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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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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09.26

【实施日期】2013.1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2件和一揽子修改1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9月26日

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2013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科技创新引导

第三章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第四章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章科技创新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创新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科技创新,是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科技创新工作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本省特色、优势、支柱产业,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

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江西。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科技创新工作,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加大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完善科技进步考核制度,保障科技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科技创新相关法律法规和科技发展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技创新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科技创新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并实施有效转化。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及科学技术人员依法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弘扬崇尚科学、鼓励探索、敢于创新、宽松包容的社会风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科学技术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本省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在本省设立科技创新奖项,支持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章科技创新引导

第九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科技发展规划,编制科技发展指南,引导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活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超前部署和支持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科技创新活动,引导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生态环保、民生和社会管理等重点领域以及本地区传统优势产业,组织科技研究、开发和应用,攻克关键技术,形成自主创新成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支持企业研究开发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实施技术改造等活动,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和长远发展,独自设立或者与其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立研究开发机构,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申报科技项目,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省属国有工业企业、国家级和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应当建立研究开发机构。

鼓励企业参与重大科技项目的决策,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牵头组织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大科技项目。引导具备条件的行业骨干企业建设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益性科研机构的正常运行,增强其创新和服务能力;支持向企业化转制的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自身发展能力,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共

建联合体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方式,建立稳定的合作机制,保障科研与生产紧密衔接,形成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共赢体。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行业协会应当发挥组织协调、沟通联络、咨询服务等作用,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本省企业协同创新平台、公共协同创新平台、军民协同创新平台等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建设,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科技协同创新机制。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建立科技协同创新平台,促进科技创新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研究开发。实际发生的研发经费在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中列支。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年度销售收入五千万元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六;

(二)上年度销售收入五千万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四;

(三)上年度销售收入二亿元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三。

创新型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二亿元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三;

(二)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二亿元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二。

第十七条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

广西法律援助条例

广西法律援助条例 广西法律援助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法律援助的责任,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自治区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 法律援助经费和专项资金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或者直接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并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律师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协会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监督律师依法办理法律援助。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据本条例规定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支持和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鼓励高等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 鼓励社会为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第二章法律援助范围和人员 第七条经济困难的公民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损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因使用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第八条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经济困难: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 赣建字[2010]3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赣建字[2010]3号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计价规范”),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计价活动,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工程发承包价格的形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 2.企业自主报价的原则; 3.公平、公正、竞争、诚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原则; 4.遵守法律、法规及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的原则; 5.编制、审核(鉴定)建设工程计价文件依法执业的原则。 第四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 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则应执行“08计价规范”的所有规定;当确定采用定额计价时,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08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条文必须执行。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 1 规费和税金的划分计算工程项目费用,并采用综合单价的计价方法。 工料单价法是指按统一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和取费程序计算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的计价办法。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及计价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和重要依据。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主要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清单、税金清单组成,其编制应严格按照“08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以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

乡镇防汛应急方案.docx

乡镇防汛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了做好水灾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国务院的要求和省、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 结合我镇实际,特制本预案。 b5E2RGbCAP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 规和《九江市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防汛抗洪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p1EanqFDPw 二、基本情况 xx 镇是长江中下游一个大冲积洲,四面环水,方圆104 平方公里,堤内面积54 平方公里,可耕面积 5.6万亩 ( 棉花种植面积 5 万亩 ); 辖 12 个行政村 ,159 个村民小组 ,8700 户农户 ,4.2万人;重点企业10家,中小学22 所 ( 其中 , 初中 1 所 , 小学 17 所 ),19 个驻镇单位。DXDiTa9E3d xx 大堤始建于1954 年,全长 64 华里,土质结构复杂,半数属沙质土壤结构,堤面宽度7-10 米,堤身高程 22.-23米(口高程),共有大小穿堤建筑22 处(其中排涝机站10 座,抗旱闸口12)座,大堤块石护坡全长仅 10 余公里。RTCrpUDGiT 存在的主要隐患:①上游83 年决口堤段700 米( 21+ 300- 22+ 000),渗漏严重,泡泉群集中;②xx 村九组 2700 米( 27+ 000-29 + 700)崩岸严重;③ xx 外闸 100 米( 4+ 200- 4+ 300)地基沙土流失,闸口年 久失修,损坏严重;④ xx 格子堤 XX余米未护坡,崩岸严重。5PCzVD7HxA 三、组织指挥体系 镇政府成立防汛应急指挥部,负责全镇的防汛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镇防汛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镇指挥部) (1)、镇总指挥部 总指挥长:xx(党委书记) 常务副总指挥长:xx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总指挥长: xx 成员: xx ( 2)、各指挥分部: ①上游指挥分部(xx 、 xx、 xx 责任堤段) 指挥长:xx 副指挥长:xx 技术员:xx 成员: xx 物资调配员:xx ②中游指挥分部(xx 、 xx、 xx 、 xx、 xx 责任堤段) 指挥长:xx 副指挥长:xx

江西省2016年下半年安全生产管理要点:安全生产检查的方法考试试题

江西省2016年下半年安全生产管理要点:安全生产检查的 方法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满前__个月内,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A.1 B.2 C.3 D.4 2、应急演练参与人员在演习过程中有不同的分工。通常分为参演人员、__、模拟人员、评价人员和观摩人员。 A.联络人员 B.控制人员 C.治安人员 D.后勤人员 3、在__和危险性较大的地方,应对是否设置了醒目的安全色、安全标志和声、光警示装置等进行考查。 A.无法消除危险 B.难以消除危险 C.无法预防危险 D.易发生故障 4、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一般包括:识别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实施培训过程、评估培训效果和归档保存培训记录等环节。下列关于安全生产培训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__。 A.识别培训需求就是分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B.制定培训计划就是制定培训大纲 C.培训效果的评估方法之一是跟踪员工现场应用能力 D.培训记录应上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归档保存 5、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费用由__承担。A.从业人员本人 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C.生产经营单位 D.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6、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____其有关证照。A:吊销B:注销C:暂扣D:废止 7、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__的法律义务。 A.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党员学习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心得体会

党员学习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心得体 会 《“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作为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前制定的最后一个五年规划,它有何新特点?下面是为大家准备的,希望大家喜欢! 范文1 8月8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该规划是国务院确定的22个国家重点专项规划之一,对我国未来5年科技创新做了系统谋划和前瞻布局,是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细化落实。规划共分8篇27章,从创新主体、创新基地、创新空间、创新网络、创新治理、创新生态六个方面提出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要求,并从构筑国家先发优势、增强原始创新能力、拓展创新发展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科普和创新文化建设等六个方面进行了系统部署。 规划提出12项主要指标,其中国家综合创新能力世界排名从现在的18位提升到第15位,科技进步贡献率从现在的%提高到60%,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现在的%提高到20%。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

提出,到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2030年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到2050年建成世界科技创新强国“三步走”目标。《“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作为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前制定的最后一个五年规划,它有何新特点? 中国工程院院士刘德培认为,规划突出顶层设计,坚持有序推进,充分体现了需求驱动和创新驱动的紧密结合,特别强调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进一步确立了迈向创新型国家和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基础的总体目标,进而部署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 科技部创新发展司司长许倞认为,首先这是一个科技创新的规划,它不仅关注科学技术研究、改革和发展,更是面向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面向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从创新的全链条进行的一次整体规划。其次,规划更加注重科技的超前引领性,更加关注依靠创新构建先发优势。第三,规划非常关注经济新常态、产业转型升级方面的问题。第四,规划体现国家战略意图和重大部署,比较体系化地提出在深海、深蓝、深空、深地等能够拓展国家战略利益、保证国家战略优势的领域的考虑部署。 近些年,国家陆续发布了多个涉及科学技术的规划,但《“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是国家首次将“科技创新”作为一个整体进行顶层规划。 一直参与规划制定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部

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方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永州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结合双牌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取得的主要用于法律援助事项的专项资金。法律援助的人员和事项范围须符合《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条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和困难群众法律援助的需求及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条法律援助经费应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法律援助经费专项用于支付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援助事项及其他经批准的支出事项,包括办案补贴(含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通讯费、文印费等)、聘请翻译费、代书费、法律咨询值班补贴等。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指派的援助案件,根据办案成本

需要,县法律援助机构严格按以下标准包干计付办案补贴:(一)永州市内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2016#—20162016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2016#—20162016元。 (二)市外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20162016—20162016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20162016—20162016元。 (三)省外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20162016—20162016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20162016—20162016元。城市间交通费参照党政机关差旅费规定凭据报销。 (四)属群体上访、集团诉讼、跨年度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因案情复杂,路途遥远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成本支出较大的,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并报司法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增加补助费或者据实报销。 第七条公证法律援助按每件2016#元的标准计付补贴。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按每件2016#一20162016元的标准计付补贴。 第八条法律援助办案中聘请翻译费以实际产生的费用据实报销。 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咨询的按每人每天2016#元的标准计付补贴。 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社会执业律师、

江西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办法

江西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我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08]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的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促进教师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广大教师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充分发扬民主,增强绩效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和考核结果的公信力,全面考核教职员工的德、能、勤、绩。 二、基本原则 实施绩效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尊重规律、以人为本。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 以德为先,注重实绩。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激励先进,促进发展。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三、考核对象 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包括学校领导、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四、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以教职工履行《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和教育教学、从事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具体内容参见附件1-9考核表。 五、考核方法 绩效考核工作按规定的程序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根据被考核对象平时工作表现及年度考核述职情况评分。学校领导由教育主管部门考核,其他教职工由学校考核。 (一)学校领导绩效考核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小组和学校教职工评分,总分为100分。主要考核学校领导的工作态度、管理水平、工作绩效等方面。其中正职校领导考核小组考核占总分的60%,教职工考核占总分的40%,副职校领导考核小组考核占总分的40%,教职工考核占总分的60%。 (二)教师绩效考核由学校组织的考核小组和年级组、学科组及学生评分,总分为100分。主要考核教师的职业操守、育人成效、专业水平、教学常规、教学效果、教研成效等方面。其中中学教师考核小组评分占总分50%,年级组和学科组考核评分占总分40%,中学生评价评分占总分10%;小学四、五、六年级教师教育教学绩效考核评分占总分50%,年级组和学科组评分占45%,小学四、五、六年级学生评分占总分5%;小学一、二、三年级教师教育教学绩效考核小组评分占总分60%,年级组和学科组评分占总分40%。 (三)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绩效考核由学校考核小组和教师评分,总分为100分。主要考核他们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服务意识、工作效果等方面,考核小组和教师评分各占50%。 (四)班主任绩效考核主由学校考核小组评分,满分100分。主要考核班主任的班级管理、关爱学生度、学生教育、学生转化、学生评价、沟通家长、教学科研、日常管理、协调利用教育资源等方面,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班主任津贴的依据。 六、考核等次的确定和结果的使用 (一)学校领导的绩效考核等次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考核得分确定,其他教职工绩效考核等次由学校根据绩效考核得分确定。考核分优秀、良好、职称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占25%左右,60分

《江西省建设工地扬尘治理实施办法(试行)》

《江西省建设工地扬尘治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督函[2017]169号),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或拆除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地扬尘治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渣土运输单位。 (一)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对规划批准的红线占地范围内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对参建的各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扬尘治理职责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协调参建的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扬尘治理中的各项工作,并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及时足额支付相应的费用。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主要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做好分包施工范围内的

扬尘治理工作;参建单位及现场人员应当承担维护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的责任和义务。 (三)监理单位的主要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将工地扬尘治理纳入工程监理细则,督促和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扬尘治理状况,实行与安全生产同时检查、同时考评。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渣土运输单位的主要责任。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或检查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工作时应当纳入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内容,做到与安全生产同时监督、同时检查、同时考评。 第五条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内容: (一)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 (二)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当采取防止扬尘措施,主要道路应当定期清扫、洒水。 (三)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应当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

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几个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决定》(赣发[2009]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出具、监督管理以及建设项目全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前,确需对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将规划条件抄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划拨决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严格执行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并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条件。 第八条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转让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必须严格依据经法定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该地块的控制要求。城市、镇重要地段且已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还应当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同一建设项目,在出具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规划核实过程中,应当保持规划条件的连续性、一致性。 第十条拟订规划条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 (二)严格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三)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四)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条件;

2017年江西省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起重作业的灵活性和创造性试题

2017年江西省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起重作业的灵活性 和创造性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信息网络建成之后,()可以通过网络对各城市的一级危险源的监察情况进行监督。 A.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C.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D.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压药与造粒工房要做到定机定员,药物升温不得超过__,机械造粒时应有防爆墙隔离和连锁装置等。 A.10℃ B.20℃ C.30℃ D.40℃ 3、卫生部2002年22号令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明确指出:建设项目竣工后,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__个月内进行控制效果评价。A.5 B.6 C.8 D.12 4、煤气站应具有__电源供电。 A.单相 B.二相 C.双路 D.单路 5、__不属于事件树分析步骤。 A.判定安全功能 B.发展事件树和简化事件树 C.职工技能培训 D.确定初始事件 6、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____其有关证照。A:吊销B:注销C:暂扣D:废止 7、隔热是防止热辐射的主要措施,可利用__来进行。 A.金属 B.橡胶 C.塑料

D.水 8、具有双重绝缘和加强绝缘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电气设备是__类。 A.Ⅰ B.Ⅱ C.Ⅲ D.0 9、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人员,应对事故负__责任。A.领导 B.主要 C.直接 D.行政 10、违法行为在__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A.一年内 B.两年内 C.三年内 D.四年内 11、煤矿安全监察的工作方式包括视时监察、__重点监察和一般监察。 A.特殊监察 B.实事监察 C.实时监察 D.特种监察 12、根据性质不同,生产性粉尘可分为三类:无机粉尘、有机粉尘、__。A.混合性粉尘 B.综合性粉尘 C.刺激性粉尘 D.剧毒性粉尘 13、__不属于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A.监护失误 B.指挥失误 C.操作失误 D.辨识功能缺陷 14、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__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社会稳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工作。 A.降低 B.防止和减少 C.预防 D.控制 15、行政处罚必须依照__来实施。 A.一般程序 B.简易程序 C.法定程序 D.听证程序 16、__应当在劳动就业上给予特殊的保护。 A.女工和未成年工

2016年新修订《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2016年新修订《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2007年7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符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免费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对贫困地区予以补助,保证法律援助工作在不同地区的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资金筹措的社会化、经常化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财力支持法律援助事业。 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捐助。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确定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援助申请。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七条法律援助人员凭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利用档案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档案资料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相关组织应当配合,对档案资料查询费、咨询服务费、调阅档案资料保护费、证明费予以免收;对原件复印、缩微胶片复印、翻拍、扫描等相关材料复制费给予减收或者免收,减收的所收费用不得超出原材料成本费。 第八条公民为维护自身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援助的范围已作出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九条公民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优先提供法律援助。 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公民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法

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结构和使用功能的抽样检测,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以及对新技术、新材料的检测。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实施有偿服务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具体负责实施。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检测机构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企业实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工程(产品)质量出具检验数据,其出具的检验数据仅限于企业内部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法定依据。 第五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检测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与建材试验收费标准》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收费标准中暂未列的项目,委托双方可协商解决。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六条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两类。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符合本规定附件一所规定的资质标准。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名录见附录)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长江采砂规划是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沿江各省、直辖市编制的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必须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的要求。 长江采砂规划的修改,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长江河势变化、河道变迁、砂石补给、环境保护的情况以及管理的需要进行,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从事以下采砂活动,不受长江采砂规划的限制,但应当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有关法律手续:(一)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 (二)整治长江航道; (三)吹填造地。 第四条长江采砂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

总量不得超过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每一可采区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量不得超过该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 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依据长江采砂规划,综合河势变化、砂石补给和采砂管理需要等情况,对每一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进行调整。 第五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对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内可采区河床变化进行监测。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可采区河床变化进行监测,并将监测资料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对河床变化的监测,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水下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禁采期。 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本办法和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期外延长禁采期限。 沿江各省、直辖市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禁采与解禁时,应当提前通报长江水利委员会。 第七条长江采砂实行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度。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按可采区分区进行,由负责管理可采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编制。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7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 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 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 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支持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安排必要的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总结3篇

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控辍保学”工作,XX县构建了“责任控辍、依法控辍、扶贫控辍、关爱控辍、制度控辍、质量控辍”六位一体的“控辍保学”新机制,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压实责任,实施“责任控辍” 首先,完善义务教育“双线控辍保学责任制”。一是县政府与乡镇政府签订控辍保学责任状,县教体局与各中小学签订控辍保学责任状,进一步压实责任。二是乡镇与村(居)委会、各中心小学与村完小(教学点)、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责任状,层层传导工作压力。其次,建立健全以乡镇政府主导的控辍保学工作机制。一是乡、村两级每学期准确掌握辖区内九年义务教育学龄儿童、少年就学相关信息,对通过学籍比对筛选、家访等途径确认的辍学学生,逐一动员返校就读。二是学校对劝返的辍学学生,采取各种关爱措施,落实校领导和教师包干帮扶,确保返校学生留得住、学得进、能进步。 二、加大执法力度,实施“依法控辍”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加强“依法控辍”工作力度。一是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义务教育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二是公安、司法、教育、人社、市监、文广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开展本部门“依法控辍”工作,对不履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职责的家长或监护人,依法实施问责。开学初县教体局要求全县各校进行全面排查,对未及时入学的学生,进行劝返工作,并联合乡镇、司法部门下发复学入学通知书。三是全面清理劳务市场,对招用未受完义务教育少年儿童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予以处罚,同时对网吧等营业场所及校园周边环境存在的隐患进行全面治理整顿。 三、助力脱贫攻坚,实施“扶贫控辍” 对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因天灾人祸面临辍学的学生,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及时启动各种资助机制帮助他们继续上学。一是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条件可适当放宽,各校也积极创造条件,采取随班就读方式,确保其顺利完成学业。二是对因各种原因确实不能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由乡镇政府、卫生院、村委会、学校等联合组织实施送教上门服务。三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校

江西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

江西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移交、归档备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90号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13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预验收、移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模型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称。包括从建设工程(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征地、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工作,也可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的有关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省政府发布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专项验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按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并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印制的《编制及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见附件一)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文件与档案的整理、立卷、预验收、移交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时,主动索取《编制及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 (二)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和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工程文件的形成和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四)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立卷;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整理立卷的工程档案;建立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 (五)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在工程档案预验收过程中,未取得工程档案初验意见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补充整理竣工验收阶段文件材料,再提请工程档案复验。复验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六)对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完整的符合规定的项目工程档案。 第七条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验收,具备了完整的施工资料,并提出了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全面检查,具备了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对工程质量做出了质量评估。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的工程文件材料,都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以下简称《规范》)和省里有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和要求,收集齐全,系统分类,整理立卷。 (三)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基本概况和自查验收情况等书面材料准备完毕。 第八条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根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分为工程竣工验收前初验和竣工验收后复验两个阶段进行。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及移交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一、确权划界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国家保护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保护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二十九条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围。 集体所有的水工程应当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围。 (二)《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三)《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五至十米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 第十五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地基土质条件等,河

道主管机关报经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围的相连地域划定五十米至二百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 第十六条大中型河道管理围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使用。河滩的可耕地也可以由村集体经修组织使用。 (四)《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河道、骨干渠道以及重要闸坝、水电站、拌灌站等建筑物,都要划定管理和保护围。 管理围分为水库管理围、护坝地、护堤地、护渠地和建筑物管理围五种: 1、大中型水库的兴利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围; 2、大型水库主坝坡脚,(系指背坡坝脚和坝端坡脚,下同)外二百米,中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一百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五十米,为护坝地; 3、大中型河道、湖泊堤防的外堤脚外五至十米为护堤地; 4、灌排干渠的渠坡坡脚外二至四米为护渠地; 5、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管理围,一般为边线以外十至十五米。 保护围分为水库保护围、大坝保护围、堤防保护围和建筑物保护围四种: 1、大中型水库防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保护围; 2、大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五百米,中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三百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二百米,为大坝保护围;

工程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第3号)、《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南昌市安全生产条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标准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XX公司各部门及项目部。 第四条各项目部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本办法,制定在本项目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等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有关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安全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指导思想:建章立制、落实责任、强化监管,严格追究; (三)管理原则: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全员参与; (四)管理目标:杜绝群死群伤的重大恶性伤亡事故,避免较大事故,防止和减少一般事故。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XX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由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三级组成: (一)决策层为XX公司安全质量委员会(以下简称“安质委”),安全质量委员会主任:XX公司董事长 安全质量委员会常务副主任:XX公司总经理、党支部书记 安全质量委员会副主任:支部委员和行政班子成员 安全质量委员会成员:公司各部门及项目部负责人 设安全质量办公室。办公室设在XX质量安全部(以下简称“质安部”)。 安全质量办公室主任:XX分管质量安全领导 (二)管理层由XX公司安质委办公室及有关人员组成。 (三)执行层为XX公司各部门、各项目部。XX质安部、工程部为XX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法律法规要求和工作需要,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安全管理专业人员,做到职责清晰、责任到人。 各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设置安全管理部门,及相应的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单位规模和实际需要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接受集团质安部及XX质安部、工程部的监督。本项目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岗位作出调整后,应报XX公司质安部、工程部备案。 XX公司各部门应根据部门实际,设立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在部门领导的指导下,协调组织开展安全管理活动,并接受集团质安部及XX质安部、工程部的业务监督指导。 XX公司工会依法对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XX公司全体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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