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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司法行政,公安侦查取证文书)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司法行政,公安侦查取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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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清单一式三份,一份附卷,一份交证据提交人,一份交公安机关保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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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规定》(10月1日施行)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规定》(2016年10月1日施行) 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侦查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数据。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四条电子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五条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一)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 (二)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 (三)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

(四)冻结电子数据; (五)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六)其他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 第六条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 第七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sodocs.net/doc/3913595727.html, 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涉及到用法律解除纠纷时,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据当事人的权利主张。证据对于法院判决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司法实践是注意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那么证据收集流程是怎样的?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证据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

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二、证据收集流程 1、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包括向行政机关调取的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侦查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上述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作为单位或普通公民,如遇到侦查机关调取证据的情况,首先应要求办案人员(两人以上)出示工作证、部门负责人批准手续、调取证据通知书。上述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应准许调取,否则有权予以拒绝。准许调取的情况下,要在调取证据通知书上签名确认。 2、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要求两人以上取证;取证地点可在证人住处、所在单位、侦查机关办、检察院办公场所或证人指定的场所,其他场所证人有权拒绝。如证人就在事发现场的,可在现场进行。到证人住处或单位取证的,侦查人员应出示证明文件。对证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严重干扰其意思表达自由的行为,证人面对以

[侦查取证文书]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

法妞问答https://www.sodocs.net/doc/3913595727.html, ×××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 正文 ×××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 ┏━━━━━━━━━━━━┓. ┏━━━━━━━━━━━━ ━━━━━━┓. ┏━━━━━━━━━━━━━━━━━┓┃ ×××公安局┃. ┃×××公安局┃. ┃×× ×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 ┃调取证据 通知书┃. ┃调取证据通知书┃┃(存 根)┃. ┃(副本)┃. ┃字[ ] 号 ┃┃字[ ] 号┃字┃字[ ] 号┃字┃ ________:┃┃案件名称________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案件编号________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调取你处┃ ┃证据持有人____男女____岁┃. ┃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调 取你处┃. ┃与我局正在侦查的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 ┃第┃与我局正在侦查的________________ ┃第┃ ____________________案有关的下列┃┃调取证据______ ┃. ┃____________案有关的下列证据:__ ┃. ┃证据: ________________。┃┃批准人________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伪造证据、隐匿证据 或者毁灭证┃┃批准时间______ ┃. ┃伪造证据、隐匿 证据或者毁灭证┃. ┃据的,将受法律追究。┃┃办案 人________ ┃. ┃据的,将受法律追究。┃号┃ ┃┃办案单位______ ┃号┃(公安局印)┃. ┃┃┃填发时间______ ┃. ┃ 年月日┃. ┃┃┃填发人________ ┃. ┃本通知书已收到。┃. ┃(公安局印) ┃┃┃. ┃证据持有人┃. ┃ 年月日┃┃┃. ┃年月日┃. ┃┃┗━━━━━━━━━━━━┛. ┗━━ ━━━━━━━━━━━━━━━━┛. ┗━━━━━━━━━━ ━━━━━━━┛此联附卷 此联交原证据持有人

干货 公安民警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中20个法定通知告知要求

干货公安民警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中20个法定通知、告知 要求 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哪些办案环节需要公开、哪些需要通知和告知,很多民警拿不准,现将这些执法环节一一梳理列举,方便大家学习掌握: 1.受案时告知:采取书面形式告知。开具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2.受案时公开:书面公开。受案登记表处单位领导要对是否公开情况作出意见,需要公开的案件要填写案件公开登记表。 3.口头/书面传唤告知:口头传唤采用口头告知形式,书面传唤制作传唤证,均要告知被传唤人被传唤的理由和依据; 4.传唤时通知家属:采取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电话通知或者短信通知等方式。制作传唤家属记录,将实施传唤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通知其家属; 5.被询问人权利义务告知:采用书面告知或者口头告知。建议采用制式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书面告知,告知被询问人的权利、义务; 6.被询问人申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民警回避的权利告知:采用口头告知。虽然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上已经告知,但仍要在笔录中注明(注意:证人没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7.询问未成年人监护人到场通知:口头通知。但应在笔录中体现; 8.检查场所时有关人员到场通知:口头通知。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需要在检查证和检查

笔录上签字;9.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的通知:采取口头通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或者传真通知等方式。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10.调取证据的告知:口头告知。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并告知其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被调取人应在调取证据通知书上签字;11.鉴定意见的告知:书面告知。采用鉴定意见告知书或者笔录告知的形式。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12.诊断证明的告知:书面告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13.延长扣押、扣留、查封期限的告知: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此种情况需要书面告知当事人,由于公安部没有相关制式文书,建议效仿鉴定告知的方式,由办案单位制作告知文书由被告知人签字或采用笔录告知;14.现场检测结果告知:书面告知。制作现场检测报告书,由被检测人在报告书上签字; 15.鉴定时限的告知:书面告知。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但对案件相关证据需要做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此种情况需要书面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 【发文字号】法发[2004]26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4.12.08 【实施日期】2004.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法发[200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更好地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审判实践中加以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12月8日

1、受理通知书 2、参加诉讼通知书 3、应诉通知书 4、行政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 5、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 6、举证通知书(供被告举证使用) 7、举证通知书(供原告、第三人举证使用) 8、准许延长举证期限通知书 9、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通知书 10、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 11、准许/不予准许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证据通知书 12、二审指定原审被告补充证据期限通知书 13、法院依职权组织交换证据通知书 14、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通知书 15、不予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决定书 16、复议决定书(驳回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复议申请) 17、复议决定书(撤销原决定) 18、调取证据通知书 19、证据保全担保通知书 20、证据保全裁定书 21、驳回证据保全申请通知书 22、准许/不予准许对被告提供的鉴定结论重新鉴定申请通书 23、准许/不予准许对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的鉴定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卷宗组卷顺序规范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卷宗组卷顺序规范 一、诉讼文书卷内容及排列顺序 1、卷内文书目录 2、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通知书、破案告知书 3、传唤通知书 4、拘传证 5、拘留证 6、拘留通知书 7、延长拘留通知书(副本) 8、提请批准逮捕书 9、批准逮捕决定书 10.逮捕证 11、逮捕通知书 12、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13、要求复议意见书 14、提请复核意见书 15、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 16、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副本) 17、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18、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19、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20、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21、释放通知书 22、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 23、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 24、对保证人罚款复核决定书(副本) 25、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回执) 26、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27、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28、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副本) 29、保证书 30、责令具结悔过通知书(副本) 31、悔过书 32、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 33、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 34、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 35、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 36、解剖尸体通知书 37、尸体检验报告书 38、鉴定聘请书 39、技术性鉴定资料(包括赃物估价) 40、鉴定结论通知书 41、回避决定书 42、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 43、复议决定书

44、通缉令 45、关于撤销()号通缉令的通知 46、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47、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副本) 48、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副本) 49、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副本) 50、起诉意见书 二、诉讼证据卷内容及排列顺序 1、卷内文件目录 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受案 3、移送案件通知单 4、指定管辖决定书 5、犯罪嫌疑人的抓获经过和自首情况 6、现场勘查笔录 7、现场勘查图 8、现场勘查照片 9、检查笔录 10、侦查实验笔录 11、复验、复查笔录 12、搜查证 13、搜查笔录 1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15、调取证据通知书

刑事案件订卷审批稿

刑事案件订卷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四百三十一、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加以整理装订立卷。案卷分为诉讼卷(正卷)、秘密侦查卷(绝密卷)和侦查工作卷(副卷)。 四百三十二、诉讼卷(正卷)是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的诉讼案卷。案件侦查中各种法律文书,获取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文书材料都订入此卷。为便于辩护律师及经人民检察院认可的其他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又将"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专门装订成册,称诉讼文书卷。其他法律文书和证据另行成册,称证据卷。 四百三十三、诉讼文书卷有关材料及排列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传唤通知书; 3.拘传证; 4.呈请拘留报告书; 5.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 6.拘留证; 7.对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 8.提请批准逮捕书; 9.(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 10.逮捕证; 11.对被捕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 12.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 13.(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 14.取保候审决定书;

15.保证书; 16.对被保证人罚款决定书; 17.保证金收据; 18.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19.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20.责令具结悔过通知书; 21.解除取保候审决定收; 22.监视居住决定书; 23.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24.搜查证; 25.鉴定结论。 26.通缉令; 27.关于撤销**号通缉令的通知; 28.起诉意见书。 四百三十四、证据卷(包括部分法律文书)有关材料排列顺序;1、卷内文件目录; 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右上贴照片); 3、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 4、移送案件通知书; 5、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 6、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 7、犯罪嫌疑人的抓获经过和自首情况;

民间借贷证据清单及起诉状范本

当事人诉讼主体适格证 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出借款项时保留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很有必要);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工商登记档案,社团法人登记证等;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登记资料。

4、如列夫妻另一方为共同被告,还应提交夫妻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等)。 5、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的主体登记资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 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 据1、制作证据清单,证据清单上应载明证据的名称,证明内容、原件or复印件、页码,方便案件审理; 2、借款合同、收据、还款计划书、还款承诺书等债权凭证; 3、应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交付借款的凭证; 3、如果没有借款合同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的其他证据,并提供

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4、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合同等证明担保事实存在的证据。 5. 有抵押的,应提供抵押合同;抵押登记手续及相关权利凭证; 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提供诉讼请求中要求支付的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载明起算日及截止日期及利息计算标准等,以免法官发问时手忙脚乱答不出来。 诉讼保全所需的证据材 料1、应提供诉讼保全申请书; 2、被申请人(被告)名下财产线索信息(银行账号,公司股权查册表、房产信息查册表、车辆信息查册表等);

3、申请人应提供等额财产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如 果申请人无相应财产提供担保,也可以花一些钱找 本地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出具保函)。 1. 还款催收通知书、催收短信、催收电话录音等; 诉讼时效证明 2. 债务人出具的还款计划或者还款承诺书等。 注意,遇到案件比较复杂,涉及金额比较大的,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协助取证和诉讼,从而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起诉状范本: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县xx镇xx 村xx组,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

当事人提交材料证据清单(仲裁用)

---------------------------------------------------------------范文最新推荐------------------------------------------------------ 当事人提交材料证据清单(仲裁用) 当事人提交材料证据清单(仲裁用) -------------------------------------------------------------------------------- ___仲受字「」第号 ---------------------------------------------------- | 序号 | 名称 | 件数 | 页数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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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通知书

烟草专卖局延长调查取证期限审批表 烟 [] 延调字第号 烟草专卖局延长调查取证期限告知书 烟[]延告字第号 : 你(单位)涉嫌一案,我局于年月日予以立案,因案情重大、复杂,在三十日内无法完成调查取证工作。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现决定延长该案调查取证期限至年月日。 烟草专卖局 (印章) 年月日篇二:18调查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质量技术监督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浙临)质监登字〔〕号 : 你(单位),涉嫌(存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的有关物品予以登记保存(物品名称、数量详见物品清单)。 在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动用、调换、转移、损毁 被登记保存物品。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登记保存物品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登记保存地点: 2、登记保存期限:七日 3、本通知书附《涉案物品清单》文号:(浙临)质监 物字〔〕号 (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篇三:调查取证申请书 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卢xx,女,汉族,19xx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广西桂平市xx镇满堂村xx 屯18x号 请求事项:调取建信人寿保险公司保管的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购买的团体意外医疗保险的基本信息。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为查明事实,申请人一审举证期限内依法向一审法院提出了调查取证申请,但一审法院未依法调取。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请求依法调取为谢。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 证据名称:团体理赔结案通知书; 证据证明对象:申请人与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据来源:建信人寿保险公司;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犯罪案件程序规定之证据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3913595727.html,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犯罪案件程序规定之证据 核心内容:公安部近日公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该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其关于证据的规定又是什么呢?下面由赢了网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五章证据 第五十六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八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对于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 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六十一条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 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六十二条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

公安机关刑事案卷装订顺序

刑事侦查案卷装订顺序 一、诉讼文书卷 1、刑事侦查卷宗封面; 2、卷内文书目录; 3、受案文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 4、立案文书:不予立案通知书、复议决定书、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不予立案理由说明书、通知立案书、立案决定书; 5、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复议决定书; 6、传唤通知书; 7、拘传证; 8、取保候审文书: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罚款收据;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9、监视居住文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10、刑事拘留文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11、逮捕文书: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复议复核文书。 12、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13、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14、重新计算延长羁押期限通知书; 15、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 16、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涉密案件律师会见有关法律文书); 17.通缉令、关于撤销号通缉令的通知; 18、鉴定聘请书; 19、解剖尸体通知书; 20、各种技术性鉴定结论: (1)刑事技术鉴定:对犯罪痕迹、物证、书证等进行的科学鉴定; (2)法医鉴定:伤情、死亡鉴定及对毛发、骨骼、人体分泌物、排泄物等进行的科学鉴定。 (3)司法精神病鉴定; (4)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6)物证理化鉴定:对违禁品、危险品的鉴定及对非生物性物质和微量物的鉴定;(7)文物、珍稀、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的鉴定; (8)电子数据鉴定; (9)司法会计鉴定; (10)其他技术性鉴定; 21、鉴定结论通知书; 22、起诉意见书。

证据交换具体程序

一、证据交换的具体程序: 中国各级法院对于证据交换的具体操作程序,是多种多样,各有千秋。由于各地法院在内部职能分工、审判方式改革的进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因面《若干规定》中只规定了证据交换的基本原则,而未明确证据交换的具体操作规程,各地法院可以在司法实践中积极进行探索和尝试。 1、法院在受理原告起诉时,向其送达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时限;在向被告送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时,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当然,如果原被告双方对于举证期限协商一致,可经法院认可后确定; 2、原被告双方在举证期限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和法院的要求,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副本及证据清单,并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法院调取证据,进行证据保全,申请鉴定和勘验或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等; 3、举证期限届满或双方当事人举证完毕,法院可确定证据交换的时间、地点,通知双方当事人; 4、证据交换由主审法官主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让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认并可作简单的询问,或说明异议的理由记录在卷,但不能要求双方对异议证据进行详细的质证和辩论; 5、证据交换中,主持法官应组织双方当事人讨论确定案件争议的焦点,并记入笔录; 6、证据交换完毕,主持法官应当根据立案庭统一排定的日期确定开庭时间,并制作证据交换报告交合议庭其他成员查阅。报告应记明证据交换的经过,双方有争议和无争议的证据,以及所确定的案件争议的焦点等情况; 7、确有必要进行再次证据交换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 二、程序构建: 第一步,受理案件后,程序助理经初步审查认为需要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案件,送达起诉状、答辩状、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送达《当事人举证须知》、《请求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及当事人双方证据交换通知书。通知书中写明第一次证据交换的时间及举证时限。并说明如何举证及如何进行证据交换,不举证或不交换证据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举证并交换证据。确定证据交换的时间与参加人,向双方当事人发出限期举证、证据交换的书面通知,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法院通知的时间,地点到庭,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规定》(10月1日施行)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规 定》(2016 年10 月1 日施行) 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 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般规定 第一条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 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 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

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 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 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侦查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 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数据。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四条电子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五条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种或者几种方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一)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 (二)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 (三)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 (四)冻结电子数据; (五)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六)其他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卷宗材料排列顺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卷宗材料排列顺序 一、诉讼文书卷材料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文件目录 3、《移送案件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 4、《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复议决定书》 5、《传唤通知书》、《拘传证》 6、《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7、《询问通知书》 8、《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9、《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10、《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11、《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责令具结悔过通知书》、悔过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 12、《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

13、《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14、《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院复议决定、《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院复核决定 15、《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羁押期限届满通知书》 16、《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 17、《起诉意见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院复议决定、《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院复核决定、附带民事诉讼材料 18、《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补充侦查报告书》 19、《换押证》 20、《提讯证》 21、卷宗封底 二、诉讼卷中的其他证据材料卷的材料排列顺序 卷首部分 1、卷宗封面 2、卷内文件目录 3、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右上贴正面、两侧面照片,附网上审查犯罪嫌疑人结论) 4、报案(举报)记录 5、《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摘要在民事案件审判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形:民事纠纷发生后,一方当事人为获取有利于自己诉讼请 求的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后会形成询问笔录等材料。嗣后,在民事审判中,该方当事人就会依法申请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该证据,进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要求对该证据进行质证。诚然,询问笔录可能比较完整的展示了案件过程,但是我们认为单纯公安机关的笔录不应当作为证据来使用,更不能成为民事诉讼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文主要是从民事诉讼证据的真实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等角度来论述询问笔录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民事纠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真实性 在民事诉讼中有的当事人会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以获取有利于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笔者在此以自己经办的案件为例: 案情:辽宁省A市某公司与辽宁省B市某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签订地、履行地都是A市,后双方发生纠纷,B市某公司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声称对方诈骗。B市公安机关于是开展初查,在初查过程中向A市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该公司的会计主管人员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初查后发现根本不存在刑事犯罪,于是向B市某公司发出《不予立案通知书》。随后B市公司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法院调取前述的询问笔录,并将该笔录作为证人证言要求法庭质证。 对该案件询问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同志们意见分歧较大。 有的同志认为可以作为证人证言,理由是询问笔录属于公安机关制作的,其可信度较高,其内容是自然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诉,符合证人证言的特征。 有的同志认为,询问笔录的形成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证人没有出庭作证等问题,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该询问笔录的形成及来源违法,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假设该案存在刑事犯罪问题,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的犯罪地(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及犯罪嫌疑人辽宁省A市某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会计人员的住所地都在A市,B市公安机关根本没有管辖权却违法越权管辖,管辖首先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违法程序取得的证据系非法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从证据形式来看,刑事侦查笔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从第六十三条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证据进行了列举,只有七种形式,凡是不符合该七种形式的材料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案B市公安机关使用的是询问笔录,依据刑事诉讼法询问笔录只能用于询问证人、被害人,所以询问笔录在形式上接近民事诉讼的证人证言。 但刑事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证言,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第57条确立了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该条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且证人证言必须是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对法庭的陈述。本案,如果认为B市公安机关是证人,那他陈述的是别人对案件的感知,并不是他的亲身感知,不符合上述规定中的证人条件;如果认为B市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会计主管人员是证人,那询问笔录是二者对在法庭之外对公安机关的陈述,不是在诉讼过程中对法院的陈述,也不符合证人证言的要求。 且无论认定哪个主体作为证人,证人都应当依法出庭作证。依据《证据规定》第55条、56条的规定,证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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