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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交割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资产交割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资产交割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资产交割的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一六年十月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和承诺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在独立财务顾问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所做的尽职调查和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旨在就本次交易行为做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供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本核查意见系基于如下声明:

(一)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和材料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各方提供,提供方对其所提供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和责任;

(二)独立财务顾问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各方当事人均无任何关联关系,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发表的有关意见具有独立性;

(三)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是基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各方均按相关协议的条款和承诺全面和及时履行其所有义务的基础而提出的;

(四)独立财务顾问未对上市公司的任何策略性、商业性决策或发展前景发表意见,未对其他任何事项发表意见,亦不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各方能否全面和及时履行相关协议及上市公司是否能够实现或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表意见,对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包括但不限于买入、卖出

和持有)可能产生的风险或损失,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未经独立财务顾问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间、为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复制、分发或者摘录本核查意见或其任何内容;对于本核查意见可能存在的任何歧义,仅独立财务顾问自身有权进行解释;

(六)如本核查意见中结论性意见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独立财务顾问已进行了必要的审慎核查。除上述核查责任之外,独立财务顾问并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承担任何责任,本核查意见也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发表任何意见与评价;

(七)对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的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或需要法律、审计等专业知识来识别的事实,独立财务顾问主要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意见、说明及其他文件作出判断;

(八)如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涉及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的信息来自公开信息或有公开的可靠的出处,则独立财务顾问的责任是确保本核查意见所涉信息从相关出处正确摘录;

(九)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仅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对于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需结合本核查意见以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披露文件的整体内容一并进行考虑。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披露的相关公告,查阅有关文件。

二、独立财务顾问承诺

独立财务顾问在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所做的尽职调查和内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特别承诺如下:

(一)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独立财务顾问已对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进行充分核查,确

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三)独立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的交易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独立财务顾问有关本次资产重组事项的专业意见已提交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机构审核,内核机构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五)独立财务顾问在与上市公司接触后到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释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简称

本核查意见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北新建材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国泰民安投资、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共46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泰山石膏35%股份。根据中和评估师出具的中和评报字(2015)第BJV2028号《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在持续经营前提下,采用收益法评估后泰山石膏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即100%股份的评估值为1,198,714.00万元。以上述评估值为依据,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确定标的资产泰山石膏35%股份的交易价格为419,549.90万元。本次交易充分考虑了北新建材及标的资产的利润、行业市场、资产质量、或有风险等因素,并进行了公平合理的安排,对北新建材每股收益具有增厚效应。

本次交易前,北新建材已持有泰山石膏65%的股份,泰山石膏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泰山石膏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本次交易的批准

1、发行人分别于2015年10月13日、2016年1月15日、2016年1月25日及2016年4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及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并于2016年4月21日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等相关议案。

2016年7月27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并于2016年8月12日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中部分交易对方的出资人调整的议案》,同意对本次交易方案中涉及的部分合伙企业交易对方的出资人进行调整。

2、2015年4月21日,中国建材集团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35%股份的议案》。

3、2015年9月22日,中国建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35%股份的议案》,同意发行人发行3.69亿股股份购买国泰民安投资、和达投资等10个有限合伙企业及贾同春等35名自然人合计持有的泰山石膏35%的股份。

4、2016年3月31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关于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6]236号),同意发行人本次交易方案。

(二)交易对方关于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1、国泰民安投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本次交易的批准

(1)2015年9月21日,国泰民安投资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同意发行人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国泰民安投资所持泰山石膏16%的股份的相关事宜。

2016年1月8日,国泰民安投资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同意与发行人签署《补充协议》。

2016年1月22日,国泰民安投资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同意与发行人、和达投资等10个有限合伙企业、贾同春等35名自然人签署《补充协议二》。

(2)2015年11月18日,泰安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小股权上市有关问题的批复》(泰政字[2015]85号),同意国泰民安投资将持有的泰山石膏2,490万股权按照11.37元/股的价格,购买北新建材定向增发的股票。

(3)2016年1月7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泰安市国泰民安投资集团以所持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参与认购北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份的批复》(泰国资[2016]1号),同意国泰民安投资以持有的泰山石膏16%的国有股权,按照11.37元/股的价格认购发行人定向增发的股票。

2、2015年9月25日,昌源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将其持有的泰山石膏308,000股股份转让给发行人,同意与发行人签署《框架协议》等

相关文件。

2016年1月15日,昌源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与发行人签署《补充协议》。

2016年1月25日,昌源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与发行人签署《补充协议二》。

3、2015年9月25日,万吉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将其持有的泰山石膏322,000股股份转让给发行人,同意与发行人签署《框架协议》等相关文件。

2016年1月15日,万吉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与发行人签署《补充协议》。

2016年1月25日,万吉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与发行人签署《补充协议二》。

4、2015年9月25日,新义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将其持有的泰山石膏328,000股股份转让给发行人,同意与发行人签署《框架协议》等相关文件。

2016年1月15日,新义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与发行人签署《补充协议》。

2016年1月25日,新义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与发行人签署《补充协议二》。

5、2015年9月25日,浩展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将其持有的泰山石膏311,000股股份转让给发行人,同意与发行人签署《框架协议》等相关文件。

2016年1月15日,浩展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与发行人签署《补充协议》。

2016年1月25日,浩展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与发行人签署《补充协议二》。

6、2015年9月25日,凡业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将其持有的泰山石膏300,000股股份转让给发行人,同意与发行人签署《框架协议》等相关文件。

2016年1月15日,凡业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与发行人签署《补充协议》。

2016年1月25日,凡业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与发行人签署《补充协议二》。

7、2015年9月25日,锦绣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将其持有的泰山石膏306,000股股份转让给发行人,同意与发行人签署《框架协议》等相关文件。

2016年1月15日,锦绣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与发行人签署《补充协议》。

2016年1月25日,锦绣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与发行人签署《补充协议二》。

8、2015年9月25日,兴和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将其持有的泰山石膏305,000股股份转让给发行人,同意与发行人签署《框架协议》等相关文件。

2016年1月15日,兴和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与发行人签署《补充协议》。

2016年1月25日,兴和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与发行人签署《补充协议二》。

9、2015年9月25日,鸿潮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将其持有的泰山石膏317,000股股份转让给发行人,同意与发行人签署《框架协议》等相关文件。

2016年1月15日,鸿潮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与发行人签署《补充协议》。

2016年1月25日,鸿潮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与发行人签署《补充协议二》。

10、2015年9月25日,顺昌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将其持有的泰山石膏303,000股股份转让给发行人,同意与发行人签署《框架协议》等相关文件。

2016年1月15日,顺昌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与发行人签署《补充协议》。

2016年1月25日,顺昌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与发行人签署《补充协议二》。

11、2015年9月25日,和达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将其持有的泰山石膏1,146,000股股份转让给发行人,同意与发行人签署《框架协议》等相关文件。

2016年1月15日,和达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与发行人签署《补充协议》。

2016年1月25日,和达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与发行人签署《补充协议二》。

(三)关于本次交易的评估备案情况

1、2016年1月7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对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收购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项目资产评估结果予以核准的批复》(泰国资办[2016]3号),对本次交易资产评估项目及资产评估结果予以核准。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Z64020160010119),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已于2016年1月8日获得中国建材集团备案。

(四)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6年10月14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核准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泰安市国泰民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2364号),核准发行人向国泰民安投资发行171,244,857股股份、向贾同春发行121,616,516股股份、向和达投资发行7,881,390股股份、向任绪连发行7,565,034股股份、向薛玉利发行4,814,113股股份、向曹志强发行4,607,793股股份、向朱腾高发行4,126,382股股份、向吕文洋发行2,750,921股股份、向张彦修发行2,750,921股股份、向万广进发行2,750,921股股份、向任雪发行2,750,921股股份、向新义投资发行2,255,756股股份、向万吉投资发行2,214,492股股份、向鸿潮投资发行2,180,105股股份、向浩展投资发行2,138,841股股份、向昌源投资发行2,118,210股股份、向锦绣投资发行2,104,455股股份、向兴和投资发行2,097,578股股份、向米为民发行2,097,578股股份、向张建春发行2,097,578股股份、向顺昌投资发行2,083,823股股份、向凡业投资发行2,063,191股股份、向朱经华发行2,063,191股股份、向李作义发行2,063,191股股份、向杨正波发行2,063,191股股份、向钱凯发行1,375,461股股份、向付廷环发行1,375,461股股份、向孟兆远发行1,375,461股股份、向秦庆文发行1,031,596股股份、向郝奎燕发行1,031,596股股份、向段振涛发行687,730股股份、向孟繁荣发行550,184股股份、向毕忠发行481,411股股份、向康志国发行405,761股股份、向王力峰发行343,865股股份、向岳荣亮发行343,865股股份、向黄荣泉发行343,865股股份、向袁传秋发行343,865股股份、向徐福银发行343,865股股份、向张广淼发行343,865股股份、向徐国刚发行302,601股股份、向陈歆阳发行302,601股股份、向李秀华发行295,724股股份、向刘美发行288,847股股份、向张纪俊发行275,092股股份、向房冬华发行254,460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三、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根据《框架协议》及其他补充协议等本次交易相关文件,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为国泰民安投资、和达投资等10个有限合伙企业、贾同春等35名自然人合计持有的泰山石膏35%的股份,协议生效后,首先将泰山石膏的公司组织形式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泰山石膏的名称相应调整为“泰山石膏有限责任公司”(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再将标的资产交割注入公司。

根据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10月24日出具的《企业变更情况》、泰山石膏于2016年10月24日获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000720743873W)并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泰山石膏于2016年10月24日办理完毕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根据泰山石膏于2016年10月27日获发的《营业执照》91370000720743873W)并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泰民安投资、和达投资等10个有限合伙企业、贾同春等35名自然人分别持有的泰山石膏全部股权均已变更登记至发行人名下。

上述变更完成后,泰山石膏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四、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及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交易相关协议以及本次交易涉及的各项承诺等文件,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1、标的资产过户完成后,发行人尚需就本次向国泰民安投资、和达投资等10个有限合伙企业、贾同春等35名自然人发行共计374,598,125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新发行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等相关手续,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本次新发行股份上市等事宜;

2、发行人就其增加注册资本及相应修改章程等相关事宜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发行人与交易对方履行《框架协议》及其他补充协议等的其他相关约定;

4、相关承诺方继续履行其尚未履行完毕的各项承诺。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取得

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至发行人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资产交割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主办人签名:

周磊刘吉宁

项目协办人签名:

李紫沁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企业财务顾问管理制度

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促进本公司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鑫胜资本集团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是指我公司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的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管理、债务管理、企业诊断等活动提供咨询、分析、方案设计等服务。 第三条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具体品种包括:投融资顾问、改制上市顾问、并购顾问、债券及票据发行顾问、资产重组顾问、资产管理顾问、债务管理顾问、企业诊断、企业常年财务顾问等。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 第四条鑫胜资本集团战略发展与决策中心是全公司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获得授权取得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经营资格的公司各分支机构应明确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并根据业务量大小在归口管理部门设置相应机构或业务岗位归口管理本级及辖内企业财务顾问业务。 第六条鑫胜资本集团公司业务部、房地产金融业务部、金融机构业务部、资

产保全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是公司本级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经营部门;获得授权的公司分支机构负责经营本机构所属客户企业财务顾问业务。 第七条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为: 1.制定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发展规划; 2.制定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年度经营计划,并负责组织计划的分解、落实、检查和分析; 3.对本部门拓展的财务顾问项目和其他经营部门拓展的较为复杂的财务顾问项目(指项目完成需协调行内其他部门和虽不涉及其他部门但经营部门认为本部门无法独立完成的项目),独立完成或负责牵头行内相关部门组成项目小组,与客户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并向客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4.制定和修订与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相关的政策制度; 5.组织对本级及辖内分支机构的客户经理及财务顾问业务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经营部门的职责是: 1.负责向本部门所属客户营销企业财务顾问业务; 2.对本部门拓展并直接承办的较为简单的财务顾问项目(指项目完成不需协调公司内其他部门且经营部门认为本部门可独立完成的项目),负责与客户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并向客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3.对本部门拓展的较为复杂的财务顾问项目,负责将客户需求反映给本公司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向客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双汇发展: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动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0-11-2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动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汇发展”)全体独立董事委托,担任本次双汇发展实际控制人变动(以下简称“实际控制权变动”或“本次变动”)的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在认真阅读并充分了解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所获得的一切相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审慎调查后,就本次变动的相关事宜发表意见。 在此,本独立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与本次变动相关各方无任何利益关系; (二)本次变动涉及的相关各方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出具本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对本次变动的相关事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变动的顺利进行等情形作任何保证;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报告旨在对本次变动的相关事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不构成对双汇发展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双汇发展的全体股东和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兴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泰集团”)及双汇发展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相关中介机构报告等内容。

某公司重大资料资产重组预案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pdf 17页)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二〇一〇年四月

目录 释义 (1) 声明与承诺 (2) 绪言 (4) 本次核查的主要内容 (5) 一、关于重组预案是否符合《重组办法》、《重组规定》及《准则第26 号》的要求之核查意见 (6) 二、关于交易对方出具书面承诺和声明之核查意见 (6) 三、关于本次交易增资协议的核查 (6) 四、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记录之核查意见 (7) 五、关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一条和《重组规定》第四条要求之核查意见 (8) 六、关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相关问题之核查意见 (10) 七、关于充分披露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事项之核查意见 (10) 八、关于本次重组内幕交易情况之核查意见 (11) 九、关于重组预案中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核查意见..12 十、本次交易预案披露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的核查 (12) 十一、中银国际内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3) 十二、本次核查结论性意见 (13) 2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利尔化学指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久远集团指四川久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中物院指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 交易对方、快达农化指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预案、重组预案指《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 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指 利尔化学以现金方式向快达农化增资,从而持有快达农化51%的股权之交易行为 评估基准日、定价基准日指2009年12月31日 协议书、增资协议指快达农化和利尔化学于2010年4月26日签订的《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协议书》 原股东指利尔化学对快达农化本次增资完成前快达农化的全体股东 董事会指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指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银国际、本独立财务顾问指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办法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重组规定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准则第26号指《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业务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业务指引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元指人民币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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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录 一、释义…………………………………………………………………X 二、绪言…………………………………………………………………X 三、本次交易(或关联交易)各方的有关情况及相互关系………… X 四、本次交易(或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X 五、本次交易(或关联交易)的动因及原则…………………………X 六、本次关联交易对非关联股东权益的保护(如有)………………X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X 八、提请投资者注意的事项……………………………………………X 九、备查文件……………………………………………………………X

xx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XX股份有限公司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咨[ ] 号 一、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的含义如下: 一般包括:单位名称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关联交易)、交易双方(各方)(或关联交易双方(各方))、本所(我所)、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基准日、元(万元)、本独立财务顾问等 注意要不多不漏,前后一致 二、绪言 说明接受委托的事项,交易(或关联交易)的概括叙述,报告的依据、宗旨、作用,各方的责任,与投资者的关系、提醒阅读交易公告等 xxx会计师事务所受XX的委托,担任本次交易(或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XX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2年修订版)》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据XX公司董事会决议、等有关资料制作而成的。旨在就该项交易(或关联交易)行为作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供广大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本次交易(或关联交易)的各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独立财务顾问的责任是本着诚信、尽责的精神,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交易(或关联交易)行为的基础上,以独立的第三方发表专业意见。 作为独立财务顾问,我们的职责范围并不包括由XX公司董事会负责的对本次事项在商业上的可行性论证,也未参与本次交易(或关联交易)相关条款的磋商与谈判,本独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的独立财务顾问分析报告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小鸭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置换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重要提示 山东小鸭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22日签署了《资产置换协议》,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山东小鸭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托付,担任本次重大资产置换的独立财务顾问,就该事项向山东小鸭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独立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山东小鸭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照本报告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重点提请宽敞投资者认真阅读山东小鸭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布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置换的报告书及与本次重大资产置换有关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全文。

山东小鸭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了 为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必需的资料,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愿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小鸭电器与潜在控股股东中国重汽之间存在大量持续关联交易,且其资产负债率较高。为此,小鸭电器拟以股份置换中国重汽定部分经营性资产。以股份置换资产完成后,部分关联采购将得到良好解决,小鸭电器独立性将大大增强,资产负债率将大幅下降。然而,以股份置换资产方案的实施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批准。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2003年9月26日披露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进行了补充和调整。本报告是经修改后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投资者在阅读和使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时,应以本次披露的报告内容为准。 特不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购买资产要点及流程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要点及流程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是指上市公司以股份作为支付对价的方式来购买资产,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证监会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了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要由证监会上市部并购重组委审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100%的视为非公开发行由发行部审核)。 一、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的规定 (一)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二)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四)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的整合、转型升级,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没有显著协同效应的,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特定对象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 号)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二、股票发行的定价及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应当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择依据。

财务顾问制度

目录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制度(暂行) (2)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合规管理办法(暂行) (8)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监控管理办法(暂行) (12)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稽核工作规程(暂行) (15)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从事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建立稳健、高效的业务体系,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公司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的证券投融资、资本运作、证券资产管理等活动提供咨询、分析、方案设计等服务,包括证券投融资顾问、改制、并购、资产重组顾问、债券发行顾问、证券资产管理顾问、企业常年财务顾问等。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业务”。 第三条开展财务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出具规范专业的咨询意见报告要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开展财务顾问业务前要向委托人显示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职责,提供有关文件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开展财务顾问业务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委托人、其他专业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组织体系与岗位职能 第五条公司专门设立投资银行部。投资银行部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置投融资顾问、重组顾问、资产管理顾问、债券发行顾问、企业常年顾问等岗位,具体岗位设置方案由投资银行部负责人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实施。投资银行部接受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和风险控制管理部的领导与监管。 第六条分管副总经理的主要职能是: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具有财务顾问业务的决策权,负责对公司财务顾问重大项目的落实和实施,负责安排与财务顾问业务相关的重大事务。是财务顾问业务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风险控制管理部的主要职能是:负责监督财务顾问各项

有关对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监管的谘询总结及对《上市规则》作出的修订

有关对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监管的谘询总结及对《上市规则》作出的修订 更新日期: 2004年10月19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联合发表《有关对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监管的谘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联交所亦同时刊发配合《总结报告》所载的各项政策总结的主板及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有关政策总结及规则修订就多项事宜作出回应,其中包括: 发行人须何时委聘保荐人或上市后的顾问(将称为「合规顾问」); 发行人在协助保荐人及合规顾问方面的角色及职责; 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公司须向联交所作出的承诺及声明; 对保荐人、合规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独立性的要求;及 保荐人、合规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的角色及职责,包括联交所认为他们一般须履行的尽职审查责任。 《总结报告》对拟出任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人士,亦列载了若干举措以强化有关发牌准则。证监会将就有关举措进一步谘询公众人士。 各项政策总结及规则修订已考虑联交所及证监会的公开谘询结果,包括最近期一次针对最直接受规则修订建议影响的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而进行的谘询。 有关谘询及政策的发展过程必须广泛,基本原因有二:一,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在香港的角色特别重要,主要因为本港上市公司及上市申请人中,有异常大比例的公司的注册地及主要业务在香港境外。二,谘询过程中已进一步反映投资者、监管机构以至部分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对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的职责有很不同的期望,故落实建议之前,我们必须先透彻了解个中的原因。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韦思齐表示:「有关规则修订已就联交所及证监会对保荐人、

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财务顾问业务操作流程,提高财务顾问业务服务水平,促进我行中间业务发展,提高综合收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利用我行的资金结算网络及各种金融服务手段及人力资源优势,为企业提供综合的财务管理咨询。 第三条我行应选择资质较好,经营稳健,有合作潜力,能给我行带来较高综合效益的客户作为我行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合作对象。 第二章财务顾问业务的内容 第四条我行可为企业提供的财务顾问业务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策法规咨询:利用我行掌握的与企业资本运营相关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企业资本运营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等服务。 (二)产业、行业信息与业务指南:利用我行日常发布的宏观经济、产业发展的最新动态以及行业信息和有关研究报告,并为客户提供有关商业银行业务所涉及的业务指南。 (三)财务咨询:为客户财务管理、财务成本、财务筹划、融资安排等方面提供财务咨询,推介银企合作的创新业务品种,为客户资金风险管理和债务管理提供咨询。 (四)投融资咨询:当企业进行项目投资与重大资金运用时,或者企业直接融资时机成熟以及产生间接融资需求时,我行提供基本的投融资咨询服务。 (五)公司理财顾问:根据企业闲置资金状况,对企业闲置资金的使用、增值等提出建议,并可为企业提供信托理财、委托贷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方面的金融服务。 (六)应收、应付款管理顾问:根据企业的应收、应付款状况,对企业的应收款安排、盘活和应付款安排提出建议,并可为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票据融资等方面的金融服务。 (七)资产管理顾问:根据企业的资产状况,对企业的资产配置、使用和计量提出建议,并可为企业提供公司理财、盘活存量资产等方面的金融服务。 (八)现金管理顾问:根据企业现金流状况,对企业的收付款管理,流动性管理、账户管理,短期投资管理和资金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并可为企业提供资金结算、网上银行、短期公司理财等方面的金融服务。 (九)负债管理顾问:根据企业的债务状况,对企业的筹资安排、负债结构和融资手段等提出建议,并可为企业提供贷款、银团贷款等。 (十)其他由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顾问服务。 第三章财务顾问业务的操作流程 第五条业务发起 财务顾问业务由分、支行发起,各分、支行在业务营销中应选择资信较好、经营稳健、合作潜力较大的企业客户,推介我行财务顾问业务。 第六条业务审批 分支行与客户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应填制《xx银行公司类业务三级审批表》,并向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上报审批,一并通过信贷系统报送电子审批。 第七条协议签订

(完整版)财务顾问服务协议

编号:()银字第号财务顾问服务协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应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 二、本合同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工整。 三、货币币种应以中文填写,不能以货币符号代替,货币金额大 写前应加货币中文名称,小写前应加货币符号。 四、多余空格可采用划斜杠“/”、加盖“以下空白”章或填写“以 下空白”字样之一处理。 财务顾问服务协议

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负责人: 协议签订地点:

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委托乙方作为其财务顾问,提供相关的服务及财务顾问解决方案。 。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服务范围 1.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依法提供以下第 项财务顾问服务: (1)提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解决方案; (2)提供应收票据质押融资解决方案; (3)提供应收类资产盘活的综合融资解决方案; (4)提供卖方延期付款应收债权融资解决方案; (5)提供卖方出口贸易融资综合金融解决方案; (6)提供买方存货质押融资解决方案; (7)提供买方仓单质押融资解决方案; (8)提供买方预付款融资解决方案; (9)提供应收债权信托融资解决方案; (10)提供金融资产增值投资解决方案;

(11)提供长期股权投资流动性安排解决方案; (12)提供固定资产质押融资解决方案; (13)提供债务优化性银团贷款解决方案; (14)提供绿色中间信贷解决方案; (15)提供转贷款解决方案; (16)提供委托贷款解决方案; (17)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项下的出口信贷解决方案; (18)提供无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项下的出口信贷解决方案; (19)提供并购融资解决方案; (20)提供国内保理融资解决方案; (21)提供信托代理推介融资解决方案; (22)提供项目融资解决方案; (23)提供股权融资解决方案; (24)提供短期融资券承销及发行解决方案; (25)提供中期票据承销及发行解决方案; (26)提供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承销及发行解决方案; (27)提供区域集优债券承销及发行解决方案; (28)提供公司债承销及发行解决方案; (29)提供私募债承销及发行解决方案; (30)提供企业债承销及发行解决方案; (31)提供货币市场工具及相关挂钩金融产品多元化投资解决方案;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制度问题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制度问题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吐鲁番会计初级职称报名网上公布相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制度问题等内容总结如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投资银行以独立第三人的身份就关联交易以及收购、兼并等公司控制权交易(corporate control transaction)对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是否公平出具的意见。因此,美国的投资银行界又把这种报告称为“公平意见书”(fairness opinions)。 事实上,美国的成文法并未强制性地要求公司董事必须聘请投资银行为公司控制权交易和关联交易出具公平意见书。公司董事之所以聘请投资银行,仅仅是董事履行其善管义务(duty of care)的体现而已。这在1985年Smith v.Van Gorkom一案中得以确认。该案中,特拉华州高等法院认为目标公司的董事未遵循商业惯例聘请投资银行就公司兼并发表公平意见,而仅仅根据董事局主席和首席财务官简短的口头陈述就作出同意兼并的决议,这一草率的决策违反了董事的善管义务,从而判令董事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上市公司与其大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一直是我国证券市场一大景观,而近年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也如火如荼,但我国法律一直未规定董事会必须聘请投资银行就控制权交易和关联交易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直至2000年7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才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必须聘请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此外,2000年4月28日深沪证交所颁布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超过3000万元或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时,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 “独立”财务顾问不独立 随着我国公司控制权交易数量和金额的日益增长,以及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频频发生,为上述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成为投资银行的新业务。如何规范这类新业务,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会、投资银行各方的义务和责任以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我国现有的法律明显滞后。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作用在于通过独立第三人的监督,减少代理成本,防止上市公司董事、大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防止其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董事会聘请投资银行就控制权和关联交易发表意见是董事尽其善管义务的表面证据,董事可以此作为因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免除个人责任的抗辩理由;另一方面,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客观上构成对股东投票赞成、反对购并计划或关联交易,出售或继续持有股票等投资行为的劝诱。目标公司董事会在面临敌意收购时通常聘请投资银行就收购价格是否公允发表独立意见,这种独立意见对股东大会是否通过反收购措施,对股东是否接受收购要约将产生重大影响。英国《城市法典》(City Code)、香港《公司收购兼并守则》及相关判例均明确目标公司董事会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收购价格发表意见作为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 笔者认为,虽然投资银行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基于投资银行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与上市公司的股东不存在合同关系,但应充分认识出具该报告的目的以及该报告在公司控制权交易与关联交易中的上述作用。反观我国投资银行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却难以发挥保护中小股东的作用。这集中体现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的免责条款:“报告人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报告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报告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这种免责条款将因投资银行所谓的“独立性”而产生严重后果。 投资银行的“独立性”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投资银行与上市公司有长久的业务关系,或希望维持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关系,因此,投资银行都有迎合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事的强烈动机。由哪一家投资银行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的多数成员又由大股东选举产生。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争取到业务,投资银行往往倾向于按大股东、董事的指示行事。例如,在皇家荷兰公司收购壳牌石油案中,皇家荷兰公司聘请的摩根斯坦利公司在公平意

重大资产重组流程图示-20130514

重大资产重组流程图示 ――以ST力阳(现宏发股份)为例 2013-05-14 一董、二董程序类似: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关于预案或重组报告)-申请停牌-报送预案或重组报告材料-披露预案或重组报告-复牌-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程序:召开股东会并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向证监会申请核准-停牌(并购重组委审核期间)-证监会核准-复牌-(三董)-发布权益变动报告-实施-实施情况报告 小结:董事会:先决议,后报送,再披露;股东会,先决议,后披露,再申请。 流程公告时间及内容相关规定法规名称 一、筹划阶段 1. 申请停牌 (非必需程 序)ST力阳的股票自2011年7月21日起停牌办理指南第二条第3项: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重组事项难以保 密的,应及时向本部主动申请办理公司证券停牌。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 指南第10号—— 重大重组停牌及材 料报送 2. 尽职调查、 框架协议或 意向 无公告 二、一董公告重 组预案

3. 申请停牌ST力阳停牌期限原自7月21日至8月26 日,后ST力阳三次申请延长停牌时间,分别 延至9月9日、9月23日、10月14日 ?备忘录第13号第三条:上市公司拟向本部报送重组预案或重组 报告书材料,必须先办理公司证券停牌事宜。 ?办理指南第10号第二条:需及时申请公司证券停牌的情形 1.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已制作好重大重组事项相关公告和文件,准备 报送并披露。 2.上市公司正筹划重大重组事项,在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前,相关信 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 立即将有关计划、方案或者相关事项的现状以及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 因素等予以公告,并及时向本部主动申请办理公司证券停牌。 3.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重组事项难以保密的,应及时向本部主 动申请办理公司证券停牌。 ?办理指南第10号第四条第1项: 停牌时间:上市公司申请停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如确有 必要,可以申请延期,每次延期停牌时间也不能超过5个交易日,但 总停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 【经交易所同意,停牌时间可以继续延长】 ?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13 号——重大资 产重组(深交 所颁布) ?上市公司业务 办理指南第10 号——重大重 组停牌及材料 报送 ?上市公司业务 办理指南第10 号——重大重 组停牌及材料 报送 4. 召开第一次 董事会审议 关于重组预 案、相关协 议的相关议ST力阳于2011年10月13日召开一董,审 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 交易预案>的议案》; 备忘录第13号第4条第1项需报送的材料里有一项是“批准重组预 案的董事会决议;关于重组预案的独立董事意见”、“重组(框 架)协议、合同或意向书”。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4号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4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八年六月三日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规运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第三条财务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的申报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出具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财务顾问的委托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配合财务顾问履行职责,并向财务顾问提供有关文件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财务顾问履行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委托人、其他专业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财务顾问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对财务顾问及其负责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名人员(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执业情况进行

财务顾问报告模板

财务顾问报告模板 篇一:财务顾问合同[经典范本] 财务顾问合同 (编号:CWGWXX×××)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订立: 甲方(聘任方):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受聘方):某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改制重组暨私募融资的资本运作财务顾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总则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均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任何一方均无权要求另一方从事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甲乙双方应秉持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忠实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采取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第三方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来损害对方的利益或者为己方牟取不正当利益; 甲方应尽力支持、信任乙方的工作。乙方应以正当、合理谨慎的方式来处理受聘业务,尽力维护甲方的商业利益,并保证财务顾问意见合乎法律法规、商业惯例。 乙方在其服务过程中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的所有咨询、建议、策划意见等,均不构成对甲方的实质性约束,是否采用由甲方自行决定,乙方亦不对甲方据此行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第2条财务顾问费及支付方式 顾问费用包括企业调查费、人工成本等。 顾问费用的收取分为两部分,即改制和私募的前期准备两项合并收费元,(大写:人民币萬圆整)。私募融资按实际融资额的3%提取费用。上述费用包括乙方项目人员到北

京的差旅费住宿费,但不包括项目人员因项目需要由北京前往上海以外的其他地方的差旅住宿费。私募融资费用包括由其它中介协助取得融资的费用,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此只留取%的安排费,其余%的费用转付给相关中介。 甲方应按照下列方式向乙方支付顾问费用: 协议签署后,乙方正式进场工作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支付元; 乙方完成公司改制报批材料的制作并报相关部门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支付元; 有关报批材料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复并获得甲方股东大会批准后 5个工作日内支付 元; 剩余款项在乙方协助公司完成私募融资商业计划书的制作并经公司确认后 5个工作 日内支付完毕。 私募融资的费用在公司本次融资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甲方应按照下列银行账户向乙方支付顾问费用: 户名: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001979招商蛇口: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终止资产重组之独立财2020-11-1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资产重组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零年十一月

声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受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蛇口”、“上市公司”、“公司”)委托,担任招商蛇口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交易行为的基础上,对招商蛇口终止本次交易事项出具核查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1、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出具核查意见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了尽职调查,对本核查意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 2、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旨在就本次交易对招商蛇口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发表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的职责范围并不包括应由招商蛇口董事会负责的对本次交易事项在商业上的可行性评论,不构成对招商蛇口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无重大变化,相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各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友好协商。 4、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招商蛇口董事会发布的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事项的公告。

【第54号令】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第54号令】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来源:中国证监会公告日期:2008-07-08 作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54号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4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八年六月三日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第三条财务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的申报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出具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财务顾问的委托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配合财务顾问履行职责,并向财务顾问提供有关文件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财务顾问履行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委托人、其他专业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财务顾问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对财务顾问及其负责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名人员(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财务顾问服务内容和工作流程

企业财务管理(顾问)咨询服务协议(1)一、签约双方 ⒈委托方(甲方)单位全称: ⒉受托方(乙方)单位全称:星晖会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委托财务顾问目的 为甲方提供财务核算、管理方面的参考意见。 三、财务咨询范围 甲方各会计核算单位财务、税收、金融、证券等方面的相关政策的咨询。 四、签约双方权利与义务 ㈠甲方权利与义务 1、有权了解财务咨询工作进度。 2、对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为财务咨询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合乙方顺利完成财务咨询工作。 4、按照约定条件及时足额支付财务顾问费用。 ㈡乙方权利与义务 1、有权查询与财务咨询工作相关的资产及合同、协议、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 2、有权与相关人员座谈了解有助于财务咨询工作的事项。 3、按照约定时间完成财务咨询工作。 4、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五、提供财务咨询的时间要求 在接受甲方咨询业务,取得必要财务相关资料后天内答复。 六、财务咨询的使用范围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财务咨询内容,甲方在企业内部使用,对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负责赔偿。 七、财务顾问费用 根据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双方议定收费人民币元。财务顾问费用的支付方式为财务顾问合同签订盖章后结清。 八、财务顾问合同的有效期限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九、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及人员,影响咨询工作进度和质量;未按约定范围使用造成损失的,不得追讨已支付的报酬,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甲方提出咨询内容,乙方不予答复的,应当承担退还部分报酬等违约责任。 十、其他事项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 ? 甲方(公章):乙方: ?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 年月日年月日

融资部管理制度详细

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融资管理和财务监控,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融资,指债务性融资;债务性融资是指公司融资行为完成后将增加公司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融资租赁等。 第二章融资管理原则和控制目标 第三条公司融资活动应当符合公司规划和经营计划,公司融资管理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公司融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国家宏观调控。 (二)统一性原则:公司对融资实行统一管理,对融资进行风险控制。 (三)安全性原则:权衡资本结构对企业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四)效益性原则:公司采用合理融资方式,提高融资资金的效益性。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渠道。 (五)适量性原则:公司融资活动以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要为宜,统

筹安排,合理规划。 (六)授信原则:公司根据内部各级机构的经营风险大小、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及项目投资对资金的需求,科学合理的确定各级机构的融资额度,进行授信。 第四条融资管理控制的目标是: (一)加强对融资业务的内部控制,控制融资风险,防止融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 (二)保证公司经营建设项目所需资金,融资决策科学、合理、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保证融资资料及相关及记录完整、及时、准确。 第三章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重大融资活动作出决议,董事会授董事长、总经理分别在其权限范围对融资事项作出决策。财务总监对融资活动进行审核,并提出专项意见。 第六条融资部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的融资管理工作,融资部是融资活动的具体部门,负责对外借款融资的相关事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融资管理办法、目标与原则; (二)对融资项目的成本预算,组织协调实施融资预算,设计融资方

ST双环: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2019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 之 2019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〇年五月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河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环科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银河证券按照证券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对本次重组的实施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结合双环科技2019年年度报告,出具了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本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重组实施情况所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的依据是本次交易涉及的各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资料,上述资料提供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公告的重组报告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及相关公告,并查阅有关备查文件。 本报告不构成对双环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声明 (1) 目录 (2) 释义 (3) 一、本次交易的相关资产交割和过户情况 (4)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概述 (4) (二)资产过户情况 (5)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6)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6)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及履行情况 (6) (二)本次交易涉及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6)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6) 三、盈利预测实现情况 (7)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情况 (7) (一)业务发展情况 (7)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7)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8) (一)公司治理与运行 (8)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8)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8) 七、持续督导总结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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