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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组织、基金会等组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会依照《条例》的规定对其实施劳动法律监督。

第四条《条例》所称区域工会主要指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村(社区)工会。

第五条各级工会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

基层工会成立时,应当同步设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

第六条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调查,向同级工会提出处理建议;

(三)向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报告用人单位违

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情况;

(四)参与本区域、本产业(行业)内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调查;

(五)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交办的事项,指导和支持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开展工作。

第七条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对所在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接受对所在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况反映,进行调查,向同级工会提出处理建议;

(三)向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报告所在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情况;

(四)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交办的事项。

未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由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可以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以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因岗位变动、退休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劳动法律监督职责时,应当及时进行替补或增补。

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及其负责人的产生、变动等情况,须报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备案。

第九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组成人数一般应为单数,且不

少于三人。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主任、副主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担任。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劳动法律监督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一般设在同级工会法律工作部门。

第十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经过推选产生后即取得监督资格,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应当及时发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并定期对其进行业务培训。

全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所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实行统一编号。

第十一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实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同意。

第十二条工会应当保障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正常工作所需的办公条件和经费。

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因履行职责产生的差旅费、通讯费、伙食补助费等相关费用,由同级工会承担。

第十三条各级工会应当对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履行职责行为提供保护,有条件的地方总工会可以设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履职保护专项基金。

第十四条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应当将工作地点和电话

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关于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反映。

“12351”职工维权热线电话可以作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电话。

第十六条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情况报告给同级工会,由同级工会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对于接到的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反映,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报告给同级工会。情况反映明显不合理、不属实、没有基本证据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会不予受理,并向反映人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受理情况反映以后,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告给同级工会。

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开展调查时,应当听取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意见,核查事实,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调查,约谈有关知情人员,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只设一名劳动法律监督员的基层工会,需要实施现场调查的,由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指派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协助。

第十八条实施现场调查时,可以查阅、复制与劳动法律监督相关的以下资料: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工资表等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凭证、考勤表、职工名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文本等。

第十九条职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需要使用工会实施劳动法

律监督获取的有关资料的,应当向工会提供仲裁或诉讼的立案法律文书。

第二十条对于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工会应当及时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和协商,督促用人单位整改。用人单位不整改的,工会可向其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十五个工作日后,未按照工会意见改正违法行为的,县以下各级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可向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报告,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根据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向相应的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要加强与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处理情况,应当做好跟踪和协调,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第二十三条对用人单位已经改正或者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已经依法处理的案件,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应当及时结案、归档。

第二十四条各级工会每年应当对实施劳动法律监督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分析报告。

对于重大的、久拖不决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披露、跟踪报道,推动解决。

第二十五条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同级工会免除其工会劳动法律

监督资格,并收回《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因任职期满、工作岗位变动、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的,所在工会或发证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

第二十六条对因劳动关系矛盾引起的重大或群体性事件,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应当及时协同有关方面共同处理。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总工会应当定期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进行评选表彰,促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不断深化发展。

第二十八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格式及其他相关资料附后。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2-08-24 来源:调研报告网 《劳动合同法》自2007年6月29日颁布、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我区高度重视《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一方面通过多方宣传、举办培训班、座谈会交流、大量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促进《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和普及;另一方面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快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着力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监控力度,及时妥善处理劳资纠纷,有力地促进了《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确保我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 (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提高。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经过广泛的宣传培训工作,我区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性积极性大增。据调查,至今年3月底,我区在岗职工60844人,签订劳动合同的30422人,劳动合同签订率59%,与去年上半年相比增长了10个百分点。其中农民工23001人,签订劳动合同12000人,签订率50%,比去年同期增长10个百分点。 (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向长期化方向发展。 《劳动合同法》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是从法律层面促使用人单位改变用工短期行为,考虑用工长期化。《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区各类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从之前的一年

期限为主转变为三至五年期限为主,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均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促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更为稳固。 (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行为的不断规范。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要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促使用人单位规范内部管理行为和外部经营行为,从而有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我区各类企业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及时进行了清理修改,使日常管理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用工主要方面得到了较好的遵守执行。企业用工逐步规范,劳动关系日渐稳定。 (四)《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认识存在片面性。 目前还存在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部分劳动密集小型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观望态度,维持原有的用工方式,还未完全根据新法进行调整。还有部分规模较小、用工环境差,管理较差的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消极态度,不遵守法律规定,严重违规用工。对于一些季节性增加用工和临时性用工,企业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也认为没有必要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依然存在。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据我区企业反映,企业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这部分员工有的是因为误解签订劳动合同后限制其自由流动;有的是因为不愿缴交

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7.25 【实施日期】201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7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7月25日 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组织与职责 第三章监督与协商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情况实施的有组织的群众性监督。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客观公正、平等协商、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行业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负责实施所辖范围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完善政府与同级地方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支持工会依法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政策,研究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问题,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时,应当听取同级地方总工会的意见;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时,应当邀请同级地方总工会参加。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与同级地方总工会就劳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相互通报,定期会商,实现劳动领域监督工作情况的资源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劳动法律监督信息纳入政府网络平台,与地方总工会实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等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地方总工会以及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和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等方面重大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督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和配合工会依法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工会应当教育职工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履行劳动合同,引导职工合理有序表达诉求;支持用人单位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工会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事项进行沟通协商,加强对劳动纠纷的事前预防和协商解决。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宣传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情况,加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舆论监督。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通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学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各级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监督; 2、实事求是; 3、依靠群众; 4、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 第四条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等各类专业监督检查,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会在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方面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2、参与调查处理; 3、提出意见要求改正; 4、要求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处理; 5、支持职工依法举报、控告;

6、舆论监督。 第六条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1、执行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的情况; 2、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聘用合同规定的情况; 3、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金的使用情况; 4、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 6、执行国家有关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及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处理规定的情况; 7、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8、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规定的情况; 9、执行国家有关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 10、其它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工会应当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学校行政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基层工会或职代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 第九条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劳动法律法规;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是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结江苏本省实际,制定的条例。于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应当坚持有利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 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企业事务公开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管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劳动行政等部门依法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并依法进行监督。企业工会具体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劳动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研究解决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设立分公司、分厂的企业,可以分级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行使本条例所列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 (四)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征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议; (六)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第六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裁员的实施方案,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报酬、廉洁从业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生活福利、奖惩与裁员、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三)民主评议和监督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和罢免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为保障和规范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会法》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本公司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在公司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活动。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1、执行就业规定的情况; 2、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3、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况; 4、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执行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 6、执行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 7、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8、执行职工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生育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情况的规定; 9、执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定的情况;

10、其他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二条委员会职责 1、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委派,对公司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 2、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劳动者与公司各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进行调解。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应当给予帮助; 4、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拒不改正的,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5、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2、奉公守法、公道正派、执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有权提出立即停止作业的意见;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停产整改的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答复。 第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参加有关行政部门对伤亡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17年修订版)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17年修订版) 当前,新一代职工民主权利意识别断增强。如此的背景下,需要工会组织进一步发挥监督职能,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下面是查字典范文小编整理的,欢迎大伙儿阅读!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事情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性监督。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客观公正、与有关部门紧密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地点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产业工会、基层工会的联合会负责协调和实施本行业、本区域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完善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工会依法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政策以及处理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咨询题时,应当听取同级地点总工会的意见。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赋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与同级地点总工会就劳动法律法规实施事情进行通报、定期会商,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事情进行专项检查时,应当邀请同级地点总工会参加;在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时,应当听取同级地点总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事情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地点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咨询题。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工会依法实施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工会应当尊重用人单位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用人单位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和治理活动;教育职工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履行劳动合同,引导职工合理有序表达诉求。 工会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协商制度,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事项进行协商。 第二章监督组织和职责 第九条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 法权益的下列事情进行监督: (一)平等就业事情; (二)涉及劳动者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执行事情;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事情; (四)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事情; (五)劳动酬劳支付、福利待遇降实和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事情;

1.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岗位职责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岗位职责 一、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职责 1、认真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遵章守纪、劳动保护教育,提高群体安全意识和职工自检、自改、自防能力。督促有关部门及广大职工做好本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2、监督检查企业劳动保护经费的提取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相应决议。督促企业行政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劳保用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切实做好职工的“四期”保护工作,不断改善职工劳动条件。 3、督促和协助行政部门在推行经济责任制的同时,落实安全责任制,并把执行安全责任制情况作为年终评比、计酬的重要条件。 4、经常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违章和强行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生明显存在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代表职工向企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停产的决议。如无效,即应支持职工停止操作,撤离危险现场。 6、参加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行政部门查清事故发生原因。有权代表职工和家属对事故责任人提出控告,对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和法律责任。 7、督促安全部门做好对新工人、换岗工人、特殊工种的培训。教育、考核、发证工作。 二、劳动保护监督小组职责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法令、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扬主人翁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 2、参加各类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不断丰富理论知识,提高安全技术素质和处理事务能力。 3、协助项目经理(班、组长)做好对本组工人的安全教育,特别是新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 4、经常检查各种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汇报并督促解决,保证生产的正常运转。 5、督促项目经理(班、组长)按规定领取和发放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并指导正确使用。协助做好本组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 6、协助本部门做好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运输、保管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督促解决,保证安全。 7、发生伤亡和中毒事故,立即报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三、劳动保护检查员职责 1、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将情况及时汇报领导或有关部门。 2、如发现安全防护装置不规范,机械设备运转不正常,有重大事故隐患因素,随时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和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组织工人撤离危险岗位,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

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8年7月27日 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2018年7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及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遵循依法监督、依靠群众、客观公正、密切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产业(行业)工会、区域性基层工会联合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产

业(行业)、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对所在单位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 第六条工会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事项进行沟通协商,加强对劳动纠纷的事前预防和协商解决。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工会依法实施劳动法律监督。 工会应当教育职工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引导职工依法表达诉求。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总工会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监督组织 第九条各级工会成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委员由同级工会在会员中推选产生,委员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性基层工会联合会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等作为本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顾问,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第十条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由用人单位各工会小组负责人担任;没有工会小组的,由用人单位科室、车间、班组等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推荐一名职工担任。 对暂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行业)工

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

辽阳县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 为保障和规范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会法》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本公司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在公司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活动。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1、执行就业规定的情况; 2、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3、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况; 4、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执行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 6、执行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 7、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8、执行职工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生育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情况的规定; 9、执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定的情况; 10、其他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二条委员会职责 1、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委派,对公司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 2、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劳动者与公司各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进行调解。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应当给予帮助; 4、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拒不改正的,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5、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2、奉公守法、公道正派、执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有权提出立即停止作业的意见;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停产整改的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答复。 第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参加有关行政部门对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问题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可以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行政人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 【法规类别】工会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10.23 【实施日期】2002.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各级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

求,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提供支持和协助,不得阻挠。 第四条乡镇、城市街道,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建立工会。职工较多的城市社区、村可以建立工会。 第五条各级工会应当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可以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委员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基层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上一级总工会确认后,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主要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人数应当按不低于职工总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乡镇、城市街道,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职工较多的,应当配备其他专职工会工作人员。 第八条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行政负责人和配偶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工会主席、副主席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上级工会可以推荐基层工会主席候选人。 第九条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就集体合同的签订、劳动关系的调整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

江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组织、基金会等组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会依照《条例》的规定对其实施劳动法律监督。 第四条《条例》所称区域工会主要指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村(社区)工会。 第五条各级工会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 基层工会成立时,应当同步设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 第六条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调查,向同级工会提出处理建议; (三)向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报告用人单位违

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情况; (四)参与本区域、本产业(行业)内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调查; (五)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交办的事项,指导和支持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开展工作。 第七条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对所在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接受对所在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况反映,进行调查,向同级工会提出处理建议; (三)向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报告所在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情况; (四)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交办的事项。 未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由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可以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以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因岗位变动、退休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劳动法律监督职责时,应当及时进行替补或增补。 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及其负责人的产生、变动等情况,须报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备案。 第九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组成人数一般应为单数,且不

机关工会岗位职责及有关规定

机关工会岗位职责及有关规定 工会主席岗位职责 1、在部门(单位)党组和机关党组织领导下,负责工会的全面工作。 2、依据《中国工会章程》,按照市总工会、市级机关工委的部署安排,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会工作。 3、按照《工会法》及《河南省工会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参加相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重大政策与措施,切实维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 4、关心干部职工生活,协助单位办好福利事业。在工会会员中开展互助互济活动,对困难干部职工进行救济和帮扶,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敦请单位对工会开展的救济帮扶活动提供有效支持。 5、依据《工会法》的有关条款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工会可兴办一些经济创收项目,着力增加工会经费收入,用以更好地开展工会活动和会员办好福利事项。 6、组织干部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活动,认真听取干部职工对本单位工会工作、中心工作以及机关建设的意见,并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干部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7、定期召开工会工作委员会、及时研究、讨论和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有关事项。代表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每年做一至两次工作报告,同时,加强工会的廉政建设,自觉接受会员对工会及主席的质询与监督。 8、抓好干部职工的业余文化学习和职业技能培训,并着力办好工会的活动室和阅览室,组织会员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娱、体育活动。 9、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探索并逐步形成一套符合本单位工会实际的工作程序及活动形式,提高工会工作规范化水平,努力建设“职工之家”。 10、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工会组织委员岗位职责 1、做好工会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 2、稳定、延伸工会组织建设,确保工会的权利与义务的落实。 3、做好发展会员工作和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工作。 4、积极开展争创“模范职工之家”活动,加强工会凝聚力、亲和力。 5、完成主席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工会宣传文体委员岗位职责 1、做好工会的各项宣传、教育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建设“四有职工”。 2、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工会,争当知识型工会”活动,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3、做好工会的民主管理与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4、办好会员的文化、体育活动,管好工会文体活动设施和场所。 5、完成主席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生产生活福利委员岗位职责 1、了解掌握情况,认真听取职工对办好生活福利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职责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职责 一、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二、定期分析研究安全生产状况,参与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定的实施,参与涉及职工安全健康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对劳动保护决策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协商与制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听取职工在老公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向有关方面反应情况。 四、宣传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思和技能。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的技术协作合理化建议活动。 五、组织和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的执行。 六、参加伤亡事故调查,查清伤亡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监督、协助学校采取防范措施。 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合法权益。 八、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险,危及

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向学校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采取紧急措施,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队人员。如无效,即应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九、监督行政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和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监督和协助行政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 十、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问题严重的下达<限期解决问题通知书>,要求期限解决;对抗不执行的,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江苏省基层工会经审工作

江苏省基层工会经审工作 手册 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会第_______届经费审查委员会(盖章) 启用年度_______ 江苏省总工会经审会印制

目录 1.基层工会经审工作指南 2.工会经审组织情况表 3.经费预算、决算审查表 4.财务收支审计情况表 5.经费计拨上解情况审查表 6.工会财产审查记录 7.会员会费收交情况审查表 8.同级工会审查审计整改情况 9.经审会会议活动记录 10.工会经审工作总结 11.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12.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试行)

基层工会经审工作指南 1.《工会法》规定,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2.《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凡在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 3.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一般由3-11名委员组成,会员较多的基层工会可适当增加委员名额,会员较少的基层工会可设经审小组或一名经审员。本级工会委员会主持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及其管钱、管物人员不得兼任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4.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完整、合法及效益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由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内部审计职权由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行使。 5.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审计监督:

劳动合同法贯彻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劳动合同法贯彻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情况的调查报告 《劳动合同法》自XX年6月29日颁布、XX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我区高度重视《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一方面通过多方宣传、举办培训班、座谈会交流、大量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促进《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和普及;另一方面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快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着力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监控力度,及时妥善处理劳资纠纷,有力地促进了《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确保我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提高。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经过广泛的宣传培训工作,我区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性积极性大增。据调查,至今年3月底,我区在岗职工60844人,签订劳动合同的30422人,劳动合同签订率59%,与去年上半年相比增长了10个百分点。其中农民工23001人,签订劳动合同1XX人,签订率50%,比去年同期增长10个百分点。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向长期化方向发展。

《劳动合同法》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是从法律层面促使用人单位改变用工短期行为,考虑用工长期化。《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区各类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从之前的一年期限为主转变为三至五年期限为主,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均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促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更为稳固。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行为的不断规范。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要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促使用人单位规范内部管理行为和外部经营行为,从而有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我区各类企业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及时进行了清理修改,使日常管理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用工主要方面得到了较好的遵守执行。企业用工逐步规范,劳动关系日渐稳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认识存在片面性。 目前还存在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部分劳动密集小型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观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doc 8页)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doc 8页)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95号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二)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调查,向同级工会提出处理建议; (三)向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报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情况; (四)参与本区域、本产业(行业)内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调查; (五)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交办的事项,指导和支持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条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对所在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接受对所在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况反映,进行调查,向同级工会提出处理建议; (三)向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报告所在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情况; (四)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交办的事项。 不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由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第十一条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和劳动法律监督员(以下统称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由同级工会在会员中推选产生,其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和专家担任顾问。 第十二条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应当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业务能力。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规定制度

宁夏张氏回医正骨医院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遵守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第三条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督、依靠群众、客观公正、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以下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由具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资格的同级工会工作人员、工会会员和有关人士组成,并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第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是同级工会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开展日常的劳动法律监督活动。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接受同级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奉公守法、公道正派,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经过工会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条工会应当与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共同研究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协调劳动关系、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 第八条工会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联合建立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制度、劳动违法案件处理反馈制度、劳动者权益保障评价制度和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记录、公示制度。 第九条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遵守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情况; (二)遵守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 (三)遵守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以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劳动者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和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 (七)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保护规定的情况; (八)遵守劳动者平等就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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