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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应否仲裁前置?

工伤保险待遇应否仲裁前置?

当劳动者在对劳动争议后的处理结果不满后,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劳动仲裁,但是必须要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将不会被受理。劳动仲裁是指由仲裁的相关负责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争议进行处理。当然也会有出现一些仲裁无效的情况,已经在相关法律中也说明,那么针对工伤保险待遇应否仲裁前置等情况给大家介绍一下。

当劳动者在对劳动争议后的处理结果不满后,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劳动仲裁,但是必须要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将不会被受理。劳动仲裁是指由仲裁的相关负责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争议进行处理。当然也会有出现一些仲裁无效的情况,已经在相关法律中也说明,那么针对工伤保险待遇应否仲裁前置等情况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两种程序的效力优先

作为民事纠纷的救济途径,仲裁当然应具有更高的效力,但又不能一概否定工伤认定部门对劳动关系事实的认定。如果工伤认定之前已经劳动仲裁,或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应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但如果在工伤认定作出后,相对人对其中的劳动关系事实认定不服,又不提起行政诉讼,而是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恰好又作相反认定的,该裁决是否影响工

伤认定决定的效力?

笔者认为,应当承认劳动仲裁裁决的权威性。但在工伤行政认定行为生效后再申请对劳动关系仲裁的,不利于行政稳定及效率。这涉及行政效率与民事权利保护的权衡,为了更好地平衡,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应注意释明,告知相对人可对劳动关系申请仲裁,征求是否申请,若放弃申请或认定程序结束前仍未申请的,可认为相对人放弃申请仲裁权利,可由工伤认定部门进行事实认定或由工伤认定部门委托劳动

仲裁机构出具意见书。对该工伤认定中的事实认定,相对人不得再申请劳动仲裁,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二、工伤认定与劳动仲裁的管辖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须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闽劳社文[2005]253号文件规定,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该两者分别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原则。《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五条又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并实行省级调剂金制度。因此,工伤认定一般向生产经营地的市级工伤认定部门申请。而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劳动关系争议的仲裁,由职工当事人工资所在地县级仲裁委员会处理。这样,同一工伤认定案件,如果对劳动关系申请仲裁,则工伤认定与劳动仲裁不论在级别还是地域管辖上都可能存在冲突,两者往往由不同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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