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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搜档网 › 会议通知附件:《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评价档次操作标准(质安部分)》(2019版,征求意见稿)

会议通知附件:《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评价档次操作标准(质安部分)》(2019版,征求意见稿)

会议通知附件:《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评价档次操作标准(质安部分)》(2019版,征求意见稿)
会议通知附件:《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评价档次操作标准(质安部分)》(2019版,征求意见稿)

备注:

1、编号20、28“不良后果”,指造成反复投诉、群体投诉或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编号21、2

3、24“报告”,指建设单位书面向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编号29中包括项目负责人未参加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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