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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防治管理规定

结核病防治管理规定
结核病防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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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楼中心学校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

结核病是国家规定的乙类传染病,被称为“白色瘟疫”。近年来,我国各类学校中时有结核病集中感染和发病的情况发生,学校结核病的流行直接危害师生的身体健康,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已刻不容缓。现根据濉溪县卫生局、教育局文件《关于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督查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如下。?

一、强化领导,明确职责

成立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尊坤

副组长:任启礼欧方中陈若飞

成员:代志伟李宏伟李文俗丁怀藻邹西良

及各班班主任

校长为结核病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建立校长、总务主任、班主任三级负责的传染病防控责任体系;确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员;建立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在校生、教职员工的健康检查工作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将结核病检查列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做到结核病早发现、早控制;制定完善应对突发疫情应急预案,以有效应对学校结核病和突发疫情;要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对教室、宿舍、食堂等人群密集场所定期进行通风消毒、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有效预防结核病等传染病的发生;要广泛开展结核病和其他传染病防治的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提高学校的自我防控能力。

二、加强日常监测报告,及时应对疫情

早发现、早隔离、早治愈肺结核和呼吸道传染病病人是控制结核病和呼吸道传染病在学校流行的最有效措施。学校师生如发现有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有咯血或血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可通过自报、互报向学校传染病疫情信息员报告,对于未成年可疑症状者,疫情信息员应同时通知学生家长。班主任要加强对学生的晨检和因病缺勤登记追踪工作,对因病请假者要追查病因,防止对肺结核和不明原因发热病人失去管理。严格执行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结核病疫情必须于24小时内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学校应对确定的疫源地(学生居住和学习的集体环境)进行紫外线定期消毒。改善学生宿舍和教室过度密集状况,以及室内通风换气条件。搞好学校环境卫生,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锻炼身体增强体质。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对结核菌素(PPD)试验强阳性者采取预防服药措施。对于未成年人,学校应以“知情同意书”形式通知学生家长,取得家长同意后进行。

三、严格病人治疗管理,确保疫情不扩散

对确诊的传染病肺结核病人要实行休学和隔离治疗,由病人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登记管理在家隔离治疗或住院治疗,传染性消失后,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病人在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上学,但必须在学校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三次查痰,确认无传染性。其治疗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由校医负责,执行“监督化疗”(未成年学生要与家长取得联系,共同监督管理病人服药),确保规则用药,在治疗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要做好病人、家长

及周围同学的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消除顾虑,给患者关怀和照顾,不要歧视肺结核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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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楼中心学校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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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楼中心学校结核病防治

徐楼中心学校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徐楼中心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尊坤

副组长:任启礼欧方中陈若飞

成员:代志伟李宏伟李文俗

丁怀藻邹西良及各班班主任

徐楼中心学校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最新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控制学校结核病重大疫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根据学校的特点,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 二、建立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及时发现结核病等传染病患者。认真做好新生入校体检和每年的教职员工健康检查工作,并将结核病检查列入学生以及教职员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 对查体发现的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者,要督促其及时到市结防机构进一步复查,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 三、做好在校学生的结核病治疗和管理工作。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休学隔离治疗。传染性消失后,凭本市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病人在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上学,其治疗在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的指导下,由我校侯立伟主任负责,执行“监督化疗”,确保规则用药。 四、加强结核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对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或低热、盗汗的学生应高度怀疑其结核病的可能,应立即报告,并动员其到结核病防治机构检查确诊。 五、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加强校园环境的清扫与消毒工作,教室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减少结

核病的感染和传播机会。 六、通过健康教育课、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对学校师生进行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七、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结核病暴发流行的责任人,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基本措施: 1.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 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宣传展板、黑板报、宣传窗,或开展讲座、播放影像制品等形式,对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提高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 核心知识包括:(1)肺结核是一种慢性呼吸道传染病;(2)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痰中带血丝,应当怀疑得了结核病;(3)得了结核病,应当到县(区)级结防机构接受检查和治疗;(4)在县(区)级结防机构检查和治疗肺结核,可享受国家免费政策;(5)只要坚持正规治疗,绝大多数肺结核患者是可以治愈的;(6)咳嗽、打喷嚏掩口鼻;(7)不随地吐痰;(8)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或被诊断为肺结核后,应当主动向学校报告,不隐瞒病情、不带病上课;(9)养成开窗通风习惯;(10)保证充足的睡眠,合理膳食,加强体育锻炼,提高抵御疾病的能力。 2.创建良好的学校卫生环境。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2988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实行以及时发现患者、规范治疗管理和关怀救助为重点的防治策略。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

第四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卫生部组织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建设和管理全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对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指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规划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资源,对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给予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 (二)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 (三)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

学校结核病报告管理制度

学校结核病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学校疫情报告管理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学校成立传染病防治领导组织,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网络,固定专(兼)职疫情管理人员、消毒人员,积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三、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 四、学校要进一步落实“晨检、午检”制度,对请假、缺课的学生要询问原因,注意追踪,确保对传染病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五、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开设健康教育课、设立宣传栏、举办黑板报等多种形式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卫生疾控部门要经常深入学校进行防病知识宣传,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六、学校要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教室、宿舍要经常通风,设置防蚊灭蝇设施。 七、学校坚持晨检、午检制度 1、每天早自习时前20分钟、下午上课前20分钟由班主任负责检查班内学生身体状况及教室环境卫生、学生个人卫生。 2、班主任发现各类传染病疑似病人,不得让其与其他人接触。

3、及时向传染病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立即送至应急隔离室。 4、通知学生家长,送疑似病人到指定医院就诊。同时电话追踪医院诊断结果。 5、校主管领导,超过3人要上报区卫生防疫站、教育局。 6、对疑似症状者去过的地方进行消毒。 7、加强宣传教育,安定人心,稳定学校秩序。 8 、如发生传染病除隔离病人外,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病人到过的地方进行消毒。 9、坚持开窗通风制度,每天派专人负责教室的开窗。 10、坚持定期消毒制度,由后勤负责对各教室、专用教室的消毒。 11、是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着或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前一律停课,不得来校。学生因传染病休学者痊愈后要出示医院证明并经学校同意方可回校学习。 昂区第一小学校

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

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 为了有效做好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有效管理,保障人体健康,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X为你带来了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范文,一起来看看吧。 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范文篇一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结核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有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 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必要的结核病防治经 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抗结核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抗结核药品纳入处方用药管理。

第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结 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结核病人确诊、登记、报告、治疗、转诊和管理工作,对结核病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和预测,掌握疫情动态,开展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科学研究、健康教育以及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结核病防治机构对未愈出院的肺结核病人,实施全程督导化疗或全程管理化疗。 第十条结核病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登记、诊治需住院治疗的肺结核病人,并在肺结核病人出院24小时内提出向结核病防治机构转诊的报告。 第十一条城镇街道、乡村卫生组织发现可疑肺结核病人,应进行登记、报告、转诊;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委托,实施对肺结核病人的化疗管理。 第十二条实行肺结核病归口治疗原则。肺结核病人由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其他医疗机构发现肺结核病人应予登记并及时转诊,不得延误;但对危、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立即抢救,待无生命危险时再及时转诊。 第十三条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结核病工作职责-方案

督导管理人员的职责 1.应根据患者实际情况确定服药地点和时间,面视患者服药。 2. 患者如未按时服药,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 每次督导服药后按要求填写“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 4. 一旦发现患者出现不良反应或中断用药等情况,及时报告结防所。 5. 督促患者定期复查,协助收集痰标本。 6. 患者完成全程治疗后,应将“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上交至乡镇卫生院,转送至县结防机构归档保存。

结核病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乡镇结核病防治工作,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结核本乡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结核病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经呼吸道传播的慢性传染病,为全球所关注。我国是世界上22个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结核病患者数量居世界第二位结核病已被国家列为重点控制点的重大疾病之一。本乡镇结核病疫情的波动有几个特征:一是外来流动人口导致新发病例的增加、管理难度加大;二是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完成疗程;三是多耐药结核病的增加使结核病治愈变得更加复杂;四是结核病合并其他疾病的双重感染使结核病难以治愈。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大结核病防治力度,全面有效的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把结核病对人民健康的危害以及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指导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卫生部门管理,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结核病人发现和结核病人定点治疗 工作 因地制宜、条块结合,落实病人的督导管理和健康教育。 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提高防治效果。 加强结核病防治宣传培训,提高市民健康知识知晓度和主动就诊意识。 (一)实行结核治疗费用“收、减、免”政策,控制传染源。 二、总体目标 (一)建立和完善本乡镇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二)以乡镇为单位实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覆盖率达到100%,并不断提高内涵质量。(三)完成本乡镇肺结核病人治疗任务。 三、工作指标 进一步减少结核病感染、患病和死亡,切实降低结核病疾病负担,提高人民群众讲课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村卫生室对可疑肺结核及肺结核病人的转诊率、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归口诊治率达到95%以上;新发现活动性肺结核患者规则治疗率达到95%。 (二)新发现活动性肺结核病患者村负责督导管理的覆盖率达到85%。 (三)新发现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达到85%以上。 四、主要措施 (一)健全结核病防治网络,提高结核病防治能力 根据预防归口、功能对应、防治结合、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不断加强本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及结核病防治网络的建设,充实和稳定结核病防治专业技术队伍,提高防治技术水平。结核病诊治指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谁治疗、谁管理”的防治工作原则,落实结核病病人资料的规范管理,执行结核病标准化疗方案,加强对病人健康教育,实施定期配药、定期复查及服药监测等管理工作,确保治疗效果。 开展辖区内结核病人的化疗督导管理及健康教育。对辖区内新发现的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必须明确专人承担化疗督导管理。病人所在的单位也要督促病人及时就诊,使病人得到全程、规范治疗。 (二)积极发现和治疗肺结核患者

结核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确诊的肺结核患者。 二、服务内容 (一)筛查及推介转诊 对辖区内前来就诊的居民或患者,如发现有慢性咳嗽、咳痰≥2周,咯血、血痰,或发热、盗汗、胸痛或不明原因消瘦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在鉴别诊断的基础上,填写“双向转诊单”。推荐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核病检查。1周内进行电话随访,看是否前去就诊,督促其及时就医。 (二)第一次入户随访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到上级专业机构管理肺结核患者的通知单后,要在72小时内访视患者,具体内容如下:(1)确定督导人员,督导人员优先为医务人员,也可为患者家属。若选择家属,则必须对家属进行培训。同时与患者确定服药地点和服药时间。按照化疗方案,告知督导人员患者的“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或“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的填写方法、取药的时间和地点,提醒患者按时取药和复诊。 (2)对患者的居住环境进行评估,告诉患者及家属做好防护工作,防止传染。 (3)对患者及家属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4)告诉患者出现病情加重、严重不良反应、并发症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就诊。 若72小时内2次访视均未见到患者,则将访视结果向上级专业机构报告。 (三)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 1. 督导服药 (1)医务人员督导:患者服药日,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直接面视下督导服药。 (2)家庭成员督导:患者每次服药要在家属的面视下进行。 2. 随访评估 对于由医务人员督导的患者,医务人员至少每月记录1次对患者的随访评估结果;对于由家庭成员督导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患者的强化期或注射期内每10天随访1次,继续期或非注射期内每1个月随访1次。 (1)评估是否存在危急情况,如有则紧急转诊,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结核病防治工作制职责

晨光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 为了落实卫生部、教育部《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控制学校结核病重大疫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根据学校的特点,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 二、建立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及时发现结核病等传染病患者。认真做好新生入校体检和每年的教职员工健康检查工作,并将结核病检查列入学生以及教职员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 对查体发现的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者,要督促其及时到市结防机构进一步复查,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 三、做好在校学生的结核病治疗和管理工作。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休学隔离治疗。传染性消失后,凭本市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病人在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上学,其治疗在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的指导下,由我校校医负责,执行“监督化疗”,确保规则用药。

四、加强结核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对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或低热、盗汗的学生应高度怀疑其结核病的可能,应立即报告,并动员其到结核病防治机构检查确诊。 五、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加强校园环境的清扫与消毒工作,教室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减少结核病的感染和传播机会。 六、通过健康教育课、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对学校师生进行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七、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结核病暴发流行的责任人,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东莞市清溪晨光学校 2017年3月2日

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

龙坝中学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为了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控制学校结核病重大疫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根据学校的特点,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 二、建立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及时发现结核病等传染病患者。认真做好新生入校体检和每年的教职员工健康检查工作,并将结核病检查列入学生以及教职员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 对查体发现的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者,要督促其及时到市结防机构进一步复查,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 三、做好在校学生的结核病治疗和管理工作。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休学隔离治疗。传染性消失后,凭本市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病人在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上学,其治疗在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的指导下,由我校侯立伟主任负责,执行“监督化疗”,确保规则用药。 四、加强结核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对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或低热、盗汗的学生应高度怀疑其结核病的可能,应立即报告,并动员其到结核病防治机构检查确诊。 五、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加强校园环境的清扫与消毒工作,教室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减少结核病的感染和传播机会。

六、通过健康教育课、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对学校师生进行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七、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结核病暴发流行的责任人,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基本措施: 1.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 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宣传展板、黑板报、宣传窗,或开展讲座、播放影像制品等形式,对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提高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 核心知识包括:(1)肺结核是一种慢性呼吸道传染病;(2)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痰中带血丝,应当怀疑得了结核病;(3)得了结核病,应当到县(区)级结防机构接受检查和治疗;(4)在县(区)级结防机构检查和治疗肺结核,可享受国家免费政策;(5)只要坚持正规治疗,绝大多数肺结核患者是可以治愈的;(6)咳嗽、打喷嚏掩口鼻;(7)不随地吐痰;(8)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或被诊断为肺结核后,应当主动向学校报告,不隐瞒病情、不带病上课;(9)养成开窗通风习惯;(10)保证充足的睡眠,合理膳食,加强体育锻炼,提高抵御疾病的能力。 2.创建良好的学校卫生环境。 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特别要做好教室、宿舍、图书馆(阅览室)、食堂等人群聚集场所的保洁和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46939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 Tuberculosis prevent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结核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有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必要的结核病防治

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抗结核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抗结核药品纳入处方用药管理。 第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结核病人确诊、登记、报告、治疗、转诊和管理工作,对结核病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和预测,掌握疫情动态,开展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科学研究、健康教育以及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结核病防治机构对未愈出院的肺结核病人,实施全程督导化疗或全程管理化疗。 第十条结核病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登记、诊治需住院治疗的肺结核病人,并在肺结核病人出院24小时内提出向结核病防治机构转诊的报告。 第十一条城镇街道、乡村卫生组织发现可疑肺结核病人,应进行登记、报告、转诊;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委托,实施对肺结核病人的化疗管理。

结核病管理制度

结核病管理制度 大阳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医院 2015.8.1

结核病管理职责院长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预防保健科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落实,接诊医生负责肺结核病人的登记,预防保健科负责肺结核病人的报告、转诊。 一、发现的肺结核病例或疑似病例,在报告的同时,填写《肺结核病人转诊单》一式三份,一份由病人携带,一份由预防保健科备案,一份由预防保健科送达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并将病人转送至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预防保健科每天核查报告和转诊情况。 二、医院首诊医生要提高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警觉性。 三、对于接诊的可疑症状者进行X线检查和痰涂片检查。 四、医院不具备查痰条件,直接转送至城区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确诊和治疗管理。

转诊/推荐制度 一、建立门诊登记本、放射门诊登记本。 二、发现的肺结核病例或疑似病例,在报告的同时,填写《肺结核病人转诊单》一式三份,一份由病人携带,一份由预防保健科备案,一份由预防保健科送达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并将病人转送至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预防保健科每天核查报告和转诊情况。 三、对住院病人应及时报告,出院后立即转送至当地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继续治疗和管理。

报告制度 一、对可疑或确诊的肺结核病人要及时进行疫情登记,并进行网络直报,同时完整填写《肺结核病例登记报告卡》,上报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对具有咳嗽、咳痰一周(或一周以上)及咯血等症状的疑似肺结核病例,应在肺结核病例转诊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填写《肺结核病人转诊单》,及时将病人转诊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得开抗肺结核药处方。并将转诊联系单第二联与报告卡交往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留转诊存根以备查。 三、遇有严重合并症或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积极抢救,需住院治疗的,由市第三医院收入住院。 四、预防保健科每日对本单位的肺结核的登记、报告、转诊工作进行核对,每月与疾控中心核对转诊到位情况。 五、要求报告率达100%、转诊率100%以上,转诊到位率100%以上。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99836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为了落实卫生部、教育部《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控制学校结核病重大疫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根据学校的特点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 二、建立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及时发现结核病等传染病患者。认真做好新生入校体检和每年的教职员工健康检查工作,并将结核病检查列入学生以及教职员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对查体发现的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者,要督促其及时到市结防机构进一步复查,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 三、做好在校学生的结核病治疗和管理工作。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休学隔离治疗。传染性消失后,凭本市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病人在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上学,其治疗在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的指导下,由我校校医负责,执行“监督化疗”,确保规则用药。

四、加强结核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对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或低热、盗汗的学生应高度怀疑其结核病的可能,应立即报告,并动员其到结核病防治机构检查确诊。 五、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加强校园环境的清扫与消毒工作,教室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减少结核病的感染和传播机会。 六、通过健康教育课、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对学校师生进行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七、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结核病暴发流行的责任人,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013年4月10日本文档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内容侵权请告知删除,感谢您的配合!

关于印发《大学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模板】

**大学文件 校办〔2009〕14号 关于印发《**大学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大学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学校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并正式实施。请各单位认真贯彻,切实做好预防结核病防治工作,维护和保障全校师生的身体健康。 二○○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大学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类身体健康的法定乙类传染病,目前在我国其发病率位居传染病发病的首位。为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传播与流行, 加强结核病防治和管理,提高发现率和治愈率,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 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均应接受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三条校医院作为结核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责任: (一)对南北两个校区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指导; (二)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下,加强对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学生管理人员的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相关人员对结核病的诊断和监督管理水平。 第四条校医院及医务人员作为结核病防治具体实施单位和个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校医院负责完成新生入学查体中结核病的筛查工作; (二)校医院负责做好疫情发生后对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查体以及对相关场所消毒灭菌的技术指导工作; (三)校医院负责对患病学生提出休(退)学、请假隔离治疗的建议;对申请复学学生的病情复查及相关病情资料审查,提出复学建议;对在校服药病人的督导治疗; (四)加强自身业务建设,提高对结核病的检查、诊断水平; (五)校医院医务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乙类传染病管理的要求,积极认真地承担发现、报告、转诊结核病人并通知病人所在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六)校医院医务人员实行首诊负责制。首诊发现结核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后,必须认真地完成病人转诊、病人情况报告等相关工作,不得有延误转诊或随意处理病人的情况发生; (七)校医院医务人员对病员转诊时必须填写结核病转诊单一式两份,一份给病人到结防机构就诊;另一份留校医院备查。 第五条学工部、研究生处、团委、各院(系)等单位和社团组织配合校医院对学生进行结核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健康卫生的生活方式和卫生习惯。 第六条各院(系)认真落实学校关于传染病预防控制及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负责做好学生日常健康状况监测,一旦发现本院学生传染病发病应立即报告校医院,并认真配合校医院按照指定范围组织学生按时参加结核病筛查。及时掌握患病学生住院治疗、康复情况;协助学生办理休(退)学、请假、复学等手续,并及时与校医院保持联系,避免转诊病人的流失。 第七条教职工及学生应认真学习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出现结核病可疑症状应及时就诊,一旦诊断为疑似结核病,应立即向所在单位及校医院报告,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隔离等措施。 第三章预防 第八条结核病的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学校要千方百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预防结核病的发生和传播流行。 —9—

小学结核病防控工作制度

小学结核病防控工作制度 为了落实卫生部、教育部《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控制学校结核病重大疫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根据学校的特点,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 二、建立师生健康体检制度,及时发现结核病等传染病患者。认真做好新生入校体检和每年的教职员工健康检查工作,并将结核病检查列入学生以及教职员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对检查发现的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者,要督促其及时到市结防机构进一步复查,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 三、做好在校学生的结核病治疗和管理工作。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休学隔离治疗。传染性消失后,凭本市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病人在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上学,其治疗在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的指导下,由我校校医负责,执行“监督化疗”,确保规则用药。 四、加强结核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对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或低热、盗汗的学生应高度怀疑其结核病的可能,应立即报告,并动员其到结核病防治机构检查确诊。 五、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加强 校园环境的清扫与消毒工作,教室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减少结核病的感染和传播机会。 六、通过健康教育课、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对学校师生进行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七、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结核病暴发流行的责任人,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00809

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 为了落实卫生部、教育部《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控制学校结核病重大疫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根据学校的特点,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 二、建立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及时发现结核病等传染病患者。认真做好新生入校体检和每年的教职员工健康检查工作,并将结核病检查列入学生以及教职员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 对查体发现的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者,要督促其及时到市结防机构进一步复查,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 三、做好在校学生的结核病治疗和管理工作。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休学隔离治疗。传染性消失后,凭本市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病人在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上学,其治疗在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的指导下,由我校校医负责,执行“监督化疗”,确保规则用药。 四、加强结核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对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或低热、盗汗的学生应高度怀疑其结核病的可能,应立即报告,并动员其到结核病防治机构检查确诊。 五、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加强校园环境的清扫与消毒工作,教室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减少结核病的感染和传播机会。 六、通过健康教育课、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对学校师生进行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七、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结核病暴发流行的责任人,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结核病防治规章制度

,取得合格证后,才能从事接 ,应立即采取抢救、治疗措施 ,并将抽检情况上报同级卫生 结核病防治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结核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有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建设 ,制定结核 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归口 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必要的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抗结核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将抗结核药品纳入处方用药管 理。 第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 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结核病人确诊、登记、报告、治疗、转诊和管理工作 ,对结核病 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和预测 ,掌握疫情动态,开展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 科学研究、健康教育以及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结核病防治机构对未愈出院的肺结核病人 实施全程督导化疗或全程管理化疗。 第十条结核病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登记、 诊治需住院治疗的肺结核病人,并在肺结核 病人出院24小时内提出向结核病防治机构转诊的报告。 第十一条城镇街道、乡村卫生组织发现可疑肺结核病人,应进行登记、报告、转诊;受结核病 防治机构的委托,实施对肺结核病人的化疗管理。 第十二条实行肺结核病归口治疗原则。肺结核病人由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归口管理定点医疗 机构进行治疗。其他医疗机构发现肺结核病人应予登记并及时转诊 ,不得延误;但对危、急、 重症肺结核病人应立即抢救,待无生命危险时再及时转诊。 第十三条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的卡介苗接种规划 ,并组织 实施。 第十四条卡介苗接种人员应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 种工作。 第十五条各接种点对卡介苗接种发生的差错事故或异常反应 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机构。 第十六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对卡介苗接种质量进行监督和抽检 行政部门和上级结核病防治机构。 第十七条下列从业人员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的 ,在未治愈前, 不得直接从事服务工作 (一) 食品、药品、化妆品的从业人员 ; (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从业人员 ; (三) 学校、托幼单位的从业人员 ; (四)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从业人员。结核病防治机构检查发现上述从业人员 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的,应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并通知患者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应进行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 : (一) 参军、入学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 (二) 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从业人员 ; (三) 接触粉尘等有害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

学校肺结核疫情管理制度

和平北路学校肺结核疫情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颁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按照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原则,构建学校肺结核疫情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首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范围:全校教职工及学生。 二、结核病疫情的定义 在学校群体中,1个月内连续发现3例以上(含3例)有流行病学关联的肺结核病人。 三、结核病疫情的监测 ⑴班主任应及时了解同学健康状况,发现有可疑肺结核症状者,及时向卫生室报告。 ⑵卫生室应提高警惕,发现疑似或确诊肺结核病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地段保健科、区保健所、区教委,并将可疑肺结核症状者直接转诊至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 四、结核病疫情的处置

附图学校肺结核疫情处置流程 1、进入现场前的准备 ⑴病例核实 疫情处置小组接到疫情报告后,首先核实病例诊断,包括痰结核菌检查结果、X线检查结果。 ⑵处置通报 区县结防所核实无误后,向学校或/和区县中小学保健所进行通报疫情,以及下一步处置程序。学校应按照专业机构的要求进行各项准备工作,配合疫情处置。 ⑶物质准备 准备调查表、宣传材料、PPD监测用品、消毒用品、防护用品等。 2、现场处置 ⑴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 对报告的肺结核患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治疗管理,具体参见《北京市大/中小学结核病控制常规工作规范》。

对病人暴露场所加强自然通风。 ⑵密切接触者筛查 对所有病例开展个案调查,了解其活动范围,确定密切接触者人数及分布,并进行密切接触者筛查。 可疑肺结核症状调查:了解所有密切接触者是否有可疑肺结核症状。 PPD检查:所有密切接触者均应进行PPD检查。 X线胸片检查和痰结核菌检查:PPD强反应者以及有可疑肺结核症状者应进行X线胸片和痰结核菌检查以排除或确诊活动性肺结核。 对筛查发现肺结核病人的处理:参见《北京市大/中小学结核病控制常规工作规范》。 单纯PPD强反应者的化学预防:对于未构成传播条件下的PPD强反应者,采取自愿原则下的预防性治疗。对于已构成传播条件的PPD强反应者应采取各种措施,尽量提高预防性治疗的覆盖面,以减少续发病例。 五、肺结核疫情处置中的健康教育 发生肺结核疫情后,应迅速在校园内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以稳定广大师生的情绪。 健康教育重点介绍结核病的传染源、传播途径、临床表现、结核感染与发病的关系、预防性治疗的意义等,提高广大师生对结核病防治的认知水平。

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

徐楼中心学校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 结核病是国家规定的乙类传染病,被称为“白色瘟疫”。近年来,我国各类学校中时有结核病集中感染和发病的情况发生,学校结核病的流行直接危害师生的身体健康,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已刻不容缓。现根据濉溪县卫生局、教育局文件《关于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督查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如下。 一、强化领导,明确职责 成立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尊坤 副组长:任启礼欧方中陈若飞 成员:代志伟李宏伟李文俗丁怀藻邹西良 及各班班主任 校长为结核病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建立校长、总务主任、班主任三级负责的传染病防控责任体系;确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员;建立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在校生、教职员工的健康检查工作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将结核病检查列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做到结核病早发现、早控制;制定完善应对突发疫情应急预案,以有效应对学校结核病和突发疫情;要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对教室、宿舍、食堂等人群密集场所定期进行通风消毒、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有效预防结核病等传染病的发生;要广泛开展结核病和其他传染病防治的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提高学校的自我防控能力。 二、加强日常监测报告,及时应对疫情

早发现、早隔离、早治愈肺结核和呼吸道传染病病人是控制结核病和呼吸道传染病在学校流行的最有效措施。学校师生如发现有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有咯血或血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可通过自报、互报向学校传染病疫情信息员报告,对于未成年可疑症状者,疫情信息员应同时通知学生家长。班主任要加强对学生的晨检和因病缺勤登记追踪工作,对因病请假者要追查病因,防止对肺结核和不明原因发热病人失去管理。严格执行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结核病疫情必须于24小时内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学校应对确定的疫源地(学生居住和学习的集体环境)进行紫外线定期消毒。改善学生宿舍和教室过度密集状况,以及室内通风换气条件。搞好学校环境卫生,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锻炼身体增强体质。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对结核菌素(PPD)试验强阳性者采取预防服药措施。对于未成年人,学校应以“知情同意书”形式通知学生家长,取得家长同意后进行。 三、严格病人治疗管理,确保疫情不扩散 对确诊的传染病肺结核病人要实行休学和隔离治疗,由病人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登记管理在家隔离治疗或住院治疗,传染性消失后,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病人在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上学,但必须在学校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三次查痰,确认无传染性。其治疗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由校医负责,执行“监督化疗”(未成年学生要与家长取得联系,共同监督管理病人服药),确保规则用药,在治疗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要做好病人、家长及周围同学的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消除顾虑,给患者关怀和照顾,不要歧视肺结核病人。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 (2017版) 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确保 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特殊教 育学校和托幼机构等。 一、学校结核病常规预防控制措施 学校结核病常规防控工作是预防学校结核病疫情发生的基础。卫生计生和教 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每年召开部门间沟通协调会,制定日常防控工作计划,督促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一) 健康体检。学校按有关规定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新生入学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结核病检查方案见附件1),由具备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学校师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档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学校师生健康体检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对发现的疑似肺结核病例,体检机构要及时反馈给学校,由学校告知学生(或家长)到当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并跟踪了解诊断结果。 (二)健康教育。学校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专题讲座,以及校园内传统媒介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向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宣传核心知识见附件2),提高师生对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协助学校开展工作。

(三)学校环境卫生。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 准》、《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等涉及学校卫生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人均使用面积;加强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 (四)监测与报告。 1.晨检工作。中小学校应当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落实晨检工作,重点了解每名学生是否有咳嗽、咳痰、咯血或血痰、发热、盗汗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后,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卫生(保健)室。 2.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及登记制度。班主任(或辅导员)应当及时了解因病缺勤 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原因。如怀疑为肺结核,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卫生(保健)室或校医院,并由学校卫生(保健)室或校医院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3.病例报告。对学校发现的肺结核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由学校疫情报告人立即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4.疫情监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学校肺结核疫情的主动监测、舆 情监测和汇总分析。对监测发现的学生(或教职员工)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病例报告信息,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将结果反馈给学校。 二、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的防控措施 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是指在学校内发现结核病确诊病例,但尚未构成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共同做好结核病散发疫情的处置工作,协调解决疫情应对和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有效开展。各相关单位和机

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总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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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是国家规定的乙类传染病,被称为“白色瘟疫”。近年来,我国各类学校中时有结核病集中感染和发病的情况发生,学校结核病的流行直接危害师生的身体健康,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已刻不容缓。现根据濉溪县卫生局、教育局文件《关于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督查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如下。 一、强化领导,明确职责 成立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尊坤 副组长:任启礼欧方中陈若飞 成员:代志伟李宏伟李文俗丁怀藻邹西良 及各班班主任 校长为结核病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建立校长、总务主任、班主任三级负责的传染病防控责任体系;确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员;建立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在校生、教职员工的健康检查工作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将结核病检查列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做到结核病早发现、早控制;制定完善应对突发疫情应急预案,以有效应对学校结核病和突发疫情;要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对教室、宿舍、食堂等人群密集场所定期进行通风消毒、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有效预防结核病等传染病的发生;要广泛开展结核病和其他传染病防治的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提高学校的自我防控能力。 二、加强日常监测报告,及时应对疫情

早发现、早隔离、早治愈肺结核和呼吸道传染病病人是控制结核病和呼吸道传染病在学校流行的最有效措施。学校师生如发现有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有咯血或血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可通过自报、互报向学校传染病疫情信息员报告,对于未成年可疑症状者,疫情信息员应同时通知学生家长。班主任要加强对学生的晨检和因病缺勤登记追踪工作,对因病请假者要追查病因,防止对肺结核和不明原因发热病人失去管理。严格执行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结核病疫情必须于24小时内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学校应对确定的疫源地(学生居住和学习的集体环境)进行紫外线定期消毒。改善学生宿舍和教室过度密集状况,以及室内通风换气条件。搞好学校环境卫生,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锻炼身体增强体质。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对结核菌素(PPD)试验强阳性者采取预防服药措施。对于未成年人,学校应以“知情同意书”形式通知学生家长,取得家长同意后进行。 三、严格病人治疗管理,确保疫情不扩散 对确诊的传染病肺结核病人要实行休学和隔离治疗,由病人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登记管理在家隔离治疗或住院治疗,传染性消失后,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病人在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上学,但必须在学校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三次查痰,确认无传染性。其治疗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由校医负责,执行“监督化疗”(未成年学生要与家长取得联系,共同监督管理病人服药),确保规则用药,在治疗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要做好病人、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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