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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工会工作暂行规定

集团公司工会工作暂行规定
集团公司工会工作暂行规定

XX集团公司工会工作暂行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提高员工队伍素质、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集团公司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工会在公司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代表和维护员工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公司工会依法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等项社会职能,保护和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员工的主人翁作用。

第二章公司工会的组织建设

第五条公司工会组织依法建立。

公司必须依法组建工会;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或把工会工作机构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第六条公司工会设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不足25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第七条依法建立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代表为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公司工会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会工作人员。

第九条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应由热心工会工作,有群众工作经验,作风民主,廉洁勤政,年富力强,有开拓、奉献精神和一定经营管理知识、组织领导能力的会员担任。

第十条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经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在任期未满、劳动合同期满时,可延续至任期届满;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和上级工会同意。

第十一条公司工会专职主席,按公司党政副职条件配备。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比照同级党务、行政工作人员的待遇确定。

第十二条公司工会工作人员,新当选的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应当按规定参加上岗资格培训、适应性岗位培训以及各种业务知识学习。

第十三条公司应依法及时、足额向本公司工会拨交工会经费。

第十四条公司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由上级工会依法确认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章公司工会的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公司工会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代表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员工享有《劳动法》及政府劳动法规规定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各项权利;

(二)组织员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制度上保证员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及监督,在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上代表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支持公司经营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协助公司教育和组织员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提高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四)协助公司党政抓好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增强公司凝聚力;

(五)配合公司组织员工因地制宜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岗位练兵、安全生产等活动,动员员工为公司多做贡献;

(六)组织和参与员工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更换工作;

(七)参与公司内部劳动、人事、工资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八)承担公司员工持股会的管理工作,代表持股员工行使股东权利;

(九)贯彻公司党组织的有关决议和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开展工会各项活动;

(十)听取、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员工的生活,帮助员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

第十六条公司工会主席的职责:

(一)负责本公司工会的全面工作;

(二)协助、配合公司搞好生产和经营管理、维护经理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权威;

(三)组织本公司员工代表同公司依法进行平等协商,代表员工同公司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单项协议;

(四)代表员工进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参与公司各层次决策和监督;

(五)督促公司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六)在本公司的属下公司建立工会组织,对其工会负责人的人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实行领导和管理。

第四章公司工会的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公司工会通过建立和完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员工对公司有效监督,形成公司内部团结合作、相互约束的制衡机制。

第十八条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集团公司所属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公司民主管理。公司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

1、听取和讨论关于本公司发展、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

3、审议有关员工工资、奖金分配、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的方案及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4、审议决定公司提出的公益金使用方案;

5、评议、监督本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向有关方面提出奖惩的建议;

6、依法选举、更换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员工代表;

7、听取关于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以及其他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二)未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其他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工会代表员工实行民主管理。

由工会代表员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应建立相应制度:

1、公司研究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及重大生产经营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及员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2、工会主席列席经理办公会议;

3、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报生产经营情况,工会应组织员工讨论并提出改进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建议,公司应认真接受员工提出的建议;

4、代表员工与公司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5、组织员工对本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及建议通知有关方面;

6、依法选举、更换董事会、监事会中的员工代表;

7、其他须经全体员工讨论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建立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

(一)公司应当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工会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增强双方合作,共谋公司发展;

(二)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1、劳动报酬;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3、

保险福利;4、劳动安全与卫生;5、技能培训;6、合同期限;7、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8、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三)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员工大会通过大会讨论通过;

(四)对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员工代表的权益,依照本公司集体合同的有关条款予以保护。

第二十条员工董事、监事的产生:

(一)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由员工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员工代表参加董事会。员工董事不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应由员工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员工代表参加。员工监事不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员工董事、监事应由能够代表员工利益,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为员工所拥护和信任,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素质的人担当。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者,不得当选为董事或监事;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员工代表,由工会组织员工提名,并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未实行职代会的公司由工会组织员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

(五)员工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和离任三年内,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职务(除个人行为过错外)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作不利其就业条件的岗位变动。

第二十一条积极支持公司建立内部员工持股制度:

(一)实行内部员工持股制度的公司工会应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积极支持公司建立内部员工持股制度,组织建立公司员工持股会;

(二)公司工会以社团法人资格承担工持股会的管理工作。员工持股会的代表依法进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适应公司制企业的特点,建立和健全公司工会工作机制以及其他相关工作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国家和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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