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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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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规约。本规约对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坐落位置: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文林路43号

第二条、本物业区域内的所有业主应共同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规约规定,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决定;积极主动地维护小区的各项利益,相互保障小区内的业主们的生活、工作不受她人干扰,安全不受威胁;遵守本规约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承租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并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章业主权利和义务

业主权利:

第三条、业主对其名下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权;第四条、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享有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权利;

第五条、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享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业主对业主大会的各项议题享有表决权;业主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并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就本物业的有关问题提出合理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六条、业主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其名下物业自用部位的装饰维修;有权自行或聘请她人对其物业自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并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及场所、共用设施、设备的状况、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及时修缮;

第七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收费情况,并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和期限,公布业主委员会经费及物业服务企业费用的使用情况和收支帐目;

第八条、业主有权要求异产毗邻部位的其它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拒不维修并造成业主或她人损失的,可向业主委员会投诉直至申请有关部门调解、仲裁或诉讼;

第九条、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决策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业主义务:

第十二条、业主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约的规定;遵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本规约订立的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规章制度;并积极参加业主委员会的建设和活动。

第十三条、业主应执行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经过的相关决议;第十四条、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安装,阳台外和窗外不得

吊挂晾晒物品。不得擅自在建筑外墙张贴或安装任何标识、广告牌或标语等;

第十五条、业主应爱护公共环境,不得侵占小区公用部位及消防通道,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绿地、园林、其它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掷垃圾、杂物;不在共用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堆放,避免遗撒;

第十六条、业主应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在共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它有危险及有毒害物质;并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进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七条、业主不得制造影响她人正常生活的噪音;不得利用自有的物业或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扰民的营利性商业活动;

第十八条、业主饲养宠物,应遵守相关的规定。若犬只毁坏树木绿地,犬主应予赔偿。

第十九条、业主饲养的宠物在小区公共场所伤人毁物者,将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

第二十条、业主应对其家属、房客、代理人、雇工、承租人、访客、朋友及其它使用者的疏忽或错误造成对公共物业或其它业主的相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小区内随地吐痰、大小便、乱扔烟头及废弃物者,应负责及时清理。小区住户,不得从楼内向外抛掷杂物。

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区域内的公共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配套设施)最大限度的保值增值及合理利用;代表全体业主,自行行使或监督委托行使业主大会及本规约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房产权属证明登载的产权人及房产的共同所有人均为业主;相同业主名称产权证下的产权所有人及其共同所有人只能推举一人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任期三年,正、副主任可每年轮执;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实行常务委员会制,常委会委员为7人,一般日常事务由常委会会议议决,重大事务应由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全体会议议决。

第二十八条、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做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内职务、职责调整,应由业主委员会委员半数经过;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能够提出辞职,但需经业主委员会2/3多数经过,并公告全体业主。如果更换辞职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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