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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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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工

作要点》

篇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文件目录汇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汇总

一、关于诉讼程序部分

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XX.07.28)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XX.10.08)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20XX.05.19)

关于妥善处理涉及本市城乡结合部50个重点村城市化工程建设相关行政案件的通知(20XX.03.19)

关于进一步提高民事再审裁判文书质量的若干意见(20XX.01.15)

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20XX.12.20)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20XX.11.09)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关于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20XX.08.1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XX.08.17)

关于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及按一审程序审结的再审案件上诉后由审判

监督庭审理的通知(20XX.07.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的意见(20XX.07.06)

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20XX.05.27)关于在审判活动中切实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通知(20XX.05.21)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XX.04.28)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XX.04.22)关于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通知(20XX.03.2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XX.03.0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XX.03.0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依法办理暴力拆迁案件的工作意见(20XX.02.27)

关于管辖异议上诉案件和管辖争议案件归口审理的通知(20XX.02.26)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审理好涉及因金融危机引发的商事纠纷案件的通知

(20XX.02.04)

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XX.02.03)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侦探公司讨债公司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XX.12.2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的意见的通知20XX.12.1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观设计专利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XX.10.29)

20XX.08.1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20XX)(20XX.06.0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试行)》的通知(20XX.04.28)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文书统一送达的通知(20XX.04.10)

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XX.02.29)北京市法院关于审理个人购房贷款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20XX.08.0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20XX.05.18)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XX.04.21)

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依法维护残疾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20XX.04.20)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20XX.04.05)

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20XX.04.02)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20XX.03.30)

关于民事执行中建立复议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20XX.01.12)

关于规范执行案件协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XX.12.12)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的通知(20XX.11.20)

关于规范复制卷宗相关工作的通知(20XX.11.10)

关于仲裁执行案件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20XX.10.16)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XX.09.26)

关于涉公证纠纷受理问题指导意见(20XX.08.01)

关于上诉、抗诉案件移转用时监督管理意见(试行)(20XX.04.24)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XX.03.07)

关于规范有关案件受理费工作的几点意见(试行)(20XX.02.2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维护经济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工作的意见(20XX.02.13)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规范意见(试行)(20XX.12.31)

关于办理建国初期有关案件中涉及没收、代管财产问题的申诉、再审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XX.12.31)

关于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民事再审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解答(20XX.12.31)关于规范判决书援引法律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XX.12.14)

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20XX修订)(20XX.12.14)关于涉农纠纷受理问题的指导意见(20XX.10.18)

关于审理汽车消费贷款纠纷案件及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XX.10.01)

关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XX.07.27)

关于规范民事执行和解的若干规定(试行)(20XX.07.25)

关于依法快速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的意见(20XX.07.19)

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XX.03.2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XX]17号《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通知

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XX.01.27)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20XX.01.11)

关于印发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20XX.01.10)关于确定委托拍卖机构的若干规定(试行)(20XX.01.10)

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20XX.01.10)

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计费暂行办法(试行)(20XX.01.10)

关于审理土地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20XX.01.10)

10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20XX.12.29

10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XX.12.16

10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20XX.12.15

10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确11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20XX.08.1611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卷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20XX.08.1611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调查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20XX.08.1611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拒执人名单的若干意见(试行)20XX.08.1611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告悬赏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20XX.08.1612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第一批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翻译机构名册的通知20XX.03.01

12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XX.02.24

12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失效]20XX.02.18

12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XX.02.18

12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20XX.02.16 12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若干规定20XX.01.06

12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XX.12.24

12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和管辖问题的通知20XX.12.02

12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20XX.11.27

12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和期货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20XX.09.29

13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一庭、民二庭审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20XX.06.17

13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20XX.06.12

13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四(试行)20XX.03.05

13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试

行)20XX.02.12

14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XX.12.27

14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XX.12.27

14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XX.12.24

14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发布审理供热费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XX.12.10

篇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及其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XX-03-03生效日期:20XX-03-03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京高法发[20XX]78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执行庭。二○○九年三月三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了公正高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规范执行行为,完善执行异议及复议等案件审查处理程序,切实维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当事人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除特殊情形或经当事人同意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条当事人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又撤回执行申请,且经人民法院准予撤回,再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予受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四条对已经受理的执行案件,执行机构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执行案件。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

反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前款规定的当事人指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包括被追加或者变更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以及因参与分配进入到执行中的其他债权人。利害关系人指对执行标的享有共有权、优先购买权等权利,或因执行行为可能使其利益受到直接损害的当事人以外的法人、其他组织

或自然人。

第六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提出评估程序违法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对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价格或评估方法等评估报告内容有异议的,不属执行行为异议的范围,执行法院应转交评估机构对异议的内容进行复核。

第七条执行法院对执行过程中提出的异议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案件执行完结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按照执行监督程序办理。中止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执行完结。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适用于20XX年4月1日以后作出的执行行为。第八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申请书中应当明确其认为违法的具体执行行为及其违反的具体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并附以下材料:

(一)异议人身份、主体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二)有关执行行为发生的相关证明材料。

共享人生出彩的机会——公平正义怎么保障

共享人生出彩的机会 ——公平正义怎么保障 2013年高考前夕,一则消息让广大农村考生感到温暖和振奋:国家决定,提高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比例,今年比去年增加8.6%。这将使更多农村学子得到改变命运的机会,是党和政府维护公平正义一项实实在在的举措。 当前,我们正在为实现民族复兴中国梦而奋斗。有人说,如果描绘中国梦的图景,公平正义就是它不可或缺的底色。只有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亮每个人的追梦之路,让每个梦想都能开花,中国梦才会成为美好现实。 一、公平正义的呼声为何强烈 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我们党领导人民干革命、抓建设、搞改革,就是为了建设真正公平正义的社会,让人民过上幸福生活。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建立,为实现公平正义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世界上少有的速度持续快速发展起来,中国人民稳定地走上富裕安康的广阔道路。这30多年,是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大幅提升的时期,是改善民生力度最大、人民得到实惠最多的时期。比如,2亿多贫困人口脱贫,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建成了世界上最大规模的基本医疗保障网、最大规模的养老保障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扎实推进。今天,人们正享受着越来越多的改革发展成果,公平正义得到更多重视和保障。 从现实来看,党和政府促进公平正义的努力有目共睹,但另一方面,人们对公平正义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在前不久人民日报微博推出的“我期待”系列调查中,对于“让社会更和谐,你最期待”的问题,选择最多的是“进一步促进公平正义”,占被调查人数的59%。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有社会不公凸显的原因。比如,潜规则在一些领域比较盛行,有的人靠钻空子、搞门道一夜暴富,有的人靠“萝卜招聘”捧上“好饭碗”,有的人靠“拼爹”获得“火箭式提拔”。求人的事屡见不鲜,无论是升学、看病、生孩子,还是办企业、上项目,很多都得走关系、靠背景,甚至有人说“中国人从摇篮到坟墓都要求人”。再比如,中国奢侈品消费居世界第二,还有不少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这些都直接影响着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感受。 有政策制度不完善的原因。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不公现象,大都与一些领域改革不到位有关。比如,城乡二元结构尚未打破,城乡居民医疗、养老等方面待遇差别较大;户籍制度改革呼声很高,但进展还不尽如人意,导致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徘徊”在城市边缘,享受不到应有的待遇;养老保险接续、随迁子女高考等方面的政策不完善,也加剧了一些人的不公平感。 有人们权利意识增强的原因。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的民主观念、权利意识明显增强,对公平正义的诉求日益强烈。一旦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许多人不再保持沉默,二是积极争取和维护。据一项网络调查显示,但遇到不公平现象时,83%的网民选择通过各种渠道表达诉求。 也有媒体传播放大的原因。过去,不公平的事件影响范围有限。现在,随着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的快速发展,人人都有“麦克风”,不公平事件一旦发生,很快就能“坏事传千里”。再加上有些人看待不公平现象时,容易带有非理性和极端化情绪,利用网络进行炒作,夸大了不公平的程度。 事不公则心不平,心不平则气不顺,气不顺则难和谐。公平正义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社会诸多矛盾的交结点,成为广大群众关注度很高的问题。在新的起点上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应该把公平正义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使追求公平正义体现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国家规定加班考勤制度

国家规定加班考勤制度 [标签:标题]2016 国家规定加班考勤制度 以深圳市某高科技公司为例,根据考勤系统显示的储运部及部分生产、仓管、保洁职工的总工时统计资料,一月份从这些部门抽取的77个有效样本数据表明,该月总工时计21748小时,平均每位员工工时总计282.5小时,扣除168小时正班时间外,每位员工的加班工时计114.5小时。五月份抽取76个有效样本的总工时计17716.5小时,平均每位员工工时总计233小时,扣除168小时正班时间外,每位员工的加班工时计65小时。 众所周知,一月份是公司的旺季,五月份是公司的淡季,将淡、旺季做加权平均可得每位员工的加班工时计89.75小时。 结合该司在适宜市场经济变化的过程中,为应对行业内激烈竞争的时务需求,特就如何改善、优化公司管理,最大限度的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所进行的多次专项研讨精神,为真正切实的做到增强企业活力、杜绝浪费、提高效益、不空谈,特就公司关于加强加班费制度化管理这一专项工作提出建议,供决策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 1 / 5 ---------------------------------------------感谢观看本文-------谢谢----------------------------------------------------------- [标签:标题]2016 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关于重申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与纪律的通告

关于重申公司现行相关规章制度与纪律的通告 (试行) 各部门、车间及员工: 为进一步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好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及其运行机制,经公司讨论、研究并报董事长批准,就我公司目前现行的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等诸方面的主要内容,特作如下通告: 一、职业与行为规范方面。 公司奉行公正而合乎职业、商业道德的经营方针,公司内部鼓励员工相互合作、相互尊重,营造良好的团队协作氛围,对外要求员工积极参与公平经营竟争,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员工务须遵循以下职业规范: 1、热爱公司,不做任何有损于公司声誉的事、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的行为; 2、忠于职守,高效优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奉行严谨细致、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 3、遵章守纪,自觉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 4、维护公德,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讲礼貌,讲文明; 5、保守机密,严禁向他人泄露公司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6、克已奉公,提倡见义勇为,助人为乐。 二、人力资源管理方面。 公司认真贯彻国家《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积极倡

导并鼓励本公司员工依法缴纳社会法定的各类保险、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共同遵循并履行好应尽的法律义务。 公司若有需要对员工进行岗位调整时,将听取相关员工的意见和要求,协商进行,公司保留按生产和业务需要调动员工到另一岗位工作的权利。 1、员工考勤。 a.工作时间:公司每周工作6天,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b.加班管理:公司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必须按排加班时,应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执行(必需要有书面的专门记录)。 c.公司组织开展的培训、文体、旅游等各类活动不视作加班。 d.所有假期必须事先申请并获得批准方可使用,若因急诊或急事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应事先打电话向主管上级报告,经批准后休假,事后(上班第一天)补办好请假手续。 e.考勤记录对个人和公司均很重要,它不仅反映了每位员工的工作态度,而且对团队的工作也有直接的影响,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 2、员工沟通。 a.公司倡导广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员工沟通,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b.部门内部的沟通,应经常、及时,主管与下属在需要讨论工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朝民初字第17787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朝民初字第17787号 原告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44号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冯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威,男,汉族,1975年4月6日出生,该公司行政职员,住址(略),现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张志峰,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9号嘉多丽园A座9层A-9室。 法定代表人曹为民,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会强,男,汉族,1980年8月10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王进,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弘历通公司)诉被告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鑫三汛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弘历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钢,及委托代理人梁威、张志峰,鑫三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会强、王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弘历通公司诉称:我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7日,同年10月10日发表了名为“弘历股票分析软件V5.0”(简称“弘历V5.0”)的软件,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鑫三汛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主要经营“布道者股票软件”。我公司发现,鑫三汛公司的“布道者股票V1.0 ”(简称“布道者”)软件中的“公司大事”、“指标说明”、“行情数据”栏目中的内容与我公司“弘历V5.0”软件中的内容实质性相似,甚至连录入错误都原封不动地出现。而上述三个栏目的内容为两个软件的核心内容。我公司“弘历V5.0”软件发表时间及登记时间远远早于鑫三汛公司“布道者”软件,且鑫三汛公司的软件主要开发人员和经营人员都曾经是我公司的员工,有解除我公司“弘历V5.0”软件的可能。因此,我公司认为鑫三汛公司侵犯了我公司对“弘历V5.0”软件享有的著作权,故起诉要求鑫三汛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新浪网上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知盟网计算机软件频道https://www.sodocs.net/doc/3c2089705.html,/weiquan/ShowClass.asp?ClassID=153 鑫三汛公司辩称:“弘历V5.0”软件中的“公司大事”是弘历通公司从其他公司采购的,和“指标说明”都属于公有领域的公开信息和公知的知识,“行情数据”则是股票交易所形成的数据,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因此,弘历通公司无权对此主张著作权。我公司“布道者”软件中的“公司大事”、“行情数据”和“指标说明”具有合法来源,都购自其他公司或来源于公开出版

《关于重申考勤管理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重申考勤管理关问题的通知》 各单位、处室: 自xx年5月7日公布实行以来,部分部门未严格按照规定执行,致使考勤管理混乱,也扰乱了正常的管理秩序。为此,经研究决定,对职工考勤管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职工考勤实行日考勤月汇总制度,考勤表经考勤员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每月二十六日将考勤表报工资核算员计发工资,当月二十八日取回(遇休息日顺延)。职工休各种假的证明,应附于考勤表上。 严禁在考勤表上涂改乱划。对考勤中弄虚作假的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分别按每人次罚款200元。 二、事假 职工因私事不能出勤,经本人书面申请,行政领导批准后视为事假。事假最长期限连续不得超过30天,年累计不得超过45天。 (1)一般职工请事假一天及其以下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下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到劳动人事处登记备案;超过三天的,由劳动人事处报请厂长批准。 (2)中层管理人员请事假三天及其以下的,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的,由厂长批准,并到劳动人事处登记备案。 三、病假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必须开具病休证明(非厂职工医院开具的证明必须经厂职工医院院长签字确1

认),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1)厂职工医院医生开具假条期限为两天,两天以上七天以下的,由院长批准。 (2)患慢性病或重伤的,厂职工医院院长可酌情开具不超过三十天的休病假证明。 (3)停止工作医疗期间,根据本人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4)医疗期满,不回厂工作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按旷工处理。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的职工,应申请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又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厂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厂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四、工伤假 因工负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经安全环保处认定后,由职工医院出具休假证明,并到劳动人事处登记备案,按休工伤假考勤。 五、未履行请假手续休各种假的,视为旷工。 六、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中未作规定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第二篇:关于重申考勤管理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重申职工考勤管理

传媒法规与伦理

导论 传媒法:是调整大众传播媒介组织、传播行为、传播参与者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第一节传媒法律关系 传媒法律关系是传媒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大众传播活动过程中,参与者各方所形成的传播权利和传播义务关系。具体来说,传媒法律关系包括国际(传媒主管机关)、大众传播媒介(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传播者(个人、群体、组织等)、受众(自然人、法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传媒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大众传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机构、组织和个人。 1.传媒主管机关 2.传播媒介 3.传播者 4.受众 二、传媒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在大众传播活动中,传媒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 2.传播行为 3.智力成果 三、传媒法律关系的内容指传媒法律的主体所享有的传播权利和传播义务 1.传播权利 a.采访权 b.报道权 c.批评、建议权c.优待券 d.人身权 2.传播义务 a.更正与答辩 b.保守国家秘密 c.保守职业秘密 d.维护司法尊严 e.不得搞“新闻诽谤” f. 不得侵犯公民的隐私g.不得借采访的名义拉广告h.不得搞“有偿新闻”i.不得发布禁载新闻 四、传媒法律关系的类型 1.传媒管理关系 2.传媒监督关系 3.传媒服务关系 4.传媒纠纷处理关系 5.传媒写作与竞争关系 6.传媒职务关系 第二节传媒法律渊源 宪法法律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国际条约 第三节传媒法与其他规范 一、传媒法与传媒政策 传媒政策是执政党、政府对所属传媒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态度和策略,具体体现在其有关传媒内容、传媒经营管理等活动的一系列行为准则和规范中 二、传媒法与传媒道德 传媒道德是媒体工作者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调整和处理新闻机构内外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或准则 三、传媒法与传媒纪律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公示电话

最近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电话统计了一下,有的是电话记录,有的是到朝阳法院大厅抄录。供大家参考:注:均是8599开头,凡见到4位数的请在前面加上8599 2008-02-04 12:39:32 朝阳法院相关电话 刑二庭内勤 85998569 刑一庭内勤 8643 民一 95998243 二 8279 三 8280 四 8180 双桥法庭 8789 温愉河法庭(楼梓庄派出所东) 8811 执行庭 8910 行政庭 8323 审监庭 8352 大屯 8733 大屯2 8717 南磨房 8760 王四营 8543 执行一 88(可能是6)78 执行二 891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增设立案点公告 发布时间:2009-08-19 17:08:51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日起,在原有的院本部大厅、执行庭和四个派出法 庭立案点的基础上,再增设三个派出法庭立案点,

形成各办公地点均设有立案接待大厅或立案接待室的工作格局,各立案点负责办理各自管片内的案件的立案手续。现将各立案点的立案范围及民事案件的管片范围、工作时间和地址公告如下: 一、各立案点立案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 1、院本部立案大厅负责办理办理朝外街道、六里屯街道、呼家楼街道、团结湖街道的普通民事案件,本院管辖范围内所有的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宅基地纠纷、医疗纠纷、公示催告、1000万元以上大标的额民事案件,公示催告,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刑事申诉案件,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刑事自诉案件。 2、七个派出法庭立案点分别办理各派出法庭管片内的民事案件。各立案点管片范围如下:(1)南磨房法庭立案接待室:劲松街道、双井街道、潘家园街道、建外街道、南磨房地区; (2)酒仙桥法庭立案接待室:望京街道、左家庄街道、麦子店街道、将台地区、酒仙桥街道、东湖街道; (3)奥运村法庭立案接待室:大屯地区、奥运村地区、来广营地区、小关街道; (4)双桥法庭立案接待室:管庄地区、三间房地区、常营地区、八里庄街道、高碑店地区; (5)温榆河法庭立案接待室:首都机场、孙河地区、崔各庄地区、东坝地区、金盏地区、东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 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维护机关事业单位良好工作秩序,打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赫章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和请销假制度。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严格程序和按管理权限审批的原则。工作人员请病假的,必须是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方可请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和节假日办理,如无特殊情况,上班时间不准随意请事假。请假原则上以书面请假为准(请假条必须注明请假事由、请假起止时间,按程序报经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生效),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通过手机短信请假,得到同意请假的回信后视为批准,但事后要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请病假达一个月以上的,要提供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疾病证明书及治疗发票复印件(原件须

同时送审,经医生签名和医院盖章方有效)。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口头、电话请假的一律无效。 第三条干部职工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或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取消年终评先选优的资格。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由县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请假审批程序 第六条请假审批程序 (一)正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含3天)以内并在县内的,县直部门的向县分管领导请假获准,乡(镇)的向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请假获准,并向县委书记汇报;3天以上并在县内的,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离开县域的,一律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属政府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或乡(镇)长的在向县委书记请假的同时向县长汇报。 (二)副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县直单位的报经县级对应分管领导审批,乡(镇)的报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连续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县

修订完善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doc

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4 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 自2013年11月1日印发的《员工考勤管理制度》汇编试行以来,凸显一些问题。经公司综合研究决定对《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第三页第二章第五条考勤条例进行部分修改,并重申部分规定。一、第5.1条“忘打卡” 原忘打卡考勤制度为:“在不可抗拒的紧急情况下,未打卡者,必须当天向行政人事部填写《考勤签单》,请示部门经理签字确认,部门经理忘打卡者需总经理签字确认,1月之内不得忘打卡超过2次,否则按旷工处理。” 修改为:“在不可抗拒的紧急情况下,未打卡者,必须当天向行政人事部填写《考勤签单》,请示部门经理签字确认,部门经理忘打卡者需总经理签字确认,1月之内允许忘打卡1次,超过1次以上按扣款5元/次,超过3次以上按旷工处理。 二、第5.2条“迟到、早退” 原迟到、早退考勤制度为:“迟到、早退6分钟,视为迟到、早退行为,特殊情况2次以内迟到(不超10分钟)不做迟到处理,但必须在下班时间补回;迟到、早退6分钟至10分钟者,每次扣除工资20元整;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至1小时者每次扣除工资50元整;超过1小时以上按旷工0.5天。” 修改为:“单月累计2次迟到(不超过10分钟)不做迟到处理,超过2次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10元;

10分钟至30分钟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20元;30分钟至1小时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30元;超过1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 (1)月迟到、早退累计达六次者,扣除相应薪金后,计旷工一次。旷工一次扣发一天的薪金。(2)发生迟到时,员工应按实际到岗时间进行指纹打卡,迟到不打卡者,视为旷工半天。” 二、附加“办公秩序管理规定”: 工作时间内不得在办公区域就餐 以上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27日 (修改版)采购内控制度1 第五章采购业务控制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明确审批人对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职

法律专家解读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doc

法律专家解读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2日宣布正式建立新闻发言人发布制度,所有高级以上法院都有了新闻发言人,同时也对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新闻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经媒体公开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尤其是法院新闻发言人发布制度能否有效地促进审判的公正公开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话题。19日,在中国法学会举行的一场座谈会上,一些法学界人士对此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专家们普遍肯定了法院的做法,认为法院新闻发言人走上前台,直面公众,有利于推进公开审判制度的落实、增强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和满足人民群众和媒体的心理诉求。 与之伴随而来的问题是,司法机关在主动接受媒体舆论监督的同时,也要妥善处理好司法与传媒、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既要避免对新闻监督的不当限制,也要防止舆论的不当干预对司法独立的负面影响。 人民法院报社社长杨润时对前段时间一些媒体关于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误解进行了纠正。他强调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建

立过程中提出要注意新闻宣传纪律是对法院新闻发言人的限制,不是对媒体报道的限制。对于舆论监督问题,他批评有些媒体报道出现了对司法干扰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他观点明确地指出“媒体的监督要注意科学性和有效性”。 北大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在肯定法院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同时,提出中级法院应当是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的重点。他说:“新闻发布的重点不应当是司法解释的问题,而是能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带有普遍性的,有的是带有前沿性领域的案件的审理和裁判。这些案件大部分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尽快建立中级人民法院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很有必要。” 对于信息披露这一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核心环节,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专家也提出了建议。 “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是信息披露的一个好的起点。但不能将这一制度仅仅看作是统一口径的做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方流芳说,法院应当充分地披露信息,通过公开信息产生公信力。同时,这一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按照信息的标准化进行披露。比如说,案件的定期公布,凡是公开审判的案件都应当公开,法院的收费也应当公开等等。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也认为,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应当建立在规范法院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对于舆论监督和审判

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地址及通讯录

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地址及通讯录 一、最高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745 电话:65299844、65290999 你可以乘地铁二号线或489路至前门站下车。 二、北京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 邮编:100022 电话:85268122,举报电话:8526812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到12点,下午13点30分到18点。 立案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到11点30分,下午13点30分到17点30分。您可以乘43路、44路、52路、434路、457路、637路、638路、750路、800路、特2路公交车在建国门南站下车,或乘地铁1号线、2号线在建国门站下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是: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 邮编:100040 电话:68639038,举报电话:59891399

午9点到11点30分,下午1点30分到5点30分 立案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点到11点30分,下午1点30分到5点30分,周五上午9点到11点30分,下午1点30分到4点30分。 您可以乘337、389、728路公交车在老山站下车,或乘373、450、620、、运通120路公交车、地铁1号线在八宝山站下车,也可以乘621、751、958路公交车在焦家坟站下车。 第二审判区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三顷地甲三号。 邮编:100071 电话:68639038,举报电话:5989139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5点30分,周五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5点 立案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5点,周五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4点。 您可以乘A: 八宝山地铁站乘620到吴庄南站下车路东B: 一中院(眼科医院前)焦家坟路口东站乘620、850、751到吴庄南站下车路东C:851、751、620、622、850到吴庄南站下车路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10号 邮编:100078 电话:67553221,举报电话:67653214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5点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网上立案使用手册.doc

用户手册2020年6月

图表 图表1网上立案栏目入口1-导航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2网上立案栏目入口2-诉讼服务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3网上立案栏目入口3-首页右侧区域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4网上立案栏目首页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5基本信息登记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6首都律师网首页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7登录会员服务系统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8登录北京法院网上立案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9网上立案登录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0 基本信息登记后展示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1 录入诉讼标的额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2 添加原告页面1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3 添加原告页面2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4 原告信息列表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5 添加多个原告信息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6 诉讼材料列表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7 选择诉讼材料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8 上传诉讼材料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9 网上立案列表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20 网上立案编辑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21 网上立案列表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考勤制度(红头文件)

XXX人字【2013】第017号 考勤管理制度 各直属部、各单位及其下属机构: 为规范集团及各单位及分支机构的考勤管理,严肃考勤纪律,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2.严格考勤、合理合法; 3.考勤记录与薪资严格挂钩,具体参见《XX集团薪资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制度适用于XX集团总部各直属部门、各公司的所有正式员工; (二)XX集团下属地产公司(如售楼中心等)、酒店、商贸公司各门店可依据 本单位经营特点和业务需要另行制订考勤办法报集团审批,但原则性规 定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作息时间 (一)工作日: 集团总部实行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行政班工作时间: 上午: 8:30——12:00 下午: 13:30——17:30(不包含星期六) 午餐时间: 12:00——13:30 (二)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 等法定节假日,依照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国家规定或因特殊情况,公司可对以上作息时间进行适当调整。 说明:地产公司(如售楼中心等)、酒店、商贸各门店等单位或部门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参照总部制定相应的作息方式,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条考勤方式 (一)原则上各单位都应实行“指纹考勤”:员工每天应在既定班次上班前、 下班后在指纹考勤机上录入指纹。若无条件实行指纹考勤的可实行纸卡 或签到/签退制度。

(二)任何员工不得委托或代他人打卡或签到/签退(违规者按集团相关奖惩 制度执行),若有异常,在打卡或签到/签退处填写《打卡异常登记表》, 以备考勤员核查。 (三)考勤管理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负责人管理,考勤员应熟悉考勤管理制度 的各项规定,每个月根据指纹考勤记录统计月考勤表报送人力资源部,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弄虚作假,确保考勤信息真实。 (四)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出办公或因公不能上、下班时间考勤,需填写《因 公外出登记表》(出差人员不在此限)经上级领导签批后外出,并交考 勤员记录备案。 (五)集团总部员工到各门店巡店,需填写《门店工作表》,由各门店店长签 字确认其工作内容,该表会总部后交考勤员备查。 (六)高管考勤要求 1、根据岗位职责和企业文化的需求,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带头模范遵 守公司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岗; 2、若不能准时到岗或提前离岗,需提前通知集团董事长秘书,集团行 政总监负责高管考勤的监督。 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指:集团总部部长级以上岗位人员、各单位总监 级以上岗位人员及商贸门店店长。 第五条缺勤考核(设立全勤奖单位/部门按自身规定执行) (一)迟到/早退(集团总部办公员工): 1、于规定上班时间后30分钟内考勤者视为迟到,于规定下班时间前30分 钟内考勤者视为早退。 2、迟到/早退一次,10分钟内(含)扣罚10元/次,11-20分钟(含)扣 罚30元/次,21-30分钟(含)扣罚50元/次(因迟到/早退导致的重大 损失或影响的处罚除外)。 3、因特殊、不可抗力等引起的出勤异常,经人力总监审批可酌情处理,报 备人力资源部。 (二)旷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个人原因超过上下班规定时间内30分钟并未履行请假手续的; 2、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上班中途无故缺勤或脱岗1小时及以上的; 3、超过批准的假期而未及时申请续假或申请未得到批准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朝民初字第17787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朝民初字第号 原告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号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冯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该公司行政职员,住址(略),现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张志峰,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号嘉多丽园座层室. 法定代表人曹为民,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会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王进,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弘历通公司)诉被告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鑫三汛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弘历通公司地法定代表人冯钢,及委托代理人梁威、张志峰,鑫三汛公司地委托代理人李会强、王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弘历通公司诉称:我公司成立于年月日,同年月日发表了名为“弘历股票分析软件”(简称“弘历”)地软件,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鑫三汛公司成立于年月,主要经营“布道者股票软件”.我公司发现,鑫三汛公司地“布道者股票”(简称“布道者”)软件中地“公司大事”、“指标说明”、“行情数据”栏目中地内容与我公司“弘历”软件中地内容实质性相似,甚至连录入错误都原封不动地出现.而上述三个栏目地内容为两个软件地核心内容.我公司“弘历”软件发表时间及登记时间远远早于鑫三汛公司“布道者”软件,且鑫三汛公司地软件主要开发人员和经营人员都曾经是我公司地员工,有解除我公司“弘历”软件地可能.因此,我公司认为鑫三汛公司侵犯了我公司对“弘历”软件享有地著作权,故起诉要求鑫三汛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新浪网上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万元. 知盟网计算机软件频道 鑫三汛公司辩称:“弘历”软件中地“公司大事”是弘历通公司从其他公司采购地,和“指标说明”都属于公有领域地公开信息和公知地知识,“行情数据”则是股票交易所形成地数据,不是著作权法保护地对象.因此,弘历通公司无权对此主张著作权.我公司“布道者”软件中地“公司大事”、“行情数据”和“指标说明”具有合法来源,都购自其他公司或来源于公开出版物、网站,不存在抄袭、模仿“弘历”软件地情况.因此,弘历通公司地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北京市三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高院执行案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1]270号 【发布日期】2011.08.16 【实施日期】2011.08.16 【法规类别】司法【唯一标志】17303001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北京市三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高院执行案件的通知 (2011年8月16日京高法发[2011]270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报送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现对本市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和高级法院执行案件进行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区、县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高级法院不再受理执行实施案件。 五、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由上级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法院报请决定由上一级法院审理。 六、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办法

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办法 法院是我国人民司法体制的基础,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前提,是实现公民合法权益的前 沿,进而也是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基石 !下面爱汇网整理了关于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办 法,欢迎大家的阅读!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绩效考核分为个人考评和部 门考评。 个人考评包括法官、综合行政人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考评,以质量好、效益好、效果 好、形象好为基本要求,同时对其他工作进行考评。 在业务庭从事审判执行辅助工作的法官或法官从事综合行政工作的按照综合行政人员考 评。 第二条 绩效考核由绩效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坚持经常化、日常化原则,定期公布考评 相关情况,每年度进行一次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部门和个人发放考核奖、评先选优和晋升 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部门考评、综合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考评基础分为 100 分。 法官考评以分值计算, 基础分值为质量好 50 分, 效益好、 效果好各 20 分, 形象好 10 分, 每项设一定的加减分指标,无加减分即为基础分,最后计算实际得分。 书记员考评由书记官室和各业务庭共同负责。 个人考评中(书记员除外),考评委员会的考评得分占综合考评的 95%,领导评分占 5%(中 层干部由分管院领导评分,其他人员由部门负责人评分)。 第四条 部门和个人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在告知或公布后 5 日内向考评委员会提出, 由考评委员会负责解答;仍有异议的,由院党组讨论决定。 第五条 由于个人或部门原因,致使本院在考核中被扣分的,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并视情节 扣发直接责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考核奖。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规定扣分外,视情节扣发当年度考核奖,并取消评先 选优、晋升资格。 (一)违反本院八条禁令的;(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的;(三)违反三大管理制度规定,造 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绩效考评分低于 80 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待岗学习 3 个月后视 情节重新安排工作。 连续两年考评分低于 80 分并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予 以辞退。 第八条考核奖分配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考核奖分配对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实行倾斜,院领导和综合行政部门人员享受综合奖。 第二章 法官考评第九条 质量考评指标:(一)立案变更、立案不当被驳回起诉或者指定管 辖错误的 1 件扣 0.5 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及时或者错误的 1 件扣 1 分;申诉复查案件驳回申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各位记者、各位朋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今天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就本解释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等问题,向各位作简要介绍和说明。 一、《解释》制定的背景 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侵权案件历来是仅次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一个主要案件类型。侵权案件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又居于突出的地位。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类型和数量上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给审判实践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民法通则》对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审理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虽有所补充,但仍不能适应当前审判实践的迫切需要;尤其是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准,至今没有统一的规范可供遵循,客观上使有些案件难以依法及时处理,也影响了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广大法官和社会各界希望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和统一侵权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这一司法解释,不仅是依法公正、及时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需要,而且也是审判实践的迫切需要。 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主要是以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为依据。《办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办法》规定的赔偿标准明显偏低,不能充分体现填补受害人损失的损害赔偿原则;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就各种侵权类型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定了各不相同的标准,当然有的规定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但是对不同侵权类型的人身损害分别规定不同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不利于法制统一,不利于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起草《解释》的初衷就是根据法制统一原则,按照《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规范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以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确保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最大限度地补偿,以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解释》的起草始于1998年。由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多由基层法院管辖,为了配合当年召开的人民法庭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在调研基础上起草了《解释》的征求意见稿,提交会议讨论。2001年以后,随着国家立法规划将起草民法典提上议事日程,《解释》的起草工作伴随着参与立法活动以及参与立法学术活动,进入了一个理论上得到提升的新的阶段。在起草过程中,我们从中国实际出发,按照主观计算与客观计算相结合的方法规定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模式,同时根据国家统计部门的建议对赔偿所依据的统计指标进行修订,在较为充分地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基础上,兼顾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连续性和社会公正性,适当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制定了这一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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