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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幼儿园建设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幼儿园建设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幼儿园建设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标准(试行)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的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0〕20号)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教发司〔2011〕9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乡镇中心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建设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扩建幼儿园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参照此标准进行改造。村屯幼儿园建设参照此建设标准执行。

二、建设规模

(一)幼儿园的办园规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发展趋势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建设,应根据办园规模和园舍建筑面积指标、用地面积指标确定。

(二)招收3-6岁幼儿的全日制幼儿园一般不超过12个班,最多不超过15个班。幼儿园规模为6班以下的参照规模6—12班的标准适当删减。幼儿园规模与班级规模如下表:

三、幼儿园总体规划

(一)幼儿园布局和选址

1.幼儿园布局应根据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考虑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的需求,结合人口密度与人口分布及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原则上设在乡镇政府所在地。

2.园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绿色植被丰富、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与铁路、公路干道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

3.幼儿园不应靠近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养殖场、屠宰场、污水处理站等喧闹杂乱的场所,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

(二)建设用地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等。其中:

1.园舍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基底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道路等。幼儿园容积率不宜大于0.65。

2.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共用活动场地和分班活动场地。共用活动场地宜集中设置,场地内配置各种活动器械、沙池、嬉水池及30米直跑道等,生均2平方米。分班活动场地宜分布在建筑物的四周,生均2平方米。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软质地坪,应保证有一半以上的活动场地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3.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面积、种植园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绿化用地面积应不小于生均2平方米,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尽量扩大绿化面积。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4.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如下表:

(三)规划设计

1.幼儿园总体规划应因地制宜,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扰,有利于人流疏散。

2.幼儿园应独立设置,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以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

3.幼儿园建筑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抗震、卫生等有关规定。建筑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抗震等级应与当地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等级相同。

4.幼儿园的园舍建筑物应朝向适宜,幼儿活动用房日照充足,生活用房与幼儿活动室应保持适当的距离。

5.园内道路的布置应便捷通畅,道路的高落差处宜设坡道,主要道路宽度及转弯半径应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6.幼儿园有草地、树木,绿化率应不小于30%。

7. 室外给排水、燃气、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幼儿园有污水排放系统,并按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备。

四、园舍建设标准

(一)园舍建筑构成

幼儿园的园舍构成包括三部分: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

1.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和共用活动用房。

(1)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包含活动室、寝室、卫生间。每个班级应成套设置,其中活动室、寝室也可合并设置。

(2)共用活动用房包含音体活动室等。

2.办公及辅助用房

办公及辅助用房包含办公室、保健及观察隔离室、门卫室、会议室、图书室、档案室、配电室和教职工卫生间等。

3.生活用房

生活用房包含厨房(包括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消毒间、主副食库和烧火间)、开水及消毒间、炊事员更衣休息室等。

(二)园舍建筑面积

幼儿园园舍建设标准参照附表。

(三)园舍建筑标准

1.建筑层数。(黑)楼房建筑不宜超过三层幼儿园园内建筑层数不超三层。幼儿园的幼儿活动室及辅助用房应安排在三层及以下。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的层数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室内净高。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1米;办公及辅助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米。

3.抗震与建筑防火。抗震设防和建筑防火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4.走廊。教学及辅助用房走廊双面布房的不小于2.4米,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8米。

5.楼房建筑的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米;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O.11米,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米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护栏杆净高不应小于1.2米,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2米,宽度不应小于O.26米;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6.地面。幼儿活动用房宜为暖性、弹性地面,门厅、走道、楼梯、厨房、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

7.门窗。幼儿活动用房的门的宽度不应小于1.2米,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宜平滑、无棱角,在距地面0.7米处设幼儿专用拉手,不应设门坎和弹簧门。幼儿活动用房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米。幼儿活动室、寝室、厨房外窗均应加设纱窗。

8.照明及电器设施。活动室、寝室、办公用房等均应采用带保护罩的荧光灯,不得采用裸灯。各房间内应根据需要配置电源插座,幼儿用房插座离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7米,并有保护盖板。保健室、厨房配餐间和幼儿用房宜安装紫外线灯具和显示开启的指示灯。

9.装修。室内装修材料应符合室内装饰材料的卫生标准,内墙面、顶面粉刷应符合环保、适用、经济、耐久、美观的要求,色彩要力求明亮活泼,所有内

墙的阳角和方柱应做成小圆角。卫生间、厨房内墙面应做易清洁磁砖护壁至天棚。

室外装修建筑外墙面应严防雨水渗漏。幼儿经常接触的1.3米以下的外墙面不应粗糙。建筑外装修材料应符合环保和建筑节能要求。

10.卫生间。卫生间的盥洗池高度宜为0.5-0.55米,宽度宜为0.4-0.45米,水龙头的间距宜为0.35-0.4米;每班卫生间设置水龙头至少6个。卫生间宜配置幼儿蹲便器、小便器,或设置瓷砖贴面砖砌的大便槽、小便槽;每班卫生间设置厕位不少于6个。提倡男女分厕,卫生间厕位之间宜设置架空隔板,并设置幼儿扶手。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7米,沟槽式的槽宽为0.16-0.18米。改、扩建的幼儿园,卫生间应临近幼儿活动室和寝室。

11.厨房。厨房装修标准及设施配置应符合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厨房应设置出屋顶的垂直烟道。因各地燃料不同,烧火间是否设置及使用面积大小,均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如使用罐装燃气,应设置钢瓶间。

附件:

幼儿园园舍建设标准

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附件1 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第一章说明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 第三章规模与设计 第四章建设用地标准 第五章园舍建设标准 第一节园舍建筑组成 第二节园舍建筑面积 第三节园舍用房面积 第四节园舍建筑标准 第六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一节总体要求 第二节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三节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七章教职工配备标准 附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2.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科学探索室配备基本标准 4.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5.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 6.江西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第一章说明 第一条本标准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含县城,下同)幼儿园,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办园条件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三条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 要求,现有幼儿园改扩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新建城市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 第五条幼儿园规划布局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

(完整版)2019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 修订条文 (2019年版) 说明: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1总则 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1.0.3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 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

2. 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 3.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5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6unit of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9多功能活动室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10(此条删除) 2.0.11喂奶室nursing room 2.0.12 2.0.13晨检室(厅)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婴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3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地 3.1.1 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1.2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 2. 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 3. 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 5. 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6. 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 3.1.3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 3.2 总平面 3.2.1 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3.2.2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A 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规定; 2

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指南]

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指南] 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城市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合理的园舍和用地标准使城市新建设、扩建、改建幼儿园编审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进行总体规划和单体建筑设计时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定额。 第二条本定额从我国的国情和国民经济当前的发展水平出发。本着既要保证幼儿保教工作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勤俭办园、提高回舍使用率的原则制定。 第三条本定额依据城市幼儿园的规模、在园幼儿总数和教职工人数制定、城市幼儿园规模按6班、9班、12班三种~在园幼儿总数按180、270、360人~教职工人数按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四条本定额适用干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全日制幼儿或示范性、实验性等类幼儿园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提高定额。寄宿制幼儿园可按附件一《城市幼儿园园舍面积定额分项参考指标》附注中的规定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第二章园舍建筑面积定额 第五条幼儿园的园舍建筑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以及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 第六条活动及辅助用房 ,一,活动室每班一间~使用面积90平方米~供开展室内游戏和各种活动以及幼儿午睡、进餐之用、如寝室与活动室分设~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4平方米。

,二,卫生间每班一间~使用面积15m平方为~内设大小便槽,器,、盥洗地和淋浴池。 ,三,衣帽、教具贮藏室每班一间。使用面积9平方米~供贮藏中型教玩具、衣被鞋帽等物之用、也可兼作活动室的前室。 ,四,音体活动室全园设一个~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20、140、160平方米~供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和大型游戏、集会、放映幻灯、电影和观摩教育活动之用。 第七条办公及辅助用房 ,一,办公室全国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75、112、139平方米~包括园长室、总务财会室、教师办公室和保育员休息更衣室等。 ,二,资料兼会议室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22、25、30平方米~供教工查阅资料、阅览报刊、杂志~开会及对外接待之用。 ,三,教具制作兼陈列室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2、15、20m平方米~供制作陈列教玩具之用。 ,四,保健室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4、16、18平方米~供医务人员开展卫生保健工作之用。 ,五,晨检、接待室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8、21、24平方米~供医务人员每天早晨对入园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及家长与教师会见之用。 ,六,值班室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12平方米~供教师值班住宿使用~也可兼作教工单身宿舍。 ,七,贮藏室全国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36、42、48平方米~供贮藏体育器具、总务用品及杂物之用。 ,八,传达室全国使用面积10平方米~供门卫人员值班及收发之用。

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4.14 (1)

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根据当地实际的精简版) 一、设置(幼儿园选址的要求) 1、远离各种污染源。 2、应避开河道、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高 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大型商场等。 3、不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医院、垃圾场、看 守所、有毒有害危险品仓库、通讯发射塔等毗邻。 二、规模 城区:6个班以上(含6个班);农村:3个班以上(含3个班)一般不宜超过15个班。在园幼儿不低于70个。 三、规划设计。 1、幼儿园应独立设置,有围墙、大门和警卫室。 2、幼儿园建筑应符合消防、抗震、卫生等国家有关规定。楼 房必须有消防通道。 3、幼儿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交通疏散,园门外侧必 须留有缓冲地带。 三、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用地的组成。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用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组成。其中室外活动场地(包括活动场地、大型玩具场地、30米直跑道、种植区及饲养区等)不应小于每生4平米。 四、园舍建设标准。

1、园舍的组成。由教学用房、活动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 房四部分组成。 2、楼房不宜超过2层,托班、小班必须在一楼。 3、幼儿园活动室使用面积基本指标。 五、设施设备。 1、安保设施必须齐全(电棍、橡胶棒、钢叉等)、配足消防设 施(灭火器),并设有易于儿童识别的标识和意外事故紧急 出口或通道。 2、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有电源插座应为安全型,并安 装在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活动区域内所有物品不能有突 出尖角。窗台边不能放置可攀爬的物体。 3、要适当配备符合有关要求的玩教具,可供幼儿足够操作。 4、室外活动场地要配备2-3件以上的大型活动器械,并且固定 安装在软质地面上。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置玩水池、玩沙 池、种植园地、饲养区等设施。 5、应配备图书阅览室。配有适量的图书、杂志、音像读物等。 幼儿图书以绘本为主,要求每生5册以上,教师报刊、杂志

幼儿园建设标准

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幼儿园的规划设计质量和建设水平,营造适合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物质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幼儿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幼儿园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幼儿园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幼儿园建设必须坚持“以幼儿为本”的原则,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园区布局、房屋建筑和设施应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绿色环保、经济美观,具有抵御自然灾害、保障幼儿安全的能力。 第五条幼儿园建设应与学前教育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本建设标准对幼儿园各类及各项用房面积指标设置了低限和高限。普惠性幼儿园不得低于面积指标低限,也不宜高于面积指标高限。幼儿园可利用现有资源面向社区开展0岁~3岁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项目,均应先规划后建设。各地应根据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进行园区规划。幼儿园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 第七条幼儿园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并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第九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幼儿园建设规模分类表 注: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班。城镇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少于6班。农村幼儿园宜按照行政村或自然村设置,办园规模不宜少于3班。服务人口不足3000人的,宜按3班规模人均指标设办园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幼儿园建设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标准(试行)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的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0〕20号)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教发司〔2011〕9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乡镇中心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建设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扩建幼儿园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参照此标准进行改造。村屯幼儿园建设参照此建设标准执行。 二、建设规模 (一)幼儿园的办园规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发展趋势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建设,应根据办园规模和园舍建筑面积指标、用地面积指标确定。 (二)招收3-6岁幼儿的全日制幼儿园一般不超过12个班,最多不超过15个班。幼儿园规模为6班以下的参照规模6—12班的标准适当删减。幼儿园规模与班级规模如下表: 三、幼儿园总体规划

(一)幼儿园布局和选址 1.幼儿园布局应根据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考虑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的需求,结合人口密度与人口分布及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原则上设在乡镇政府所在地。 2.园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绿色植被丰富、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与铁路、公路干道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 3.幼儿园不应靠近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养殖场、屠宰场、污水处理站等喧闹杂乱的场所,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 (二)建设用地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等。其中: 1.园舍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基底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道路等。幼儿园容积率不宜大于0.65。 2.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共用活动场地和分班活动场地。共用活动场地宜集中设置,场地内配置各种活动器械、沙池、嬉水池及30米直跑道等,生均2平方米。分班活动场地宜分布在建筑物的四周,生均2平方米。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软质地坪,应保证有一半以上的活动场地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3.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面积、种植园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绿化用地面积应不小于生均2平方米,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尽量扩大绿化面积。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4.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如下表: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样本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原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制定原则目)为增进幼儿园原则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根据国家关于文献精神,结合我省学前教诲发展实际,制定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原则,合用于我省各类幼儿园,是规划、设立、评估和管理幼儿园根据。 第二条本原则所称幼儿园,是指对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幼儿提供集体保育和教诲全日制或者半日制学前教诲机构。规模在3个班以上(具备小班、中班和大班完全建制)为幼儿园,规模局限性3个班(未按年龄段分班)为幼教点。(条例) 二、选址与规模 第三条(选址规定)幼儿园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幼儿园建设原则) 一、幼儿园设立必要符合本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诲发展和幼儿园布局规定,都市社区幼儿园建设必要符合《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关于规定。 二、幼儿园必要设立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当、空气流通、日照充分、交通以便、场地平整、排水畅通、基本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地段。 三、幼儿园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也许发生地质灾害地段,应避开输气管道、交通干道及高压供电走廊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小朋友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小朋友安全场合毗邻,涉及:集贸市场,娱乐场合,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解决站,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场合等。 五、幼儿园应有独立安全园舍、院落和出入口。不得与居民住宅或其她非幼儿园建筑物共用、混用或连成一体。 第四条(办园规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幼儿园建设原则) 一、幼儿园规模: (一)3班(1轨),90人; (二)6班(2轨),180人; (三)9班(3轨),270人; (四)12班(4轨),360人。 二、班级规模: (一)小班(3-4周岁)20-25人; (二)中班(4-5周岁)26-30人, (三)大班(5-6周岁)31-35人。 三、建设用地原则 第五条(用地面积原则)幼儿园用地面积指标。(幼儿园建设原则) 幼儿园建设用地涉及园舍建设用地、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集中绿化用地。关于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详见表1。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The Construction Standards of General Kindergarten DG/TJ08-45-2005 2005 上海

本标准系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04年以沪建建[2004]78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而成。 上海市《幼儿园建设标准》(DBJ08-45-95)(以下简称《95标准》)自1995年颁发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教育改革的深化和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日益增长的需求,已不适应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1999]32号文转发的市教委等九个委、办、局《关于推进上海市0-6岁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上海已初步形成学前教育管理一体化格局。为了使0~6岁婴幼儿和家长得到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本标准根据上海学前教育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并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对园舍建设标准作了调整。关于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0年第40号公告颁布的《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分别对幼儿园的园舍面积、建筑用地、绿化用地和室外游戏场地进行了测算和调整。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总则;2术语;3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总平面设计;4用地面积指标;5建筑面积指标;6园舍主要建筑标准。 各单位在使用本标准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告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参编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 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要起草人:奚道章林红叶文俊丁铭杰何梅珍 陶卓杰沈国平胡建中邵永杰 参加起草人:丁新康何幼华叶雁虹龚柳甘建栋 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 二○○五年四月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幼儿园建筑设计基本要求 幼儿园的任务 1, 解除家庭在培养儿童时所受时间,空间,环境的制约. 2, 让幼儿身体,智力和心情得以健康发展. 3, 幼儿园教育作为整个教育体系基础之基础,是对儿童进行预备教育(性格完整健康,行 为习惯良好,初步的自然与社会常识). 4, 幼儿园教育对象是3-6岁儿童(保育与教育的机构) 5, 幼儿园教育纲要:幼儿园的教育课程没有明显的教育课程的区分,大概由健康,人际关 系,环境,语言,表达等六个领域以及各种活动构成.各个领域相互融合,决定教学容. 幼儿园指导纲要的要点 教育课程的编排 教育课程的编排由领域围与年间活动构成,课程容相互融合, 无明确的科目区分. 领 域 围 领域的种类 领域的容 健康 ·活泼,轻松愉快地成长,体会充实感. ·充分的活动自己的身体,循序渐进的活动. ·养成健康,安全的生活习惯及生活态度. 人际关系 ·享受愉快的幼儿园生活,体会通过自己的力量达到目的的充实感.

·与周围的人的相互交往中培养对他人的爱与信赖感. ·养成社会生活中良好的习惯及态度. 环境 ·培养与周围环境的亲近感,并在与自然的接触中培养对各种事物,现象的兴趣与关心. ·周围环境与自身的关联中,进行发现与思考,并将其应用在实际生活中. ·对周围事象进行考察,思考,学习,丰富对事物性质,数量,文字等的感觉. 语言 ·使儿童体会用语言表达自己的心情时的快乐. ·学会倾听别人的语言及谈话,尽量说出自己所经历的,所思考的事,体会相互交流的乐趣. ·在理解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语言的同时,多接触连环画与故事书等,并要经常与老师,小朋友相互交流. 表达 ·培养对各种美好事物丰富的感受力. ·用自己的话表达自己所感受到,思考到的东西,并体会其中的乐趣. ·培养对生活的形象思维,并感受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 一年中举行活动 的容 幼儿园的入学典礼,六一儿童节,教师节,中秋节,国庆节,运动会,圣诞节,元旦,结业典礼等. 幼儿园建筑的要求 1, 安全(一切从保护儿童,不受伤害的角度出发). 2, 卫生(让儿童健康地生活). 3, 舒适(让儿童身心全面发展). 4, 个性(吸引儿童,增色环境) 空间,设施构件的比例与尺度及色彩都以儿童对象. 幼儿园的分类及规模

农村幼儿园建园标准

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试行) 2010年7月 一、总则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与规模 (二)规划设计 三、建设标准 (一)建设用地标准 (二)园舍建筑组成 (三)园舍用房面积 (四)园舍建筑标准 四、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一)总体要求 (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五、教职工配备标准 六、经费保障 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2.山东省农村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一、总则 (一)为全面提高全省农村幼儿园办园水平,积极改善办园条件,满足农村学龄前儿童体智德美全面发展及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农村幼儿园规划、设置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农村幼儿园评估的基本标准。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农村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适用于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以下的各类幼儿园。农村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其它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与规模 1.农村幼儿园的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提倡大村及偏远小村独办、相邻小村联办。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幼儿园办园条件

应当具备的条件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1、申请筹设的各类材料。(审办报告、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及资信证明材料、园所来源及使用证明、办园可行性报告) 2、申请正式设园的各类材料。(筹设批准书、正式设园申请书、举办者的资格、办园注册资金、办园可行性报告、幼儿园章程、幼儿园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章程、师资队伍情况、园长资格证明、幼儿园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办事程序: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筹设申请---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筹建的资质评估---获筹设批准---进行筹设,完成后提出设园申请---经评估后具备条件批准正式设立---颁发办园许可证办理时限: 1、受理筹设申请及资质评估报告后三十天内完成并予以答复。 2、受理设园申请及资质评估报告后三个月内完成并予以答复。 一、办园条件 (一)园舍 1、园址独立、安全,无危房,无噪音影响。园内清洁,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

2、活动室宽敞明亮,通风洁净。每班面积56m2以上。 3、儿童厕所坚固安全,清洁卫生。 4、具备园长、教师办公室、资料室、音体室、保健室、盥洗室、厨房。 5、户外活动场地安全、平坦,幼儿人均面积3.5m2以上,幼儿人均绿化用地面积2.5m2。 6、开辟沙地、嬉水池、种植园地、动物饲养角。 (二)规模 1、规模适宜(3—6个班)。 2、按年龄分小、中、大班。 3、班额符合要求:小班(3—4岁)25人左右,中班(4—5岁)30人左右,大班(5—6岁)35人左右。 (三)人员 1、编制合理,每班教师2人,保育员1人(寄宿制园2人),三个班以上的园配备专职保健员1人,寄宿制园增设专职医师1人,三个班开设园长1名。 2、根据本园实际情况,配备会计、出纳、炊事员及其它勤杂人员。 3、工作人员中无传染病患者和生理缺陷人员。 (四)设施 1、幼儿人人有合乎标准的桌椅。 2、班班有风琴、录音机、玩具柜、图书架,设置自然角、儿童作品角。 3、园内大型活动器械3件以上,每班小型活动器械7种以上,幼儿人均玩具5件以上,每班有各种教具10种以上。 4、幼儿人均图书5册以上,教师人均业务书刊3种以上。

《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目次 1 总则…………………………………………………………………………()3 建设规模、网点布局、选址与总平面设计…………………………() 3.1 建设规模……………………………………………………………() 3.2 设点布局……………………………………………………………() 3.3 选址……………………………………………………………………() 3.4 总平面设计……………………………………………………………() 4 用地面积指标………………………………………………………………() 4.2 用地面积指标………………………………………………………() 5 建筑面积指标………………………………………………………………() 5.2 活动及辅助用房……………………………………………………() 5.3 办公及辅助用房……………………………………………………() 5.4 生活用房……………………………………………………………() 5.5 建筑面积指标……………………………………………………() 6 园舍主要建筑标准………………………………………………………() 附件一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表…………………………………() 附件二幼儿园套房平面布置示意图 (图2-1、图2-2、图2-3)……………………………()

1总则 1.0.1 0~6岁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终身教育的初始阶段。发展学前教育对于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普及义务教育,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对0~6岁幼儿进行早期保育和教育管理一体化,是本市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和掌握建设标准,使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上海市《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本标准是幼儿园建设的规划、征地、设计和审批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在1995年上海市《幼儿园建设标准》实施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学前教育一体化管理的实际需要以及依据国家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等文件修订。 1.0.2 本标准适用范围是本市新建的普通幼儿园。 中心城幼儿园的新建(迁建)或改扩建项目,如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经市、区教育及相关部门的审查批准,可因地制宜对用地和建设内容作适当调整。 对建设实验性、示范性、寄宿制等有特殊要求的幼儿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在执行本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办园需要增加幼儿园用地面积和园舍面积,并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1.0.3 园舍建设必须确保安全适用、美观耐久。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幼儿园使用特点、地区规划要求、周边环境和节约用地原则做好总平面设计。 幼儿园新建、扩建和改建都必须先规划设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具有超前性和可持续发展。幼儿园建设必须满足幼儿园建筑用地、绿化用地和室外游戏场地的需求。 本标准是普通幼儿园建设的最低要求。在满足基本设置要求和办学条件的情况下,鼓励幼儿园办出特色,在建筑风格和造型上有所创新。 3 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总平面设计

《陕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

陕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 (试行)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省战略,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促进幼儿园办园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各项办园指标,是我省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标准,改建、扩建幼儿园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地在建设、评估和管理幼儿园中,应因地制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 第四条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第五条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二、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气)站等。 三、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

四、符合其它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规模: (一)6班(2轨),180人; (二)9班(3轨),270人; (三)12班(4轨),360人。 二、班级人数: (一)小班(3-4周岁)20-25人; (二)中班(4-5周岁)26-30人; (三)大班(5-6周岁)31-35人。 第七条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公用游戏场地、集中绿化用地。园舍建设标准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考虑到各地经济条件和城乡差异,必备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农村幼儿园不应低于一级指标,城镇幼儿园不应低于二级指标。建设用地按必备指标加选配指标宜一次性征用。建设用地面积测算见表1。 表1 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测算表 单位:㎡ 2

规范化幼儿园建设标准

规范化幼儿园建设标准 幼儿园室外环境建设标准 1、幼儿园需独门独院,房屋建设符合保教要求,牌匾活泼醒目。 2、幼儿园周围无污染,绿化、美化、净化、硬化达标。 3、室内外幼儿文化氛围浓厚,园训上墙,书写美观规范。体现出在现代中显古朴,在热闹中显韵味,在展示中显思想,在活泼中显儒雅。 4、室外有5种以上大型玩具,大型玩具区为三合土地面(已经硬化的在玩具下铺地毯)。每班有供幼儿开展各类游戏活动的玩具,人均5套以上,室外为幼儿开辟沙坑、水池和动、植物角。 幼儿园活动室布置标准和要求 1、表格: 月、周活动计划和日活动安排、幼儿出勤表、幼儿一日生活细则统一打印上墙(不要直接贴,下面做衬或加框。位置园内统一要求)。 2、墙饰: 墙饰是为教学服务的场所,应充分体现出幼儿在学习过程中的认识变化过程,可以是幼儿的问题、采访、解答,也可以是与主题相关得知识点画面,还可以是幼儿学习过程中的实录(照片、观察记录、个人作品、语言表达等)。 ?教师在墙饰中所起的作用应保证知识点先期引发、幼儿后期经验及时交流,并合理规划、美化装饰主题墙饰的画面,使其具有教育与装饰功能。 ?主体墙饰的保留时间一般为1-3周,随着新的主题的生成,过去的墙饰自然被替换。 ?要求墙饰要底衬,便于幼儿作品的取放。(如可用海面外包布或用当地竹席)要用丰富多样,具有本土特色的材料布置,避免一味追求花花绿绿。 3、设备: 有适合幼儿身高的桌椅,并按活动内容整体摆成椭圆形(小班)或分组摆成正方形、长方形(适合大、中班)等造型,禁止像一般小学那样成排摆放。每班有风琴(或电子琴)、录音机。有水杯柜(水杯不许在架上扣放)、每个幼儿一个水杯(必须是不锈钢或搪瓷的,禁止用塑料的)、毛巾架,每个幼儿一条毛巾(用纯棉的不要带图案的,在毛巾的中间用红线订个环挂在毛巾架上,毛巾之间要有空隙),有供幼儿饮水的保温桶(饮水机),流动水洗手箱,二类园要求班班配电视机、vcd。以上设备要求摆放整齐、美观。 各班有安全卫生的降温、取暖设备。火炉周围要有防护栏。 4、活动区基本要求 ① 数量:每班设4—5个,这些角、区要能同时容纳下幼儿总数或多于幼儿总数。 ② 分割:活动区界限明确,可以利用桌子、玩具架或积木、纸箱作为分隔物。其高度要低于儿童的身高,以便于儿童观察全局和教师观察儿童。 ③ 开放:活动区是为了满足儿童活动兴趣和发展需要,加强幼儿的相互交往而设置的。活动区的开放,有利于儿童了解都有哪些活动可供选择。一个主题游戏可以混合在几个活动区域进行。儿童一个兴趣没有了,他可以再去选择其他内容的活动,一个游戏他也可以玩出多种花样。如儿童离开娃娃家去搭积木,或从娃娃家出来“买菜”,“带孩子”看病,去“加工厂”上班等。开放的活动是为了便于儿童从一个活动区转移到另一个活动区,如果有的活动区设置在活动室外,要让儿童了解这一情况,并允许他们往来于这些地方。 ④ 合理:根据每一区的特点和本班实际情况来具体安排。图书区、认知区和美

《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

四川省幼儿园办圆基本要求(试行) 一、幼儿园园舍 1、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远离各种污染源,严禁在污染区、危险区、噪音大的区域内或附近设置幼儿园。 2、幼儿园园舍必须符合安全、消防要求,无危房、危墙,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要求,有围墙、大门,独门独院,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3.园舍面积定额 (1)幼儿园用地面积 (2)具有与幼儿数量相当的户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供儿童使用,每生户外场地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3)幼儿园房屋建筑面积定额 每班有固定的幼儿活动室,面积不少于54平方米(若活动室与寝室共用,其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设有单独的寝室,每班每间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各室通风良好,自然光线充足。 6个班(含6个班) 以上幼儿园至少有一个用于音体、电教、多媒体、建构、美工等活动的多功能活动室,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 全园须设办公室、资料室、保健室、厨房、财会室、值班室、会议室、教工厕所等辅助用房。 寄宿制幼儿园园舍建设应增加集中浴室,6、9、12个班的使用面积分别为20、3O、40平方米,供全园幼儿分批热水洗浴及更衣使用。 4.不足25名幼儿的幼儿园或单设幼儿班,按一个班最低限标准设置。 二、幼儿园教职工人员配备 1.幼儿园工作人员基本条件 (1)幼儿园园长应具备《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条件,即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者,并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五年以上的幼教实际工作经验。 (2)幼儿园教师要具备《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条件,即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者。 (3)幼儿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毕业程度,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4)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可。 (5)财会人员与炊事人员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持证上山岗。 (6)全园教职工遵守国家法律,热爱学前教育事业,思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五官端正、口齿清楚,无传染病史和精神病史。 2.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数量

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各区县教委(教育局)、文教办,各委、办、局(总公司)学前教育工作主管处室:为了使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稳步发展,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托幼儿园所发展规划,改善办园(所)条件时有章可循,北京市教委、卫生局制定了《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对园(所)工作人员配备、园(所)房舍规划面积定额、玩教具配备、保健室医疗卫生器械配备及办公家具设备配备等五个方面的办园(所)条件标准作了规定。 《标准》把办园(所)条件分为基本、一般、较高三个层次。该《标准》业经审议通过,现予以颁发,作为各级政府和部门举办托幼儿园所,改善办园(所)条件的依据。 附件: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 幼儿园设置标准 一、北京市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标准 (一)北京市幼儿园工作人员配备基本标准 1、北京市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表(此表适用于基本、一般、较高三个标准) 关于编制标准的说明: 编制标准根据北京市编制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局京编办[1988]第58号文件及卫生部、国家教委卫妇发[1994]第11号文件规定制定的。 在表列编制标准以外,每百名幼儿另设机动编制一人,由主管部门掌握,同意调剂使用。 (1)幼儿园领导干部的职数,由幼儿园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简的原则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审定。 除领导干部以外的教职工中各类人员的配备比例,由幼儿园在编制总数内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园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2)计算编制人数的教职工包括正式教职工和临时工。下列人员不计算编制人数: ①临时聘请已退休的教师。

②临时聘请有工作单位的在职人员来园兼课。 下列人员列为编外人员,在列编外期间不计算编制人数: ①连续病休一年以上的人员。 ②全脱产进修二年以上的人员。 ③患传染病短期内不能治愈,不适宜接触幼儿,园内无法安排工作的人员。 ④正在劳动教养,由幼儿园发生活费的人员。 (3)上述教职工的编制是按一般情况制定的。在执行时,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幼儿园的不同情况,逐园具体核定,有的园可以略高于这个标准,有的园可以略低于这个标准。但总编制数应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控制。幼儿园医务人员的配备,日托儿童100名以下,全托儿童50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日托儿童100—150名,全托儿童50—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2名;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 2、北京市幼儿园工作人员配备基本标准 (1)幼儿园园长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者。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五年以上的幼教实际工作经验。 (2)幼儿园教师要有百分之八十以上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职工幼儿师范学校)毕业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者。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教师业务水平胜任幼儿园教育工作,其余教师基本胜任幼儿园教育工作。 (3)幼儿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毕业程度,百分之八十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4)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可。(二)北京市幼儿园园舍规划面积定额基本标准。 1、北京市幼儿园园舍规划面积定额标准说明 (1)本《定额标准》是根据[(88)教基字108号]文的有关规定,从我过的国情和国民经济当前的发展水平出发,本着既要保证幼儿园保教工作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勤俭办园、提高园舍使用率的原则制定的。(2)本《定额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幼儿园,所列基本、一般、较高三项标准均系低限,有条件的单位均可相应提高标准。 (3)活动室是幼儿园最基本的用房,根据寓教于活动之中的原则,活动室必须满足幼儿开展各种游戏活动(如角色游戏、建筑游戏、表演游戏、智力游戏等)和教育活动的需要。考虑到全日制幼儿园每天午睡时间仅2小时,本《定额标准》将午睡、进餐和活动合并于一室。如寝室与活动室分设,活动室与寝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4平方米。 (4)凡具备场地条件和新建园舍或改建,扩建(包括新建小区配套园舍)都应执行《定额标准》中的一般标准,有条件的应执行《定额标准》中的较高标准。 (5)寄宿制幼儿园园舍建设应增加集中浴室:6、9、12个班的使用面积分别为20、30、40平方米,供全园幼儿分批热水洗浴及更衣使用。 (6)幼儿园的规模与本表列标准不一致时,可参考6班、9班的定额适当增加或减少。

上海市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上海市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幼儿教育2010-08-07 11:18:21 阅读614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关键词:幼儿园标准 导读:《幼儿园工作规程》,创造适合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办园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确保幼儿园园舍建设的规划和设计质量,提高建设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前言 本标准系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04年以沪建建[2004]78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而成。 上海市《幼儿园建设标准》(DBJ08-45-95)(以下简称《95标准》)自1995年颁发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教育改革的深化和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日益增长的需求,已不适应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1999]32号文转发的市教委等九个委、办、局《关于推进上海市0-6岁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上海已初步形成学前教育管理一体化格局。为了使0~6岁婴幼儿和家长得到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本标准根据上海学前教育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并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对园舍建设标准作了调整。关于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0年第40号公告颁布的《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分别对幼儿园的园舍面积、建筑用地、绿化用地和室外游戏场地进行了测算和调整。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总则;2术语;3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总平面设计;4用地面积指标;5建筑面积指标;6园舍主要建筑标准。 各单位在使用本标准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告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参编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 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奚道章林红叶文俊丁铭杰何梅珍 陶卓杰沈国平胡建中邵永杰 参加起草人:丁新康何幼华叶雁虹龚柳甘建栋

幼儿园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 幼儿园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建标 X X X – 2 0 1 0 2010 北京

幼儿园建设标准 建标 X X X – 2 0 1 0 (限国内印发)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月日 X X X X出版社 2010 北京

前言 编制《幼儿园建设标准》工作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0]180号)的具体要求和安排,按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由教育部负责主编,并委托江苏省教育厅具体承担编制工作。 编制过程中,我部发展规划司请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对幼儿园基本情况进行收集和统计,组织编制组到有关省、市、自治区对幼儿园抽样进行实地调研,查阅了近几年国家、教育部和有关部、委、局文件中关于学前教育工作的要求。编制组在分析研究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完成了《幼儿园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学校的意见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五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园舍构成,幼儿园布局、选址、规划与建设用地,园舍建筑面积指标,园舍建筑标准。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厅 参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京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王珏、马斌、韩叶祥、蒋瞻、徐迎春、凌虹、马晓东、孟媛、胡夏闵、顾永进、孔庆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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