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队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务队伍的管理,建立规范有序劳务队伍使用考核机制,确保公司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队伍包括:管道类施工劳务队伍、综合类建设工程劳务队伍。
第二章劳务队伍使用原则
第三条公司承接的市场综合类工程,由公司根据工程情况研究决定劳务队伍选择。
第四条由公司独立完成的各类管道工程由工程施工部负责人依据公司备案的劳务队伍择优选用。
第五条工程施工部负责人是工程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劳务队伍的使用遵循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
第三章劳务队伍的准入与退出制度管理
第六条劳务队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施工单位或劳务公司,该公司无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每个劳务队伍必须配备壹名专职安全员,安全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
第八条每个劳务队伍至少办理6名专业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并保证保险的有效性。
第九条每个劳务队伍必须具备相关的工具机械设备,并保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高效。
第十条劳务队伍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施工现场管理能力和质量安全管理意识,能够确保工程施工符合标准规范,保证工程的质量及安全。
第十一条劳务队伍的准入实行质量安全保证金制度,质量、安全保证金是5000元。
第十二条劳务队伍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出。
(1)、将工程转包或再次分包的;
(2)、安全、技术等人员配备不足,擅自进行作业施工的;
(3)、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4)、施工期间违章作业,且造成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
(5)、工程质量未限期整改的;
(6)、由于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或在施工期间发生
影响公司声誉行为被用户投诉的。
第十三条劳务队伍负责人应在每年年初与公司签订“不拖欠民工工资款承诺书”,注明凡民工工资未全部发放落实,将自愿接受公司处罚或清退的决定。
第四章劳务队伍的备案制度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劳务队伍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获准进入的劳务队伍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备案:
(1)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和相关安全员的身份证(复印件)(3)安全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4)6名劳务人员保险单(复印件)
(5)机械设备工具相关资料
(6)公司财务部出具的“质量安全保证金”收据(复印件)
第五章劳务队伍的用工与培训第十六条劳务队伍必须雇佣专业熟练的劳务人员,且具有一定的相关工作经验与技能,劳务人员应身体健康,禁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年龄大于60岁的老、弱、病、残人员。
第十七条劳务人员能吃苦耐劳,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诚实守信。
第十八条由公司负责定期对劳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遵纪守法、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技术、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到使用与培养相结合,提高劳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施工作业前,劳务队伍负责人应对劳务人员进行施工质量、施工标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技术交底,做到“谁用工谁负责”。施工作业中,必须统一佩戴安全服、安全帽及正常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配备安全员、持证上岗,公司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现场的安全监控、质量监控和物资监控等。
第二十条劳务队伍必须经过公司组织的统一岗前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承接公司的工程,对不认真对待公司的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劳务队伍,公司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或暂停其继续承接工程的资格。
第六章公司对劳务队伍的监督处罚第二十一条由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对劳务队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劳务队伍应严格遵守公司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劳务队伍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对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改正并无条件接受公司的处罚,不接受处罚的,公司将直接扣除质保金并清退出公
司。
第七章公司对劳务队伍的考核管理第二十三条每年年初,对已备案登记的劳务队伍重新审核,在上一年度工程施工中无严重违规和质量问题、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在续交意外伤害保险后均可继续登记注册。审查不合格的劳务队伍,在本年度不得继续从事劳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劳务队伍负责人应在每年年初与公司签订“不拖欠民工工资款承诺书”,注明凡民工工资未全部发放落实,将自愿接受公司处罚或清退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劳务人员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做到管理到位、监督到位、技术指导到位。对安全好、质量好、管理好、讲信誉、工程进度快的劳务队伍,公司进行通报表扬;对不服从管理,违规违纪,达不到要求的劳务队伍予以处罚直至清退。
第二十六条公司本着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公司制定的《劳务队伍考核办法》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优先使用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为保证工程保质保量的完成,公司将根据考评结果对各工程施工部提出在下一年度优先使用排序在前的劳务队伍,公司质量安全部将严格把关,对用工不合理的现象及时纠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在工程施工期间,劳务队伍主动退出或被公司清退的,应安排专人将工程全部资料进行移交,并将属于公司的全部工具、材料等财产清点完毕后方可撤离,未按要求撤出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其有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公司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