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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一、单项选择题

1、凡在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A、杭州市行政区域;

B、杭州市市区;

C、杭州市(不含萧山、余杭区);

D、杭州市(不含七县市)。

2、《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经营权,按照乘客要求提供不定点、的运送服务。()

A、不定时;

B、不定线;

C、不定量;

D、不定人数。

3、是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机关。()

A、杭州市人民政府;

B、杭州市交通局;

C、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D、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

4、每辆客运出租汽车配备的驾驶员不得超过名。

()

A、二;

B、三;

C、四;

D、五。

5、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需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在变更前内分别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A、十日;

B、十五日;

C、二十日;

D、三十日。

6、客运出租汽车的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答复。()

A、经营者;

B、管理机构;

C、行业协会;

D、雇用驾驶员。

7、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拒绝载客、强行拉客、强行拼载、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A、三百元以上;

B、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C、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D、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8、出租车企业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分以上,且其在考核周期内聘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以上的比例不少于 %的,为AAA级。()

A、850、85;

B、900、85;

C、850、90;

D、900、90。

9、出租汽车企业在考核周期内经营少于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A、2;

B、3;

C、6;

D、9。

10、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至0分的,应当在计至0分之日起15日内,到从业资格管理档案所在地有培训资格的机构,接受不少于个学时的出租汽车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等培训。()

A、12;

B、15;

C、18;

D、24。

11、根据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790-2010,出租车企业必须按50辆以下,配备名;50辆(含)以上,不得少于车辆数的 %名这样的标准配备安全员。()

A、1、3;

B、1、5;

C、2、3;

D、2、5。

12、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已经核准的车辆进行维护和检验、使用不符合相应综合性能技术标准的车辆、改变已经核准的场地或者设施设备等许可条件,导致其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A、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

B、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

C、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

D、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

二、多项选择题

1、从事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在获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必须办理下列哪些手续:()

A、申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B、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C、客运出租汽车必须安装必要的安全防范装置、经质监部门检验合格并铅封的客运出租汽车收费计价器;

D、向保险机构投保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强制保险。

2、下列乘客的哪些情形,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中断营运服务。( )

A、吸烟;

B、不配合驾驶员办理出城登记手续;

C、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超重、超宽、超长的物品;

D、打电话。

3、乘客乘坐出租汽车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支付车费和有关费用()

A、租乘的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计价器,或者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

B、驾驶员不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或者不出具发票的;

C、租乘的车辆在起步价里程内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未到达目的地的;

D、驾驶员服务态度不好的。

4、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年度内被处以下列哪些情形累计达三次以上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A、暂扣营运证;

B、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C、一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D、三百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5、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含对以下哪些内容的考核。()

A、出租汽车企业;

B、出租车协会;

C、个体出租汽车经营户;

D、驾驶员。

6、企业有下列哪些情形的,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直接为B级。

()

A、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或以上责任的;

B、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C、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

D、损害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

7、出租汽车经营者未实行下列哪些安全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A、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B、未按规定期限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

C、隐瞒、拖延不报、谎报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

D、未就外地籍驾驶员做好本地备案工作。

三、判断题

1、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管理。()

2、客运出租汽车途经治安管理服务站时,应当自觉进行治安登记,接受检查。()

3、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拼载他人,不须经乘客同意,以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4、公民有权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人员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

5、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在3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应当在90日内处理完毕。()

6、全市客运出租汽车发展根据社会需求和城市道路交通状况,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统一下达计划额度,实行总量控制。

()

7、客运出租汽车转为非经营性车辆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清除客运出租汽车专用标志和专用设施。()

8、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必须建立交接班营运制度。

()

9、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氛围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

10、服务质量信誉评定结果,是经营者获得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的重要依据。()

11、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负责在服务监督卡上标注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12、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和安全情况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

1、A;

2、B;

3、B;

4、B;

5、D;

6、A;

7、B;

8、C;

9、C; 10、C; 11、A; 12、A。

二、多项选择

1、A、B、C、D;

2、A、B、C;

3、A、B、C;

4、A、B、D;

5、A、C、D;

6、B、C、D;

7、A、B、C。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运发[1993]644号 【发布日期】1993-06-21 【生效日期】1993-06-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 (试行) (1993年6月21日 交通部交运发[1993]644号文发布) 1 总则 1.1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不断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使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工作逐步向 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 特制定《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1.2 本规定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实施。 2 经营服务规范 2.1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钻研 业务技术,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 2.2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 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3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交通、物价部门制定的运价, 使用统一印制的出租汽车客票和票据,按章收费。 2.4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在紧急情况下,听从调度,按时 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任务。 2.5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行车制度和治安防治措施,做好各项治安保卫 和安全预防工作。 2.6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有关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必须讲普通话,使用十字文明用语(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做到语言文明、语气可亲、态度和蔼、微笑服务。大中型城市、重点旅游区的经营者和有关从业人员还应会用简单的日常外语会话;少数民族地区的经 营者和有关从业人员还应会讲当地民族语言。 2.7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根据有关行业管理规章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服务质量标准、规范、工作人员守则、车辆维修保养、安全行车、费收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2.8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加强对本企业职工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努力 提高职工的素质,对工作作风差、服务态度恶劣的职工要坚决调离面向乘客服务的岗位。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或者承租人意愿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或者汽车租赁服务的九座以下小型客车。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客运出租汽车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和监督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编制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并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和城乡交通状况,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运力投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鼓励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规模化发展,推广信息化管理。 新增和更新客运出租汽车应当使用双燃料等清洁能源。在用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划逐步使用天然气、双燃料等清洁能源。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六条新增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应当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确定。新增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实行无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具体使用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新增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不得转让、抵押。在经营期限,经营者不能继续经营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经营权。 第七条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装标志顶灯、空车待租标志和经检定合格的计价器; (二)设置营运标志;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三)近3年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不超过规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五)取得从业。

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2009年11月26 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 会议通过, 2010年1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市场营运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除阿城区、呼兰区以外市区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利用小型客车,按照乘客需求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或者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应当坚持总量调控、公平竞争、规范经营、优质服务、方便公众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出租汽车客运行业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商、公安、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 设和出租汽车客运市场需求,编制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需求进行调查评估,需要进行运力调整的,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建议。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变化,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 鼓励出租汽车企业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协会应当通过科学管 理、加强培训、开展文明服务竞赛等方式,提高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工会组织, 参与调解劳动纠纷, 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 (以 下简称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协会章程,为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 者)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和自律管理。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许可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出让期限为 8 年。有偿出让的方式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企业和个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一车一权制度。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期限届满后经营者申请继续经营时,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优先 获得经营权,经考核优秀的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 具有与经营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安全和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个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购车资金或者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 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办公和停车场所; 二) 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 具有相应购车资金或者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 五)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租车管理办法

出租车管理办法 聊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出租汽车客运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出租汽车客运(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以客运汽车为运输工具,根据乘客要求的地点行驶、上下及等待,按里程或时间计费的运输方式。 第四条出租汽车按照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原则,实行公司集约化经营,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聊城城区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管理职责。 工商、物价、税务、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优质服务。 第七条出租汽车的运力投放计划,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八条从事出租汽车的驾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准驾车型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1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年龄不超过60岁; (三)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服 务等基本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汽车客运从业资格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文明服务 卡。 第九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 ; (二)投放运营的车辆、车型必须符合当地政府要求,证照合法,并经检测合格; (三)所聘驾驶人员符合第八条规定要求; (四)有 3 人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 (五)配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的经营企业,应持申请开业的相关资料,向当地县 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5 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向申请人投入的出租汽车配 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 登记手续;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需要增加出租汽车的,须向 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经营企业按程序办理 有关手续,按要求投入运力;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新增运力经营权在无偿条件下,也可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形式做出许可决 定。

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范文

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淄人发[1998]35号) 《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业经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 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二日 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营运客车。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张店区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由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行政、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鼓励规模经营。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和转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七条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企业和个体业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三)有完善的营运管理制度;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八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二)有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两年以上驾驶资历; (三)男五十五周岁以下,女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经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职业培训并取得营运性驾驶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 (五)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申请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按规定向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经营者应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税务、公安等部门办理相关证照,按规定安装服务设施,领取道路运输证后,方可经营。 经批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营运,逾期未营运的,收缴其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个人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并从事营运的,应当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签订管理服务合同。 第十一条经营者分立、合并、迁移和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提前十日向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申报,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经营者需暂停营运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向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申报,停运后立即将道路运输证、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交当地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封存,并到工商行政、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向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申报,停运后立即缴销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上岗证,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上岗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审验,经审检合格者,方可继续经营。 第三章营运管理 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接受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制定服务标准、服务规范、驾驶员守则以及车辆检修、安全行车等规章制度; (三)按规定缴纳税费; (四)按规定向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五)不得将车辆交无上岗证的驾驶员进行经营活动; (六)不得随意在客运出租汽车内外设置广告; (七)客运出租汽车转户、转卖时,应当将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交回发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常用版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常用版 Taxi passenger transport operation common version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常用版 前言:企业经营是指企业在物质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经济活动中,搞好市场调查与预测,选定产品发展方向,制定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科学决策,达到预定的经营目标的过程。本文档根据经营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从业资格证号: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现就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基本情况 甲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拥有_________个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使用权,经营权证号从_________号--_________号,经营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从业资格,从业资格证号 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乙方为甲方的员工,双方已按照国家规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合同号_________),甲方在本合同期内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履行社会保险义务。 营运车辆情况:车辆型号_________,发动机号 _________,车辆牌照号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道路运输证号_________,车辆购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及附属设施、设备)_________万元,车辆购置日期_________年

芜湖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同原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 (根据省道条第二条、第十五条修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以计程、计时形式计费,为公众提供不定线交通服务,并有“出租”标志的租乘汽车。 (同原管理办法) 第四条市政府出租汽车管理领导小组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领导机构。 市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省道条第十五条修改) 发改委、建设、公安、宣传、法制办、财政、物价、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市容、信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重新调整) 第五条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安全运营、优质服务的原则。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完善出租汽车进入和退出机制。 (根据省交通厅等十四厅局“皖交运(2006)28号”文件修改) 第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新增运力投放计划,报市政府出租汽车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根据省道条第二十一条制定)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管理力度,建立严厉打击异地经营出租汽车和非法营运“黑头车”的长效管理机制;建立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对话、接待机制; 财政、物价部门应制定出租汽车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清理不合理收费;物价部门应建立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机制,逐步改进运价结构,使服务价格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公安、建设部门应在市区中心道路及客流集散地规划、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点; 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应规划出租汽车服务区域,解决出租汽车停车、加油(气)、就餐等困难; (根据市出租汽车管理领导小组推进我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8条措施修改) 第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在安全运营、文明行车、优质服务中成绩显著和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方面事迹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根据原管理办法修改) 第二章经营权的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应在明晰产权、规范权属关系的基础上,确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具体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出租汽车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一)招标投标; (二)依法转让;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 (根据省交通厅等十四厅局“皖交运(2006)28号”文件制定)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续补: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 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后,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合同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5067-21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合同范 本(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合同范本(完整 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合同编号:_____ 甲方:_____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单位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乙方姓名:_____ 性别: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从业资格证号:_____ 家庭住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现就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基本情况 甲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_____,拥有_____个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使用权,经营权证号从_____号--_____号,经营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从业资格,从业资格证号_____,身份证号_____。 乙方为甲方的员工,双方已按照国家规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合同号_____),甲方在本合同期内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履行社会保险义务。 营运车辆情况:车辆型号_____,发动机号_____,车辆牌照号_____,车架号_____,道路运输证号_____,车辆购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及附属设施、设备)_____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模式研究

63 2004(10) 现代城市研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 提高,人们对出行的多样化需求及质量要 求也越来越高,出租汽车能够充分根据乘 客的需要,提供灵活、方便、直达的运输服 务,很好地满足人们的专有乘车空间和私 密的要求,因此出租车已经成为城市客运 系统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客运方式。 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放制度,我 国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模式可以 分为无偿审批制和有偿使用制两大类。1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无偿审批制 无偿审批制,即管理部门将出租汽 车运营证按照某些市场准入条件无偿审 批给企业,再由企业转租给承包者的经营 管理模式。无偿审批制是我国计划经济的 产物,在出租汽车市场发展初期,这种经 营管理模式还是有其一定的优势,但随着 我国出租汽车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成熟,其 缺点和不适应性变得越来越为突出。长期 实践表明,无偿审批制不仅阻碍了出租汽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模式研究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Modes of Urban Passenger Taxi葛宏伟 王炜 陈学武 李志鹏 GE Hong-wei WANG Wei CHEN Xue-wu LI Zhi-peng文章编号:1009-6000(2004)09-0063-04 中图分类号:U491.1 文献标识码:B 作者简介:葛宏伟,男,东南大学交通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 方向为交通规划与管理; 王炜,男,东南大学交通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陈学武,女,博士,东南大学交通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李志鹏,东南大学交通学院02级硕士研究生。 车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而且容易在管理部门滋生腐败。北京市出租汽车目前采用的就是这种经营管理模式。政府没有拍卖特许权,而是几乎全部把特许权无偿交给了出租汽车公司(个体出租汽车公司很少,也无拍卖特许权一说),公司名义上是统一经营,但是鉴于出租车业个体运营的特性,实际上是公司把特许权卖给了司机个人,保证金和管理费就是取得经营特许 权的代价。这种公司与司机之间带有交 易性质的关系产生了一系列问题,由此 引发的矛盾也越来越大。2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制经营权有偿使用,即指通过公开招标投标中标,并缴纳有偿使用费后,获得一定期限内的一定数量的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自1988年深圳市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制开了国内之先河以来,我国许多大中城市都相继实行了这种制

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重庆市富吉公路运输集团利达运输有限公司 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汽车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客运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性文件等,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公司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营运经济责任人、驾驶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公司出租车营运经济责任人、驾驶员应当遵章守纪、守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安全行车、文明从业,服从公司管理,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 第四条营运经济责任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荣昌籍户口,且符合出租车驾驶员条件;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性别不限); (三)完全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四)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赔偿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五)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思想作风正派; (六)自觉服从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及公司的管理。 第五条驾驶本公司出租车驾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二)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三)取得准驾为C1机动车驾驶证以上,且3年以上驾龄;

(四)近三年内无死亡1人以上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记录、无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无交通运政部门的违章违规记录; (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治安防范技能培训合格证、客运轮训合格证、CNG培训合格证、职业资格证书(等级证); (六)驾驶员适应性检测站的身体健康证明。 第六条驾驶员建档登记,由公司安全部门各级管理人员严格把关,逐级审查签字,经同意后登记入册,并进行执业备案,方可正式聘用,经办理服务监督卡后,准许驾驶本公司出租车。 第七条每车聘用两名主班驾驶员,原则上固定,不得随意变动。因特殊情况变动,营运经济责任人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说明理由,经公司核实同意后方可变动。聘用的代班(机动)驾驶员必须在公司建档登记3个月以上,方可退出,退出时向公司申请说明理由。 聘用的主班及代班驾驶员应向公司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每人6000元(不计息),安全学习保证金每人600元(不计息)。如无违章或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解聘或退出本公司时,全额退还。 第八条营运经济责任人、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取消从业资格: (一)营运经济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的; (二)非法罢运停运、上访集访,无理取闹或指使他人闹事,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营运经济责任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或无安全经营监管能力的; (四)驾驶员因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五)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被吊销的; (六)从业资格证被吊销或者撤销的;

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下文仅供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用户,以及与客运出租汽车相关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 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车辆租赁服务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鞍山市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上述区域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市、县(含海城市,下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上述区域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城建、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是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全市公共交通 事业的需要,制定客运出租汽车数量、停车场、乘降点等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采取招标、拍卖、定价出售等方式有偿出让和转让。 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价格和费用征缴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统一制定。 第七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管理、秉公办事、文明服务。 第八条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维护乘客、用户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管理、检 查和监督。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九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营运、安全等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驾驶员; (四)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五)有与经营方案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十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地常住户籍;

交通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 交运发[1993]644号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运发[1993]644号 【发布日期】1993-06-21 【生效日期】1993-06-21 1总则 1.1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不断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使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工作逐步向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特制定《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1.2本规定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实施。 2经营服务规范 2.1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 2.2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3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交通、物价部门制定的运价,使用统一印制的出租汽车客票和票据,按章收费。 2.4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在紧急情况下,听从调度,按时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任务。 2.5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行车制度和治安防治措施,做好各项治安保卫和安全预防工作。 2.6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有关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必须讲普通话,使用十字文明用语(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做到语言文明、语气可亲、态度和蔼、微笑服务。大中型城市、重点旅游区的经营者和有关从业人员还应会用简单的日常外语会话;少数民族地区的经营者和有关从业人员还应会讲当地民族语言。 2.7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根据有关行业管理规章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服务质量标准、规范、工作人员守则、车辆维修保养、安全行车、费收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2.8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加强对本企业职工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素质,对工作作风差、服务态度恶劣的职工要坚决调离面向乘客服务的岗位。

浅析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浅析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的加速发展,进一步探索客运出租行业发展的科学规律,按照现代城市发展要求和市场经济原则构建相应的管理体制、运作方式和调控政策,以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已成为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亟待研究的课题和迫切需要解决的任务。 一、XX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面临的新形势与新要求 1、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与贡献 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XX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取得了很大发展。车辆总数从1992年的4辆发展到目前的522辆,车辆档次由菠萝乃兹、莫斯科人提升为夏利,近年在政府主管部门的号召及运政管理部门的引导下逐步提升到桑塔纳、捷达等中档车型;市场需求日益扩大,随着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XX运输有限公司等四家出租汽车公司的成立、运行,市场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市场秩序由无序走向规范;仅仅10多年时间,客运出租汽车行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成为一个充满活力的新兴服务产业。 10多年来,客运出租汽车行业为XX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不仅提供了近千人的就业岗位,更重要的是创造了巨大社会效益,出租汽车己与XX市经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成为居民应急出行的主要方式,成为城市公共交通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新形势下面临的问题和矛盾 迈入新世纪,XX市经济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既为XX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也提出了严峻挑战: (1)总量偏大,有向运力大于运量发展,造成恶性竞争的趋势。这同XX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符合。由于XX市城镇人员收入不高,且运力大于运量,导致低价揽客的黑车、黑摩托猖獗。 (2)车况较差,更新缓慢。XX市区XXX辆出租汽车中,1996年及以前起用的有XX辆, 1 997-1998年起用的出租汽车有XXX辆, 1999-2003年起用的车辆有XXX辆,2003年以后起用的出租汽车有XXX辆,实际上投入使用2年以内的新车仅占我市客运出租汽车总量的23. 75%。 (3)经营分散,管理困难。XX市区XXX辆出租汽车中,分属于XXX个经营单位,平均每个单位拥有车辆仅2.92辆;其中公司组织形态4家、拥有346辆出租汽车,平均每家公司拥有车辆86.5辆,规模最大的为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有车144辆,个体客运出租经营业户175家、拥有176辆出租汽车。车辆分散,反映了XX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组织化程度不高,也带来了行业管理上的困难,整体服务水平的提高缓慢。 (4)人员复杂,素质不高。在管理人员方面,4家出租汽车公司实有经理6人,不少出租汽车公司都是经理一人身兼数职,缺乏基本管理素质。 XX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所面临的这些问题和矛盾,并不是XX市特有的,而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在某些方面XX市还并不突出。之所以提出和分析这些问题,更多是从适应XX市经济社会未来发展的要求出发。导致、引发这些问题和矛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二、XX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新思路与新目标

出租汽车公司管理制度.pdf

出租汽车公司管理制度 企业与驾驶员经济责任合同关系管理制度 一、企业在正常运营中,应积极为驾驶员营造一个良好 的运营环境,协同主管部门做好服务; 二、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安全正 点地为乘客服务; 三、在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公司与驾驶员签订的经济 责任合同条款,相互约束,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违约; 四、如出现争议或发生意外情况,必须依照合同条款进 行处理。 车辆档案与驾驶员档案管理制度 车辆与驾驶员的档案管理是公司的最重要环节,必须专 人保管,一车一档,一人一档。有关资料要详细备案,缺一 不可,对所需相关手续做到有根有据。驾驶员调整必须备案,车辆出现事故或其它情况也应登记在案,不得遗漏。

定期学习培训制度 每个月的最后一天为定期学习和培训时间。 一、邀请有关单位领导讲解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法律、法规。 二、组织学习外地公司的经验和先进事迹,倡导文明礼 服经营,开展安全技术活动,相互交流学习,不断提高服务 水平。 三、加强职业道德培训,杜绝甩客、宰客等违反行业规 定的行为。 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为了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乘客的安全和利益,特对公司车辆要求如下: 一、车身整洁光亮,车容车貌良好;

二、对车辆做到常听、常看、常检查; 三、对车辆各部位定期保养维修,保证正常运行; 四、轮胎磨损严重的要及时更换; 五、灯光、制动齐全有效; 六、车身如有掉漆或凹凸应及时修补。 车辆定期安检例会制度 一、对营运车辆按规定时间定期集中检查,出车前后驾驶员要做好例行检查工作; 二、车辆各种技术性能良好,灯光、刹车、雨刷等齐全有效; 三、各种营运服务证件和标志齐全有效; 四、车容整洁,做到六净,即:车身净、座位净、地垫净、轮胎净、玻璃净、车牌净;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或者承租人意愿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或者汽车租赁服务的小型客车。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第四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是客运出租汽车管理

的责任主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公安、财政、环保、城乡建设、商务、工商、质监、价格、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客运出租汽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体系,并根据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出行需要,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建立运力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发展,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运营服务转型升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选用节能、环保车型,优先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车辆。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巡游车运营服务经营者、行业协会与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巡游车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在车站、机场、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合同(A类)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145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Daily Life, When Two Or More Parties Deal With Something, They Conclude The Contract In Order To Determine Their Respectiv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nce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y Need T o Abide By Its Provisions, And All Parties Involved In The Contract Are Legally Protected And Restricte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合同(A类)通用范本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合同(A类)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合同文件可用于生活中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一旦签订完成需各自遵守其中的条文,参与合同的多方都受到合法的保护与限制。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从业资格证号: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或者承租人意愿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或者汽车租赁服务的九座以下小型客车。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和监督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编制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并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和城乡交通状况,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运力投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鼓励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规模化发展,推广信息化管理。 新增和更新客运出租汽车应当使用双燃料等清洁能源。在用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划逐步使用天然气、双燃料等清洁能源。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六条新增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应当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确定。新增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实行无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具体使用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新增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不得转让、抵押。在经营期限内,经营者不能继续经营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经营权。 第七条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装标志顶灯、空车待租标志和经检定合格的计价器;(二)设置营运标志;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三)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不超过规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五)取得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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