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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体系化的哲学(上)评王利明教授的“民法体系化”思想

民法典体系化的哲学(上)评王利明教授的“民法体系化”思想
民法典体系化的哲学(上)评王利明教授的“民法体系化”思想

民法典体系化的哲学(上)评王利明教授的“民法体系化”思想

关键词: 民法典/体系化/哲学

内容提要: 民法典的体系化就是法典化。民法典体系化的哲学问题至少应该回答如何使我国民法典回应社会需要、如何在守成与创新中发展自己的民法典、如何克服19世纪法典中心主义所带来的挑战,如何使民法典适应中国本土需要的同时与国际接轨等问题。《民法典体系研究》对此进行了系统探讨。

一门成熟的社会学科应该具有自身完善的体系。体系化的任务,就是将任何时点已经获得的全部知识,以整体的方式表现出来,且彻底地将该整体的各个部分用逻辑关系联系起来。[1]民法典是体系化方法运用的产物,也是民法体系化发展的最高表现。对大陆法系民法而言,民法的体系化就是法典化。在我国,民法的体系研究主要是围绕民法的法典化展开的,其主要目标是制定一部

“体例科学、结构严谨、内部协调、规范全面”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在法典化国家,民法发生了新的变化,民法体系化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难题。这些需要我们对何为民法典的体系化以及如何实现民法体系化有一个全新的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编纂我国民法典。作为中国民法典起草小组的重要成员,王利明教授自1998年以来,一直对民法典的体系构建进行了一系列思考,而《民法典体系研究》一书正是十年来“磨一剑”的研究成果。

一、民法典体系化的基础与逻辑

大陆法系国家法典是“成文法的理性”的重要体现,这种理性主要表现为马克斯·韦伯指出形式理性。韦伯认为,法典的形式主义“为有关法的利益者提供了相对而言最大的活动自由的回旋空间。它把法律过程看作是和平解决利益斗争的一种特殊形式,它让利益斗争受固定的、信守不渝的‘游戏规则’的约束。”法律理性即可为社会争议的纠纷提供一种规范化的处理程序。形式理性

不仅使法典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具有可预见性;民法典形式理性要求法典具有逻辑性,

从而能够实现立法的科学性。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典对形式理性的追求,并不能简单地

理解为逻辑偏好,而是为了实现法的稳定性

与安定性。因为法典的形式理性有助于减少甚至防止整个法典价值观念之间的矛盾,有

助于消除现行民事法律制度的冲突。其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建

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有助于

民法规范的遵守与适用;有助于通过保证民

事法律规范的稳定性,从而最终实现社会生

活关系的稳定性及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可

预期性。

“成文法的理性”是无数法律人的追求和

梦想,但它的实现不能一蹴而就,需要经过

漫长的发展历程,有待多种因素的共同促成。这种因素主要表现为理论因素与立法因素。正如有学者所言,民法典是理论体系与立法

构建的统一。[10]这表明,民法典的编纂离

不开两个强大的基础:

第一,理论支持。法学理论是立法的载

体,“民法典体系应当以理论体系为构建的

基础与前提”。[11]“法典不是单一的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法典是科学系统的

编纂成果,是对法学和法律的提炼与融

合。”[12]科学的民法典不但需要高度发达的立法技术,而且需要成熟的法学理论。正

如王利明教授指出,他认为,法典的制定是

一项巨大的工程,必须在立法之前设计蓝图, [13]“法律不再是一个经验主义的技术或

者‘工艺’,而是必须发展成为包含抽象概念、一般理论与能够对法律推理的方法进行准确控制的真正科学,这样,才能够使法律

的一般原则( legal princi-ples)能够得以制定,也才能在一般原理中通过逻辑的分析

过程得到对案件的特定的解决方法。”[14]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发展史表明,在法学

理论水平不高的国家,制定科学的民法典是

基本不可能的,即便民法典得以制定,其具

体内容及立法技术也不会很高、法典的可预见性与可适用性也将大打折扣。正如Harmathy教授指出:“在法典编纂这一复杂

工作中,法学理论必须应被考虑,因为法学

理论的排除将导致低水平和不充足的立法。”[15]我国《合同法》、《物权法》等民事立法实践证明,通过学者们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而形成的深厚理论积淀,是这些立法获得成功的重要基础。

在《民法典体系研究》一书中,王利明教授对民法学研究与民法典体系构建的辩证关

系进行了深入探讨,他提出了“民法学理论体系”与“民法典的体系化”之间相互促

进的辩证关系。[16]但是,王利明教授作为一名长期积极参与立法的学者,对学术研究的体系也保有适度的警惕。他认为,“法典是面向社会大众而制定,而不是为了法学家们而制定的。法典固然需要追求严谨的体系,但绝不能一味为了追求体系化的特征,而致使法典本身艰涩难懂。”[17]因此,广大学者所探索和构建的民法典(学)理论体系,应当以社会实际生活的调整需要为出发点,也应当以社会生活关系的有效调整为归宿点。第二,社会实践的客观需要。“理论体系不等于立法体系”,[18] 法学理论体系要转

化为现实的立法体系,需要满足社会实践的

需要。法国民法典制定之时,法国法律的变化就象在法国从南到北旅行时需要更换马匹一样更换法律,《法国民法典》的制订使统一的私法规则代替了混乱不堪的习惯法。《德国民法典》制定之前,德意志帝国各个“邦”(州)早已有自己的法律或法典,德意志帝国的统一,需要法律的统一。而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是分阶段分步骤进行的,如先制订颁行了合同法、物权法,此后再逐一制订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民法总则等。由于制订的阶段不同,故此不同的部分反映了不同阶段的要求,法律之间不相协调与冲突的情形存在。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既有的规则就可能过时,在体系化之时就要运用原则和价值等对其进行完善、整合。[19]

在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中,如何构建民法典的体系,具有三种路径可以选择,即单行法、法律汇编和法典化三种模式,然而,通过零散的单行法模式来实现民法体系化的构想过于虚幻, [20]而法典汇编不能有效实现民法的体系化、不能有效地实现民事立法的和谐一致、不能实现法律价值目标的统一、尽管

法典汇编降低了立法成本,但大大增加了司法成本,不利于法律的解释,也不利于法学研究和教育。[21]所以,“中国应当制定一部具有逻辑性和体系性的民法典,而不是所谓‘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22]走法典的编纂式道路,即“根据构建民事法律规范内在体系的要求,实现民事法律规范的系统化和逻辑化。”[23]这种逻辑包含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的含义:从宏观上看,法典体系结构的建立需要遵循一定的逻辑。《民法典体系研究》提出了“中心轴”的构建思路,即民法典的构建应当围绕某个“中心轴”来逻辑的展开。问题在于,何种要素才能扮演“中心轴”的角色?王利明教授对意思表示、民事权利和法律关系等诸多民法要素进行了系统考察,并提出了民法典应该以法律关系为“中心轴”来建立体系逻辑的理论。根据这种思路,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民法典的总则与分则的建立都要围绕法律关系来展开,“各种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中具有共性的内容应当在总则中规定,而非共性的内容应当在分则中具体规定”。[24]

二是从微观角度讲,制度与规范的建构

也需要遵循一定逻辑。《民法典体系研究》

指出,民法典的制度、规范等位序的排列需

要遵循一种体系的逻辑进行建立,这种逻辑

安排的结果,即是以“从主体到客体、从义

务到责任、从权利到救济、从基础权利到派生权利、从权利到利益”的逻辑形成一个整体。这种逻辑是立法所需要遵循的一般规律。

[25]

注释:

[1]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王利明教授并不完全赞同民法的体系

化就是法典化,但法典化是实现民法体系化

的最优路径。参见王利明:《民法典体系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页;王利明:《中国民事立法体系化之路径》,《法学研究》2008年第6期。不过,在我国

当前的语境中,制定民法典已经成为必然趋势,体系化研究也是为法典化作准备的,所

以说,民法体系化的实质就是法典化。本文

所指民法典的体系化其实质就是民法法典

化的同等称谓,但这里的特定含义是法典编纂而不是法律汇编。

王利明.民法典体系研究[M].北京:中

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序言P5

从公开发表的文章来看,早在1998年,王利明就对民法典的体系的基本理论进行

了探讨,并且这种探讨具有历史延续性。参见王利明:《论中国民法典的制订》,《政法论坛》1998年第5期;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王利明:《关于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的几个问题》,《法学》2003年第1期;王利明:《试论我国民法典体系》,《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王利明:《论侵权行为法的独立成编》,《现代法学》2003年第4期;王利明:《人格权制度在中国民法典中的地位》,《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王利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构建———以救济法为中心的思考》,《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王利明:《中国民事立法体系化之路径》,《法学研究》2008年第6期。

这本国内最为系统研究民法典体系的

专着,也是王利明教授承担的教育部重大攻

关课题“民法典体系与重大疑难问题研究”的结果。在出版该专着之前,王利明教授已

经主编了学者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条文、立法理由、参考立法例》,

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不过,经过三年多的思考,王利明教授系统地提出了民法典体系

化的理论。故本文对王利明教授的体系化思想的评论,主要基于本着作但不限于此。

[德]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M].林荣

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王利明.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

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王利明.民法典体系研究[M].北京:中

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J].现代法学, 2001, (4).

[10] 王利明.民法典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1] 王利明.民法典体系研究[M].北

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2] [意]桑德多·斯奇巴尼.法典化及其立法手段[J].丁玫译.中外法学, 2002, (1).

[13]王利明.民法典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4] JeanMaillet. TheHistoricalSignificance ofFrench Codifications [J]. Tulane Law Review, 1970, (June).

[15] Attila Harmathy. Codification in a Period of Transition [ J]. Univwrsity of California of Davis Law Review, 1998,(Spring).

[16]王利明.民法典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7]王利明.民法典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8]王利明.民法典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王利明.民法典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王利明.中国民事立法体系化之路径[J].法学研究, 2008, (6).

[21]王利明.民法典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2]梁慧星:《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不适合中国国情》,《政法论丛》2003年第1期。同样的观点可参见梁慧星:《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

[23]王利明.中国民事立法体系化之路径[J].法学研究, 2008, (6).

[24]王利明.民法典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5]王利明.民法典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

张新宝教授:《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 全文共12717字,阅读时间约30分钟 2017年3月17日晚,第443期民商法前沿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主讲“《民法总则》的制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石佳友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薛军教授作为与谈嘉宾出席本期论坛。因篇幅较长,张新宝教授发言部分将分为“《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与“《民法总则》的特色”(附论坛现场答疑内容)两部分推送,本篇为第一部分。本实录稿由论坛组委会编审,经发言人审定。中国民商法律网独家出品,转载请联系授权。 发布计划 4月8日张新宝教授:《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 4月9日张新宝教授:《民法总则》的特色 4月10日王轶教授、薛军教授、石佳友教授谈《民法总则》的制定 主讲嘉宾介绍 张新宝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四个一批”领军人才,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中国法学会民法典起草研究领导小组成员,中国法学会《民法总则(草案)》起草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作者,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 《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 我国目前尚未废除《民法通则》,将《民法总则》与其相对比可以发现,有大约49个条文基本相同,50多个条文有所修改或作出重大调整,其余条文则为创新之处。有同志认为,《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的继承较为充分,但创新不足;也有人认为许多创新之处缺乏根据,与其他国家的规定差异较大等。 接下来,我将就自身参与立法活动全程的经历,客观地为大家讲述《民法总则》制定过程的来龙去脉,展现各个章节中重点条文的形成过程。 一、基本规定 (一)标题 本章标题原为“基本原则”,在《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发布后,有人建议应将章名改为“基本规定”,理由在于,本章内容不仅包含基本原则,还包含立法目的和依据、民法的调整对象、法的渊源、法的适用范围、“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以及《民法总则》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基本原则”这一标题无法概括这些内容。最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时将章名改为“基本规定”。事实上,大会对《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共作出了126处修改,其中重要修改有50多处,本章章名的修改便属于其中之一。 (二)内容 1.第1条:立法目的——保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总则》第1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许多人不理解民法中规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的,认为核心价值观中一些国家的义务、责任不应施加于民事主体之上,但我认为这种做法有其意义所在。首先,

2018年民法总则全文司法解释有哪些

2018年民法总则全文司法解释有哪些? 第1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条文】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立法目的是制定法律的根本目标和宗旨。在法律的第1条规定立法的目的和宗旨,符合我国立法的惯例。如合同法第1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物权法第1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侵权责任法第1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于民法的立法目的包括哪些,立法过程中存在不同观点。有的意见认为,民法的立法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保障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有的意见认为,包括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有的意见认为,还应包括维护人的自由和尊严、增进人民福祉等。民法通则第1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包括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本条根据各方面意见,在民法通则规定的立法目的基础上,规定了五个方面的立法目的: 第2条【调整范围】 【条文】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法律的调整范围就是法律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类型。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总是由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不同的法律部门规制不同的社会关系。法律部门之间分工配合,从而形成有机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是如此,是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等不同的法律部门共同组成的。 第3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条文】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是民法的基本精神。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要求在我国诸多法律中都有规定。如宪法第13

新修订民法总则八大亮点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次民法总则全文的出台,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这次民法总则修订的八大亮点如下 一、彩礼退不退,终于有说法 《民法总则》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解读: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彩礼钱,虽然法律中对于“彩礼钱”这部分财产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时,可以适用当地的习惯,但是有一个限制性条件,就是不可以违背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就是说,如果当地有“离婚退彩礼”的习惯,那么法律上也会给予支持。 二、胎儿也有继承权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根据这条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调整为8周岁 《民法总则》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由原来的10周岁改为现在的8周岁,意味着从今年10月1日起,8周岁的孩子可以在能力范围内从事某些简单的民事活动,但不意味着可以做任何事,譬如要花光家底打赏主播这种情况就要酌情而定了,毕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四、虐待孩子的父母要被“替换” 《民法总则》第36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民法总则》修正案解读

《民法总则》修正案解读 2017 年最新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5日通过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次民法总则全文的出台,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彩礼退不退,终于有说法 《民法总则》第8 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解读: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彩礼钱,虽然法律中对于“彩礼钱”这部分财产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时,可以适用当地的习惯,但是有一个限制性条件,就是不可以违背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就是说,如果当地有“离婚退彩礼”的习惯,那么法律上也会给予支持。 胎儿也有继承权 《民法总则》第16 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 根据这条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调整为8周岁 《民法总则》第19 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由原来的10 周岁改为现在的8 周岁,意味着从今年10月1日起,8 周岁的孩子可以在能力范围内从事某些简单的民事活动,但不意味着可以做任何事,譬如要花光家底打赏主播这种情况就要酌情而定了,毕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虐待孩子的父母要被“替换” 《民法总则》第36 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 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解读: 近年来,虐待孩子的事件屡见不鲜,这次民法总则规定,出现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由法院指定新的“父母”。同时也可以给不合格的“父母”改正的机会,如果原来的父母被“解雇”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法院可视情况恢复。但是“悔改权”仅限孩子的亲生父母,且是否能恢复,还要看孩子的父母是否确有悔改以及孩子是否接受。 个人信息泄露有了保障 《民法总则》第111 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

民法总则试题库(含答案和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题库 单选题 1、(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A.清算义务人 B.利害关系人 C.主管单位 D.登记机关 正确答案: A 2、(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A.遵守法律法规 B.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C.权利义务对等 D.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正确答案: D 3、(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 A.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B.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C.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D.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 B 4、(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A.财产和人身关系权利 B.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C.被宪法赋予的权利 D.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正确答案: B 5、(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A.五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正确答案: B 6、(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A.十周岁 B.八周岁 C.十四周岁 D.六周岁

正确答案: B 7、(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指定监护人。 A.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B.民政部门 C.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D.民政部门和公益组织 正确答案: A 8、(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 A.其近亲属或者有关组织 B.其法定监护人或者有关组织 C.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组织 D.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正确答案: D 9、(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A.民事行为能力 B.人格尊严 C.民事法律能力 D.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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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全文解读-该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的通过,是中国法治走向成熟的标志性事件,也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得到精细化法律保护的里程碑事件。这一变化凝结着中国立法者的心血和智慧。三次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共收到各界7万多条意见。由11章202条。有以下几个亮点: 亮点1胎儿有继承接受赠与权利。意味着即便是母亲腹中的胎儿,如果有人 向他(她)赠与财产,其权利也将受到法律的保护。亮点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为8岁,这意味着年满八周岁的孩子可以做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事情。比如打酱油、赠与东西,以及在父母离异时,自主选择跟父亲还是母亲 生活。亮点3成年人可协议确定监护人:按照这条法律,成年人在自己身体 健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日常生活、医疗护理、财产管理等事务 提前以协议的形式,将监护人确定下来,监护人在受托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 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既可以是亲友,也可以是社会保障机构。 这对于无法依靠子女监护的老人和失独老人,多了一条合法现实的养老途径。亮点4民政部门可担任监护人意味着原来都是由单位担任监护人,居委会、 村委会、民政部门真正担负起监护人的职责,承担监护监督责任。亮点5 增加特别法人(原有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张大爷:原来村委会没 有法人身份,如果借不到组织机构代码,就没法签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意味着可以独立签订合同,到银行开户,遇上纠纷,可以独立地起诉、 应诉打官司。亮点6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这意味着“Q币”、“网游装备” 等网络虚拟财产,都将成为民法意义上的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亮点7倡 导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 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为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倡导培育见义 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亮点8一般诉讼时效增至3年第188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原来2年。法律另有其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亮点9泄露“买傅园慧证件号送胡歌的”,个人信息 泄露咋保护?案例:“40元买傅园慧证件号加送胡歌证件号”据中国互联网络 信息中心日前发布的报告,95.9%的受调查者表示曾遇到过手机信息安全事件,其中有26.4%的用户因信息泄露影响正常生活,而造成账户资金丢失等直接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讲义(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 讲义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规范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总则确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有效协调了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消除了原先存在的民法通则与有关单行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将更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成为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依据,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已经顺利完成,亦标志着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 一、出台背景 我国经1954年、1962年和1979年多次启动民法制定,终因立法条件不足而未能取得实质进展。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面临着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人大确立了“宜粗不宜细”“改批发为零售”的立法方针,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促成一批民事单行法的出台。其中,最重大进展当推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通则》和与其先后陆续出台的《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修改后的《婚姻法》等民事单行法,逐步形成我国较为完整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 而《通则》作为这一体系的总纲,引领其它单行民事法律的适用,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推动改革开放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如今已时隔30多年,中国的社会生活活跃化,各类组织多元化,民事权利具体化,法律意识大幅度提升。出台一部缜密细致、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活动实践的新法律成为迫切之需。在时代的呼唤下,《民法总则》应运而生。 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宪法的一部基本法。我国已颁布了刑法典,而编纂民法典是中国几代立法者多年的追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务,以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纂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解读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解读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次民法总则全文的出台,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现对民法总则的八大亮点进行整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彩礼退不退,终于有说法 《民法总则》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解读: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彩礼钱,虽然法律中对于“彩礼钱”这部分财产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时,可以适用当地的习惯,但是有一个限制性条件,就是不可以违背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就是说,如果当地有“离婚退彩礼”的习惯,那么法律上也会给予支持。 2、胎儿也有继承权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

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 根据这条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调整为8周岁 《民法总则》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由原来的10周岁改为现在的8周岁,意味着从今年10月1日起,8周岁的孩子可以在能力围从事某些简单的民事活动,但不意味着可以做任何事,譬如要花光家底打赏主播这种情况就要酌情而定了,毕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4、虐待孩子的父母要被“替换” 《民法总则》第36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

最新民法总则解读(司考必考知识点汇总)

最新民法总则解读(司考必考知识点汇总) 一、民事主体的新体系 二、胎儿的权利能力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划分 四、监护制度的完善 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六、法人 七、法律行为 八、意思表示. 九、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十、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十一、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十二、代理制度 十三、诉讼(仲裁)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 十四、期间的计算规则 十五、一般人格权、个人信息权、网络虚拟财产权 一、民事主体的新体系 1、自然人:个人、个体户、农村承包户 2、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3、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其他组织 二、胎儿的权利能力 (1)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附“法定解除条件”。①若胎儿“活着出生”,所附条件确定不成就,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②若胎儿“出生时为死体”,所附条件成就,胎儿溯及自受胎之时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2)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系“单向度”。仅限于“为保护胎儿利益”而“享有民事权利”(继承权、受赠与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的资格;而“不包括负担义务”的资格。 【相关法条】 《2017民法总则》 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法意见》45.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划分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认识判断同时具备。 1、年满十八周岁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会因为行为能力的欠缺被否认。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和认识判断具备其一。 1、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注意】不再有精神病人的提法。 3、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特指纯获法律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会因为行为能力欠缺而影响行为效力。 4、其他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效力待定。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和认识判断具备其一 1、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 【注意】“过”与“不满”不含本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注意】八个组织可以申请认定无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妇老民残居村学医。 【相关法条】 《2017民法总则》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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