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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历史展开及其不足_对_法理学_从古希腊到后现代_的解读和思考

法理学的历史展开及其不足_对_法理学_从古希腊到后现代_的解读和思考
法理学的历史展开及其不足_对_法理学_从古希腊到后现代_的解读和思考

法理学的历史展开及其不足

———对《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的解读和思考

艾佳慧

(北京大学法学院04级博士生)

现代社会并不是一艘配备了一位方向明确的引航员的可靠的康德式航船。我们处在

未知之海上,我们中许多人都晕船。

———韦恩?莫里森

法律需要理论,但那是社会科学的理论。甚至道德也需要理论,也就是说,历史、心理学、生物学、经济学、人类学、社会学以及博弈论可能有助于我们更好理解道德规范的起源、范围、决定因素以及有效性,而道德规范在我

们以及一切社会的社会控制体系中都扮演了

一个重要角色。

———理查德?波斯纳

由于震撼于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对奥斯丁思想的误读,韦恩?莫里森萌发了编

写一本“既可以作为法理学研究的导读,又可以使法理学课程通常研究的各种人物的成就成为背景知识”的法理学教科书的念头,而摆放在我们面前的这本煌煌近八十万字的巨著就是这一念头萌发之后作者数年艰辛的杰出成果。正如莫里森在该书前言中所暗示的,《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旨在为当代的法理学讨论引入历史的维度和语境的视角,从而避免对先前学者思想的“具有表面价值的

过于简单的断言”。这是一个需要作者潜心以求,相当艰辛而且很难面面俱到的学术任务。令人赞叹的是,在这一点上,莫里森的工作称的上相当完美。

莫里森的理论关怀非常明确,那就是要消

除对以往一些作者的偏见,纠正对相关理论的歪曲(他之所以写作此书就是有感于哈特对奥斯丁的歪曲和误读),希望运用细致、翔实的资料展示西方法学理论丰富的,多层次的过往和

现实,希望历史地、语境化地理解各种法律理

论以及它的作者。正如他指出的,一个不应该

被忽视的事实是“不同的学者研究不同的论

题,因此使用着明显不同理解的方法”,而“法律不是某种不变的或者超历史的现象,而是在不同的社会历史环境下建构起来的不同的经

验现象”。③

因此,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问

题,没有一种“打遍天下无敌手”、“包治百病”的适合于不同时代、不同地域的“标准”理论,在某种程度上,理论必然都是“地方性”的。

《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是一本字里行间充满了疑惑与反思的法律史著作,同时又是一本个性洋溢,语词生动并且毫不掩饰

自己所持“偏见”的法理学教科书。④当代的语

②③④作者在该书前言明确指出:“本书是个人的成果,它并没有对所有的问题作出断言。对哪些著者应该收入,每个读者可能都有自己的看法,可能会认为我低估或高估了某个学者的著作。我的唯一辩解就是赞同这样一个观点:这一任务是无穷尽的,本书只是注重实效的一种看法。”

韦恩?莫里森:前注1,页5。理查德?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359。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314。

境必然使得作者的论述或多或少带有一点“后

现代”意味,疑惑和反思自然无可避免,而作者坚持前现代———现代———后现代的叙事和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的立场也使得该书必然缺失社会法学派和经济分析法学派的内容。因此,本文的任务就在于深入莫里森教授为我们开凿的法理学历史隧道,探求法理学曾经的过往以及历代经典作家们的理论追求和现实境遇,通过梳理西方两大知识谱系从而凸现以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为基础的传统法理学在当代多元世界的必然衰落。而这种衰落不仅凸现了传统法理学的不足,更展示了莫里森法理学版图的必然缺失。最后,本文试图根据“每个时代有每个时代的问题”以及当代西方法理知识谱系的变迁来简单讨论一下当代的现实中国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理学的问题。当然了,由于缺少相应的实证研究(而这将是另一篇文章所要关注的问题)以及篇幅所限,这种论证看来不太有说服力,但指出目前中国法理研究未来可能的方向,对于一篇书评而言,已经算是有点多余的“闲话”了。

韦恩?莫里森的理论关怀

作为一篇书评,梳理一下该书的思想脉络似乎是一种必须的“义务”。因此,在这一部分,我将试着提炼出《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一书的四条相关的主线,一方面展现莫里森的理论关怀,展现时代与理论的相互沟连;另一方面,通过凸现众多理论在当代多元社会的必然困惑,为我下一部分的分析提供一种背景。现在,且让我们进入莫里森的法理学世界,综观纵横西方2500年的各种法律理论的相继登场,运用知识和权力的辩证法来洞悉

各个历史场景中人与社会,政治与法律的诸多纠缠与悖反,了解各种法律理论与产生它们的社会背景之间复杂而微妙的关系,以获得一个比较全面的西方法律理论发展的历史图景。

首先,法律是什么,法律又应该是什么?对这一法理学元问题的回答虽然无限多样,但不同的答案其实就粗略界分了自柏拉图以来的诸多法律理论和学派。诗人W ?H ?奥登在一首诗作里展示的意向代表了西方近一百五十年来居于现代法理学主导地位的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观点,①即法律是什么的问题可以通过一些比较简单的,能提供真实答案的概念来回答,这些概念或者是主权者的命令,或者是规则体系,法学家的任务就在于识别法律和分析法律,而不会去考虑法律应当是什么,或者认为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不属于法理学范畴;另一方面,借用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里的一段名言:“在我们的时代,对‘法律’一词的真正意义有一个答案了吗?根本没有。因此,我们重新提出‘法律’的意义问题是恰当的。但是,我们今天为自己无力理解‘法律’而感到困惑了吗?一点也不。因此我们首先应

当再次唤醒对这个问题的理解。”②

因此,包

括法律现实主义,社会法学,经济分析法学,各种后现代法学在内的当代各种法学思潮都是对想确定法律的真实性与唯一性的法律实证主义的挑战和反动,强调“行动中的法律”,认为法律就是政治和意识形态,或者坚持法律应该成为一套市场经济中理性人行动的激励系统,总之,多元化的理论诉求体现了不同的价值取向,显示了认识法律和解释法律的多重视角,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法律实证主义主张的正当性和唯一正确性。

②参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1929)1962:1。转引自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1。

这首诗是这样的:法律是什么?/法官先生居高临下,/清晰而庄严地宣布:/法律就是我从前告诉你们

的话;法律就是我的理解,/一如你所知道的那样。/法律不过是我重新作出的解释,/法律就是法律。参见,W ?H ?奥登:《诗集》,1976,208。转引自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1。

这是当代,至少是近代以来法律理论的争辩场景,如果将视野拓宽并追溯到近代以前甚至古希腊时期,我们仍然会发现对“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当是什么”这类问题的苦苦追寻与不同回答。在柏拉图(被视为理想主义或者理念主义的鼻祖)看来,城邦的法律应该要能保证对一种至高无上的“善”的追求,它必定是美德和法律相互渗透的信仰的一种表现,因为良法产生美德,美德也产生良法;与柏拉图不同,亚里斯多德(经验主义方法的创始人)却认

为善和正当的原则深深根植于每个人,“善不是一个与单一的理念相应的一般性术语”,因此,“我们现在所寻求的善,是一种人类能力所及的范围内的善”,①

他眼中的良法是能够实

现“校正正义”和“分配正义”的法律。

古希腊之后的各个法学流派和它的代表

作者也同样不能回避表达在这个基本问题上

的立场。以奥古斯丁和阿奎那为代表的神学

自然法坚持法律的基础和真理的终极源泉只

能是上帝的意志,因此将教会和宗教置于世俗

国家之上就是理所应当(虽然他们之间也有激

烈的争论,奥古斯丁信徒和托马斯信徒之争几

乎完全主宰了中世纪的基督教哲学);从霍布

斯的“利维坦”到笛卡尔的“理性”再到卢梭的“社会契约”,从康德的“道德律”到黑格尔的“绝对理念”,坚持唯理主义传统的哲学家都认为正义的法律必定来源于某个特定的客体,他

们和中世纪的神学自然法一样混同了法律的“实然”和“应然”,将“法律是什么”的事实描述自然转向了“法律应该是什么”的价值判断;与此不同,自弗兰西斯科?培根指出真正的知识唯一地源于经验以来,大卫?休谟在明确提出“实然”和“应然”之两分的同时反对用理性指导现代性,努力捍卫经验与传统,而法律,在他看来不过就是对作为社会制度表现出来的人

们的牢固的行为习惯的反映,斯密和密尔的功利主义哲学在某种程度上也归属于休谟的经验传统;而边沁,功利主义哲学的真正创始人,却是个比较复杂的人物,一方面,他认为法律的目的就在于阻止引起恶这一后果的那些行为来增进社会的整体幸福,在这个角度上,他是行为主义和经验主义的,但另一方面,他又强调法律的制定应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归依,由于以功利原则作为良法的唯一渊源,他又有点“唯理主义”的色彩。正是边

沁,开启了法律实证主义的大门。

②我上面的描述必然是一个西方法学理论史的一个简略的概图,其中肯定会有对某些思

想丰富的作者的“标签式”的近乎粗暴的误读,

也肯定少不了一些不应有的遗漏和错失。但

是,就从这样一个粗陋的概图中,我们也能毫

不吃力地发现对“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该是

什么”这样一个法理学元问题没有一个唯一正

确的答案,不同时代,不同地域的学者对这一

问题的回答必然包容了他们不同的价值观以

及对他所处时代,所在国家或城邦基本问题的

观察和思考,这些回答必然是“地方性”的(不

管是从时间的角度还是空间的角度)。因此,

也就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我同意强世功的观

点,“对于我们而言,西方法学家一旦试图去回答他们的现实问题,他们的解答就构成了一种知识内部的逻辑问题,因为他们的现实问题由于‘时间间距’和‘空间间距’而无法成为我们的经验,无法成为我们的现实问题。西方各个法学派对‘法律是什么’的解答仅仅给我们提供一种可供研究的知识,它无法直接转化为我

们对历史和现实的经验。”③从这个角度看,

莫里森的《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就是这样一个能够给我们带来足够丰富的可供研

②③强世功:《法律移植、公共领域与合法性》,《法制与治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75—76。

以上的分析是笔者在阅读《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的过程中萌发出来的一点想法,也可以说是一种带有自己理解的简单的概括和归纳,肯定会很粗糙,甚至会有误读和错失。这一点,还望读者诸君明察。

亚里斯多德:《尼各马可论理学》,1096b -1097a ,转引自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

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45—46。

究的西方法学知识信息的资料库!

其次,该书前现代———现代———后现代的叙事不仅为我们展示了一幅西方社会历史变迁的图景,更凸现了生活于这一巨大历史变迁中的不同时代的智者对社会变迁的观察与思考以及在此思考之上形成的理论,在一个由宏大叙事铺垫成的历史平台上,我们看到了不同理论之间的交流、碰撞、争锋与传承,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自柏拉图以降的西方法哲学(包括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就是一个不停争吵、怀疑与扬弃的过程!

综观整个西方历史,发端于十三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首先将“人”从上帝的束缚中解放了出来,在以后的几个世纪,随着摧枯拉朽的宗教改革运动,哥伦布发现新大陆以及蒸汽机等适合于大机器工业的工具的发明,工业革命这一彻底改变了西方社会发展历程的运动首先在英国兴起并完成,而这就是西方社会从前现代迈向现代社会的重要驱动力。在现代之前,人类是自然和上帝的“客体”,由于能力的限制,人类对自然和上帝总抱有一种永恒的恐惧,永远“战战兢兢,如履薄冰”;而在现代社会,人类能力的巨大增长使得人们对征服自然抱有一种天真的乐观心态,由于“上帝死了”,人类已经成为自然的“主体”,因此人们有理由乐观地认为历史就是这样一种不断向前的进化史。与这样的社会变迁相联系,十七、十八世纪的启蒙思想家都有一种乐观的进步思想,这就是一种现代性的观念,即人类能够控制世界的进程,在这个星球上为进步和幸福的社会创造条件,至于何为这一宏伟事业的指导原则,他们却没有共同的意见,而正是在指导原则上的差异(是宗教,习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法律下的自由,还是阶级斗争,普遍正义,宽容精神或者集体价值),造就了西方世界丰富多彩的法学理论。

但伟大的尼采和马克斯?韦伯几乎在同一个时期从不同的角度对这种洋洋得意的现代理性进行了无情的剖析和批判。韦伯通过论证现代社会“形式合理性”的可能性和必然性,预言了世界的“除魅”和作为现代自由之代价的“理性的牢笼”;而尼采不仅尖锐地指出“上帝死了”,我们没有了精神家园,现代人已经无家可归了,而且深刻地认识到真理的相对性和视角的多样性,那种认为我们正不断走向进步、理性的现代性的观点是一种可笑的、浅薄的直线进化论,因为,“一个物、一种习惯、一种器官的进化决不是向一个目标方向的进步,更不是以最短路径和更小力量消耗进行的符合逻辑的进步———而是征服、它们所遭遇的抵抗、为了防御和反击而转换的企图、成功的抵制的结果等或多或少深奥的、或多或少相互独立的过程。”①而之后的发端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后现代法学或多或少都从尼采和韦伯思想中汲取了足以滋养它们的养分。

再次,“上帝死了”,谁来作替补?这是西方社会发展史和法学理论史上一个极为重要和难办的问题,也是莫里森这本书里反复出现的主题。在古希腊,“上帝”还没有出生,人们敬畏的是神秘莫测的大自然,多数民主和平民政治是雅典城邦的政治常态和治邦之计,就算柏拉图多么不喜欢雅典的政体,他也只能在

“理想国”里梦想哲学王的统治;亚里斯多德的

断言———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人(一

个政治动物)———也只能在这样的语境下才能

被准确地理解,在这个时代,没有上帝的位置。

但是,随着罗马帝国的衰亡,基督教逐渐深入

人心,影响日益深远。到了奥古斯丁和阿奎那

的时代,基督已经无所不在了。上帝不仅深入

每个人的心灵,指导他的行为,安抚他的苦痛,

而且是世俗王国法律的唯一最终来源,上帝的

旨意通过他在人间的代理人———教士———的

解释而得以适用。这样的生活虽说乏味,却秩

序井然。但是伴随西方社会的现代转型,在可

①弗里德里希?尼采:《论道德的谱系》,1887,sec12,转引自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313。

恶的尼采宣称“上帝死了”之前,法律效力的最终渊源上已经悄悄溜进了不少想代替上帝旨意的“僭主”,他们既有霍布斯的“利维坦”,边沁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也有奥斯丁的“主权者的命令”,为了获得统治的正当性,这些“僭主”之间既相互抵牾又彼此结盟。但不管怎样,现代人多少还生活在“上帝”的虚幻的光环里。

但尼采却毫不留情面地撕开了这一早已腐朽的上帝假面,正式宣告了现代人的被“流放”,从此,现代人裸露于各种欲望和价值之间,在现代性的“未知之海”上四处漂流,无家可归。没有了上帝,那些原来的“僭主”们顿时扬眉吐气,以为成为了法律的真正主子,但是且慢高兴,更多的“上帝”代用品正在门外候着呢。因此,在一个没有了权威的,价值多元化的时代里,法律效力的“诸神之争”是个永恒而无解的难题(虽然哈贝马斯努力用“交往理性”理论沟通各种不同的价值观,但我认为功效并不太大);另一方面,“随着权威的式微和独立思考的增加,一个社会也变得道德上更不同质了,以至于生活在同一政治共同体的人们也许住在各自的、不可通约的道德宇宙中”,①人们之间的共同性越来越少。而上述两个方面的问题就是现代西方社会的现实和困境,也是莫里森在这本书里向我们展现的现代性的困惑与矛盾。

最后,法律是政治的晚礼服吗(在此借用

冯象先生的一个譬喻②

)?或者,法理学是一种服务于政治的载体和工具吗?自打有了法律起,法律和政治之间就有一种说不清,道不

明的既纠缠又悖反的复杂关系,温和的功能主义认为,法律就是为所有社会里的个人确立规则,稳定预期,和以赤裸裸的权力争斗和交易为特征的政治没有多少关系,以奥斯丁为鼻祖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包括凯尔森的纯粹法学

和哈特的新分析法学)坚持法律和道德两分,在他们视野里的法律(一套已有的完整的规则体系)和政治没有一点瓜葛,因为,法律就是法律,政治就是政治;但在社会改良主义看来,法律就是社会变革和社会发展的良好工具,在这个层面上,法律和政治就已经脱不了干系,更严重的,马克思干脆视法律为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认为法律之所以穿上权力、进步、社会利益等意识形态的外衣,就是为了掩盖统治现实,恩格斯发现“法典成为统治阶级直率的十足的纯粹的表达,这种情况越来越少———那本身就会冒犯‘权利观念’”,③因此,法律不过就是政治的“遮羞布”罢了。这种观点后来被百余年后的批判法学所继承,他们就坚持认为“法律就是政治”。这两种观点难道不可以兼容吗?或者,换句话说,法律一方面为政治服务,另一方面又为现代社会中的个人确立规则,稳定预期,这两方面的功能矛盾吗?在我看来,这两种功能并不矛盾,原因在于上面所列的两种观点都太极端了,他们不仅忽视了事物的另一个方面,而且没能区分常规社会和非常时期。在一切都有定论的常规社会,变动很少,成功的社会化模式为年轻人预备了他们在一个社会结构中的恰当角色,预期是相对稳定的,因此法律

往往表现为一种与政治无关的规则体系,它是温顺的;但在一个急剧变迁的转型时期和社会动荡的非常时期,人们的预期被破坏了,作为一个适合于过去社会的法律规则体系必然没

有了公信力,法律和政治的联姻因此就是必要

的和显而易见的了。当然了,这种功能上的解释对于将“法律就是政治”作为一种斗争策略和后现代姿态的马克思和批判法学而言,恐怕没有太多的说服力,也许根本就没有一种能让他们放弃原则的解释。

对于这样一本内容庞杂的大部头著作而

②③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页275。

对此的具体论述参见冯象:《正义的蒙眼布》,《政法笔记》,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页144。理查德?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163。

言,我提炼出来的这四条主线恐怕还是太粗略和单薄。不过通过上面简单的勾勒,我们应该能够了解西方法律理论复杂的、多层次的过去,了解它们之间的怀疑与争斗、继承与超越;更重要的是透过万花筒般、

“你方唱罢我登场”的各个经典作者和他们的作品,我们能够看到这些作者和他们所处时代的互动,看到伟大作者们对现实世界的深切关注和力图超拔,对人类命运的深刻反思和悲悯情怀,更看到了在一个缺乏道德共识、价值多元的现代社会,这些理论的困惑与无奈。

因此,我承认,韦恩?莫里森的这本书表达了他的理论关怀,实现了他的理论追求,即尽量运用各个经典作者自己的论证和观点来说明问题,通过一种表达、记忆和讨论来避免种种具有表面价值的过于简单的断言,在注释和叙事的有机结合中,鼓励读者以不同的视角考察过去的经典作者和作品,更鼓励不同文化、不同语境下的读者进一步提出问题和研究问题。

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我的这篇文章就是对韦恩?莫里森的致敬和回应!

西方法理的知识谱系

对人自身生存之意义的追问以及展示对于人生的种种态度,这是所有哲学都必须关注并且必须作出回答的最本源问题。而对诸如“人生有意义吗?没有意义吗?”,“我们能否根据一个确定的理性来建构理想的世界呢?”这样一些问题的不同回答就划分了近代以来西方哲学史上的两大传统———坚信我们的理性本质可以控制我们的主体性的康德传统和坚持视角主义和怀疑论的尼采传统。而正是对西方两大哲学传统的智识追溯,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近代以来的西方法理学。

如果将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作为近代法理学的起点的话,我们可以说,在此之后的一百五十年间就是一个法律的内部视角论和外部视角论不断交锋、互有输赢的历史。法律的内部视角一派包括奥斯丁、凯尔森、哈特、富勒以及当代的德沃金(这只是一个粗略的划分,其实,在他们中间也存在着观点的差异,特别是哈特和德沃金之争更是当代西方法理学界的著名公案),这一派学者以及他们的理论坚持法律是一个独立于政治和道德的规则体系(这一点尤为早期的学者如奥斯丁和凯尔森所坚持,但到了后期的哈特和德沃金那里却有一点松动),认为只要确定了规则体系,运用逻辑推理、类比和各种法律解释技术就能对各种法律难题获得一个内在于法律体系的“唯一正确的答案”(德沃金语),这一派学者显然对法律的本质和他们的理性充满乐观和自信,因此,我把他们称作法学界的“康德主义者”;与之相反,法律的外部视角一派坚持并没有什么能“自给自足的”法律和法学,坚持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必须依赖特定的社会和历史背景,认为一切法律说到底都是法律之外的因素在起作用,否认运用法律推理、法律解释和其他的一些法律人的特有方法就能解决诸多法律疑难问题,鼓励和提倡运用其他学科特别是社会科学的方法研究法律和有关法律的种种难题,这一派学者包括以霍姆斯和卡多佐为代表的法律现实主义者,以庞德为领军人物的法律社会学派,以理查德?波斯纳为首的法律经济学派,以及混合了批判法学、女权主义法学和种族批判法学的后现代法学(这同样是一个不太准确的名单,但在研究法律的外部视角方面,他们还是一致的)。与坚持内部视角的学者不同,这一派的学者对法律和理性没有那么强的信心,他们往往都有一些或多或少的怀疑主义,认为没有一个普适的真理,真理都是相对的和视角化的,因此,我称他们为法学界的

“尼采主义者”。

这是从看待和研究法律的不同视角进行的界分。从这种界分中,我们可以看到两派学者所持价值观的差异,看到他们不同的智识基础和知识谱系。

另一个角度,当代西方法理的知识图景就是源起柏拉图和亚里斯多德、运用政治哲学和

道德哲学认识法律和研究法律的古老传统与以当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为武器研究法律的新兴传统之间的或明或暗的智识争夺战。

正如波斯纳所总结的,“世界上有一种人的智力可以知道、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的道德秩序,它为赞美或谴责个人信仰和行为、为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运作提供了客观标准,这种观点一直在西方智识历史的长廊中回响”,①这就是自亚里斯多德以来激发了无穷智慧和学术反思的一种道德哲学(或者,按照波斯纳更准确的称谓,一种道德实在论),一种古老的、为

法学史上众多受人尊崇的经典作家所认可和运用的方法论。在前面的论述中,我其实已经

暗示了这样一种道德实在论在漫长的西方法

学史上的基础地位,这种可以为我们所了解和

把握的道德秩序在柏拉图那里是永恒的“善”,

在亚里斯多德那里是城邦的“正义”,在奥古斯

丁和阿奎那那里是“上帝的旨意”,在卢梭那里

是“公意”,在康德那里是“理性”,在黑格尔那

里是“绝对理念”,在边沁那里是“最大多数人

的最大利益”……最后,在德沃金那里是“法律

原则”。从上文开列的名单,我们可以看到这

种道德哲学在整个西方法学史上的垄断地位。

但是,这种道德秩序真的存在吗?真的有那么一种我们可以确定把握的用以评判人们

行为的道德标准,一种指导法律实践的道德原则吗?这种道德实在论能在如此之长的时间,

如此广泛的领域被人们接受是因为它本身具有的真理性呢,还是由于它的智识垄断遮蔽了人们理解、解释世界的其他可能,或者是因为人们暂时还没有更好的工具呢?提出这些问题以及试图回答这些问题,就要求我们考察这些道德理论在理解、解释我们所在的世界,指导和预测法律实践方面的实际功用。

根据我在前一部分的相关论述,这种传统的道德实在论已经无法应对价值和道德多元的现代社会。在现代以前,西方还是一个道德相对同质的世界,那个时候的道德哲学可能还能起到一点统合世界的作用,但在“诸神之争”的现代社会,道德多元和价值多元已经是一个不争的现实,用一种想象中的道德秩序来解说纷繁复杂的现实社会无疑于“痴人说梦”,因为,韦恩?莫里森说得很明白,“现代社会并不是一艘配备了一位方向明确的引航员的可靠的康德式航船。我们处在未知之海上,我们中

许多人都晕船!”那么,当无情的现实使得长期在西方智识

天空占据主要位置的道德哲学黯然引退之时,

我们是不是就缺乏有效的应对各种现实困境

的分析工具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二十

世纪以来长足发展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为

我们提供了足够多也足够有效的道德哲学的

替代品。其实,一百年前的霍姆斯早已预见到

了这一法律理论知识倚重点的转换,在其著名

的演讲《法律的道路》中明确地指出,

“理性地研究法律,时下的主宰或许还是‘白纸黑字’的

研究者,但未来属于经济学和统计学的研究

者”!②

而这就是在韦恩?莫里森的《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中被完全忽视了的法律的经

济分析。③自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以罗

纳德?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为基础,西方法理学界发生了一件足以震撼所有传统法理研究的法律经济学运动,这一运动的旗手当然是美国联邦上诉法官理查德?波斯纳,他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运用微观经济学的诸多工具解说了从宪法,财产法,合同法一直到婚姻家

②③我完全理解韦恩?莫里森的用心,因为在那样一个以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文本为主要参照和线索的大书中,放入法律的经济分析好像不太搭界,更或许忽视法律的经济分析和波斯纳的贡献本来就是莫里森的有意为之(因为作者有偏好的自由),但我总觉得对于这样一本内容丰富、资料扎实的难得的好书而言,这一忽视确实是一种遗憾。

Oliver Wendell H olmes ,“The Path o f Law ”,10Harvard Law Review 457(1897),p.469.理查德?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3。

庭法和诉讼法几乎所有的法律领域,开辟了认

识法律,解释法律并且预测法律的一条崭新的

道路。①

到如今三十年过去了,法律经济学在美国有了长足的发展,不仅分析法律的工具越来越丰富(从成本—收益分析延伸到了源于数学的各种博弈论工具)而且分析的领域也越来越宽(从单纯地分析法律发展到分析各种社会规范),甚至还出现了一个“社会规范学派”,②

和运用某种确定的道德原则对各种社会和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的道德哲学相比,法律经济学关注人的行为,关注行为的不同制约条件,在人们都“趋利避害”这样一个现实假设下,运用各种经济学工具分析法律之下的各种行为以及人们之间的行为互动,因此更能够理解和解释人类行为并且据以进行预测和控制。这一研究进路尤其适合于道德多元和价值多元的当代社会,因为对于有争议的道德问题或者某种“道德两难”,经济学分析可以避开目的争辨,将问题引向事实问题和有关手段的思考,从而避免无谓的道德争论,而“在一种不了解事实的情况下,道德争论会进行的最为激烈———但这对法律没有帮助,因为这种辩论对事

实了解得很少,并且也抵制了科学精神。”

道德哲学的另一个替代进路是法律的社会学分析。其实,一方面,现代社会的变迁和

多元必然要求法律的适应,而另一方面,法律本身就是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是社会生活整体的某个方面,而“法不可能既‘脱离’社会,在某种意义上又作用于社会”,④社会和法律的这种相依相存的关系就使得将法律视

为一种“社会控制工程”

(庞德语)的社会法学有着广阔的适用空间。社会法学或者说法律的社会学分析说到底是一种社会实证的方法,“它的基本问题是‘法律在实际上是怎样的。’

它注重对法律进行社会和文化事实的现实主

义的解释。这是一种接近于事实分析的方法,即把法律放进社会领域,在掌握大量现实生活

和历史资料的情况下进行社会实证”。⑤

这种研究依托的是大量的事实,通过深入实际生活掌握第一手资料,从中发现问题,检验法律实际运行的效果或者为法律的制定提供一定的事实数据,因此,和“高贵的”,自命不凡的道德哲学不一样,法律社会学从一开始就是“土得掉渣的”,就是要进入到琐碎的,纠缠交错的社会生活中去。但另一方面,区别于方法论匮乏的道德哲学,它又是极富有方法论特点的,大量运用实地调查,发放问卷,个别访谈,跟踪访问以及历史资料的收集等等社会学的方法,再辅之于各种统计学工具,各种隐蔽的或者通过其他方法不可能看到的问题就会凸现出来,通过对这些原生于现实社会的各种问题的分析,我们就有可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利更大,弊更少的”方案。而这一切,生活在“想象的道德律”中的道德哲学家们是根本作不到的。

当然了,道德哲学的有力的竞争者还有很

多,正如波斯纳所说,“法律需要理论,但那是社会科学的理论。甚至道德也需要理论,也就是说,历史、心理学、生物学、经济学、人类学、

②③④⑤参见张薇薇:《存在‘纯粹’的法理学吗?———关于法理学方法论的一种社会实证的观点》,《中外法学》2000年第2期。

罗杰?科特维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页52。转引自张薇薇:《存在‘纯粹’的法理学吗?———关于法理学方法论的一种社会实证的观点》,《中外法学》2000年第2期。

理查德?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439。这方面的著作参见,罗伯特?C ?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埃里克?波斯纳:《法律与社会规范》,沈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参见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另外,其他重要的法律经济学著作包括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张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加里?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学分析》,王业宇,陈琪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道格拉斯?G ?拜尔等著:《法律的博弈分析》,严旭阳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社会学以及博弈论可能有助于我们更好理解道德规范的起源、范围、决定因素以及有效性,而道德规范在我们以及一切社会的社会控制

体系中都扮演了一个重要角色。”①

但唯一不需要的就是那种视某种“道德秩序”为应然的

规范性的道德哲学!自此,我已经从两个角度梳理了西方法理的知识谱系。从观察和研究法律的内部视角和外部视角,我们看到了两派学者不同的价值观和各自倚重的知识资源,或许,在某种程度

上,这两种视角没有高下之分,而只有观察者所站位置的不同;甚至,我认为,如要更好地理解和认识法律,我们或许应该融合这两种完全不同的知识和角度,因为,全景观察比局部取

景更能了解法律的全貌。与此不同的一个角

度是考察源远流长的道德哲学传统和方兴未

艾的社会科学传统,考察的基本结论是理论的

生命力和有效与否并不仰仗理论的资历和年

龄。由于“法律并非神圣的文本,而只是一种

模糊地受到道德和政治信念约束的、通常是乏味的社会实践。因此,要测度法律解释以及其

他法律提议是否成立,最好是检查一下它们在

事实世界中的后果。”②

因此,以一种“想象的

道德律”作为分析工具和标准的传统道德哲学

不仅无法证伪而且在检测法律的实际效果方面完全无能为力,而新兴的社会科学传统由于拥有大量的基于人性假设的分析工具,就不仅能够游刃有余地检测法律的实际效果,还能够预测和控制法律的效果以及人们的行为,更重要的是,这种分析还能够得到检验,能够被证实或者被证伪。所以,毫不夸张地说,在如今的西方法理学界,坚持纯粹道德哲学进路的学者已经很少了(即使那些还在坚持道德进路的学者也开始吸纳其他学科的知识,比如德沃金的解释理论就大量运用了文学解释理论和语

言哲学),而运用各种法律学科以外的知识来

解说法律的文献则层出不穷。

在某种程度上,这种知识谱系的变迁在价值多元的当代社会是势所必然,同时,这种变迁的存在也就凸现了由于莫里森的“偏见”而

导致的《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的必

然不足。结语: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理学?通过对《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的精读和深究,一方面,我们或许能够发现没有什么能“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适的法律真理,有的只是在不同时代和不同民族的需要下

的局部的,非永恒的法律理论。正如波斯纳法

官所准确概括的,

“每个理论家都宣布一些他认为适用于任何法律制度的原则,而事实上,

最好把他们每个人都理解为是对某个民族的

法律制度的描述,在哈特那里是英国,在德沃

金那里是美国,在哈贝马斯那里是德国,”

另一方面,在世界各国曾经有过的“同质社会”

已然成为一个日渐遥远的回响的今天,以一种固有的“道德律”和道德哲学来解说当代的,

“诸神之争”

的多元社会必然困难重重,而以种种社科理论武装起来的新兴的社会科学传统却能有效地解决各种来自现实世界的棘手问题。既然如此,面对中国,面对如今问题丛生的当代中国,我们需要一种什么样的法理学呢?

根据韦恩?莫里森的介绍和我之前的分析,我们其实就应该明白要发展中国的理论法学,仅仅依靠来自于西方的传统理论资源是远远不够的,我们需要深入到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中去,借鉴各种法学之外的现代社会科学理

②③④理查德?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页107。

对此问题的具体分析,参见理查德?波斯纳:《法律文献的喜悦与痛苦》,《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94—126。

理查德?波斯纳:《法理学问题》,页583。理查德?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页359。

论,进行理论的更新换代,至少,也要“版本升级”。更重要的是,面对中国的社会,面对中国的法学,我们可能不仅需要一种研究具体制度,分析细小问题的“微观法理学”,更需要一种大气磅礴、无所偏倚、能够容纳并将中外古今各种理论资源(包括法学的,也包括其他学科的理论)用于分析和研究中国现实问题的“应用法理学”!

这是一种谦卑的,将自己的触角和根须深深扎跟于中国现实土壤中的法理学,这也是一种“心胸开阔”,能够容纳、学习和接受各种理论武器(即使是法学之外的理论)并学以致用的法理学。这样的法理学必然不是西方法学理论的“中国”翻版,而且,“中国法学要作出独立的贡献,就需要对自己本土中存在的特殊问题作出解释和回应,并通过这种对特殊问题的分析和研究,逐渐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从而最终提出一些为西方法学所无法提出的法律思想和理论”。①

这其实就是韦恩?莫里森的《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带给我们的深层启示,可能也是我们的民族和时代赋予我们这一代法理学者的沉重而又伟大的使命!

[责任编辑:竹莹莹]

①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4。

法理学案例分析题

法理学案例分析题 根据法律关系的理论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甲有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因住房宽裕,甲欲将该房出租。后经某房屋中介公司介绍,甲与乙签订了该套房屋的租赁合同。 最佳答案 法律关系就是运用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主体、客体、标的三个要素。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有一定资格、能力来行使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自然人、组织。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权利、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体表现为一定的社会关系。 本案中,甲方和乙方是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房屋租赁关系是客体,出租房屋、支付房租是双方各自主要的权利/义务。 就中介而言,甲和房屋中介公司成立居间服务合同关系。甲、该公司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该公司提供居间信息服务,甲支付报酬,双方分别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居间服务合同关系是客体。 一、法理学的基本特点 要搞好法理学的学习,关键是在掌握相应知识的前提下,提高自己的思维能力,具体讲是法理学所特有的思维能力。这首先要清楚法理学这门课程本身的属性特征,然后才能采取相应的学习方法。大家都应该听过老师讲课的笔记的核心问题:“法理学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突出的基本属性:“法”性、“理”性和“学”性,也就是法律性、理论性、学术性。法理学是这三种基本属性的有机结合。这就要求同学们对何谓”法律思维“,何谓”理论思维“、何谓”学术思维“,以及它们的基本特点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一)法理学的法律性 从课程分类上来讲,法理学首先是一门法学课程,具有法律性。这一属性使它与自然科学、现代汉语、计算机、政治学、伦理学等其他课程区别开来。这里的法律性,主要是指法律学习需要具有一种特殊的法律思维的方式,象西方国家通常所说的那样,法科学生要学会“thinking like a lawyer”,即象律师那样思维。大家训练自己法律思维的过程并不象在一张白纸上绘画一样,而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清理”或“颠覆”自己已有的科学思维、道德思维以及 政治思维的过程。 1、法律思维不同于科学思维

_史料五讲_后记

历史教学问题2014年第5期●序与跋 《史料五讲》后记 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齐世荣 拙作《史料五讲》,共收文章7篇:正文5篇和附录2篇。正文5篇都是专讲史料的,第一篇综论官府文书和私家记载这两大类文字史料,以下4篇分论日记、书信、回忆录和小说的史料价值。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给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开了一门课《史学方法入门》,其中一章专讲史料,用功的学生还很重视。我原想把这一章扩充成一本小书,后因年纪已老,精力不济,便抽出其中一部分,加以修改、补充,写了5篇讲文字史料价值的文章。现在把它们收入《史料五讲》,作为正文。附录两篇是单写的文章。其中一篇讲当代人写当代史与后人写前代史,各有短长,都有必要。当代人写当代史,可给后人留下有用的史料。另一篇《杨妃入道之年考读后—— —兼论考据在史学研究中的作用和地位》,也涉及史料问题。 我一向认为,史料是研究历史的基础。治史者搜集了丰富、充足的史料,在唯物史观指导下,运用得当的方法,才能提出比较接近历史真相的结论。史料不是可有可无的,也不是可以随心所欲地解释的。后现代主义把一切历史认识对象归结为“文本”(text),说什么“文本之外一无所有”(德里达语),并认为“文本”本身并无确定的含义,可以因人而异地做出各种解释,一切解释都是有效的(或无效的)。这种极端的历史相对主义、虚无主义是根本错误的。①陈寅恪说:“史学之材料大都完整而较备具,其解释亦有所限制,非可人执一说,无从判决其当否也。”(《陈垣元西域人华化考序》,载《金明馆丛稿二编》,第238页)伊格尔斯说:“尽管史学研究表现出的意识形态各不相同,在处理证据以及提出论点上却有一些约定俗成的最低标准。虽然想象力在学 者构造对事件的说明时起了一些作用,但这些说明并非纯粹的想象,或主要是想象。它们是以艰苦的研究为前提条件的。而且其研究方法和结论也要受学者们的检验。学术研究在就具体问题达致共识方面的能力诚然有限,但它却能在破除历史迷信方面做出贡献。而这正是理性能对话的重要组成部分。”(乔治·伊格尔斯:《介于学术与诗歌之间的历史编纂—— —对海登·怀特历史编纂方法的反思》,载《史学史研究》2008年第4期)斯坦福还曾做过一个比喻:“就像人之所以为人一样,我们认为五秒钟前或五百年前所发生的事至少在原则上仍可以被人察知是一种常识。我们不会认为刚在上周末度过假的休闲旅馆就只因为我们回家了就不再存在,或是我们无法知道它的存在。我们绝不应把‘实存的真相(reality)’只限制在‘意识得到的内容’之中。”(转引自王晴佳、古伟瀛:《后现代与历史学:中西比较》,山东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3页)上述这些看法都是很有道理的。对于某一事件、某一人物,尽管可以有不同的看法、不同的评价,但对其中所包含的基本事实却是不能任意否认和解释的。例如,德、日、意三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战败了,对于它们战败的原因,史学家可以有多种解释,但对于它们战败这一事实却是无法否认的。它们的签降书这样的文本,无论如何也不能解释成没有战败,甚至并无其事。按照后现代主义者的主张,我们也可以把他们的出生证这样的文本解释为一种虚构,从而证明他们并未来过人间。列宁深刻指出:“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唯物主义辩证法无疑地包含着相对主义,可是它并不归结为相对主义,这就是说,它不是在否定客观真理的意义上,而是在我们的知识向客观真 ①这里不是全面评价后现代主义的历史理论,只是指出其根本性的谬误。后现代主义对历史认识相对性的强调,揭示历史学家的意识形态对其研究所起的制约作用,都有一定的道理。 48

后现代主义的历史渊源_基本特征和未来趋势

2001年第2期(总第57期) 青岛化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Q ingdao Institute of Chem ical T ehno logy (Social Sciences ) N o.2,2001General N o.57 [收稿日期]2001—03—05 [作者简介]陈延庆(1962—),男,山东冠县人,聊城师院马列部哲学所副教授,哲学硕士。 后现代主义的历史渊源、基本特征和未来趋势 ○ 陈延庆 (聊城师范学院 哲学所,山东 聊城 252000) [摘 要] 尽管后现代主义本身和对后现代主义的认识人人言殊,但后现代主义既和传统观念,又和现代主 义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从后现代主义与传统观念的关系以及与现代主义的关系看,后现代主义既是一种体现了文化主导性根本变化的社会文化思潮,它本身也必将被更新社会文化思潮所超越和取代。 [关键词] 后现代主义;现代主义;传统;文本间性 [中图分类号]B 5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773(2001)02—0016—05 On the H istor ica l Or ig i n ,Ba sic Fea ture and Future Trend of Post -m odern is m CH EN Y an 2qing (Ph ilo sophy R esearch Institute,L iaocheng N o r m al U niversity,L iaocheng 252000,Ch ina ) [Abstract ] In m y op ini on ,different peop le have different op ini ons about po st 2modernis m ,but po st 2mod 2ernis m has very comp licated relati on w ith traditi onal though ts and modernis m .F rom the visual angle of traditi onal though t and modernis m w e can reach tw o fo llow ing conclusi ons :1.Po st 2modernis m has em bodied som e dom inant changes in social culture ;2.Po st 2modernis m w ill inevitably be superseded by som eth ing new in the future . [Key W ords ] po st 2modernis m ;modernis m ;traditi on ;inter 2textuality 应该说,用“后现代”或“后现代主义”来概括西 方现时代的精神文化状况是相当不准确的。因为“后现代主义”一词在西方已经泛滥成灾,即如有的西方学者所说,几乎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都被“后现代”这一“病毒感染”,以至有了“后现代神学”、“后现代旅游”、“后现代体育和交际”,甚至“后现代美食”、“后现代做爱方法”等等。因而,用“后现代主义”一词来概括一个如此“复杂得难以说清”的政治、经济、文化现象无疑会捉襟见肘、以偏盖全。另外,在各种以“后现代”为名的著作和文献当中,对于这一概念的理解也是大相径庭、人人言殊,“每一个批评家皆从不同的角度,以自己的方式构设后现代主义”,以至于有多少个后现代主义者,就有多少种后现代主义形式。尽管如此,“后现代主义”已经成为“大家所关注、所感兴趣,甚至已甚为流行的概括”,而且,它也提供了“分析和理解当代文学和思想的一个有用的 工具”[1]。因而,从现代主义乃至更为古老的传统观念的角度来观照后现代主义,对于准确把握“后现代主义”的精神实质乃至未来走向无疑具有重要的意 义。 一、后现代与传统 众所周知,后现代以强烈的反传统面目出现,给人以鲜明的印象,似乎它是在与传统的断裂带上诞生的。如果据此认为“后现代主义”与传统没有任何关联,实为大谬不然。 事实上,后现代主义并不笼统地反传统。后现代主义反传统有特定的内涵,矛头主要是指向启蒙运动以来以理性为核心的一套知识话语。正如积极推进后现代主义研究的美国学者伊哈布?哈桑所说:“在我看来,历史发展是既连续不断又具有间断性。因而,今天的后现代主义的流行,并不意味着过去思想和制度对今天影响的终止,相反,传统仍然在发 展,同一的模式正经历着巨变。” [2] (P108) 可见,背景各 异,来源不同,因素混杂且互相冲突的后现代主义,在挪用、篡改且部分超越了西方哲学中反形而上学传统、怀疑论传统的时候,却又复活了被现代主义废置的“传统”。

法理学课后习题

法理学课后习题 一、绪论 1.什么是法学?什么是法理学? 概念: 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实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法理学: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性质: 法学: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具有政治性、阶级性的科学,它总是体现着不同社会阶级、阶层以及不同社会集团的世界观、价值观以及它们经济的、政治的实际利益需要。 2.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的产生也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即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的,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 阶级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权利与法律要

求的体现,它是为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的; 法的阶级性与科学性: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性与科学性是辩证统一的。党性是阶级性的集中表现,马克思主义的党性要求科学性,而科学性又是实现党性的保证; 法的概念和本质: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也不可能是超阶级性的,而是由一定的社会结构决定的、在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工具; 决定法的根本因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统治阶级一致的内容决定于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归根结底决定于在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经济条件; 法的历史发展规律:法与国家都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社会出现了阶级分化、产生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产物,法与国家权力有着内在的联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阶级的消灭,国家与法都将消亡。 3.如何看待中国当代的法学、法理学? 4.学习、研究法学、法理学应有什么样的基本态度和方法? 基本态度: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思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研究法学。 方法: 1.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 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论的核心和基础。) 2.一般的科学方法(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分析比

在历史教学中巧用地图

在历史教学中巧用地图 五彩缤纷的地图不但给人以美感,而且具有很强的直观性。在历史教学中,若能充分利用好地图,不但有助于学生加深对历史知识的理解,而且能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发学生听课兴趣,活跃课堂气氛,增强教学效果。 一、地图使抽象的知识直观化 历史教学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国情教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所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人才的使命。为此,历史课无疑要承担传播知识、培养能力、进行思想教育的任务,这三者相辅相成,在历史教学中,充分发挥地图的作用,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讲中国现代史《中国工农红军长征》一课中,向学生介绍长征的艰苦历程这一重点时我就充分利用地图,进行绘声绘色的描述,使学生完全进入意境,深刻体会红军长征的艰苦历程,使学生深深地被先辈们的英雄气概所感染,同时激发学生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人民军队、热爱祖国的崇高感情。讲世界史《美国内战》,关于“美国的领土扩张”时我自制了一张《美国的领土扩张》简图,在简述的过程中,我让一位学生用不同的色彩把不同时间美国扩展的领土涂在这张地图上,这样,一张美国经过扩张后的版图就呈现在我们的面前,使学生很直观的看到:美国的成长和发展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一样,是用残酷的暴力、卑劣的欺诈和血腥的掠夺方式实现的。假若不利用地图,教师只一味地照本宣科,则就会使学生感到枯燥无味,失去对历史课的学习兴趣。 二、地图可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教学过程是教师有目的、有计划的引导学生掌握科学知识、发展能力、形成唯物主义世界观的过程,其实质是教师引导下的学生认识发展过程,属于师生双边活动。学生既是教育的对象,又是学习的主体,要在学习过程中通过他们独立思考和实践,了解、掌握学科知识,就是说,教学过程既要有教师的主导作用,又要有学生的主体作用,要有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才能有良好的教学效果,也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 当代中学生,思想活跃,精力充沛,接受新知识快,传统的教学模式已不受学生的欢迎,单纯机械地传授知识不但满足不了学生的求知需求,而且易使学生厌烦,不感兴趣,产生心理负作用,最终会影响学习效果。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我注重用地图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如在讲世界史《新航路的开辟》一课时,我自制了一张较大的《新航路的开辟》图,挂在黑板上,并且用纸剪了四种不同色彩的纸条,表示四个船队的标志,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我就像一位导游,领着全体学生做世界性的旅游活动,横渡大西洋,进入太平洋……同时,让其中四位学生(分别代表达伽马、迪亚士、麦哲伦、哥伦布)把纸条粘在地图上适当的位置,等课讲完后,四条航道就直观的显现在学生面前。这节课学生反映很好,学生不但感到轻松,而且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增强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了学生学习的动力,教学效果大幅度的提高。

法理学经典案例20

四川“见死不救案” 2004年12月8日凌晨,詹某与其称为师傅的柳某约定到崇州市南河大桥上游一家沙场附近的河堤钓鱼,不知何故,詹某跌进两米深的河沟,此时,站在河堤旁的柳某,眼看詹某在水中挣扎,却没有进行施救。闻声赶到的群众虽然跳入河中进行救助,但是詹某最终仍溺水死亡。詹某落水后,柳某虽然有不懂水性的客观情况,但在不施救的同时却也不呼救,事后又以去通知詹某家属为由离开现场,但因怕找麻烦也并未将此消息告知詹某的父亲。詹某父亲詹少林痛失儿子,遂于2005年3月14日以柳某没有对其儿子进行施救为由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万元,四川省崇州市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因詹某是成年人,溺水身亡是自身不慎落水导致的,柳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也不是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不存在过错,因此对詹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庭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但法院同时认为,“救人于危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柳某的淡漠之举和不作为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 《四川“见死不救案”宣判零赔偿》载《燕赵都市报》2005 09 02 杭州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 杭州的叶老先生是裱画师,2000年去世后留下巨额遗产,包括一批珍贵字画,一套住房等,价值达百万元叶先生前后立有两份遗嘱,一份为自书遗嘱,将其全部财产包括一切动产与不动产一针一线全部给原家中的小保姆吴菊英,后一份公证遗嘱,将住房一套赠给吴菊英。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对遗嘱有异议,在其父过世后,将其父留下的字画拿走。吴菊英索要不成,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吴菊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叶先生的两份遗嘱有效,判决叶先生的全部遗产馈赠给自己,并有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归还拿走的字画。再审法院皆判小保姆胜诉,老画师的遗嘱合法有效 参见《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 马加爵故意杀人案 马加爵,22岁,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技术专业学生,2004年2月上旬,马加爵在昆明市云南大学鼎鑫学生公寓与其同学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冲突,于是产生了杀害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搏四人的念头。2004年2月13至15日,被告人马加爵采取“用铁锤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的同一犯罪手段,将唐学李等4被害人逐一杀害,并把4被害人尸体藏匿于宿舍衣柜内。马加爵作案后与2004年2月15日晚乘坐昆明至广州的火车逃离昆明。3月15日晚,被告人马加爵被海南省三亚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4月24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6月17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马加爵的死刑复核裁定。经复核,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宣告结束后,马加爵即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马德卖官案 马德受贿卖官案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最大卖官案,牵涉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黑龙江原政协主席韩桂芝等众多高官。整个黑龙江绥化市所辖的一区三市六县中,包括50多个单位的“一把手”共260多名干部涉案,现年55岁的马德历任黑龙江省海林县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牡丹江市副市长,省电子工业局副局长,绥化行署专员,2000年2月任绥化市委书记,在马德那里,小到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大的县委书记,县长,以及各市,县,区内居委办各部门的一二把手,没个位置都有“价格”。法院一审认定马德受贿17起,

法理学思考题

1、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影。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李某。但李某突然改变主意,直到电影散场也没有来电影院。张某为此愤愤不平,提出与李某“断交”。问: xx的行为具有法律意义吗? 2、张某在开车上班途中,发现赵某被汽车撞伤,倒在地上。张某将张某扶进自己的汽车,闯过六个红灯,将赵某送到医院。后张某由于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被交通警察罚款200元。 问题分析: (1)交通警察对张某罚款200元,体现了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立场,还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 (2)假如你为张某的行为辩护,那么应当站在什么样的法学立场上? 3、"请运用法的形式特征分析如下案件: 一对夫妻在自家的房子中观看黄碟,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为什么? (提示: 这里关键要分析“在自家的房子中观看黄碟”是关系行为,还是个体行为) 4、在有关法系的问题上,学生甲与学生乙有一些不同的认识。甲认为: (1)法系就是指法律体 系; (2)法系的划分标准是单一的、绝对不变的; (3)在英美法系,制定法不是法的正式渊源。 乙认为:

(1)法系是比较法学的概念,它与法律体系不同; (2)法系的划分标准具有相对性,因此是没有意义的; (3)在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一样,都是法的正式渊源;但是,在大陆法系,判例则不是法的正式渊源,判例也没有什么作用。 你认为上述哪一种或哪些观点有道理?为什么? 5、某地来一外商投资,在宾馆住的时候,碰到小偷偷了钱包,外商报了案, 1党委和政府知道了以后责令公安机关要限期抓到小偷,公安机关抓住小偷以后,党委和政府责令要严肃处理,严惩不贷,然后把钱包还给为外商,结果外商带着外资走了,没有在这投资,这个案例说明了什么问题?外商为什么走了? 6、以下关于权利义务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1)“诉讼当事人要求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的权利是对世权。” (2)“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这一义务属于对人义务和消极义务。” (3)“在许多情况下,权利可以转让或放弃,义务不能随意转让或者放弃。” 7、"根据我国 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刑法》(又被称为新刑法)第270条的规定,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可以处以一定的刑罚。但是,在 1997年10月1日之前,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的刑事法律是 1979年7月1日通过的《刑法》(又被称为旧刑法)。旧刑法并未设置侵占罪。某甲于

幼儿心理学经典案例分析题及解析

《幼儿心理学经典案例分析题及解析》 【案例一】一个14个月大的孩子被成人抱着是,着急地往柜子的方向挣扎,嘴里叫“ta、ta (音)。成人先给他拿出奶糕粉,他有摇头又摆手,说:”xi、xi“。成人于是给他拿糖罐,问:”是这个吗?“他用力喊:”xi、xi“。成人拿一块糖放在他嘴里,他脸上露出了笑容。分析案例中的现象回答如下问题: (1)此案例反映出儿童言语发展中掌握语法的什么特点? (2)老师和家长在教育过程中应注意什么? 【答案】案例中的儿童言语发展处于单词句阶段,特点是表达不够清晰明确,语音不够清晰。必须辅以表情和动作。教师和家长不能笑话儿童,应教孩子正确的发音和完整的语句。 【案例二】幼儿教师在幼儿园教学中要使用大量直观形象教具,以帮助幼儿理解教学内容;在给孩子讲故事时,讲到“大象用鼻子把狼卷起来”,总是用手做出“扔”的样子。孩子们也会学着老师的样子做出相应的动作,脸上会露出会意的笑容。分析案例中现象回答如下问题:(1)此案例体现了儿童思维发展中的什么特点? (3)根据该特点,教师应如何有针对性地教学? 【答案】幼儿思维以具体形象思维为主要特点。教师应大量使用直观教具和丰富的体态语言组织教学活动,以帮助儿童理解教学内容。 【案例三】3岁左右的儿童常常表现出各种反抗行为或执拗现象,不再像以前那样听话了,一有机会便要采取独立的行为,比如:儿童往往要求自己穿衣、吃饭;爱说“不”或不让动手偏用手去摸;不知什么叫危险,什么叫不行,如果受到成人预先限制或强行制止,儿童就会表现出情绪烦躁或反抗。 这个案例说明此时儿童心理发展处于什么阶段?其主要的心理特点是什么?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答案】案例中这个孩子正处于幼儿心理发展的转折期和危机期; 其主要的心理特点是(1)容易产生强烈的情绪表现;(2)出现对成人的反抗行为或各种不符合社会行为准则的表现,独立性和自我意识产生。 正确做法:成人不能够对儿童预先限制或强行制止。注意教育技巧,防止形成对立。否则儿童就会表现出情绪烦躁或反抗,容易使儿童形成执拗性格;要么形成懒惰、依赖、无独立愿望的人格。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发展其独立性,并指导其学会正确的做法。 【幼儿心理学资料】 学前儿童心里发展是有阶段性的,这里涉及几个重要概念,即关键期、转折期、危机期、最近发展区等。 1.关键期(敏感期、最佳期) 儿童心理发展过程中某种特征的形成,或者某种能力的发展,在某一个时期容易出现,过了这个时期,就难以产生。这个容易形成某种心理特征的时期,称为儿童心理发展的关键期。例如,有人认为0~2岁时亲子依恋关键期;6个月是婴儿学习咀嚼的关键期;8个月是分别

历史学即史料学_关于后现代史学的反思

历史学即史料学:关于后现代史学的反思q赵世瑜(北京师范大学价值与文化研究中心教授,北京,100875) /史学便是史料学0、/史学本是史料学0这些话,是傅斯年反复强调的名言,也是20世纪上半叶中国史学界的主流思想,是西方19世纪科学主义史学和传统乾嘉学术相互呼应的产物。 傅斯年的主张,是/利用自然科学供给我们的一切工具,整理一切可逢着的史料0,1这种主张及王国维、胡适、陈寅恪、陈垣、顾颉刚等史学大师的史学实践,都被论者归诸实证史学或/史料派0,而与/史论派0相对。o这种通过严格地对待史料使历史研究成为科学的做法,排斥史观,强调纯粹的客观与公正,对史料/存而不补0、/证而不疏0,无论其前提还是方法,都是与后现代史学的主张对立的,都是/现代性0的表现。 王晴佳认为,后现代主义在历史本体论方面反对历史进步论和所谓/大叙事0,在历史认识论方面否定历史学的客观性,在研究对象方面表现为日常生活史、微观史、新文化史等。?他也提到了汉斯#凯尔纳(H ans Kellner)的主张,在后者这里,史料不再是历史写作的基础,这个基础变成了文本的语言结构。同时,由于作者的写作必须依赖语言,但作者通过自己的语言构成的文本,并不见得等同于作者的内心意图,也不等同于他所描述的对象。史料同样是历史写作的结果,也是文本,一代又一代的史学家在写作时不断引证史料,即通过旧的文本形成新的文本,因此在文本的意义上,新的历史作品与史料并无区别。因此,无法通过检验史料来判断史实的真伪,相对主义史学还在着力于区分史料与史实的区别,而后现代主义史学根本就不承认这一区别,认为无论史料还是史实,都不过是不同的文本。 要更好地理解后现代史学的/史料观0,可以以海登#怀特在其著作5后设历史学6(也译为5元历史学6)中的著名例子为代表。?他通过分析18到19世纪的4个历史学家(米什莱、托克维尔、兰克、布克哈特)和4个历史哲学家(黑格尔、马克思、尼采、克罗齐)的作品,认为历史学家面对的过去不可能是客观真实,而只是各种形式的文本,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史料,他们若要把这些文本变成历史,首先就要把它们组合成一部编年史,然后再把这个编年史转化为一种叙事。 他认为历史写作经历了三个过程:第一个过程是原始的素材、碎片或者资料;第二个过程是编年史,编年史没有逻辑的起点和终点,就是说编年史的编写者从哪儿开始写,那么历史就从哪儿开始;他在哪儿搁笔,他什么时候搁笔,那么历史就在哪个地方结束。比如孔子做5春秋6,司马光写5资治通鉴6都是编年史,他们所选择的开始的年份只是他们心目当中的历史的开端,而结束的那年的时候是他们心目当中历史的终结。人们在这个基础之上进入第三个过程,叫做/带故事性的历史0。? 因此,即便是并非由语言(文字)构成的史料,比如各种历史遗存的实物,也要进入历史写作的这样三个程序。怀特认为,/为了使资料产生意义,把陌生转化为熟悉、把神秘的过去变为易于让人理解的现在,历史学家使用的唯一工具就是比喻语言的技巧0。?譬如,一块甲骨片及其上面刻写的文字,只有在进入殷商历史与文化的研究者的历史书写之后,才会产生特定的意义,而在此之前,在当地农民和药商眼里,它只是一块/龙骨0;在古董商眼里,则是一件古董。这些甲骨文作为史料被历史学家编织成一个富有特定意义的文本,与作为历史的存在和现实的存在 12

法理学复习题集(2019年)

《法理学》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从认识论角度,法学可分为() A.国法学和国际法学 B.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C.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 D.立法学和法解释学 2.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根本方法是( )。 A.社会调查方法 B.系统论方法 C.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 D.法律解释方法 3.首先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是() A.柏拉图 B.格拉底 C.亚里士多德 D.孟德斯鸠 4.法典编纂是指()。 A.对原有全部规性文件进行整理 B.在不改变原有规性文件容的前提下进行加工 C.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规性文件进行整理加工,编织成新的系统化的法律文件,是一种立法活动 D.不是一种立法活动 5.法可以划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这种划分方法所依据的是( )。 A.法的历史渊源 B.法族 C.法系 D.法的历史类型 6.部门法划分的主要标准是() A.法律调整方法 B.法律数量 C.法律调整对象 D.法律原则

7.关于部门规章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部门规章的效力等同于行政法规 B.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C.国务院总理签署公布部门规章 D.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8.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律规则构成要素的是哪一项?( ) A.假定 B.行为模式 C.法律后果 D.概念 9.下列所述的法律原则不属于公理性原则的是哪一选项?( ) A.《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C.《婚姻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D.《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10.调整国家与普通个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是() A.根本法 B.成文法 C.公法 D.一般法 11.《中华人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些权利属于() A.现实权利 B.一般权利 C.普通权利 D.集体权利 12.下列法律中,哪一个属于我国的行政法法律部门() A.婚姻法 B.合同法 C.律师法 D.劳动法 13.下列法律中,哪一个不属于我国的民商法法律部门() A.担保法

十道经典案例分析题 (法规)

《2015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案例分析题(汇总)_ 2011年11月,A公司发生如下业务: (1)向B公司购买一批材料.A公司将一张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作为付款.背书是往明"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2)向C公司发出一份支票,C公司在转让前发现该支票未记录个别事项;(3)向银行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第一题。 2011年11月,A公司发生如下业务: (1)向B公司购买一批材料.A公司将一张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作为付款.背书是往明"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 (2)向C公司发出一份支票,C公司在转让前发现该支票未记录个别事项;(3)向银行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1)对于转让给B公司的汇票.下列表示中正确的有( ) A.该背书所附的条件"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有效 B.该背书所附的条件"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无效 C.该背书仍然有效 D.被背书人即B公司可依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2)在下列各项中.对基本存款账户与临时存款账户在管理上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 ) A基本存款账户能支取现金而临时存款账户不能支取现金 B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向银行借款而临时存款账户可以向银行借款 C基本存款账户没有开设数量的限制而临时存款账户受开设数量的限制 D基本存款账户没有时间限制而临时存款账户实行有效期管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支票的出票人可授权补记的有( ) A.支票金额 B.出票日期 C.付款人名称 D.收款人名称 (4)下面关于支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支票结算用于同城支付结算 B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 C支票无金额起点 D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指的票据包括( ) A.支票 B.信用证 C.汇票 D.本票 解析:(1) BCD(2) D(3) AD(4) ABCD(5) ACD 第二题 2011年3月10日,企业会计科会同档案科对单位会计档案进行了清理,编制了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将保管期已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程序全部销毁,其中包括一些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 (2)3月21日,会计科在例行审核有关单据时,发现一张购买计算机的发票,其"金额栏""8000"元的数字有更改迹象.经查阅相关买卖合同、单据,确认更改后的金额数字是正确的.于是,会计科要求该发票的出具单位在发票"金额栏"更改之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之后,该企业予以受理

后现代主义与历史真实

后现代主义与历史真实 有关历史性质的探讨,自19世纪兰克学派兴起后,似乎已经不再成为一个问题。尽管对历史的科学理解在20世纪初受到了新兴历史学派的挑战,但对历史真实性的追求,二者还是一致的。然而,在人类跨入新千年之际,后现代主义向严谨的历史学提出了全新的挑战,致使历史的真实性本身成了问题。历史的真实性何以存在? “历史”一词起源于古希腊文的historia,其含义是双重的,一方面是指过去发生或经历的事情,另一方面是指对过去发生事情的记录和叙述。因此,作为一种叙述的艺术,历史所讲述的是一个真实的故事,但“无论何时赋予历史叙事‘真实的故事’这一特征,需要强调的都应是‘真实的’这个形容词,而不是‘故事’这个名词。” [1]也就是说,对真的追求,是历史学的核心目的之一。但必须要明确的一点是,对于历史真实性的理解存在着两个方面,其一, 是人类的历史进程本身的真,其二是人类对历史认识的真。这两个方面并不是绝对同一的,因为作为本体的历史事件,尽管具有纯客观的性质,但对于理解者的当下存在来说,那并不是一个经验的世界,而是存在于历史学家的视野之外。历史与当下的事实不一样,当下的事实具有历史事件所不具备的某种在场的性质,而历史事件在本质上是不在场的。因此,对于这种本体论意义上的历史的直接认识是不可能的,人们只有通过文字、符号和遗存,经由分析、推理和想象,再现过去发生的事件。也就是说,人们通过历史认识所获得的真并不是历史事件本身的客观存在,而是建立在历史事件的主体或后人对历史事件叙述的基础之上的。这样,必然存在着一个历史事件本身和历史认识的真相符合的问题。尽管在叙事与真实性之间是连续的,在形式上具有共通性,但每一个叙述者在记录或叙述历史事件产生、发展变化的过程中,都不可能处于历史之外,以一个绝对客观的态度进行记录和叙述,而是南觉不自觉地在叙述中打上

历史学即史料学_关于后现代史学的反思

历史学即史料学:关于后现代史学的反思◎赵世瑜(北京师范大学价值与文化研究中心教授,北京,100875) “史学便是史料学”、“史学本是史料学”这些话,是傅斯年反复强调的名言,也是20世纪上半叶中国史学界的主流思想,是西方19世纪科学主义史学和传统乾嘉学术相互呼应的产物。 傅斯年的主张,是“利用自然科学供给我们的一切工具,整理一切可逢着的史料”,①这种主张及王国维、胡适、陈寅恪、陈垣、顾颉刚等史学大师的史学实践,都被论者归诸实证史学或“史料派”,而与“史论派”相对。②这种通过严格地对待史料使历史研究成为科学的做法,排斥史观,强调纯粹的客观与公正,对史料“存而不补”、“证而不疏”,无论其前提还是方法,都是与后现代史学的主张对立的,都是“现代性”的表现。 王晴佳认为,后现代主义在历史本体论方面反对历史进步论和所谓“大叙事”,在历史认识论方面否定历史学的客观性,在研究对象方面表现为日常生活史、微观史、新文化史等。③他也提到了汉斯?凯尔纳(Hans K ellner)的主张,在后者这里,史料不再是历史写作的基础,这个基础变成了文本的语言结构。同时,由于作者的写作必须依赖语言,但作者通过自己的语言构成的文本,并不见得等同于作者的内心意图,也不等同于他所描述的对象。史料同样是历史写作的结果,也是文本,一代又一代的史学家在写作时不断引证史料,即通过旧的文本形成新的文本,因此在文本的意义上,新的历史作品与史料并无区别。因此,无法通过检验史料来判断史实的真伪,相对主义史学还在着力于区分史料与史实的区别,而后现代主义史学根本就不承认这一区别,认为无论史料还是史实,都不过是不同的文本。 要更好地理解后现代史学的“史料观”,可 以以海登?怀特在其著作《后设历史学》(也译为《元历史学》)中的著名例子为代表。④他通过分析18到19世纪的4个历史学家(米什莱、托克维尔、兰克、布克哈特)和4个历史哲学家(黑格尔、马克思、尼采、克罗齐)的作品,认为历史学家面对的过去不可能是客观真实,而只是各种形式的文本,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史料,他们若要把这些文本变成历史,首先就要把它们组合成一部编年史,然后再把这个编年史转化为一种叙事。 他认为历史写作经历了三个过程:第一个过程是原始的素材、碎片或者资料;第二个过程是编年史,编年史没有逻辑的起点和终点,就是说编年史的编写者从哪儿开始写,那么历史就从哪儿开始;他在哪儿搁笔,他什么时候搁笔,那么历史就在哪个地方结束。比如孔子做《春秋》,司马光写《资治通鉴》都是编年史,他们所选择的开始的年份只是他们心目当中的历史的开端,而结束的那年的时候是他们心目当中历史的终结。人们在这个基础之上进入第三个过程,叫做“带故事性的历史”。⑤ 因此,即便是并非由语言(文字)构成的史料,比如各种历史遗存的实物,也要进入历史写作的这样三个程序。怀特认为,“为了使资料产生意义,把陌生转化为熟悉、把神秘的过去变为易于让人理解的现在,历史学家使用的唯一工具就是比喻语言的技巧”。⑥譬如,一块甲骨片及其上面刻写的文字,只有在进入殷商历史与文化的研究者的历史书写之后,才会产生特定的意义,而在此之前,在当地农民和药商眼里,它只是一块“龙骨”;在古董商眼里,则是一件古董。这些甲骨文作为史料被历史学家编织成一个富有特定意义的文本,与作为历史的存在和现实的存在

法理学练习题100道(含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本法的实施条例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该规范属于( A )。 A. 委任性规范 B. 准用性规范 C. 确定性规范 D. 间接性确定性规范 2、在司法实践中,当新法与原有法律发生矛盾时,应当适用( A )。 A. 后法优于前法原则 B. 从旧兼从轻原则 C. 前法优于后法原则 D. 从旧兼从重原则 3、下列( A )属于我国正式意义上法的渊源。 A.经济特区法规 B.法律学说 C.党的政策 D.司法解释 4、一国现行法总是分为不同部门而又成为内在统一、有机联系的系统,这个系统在法理学上称为( B )。A.法律制度 B.法律体系 C.法系 D.法学体系 5、在我国,当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发生冲突时,应当由( B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最终解释

B.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最终解释 C.中共中央作出最终解释 D.中央政法委作出最终解释 6、在我国,( B )有权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性规章。 A.县级人民政府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C.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D.国务院各部委 7、下列哪个选项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 C )。 A.司法权不得由一般的行政机关来行使 B.司法机关既要独立行使职权,又不得无限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 C.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司法活动 D.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独立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程序规定 8、法律即使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也往往相似,可以相互借鉴的是( A )。 A.维护阶级统治的那部分法律 B.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那部分法律 C.所有的法律 D.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 9、违法行为最本质的特征是( C )。 A.主观存在过错 B.应受法律制裁性 C.违法性 D.社会危害性 10、下列活动中属于法的创制的有( B )。 A.法规汇编 B.法规清理 C.法典编纂 D.法条竟合 11、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 B ) 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 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 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D.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法理学分析、思考题

法理学作业 第一章导论 分析 案情:张某在开车上班途中,发现赵某被汽车撞伤,倒在地上。张某将张某扶进自己的汽车,闯过六个红灯,将赵某送到医院。后张某由于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被交通警察罚款200元。 问题分析: (1)交通警察对张某罚款200元,体现了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立场,还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 (2)假如你为张某的行为辩护,那么应当站在什么样的法学立场上? 第二章法的概念 思考 请运用法的形式特征分析如下案件:一对夫妻在自家的房子中观看黄碟,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为什么? (提示:这里关键要分析“在自家的房子中观看黄碟”是关系行为,还是个体行为 第三章法的渊源、形式与效力 1.讨论:2002年,某省人大制定了一个有关本省未婚女性可以通过试管婴儿的方式生育后代的地方性法规,同时,国务院卫生部向全国医院系统下发了有关禁止通过试管婴儿的方式生育后代的规定。假设某女A要求B医院为其实施通过试管婴儿生育后代的某些医学措施,B医院拒不接受,后诉至C法院。 问题讨论:C法院的法官D如何对此案做出判决?为什么? (提示:可以根据第10章的事例10-1来一并讨论此案) 2.分析 假设某家族存在如下习惯——“未按时参加家族祭祀祖先的活动者,视为藐视祖先,因而剥夺其继承权”,假设家族成员A因为未能按时参加当年的祭祀活动而被剥夺了遗产继承权。后A诉至法院。他所持的理由有二:其一,A本身既缺乏劳动收入、又缺乏生活来源;其二,我国《继承法》13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问题分析:如果你是一个法官,对于这个案件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提示:这里涉及的是,对于正式法律渊源与非正式法律渊源应如何选择适用) 3.分析 赖昌星犯走私罪,最后逃往加拿大。请以此案例分析,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之间的关 4.讨论 学生们依据法律对人效力的四个原则,讨论在不同原则支持之下,赖昌星是否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约束。 第四章法的要素 1.分析 案情:1994年黄永彬与张学英相识,于1996年底公开以夫妻名义租房同居。2001年2月,黄永彬被确诊为肝癌晚期,住院治疗期间,张学英不顾他人的嘲笑和挖苦,俨然以妻子身份陪侍在黄的病床前。2001年4月,黄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去世后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和原住房售价的一半赠给张学英。黄去世后,由于其妻蒋伦芳拒绝执行该遗嘱,张学英诉至法院。

“后现代主义”释义

“后现代主义”释义 「内容提要」后现代主义是对现代性的超越,是在政治经济、文化艺术、意识形态、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科学观等领域,发生的一次“哥白尼式”革命。其中托夫勒的“新世界”概念描绘了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的远景;利奥塔阐释了后现代思潮的来源和特征;德里达表述了反“逻辑中心主义”,哈贝马斯论证了后形而上学的反哲学倾向,布尔迪厄从社会游戏的角度,提倡建立一门反观性社会学,而里查德??罗蒂则着重论述了协同性实用论的重要性。 「关键词」后现代主义,逻辑中心主义,后形而上学,反观性社会学 近10多年来遍及中国学术界的后现代主义(postmodernism),无论作为一种文化思潮还是意识形态,都是针对现代而言的,是对现代主义的超越和否定,是用诸多新范式对旧范式的取代。现代主义是18世纪以来工业化的产物,它以科学、理性、自由、民主、博爱、绝对、统一性、一体化,以及经验性和终极关怀为基本特征。而后现代主义则一反常态,提出近乎截然相反的见解,认为人类于最近几十年间,在政治经济、文化艺术、意识形态、伦理道德、世界观、社会观、人生观、价值观、宗教观、哲学观、科学观等领域,都发生了一次翻天覆地的“哥白尼式”裂变。那么究竟何谓后现代主义呢? 一、托夫勒的“新世界”概念 要界定“后现代主义”,需要先理解何谓“后现代”、“后现代观念”和“后现代性”。对此,当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比如在瑞士哲学家汉斯??昆和美国未来学家托夫勒看来,后现代就是指当代,指二次世界大战后兴起的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的新时代。正是在这样一个短暂时期,人类历史发生划时代裂变。所谓后现代观念、后现代模式、后现代思潮都是指与旧有传统相对立的当代意识、当代模式和当代思潮。概括这个新世界,基本上具有如下特点: 1.在这个新世界里,既不是原始的渔猎或畜牧业成为支撑社会存在的经济基础,也不是落后的农业或标志现代文明的工业成为推动社会前进的主要动力,而是服务性经济占据社会的主导地位。以前,人类主要是出卖体力谋求生存。而从本世纪50年代始,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人类不仅破天荒地挣脱了农业劳动的沉重枷锁,也摆脱了工业劳动的沉重负担,今天形形色色的服务性行业呱呱坠地,使得许多国家竟有80%以上的劳动者脱下蓝领衫,从事白领职业。因此,如果说是农业革命孕育了现代工业文明,那么今天正是工业文明孕育出一个更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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