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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最新版】

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最新版】
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最新版】

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区内各类突发燃气事故,提高应对燃气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燃气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市住建局《关于做好东坡区燃气企业和液化石油气经营户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事故分级。

1.本预案所称的燃气事故,指燃气(含天然气、人工煤气和液化气)在生产、输配、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发生的事故,包括燃气工程安全运行和管理事故以及因其他突发事件衍生的燃气事故。

2.参照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区内突发燃气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

①死亡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严重中毒60人以上,或因管线损坏造成中心城区交通中断48小时以上;

②燃气主管线、附属设施损坏,造成家庭用户10万户以上、重要工业用户1户或一般工业用户7户以上(不足7户的参照下一事故等级实施应急处置,下同)燃气中断供应72小时以上;

③气源生产厂(含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下同)中断供气72小时以上;

④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

(2)Ⅱ级(重大)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燃气事故:

①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造成30人以上、60人以下燃气中毒;或因管线损坏造成中心城区交通中断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

②燃气管线、附属设施损坏,造成家庭用户3万户以上10万户以下、重要工业用户1户或一般工业用户7户以上燃气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

③气源生产厂中断供应48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

④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Ⅲ级(较大)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燃气事故:

①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燃气中毒;或因管线损坏造成中心城区交通中断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

下;

②燃气管线、附属设施的损坏,造成家庭用户1千户以上、3万户以下、重要工业用户1户或一般工业用户7户以上燃气中断供应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③气源生产厂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

④直接经济损失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4)Ⅳ级(一般)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燃气事故:

①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10人以下燃气中毒;或因管线损坏造成中心城区交通中断2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

②燃气管线、附属设施损坏,造成家庭燃气用户1千户以下、重要工业用户1户或一般工业用户7户以上(不足7户的按报修处理)燃气中断供应8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③气源生产厂中断供气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④直接经济损失在200万元以下。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突发各类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在东坡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总体框架下,依托和发挥城市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和功能,贯彻“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专群结合、协同应对”的原则。

二、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成立东坡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应急办主任和区住建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住建局、区政府应急办、区安监局、东坡质监局、区消防大队、区公安分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工商局、区卫生局、区水务局、区新闻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燃气企业。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区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及其成员职责如下:

指挥部:根据燃气事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成立现场指挥部,决策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商请部队、武警、市级相关部门给予增援;

燃气事故发生后,由指挥部负责从燃气应急处理专家库(专家库名单附后)中抽调专家组成现场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评估。

区政府应急办:负责根据燃气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评估灾情,向上级应急办和区委、区政府报告;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和灾后处置。

区住建局:负责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承担事故信息汇总、传递和分析报告;及时传达和落实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跟踪督促执行情况;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安监局:参与燃气突发事件中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负责事故的信息上报、统计工作。

东坡质监局:负责组织或参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

抢险和事故调查处置等相关工作。

区消防大队:配合燃气应急救援队实施灭火工作(在对泄漏燃气进行喷水稀释时应听取专业抢险人员的意见),对燃气突发事件中的被困人员进行救助,配合燃气供应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现场侦检、器具堵漏、冷却抑爆、关阀断源等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协助燃气专业应急救援队进入现场处置事件。遵照指挥部的指令协助组织群众疏散,如有必要,协助组织群众进入紧急避险场所,并维护公共秩序。负责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时,燃气供应单位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配合燃气供应单位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

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电力企业做好电力应急保障及电力系统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承办指挥部涉及电力应急保障的其他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提供资金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道路、公路、桥梁的抢修与恢复。

区工商局:负责对事故企业营业执照核查和事后处置。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急救中心“120”和各医院,开展受伤人员现场救治和伤员转院治疗工作;负责事故区域的卫生防疫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组织抢修、恢复受损供水、排水等市政管线、设施。负责与河湖水政管理有关的协调工作。

区新闻中心:负责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对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组织新闻单位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宣传。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保障本辖区燃气安全稳定供应。协调解决供、用气纠纷。制定本辖区相应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助相关部门处置燃气突发事件和善后工作。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特殊情况下组织群众进入紧急避难场所,避免次生灾害事件发生。

各燃气企业:制定本单位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本单位经营规模和供气方式组建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按照预案等级处置相应的突发事件。负责组织实施供应区域燃气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实施非供应区域的抢险救援工作。

三、预警预防机制

(一)监测预报。

在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区住建局牵头,建立政府部门、燃气供应单位、用户间的信息交流平台,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搜集、分析各种对燃气供应系统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并相互传递与研究分析。

1.对上游燃气供应企业和区内各燃气供应单位以及用气企业生产日报、月报实施监控,实时监测供气动态以及预测燃气资源供需平衡情况。

2.对企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燃气安全供应状况监测。

3.建立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库,对已发生的各类事件进行记录,将分析和总结结果存入信息库,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4.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气候和冬季保高峰供应期间预测预警,建立健全各类信息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应急保障管理水平。

燃气供应单位应建立健全燃气供应系统的日常数据监测、设备维护、安全检查等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用气预测、系统改造等相关信息数据库,必要时将重要信息上报至区住建局。对本行业、本地区以外其他渠道传递来的信息,应密切关注,提前做好应急准备。

(二)预警级别与发布。

1.预警级别。按照燃气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区燃气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预警信息发布。

区住建局根据本预案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和落实预警监督管理措施,按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和其他方式进行。

3.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根据燃气事故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情况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与通报。

1.有关单位、所在社区和市民一旦掌握和发现燃气隐患和燃气事故,应及时通过本区域燃气应急电话报警。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主管部门、各燃气企业等单位接到燃气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向区住建局或区政府应急办报告。

3.区住建局、区政府应急办接到燃气事故报警后,应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一旦发生燃气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向分别区委、区政府和区政府应急办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特别重大、特殊情况信息,必须立即报告。

4.加强与毗邻区县的沟通与协作,建立突发燃气事故信息通报、协调处置渠道。一旦出现燃气事故影响范围超出本区的态势,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向毗邻区县通报、联系和协调。

(二)先期处置。

1.燃气事故发生后,燃气事故单位和所在乡镇、街道应立即组织应急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第一时间处置,及时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

2.区住建局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采取必要措施,对燃气事故实施先期处置,确定事故等级,按程序通知相关责任部门。当发展态势或次生事故灾害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区住建局应及时报请区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以及应急等级和范围的建议。

3.事发地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在燃气事故发生后,应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三)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

本区燃气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燃气事故。

2.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燃气事故,启动Ⅰ级响应,并立即上报省、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要求开展应急处置。

3.Ⅱ、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较大燃气事故,启动Ⅱ、Ⅲ级相应,并立即上报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要求开展应急处置。

4.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燃气事故,事发地乡镇、街道、燃气企业要及时上报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部视情况启动Ⅳ级响应,并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响应人员迅速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全力以赴,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区政府或上级机构,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上报请求支援。

5.响应等级调整。

各类燃气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

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响应等级。当燃气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处置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

(四)现场指挥与协调。

1.按照“分级负责”和“条块结合”原则,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和有关专家组成现场指挥部,指挥部设在燃气事故现场周边适当位置,必要时部署相应警力,保证现场指挥有序进行。

2.区级相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救援和提供保障。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五)信息共享和处理。

1.建立和完善燃气事故应急处置信息系统,明确相关要求,保证应急处置需要。

2.实施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时,由燃气企业负责收集、汇总信息,及时报告事故现场进展情况;各联动单位负责应急处置信息收集和汇总,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人员伤亡、物损情况等信息的收集和汇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区住建局负责跟踪和掌握燃气事故的处置情况、发展趋势及善后处置等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区政府。

(六)信息发布。

1.燃气事故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根据事故处置情况,搞好后续信息发布。

2.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时,区住建局配合区政府搞好信息发布。

(七)应急结束。

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的相应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八)后期处置。

1.现场清理。

燃气事故单位负责事故调查后的现场清理。供气单位负责落实供气恢复以及公众与相关单位的告知和安全宣传,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其他相关部门依据相应职责,搞好现场清理。

2.救济与安抚。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或遇到红色、橙色燃气突发事件预警后,由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迅速引导群众转移,安置到指定场所,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逐户核实等级,登记造册,组织实施救助。

3.调查与评估。

一般、较大燃气事故发生后,由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或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开展事故调查,提出燃气事故调查报告,并上报有关部门。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各相关单位根据调查报告,总结经验教训,修改应急预案,落实改进工作措施。

五、应急保障

(一)信息与通信保障。

1.燃气企业应根据燃气事故应急管理要求,建立相应信息数据库。区住建局负责燃气事故信息管理,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2.相关联动单位负责提供所掌握的事故现场基本情况和技术信息资料,必要时派出专家指导,协助现场抢险救援。

3.区公安分局建立通信应急保障机制,保障现场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二)队伍保障。

1.燃气企业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担任指挥的人员应具有组织协调能力,熟悉相关预案;从事燃气应急处置的人员须经业务技术培训,具备燃气行业安全、防护等相关知识和技能。

2.燃气企业要与本区有关专业应急队伍保持联系,互通信息,确保应急救援渠道畅通和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实现有效协同配合。

3.民防、供水、供电、通信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建立相应专业应急队伍。

(三)物资保障。

燃气企业应按照本预案或有关规定,配备必须的应急设备设施,保持良好状态。对本单位的应急救援物资及情况必须掌握,建立物资

清单,明确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建立应急物资维护、保养、报废、补充、报告和调用等制度。

(四)治安保障。

1.由区公安分局明确燃气事故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方案。燃气事故发生后,属地警力、乡镇和街道社区组织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2.区公安分局负责燃气事故处置中的治安保障,事发地乡镇、街道协助配合。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协助公安部门搞好治安保障。

(五)经费保障。

燃气企业应落实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区级财政按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六)技术支撑。

1.燃气企业应积极建立并逐步完善安全预警系统,提高燃气设施设备系统的可靠性,为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提供保障。

2.依托社会科研机构、高校及各方面专家,建立燃气应急科学论证和决策咨询机制,为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六、监督管理

(一)宣传与教育培训。

1.区住建局应依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加强安全用气宣传与培训的组织管理。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燃气安全纳入日常安全管

理,搞好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安全使用燃气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燃气安全意识和安全用气知识,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燃气事故的发生。

3.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要加强和扩大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和覆盖面,引导群众关注燃气安全,提高群众安全用气和应急防护意识与能力。

4.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普及燃气安全常识和相关燃气的法律、法规作为学校和劳动就业前的培训内容。

5.燃气企业应加强燃气安全进社区的宣传,不断提高燃气用户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用气知识;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演练。

燃气企业应建立燃气事故应急演练制度,适时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确保急抢修队伍始终处在预警状态。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

(三)奖惩。

1.对因参与应急处置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和抚恤。对参与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2.对燃气事故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预案管理。

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住建局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区政府备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2.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住建局组织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燃气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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