽车一辆。 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XXX(现年近9岁,成都市金沙小学三年级学生),于X年X月X日协议登记离婚,女儿随原告抚养监护,被告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双方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和处理,其中夫妻共同房产成都市蜀西路X号XX集团宿舍X幢X单元X楼X号房屋赠送给女儿XXX。 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孩子XXX一直由原告抚养监护,离婚三年来,被告未支付孩子任何抚养费,孩子抚养监护的所有费用均由原告垫支。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给付孩子抚养费,并要求被告将赠与给女护航法律文书网:专业律师为您代写、修改审查各种法律文书,离婚协议、租赁合同、起诉
儿的房屋过户到女儿名下,但均遭到被告拒绝。 原告与被告离婚后,被告为达到霸占房屋的目的,指使被告自己的父母居住在原告与女儿生活的房屋,用尽种种方式干扰原告与女儿的正常生活,原告要求其搬离,但却遭到被告的毒打,当时作为一个六岁的小孩子亲眼目睹了这样一件难以忘怀的事。事情发生在原告与被告离婚以后,被告虽然已经搬离位于蜀西路X号X幢X单元X楼X号的房子,但被告的母亲仍坚持住在该房内,并且以反锁房门等手段不让原告回家等种种手段严重扰乱原告及孩子的正常学习及工作。在此期间,因双方口角导致被告在家门口楼下的草坪处,在周围居民20多人劝阻的情况下,当着亲生孩子的面,被告对原告大打出手,用脚在地下踩、勒脖子等极其恶劣的手段暴打40多分钟,在孩子的哭喊声中扬长而去。最终在原告报警的情况下将被告带到派出所进行处理。被告粗暴地践踏了妇女和儿童应有的人身权利,原告和女儿永远都无法原谅被告的暴行。 鉴于被告不依法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和房产过户的义务,X年X月底原告以孩子的名义起诉了被告,要求被告向孩子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和房产过户的义务,该案件由金牛区法院审理,原告以孩子名义委托了律师代理诉讼。 代理律师在办理孩子抚养费的诉讼中查询了被告的财产状况,得知被告名下有房产三套、汽车一辆,其中一套房产在离婚时赠送给孩子,另两套房产和一辆汽车也是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护航法律文书网:专业律师为您代写、修改审查各种法律文书,离婚协议、租赁合同、起诉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31468229.html, 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研究 作者:崔璨 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2期 【摘要】当前随着人们生活的不断进步,生活中的离婚事件越来越多,渐渐地变成了人 们所关注的焦点之一。所谓的离婚指的是夫妻之间的生活进行不下去了,然后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根据相应的程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对于离婚来说终止的不仅仅是双方的夫妻关系,同时终止的还有双方的财产关系,要知道的是财产的解除是伴随着夫妻关系解除所产生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快速进步,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正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以往关于夫妻双方进行离婚时财产分割的问题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需要,因为现在的离婚中财产的问题在进行不断更新,很多新的财产分割问题是现在的法律法规所不能解决的。 【关键词】离婚;财产分割;离婚纠纷;解决措施 在我国随着离婚事件的不断增加,和离婚事件中财产分割问题的不断升级,相关的法律部门不得不对我国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进行更新,这有这样才能满足当前社会的需要。当前对于处理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的问题非常难,需要耗费非常多的精力,稍微有点没有处理好,会对夫妻双方的关系造成非常大的影响。针对这样的现象我国的相关部门正在不断努力来改善我国关于离婚夫妻双方财产分割问题的法律法规,本文从实际出发,结合我国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的实际情况,针对如何有效的解决这样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究与分析,希望能给我国夫妻在进行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能有帮助。 一、我国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内容 (一)夫妻财产法律的基本概念 在我国对于夫妻财产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管理,夫妻财产又被称为婚姻财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又被称为夫妻双方在持续婚姻关系期间结婚前还有结婚后财产的管理制度,法律中包括了婚姻财产的具体使用、管理、收益、归属、债务、还有处分在夫妻双方进行离婚时财产清算的解决问题。夫妻财产制度在不同的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是不一样的,这是由于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一样,风俗习惯也不一样,具体的法律内容存在很大的差别。近些年来我国社会主义进程不断推进,而这样的特征在婚姻观念上有了较大程度的体现。因此正确的处理夫妻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有助于解决多种纠纷,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所保护,也会有效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夫妻财产制度种类 当前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主要有两种。首先是夫妻的法定财产制度,这是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直接处理以及实现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其适用于没有对夫妻双方财产约定的情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下面是小编搜集的一篇探讨夫妻财产制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查看。 引言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或之后,没有以协议方式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或者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法律预定设置的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980年制定新《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现行《婚姻法》,有关法定夫妻财产制采用的都是共同财产制,较之前的立法状况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立法上的滞后性,难以满足现实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需要。 本文将通过评析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外国立法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建议。 一、我国夫妻财产案例分析 (一)案例1 1.案例 甲、乙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有一家日用品商店。某日,甲开车前往某地进货,乙随车同去。途中,甲的车与丙的车相撞,甲、乙、丙均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甲因违章行驶应负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
责任。丙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共同赔偿其损失,但乙表示自己不应对丙的损失负责,而且,乙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现查明,甲乙共有价值20万元的共同财产,甲有个人财产5万元,丙的损失为7万元。 本案涉及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清偿问题。司法实践中,由于夫妻之间一般有着较深厚得感情基础及休戚与共的利益关系,双方通常并不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当一方以共同财产对外偿债时,另一方一般也不会提出异议。但本案中的乙已明确声明不同意分担对丙的赔偿义务,同时,乙还要求甲赔偿其损失。乙的这两个主张是否应支持?倘若应支持,在实务上又该如何操作? 2.关于案例的思考 这里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对于丙的损失是由甲单独赔偿还是由甲、乙共同赔偿?《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条确立了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的原则。但我认为,这里所说的债务应当指合法债务,即因合同等合法行为产生的债务,不包括因侵权行为产生的不法债务,因为民事主体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民事主体与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关联,由于当代社会高度尊重意思自治、人格独立,一个主体不能预测和控制另一个相关主体的全部行为尤其是侵权行为,当然也就不能对另一个相关主体的侵权行为负责。正如曾世雄先生所言,民事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在侵权行为中乃行为人,即加害人,特殊情况下,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也有赔偿义务,如法定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侵权
离婚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发布日期:2010-09-11 作者:邵亚光律师一、案例介绍王女和张男1990年在上海登记结婚,结婚1年后,张男辞去公职经商,与他人一起开设了一家公司。3年后,该公司得到迅速发展,张男于是又与其他商业伙伴在全国各主要城市开设了若干性质相同的公司。与此同时,由于个人资产的迅速膨胀,张男还购置了大量房地产,手上有较大金额的银行存款、股票等,还有车辆若干。但是,有倒是,男人有钱就变坏。张男在事业取得成功的时候,已经开始享受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的精彩生活了。王女无法忍受丈夫的不忠,于是提出与丈夫离婚。张男后来同意离婚,于是双方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目前居住的房产归女方所有,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年支付女儿抚养费30万元。之后,2003年10月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登记手续。2008年,女方提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有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二、法律规定及分析(1)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有所
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张男无相反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获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的情况下,这些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无争议的。(2)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恰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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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男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码:×××,系女方XX之夫。 女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码:×××,系男方XX之妻。 男女双方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在登记结婚。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约定如下: 第一条、房屋所有权归属 1、于省市区街号幢单元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丘地号为:权字第号)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女方所有。 2、于省市区街号幢单元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丘地号为:权字第号)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男方所有。 第二条、汽车归属 1、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汽车(车牌号)一辆归方所有。 2、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汽车(车牌号)一辆归方所有;
第三条、存款、股票、股权 1、夫妻共同存款元归女方所有,男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3日内将其名下的万元存款转移到女方名下。此后,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2、以男方名义持有的股票(股票代码:)及对应的财产价值归男方所有。 3、以男方名义持有的公司的股权全部归男方所有。 第五条、债权债务 1、本协议生效以前所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男方承担。 2、本协议生效后以各自名义所欠债务归各自承担。 3、本协议生效前的共同债权全部归男方所有;本协议生效后,在各自名下的债权归各自所有。 第六条、生活支出 1、在本协议生效后,各自购买的物品归各自所有;共同购置物品按各自出资比例拥有所有权。 2、本协议生效后,平时生活费用、孩子抚养费、双方老人赡养费用各自承担一半。 第七条、受让财产 1、夫妻一方给付或赠予另一方的财物归接受方所有。
南开大学 本科生毕业论文(自考) 题目:论夫妻财产制 姓名:王素荣 专业:法律 号:7 指导教师:瑞亭 2009年3月15日
论夫妻财产制 容摘要 夫妻财产制是社会财产所有制中最基础的制度之一,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财富的积累,修改后的《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制作了一些规定,但由于规定较少,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就夫妻财产制的的概念、夫妻财产制的类别、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的认定、夫妻财产的分割进行了论述,并就夫妻财产制在实践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提出了个人观点和看法,以期达到避免、减少夫妻财产纠纷、矛盾的发生,促进家庭中夫妻双方创造财产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稳定及和谐发展。 关健词: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认定
目录 前言-----------------------------------------------------------------------------------------(3)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3)二、夫妻财产制的类别-----------------------------------------------------------------(4)三、法定夫妻财产制--------------------------------------------------------------------(4) 四、约定夫妻财产制--------------------------------------------------------------------(5) 五、夫妻财产的认定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31468229.html,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婚姻法》和相关司墓共同财产中应当贯彻以下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男女平等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在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上,就是夫妻双方享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一个家庭中,夫妻两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区别的,一般表现为男方经济收入高于女方。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女方经济收入较低或者女方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给她财产。在农村,女方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2.坚持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 《婚姻法》还特别规定了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这体现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精神,也是妇女实现离婚自由的经济基础。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能力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照顾女方,可使妇女不因考虑经济问题而影响其行使离
婚的权利。 对于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加以解决;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如男方有条件的,也应当帮助其解决。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宜判归女方,给男方折价款。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根据子女的生活和学习的需要,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 3.坚持有利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 对于不宜分割的生产资料,应当注意保持其完整性,以保护它的实用价值。人民法院在分割这类财产时,应将其判给需要的一方,从而有利于生产的正常进行。若该项财产价值较大,应给予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或在分割其他共同财产时适当多分。对于一些特定物品,不宜分割的,可以根据该财产的来源,分给适宜享有的一方。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运动员获得的奖牌;电影工作者、艺术家、科学家等获得的金质奖章、奖状以及类似的其他特定物,离婚时,应将这些特定物分给获得者一方,同时相应考虑对另一方适当多分给一些其他财
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内容提要:“离婚”是一个古老而又永恒的话题。一个家庭的分崩离析主要牵扯两大问题:孩子的抚养和共同财产的分割。本论文讨论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是由婚姻关系连接的利益共同体,他们对家庭财富的积聚都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法官都要按照夫妻对家庭财富的积聚贡献的大小,进行财产分割。过去,由于经济的不发达,夫妻的共同财产数量很少,种类单一,法官在进行分割时比较容易。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夫妻的共同财产的种类有了很大的丰富,加之婚姻立法的相对滞后,使法官在进行财产分割时遇到了很大的问题,对确定一些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疑问以及对一些夫妻的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难以把握尺度。本文使我们明确现阶段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并通过分析我国婚姻法的不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立法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字: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现状不足完善 一、夫妻共同财产概述 夫妻财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分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又是夫妻财产中的重中之重。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特征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之外,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在主体范围上,共同财产的享有者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这里的“婚姻关系”指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也包括被司法解释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在我国,未形成夫妻关系的男女两性,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包括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同居男女以及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的男女。 2、在时间界限上,共同财产的范围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合法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期间,即合法取得结婚证之时到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的期间。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在来源上共同财产是夫妻的“所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所得”,是指对财产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对于共同财产的范围认定主要有两种,即一般共同制和婚后所得共同制。一般共同制指不论是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也不论
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学生XX:薛姣指导老师:任凤莲 内容提要:“离婚”是一个古老而又永恒的话题。一个家庭的分崩离析主要牵扯两大问题:孩子的抚养和共同财产的分割。本论文讨论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是由婚姻关系连接的利益共同体,他们对家庭财富的积聚都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法官都要按照夫妻对家庭财富的积聚贡献的大小,进行财产分割。过去,由于经济的不发达,夫妻的共同财产数量很少,种类单一,法官在进行分割时比较容易。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夫妻的共同财产的种类有了很大的丰富,加之婚姻立法的相对滞后,使法官在进行财产分割时遇到了很大的问题,对确定一些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疑问以及对一些夫妻的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难以把握尺度。本文试图使我们明确现阶段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并通过分析我国婚姻法的不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立法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字: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现状不足完善 引言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在夫妻关系中,财产关系处理的好坏,不仅影响着夫妻之间的精神生活,而且影响着婚姻家庭的团结和睦以及第三人利益和交易的安全。随着社会的发展,修改后的《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尚无法满足现实社会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需要。完善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立法,有效和公平合理的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权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从而进一步减少夫妻财产纠纷,维护婚姻家庭的和睦,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一、夫妻共同财产概述 夫妻财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分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又是夫妻财产中的重中之重。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特征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之外,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在主体X围上,共同财产的享有者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这里的“婚姻关系”指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也包括被司法解释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在我国,未形成夫妻关系的男女两性,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包括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同居男女以及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的男女。 2、在时间界限上,共同财产的X围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合法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期间,即合法取得结婚证之时到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的期间。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在来源上共同财产是夫妻的“所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所得”,是指对财产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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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内容摘要 (1) 关键词 (1) 一、夫妻财产制概述 (1)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1)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1) 1、夫妻共同财产 (2) 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4) 3、夫妻约定财产制 (5) 二、夫妻间的扶养 (6) 三、夫妻继承权 (7) 结束语 (8) 注释 (8) 参考文献 (8)
论夫妻财产关系 【内容摘要】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扶养义务、夫妻财产继承权。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制度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这较之原来的婚姻法是一大进步。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处分与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形式和效力等,都是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的难点所在。如何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保护夫妻双方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婚姻家庭制度面临的新课题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财产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经济基础,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夫妻双方都有一定的财产利益需要保护。因此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 一、夫妻财产制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关系是派生于夫妻身份关系的重要法律关系。它是夫妻共同生活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基础性要素。夫妻财产制也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内容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和特点归根到底由社会生产关系决定,又与夫妻人身关系密不可分。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主要对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及其范围以及夫妻约定财产作出规定,在司法事件中更有可操作性。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浅谈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看法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于2011年8月12日正式公布并在民众中产生了很大的反响,全文总共有19条其中有12条是关于财产关系的处理规范,总的来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对处理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的审判原则作了很大的调整,有些内容甚至颠覆了人们对于婚姻的传统观念。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间的人身关系开始弱化,财产关系逐步加强,因此,夫妻的财产制度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对夫妻双方的财产处理,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婚时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三个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形成了我国较为完备的夫妻财产制度。本文将结合最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况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即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形式主要分为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夫妻法定财产制是指配偶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或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符合《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17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即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制度是指符合《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所规定情形之一的即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双方以协议之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事项作出的约定,以排除法定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是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的结果,其合理性和优越性自不必说,总的来说,我国现行的夫妻制度对于规范夫妻间财产关系和保障夫妻双方权益与公平方面还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要求的法律规 定有哪些 1、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 2、我国所确定的分割原则是: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女方、子女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情合理地解决分割问题。 夫妻财产当中具体包括了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情况下,要是夫妻离婚的话,进行分割的只能是其中的共同财产,而我国也有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要求有哪些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婚姻法》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房产分配协议书 双方依据《民法通则》、《婚姻法》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结婚登记后至本协议签订前的财产由夫妻共同享有。 经双方确认目前夫妻共同财产有:家俱、家用电器、生活用品,除此以外无其他财产及债权债务。 二、自本协议签订后第二日起一方所得的下列财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无权享有: 1.一方劳动所得; 2.一方偶然所得; 3.一方出资购置的财产; 4.一方继承、赠与所得的财产; 5.一方投资、生产、经营的收益; 一方取得的债权。 三、自本协议签订后一方发生的债务由一方自行负担,另一方无需承担;但是因抚养、保护、教育、管理、照顾未成年子女以及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他人造成损害而发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负担。
四、有抚养能力的一方,对于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另一方应承担扶助供养的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后并且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立协议人:立协议人: 年月日年月日 男方:___,男,__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小区__栋_单元___室,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女,__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小区__栋_单元___室,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 男方与女方于____年__月认识,于____年__月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儿子,名___。因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 鉴于双方婚生子___已成年参加工作,能够独立生活,故不存在子女抚养问题。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