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期末考试题目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期末考试题目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期末考试题目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期末考试题目

一、案例分析题(法律)

1、王某(22岁,男)系无业游民,整天无所事事,游手好闲,经常与一些不三不四的人一起在其住所附近的各个商店游荡,店主们认为王某留在社会上迟早会犯事,感觉不安全,一起到司法机关,要求将王某关起来治罪。

问:把王某关起来治罪行吗?

分析:不能把王某关起来治罪。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本案中,王某无业,终日游手好闲,但《刑法》并未规定游手好闲这一罪名,如果仅仅因为王某是社会不安定的隐患就将其治罪显然违背了罪行法定原则。

2、被告人陈某(男,32岁,已婚)与被告人余某(女,25岁,未婚)冒充夫妻在某招待所内姘居,并秘密拍摄裸替照片26张,被招待所工作人员发现后报告公安机关将他们抓获。抓获时,发现胶卷尚未冲洗,同时还查获黄色书刊一本和二人之间的”订婚协议“。公安机关因此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将他们逮捕。

问:陈某和余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分析:陈某和余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同时又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应当达到一定的程度,即触犯刑法的规定。在本案中,陈、余二被告在冒充夫妻姘居期间,虽带有黄色书刊,还秘密拍摄裸替照片,但他们拍摄的裸替照片没有传播,因此,他们的行为不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而是属于思想道德问题,没有触犯刑法,不能认为是犯罪。公安机关应将陈某和余某释放。

常常有很多人认为违法就是犯罪,其实违法和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违法是指一切违反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其外延极为广泛。而犯罪则必须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必须具备以下特征: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首先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不是单纯的思想活动。犯罪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往往有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国家、社会和人民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危害。这种危害要么是已有危害的后果或者潜在的危险。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也就是说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同

时是触犯《刑法》规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第三,犯罪必须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只有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被认为是犯罪。上述特征是确定任何一种犯罪必须具备的缺一不可的条件。

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被告人齐某(男,1985年6月8日出生,中学生)在2000年5月1日上午在某商场前,将陈某遗忘在摩托车上内装有1万元现今的提包盗走,并用水果刀将随后追来的陈某腹部刺伤后逃离。2000年6月10日,齐某因上述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6月15日齐某寻机逃脱,10天后被抓获,同日被捕。

问:齐某的犯罪行为是否都应当都负刑事责任?

分析:齐某只对抢劫罪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齐某犯抢劫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应当对抢劫罪负刑事责任,但依法应从轻处罚;而对脱逃罪因不满16周岁,不负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齐某犯抢劫罪,判处7年有期徒刑。

4、李某(32岁,男)与他人通奸,并向妻子提出离婚要求,在多次遭到拒绝后,便产生杀妻的念头。一日,全家吃饭,李某乘妻子接听电话离开饭桌时,迅速将事先准备好的毒药投放在妻子的饭中,不料妻子回来后将其中的一部分饭分给了女儿,李某非常着急,但又怕事情败露,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结果妻子和女儿都被毒死。

问:李某对毒死女儿的行为是故意杀人吗?

分析:李某对毒死女儿的行为应负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李某把毒药投放在妻子的饭中,虽然并不想毒死女儿,但在明知女儿吃了其投放有毒药的饭后,会导致

死亡的结果,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这一结果的发生,而是抱着放任的态度,因此,李某对杀死女儿的行为要负间接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5、刘某与赵某是同一车间的工人,但二人时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积怨较深。一天二人由争吵发展到争斗,在推搡过程中刘某被杂物绊倒。赵某乘势骑在刘某的身上,边击打其头部边大声喊道“整死你!”刘某在躲避过程中顺手抓起一把扳手挥向赵某,使赵某头部被击倒向一边,后不治身亡。

分析:此案中刘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6、姚某驾驶一辆大货车在马路上正常行驶,突然右路边胡同内飞出一只足球,随即冲出12岁的少年韦某捡球。姚某边打方向盘向左避让。不巧把对面工厂堆放在路边的待运货物撞到损毁。

问题:姚某的行为是否犯罪?

分析:此案中姚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刑法第21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纳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道德:

本质: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

道德是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特殊意识

道德是社会利益关系的特殊调节方式

道德是一种实践精神

修炼道德品质:形成正确的道德认知和道德判断。

激发正向的道德认同和道德情感。

强化坚定的道德意志和道德信念。

个人品德的作用:

个人品德对道德和法律作用的发挥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个人品德是个人实现自我完善的重要标志。

个人品德是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重要的主体精神力量。

学思并重、省察克治、慎独自律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