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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厦府[2004]198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9.28

【实施日期】2004.09.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9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9日)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被征地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2004]19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制定和实施农村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于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暂行办法》,经研

究,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先行在思明区和湖里区实施试点工作,再视情况扩大实施范围。

思明区和湖里区要认真依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把解决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作为为民办实事项目,深入扎实地做好《暂行办法》各项试点工作。要结合本区实际,抓紧成立试点工作机构,认真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精心组织实施,并在试点工作中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规定,为《暂行办法》在全市实施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逐步建立和完善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失地农民的老年生活,加快我市海湾型城市的建设步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本着“政府推动,政策引导,集体扶持,个人参保,财政补贴”的原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参保年龄的以下人员:

(一)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村改居”的居民(原行政村村民);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用的行政村或村民小组的村民;

(三)由于土地被征用的“农转非”居民。

上述人员以下统称被征地人员。

第三条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系,实施统一管理和运

作。

第四条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村(居)委会(或小组)为单位,已被征地人员以自愿参保为主,新被征地人员原则上应当参保,并按规定缴费,享受相应待遇。

(二)同一个村(居)委会(或小组),可根据各自实际,在统一集体补贴金额的基础上,由个人自愿选择不同参保档次,鼓励选择高标准缴费并享受高标准待遇。每一个被征地人员只能享受一份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三)实行低门槛准入,多种档次选择。

(四)被征地人员和村集体的缴费分担比例,根据各自实际,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确定,报镇政府(街道办)批准。

第五条被征地人员参保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村(居)委会(或小组)汇总初审公示,经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后,报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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