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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的基本原则

浅谈保险的基本原则
浅谈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学习本章的现实意义

为了更好地履行保险合同,维护保险双方主体利益的合法权益,在保险实践中形成并逐渐规范了一些基本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已成为保险学理论的重要内容,而且也是保险实务运行中所必须遵守的准则。本章结构图

⒊1 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

就是讲诚实,守信用,双方如实公布与保险有关的信息,严格履行义务。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

某日,刘某为其先生李某投保了终身寿险,保额5万元。投保之后一年半,李某因“帕金森氏综合症”死亡。刘某拿着保险单、被保险人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承保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给付身故保险金5万元。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被保人李某在投保前4年已查出患有“帕金森氏综合症”,期间已有5次因帕金森氏综合症和脑动脉硬化症住院治疗。但投保人在投保时却未告知被保人身体病况,在投保单关于“最近健康状况及过去10年内是否患有下列疾病”的询问栏内全部填“否”。没有如实告知被保人李某投保前患病住院的事实。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做出了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决定。刘某不服,诉之法院。刘某诉称,在保险代理人甲登门承揽业务时,其已经如实告知了被保人以前患病的情况,但甲说“没事,不影响承保”,并积极帮刘某填写好投保单后,交刘某

签字。如果有错,也是甲的错,他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在保单上隐瞒了被保险人的病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该项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否则要对告知不实承担法律责任。刘某现年35岁,系某公司职员,是个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她在投保单上签字,表明她对上面告知事项的肯定。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毫无疑问应由投保人自己承担,而不管其告知的内容是否由自己亲自填写。投保人的行为属于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按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2003年的梅艳芳案

1990年,买了一份2000万港元的高额保险;2002年,找保险界朋友又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保险。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因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单上如实申报病情。梅艳芳去世后,保险公司拒赔第二笔1000万港元保险金。

⒊⒈1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1、诚信

诚实+守信

诚实:即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

守信(信用):任何一方当事人必须善意、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2、诚信原则

任何一项民事、商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订立各种经济合同的基础。

3、最大诚信原则

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当时,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4、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目的

确保保险合同顺利履行,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⒊⒈2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告知

1、含义:狭义与广义之分

(1) 狭义告知仅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订立前和订立时,将有关实质性重要事实互相据实申报和陈述。

(2) 广义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将有关实质性重要事实互相据实申报和陈述;(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取广义告知之意)

2、投保人的告知

(1)立法告知形式

无限告知:又称客观告知。即法律对告知的内容不作具体规定,只要是事实上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相关的任何重要事实,都要告知保险人。(英美法系国家采用)

询问回答告知: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无须告知。(中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采用)

(2)告知内容

订立合同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在人身保险中,投保单中告知事项和健康告知书,一般涉及被保险人的年龄和职业、业余爱好、有无驾驶证、是否被拒保或要求加过费、是否吸过毒、最近健康情况、家庭病史、既往病史、是否经常体检等内容。

在财产保险中,投保单通常包含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名称、身份证号码(或机构代码证)及相关关系等信息,包括保险标的的用途、地址、价值、使用年限、风险状况等详细信息。

投保人对于保险公司或其授权人员所问到的有关问题,都应如实告知。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当危险情况增加时,应及时告知保险人。

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保险人。

3、保险人的告知

告知形式

明确列示: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第十七条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保证

1、含义

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及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或某种状态的存在与不存在作出许诺或确认。

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

投保人:应按时缴纳保费;维护标的物的安全;标的物发生损失时及时进行抢救,标的物出险后维护现场,配合保险人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它是一项从属于主要合同的承诺,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

2、保证的目的

控制风险,确保标的及其周围环境处于订约时的状态之中。

3、保证对被保险人的要求更为严格。

4、保证的分类

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存在分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

确认保证:指投保方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状态

如,投保人在为自己投保人身险时,做出自己过去与目前身体是健康的保证。这是确认保证。承诺保证:指投保方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动作、行为

如,投保家庭财产险时,投保人或被保人保证在保险期内不改变房屋用途。该保证

即是对未来的承诺。这就是承诺保证。

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

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如,汽车保险条款列明:“被保险人或其雇用的司机,对被保险的汽车应当妥善维护,使其经常处于适宜驾驶的状态,以防止发生事故。”

如,家庭财产险列明:“不准堆放危险品”。

默示保证:指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载明,但依据国际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上公认的保险游戏规则,订约双方在订约时心照不宣的保证。它是以往

法庭判决的结果和某行业习惯的合法化。(海上保险运用较多)

⒊⒈3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的常见情形

(1)由于疏忽或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

(2)因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导致的误告;——误告(3)隐瞒重要事实,故意不告知;——隐瞒

(4)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知。——欺诈

2、对于上述违反告知行为,保险人有权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或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对于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可以退还保费。

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二)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凡是投保方违反保证,无论是否有过失,也不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告知行为

代理人行为

法律效力

据报道,保险公司将当初梅艳芳为这张保单而每月供款过万元的保费发还给了梅妈,而不是一味拒赔并且不退还保险费,这多少也反映出保险公司谅解梅艳芳未如实申报病情的苦衷。当然,让保险公司理赔1000万港元也绝无可能,他们并不会因为梅艳芳是天后级的"大姐大"而法外施恩。

案一

某日,魏某为自己投保了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保额30万元。保险公司为其进行体检,体检结果:除血常规、血脂和肾

功能稍有异常之外,未发现有其他明显症状,于是按核保规定做了加费承保。

过1年半时,被保人魏某因三尖瓣关闭不全,进行了瓣膜置换手术,于是以此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保险公司调查发现,被保人魏某在投保之前3年就已因病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败血症、三尖瓣关闭不全、双侧细菌性胸膜炎、丙型病毒性肝炎等病。在投保时,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被保人的健康状况。因此,保险公司做出了拒付决定。

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原告魏某诉称:本人在投保前按保险公司要求进行了体检,在保险公司同意加费承保后,一直履行了缴纳保费义务,保险合同成立,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金给付责任。并提出,因体检报告结论说问题不大,使自己未能给予足够重视,未能采取早期积极防治措施,而导致后来身体状况恶化到不得不做瓣膜置换手术的地步,所以保险公司应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费3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被保人魏某所患病情不属于保险公司的体检范围,属于不可知情事;也无法通过普通体检确诊,不可视为保险公司应该知道的情况,因此不能免除投保人对这些既往病史的告知义务。既然投保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自然不需对其进行保险金的给付。

同时,针对投保人所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保险公司认为纯属无理取闹。理由是:保险公司的体检结果只能作为保险人承保与否的依据,对外不具权威性。投保人如果对公司的检查结果有疑义,可在公司复检,或在核保人员陪同下到公司定点医院复查,以复检结果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或办退保手续。而投保人没有要求复检,且同意加费投保,由此可视作投保人放弃了选择是否订约以及与哪家保险公司订约的权利。既然放弃了此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该项权利。

试问:

保险人是否应予以理赔?给出具体答案,并陈述主要理由。

案二

李先生在“国寿”公司某业务员多次上门说服下,按后者为其幼女设计的教育医疗综合保险计划,在该公司投保了一份国寿康宁终身保险、一份子女教育保险和一份生命绿荫保险,保额共计5万元。在正式签订保险合同之前,由保险公司核保人员将小女孩带到定点医院进行了例行体检。医生当时未查出女孩有任何病情,保险公司于是承保。投保后2年,平日活泼可爱,没有什么病态反应的女儿突然因患先天性心脏病不治而亡。当李先生向“国寿”公司提出保险金给付请求时,“国寿”公司却以李先生作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责任,李先生遂以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试问:法院会判保险人予以理赔吗?理由是什么?

案三

40岁的林某因患肺癌住院治疗,手术出院后正常上班。第二年林某到保险公司投了保。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曾患癌症的事实。投保1年后林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林妻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林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以其违反诚信原则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受益人诉之法院。理由是林某生前根本不知道自己患癌症的事实。因为家人怕其受惊吓而一直没敢告知其实情。保险人不以为然,坚持上述拒赔理由。试问:法院应如何裁决?并陈述理由。

据保险业内人士透露,目前80%以上的拒赔案都因没有"如实告知"引起。保险合同有个重要原则,就是投保人需要承担"如实告知"义务。你投保时一个小小的"隐瞒",就会失去日后索赔的权利。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在投保一些健康险和人寿险时,很多人口头告知了某些病史,但业务员说可不填,结果事后被指"隐瞒"病情,却无据反驳,最后只好被拒赔。要知道,法律上只认可书面记录于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事项。

⒊2 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投保人对投保标的(物或人),具有一定经济利益、经济权益或责任关系。

⒊⒉1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1、保险利益体现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

2、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会因该保险标的的损毁(灭失)、伤害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订立和维持效力的前提条件。

1、只有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有资格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否则,合同非法或无效。

2、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投保方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以外的额外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得到法律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受到法律保护。

合法:主体合法、标的合法、行为合法。

2、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已经确定的和能够确定的)。

已经确定的利益:事实上的利益(现有利益)。

能够确定的利益:客观上可以实现的利益(预期利益),是基于现有利益预测未来可能产生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经济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价值能用货币计量,表现为金钱上的利益。

⒊⒉2 强调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划清了保险与赌博之间的界限,使保险区别于赌博,使保险不异化为赌博。

2、限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

保险人根据保险利益确定保险金额,决定是否承保,并在其额度内支付保险金。

3、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避免投保人主动触发保险事故,发生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利。

⒊⒉4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人身关系

2)投保人对与其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亲属血缘关系

3)投保人对承担赡养、抚养等法定义务的人

4)企业或雇主对其雇员——雇佣关系

5)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

6)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经济利益关系

7)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管理人——经济利益关系

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人身险保险利益的确定原则

1、英美法系国家:利益主义原则

2、大陆法系国家:同意主义原则

3、中国:“利益主义+同意主义”原则

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⒊⒉4 保险利益的时效

1)财险

订立财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不承担

保险责任;反之,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

一般原则:要求投保人或被保人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直到造成损失全过程,始终都要对保险标的

具有保险利益。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除外。

2)人身险

订立人身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被保人)具有保险利益,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尤其强调...时候,…对…需具保险利益。

人身险,?

财险,?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本节重点内容

[可保利益]之案例一

杨琳,1岁时因母亲去世随外公外婆在A城生活。其日常所需费用由其父亲承担。4岁时,杨琳父亲再婚,将杨琳接到B城生活。在杨琳离开A城之前,她外公为她买了一份少儿平安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到B城后不久,杨琳在一次游玩中不幸溺水身亡。事发后,其外公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给付。但保险公司以杨琳外公对杨琳

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

导致诉讼。

对本案保险公司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杨琳外公与杨琳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所以对杨琳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但是,杨琳外公不能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保险公司应向杨琳的父亲给付保险金。

第二种观点:杨琳的外公与杨琳之间是委托监护人与被监护的关系。杨琳外公作为委托监护人对杨琳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其作为委托监护人,有代杨琳父亲对杨琳具有保险利益,因而其可代杨父为杨琳投保,所以,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但是,杨琳外公不能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故而保险公司应向杨父给付保险金。

第三种观点:杨外公作为委托监护人,可代杨父为杨琳投保。但是,在本案中杨外公是以自己名义为杨琳投保。因作为委托监护人的外公对杨琳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案例分析】

焦点:

杨外公对外孙女杨琳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⒈法定

事实抚养关系是否成立

⒉代理关系

结论二:委托代理关系

其他法律问题。

受益人指定

结论三:

指定受益人

未指定受益人

【启示】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也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这是全球各国保险立法的共识。

所有权转移是否丧失保险利益

某县水力发电公司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安装工程险。投保的工程为一所水电站,保险金额3000万元,免赔率为10%;保险期限自保险单签发之日起两年。

过二个月,投保人作为甲方将建设中的电站资产所有权转移给了乙方——另一家水电开发公司,但甲方仍然是电站的施工承包单位,甲乙双方约定共同承担水电站的风险。

后来乙方向另外一家保险公司投了财产保险,并已经生效。这时,工程险的投保人即甲方(水利发电公司)将保险标的转让的事实通知了承保保险公司。

在达成续保协议前,过三个月之后的某日下午,该县发生罕见洪水,以高于设计水位4米的水头袭击了水电站。水电站受损严重。

根据受损情况,发电公司向承保工程险的保险公司提出了1000万元的保险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发电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⒊3 近因原则⒊⒊1 近因的概念(一)风险分类

1、被保风险:合同中明确指出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也称可保风险,或承保风险。

2、除外风险:合同中明确指出不予承保的风险。

3、非被保风险:合同中没有列明是否承保的风险。

(二)近因的定义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例:

一战期间,某国雷兰德船运公司货船艾卡丽亚号,被德国潜艇发射的渔雷击中,法国港口军运。

(三)内涵风险因素与损失事实的形成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

这是判定近因的方法。结论

它不一定是在时间上或空间上距保险损失最近的原因。

⒊⒊2 近因原则的运用(一)单一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属于近因。若原因是承保的风险,需要赔偿;反之,不负赔偿责任。(二)多个原因

1)多个原因同时发生共同致损:则多个原因都是近因。这种情况下,如果其都在责任范围之内,则?反之?;不全在责任范围内,仅负责……的赔付?

(二)多个原因

1)多个原因同时发生:多个原因都是近因的情况下,如果其都在责任范围之内,则都应赔偿;反之亦然;不全在责任范围内,仅负责保险责任范围的赔付。

2)多个原因连续发生致损:

指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多种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作用而致损失的发生。

此时,哪一个原因是近因?此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

如,大树遭雷击而折断,压倒了房屋,屋中的电器因此被毁坏。那么,电器损失的近因是?

假设仅是屋顶崩塌致电器损坏,赔吗?

在多个原因连续发生致损的情况下,保险人的责任依不同情形来确定:

a.若连续发生致损的原因都属保险风险,则负责一切损失。

b.若连续发生致损的原因不全属于保险风险,而最先发生的原因即近因属于不保风险,即除外保险责任在前,保险风险在后,赔否?

不负赔偿责任。

c.而最先发生的原因即近因属于保险风险,即保险风险在前,不保风险在后,赔否?

应负赔偿责任

3)多种原因交替发生:在因果关系链中,有一个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导致损失,

该新介入的独立原因为近因。

该近因致…能否得到赔付?

该近因属保险风险即保险责任范围的,须赔付;反之亦然。

例:一被保人(该被保人投了人身意外险)因车祸入院,在急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死亡。被保人的致死原因——是疾病?是车祸?近因?他能得到保险理赔吗?

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保险责任范围,须赔;否则,不赔。

举例分析

1、发生地震的同时,狂风大作,房屋塌陷。

2、一患严重心血管病的人,碰撞一石头跌倒而死亡。

3、一未灭的火柴失落引然库房的搽车布;火势蔓延,烤热了乙炔气瓶;气瓶爆炸,车库的墙体被掀倒;燃烧的物体被吹向相邻的办公楼,并使之着火受损。

4、战争期间,哨兵在铁路沿线站岗,投保了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一名军官在沿铁路线查哨时,被火车撞倒致死。

5、一场大风,引起高压电线竿倒塌压倒附近房屋,引起房屋电线短路,产生房屋火灾,导致损失。

本节重点与难点内容

本节重点与难点内容

【近因原则】之案一

被保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某日,被保人打猎时不慎从树上掉下来,受伤后的被保人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因夜间寒冷而染上肺炎死亡。

案中,死亡近因是肺炎还是意外事故——从树上掉下来?赔否?

案例二:

一艘远洋的船舶投保了海上意外损失险,在一次远洋中因某国发生战争遭炮火袭击受损,船体进水沉没。

案中,近因是船体进水还是炮火袭击?

案三

周某于2006年3月投保了简易人身保险,保期20年,保额5万元;意外险12万元。过4个多月的某天,周某在上班途中突然从自行车上摔倒在地,随即送往医院抢救。

抢救当天,医生诊断周某为脑溢血。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意外死亡给付申请。

注:简易人身保险条款规定:“合同生效180天内被保人因疾病身故,保险人不负责保险金给付。”试问:

本案中导致被保人周某死亡的近因是?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给付简易人身保险金和意外人身伤害保险金?

【案例分析】

导致被保人周某死亡的近因是?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

【启示】

受益人申请保险金遭拒付诉之法院时,法律上要求权益申请方负有举证责任,即提交能够证明被保人的死亡属于保险责任的文件。

如果在法律规定时间内,申请方的理由不成立,手续不完备等,也可反证被保险人的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

章结案例

某市进出口公司进口一批三五牌香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保额100万元。运输途中遇恶劣天气,持续数日,通风设备无法打开,导致货仓内温度很高而且出现了舱汗,从而使这批进口香烟发霉变质,全部受损。该进出口公司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赔偿全部损失。试分析保险人应如何处置?

【案例分析】

本案导致香烟受损是由运输中恶劣气候、受潮、舱汗多因素作用的结果。且恶劣气候、受潮、舱汗是连续发生。前因是?后果是?所以香烟受损的近因是?是否属承保风险?赔否?

一女士坐其先生驾驶的轿车去购物,途中被一违章行驶卡车撞伤。该女士头部重伤,颈椎受伤。神经受损致长期头痛、失眠健忘、四肢麻木。交警认定卡车司机负全责,之后由其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付。

事故发生一年后,该女士因再也无法忍受伤痛后遗症折磨,留下遗书后服毒自杀。其先生要求该司机和保险公司对妻子死亡进行损害赔偿。但保险公司以其自杀与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为由拒绝赔付。

于是被该先生诉之法院。

⒊4 损失补偿原则

⒊⒋1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1)经济补偿:

保险的基本职能。

2)损失补偿原则:

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

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以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

⒊⒋2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补偿限制:以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利益为限。

1)以实际损失为限

实际损失是根据损失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的。

损失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与市价有关。

2)以保险金额为限

原因

目的:维护保险人的正当权益,使损失补偿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约束。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度。

3)以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利益是保险人赔偿的前提条件。

保险赔款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对遭受损失的财产所具有的可保利益。

上述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保险利益三项中的最低标准,是保险人的最终赔偿限度。

买房100万;

保额120万

损失50万;

保额80万

损失120万

按保险合同类型不同,保险分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两种。

定值保险

不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大于或小于保险金额,均按损失程度十足赔付(常见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计算公式为:

(1)损失程度=(保险财产的完好价值-残值)/保险财产的完好价值×100%

(2)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重置价值保险

(1)含义:

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2)原因:

因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因素,有些财产即便按实际价值足额投保。赔款也不足于重置或重建。如在珠海买房,2006年平均6000元/平米,2009年平均9000元/平米。某先生于2006年在珠海买一套100平米商品房花费60万元;其于2009年为该房投保家财险,

为应对万一发生意外该房遭受全部损失,若要得到最大程度的损失补偿,须做足额投保,则投保额多少合适?除非……。

若为家用电器投保,思路?

4)施救费用的赔偿

(1)原因:鼓励被保险人积极抢救保险标的,减少损失。(2)运用:详见《保险法》第42条失补偿原则的例外(除外)

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除外)

财险中定值保险(损失额>保额时)

人身保险

主要是寿险、意外险的大部分、医疗险中的津贴型险种

⒊⒋3 损失补偿的计算公式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指凡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人都可以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获得赔偿。计算公式: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这是将被保人的财产价值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保险金额部分,系保险人应当负责的部分;第二部分为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由被保人自己负责。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主要适用于家庭财产保险

2)比例计算补偿方式

指保险人按照一定的比例,对被保人的保险损失进行计算赔偿金额的方式。

按保险合同类型不同,保险人赔偿计算的比例也不相同。主要分为:

不定值保险时,按保障程度计算赔偿金额。

保障程度,指保险金额占损失当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比例。

其计算公式:

赔偿金额

=损失金额×保障程度

保障程度=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定值保险时,按损失程度计算赔偿金额。

损失程度,指保险标的受损价值与损失当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比例。

其计算公式:

赔偿金额

=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损失程度=保险标的受损价值/损失当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史某拥有4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在保险期间史某家中失火,当:

(1)其财产损失15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其家庭财产损失3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

李某于2006年3月6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1年的家庭财产险,保险金额60万元。2006年11月10日因发生火灾造成20万元的损失。出险后李某立即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了险。经保险公司评估,火灾发生时其保险标的市价为80万元

试问:

请计算出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额是多少?

如果李某因发生火灾造成80万元的损失,保险公司又该承担多少赔偿额?

何某家楼上住户田某上班时忘关水笼头,水流外溢殃及何家,致何家财产受损严重。经双方协商同意,田某赔偿何某5000元,并立下书面协议了结了此事。事后,何某妻子得知本单位曾为职工集体投保了家财险。何某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最终同意赔偿8000元结案。之后保险公司要求何某签署权益转让书向田某追偿,遭到田某拒赔,而何某也拒绝退还保额,于是保险公司将之诉之法院。

⒊5 代位追偿原则

(一)代位追(求)偿的含义

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对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

(二)依据

任何损害补偿合同,被保险人所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

(三)成立条件

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有损失赔偿的请示权。

a.事故发生是保险范围内的原因导致。

b.事故发生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

2)代位求偿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履行义务之后。

3)代位追偿原则的适用:

3)代位追偿原则的适用:

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中涉及医疗费用的险种。

(四)追偿金额的确定

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享有的权益以其对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限。若追偿金额大于赔偿金额,超出部分归被保险人所有。

(五)代位追偿的对象

我国保险法规定:

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六十二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案例

某日,一家工厂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标的包括了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半年后的某日,该厂的一部分建筑物突然倒塌。原因是相邻的另一家企业每年排放的废水在流经该厂时对该建筑物的基础造成了腐蚀侵润。

事故发生后,保户立即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经过现场查勘定损,认定属于保险事故,但是该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另一家企业违规排放污水所致,该损失应由这家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可以先赔偿,但是被保险人应该协助保险公司向致害人追偿。可是直到保险公司赔了款,被保险人也签署了追偿权益转让书,被保险人一直未提供任何足以指控第三者行为给本厂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保险公司多次催要,并要求被保险人协助追偿,被保险人总是借故推辞。保险公司的追偿权由于事实不甚清楚、法律依据不足而难以实现。

随着时间的推移,当事人、场地环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始的现场不复存在了,追偿已是不可能了。于是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退回部分赔款(应得赔款的30%)。被保险人不同意,保

险公司便诉诸于当地法院。

⒊6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1)含义

指在存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后,通过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

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责任,使得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补偿,又不会得到超过其实际损失的额外利益。

重复保险

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且保险期限相同或重叠,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

2)意义

防止被保险人由于重复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是由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是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充和体现。

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3)适用范围

补偿性保险合同

4)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一)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1)含义:即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来分摊保险赔偿责任的方式。

2)计算公式: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某工厂有幢价值100万元的厂房,现分别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灾保险,三家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分别为2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若在保险有效期内厂房发生火灾损失80万元,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该如何分摊赔偿责任?

解:

甲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

乙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

丙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

(二)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1)含义:

假设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独自应负的赔偿限额与所有保险人应付的赔偿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基本原则之案例分析

保险的基本原则之案例分析 保险利益原则 案例分析一: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是否拥有保险利益 【案情】李某与张某同为公司业务员,1999 年8 月李某从公司辞职后,开始个体经营。开业之初,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李某向张某提出借款,并愿意按高于银行的利率计息,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作为抵押,以保证按时还款。张某觉得虽然李某没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以汽车作为抵押,自己的债权较有保证,为以防万一,张某要为车辆购买保险,李某表示同意,1999 年9 月,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为了方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张某的名字。2000 年初,李某驾车外出,途中因驾驶不慎发生翻车,车辆遭到严重损坏,几乎报废,李某也身受重伤。得知事故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认为该车的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尽管该车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车辆并非张某所有或使用的车辆,张某对于车辆没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退还李某所交的保费,不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几次交涉未果,张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债权人,抵押车辆是否完好关系到抵押权能否实现,最终决定债权能否得到清偿,因此,发生保险事故后,张某对车辆拥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抵押权人对投保财产是否拥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具体而言指保险事故

发生时,投保人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实际中,保险利益的形态是多种多样的。就本案而言,张某为保证自己的抵押权获得实现,以自己为投保人要求李某购买了车损险,出险之后,张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第一,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或李某的原因损毁,这种情况下,张某的抵押权随之消灭,这种情况下,他对保险车辆是拥有保险利益的,有权向保险公司赔偿,本案便属于这种情况。第二,抵押车辆的灭失系第三人原因所致,并且李某对第三人享有赔偿金请求权。根据《担保法》第五十八的规定,张某的抵押权移至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金上,对该损害赔偿金可优先受偿,张某的抵押权并没有灭失,这种情况下,张某对投保车辆是没有保险利益的,出险后无权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启示】 本案反映出两方面问题,第一,保险利益的概念。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拥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合法性和经济性是保险利益的两个特点。本案中张某对保险车辆拥有抵押权,由此决定了其债权能否得到清偿,因此张某虽然并不占有使用车辆,但并不见得没有保险利益;第二,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各国立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并不相同,有的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判断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有的则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判断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笔者持后一种观点,因为在许多情况下,投保人投保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不确定的,只能在事故发生后作出判断。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张某对于抵押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只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保险事故的性质,导致的后果,进行判断。因此,事故发生后判断保险利益存在与否的做法是比较科学的。 案例分析二:“借名”购车连环纠纷

保险基础知识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试题及答案

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是因为保险合同的( B ) A 、附合性与复杂性 B 、附合性与射幸性 C 、射幸性与复杂性 D 、双务性与有偿性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 D ) A 、告知、担保、弃权与合理反言 B 、告知、保证、主张与禁止反言 C、告知、诚信、弃权与禁止反言 D、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按照惯例投保人告知的形式包括( A )。 A 、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 B 、保证告知和问答告知 C 、确认告知和承诺告知 D 、明示告知和默示告知 保险人的告知形式包括( B ) A 、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 B 、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 C 、明确列明和明确写明 D 、明确说明和明确告知 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原则是( D )。 A 、无限告知原则 B 、部分告知原则 C 、全部告知原则 D 、询问告知原则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被称为( B )。 A 、告知 B 、保证 C 、弃权 D 、禁止反言 某人在购买终身寿险时,保证今后不再吸烟。从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的角度看,这种保证属于( D ) A 、明示保证 B 、默示保证 C 、确认保证 D 、承诺保证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所作的保证称为( B )A、承诺保证B、确认保证 C、事先保证D、特别保证 在最大诚信原则基本内容中,弃权与禁止反言的主要约束对象是( C )。 A 、保险经纪人 B 、保险代理人 C 、保险人 D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从法律效力来看,保险合同中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的关系表现为( A ) A 、默示保证等同于明示保证 B 、默示保证大于明示保证 C 、默示保证小于明示保证 D 、以明示保证为主,默示保证为辅

保险基本原则习题单选

1、09年修订保险法自(C)颁布实施。 A、2009-3-1B、2009-6-1C、2009-10-1D、2010-1-1 2.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为(B) A每年累计的赔偿限额 B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 C人身伤害的赔偿限额. D财产损毁的赔偿限额 3.在保险事务中,以下属于间接损失的是(D) A医疗费用 B施救费用 C财产损失 D收入损失 4.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被称为(A) A保险价值 B保险金额 C预期价值 D实际利益 5 一艘船舶停靠卸货港正在卸货时突然遭遇雷击起火,火势蔓延,船员们奋力进行抢救,把从大火中抢救出来的货物堆放码头上,不料被混入港区的小偷偷走。造成货物损失的原因中近因是(D) A.雷击 B.火灾 C.货物堆放码头 D.偷窃 6 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C) A.保险经纪人 B.被保险人 C.投保人 D.受益人 7 以下不属于财产基本保险责任的是(D) A.火灾 B.爆炸 C.雷击 D.高空物体掉落砸损 8主要承保企业.机关.团体.家庭.个人以及各种组织,在固定的场所因其疏忽、过失行为而

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是指(B)【A】雇主责任保险 【B】公众责任保险 【C】产品责任保险 【D】职业责任保险 9、以下属于财产综合险保险责任的是(A) [A]火灾造成技术资料毁损 [B]短路造成设备电路板损毁 [C]玻璃幕墙被行人撞碎 [D]自有发电设备因雷击毁损,致使生产线上在制品损毁 10、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遵循的原责是(D) [A]无限告知原则 [B]部分告知原则 [C]全部告知原则 [D]询问告知原则 11、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后手术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D) [A]雇主责任 [B]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C]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责任 [D] 医疗责任 12以下哪些事故原因不属于巨灾( A) A冰雹 B台风 C洪水 D龙卷风 13保险事故发生后,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财产的,如果施救费用可以区分,只赔付保险财产的施救费用,如果施救费用不能区分,应按本保险公司合同保险车辆的实际(D)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A体积体积 B重量重量 C质量质量 D价值价值 14 以下属于机器损坏险保险责任的是(B) A夏季供电高峰临时限电,造成电气设备损毁 B技术人员过失造成设备损坏 C水管爆裂造车设备短路损毁 D火灾造车生产线半成品融化,使得设备损坏

保险运行的基本原则

第六章保险运行的基本原则 一、填空题 1.保险利益的存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1)____________(2)_________ (3)____________。 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 3.保险合同的订立和保险关系的存在必须以____________的存在为前提和 依据。 4.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____________的,保险合同无效。 5.根据最大诚信原则,要求投保方履行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的义务。 6.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与____________。 7.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两种。保险人的说明形 式有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两种。 8.保证按保证存在形式分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保证按是否已经 确实存在分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9.损失补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____________,二是____________。 10.保险赔偿方式主要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种。 11.代位原则包括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两部分内容。 12.代位求偿权的产生一般是因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引起的。 13.分摊原则在实际运用中主要有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两种。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哪些利益可作为保险利益() A.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利益 B.精神创伤 C.刑事处罚 D.根据有效的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对预期租金的收益 2.保险利益为确定的利益是指保险利益() A.已经确定 B.可以确定 C.不能确定 D.A和B均是 3.说明义务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由()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 A.投保人向保险人 B.保险人向被保险人 C.保险人向投保人 D.投保人向被保险人 4.保险合同特有的原则是() A.最大诚信原则 B.保险利益原则 C.公平互利原则 D.守法原则 5.保险条款比较复杂,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拟定,这就要求保险人根据(),说明 保险合同主要内容。

保险学四大基本原则及案例

可保利益原则 案例一: 雷松与王丽在大学相识,因为志趣相投而结成好友,并且两人的恋爱关系也得到了各自家长的首肯。毕业后,两人虽然没有分在同一个地方,但仍然书信往返,不改初衷。雷松的生日快到了,为了给他一个惊喜,王丽悄悄为他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他。谁知当雷松从外地匆匆赶到王丽所在的城市时,却遇到了翻车事故,雷松当即死亡。得知这个消息后,王丽伤心欲绝,随后想到半个月前曾为雷松投保的人寿保险,于是她便携带着有关的证明及资料,到了保险公司要求支付约定的保险金2万元。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得知雷松这份人寿保险是在他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王丽擅自买的,于是便以王丽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为由发出了拒赔通知书。王丽想不通了:保单签了,保费也交了,我该履行的义务都履行完毕,轮到保险公司履行义务时,却推三阻四找这么个违反保险利益的理由来搪塞人。一气之下,她走上了法院将保险公司给告了,谁知判决结果却让她失望了,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 案例二:所有权转移是否即丧失保险利益 1998年4月24日,某县水力发电公司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安装工程险。投保的工程为一所水电站,保险金额3000万元,免赔率为10%;保险期限自保险单签发之日起两年。1998年6月20日,投保人作为甲方将建设中的电站资产所有权转移给了乙方——另一家水电开发公司,但甲方仍然是电站的施工承包单位,甲乙双方约定共同承担水电站的风险。后来乙方向另外一家保险公司投了财产保险,并已经生效。这时,工程险的投保人即水利发电公司将保险标的转让的事实通知了承保保险公司。在达成续保协议前,1998年7月6日下午,该县发生罕见洪水,以高于设计水位4米的水头袭击了水电站。水电站受损严重。根据受损情况,发电公司向承保工程险的保险公司提出了1000万元的保险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发电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分析: 1、《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条规定所称的保险利益是指法律上认可、客观上存在、经济上可以确定的利益。因此,具有保险利益的不仅仅是所有权人,其他与保险标的有合法经济利益关系的主体都可能具有保险利益。除所有权外,还应包括:基于物权而产生的合法利益;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合法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法人及其他组织基于劳动关系、雇用关系或其它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对其职工的人身利益;其他可以用金钱计算的合法利益。本案中,根据投保人与另一家水电开发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投保人依然是该电站的施工承包单位,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对其承建的建筑安装工程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建筑安装工程险条款》也未禁止施工单位投保,而且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建筑安装工程险也正是由施工单位投保的。 2、《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期限至工程竣工并经建设单位验收或安装工程在机器设备试运行开始时终止。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险单所列明的终止日期”。本案中,该电站出险时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保险期限未终止,因此保险责任也未终止。 3、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已办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水电站)变更登记手续。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虽然乙方已向另外一家保险公司投了企财险,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可以向这家保险公司索赔,但这并不能免除甲方所投保的建筑、安装工程险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 启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保险利益的理解不应仅限于所有权,而应作较为宽泛的解释。因此,保险理赔人员应当开拓视野,转变观念,全面、准确地掌握保险利益这一基本概念。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及案例分析

1.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遵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保险标的的主要风险情况,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000年12月,某保险公司承保了某纺织品公司企业财产险,保险金额10亿元。保险期限一年。2001年2月,纺织品公司告知保险公司其存放成品的仓库未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备,但纺织品公司强调,根据产品特性其仓库不能安装该设备,按照惯例也不需要安装。同时声称,已经采取了其他有效的消防措施,足以保证仓库安全,请求保险人按原保险条件承保。保险公司接到该申请后,随即以批单的形式同意按原保单条件继续承保。2001年9月,该纺织品公司发生火灾,其存放成品的仓库损失严重。纺织品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人民币4000万元。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2001年,消防部门多次书面要求其整改,并特别指出其成品仓库按照惯例应该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其现有条件根本不具备保证成品仓库安全的条件。经火灾专家鉴定,如果安装了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就足以及时扑灭大火。因此,保险公司认为,纺织品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虽然补充告知了未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施的情况,但其声称按照惯例不应安装,且有其他消防措施足以保证安全。这与消防部门整改通知中所认定的情况不符。所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纺织品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400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纺织品公司败诉,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在寿险中,一般以下几种情况投保人有可保利益:(1)投保人对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等;(3)具有收养、赡养等法定义务;(4)对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债务关系的人;(5)对其他与之有合法经济关系的人。另外我国《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 雷松与王丽在大学相识,因为志趣相投而结成好友,并且两人的恋爱关系也得到了各自家长的首肯。毕业后,两人虽然没有分在同一个地方,但仍然书信往返,不改初衷。雷松的生日快到了,为了给他一个惊喜,王丽悄悄为他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他。谁知当雷松从外地匆匆赶到王丽所在的城市时,却遇到了翻车事故,雷松当即死亡。得知这个消息后,王丽伤心欲绝,随后想到半个月前曾为雷松投保的人寿保险,于是她便携带着有关的证明及资料,到了保险公司要求支付约定的保险金2万元。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得知雷松这份人寿保险是在他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王丽擅自买的,于是便以王丽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为由发出了拒赔通知书。王丽想不通了:保单签了,保费也交了,我该履行的义务都履行完毕,轮到保险公司履行义务时,却推三阻四找这么个违反保险利益的理由来搪塞人。一气之下,她走上了法院将保险公司给告了,谁知判决结果却让她失望了,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 3.补偿原则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无论以何种方式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也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同等状态,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收益。因此,保险人在理赔时一般按以下三个标准确定赔偿额度: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在这三个标准中,以最低的为限。 按照房子价值100万投保,后遭受火灾全损,损失时房子的市场价值为80万元,赔偿多少元?赔偿80万元,以实际损失为限。 上例中,遭受火灾全损时,房子市场价值为120万元,赔偿多少元?赔偿100万元,以保险金额为限。 某人贷款购房,以60万元的房子抵押贷款40万元,银行将抵押品投保财产险,房屋后遭受全损,银行获得赔偿多少元?赔偿40 万元,以保险利益为限。

浅谈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学习本章的现实意义 为了更好地履行保险合同,维护保险双方主体利益的合法权益,在保险实践中形成并逐渐规范了一些基本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已成为保险学理论的重要内容,而且也是保险实务运行中所必须遵守的准则。本章结构图 ⒊1 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 就是讲诚实,守信用,双方如实公布与保险有关的信息,严格履行义务。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 某日,刘某为其先生李某投保了终身寿险,保额5万元。投保之后一年半,李某因“帕金森氏综合症”死亡。刘某拿着保险单、被保险人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承保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给付身故保险金5万元。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被保人李某在投保前4年已查出患有“帕金森氏综合症”,期间已有5次因帕金森氏综合症和脑动脉硬化症住院治疗。但投保人在投保时却未告知被保人身体病况,在投保单关于“最近健康状况及过去10年内是否患有下列疾病”的询问栏内全部填“否”。没有如实告知被保人李某投保前患病住院的事实。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做出了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决定。刘某不服,诉之法院。刘某诉称,在保险代理人甲登门承揽业务时,其已经如实告知了被保人以前患病的情况,但甲说“没事,不影响承保”,并积极帮刘某填写好投保单后,交刘某 签字。如果有错,也是甲的错,他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在保单上隐瞒了被保险人的病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该项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否则要对告知不实承担法律责任。刘某现年35岁,系某公司职员,是个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她在投保单上签字,表明她对上面告知事项的肯定。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毫无疑问应由投保人自己承担,而不管其告知的内容是否由自己亲自填写。投保人的行为属于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按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2003年的梅艳芳案 1990年,买了一份2000万港元的高额保险;2002年,找保险界朋友又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保险。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因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单上如实申报病情。梅艳芳去世后,保险公司拒赔第二笔1000万港元保险金。 ⒊⒈1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用 保险基本原则试题(含答案)

1.说明义务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由()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 A投保人向保险人B保险人向被保险人C保险人向投保人D投保人向被保险人 答案:C 2.保险合同特有的原则是() A最大诚信原则B保险利益原则C公平互利原则D守法原则 答案:A 3.保险条款比较复杂,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拟定,要求保险人根据(),说明保险合同主要内容。 A公平互利原则B协商一致原则C保险利益原则D最大诚信原则 答案:D 4.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时,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A应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B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C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保费。 D承担部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答案:C 5.保险利益为确定的经济利益,即指() A现有利益B期待利益C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D任何经济利益答案:C 6.保险利益从本质上说是某种() A经济利益B物质利益C精神利益D财产利益 答案:A 7.下列哪些利益可作为保险利益()

A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利益B精神创伤 C刑事处罚D根据有效的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对预期租金的收益 答案:D 8.保险利益为确定的利益是指保险利益() A已经确定B可以确定C不能确定DA和B均是 答案:D 9.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是()。 A分摊原则B物上代位C代位求偿D近因原则 答案:D 10.保险人在支付了5000元的保险赔款后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追偿,追偿款为6000元则()A6000元全部退还给被保险人B将1000元退还给被保险人

C6000元全归保险人D多余的1000元在保险双方之间分摊 答案:B 11.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如果依代位求偿取得第三人赔偿金额超过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其超过部分应归()所有。A保险人B被保险人C第三者D国家 答案:B 12.财产保险合同的首要原则是指()。 A损失补偿原则B代位原则C分摊原则D近因原则 答案:A 13.某工厂添置一套设备,投保时市价为80万,后被盗。当时,市价涨至100万,请问赔偿金额为()。 A80万B100万C120万D20万 答案:A

保险原则习题分解

第五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单项选择 1.保险利益从本质上说是某种() A.经济利益 B.物质利益 C.精神利益 D.财产利益 2.保险人在支付了5000元的保险赔款后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追偿,追偿款为6000元则() A.6000元全部退还给被保险人 B.将1000元退还给被保险人 C.6000元全归保险人 D.多余的1000元在保险双方之间分摊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如果依代位求偿取得第三人赔偿金额超过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其超过部分应归()所有。 A.保险人 B.被保险人 C.第三者 D.国家 4.除()外,保险人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 A.人寿保险 B.意外伤害保险 C.医疗保险 D.第三者责任保险 5.根据国际惯例,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是在索赔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财产保险险种是() A.企业财产保险 B.信用保险 C.责任保险 D.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6.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某人欲将新近购买的一辆走私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而保险公司拒保。这说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必须是() A.确定的利益 B.合法的利益 C.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D.保险公司认可的利益 7.下列保险合同中,使用代位追偿原则的合同是() A.责任保险合同 B.定期寿险合同 C.年金保险合同 D.意外伤害险合同8.在最大诚信原则中,弃权与禁止反言约束的对象主要是() A.投保人 B.保险人 C.保险代理人 D.投保人与保险代理人 9.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这里近因是指() A.导致损失的时间上最近的原因 B.导致损失的第一个原因

保险学经典例子

保险学案例 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一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 解:(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 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解: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 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 解: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 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100万元,保险金额也为100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80万元。问: (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 (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6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 解:(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其赔偿金额为100万元。 (2)保险人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100×60%=60万元

精品保险代理人考试保险的基本原则复习题

保险代理人考试:保险的基本原则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保险人取得物上代位后,标的所有权权益归()。 A.保险人 B.被保险人 C.责任方 D.受益人 2、代位原则是财产保险合同履行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由()派生出来的。 A.保险利益原则 B.确认原则 C.承诺原则 D.补偿原则 3、船舶适航保证是()。 A.明示保证 B.确认保证 C.承诺保证 D.默示保证 4、按《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存在重复保险时,其损失赔 偿应由各保险公司按()原则处理。 A.平均分摊责任制 B.比例分摊责任制 C.顺序责任分摊的方法

D.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5、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如实告知、弃权与禁止反言和()。 A.说明 B.申报 C.保证 D.询问 6、保险人要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还要进行明确说明。 A.特约条款 B.保证条款 C.责任免除条款 D.附加条款 7、分摊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中的() A.重复保险 B.再保险 C.原保险 D.足额保险 8、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的过错影响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保险人可以() A.拒绝给付保险赔款 B.扣减相应的保险条款 C.全额给付保险赔款 D.放弃行使代位求偿权 9、某人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就同一标的分别投保4万元、6万元,该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8万元,如损失5万元,依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制,甲、乙保险公司分别赔付() A.2万、3万

B.20/9万、25/9万 C.4万、1万 D.2.5万、2.5万 10、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被称为()。 A.保险利益 B.经济利益 C.法律利益 D.经济权益 11、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对此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解除保险合同,退还其保险费 B.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C.解除保险合同,退还部分保险费 D.解除保险合同,退还现金价值 12、保险损失的近因,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A.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 B.离损失最接近的原因 C.空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 D.最直接、最有效,起支配作用的原因 1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对取得超过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部分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归保险人所有 B.归被保险人所有 C.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平分 D.归受益人所有

保险八大经典销售案例

案例一、如何说服一位亿万富翁的女儿买保险 背景:海外留学归来的年轻女律师,父亲是亿万富翁,觉得父亲很疼她,会照顾她,保险就不必了。 Y:你的意思我明白......,以你的看法谁才需要人寿保险呢? K:那些需要收入才能维持生活的人才需要人寿保险! Y:你不是有一份工作吗?你的工作不是也有收入吗? K:那完全不同!我工作的原因不是我需要收入!假如我需要钱的话,只要我开口,我的父亲会随时愿意 给我。 Y:那你为什么要拥有这份工作和收入呢? K:因为我觉得用自己的钱心里比较舒服。 Y:您给我的感觉您是一位很有个性、不愿依赖他人、想自力更生、有自尊、并且生活的很有尊严的职业女性,对吗?万一你残废了,不能工作,不能拥有自己的收入,那您该怎么办? K:在这种情况下,我父亲肯定会负起责任,他会关怀我,照顾我。他是亿万富翁,所以我对残废一点也 不担心! Y:这和我们所谈的主题无关,我们的主题不是你的父亲是否有能力愿意照顾你......我们的主题是:如何在任何情况之下,能够依照你的个性和意愿,过着很有自尊,很有尊严的生活。您那么富有,假如我每个月给你500美金会使你更加富有吗?假如我每月从你那里拿走500美金,会使你贫穷吗?对你会有丝毫的影响吗?(答案:不会)那么好了,请你把500美金交给我,让我立刻为你创造你想得到的永久性 的个人自尊和尊严,好吗? 案例二、如何消除一位大企业家担心买保险短期内会吃亏的顾虑 背景:一位非常成功的企业家,想买一份大保单,担心在短期内假如想退保的话,他会吃亏。 K:这几年我向银行借了很多钱,在财务上我的确有短期的风险,我顶多需要保障三到五年,过后,保障对我来说就没有意义了。我相信保险,也很想买保险,但更不想吃亏。请你告诉我,假如我三年之内退保,我将亏损多少?假如五年内退保,我又会吃亏多少?如果你能证明,我一点都不会亏损,我会马上向您买! Y:在这三五年内,假如得到钱的人是你的话,也许亏损的人未必是您......也许是我们公司! K:怎么会呢? Y:问题是您是站着拿钱还是躺着拿钱呢?假如您是躺着拿钱的话,蒙受亏损的不是您,而是我们公司!假如您是站着拿钱的话,您已赚回一条人命。那区区的保费,您肯定已从生意方面百倍千倍的赚回!我相信我已经证明了无论躺着拿也好或站着拿也好,您都是大赢家!你不是赚回一大笔钱就是赚回一条人命,您说对吗?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请您先在这里签个名好吗? 案例三、如何让一位富有的家庭主妇接受保险的重要性 背景:一位富有的家庭主妇,丈夫很爱她,给她很多钱,但不认可小保额的重要性 K:您的公司很奇怪,我虽然是一位家庭主妇,但我的先生给我很多钱。我想买一份大的医疗保险,但您 的公司不允许我买!

保险基本原则

信诚代理人资格考试章节测试题(2010版) 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 姓名:营业代码:所属总监: 一、单选题 1、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 A.告知、担保、弃权与合理反言B.告知、保证、主张与禁止反言 C.告知、诚信、弃权与禁止反言D.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2、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变更、危险增加或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告知,一般称为()。 A.陈述B.通知C.保证D.承诺 3、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的“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车辆妥善保管、使用、保养,使之处于正常技术状态”是一种()。A.确认保证B.默示保证C.明示保证D.承诺保证 4、投保人身保险时,投保人保证被保险人在过去和投保时健康状况良好,这属 于()。 A.明示保证B.默示保证C.确认保证D.承诺保证 5、某商店在投保企业财产险时,在合同内承诺不在商店内放置危险品,此项承诺即()。 A.承诺 B.确认C.保证D.告知

6、在最大诚信原则基本内容中,弃权与禁止反言的主要约束对象是( )。A.保险经纪人B.保险经理人C.保险人D.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7.从法律效力来看,保险合同中默示保证()明示保证。 A.等同于B.大于C.小于D.以后者为主,前者为辅 8.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A.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B.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C.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保险费 D.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退还保险费 9.投保人在投保时,因疏忽没有告知保险人关于他在一年前曾经因病做过一次大手术的事实,对此保险人()。 A.有权解除合同 B.无权解除合同 C.有权解除合同,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应该赔偿 D.无权解除合同,但因此发生的保险事故拒赔 10.“保险利益应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定有价的利益”,因而一般可以作为可保财产的是( )。 A.纪念品B.日记C.汽车D.帐册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练习题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单项选择 1.保险利益从本质上说是某种( A ) A.经济利益 B.物质利益 C.精神利益 D.财产利益 2.保险人在支付了5000元的保险赔款后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追偿,追偿款为6000元则( B ) A.6000元全部退还给被保险人 B.将1000元退还给被保险人 C.6000元全归保险人 D.多余的1000元在保险双方之间分摊 3.除( C)外,保险人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 A.人寿保险 B.意外伤害保险 C.医疗保险 D.第三者责任保险 4.根据国际惯例,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是在索赔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财产保险险种是( D ) A.企业财产保险 B.信用保险 C.责任保险 D.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5.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某人欲将新近购买的一辆走私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而保险公司拒保。这说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必须是(B) A.确定的利益 B.合法的利益 C.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D.保险公司认可的利益 6.在最大诚信原则中,弃权与禁止反言约束的对象主要是(B) A.投保人 B.保险人 C.保险代理人 D.投保人与保险代理人 7.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这里近因是指(D) A.导致损失的时间上最近的原因 B.导致损失的第一个原因 C.导致损失的最后一个原因 D.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 8.某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回家的路上被汽车撞伤送往医院,在其住院治疗期间因心肌梗塞而死亡。那么,在这一死亡事故中的近因是(B) A.被汽车撞倒 B.心肌梗塞 C.被汽车撞倒和心肌梗塞 D.被汽车撞倒导致的心肌梗塞 9.王某将自己价值10万的财产投保了一份保险金额5万的家财保险,在保险期间王某家发生火灾导致财产损失8万元,此时,保险公司应该赔偿(C) A.10万 B.8万 C.5万 D.4万

保险基础知识多选题

1.订立保险合同的特有原则是(BC)。 A.公司互利原则 B.保险利益原则 C.最大诚信原则 D.协商一致原则 E.自愿订立原则 评析:保险活动过程通常要遵循四项基本原则,即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其中,订立保险合同时要遵循的特有原则是保险利益原则与最大诚信原则。 2.投保人可以是(ABCE)。 A.自然人 B.法人 C.其他经济组织 D.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E.农村承包户 评析:我国《保险法》规定,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成为保险的投保人。 3.在保险索赔中,索赔权人有(ACD)。 A.被保险人 B.保险代理人 C.投保人 D.受益人

E.保险经纪人 评析: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投保人或受益人都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而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作为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是处于中介地位没有索赔权。 4.在(ABCD)情况下,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 A.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B.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C.财产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标的安全应尽之责任 D.人身保险中,合同效力中止超过二年 E.人身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 评析:这道题的正确答案是:A.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B.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C.财产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标的安全应尽之责任以及 D.人身保险中,合同效力中止超过二年。 备选答案中的 E.人身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不能成为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或拒赔的理由。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未指定受益人,则保险金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 5.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有(ABCD)。

2017年湖南省保险的基本原则:近因原则试题

2017年湖南省保险的基本原则:近因原则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在我国健康保险经营实务中,个人可以将疾病保险作为__险种投保。 A.附加 B.独立 C.辅助 D.组合 2、下列各项中,__是面向城乡居民家庭的基本财产保险的险种。 A.普通家庭财产保险 B.家庭财产双全保险 C.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 D.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 3、健康保险的承保条件比人寿保险的承保条件严格的多,对被保险人要进行严格的投保审查。通常,保险审查被保险人所依据的资料是____ A: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 B:人寿保险的规范规定 C:人寿保险的固定习惯 D:人寿保险的行业惯例 4、__不属于影响企业财产保险级差费率的主要因素。 A.地理位置 B.建筑结构 C.占用性质 D.危险种类 5、保险合同的解释即指对保险合同______的说明。 A.性质 B.特点 C.意义 D.条款 6、()的内容寿险合同因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费失效后,自失效之日起从2年内,投保人申请后,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补缴失效期的保费及利息,保险合同恢复效力。 A:复效条款 B:不可抗辩条款 C:宽限期条款 D:贷款条款 7、保险理赔原则中,体现了“公平合理”的要求。 A: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B:重合同 C:守信用 D:准确及时

8、甲从银行贷款10万元用于购车,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将10万元现金交付给了甲。关于这一事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 A.10万元现金的所有权归属于甲 B.10万元现金的所有权归属于银行 C.甲可用10万现金购买房屋 D.将来甲返还给银行的应当是银行当初交付给甲的10万元 9、在我国企业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承保的财产中,矿坑的地下建筑物属于__。A.一般可保财产 B.法定可保财产 C.附加可保财产 D.特约可保财产 10、____是责任保险产生的基础。 A:货主 B:保险人 C:代理人 D:收货人 11、在人寿保险中,因不能如期交付保险费而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时,对投保人来说,恢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往往要比重新投保更为__。 A.复杂 B.容易 C.有利 D.不利 12、下列内容属于人身保险供给范畴的是__。①保单销售②保单承保 ③保单设计④保险理赔 A.①③④ B.①② C.③④ D.①②③④ 13、关于飞机保险的赔偿处理,下列表述错误的是__。 A.飞机发生全损的,保险人按飞机的保险金额全部赔付,不扣免赔额 B.被保险人宣布推定全损,保险人可不接受委付 C.飞机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理费用扣除免赔额后计算赔款 D.只有飞机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施救费用、运输费用和抢救费用14、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不超过__年。 A.1 B.2 C.3 D.5 15、金融企业根据经营情况支付必要的佣金、手续费等支出,应当签订合同,明确支出标准和执行责任。金融企业可以以现金支付的对象为__。 A.个人代理人 B.经纪人 C.公估人 D.单位代理人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有人说保险好,有人说保险不好,你理清楚保险的原则,相信就不会不理解他的存在了。以下是学习啦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希望对你有帮助。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 一般来说,保险有四项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我们现在就逐条给大家介绍一下。 第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以财产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举个例子,您有一辆车卖给了老王,车是老王的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还是您自己,如果出了事故您就没有索赔的权利,因为您对这辆车已经没有了保险利益。 第二、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是交易实现的基础,而保险合同关系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最大诚信”。最大诚信就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问题。举例来说,保险是无形产品,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消费者在不需要时购买需要时使用,如何能够保证可行?最大诚信原则就解决了这一问题。

第三、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保险的赔付要遵循近因原则,如果不分原因全都赔付,必然导致赔付率激增,所有投保人的保费都将大幅提升。 比如老王走在路上,被一辆车碰擦,顿觉胸闷头晕,在抢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不治身亡,那么,老王死亡的近因就是心肌梗塞,而不是汽车的碰擦,因为如果是健康的人,轻微的碰擦不会导致死亡。 第四、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 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 投保必知

保险基本原则案例

保险基本原则的运用案例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投保人对其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拥有所有权、占有权和债权等权利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四)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信用与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其保险标的是一种信用行为。 案例一 甲某以市场价50万元购得一处房产,其预计该房产在一年后将增值100%,申请投保保险金额100万元,由于该房的市价为50万元,超过部分50万元是甲某的主观臆断,因而不具有保险利益。 案例二 外公对外孙女具有保险利益吗? 案情简介 4岁女孩芳芳父母在国外工作,暂时由上海的外公抚养。芳芳外公为其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并指定自己为该保险受益人。半年后,芳芳意外死亡。父母和外公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案情分析依据案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长期抚养关系,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是存在的(保险法31条)。然而,投保人对人身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只是人身保险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之一。根据保险法33条规定,只有父母才可以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除此之外,均不得投保,保险公司也不得承保。 因此,投保人未征得小女孩父母的同意而为其投保,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是不合法的,该保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案例三 案情介绍: A男与B女为大学同学,在读期问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毕业之后两人分配工作到了不同的地方,但仍然书信往来,不改初衷。A的生日快要到了,为了给他一个惊喜,B悄悄为A投保了一份人寿保单,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他。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当A从外地匆匆赶往B所在的城市时,却遭遇了翻车事故,A当场死亡。B悲痛之余想到了自己为A投保的保单,于是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死亡保险金2万元。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得知A这份人寿保单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B私自购买的。于是,保险公司便以B没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B因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判决结果:法院最终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 分析与结论:我国的《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如果没有这种关系的存在,谁都能以毫无关系的人或财产去投保,并以自己作为受益人。这会产生极大的道德风险。为了规避这种风险对保险原则的背离,保险就必须建立在可保利益原则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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