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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十二五级一般专项规划

北京十二五级一般专项规划
北京十二五级一般专项规划

北京市“十二五”市级一般专项规划

北京市“十二五”时期

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

二○一一年十二月

目录

序言 (1)

一、“十一五”时期发展回顾 (2)

(一)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不断深化,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稳定坚实 (2)

(二)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全面提速,共建共享与和谐发展的基础更加雄厚 (3)

(三)少数民族特色服务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少数民族群众幸福指数不断提升 (4)

(四)各族群众参与热情空前高涨,盛事华典中充分展示中华风采 (5)

(五)积极服务国家战略发展大局,全面推进对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与经济合作 (5)

二、“十二五”时期发展背景与目标 (6)

(一)发展背景 (6)

(二)指导思想 (7)

(三)主要原则 (8)

(四)总体目标 (9)

(五)2015年主要预期目标 (9)

三、“十二五”时期发展的主要任务 (11)

(一)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11)

(二)加快推进少数民族乡村城乡一体化进程 (12)

(三)加快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发展 (12)

(四)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特需特困问题 (13)

(五)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体育繁荣 (13)

(六)提高少数民族教育水平 (14)

(七)提高少数民族聚居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15)

(八)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15)

(九)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 (16)

(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16)

(十一)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 (17)

四、“十二五”时期发展的重点工作 (17)

(一)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程 (17)

(二)少数民族乡村经济发展富民强基工程 (18)

(三)少数民族特色服务保障工程 (20)

(四)少数民族文化精品培育和产业发展工程 (20)

五、保障措施与实施步骤 (22)

(一)保障措施 (22)

(二)实施步骤 (23)

序言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作为首都,北京要积极争创民族团结的首善,努力承担为中央服务、为北京市的少数民族服务、为来京的少数民族服务、为支援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四个服务”的特殊任务,使命光荣、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切实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快促进北京市少数民族事业的科学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根据中央和国家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战略部署和要求,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是本市第一个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规划从总体上描绘了“十二五”时期本市少数民族事业的发展蓝图,是对本市“十二五”时期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总体部署,是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加快推进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重要依据。

本规划覆盖全市少数民族实有人口及分布区域,并根据统计数据和人口分布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本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是: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三个北京”行动计划;北京市率先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实施纲要;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等。

本规划实施年限为2011—2015年。

一、“十一五”时期发展回顾

“十一五”以来,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全市各族人民共同努力下,北京市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走科学化、社会化、法制化道路,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首善之区、成功举办奥运会、欢度新中国60华诞的大背景下不断发展壮大,在“三个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建设进程中积极创新提升,巩固和发展了各民族相互尊重、团结互助、共建共享的良好局面。

(一)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不断深化,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稳定坚实

各级政府始终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贯彻落实《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民族法制体系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切实保障了少数民族群众的各项权益。全市少数民族干部约 3.26万名,占全市干部总数的4.6%;市人大、市政协中少数民族代表、委员的比例分别达到9.3%和9.7%,均高于全市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充分利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等传统平台,不断创新活动载体,成功培育了北京市“民族团结杯”健身操舞大赛、北京清真美食文化节、乡村民族风情旅游节等品牌活动和多姿多彩的社区文化节,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党的民

族政策,普及民族知识,“两个共同”1、“三个离不开”2、“四个认同”3等民族团结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各族人民团结互助、和谐相处,涌现出许多感人事迹和先进典型,实现了涉及民族关系突发性事件的“零”目标,为确保首都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全市共有155个集体和270名个人先后受到首都和国务院的民族团结进步先进表彰,特别是牛街经验不仅成为首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一面旗帜,更成为全国的典范。

(二)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全面提速,共建共享与和谐发展的基础更加雄厚

“十一五”期间,市政府突出发展主题,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用于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资金超过10亿元。其中,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两次翻番增至每年4000万元,累计投入达1.4亿元。2009年和2010年,连续两年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召开了全市少数民族乡村经济工作会议。按照“规划先行、项目推进、部门联动、政策集成、优先发展”的思路,通过创新“以奖代补”工作机制等措施,北京市少数民族经济全面提速。2008年全市少数民族村人均劳动所得过万元,2010年达到12052元,较全市农村人均劳动所得高

1“两个共同”是我国民族工作的主题,即“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2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离不开”的具体内容是: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3胡锦涛同志提出的“四个认同”赋予了民族团结新的内容,即: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民族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558元,远高于全国农村人均收入水平。全市具有一定规模的民族企业近200家,其中民族老字号企业24个,占全市中华老字号企业的15%。“十二五”期间全市19家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完成总产值49.6亿元,民族企业软硬件水平全面提升,经济社会效益日益凸显。

(三)少数民族特色服务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少数民族群众幸福指数不断提升

市政府以解决“清真不便不真”为重点,将清真牛羊肉的供应纳入“北京市食品放心工程”,2336家清真饮、副食网点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遍及全市,网点总数比“十五”末期增加283个,增幅达13.7%。牛街、常营回族乡等少数民族聚居区整体规划改造工作圆满完成。回民公墓服务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先后对雍和宫等20余处场所和东四清真寺等几十所清真寺进行了修缮和改扩建,较好地满足了少数民族群众的宗教生活需求。全市50所民族中小学全部达到北京市规定的办学基本标准。实施了少数民族贫困学生助学工程。少数民族聚居的社区(村)建立了卫生站(院)。全面实施“文化站(室)建设工程”和“三个一”工程。先后建立了5个民族传统体育训练基地和45个推广普及基地。牛街街道通过“牛街人〃牛街卡”等民生科技项目,将科技社区建设与民族特色服务有机结合,形成了一整套具有民族特色的服务体系。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体质不断增强,精神更加振奋。

(四)各族群众参与热情空前高涨,盛事华典中充分展示中华风采

“十一五”期间,喜逢北京奥运会、新中国60华诞等一系列国家庆典、民族盛事,各族群众用实际行动表达了对祖国的热爱。来自全国各地56个民族的青年组成的奥运会开、闭幕式国歌合唱团、盛装表演团队,国庆60周年群众游行“团结奋进”方阵,重要仪式和比赛场地丰富的少数民族文艺体育表演活动等等,向全世界集中展示了灿烂悠久的历史文化、文明友好的国家形象和盛世中华的绚丽风采,展示了北京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丰硕成果,为国外媒体逐步增加对我国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的正面报道,拓展和丰富对外宣传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赢得了赞誉和尊重。

(五)积极服务国家战略发展大局,全面推进对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与经济合作

按照中央的战略部署,本市先后承担了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三县一市、湖北省巴东县和内蒙古自治区部分贫困旗县等地区的对口支援任务。“十一五”期间,本市全面推进对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与经济合作。全市累计支援资金及物资折款共计21.63亿元,选派713名干部到受援地区工作,为受援地区培训人员6864名,为受援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长治久安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近年来,北京的内地新疆班和西藏班为新疆、西藏培养的学生中,

已有近3000名学生在考入大学深造后返回家乡工作,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宝贵的人才资源。

二、“十二五”时期发展背景与目标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时期。北京有责任、有条件率先以首善的标准率先垂范。

(一)发展背景

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统计数据显示,本市56个民族成份齐全,少数民族人口约80.1万,占全市总人口的4.1%,主要居住在城区的13个民族工作重点街道、50个重点社区和12个郊区(县)的5个民族乡、116个民族村中。其中,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的满族约33.6万人,其次是回族约有24.9万人,人口过万的少数民族有7个,过千的有21个,回族等10个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口约25.9万人。虽然少数民族人口绝对数量不大,但是作为首都,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意义重大。

目前,北京市国民经济总量超过1万亿元、人均GDP超过1万美元,已经具备了向包容性增长、和谐型发展转变提升的雄厚的物质基础和条件,已经进入向发达城市迈进的新起点、新阶段。市委、市政府着眼国际城市高端形态,全面

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行动计划,做出了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决策。

多年来,在全市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北京市少数民族事业基础坚实、成效显著。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相比,与实现“三个北京”和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还存在差距,还有很大的努力空间: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需要进一步深化;少数民族经济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少数民族特色服务保障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少数民族特色文化精品培育和产业发展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等等。为了全面实现“三个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战略目标,确保北京的科学发展,必须加快推进少数民族事业的发展。

(二)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牢把握科学发展主题,努力增强发展的包容性、和谐性和普惠性。紧紧围绕“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发展战略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长远目标,继续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以更高的标准做好“四个服务”。牢牢把握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统筹民族工作、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注重多民族

文化的保护与繁荣,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文化包容性和人文向心力,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团结和睦的和谐局面。

(三)主要原则

“十二五”时期,发展少数民族事业必须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科学发展原则。继续加快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繁荣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培育少数民族文化创意产业,坚持统筹城乡、统筹经济社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全面纳入原则。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公共事业的重要内容,将少数民族事业规划的主要内容、重要指标和重点工程,全面纳入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相关部门的工作部署,集聚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推进。

3、优先发展原则。由于基础薄弱,发展不平衡,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加快发展还面临许多特殊困难和深

层次问题。要以更大的决心、更多的投入、更优惠的政策、更务实的作风,实现发展成果共享,确保少数民族事业与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同步繁荣。

4、特色服务原则。突出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从实际出发,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细化任务,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特殊生活需求。

(四)总体目标

“十二五”期间,本市将着力创新推进少数民族事业科学化、社会化、法制化进程,顺应少数民族群众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为核心,以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生活幸福指数为目标,进一步加快推进民族乡村城乡统筹发展进程,不断完善推广少数民族特色服务保障体系,确保北京市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走在全国前列。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少数民族事业繁荣发展的丰硕成果构建多彩和谐、民族特色浓郁的中国特色世界城市,使北京成为各民族同步繁荣、共享成果的幸福之都和展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首善之区。

(五)2015年主要预期目标

1、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不断提高少数民族乡村经济发展水平。都市型现代农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生活生态服务价值明显提升,农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进一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达到全市或所在区县农民人均收入平均水平的民族村在全市民族村中所占比例,在现有约40%的基础上,年平均增长10个百分点。到2015年,90%以上的少数民族村农民人均收入4达到全市或所在区县平均水平。

2、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少数民族乡村市政基础设施水平。到2015年,全市少数民族乡中心区路网主骨架基本形成,

4人均收入指市经管站统计提供的人均劳动所得。

基本实现集中供水、污水处理和垃圾密闭化收集,绿化率进一步提高。

3、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少数民族特色服务保障体系,实现城区少数民族聚居的重点街道和社区的全覆盖。合理布局清真网点,鼓励、支持开办清真超市和超市清真专区。有一定规模的清真超市和超市清真专区数量达到16家。续保有200个规范化清真食品经营专柜,形成由清真超市(超市清真专区)、清真专柜组成的清真副食供应体系,基本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需求。保有一定数量的国家特级、一级饭店的清真餐饮企业。完成回民公墓殡葬用地征地工作。

4、重点加强10个民族文化基地建设。做好文化基础设施、公共体育场地和体育健身俱乐部的建设工作。全市100%的民族工作重点社区、民族村建有公共体育场地,100%的民族工作重点街道和民族乡建有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

5、在现有5个民族体育训练基地、45个推广普及基地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100个民族体育项目基地。

6、在继续保证满足数量需求的基础上,坚持高标准、高质量发展民族教育,努力办好每一所民族学校和民族幼儿园,为少数民族学生的终身发展和幸福生活奠定坚实基础。全面建设符合首都定位的现代化民族教育体系,努力使北京的民族教育走在全国前列。

7、深入推进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在现有16个市级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基础上,新建10个市级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和40个区县级民族团结教育基地,为全社会和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开展提供充分保障。

8、全力做好北京市的内地西藏班(校)、内地青海高中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办学工作。新增1所内地西藏班和3所内地新疆高中班办班学校,全市西藏、青海和新疆班办班学校达15所,在校学生5250人。

9、确保少数民族群众的主要健康指标不低于全市或所在区县水平。在全市所有民族乡建立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民族村医疗卫生服务设施达到农村医疗卫生可及标准。统筹城乡发展,城市医院与民族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口支援活动。依托北京市回民医院和北京民族医院,建设2个民族医药示范中心或研究基地,弘扬民族医药文化,推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三、“十二五”时期发展的主要任务

按照总体目标要求,本市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时期的主要任务是:

(一)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公民道德教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形成有利于民族团结进步的公民道德准则和

社会文明风尚。以引导各族干部群众增强“四个认同”为核心,加大宣传民族政策、法规的力度,形成多层次、立体化的宣传格局。加大投入,建立和完善民族关系协调机制。加强社区、社工和社团参与力度,充分发挥北京市民族联谊会的作用。创新工作载体,不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全面融入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开展首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分层次、多途径地表彰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和模范。

(二)加快推进少数民族乡村城乡一体化进程

切实把民族乡村放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三农”工作的大格局中整体规划和部署,全面推进城乡规划、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劳动保障、社会管理一体化进程。按照充分发挥市政府主导作用、不断强化区县乡镇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少数民族群众内在发展动力、积极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思路,重点做好规划设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科技支撑和智力帮扶等工作,促进民族乡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社会结构转型,实现“产业发展、住房舒适、环境宜居、设施配套、服务均等”的发展目标。

(三)加快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发展

进一步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着力解决少数民族乡村经济发展所面临的“缺规划、缺项目、缺资金、缺人才和缺技术”等问题。实施品牌化、多元化发展战略,不断深化

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各项改革,加快推进民族企业产业化、现代化进程。大力扶持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积极探索纳入首都文化产业发展整体框架,不断提高文化产品供给能力。实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和传统生产工艺抢救计划,积极推进将北京珐琅厂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红灯厂、北京金漆镶嵌厂有限责任公司等以传统手工业为主的文化内涵丰富、传统技艺精湛的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纳入文化创意产业等工作,用足、用好、用活优惠政策,推动民族企业健康发展。

(四)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特需特困问题

积极推动科技与民生相结合,进一步加强民族特色科技社区建设,提升少数民族特色服务的科技水平,不断完善牛街式的民族特色服务保障体系,将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系列化、精细化、特色化服务的理念和做法推广到全市少数民族聚居的重点街道、社区。进一步做好清真饮副食网点的合理布局工作。鼓励、支持少数民族特色餐饮企业发展。加强清真食品源头管理和物流建设。不断完善清真牛羊肉政府储备制度,建立应急投放网络,提高市场应变能力。建立健全少数民族贫困人口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基本生活。

(五)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体育繁荣

积极保护、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贯彻落

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和北京市政府关于民族文化工作“保护、服务、展示”的方针,形成科学有效的保护与传承体系。加强少数民族文化研究,积极筹建市级民族文化学会。挖掘创编一批能够反映时代精神、民族民间特色的文艺精品,提升民族文化创作、传播水平。努力实现民族文化精品培育和产业发展,加强与全国各省市开展少数民族文化交流,培育少数民族文化活动品牌,培育市级优秀文艺品牌队伍。重点加大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古籍整理和民族医药挖掘、开发和利用的投入。重视扶持和培养少数民族民间文化传承艺人。鼓励各区县加强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博物馆、文化社区、特色乡村和文化生态区建设。在少数民族群众聚居区普及全民健身活动,加强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基地建设,在全市范围推广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不断提高民族传统体育竞技水平,逐步增加举办适合北京特点或与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接轨的单项比赛的项目和次数。

(六)提高少数民族教育水平

进一步加快民族教育信息化、现代化建设。将民族教育纳入全市教育发展整体规划,建立健全民族教育发展保障机制,全面落实《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在办学条件改善、师资配备、学生资助政策、营养餐供应等方面继续向民族学校、少数民族学生倾斜,给予优先保障,促进民族教

育和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满足少数民族群众接受不同层次教育的需求。通过鼓励民族小学开办学前教育、适当增设民族幼儿园等多种办学形式,满足少数民族幼儿入园需求。将民族团结教育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中小学教育整体工作,通过推出典型示范区县和定期开展民族团结示范学校评选活动,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全市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大经费和人员投入,认真做好北京的内地西藏班(校)、内地青海高中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的扩招、招生考试和日常管理工作,不断提升本市内地西藏班(校)、内地青海高中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办学整体水平。

(七)提高少数民族聚居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本市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改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医疗卫生状况,使少数民族群众与全市居民公平享有优质、便捷医疗卫生服务。实施“山区星光计划”,实现山区民族村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的全覆盖。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卫生、疾病预防知识,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和鼓励少数民族群众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

(八)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进一步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坚持热情服务、依法管理。充分发挥流管

信息平台和基层流管员队伍优势,切实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工作,对全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9]37号文件和京办发[2010]10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重点地区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服务,为重点地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京务工经商提供更多帮助和便捷条件。重点完善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机制,为促进民族团结、维护首都稳定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九)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

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和要求,不断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大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力度,鼓励各族群众积极参与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建设,切实做好对口支援和经济合作工作。积极开展与国内外少数民族同胞的交流与互访。积极参加各类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比赛和交流活动,推进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清真食品管理、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管理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逐步健全民族法制体系。加大普法宣传和培训考核力度,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对民族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

监督,逐步建立健全涉及民族因素的社会矛盾排查化解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十一)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和完善北京市少数民族优秀人才(党外代表人士)信息库和少数民族人才资源库,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跟踪推荐和培养选拔工作。加大培训力度,继续办好各种形式的少数民族干部和技术人才培训班。协助做好西部地区及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干部来京挂职锻炼工作。鼓励支持优秀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到基层锻炼。

四、“十二五”时期发展的重点工作

为实现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时期的目标和任务,重点实施“四大工程”建设。

(一)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程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必须贯彻始终,常抓不懈。

1、扎实推进民族团结教育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窗口行业单位、进社团、进家庭,广泛吸收各族群众参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依托基层组织形成立体、多层次、覆盖全社会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网络,使各族群众真正成为创建主体,确保创建工程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什么是一般纳税人资格

深圳市知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百度一下) 什么是一般纳税人资格 申请一般纳税人时应注意: 1、注册成立公司时,必须以实际的资金投入,开设公司银行基本户; 在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时,税务机关要求公司提供基本户开户证明以及开户行银行对帐单,证明该公司的资金投入情况。(实际上是资信调查,防止皮包公司取得合法票据的出现,如果新成立公司非涉及到国税增值税部分则无关紧要,因为地税买发票暂时来说没有这么严格) 2、公司的注册地址与公司实际经营的地址必须一致。因为在公司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过程中,税务机关会派员到公司经营地进行实地考察,以其真实性决定是否给予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一个因素。这一点地税方面也一样,在其向纳税户第一次供应发票时,必须到其公司经营所在办公地址进行考察,以断定是否对其供应发票。同时需提供仓库租赁合同,且同样要求具有真实性。 3、在公司取得营业执照时,必须立即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因为新成立公司必须在6个月内申请是否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时间以营业执照上成立时间为起算日期),如果在该段时间内不申请或因其他原因未能申请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必须在一周年内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销售满180万元后才可以重新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这样公司在销售时必须按销售额的4%(工业为6%)计缴税金,所有进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公司是一个不小的损失。更为不利的是客户不愿意接受4%的抵扣,使公司业务较难拓展。 4、如果新成立公司在短期内不准备购入固定资产,那么在出具验资报告书中,出资者至少要以少量的固定资产作为实收资本报入。因为在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固定资产清单,且会对其来源进行核对。 5、必须取得与供货商、承销商签定的购、销合同。 6、必须在公司成立15日内建立帐册。 以下简附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报告 (2)申请认定表 (3)工商营业执照 (4)国税税务登记证 (5)法人代码证 (6)法人身份证

一般纳税人证明 一般纳税人证明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以下是分享的一般纳税人证明一般纳税人证明,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般纳税人证明一般纳税人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抄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袭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不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就不给你开专票! 最近,有好多小伙伴很好奇如何查询销售方是否是一般纳税人,其实很简单,就在销售方登记所在省份的税务局网站就可以查询。 以四川省为例。 1、登录四川省税务局网站,点击我要查询 2、点击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 3、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纳税人名称点击查询即可 4、比如我输入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点击查询就得到下面的结果了。 注意各省网站只能查到各省的公司,其他省份的公司不能查询 比如北京注册的公司,你在四川省的网站就没法查询。我们以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公司在四川省网站是查询不到的。 我们登陆北京市税务局网站,也是在我要查询里面 输入名称或者纳税人识别号就可以查询到。 当然北京税务局网站查询结果更牛,信息更全面。

所以,有了这个查询功能,如果哪天对方要求你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是否可以以此查询截图来证明呢 目前绝大多数地区电子税务局都有这个功能。如图所示,灰色地区尚未开通。 那么现在又出现一个问题,如果对方非要让我提供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我应该怎么提供莫非真的给对方打印一个电子税务局查询截图其实这个是有明确规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第八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就是这么个东西,一式两份的,纳税人留存的那份可以用来证明。 不过现在印象中很少有地方需要提供这个一般纳税人证明了。 以前还是挺多的,很多时候你要求别人给你开专用发票,对方都会要求你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比如纳税人出差,需要索取专票,对方要让你出这个证明,如果当时没有办法提供,可以用手机在电子税务局查询自己公司一般纳税人的信息给对方财务看,这样也是可行。其实税务局已经明确过,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只需要提供开票信息即可,不需要提供诸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目前除了一些银行、加油单位在向你开具专用发票时候还需要让你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外,其他基本都不存在这种现象。比如,某银行在向客户开具手续费专用发票时候就需要客户提供如下资料 1 开发票需提供 1、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证明是一般纳税人的书面资料「加盖公章」 3、客户需提供需要开票的手续费明细清单「加盖公章」 4、客户还需填写我行开票申请表「加盖公章」 5、客户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开户许可证「加盖公章」…… 当然,除了开票,有时候招投标中也有被要求提供这个证明的。其实虽然我们现在看一般纳税人证明是登记表来证明。以前还不是这样的。最早有单独一个证书的,如图。 后面,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实施后,一般纳税人是实行认定制。那个时候,如果你认定是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会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22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臵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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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证明 目录 第一篇:一般纳税人证明 第二篇:一般纳税人证明 第三篇:一般纳税人开票证明 第四篇: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第五篇: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须知(纳税人) 更多相关范文 正文 第一篇:一般纳税人证明 一般纳税人证明 (一)工业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1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 5.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银行存款证明(即注资凭证)复印件1份 9.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1份 10.公司章程复印件份 11.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二)新办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1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 5.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银行存款证明(即注资凭证)复印件1份 9.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1份 10.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 11.能证明可以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资料如已签订的购销合同、协议或书面意向复印件各1份 12.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编辑本段注意事项 1.所有表格上所填写电话要求一律为座机电话和手机电话; 2.将法人身份证、其中任意一个股东的身份证、会计的身份证的复印件同时复印在一张a4纸上,并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3.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实行统一核算,如总机构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4.实地核查时要求法人、股东、会计在场;打印企业从开业到检查日的银行对账单一式两份,并准备会计帐薄和原始凭证;新办企业3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超过时限按照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处理。 编辑本段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如何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如何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流程: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8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第0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 四、办理部门: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人符合业务概述中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

在公司刚刚注册成功之后需要确定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这决定了公司的缴税。今天小编要说的就是一般纳税人,其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认定标准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不予认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4、非企业性单位。 5、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二)认定程序 1、纳税人提交申请 2、税务机关核对申请资料 3、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出具查验报告 4、税务机关认定特殊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本规定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需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会在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表示该企业已经税务部门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大约在2008年起申请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税务部门已不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书了,而以税务部门审批并盖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代替。(叫你们财务提供这个表,这个是申请表,没有怎么批下来现行,以上两种方式都可以证明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 3、一般纳税人确实不需要年检了。 以上就是关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的介绍,若想了解跟多关于注册公司的介绍,继续关注立华星财务。

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关于“申请一般纳税人需要什么条件及需要多长时间”问题的回复(留言人:QQ ) 日期:2006-09-01 [打印] 问题:请问申请一般纳税人需要提供什么条件.我是新开公司的,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吗?如果申请需多少时间.谢谢,望回复! 回答:一、新办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⒈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规定: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尚未进行正常经营,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经营才能审核认定,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规定进行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新办商贸批发企业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规定: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管理。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程序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要与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并且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查验。未经实地查验或查验资料不符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⒉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规定: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销渠道(供资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出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作为申请认定的必报资料。对认定为上述类型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出口企业,税务机关管理部门要在相关批文中注明不售专用发票,并将认定情况及时反馈给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办理出口退税。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按其实际纳税情况核算年销售额实际达到180万元扣,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⒊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规定:对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及时组织对纳税人的实地查验,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经现场核实,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及时给予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认定。防止不法分子假借工业企业之名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二、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时间国税发[1994]059号文第九条规定:对于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省局闽国税发[2006]91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由县区 局终审;7个环节16天,市局终审;10个环节22天。 提问者自选/结束时间:2007-01-12 19:30:46 千金散尽还复来 [圣贤] 检举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1、 从事货物销售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纳税人, 必须符合如下条件,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企业、单位。其中: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包括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 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指全部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批发或零售货物 的销售额不到50%)的纳税人,年 应税 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 (2)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小规模工业企业,会计核算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的定义: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一般纳税人认定方法; 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2009新规定)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开业满一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①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②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2、新办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一个月内,具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税务机关测算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最长为一年(自批准之月起满12个月计算): 新办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条件 实收资本50万元人民币(按照地方政策而定) 申请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1)银行开户证明; (2)特种转帐贷方凭证(与银行开户通知单账号一致)及入资单; (3)房屋租赁协议、产权证(产权单位与租赁单位不一致的,要求产权单位写授权书,私人房屋附购房合同,产权证在办理中的须出具证明); (4)房租发票; (5)外地法人、外地会计附暂住证; (6)企业购销合同及供货证明贴印花税; (7)公司员工上4或5险、8人以上、福利部门证明; 说明:①所有表格上所填写电话要求一律为座机电话和手机电话; ②将法人身份证、其中任意一个股东的身份证、会计的身份证的复印件同时复印在一张A4纸上,并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③实地核查时要求法人、股东、会计在场;打印企业从开业到检查日的银行对账单一式两份,并准备会计帐薄和原始凭证;新办企业3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超过时限按照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处理; 3、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实行统一核算,如总机构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向税务机关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纳税人的义务能力。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放的营业执照。

如何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如何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规定,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都必须主动提出申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增值税纳税人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之前,应依照规定的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进行自我鉴定。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按下列规定的时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1、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重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规定进行征管。否则,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不包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人),如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于第一次达到标准的年份的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3、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不管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都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由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负责。具体为: 1、无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应向其所在地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2、有分支机构的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向各自的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必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纳税人自己负责。一般说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向税务机关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纳税人的义务能力。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放的营业执照。 3、与纳税人的成立以及经营活动相关的章程、合同、协议等资料。 4、银行账号证明。 5、注册资金证明。(商贸企业) 6、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商贸企业) 7、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资料。(商贸企业)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对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时,还应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一)工业企业 1、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工业企业; 2、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超过100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工业企业; 3、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的新办工业企业。 (二)商贸企业 1、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 2、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3、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4、成品油零售加油站; 5、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 6、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 7、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其他商贸企业(属于本条第(四)款范围的除外)。(注:根据市局其他文件,包括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的新办其他商贸企业) (三)从事小型水电经销的企业。 (四)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总分支机构,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请 (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继续、转正的,企业应在下列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 1、新办企业申请资格认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当月开始三个月内或发生第一笔销售收入的当月开始的三个月内;其他企业申请资格认定,应在连续12 个月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条件的次月或达到其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次月; 2、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需申请资格继续的,应在经整改后,满足规定条件的当月。 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资格转正的,应在纳税辅导期满后申请。 4、临时一般纳税人申请转正的,应在临时一般纳税人有效期满后二十日内,即认定之月起12月后二十日内;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程序 企业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简称《申请书》,附件)二份。申请资格认定的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一般纳税人证明

一般纳税人证明 工业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1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 5.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银行存款证明复印件1份 9.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1份 10.公司章程复印件份 11.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新办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1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 5.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银行存款证明复印件1份 9.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1份 10.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 11.能证明可以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资料如已签订的购销合同、协议或书面意向复印件各1份 12.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编辑本段注意事项 1.所有表格上所填写电话要求一律为座机电话和手机电话; 2.将法人身份证、其中任意一个股东的身份证、会计的身份证的复印件同时复印在一张a4纸上,并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开发区国税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资格认定操作指南(暂行) 一、工作流程: 二、办理时限 受理岗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后,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初审,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即时在CTAIS中发起文书,向纳税人出具《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并于1个工作

日内转实地调查岗;实地调查岗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并连同申请资料转税政科,同时在CTAIS中进行文书流转;税政科对纸质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和政策把关,经审核调查核实报告表述不清的,退回调查岗补正;经审核无误符合政策规定的,3日内连同申请资料报分管局长,同时在CTAIS 中进行文书流转;分管局长于4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受理岗根据CTAIS中局长审批意见制作批复文书(从系统中出具的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于2个工作日内将批复交纳税人,并告知纳税人到有关(科室)部门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三、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附件1)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附件2,符合认定办法中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提报本表),此表一式两份。 (二)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未设专门的财务部门的,提报与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或其他财务公司)签订的代帐协议。中介机构、会计人员兼职多家企业会计的,还应向税务机关提报《代理记帐情况统计表》(附件7); (四)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经营场所的

应提供租赁协议、相应产权证明、房租入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房租发票)复印件等。 注意问题: 1、受理岗发起文书以前,要注重审查纳税人填报的材料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址、核算地址、注册资金、实际从业人数、行业及税务登记日期是否与CTAIS税务登记中的信息一致。(对于新办商贸企业,要特别审查填报的注册资金、从业人员是否与企业实际情况及CTAIS税务登记中的相一致)。 2、纳税人提报资料后,应即时取得由受理人员签字的《税务文书受理回执》(附件6),并与实地调查人员约定实地调查的时间。 3、经批准的一般纳税人,应于次月1日起向受理人员取得《税务事项通知书》(附表8、附件9),并凭通知书到中介机构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和《发票管理员证》。实行主机共享受的纳税人,还应同时到中介机构办理防伪税控并实行主机共享。 四、实地查验 (一)进行现场实地查验的应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当场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报告,列明本次实地查验的内容、查验的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项目,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后,并入纳税人户管档案实行备案备查。

一般纳税人证明-证明范本.doc

一般纳税人证明-证明范本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 5.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银行存款证明(即注资凭证)复印件1份 9.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1份 10.公司章程复印件份 11.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二)新办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1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 5.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银行存款证明(即注资凭证)复印件1份 9.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1份 10.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 11.能证明可以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资料如已签订的购销合同、协议或书面意向复印件各1份 12.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编辑本段注意事项 1.所有表格上所填写电话要求一律为座机电话和手机电话; 2.将法人身份证、其中任意一个股东的身份证、会计的身份证的复印件同时复印在一张a4纸上,并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3.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实行统一核算,如总

一般纳税人证明

一般纳税人证明(一)工业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1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 5.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银行存款证明(即注资凭证)复印件1份 9.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1份 10.公司章程复印件份 11.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二)新办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1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 5.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银行存款证明(即注资凭证)复印件1份 9.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1份 10.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 11.能证明可以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资料如已签订的购销合同、协议或书面意向复印件各1份 12.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编辑本段注意事项 1.所有表格上所填写电话要求一律为座机电话和手机电话; 2.将法人身份证、其中任意一个股东的身份证、会计的身份证的复印件同时复印在一张A4纸上,并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3.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实行统一核算,如总机构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4.实地核查时要求法人、股东、会计在场;打印企业从开业到检查日的银行对账单一式两份,并准备会计帐薄和原始凭证;新办企业3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超过时限按照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处理。 编辑本段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向税务机关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

一般纳税人证明

一般纳税人证明 (一)工业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1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 5.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银行存款证明(即注资凭证)复印件1份 9.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1份 10.公司章程复印件份 11.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二)新办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1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 5.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银行存款证明(即注资凭证)复印件1份 9.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1份 10.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 11.能证明可以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资料如已签订的购销合同、协议或书面意向复印件各1份 12.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编辑本段注意事项 1.所有表格上所填写电话要求一律为座机电话和手机电话; 2.将法人身份证、其中任意一个股东的身份证、会计的身份证的复印件同时复印在一张a4纸上,并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3.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实行统一核算,如总机构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4.实地核查时要求法人、股东、会计在场;打印企业从开业到检查日的银行对账单一式两份,并准备会计帐薄和原始凭证;新办企业3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超过时限按照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处理。 编辑本段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向税务机关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纳税人的义务能力。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放的营业执照。 3.与纳税人的成立以及经营活动相关的章程、合同、协议等资料。 4.银行账号证明。 5.注册资金证明。(商贸企业) 6.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商贸企业) 7.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资料。(商贸企业)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请材料》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请材料》一般纳税人申请资格 公司可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公司注册好后默认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需要另外申请的。 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条件: 1、凡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均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 上述“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是指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地销售额超过50%,批发或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 2)、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加油站。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标准。 2、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会计核算健全,实际

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 2)、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预计年应税销售额可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新办企业。 3)、新办(指xx年6月30日以后办理税务登记)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1年(连续12个月)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的,方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其中,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地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5)、设有固定经营场所或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且人员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预防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 上述“人员”是指在企业登记在册、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已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企业人员。 6)、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或者从事货物批发零售并且全部销售总机构,

一般纳税人证明

一般纳税人证明(一)工业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以下资料: 1. 书面申请报告1份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 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 5. 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 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6.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7.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 银行存款证明(即注资凭证)复印件1份 9. 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1份 10. 公司章程复印件份 11. 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二)新办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以下资料: 1. 书面申请报告1份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 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 5. 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 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6.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7.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 银行存款证明(即注资凭证)复印件1份 9. 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1份 10. 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 11. 能证明可以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资料如已签订的购销合同、协议或书面意向 复印件各1份 12. 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 议复印件各1份。 编辑本段注意事项 1. 所有表格上所填写电话要求一律为座机电话和手机电话; 2. 将法人身份证、其中任意一个股东的身份证、会计的身份证的复印件同时复印在一张A4纸上,并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3. 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实行统一核算,如总机构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4. 实地核查时要求法人、股东、会计在场;打印企业从开业到检查日的银行对账单一式两份,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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