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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

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处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怀新高速公路管理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下称交通执法部门)作出的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报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条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时间及备案部门内容等。

第五条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

(二)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

(三)处罚依据是否正确,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第六条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过程中,有权调阅案卷和材料,有权询问具体办案人员,报备部门及机构不得拒绝。

第七条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不合法或者显失公正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原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不规范的,责令其改正。第八条报备部门及机构对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但不得拒绝法制工作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作出的相应监督检查决定。

第九条在规定期限应备案而不备案的,一经发现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对不改正的或不执行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监督决定的,依据《怀新高速公路管理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追究当事人及分管领导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执法七项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场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执法检查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定期检查每年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应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工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六)执法活动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 (二)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第八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建议或直接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 处罚决定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交通行政 管理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 决定之日的次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将备案材料一式三份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备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备管辖。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 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关等内容。 第六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 之日起3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 权范围内; (二)适用的处罚依据是否正确;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

交通局行政执法自查报告

交通局行政执法自查报告 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XX年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局按照检查内容和标准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近几年来,我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推进依法行政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通过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制度,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 依法行政工作组织领导情况。 为确保依法行政工作扎实推进,我局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人事变动及时调整充实。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召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并由案卷评查小组组织开展评查及考核评估工作。 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情况。 1、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我局现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16名,均已取得交通部或省行政执法资格,并定期参加省、市、交通部门组织的执法培训或相关业务学习。 2、依法行政开展情况

一是文明执法方面:我局执法人员一贯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理、便民的原则,做到严格执法、文明办案、热情服务。执法人员严格遵照《交通行政执法忌语》和《交通部行政执法禁令》开展执法,为增强执法透明度,我局做到执法主体公示、执法依据公示、执法程序公示、执法监督公示。严格执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没款如数上交财政。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案卷,做到文书规范、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二是行使行政许可权方面: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行政审批依据、主体、程序、时限,服务大厅规范实行“两单制”,并建立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工作实施意见,实行网上许可。从XX年至今年5月份共许可维修企业24家,货运企业15家。目前为止,没有发现超时办理、附加条件办理、应许可未许可的问题。 三是规范自由裁量权方面:我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行政处罚。按照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实施省厅制定的《交通行政处罚细化标准》制定自由裁量权,通过XX年受理违章处罚案件453起,XX年5月份前违章处罚案件141起的自查,所有被处罚主体资格认定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没有发现因行政执法不当而引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情况。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上栗运管所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权由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熟悉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交通局和全体执法人员的形象,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人员培训 第二条坚持实行学法制度。各股、队、办在学习例会上都要安排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辅导或宣讲,学习内容以综合法律知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为主。 第三条坚持自觉学习制度。全所人员要坚持自学法律知识,学习时要结合执法实际写出笔记。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执法人员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考评执法人员执法情况的依据。 第四条所每年要对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统一考试。 第五条通过学习培训,要使全所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为实施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奠定基础。 二、执法资格管理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县法制办培训考试合格,由所向上级部门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后持证上岗。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可参加与行政执法活动、协助行

政执法人员共同完成工作任务,但不能代表市运管处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行政执法证只限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本辖区范围内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法制机关报告。 第九条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应将执法证件交回,由所按规定程序交上级法制办注销。 第十条执法人员越权使用执法证件或执行职务时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以及利用证件谋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市运管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暂时收回其执法证件。暂时收回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执行。被暂时收回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下岗学习培训,在改正错误后再申请发还。 三、执法人员纪律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在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做到公正执法; 2、不准刁难管理相对人,不准吃、拿、卡、要,做到勤政为民; 3、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各种宴请、礼金、礼品,做到公正办事; 4、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doc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1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1、检查范围:卫生行政部门内设有关执法科室及所属直管监督执法机构。 2、各有关科室要按照各科室所执行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科室责任制度,使每部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到主管科长和分管人员。 3、各有关立法项目的科室要按照立法程序,有组织、有领导、按计划完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任务,保证文稿质量和提报时间。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搞好卫生立法调研、论证、修改工作。 4、局机关各科室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核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局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经法规科审核,交办公室核稿,由局党委会审定,打印后一式5份送法规科报政府法制办备案。 5、各有关执法科室对国家、地方新颁布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要在四个月内提出贯彻实施方案,及时组织宣传贯彻和督促检查工作。并在实施一周年后的3个月内,书面向政府法制办报告贯彻实施情况。 6、各有关执法科室要建立公开办理制度和罚缴分离制度。 7、严格《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按《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及时上报备案。 8、各执法科室要依法行政,保证本部门直接作出的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9、各有关执法科室,要根据执法职能组织培训活动。加强卫生行政执法队

伍建设,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有关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 10、各有关科室要依法规范卫生系统使用的行政执法证件。 11、各执法科室要组织开展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依法及时纠正下级执法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渠道反映的本系统行政违法案件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处理。 12、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执行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公告本部门的复议范围和职权,依法参加行政复议,应诉活动,受理和正确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正确指导本系统各级执法单位开展复议、应诉工作,做好复议、应诉案件的年度统计工作。 13、建立卫生行政执法首长负责制。局长负责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的全面工作;局各党委成员、副局长负责分管专业行政执法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 14、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明确各执法科室的责任,各执法科室要把执法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工作人员,保证执法任务的落实。 15、切实加快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配合人大、行署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主动接受人大、政协、新闻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将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卫生行政的工作目标之中,并将执法情况作为考核干部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16、每年11月份,对全系统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检,推进卫生法制工作的开展。

行政执法各项制度

行政执法各项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处罚投诉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行政处罚检查制度、 违法处罚责任追究制度 十一、投诉举报制度 1、投诉举报实行专人负责、专册登记、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2、投诉举报内容主要为餐饮服务、保健品、化妆品违法违规案件。 3、投诉举报方式分为来人、来电、来函等。 4、投诉举报记录要求登记详细并及时呈报领导批准。 5、对投诉举报情况要及时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举报人要求了解情况的,应及时告知。 6、投诉举报一般实行属地管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按要求告知投诉人或转交有管辖权的部门。 7、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举报人,可适当给予一定奖励。 十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1、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许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魏都分局及其魏都区食品安全监督所全体人员必须全面、正确履行餐饮、保化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明确相应责任的制度。 2、各级领导、各科室应当根据本制度进一步明确本部门内部各执法岗位和个人的责任并制定有关制度,切实保证人人尽职尽责。 3、各级领导、各科室对本制度所明确的行政执法责任不得推诿。 4、食安所行政执法责任: (1)及时受理违法案件举报、立案;负责查处本区食

品安全违法违规案件; (2)依法对全区的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进行抽查检验; (3)承办上级和本局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公务时,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社会公示的事项。 2、下列事项应当公示: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3)行政执法的有关程序; (4)行政执法中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5)其他。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执行公务时,未出示或拒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合法证件的; (2)执行公务时,未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行政执法的内容、执法依据及有关程序或拒不说明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的; (3)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事项且应当公开而拒不公开的; (4)对应当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权利和义务未及时告知或拒不告知的; (5)其它。 4、应当公示而不公示或拒不公示,并由此刁难或加重处理有关管理相对人的,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从重追究。 十四、行政执法督查制度 1、为规范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题(运管部分,200分值)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题 (专业课,运政类) 单位:姓名: 一、填空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计20分) 1、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至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 32名以上人员参 出示执法证件。 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罚主体资格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授权。 5 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 6 7 机关提出申请。 8 9 并进行。 10、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实行公开制度 二、选择题(不定项选择,共30小题,每小题2分,共计60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由(C)颁发。 A、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B、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C、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D、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B)提出。

A、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B、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C、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D、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时限从(D)起算。 A、当事人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 B、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 C、收到申请书之日 D、受理申请之日 4、在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受理环节做法正确的是(BD )。 A、申请事项无需获取许可的,当即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 B、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范围的,即时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 C、申请材料存在更正情形的,让申请人拿回去更正,当场更正无效 D、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五日内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下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需取得上岗资格证(ABC)。 A、驾驶人员 B、装卸管理人员 C、押运人员 D、后勤保障人员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调整的客运经营包括(BC)。 A、出租客运 B、包车客运 C、旅游客运 D、公交客运 7、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ACD)。 A、擅自改装机动车 B、改变车身颜色 C、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 D、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8、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处以( C )。 A、责令改正,处500元的罚款 B、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C、责令改正,处1500元的罚款 D、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9、运政执法中( D )情况下可以依法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暂扣车辆。 A、擅自改装营运车辆的 B、从业人员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 C、客运车辆不按核定线路行驶或者不按核定站点停靠上下旅客的 D、车辆无《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 10、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 B )万元罚款。 A、3 B、4 C、5 D、6 11、在实施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中遇有重大利益关系人的应履行( ABC )义务。 A、通知利害关系人 B、告知申请人 C、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D、举办论证会

【法制制度】新民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两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

【法制制度】新民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两随机、 一公开”工作制度 “两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 为规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随机抽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保障新民市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两随机、一公开”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1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2 、公开内容真实可信,抽查结果公平公正; 3 、结合实际,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4 、便于文化产品经营者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二)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执法程序,坚持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强化执法监督制约机制,遏制违规执法和执法腐败现象;规范行政执法内容,方便企业,提升效率,依法规范建筑市场经营秩序。 二、随机抽查的法律依据 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YYY和法制部门相关工作要求开展随机检查。YYY规章没有规定和权力清单没有界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三、随机抽查的对象和主体 (一)抽查对象 全市建筑市场的涉案企业。 (二)抽查主体

以本局各执法大队为主体,负责监管和抽查工作。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文化行政执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四、随机抽查的内容和方式 (一)抽查内容 依据相关YYY规章规定和行政权力清单界定,被检查对象和开展执法检查的执法人员。 (二)抽查方式 按照本局《纳入随机抽查范围市场主体名录》和《随机抽查任务执法检查人员名单》,随机抽取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不断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五、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一)公开的内容 1、向抽查主体单位公开抽选过程与结果、抽查事项、抽查程序、抽查结果。保障抽查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2、向抽查主体单位公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条件、办法等。 3、行政权利事项全部公开。 4、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或其他依法应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的形式 1、随机抽查公开的形式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按照市场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检查,是指教委对所属部门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教委各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 第六条教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委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主持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执法评议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教委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 程序;

(四)对罚没财物,行政执法人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五)其他应监督的事项。 第八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予以处 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撤消;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的,应纠正或撤消;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消 (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并追究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 第十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行政执法报告制度,教委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要了解掌握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执法情况,于莅年初三十日内向教委党工委作出书面报告。 第^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交通行政执法

交通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项“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4、《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各级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道路运输的畅通,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经营。” 5、《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三定规定”文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中共广州市交通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编字〔2001〕130号)。 二、授权执法的组织 (一)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三定规定”文号: 《关于市交委调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穗编字〔2005〕159号)。 (二)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制度汇编

行政执法制度汇编 第一条为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针,加快我站执法机构依法行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程。推动行政执法人员自觉学法、认真守法、主动用法,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实现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履行行政职责。 禁止设定和实施没有法律依据、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 第三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开发布行政管理规范,确保行政透明度。 第四条建立首问必答制度 在市行政审批大厅公示处,公布查询电话。 商贸总公司工作人员接听电话、接待来访时,对其查询事项,不论与本人分管业务是否有关,均必须尽可能予以答复,或者告之查询方法,禁止敷衍搪塞、简单处置。 第五条建立重大行政管理事项超前研究制度。 各科室要积极组织和推进重大行政管理事项的前期调查、研究工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事物的发展规律探索规范管理的有效途径。 凡列入重大超前研究范围并需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应于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之前组织调研或者听证,并由总公司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第六条完善公文处理规范制度。

经办人员草拟公文应严格遵循《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江苏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等相关规定,做到观点鲜明,条理清楚,层次分明,语言精练,标点规范,不使用“基本同意”、“原则同意”等语义不明或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句。 办理公文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需要会签的公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送签、会签手续。 参与公文起草、审核、签发的人员,均按规定签字确认,以示负责。 第七条完善审批程序规则,建立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运行机制。 对现行有效的审批事项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并真实、完整地公示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准入条件,资格、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审批、审核、核准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备案的内容、方式与程序。 第八条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职责分工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其主管部门执行的行政审批审核、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具体执法权限进行逐级分解,分别落实到内设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九条完善内部行政管理监督体系。 实行“逐级呈报、逐级负责”的纵向监督体制和“主次分明、相互会办”的横向监督体制。 实行纪检、监督部门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以及重大行政管理事项进行全过程监督的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1、检查范围:卫生行政部门内设有关执法科室及所属直管监督执法机构。 2、各有关科室要按照各科室所执行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科室责任制度,使每部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到主管科长和分管人员。 3、各有关立法项目的科室要按照立法程序,有组织、有领导、按计划完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任务,保证文稿质量和提报时间。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搞好卫生立法调研、论证、修改工作。 4、局机关各科室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核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局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经法规科审核,交办公室核稿,由局党委会审定,打印后一式5份送法规科报政府法制办备案。 5、各有关执法科室对国家、地方新颁布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要在四个月内提出贯彻实施方案,及时组织宣传贯彻和督促检查工作。并在实施一周年后的3个月内,书面向政府法制办报告贯彻实施情况。 6、各有关执法科室要建立公开办理制度和罚缴分离制度。 7、严格《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按《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及时上报备案。 8、各执法科室要依法行政,保证本部门直接作出的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9、各有关执法科室,要根据执法职能组织培训活动。加强卫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有关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 10、各有关科室要依法规范卫生系统使用的行政执法证件。

11、各执法科室要组织开展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依法及时纠正下级执法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渠道反映的本系统行政违法案件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处理。 12、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执行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公告本部门的复议范围和职权,依法参加行政复议,应诉活动,受理和正确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正确指导本系统各级执法单位开展复议、应诉工作,做好复议、应诉案件的年度统计工作。 13、建立卫生行政执法首长负责制。局长负责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的全面工作;局各党委成员、副局长负责分管专业行政执法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 14、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明确各执法科室的责任,各执法科室要把执法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工作人员,保证执法任务的落实。 15、切实加快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配合人大、行署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主动接受人大、政协、新闻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将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卫生行政的工作目标之中,并将执法情况作为考核干部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16、每年11月份,对全系统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检,推进卫生法制工作的开展。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篇一:2010年交通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安排 2010年交通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安排 2010年按照市委二届九次全委会议和全市交通工作会议的部署,紧紧围绕“十一五“交通发展规划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深入开展“交通运输文明杯”和“管理服务年”活动为契机;以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为基础,以健全交通政策法规体系为重点;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核心,以创新执法监督机制为手段;以加强执法和法制工作队伍建设为保障;为交通事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供坚强保证,全面提升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 一、切实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制度和执法队伍建设一是继续把执法队伍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以军事化训练、执法培训、岗位大练兵、民主评议行风和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为载体,全面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交,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积极倡导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二是各部门、各单位要每月至少安排一次执法业务培训或集中学习,认真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超限运输车辆治理规定》要通过学习,准确理解和正确把握各项法律的主要原则、基本法律制度和各项具体规定,市局今年要举办执法人员培训班分别对系统内运政、路政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以确保执法人员思想的先进性和行为的规范性,法律培训制度执行情况将作为市局执法监督日常检查项目,直接与各单位年终考评挂钩。三是加强执法人员思想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价值观及“管理就是服务”的意识,以德修身,提高人性化管理水平,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和“冷、模、硬、顶”等衙门作风。要继续推进社会服务承诺制和政务公开制,努力打造“阳光”执法部门。四是认真落实举报、投诉制度和领导接待制度,广开渠道接受监督,加深与群众的联系和沟通,确保做到每一起投诉、举报、咨询有处理、有结果、有回复,有效提升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严格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使矛盾在基层得到解决。努力建设“政府放心、人民满意”的执法部门。五是要继续推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和证件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交通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和交通厅《交通行政执法ic卡证件管理数据库》,做好前期准备工作,逐步开展我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交通行政执法证》ic卡证件更换工作。并实行执法证年审考试制度,定期对交通行政执法单位持证执法人员进行抽考,以此作为对持证人员年度考核和年度审验的依据,并记入各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年度审验管理档案,以此调动执法人员学习的积极性。六是规范执法标识,要加强对执法车辆的管理,严格依照有关规定根据车辆执法标识和配备示警装置。交通行政执法车辆只能用于行政执法和与之相关的公务,严禁使用执法车辆到娱乐场所、饭店以及参与婚丧嫁取等与执法无关的活动。要加强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各级交通行政执法单位要严格控制着装人员范围,不具备行政执法职能的交通企业、单位职工,禁止着交通执法服装,提高交通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二、强化市场监管力度,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加快区域客运一体化进程,在地区协作、部门配合、保障服务。二是开展出租车服务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畅通投诉渠道,简化投诉程序,严厉查处拒载、宰客、甩客等规范、不文明经营行为。继续深化客运、货运、维修三大服务品牌和诚信体系建设,实现整体提出高。三是不断创新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方式、方法充分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路政、运政、海事管理。四是要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断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为群众营造良好的市场和出行环境。五是对交通行业的服务品牌进行整合提升,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收费站点、行政执法等窗口单位的建设,努力做到“人人是窗口、事事讲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场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执法检查分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工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六)执法活动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处理: (一)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 (二)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第八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况下发《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直接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面为附送毕业论文致谢词范文!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谢谢! 毕业论文致谢词 我的毕业论文是在韦xx老师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完成的,他渊博的知识开阔的视野给了我深深的启迪,论文凝聚着他的血汗,他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敬业精神深深的感染了我对我的工作学习产生了深渊的影响,在此我向他表示衷心的谢意 这三年来感谢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汽车工程系的老师对我专业思维及专业技能的培养,他们在学业上的心细指导为我工作和继续学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这里我要像诸位老师深深的鞠上一躬!特别是我的班主任吴廷川老师,虽然他不是我的专业老师,但是在这三年来,在思想以及生活上给予我鼓舞与关怀让我走出了很多失落的时候,“明师之恩,诚为过于天地,重于父母”,对吴老师的感激之情我无法用语言来表达,在此向吴老师致以最崇高的敬意和最真诚的谢意! 感谢这三年来我的朋友以及汽修0932班的四十多位同学对我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的支持和关心。三年来我们真心相待,和睦共处,不是兄弟胜是兄弟!正是一路上有你们我的求学生涯才不会感到孤独,

交通行政执法处罚行为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交通行政执法处罚行为规范? 篇一: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做到: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三)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四)适用并规范填制规定的文书;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

(六)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篇二:《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考试试题及答案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考试试题 单位: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20分,每空1分) 1.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的“案由”填写应当包含的三部分,即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性质和案。 3.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并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 4.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5.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及要求配合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使用文明用语,出示全国统一的交通行政执 法证件。 6.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使用a4型纸制作。文书中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填写单位全称,文头应与盖章单位一致。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交通建设与管理的法制化进程,强化对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形象,各执法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考核,标准如下: :共计85分 一、法律法规的学习及宣传(共10分) 《xxx交通局行政执法学习宣传制度》 1、每2个月组织1次法规学习,学习有计划、有记录、有考核。(学习差1次扣0.5分,计划、记录、考核差1项扣1分) 2、全年法律法规宣传不少于2次;(差1次扣1分) 3、参加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参学率、 (参学率少1个百分点扣0.1分,合格率达100%。 考试不合格1人次扣0.2分) 二、组织措施及制度建设(10分) 1、行政执法工作年初有计划、平时有检查、年终有总结、考核、奖惩。(计划、检查、总结、考核、奖惩差1项扣1分) 2、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健全、基础台帐规范。(工作制度不健全扣2分,基础台帐不规范扣2分) 3、办事程序、处罚依据、收费标准公开上墙。

(差1项扣1分) 4、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擅自厅外办理行政审批的1次扣3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1次扣5分) 三、执法队伍建设和风纪管理(30分) 遵守《xx市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风纪管理规定》 1、违反着装管理规定的每人次扣0.2—1分; 2、违反礼仪规定的每人次扣0.2—3分; 3、违反执法车辆管理规定的每人次扣1—2分; 4、不工作职责、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每人次扣10分; 5、吃、拿、卡、要的每人次扣10分。 四、执法监督检查(30分) 1、各每月1次执法监督检查,作好检查记录,纳入月考评或年度考评。(差1次扣1分,无记录扣0.5分,未纳入考核扣1分)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局备案。(私自查处1件扣1分) 3、重大行政处罚案例符合案件质量管理规定。(退回1件扣1分) 4、重大行政处罚有专卷。(差1卷扣0.5分) 5、按时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督办的工作任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doc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烟草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应当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条在局党组领导下,办公室、监察处和专卖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全面或专项的监督检查活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 1、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3、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情况; 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 第四条本局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草拟的部门(机构)将文件的草稿送分管局长会签、登记,经局长签发的上述规范性文件要送专卖处、办公室备二份存查。 第五条凡上级交办的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及市有关部门制定的要求我局会签的规范性文件,统一交办公室登记,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一起研究,提出意见或会签建议,报局长(含分管局长)批准。 第六条对当事人及其他公民、组织对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进行检查。 第七条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含简易程序)送办公室档案室入档,以备复议、应诉和存查。

第八条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申请分期交纳或缓交罚没款的,应由专卖处提出意见后,报局长或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建立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法律、法规、规章施行一年时,专卖部门将执行情况分别向局长办公会议和上级局作书面汇报,并接受上级局的执法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为实施该法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2、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3、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4、罚没款情况; 5、行政执法的社会效益; 6、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7、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立法的建议; 8、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的职权: 1、对执法情况进行调查; 2、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审核的有关文件、资料; 3、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执法检查查询书》; 4、对不适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提出下列处理意见,报局长批准后执行。 ①发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依法纠正或建议文件制发单位纠正;

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区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包括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领导全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是行政执法监督的执行部门,对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情况; (四)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五)罚没财物的处置情况; (六)行政执法争议的处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方式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 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在法定权限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制定发布的,对本地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发文之日起15日内,将文件连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一式两份,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备案。 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通过新闻媒体或互联网向社会发布的通告(通知、公告),应在发布前5日,由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初审,统一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备案。 (二)行政执法检查 区政府法制办通过现场检查、抽查和重点调查等方式对区政 府所属工作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其所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区政府做一次书面报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周年时,负责实施的工作部门应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实施情况。 (三)重大行政行为备案 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对个人罚款或没收财产在1万元以上、对单位罚款或没收财产在10 万元以上)和重大行政许可行为(指土地等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城市道路等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电力等行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2007-10-31 一、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指导我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交通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根据我局的职责权限,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交通执法检查或对其违反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科室,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本制度中的交通行政执法科室是指我局下设的执法大队、货管科、客运科、出租科、修管科、北务公路交通检查站。 四、执法检查应遵守的规定: (一)执法人员应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件。在执法检查时主动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二)交通执法检查应在本辖区内实行双人执法,并在执法检查中使用规范的告知词。 (三)在执法检查中要文明执法,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发现被检查人有违反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要按交通行政处罚的有关执法程序进行。 五、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应遵守的规定: 违法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依法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处罚的,可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向当事人开具《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六、实施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应遵守的规定: (一)执法检查阶段 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同时填写《检查笔录》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并向当事人开具《交通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对于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进行收集时,须填写《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并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 对有关证人询问时,应填写《询问笔录》,由证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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