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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度

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度
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度

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度

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度

为加强农业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有效促进农业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是指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办理案件的规范。

二、农业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是:农业行政执法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三、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准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四、案件受理制度

为保证我县农业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加强与群众联系,获取案件线索,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和农业生产秩序,制定本制度。

(一)设置举报电话、传真等,认真受理举报件。

(二)对信访举报件,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结果,对来访举报的,详细记录举报内容,经举报人核对无误的,由其签名或者盖章。受理人员将材料整理后,交由领导阅示签办。

(三)举报案件,要及时反馈办理情况或查办结果。

(四)在办理交办、转办、批办、督办件过程中,要严肃对待,认真办理,不准推诿或无故拖延不办,如遇特殊原因难以按时报送查办结果的,应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申请延期。

(五)发现举报情况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其他资料移送给有关机关处理。

(六)受理举报案件后,应及时进行审查或调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经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七)重大案件的举报,受理人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使领导能及时安排人员进行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

(八)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工作单位和姓名予以保密,对泄密者要追究责任。

五、调查取证制度

(一)调查取证必须全面、客观、公正,以收集确凿证据,查明违法事实。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二)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三)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四)调查取证可以采取以下手段:

1、询问当事人、证人、利害关系人等有关人员;

2、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3、对违法物品抽样取证;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5、对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部门鉴定;

6、对与违法行为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五)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应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询问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执法人员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参加见证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调查案件时,对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制作《鉴定意见书》。

(七)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进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1、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

2、对依法应予没收的财物,决定没收;对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3、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八)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时,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但对异地保存的物品,要妥善保管。

(九)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六、听证制度

为了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公开,增强行政决策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全县农业行政机关举行听证,适用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听证,是农业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决定前,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以听证会的形式公开收集、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等法人、自然人的有关信息和意见的活动。

(三)听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

(四)农业行政机关在进行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举行听证会。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除外。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本条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罚款,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规定执行。

(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听证机关提出。

(六)听证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委法规科组织听证的具体工作。

(七)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八)听证会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法规科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九)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机构提出;回避事由是在听证会开始后知悉的,应当立即提出。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构决定;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十)听证会举行前,听证机构应当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搜集与听证事项有关的资料。

(十一)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农业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3、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的陈述

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4、听证会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5、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6、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7、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存档保管。

(十二)主持人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发言的具体顺序及发言时间。

(十三)当事人应当客观地陈述事实,介绍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情况。经主持人同意,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其它方式进行陈述。

(十四)听证主持人可以询问陈述人,陈述人应当回答询问,但对与听证事项无关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

(十五)当事人可以就听证事项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十六)出席听证会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的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

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主持人应当给予警告并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离开会场。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

1、主要的陈述人没有出席听证会的;

2、需要增加新的陈述人或调查、补充新的证据材料的;

3、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况。

(十八)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记录。听证记录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必要时也可以录音或录像的方式进行。

(十九)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报告作出前,听证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同一听证事项再次举行听证会。

(二十)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

查。

(二十一)听证机构应当将听证报告印发提议举行听证会的组织或个人。

(二十二)农业行政机关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

(二十三)组织听证的费用由农业行政机关承担。

台江县农业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任务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 职责任务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任务 、 主要职责任务: 1、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委托执法范围涉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 2、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发放、年审、注销各种行业许可证照和特许品种的许可行为、可行性调查。 3、执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4、负责基本农田保护的检查监督。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授权进行专业执法。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检疫检验管理办法,依法对辖区内屠宰加工的动物、动物产品施行监督;依法对市场(超市)冻库和流动环节的动物、动物产品实行监督检疫。 6、负责对农业机械进行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核发牌证、年检工作;负责对农机驾驶人员考核及核发驾驶员证和年审工作;负责公路以外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区农机化发展规划;开展农业设施、设备、农机具的推广应用;负责对农机技术、农机维修行业、农机使用的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农机化统计与信息工作。 7、负责对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业投入品中的种子、苗木、农药、农膜、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其添加剂等经营监管和安全使用管理。 8、负责对植物危险性、病虫疫情进行封销控制和管理,实施隔离试种、产地检疫,发放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证书,开展法规授权的植物检疫专业执法。 9、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依法对动物防疫、检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依法对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监督;依法对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进行监督。 10、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协调处理渔事纠纷;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亲体、苗种;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监督管理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及厦门海域中华白海豚保护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事捕捉、运输、驯养、繁殖、出售、展览、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等行为进行查处。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任务

实用文档 .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任务 、 主要职责任务: 1、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委托执法范围涉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 2、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发放、年审、注销各种行业许可证照和特许品种的许可行为、可行性调查。 3、执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4、负责基本农田保护的检查监督。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授权进行专业执法。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检疫检验管理办法,依法对辖区内屠宰加工的动物、动物产品施行监督;依法对市场(超市)冻库和流动环节的动物、动物产品实行监督检疫。 6、负责对农业机械进行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核发牌证、年检工作;负责对农机驾驶人员考核及核发驾驶员证和年审工作;负责公路以外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区农机化发展规划;开展农业设施、设备、农机具的推广应用;负责对农机技术、农机维修行业、农机使用的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农机化统计与信息工作。 7、负责对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业投入品中的种子、苗木、农药、农膜、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其添加剂等经营监管和安全使用管理。 8、负责对植物危险性、病虫疫情进行封销控制和管理,实施隔离试种、产地检疫,发放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证书,开展法规授权的植物检疫专业执法。 9、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依法对动物防疫、检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依法对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监督;依法对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进行监督。 10、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协调处理渔事纠纷;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亲体、苗种;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监督管理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及厦门海域中华白海豚保护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事捕捉、运输、驯养、繁殖、出售、展览、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等行为进行查处。

农业行政执法综合大队工作总结

农业行政执法综合大队工作总结 一、农资打假工作有序展开 1、建立了农资打假联席会议制度,从组织和制度上保障了农资打假的顺利开展。 2、实现了县、乡、村及各职能部门的有效联动,初步形成了齐抓共管,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3、明确分工,强化责任,以制度的形式确保打假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各单位分工合作,信息共享,确保不脱管漏管。 4、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有条不紊、按部就班的对农资市场进行管控。 二、农业综合执法蓬勃开展。 按照农业行政执法建设的“五有标准”,加强包括机构,队伍,制度,场地设施等方面的软硬件建设,保证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在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以及加强市场监管等方面,树立创新意识,与时俱进,使农业执法各方面都得到质的提升。 1、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创新工作方法。 (1)加强政治学习和职业素质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增强大局观念,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2)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学习新的法律法规,更新知识。学习先进的执法方法,提高效率。 2、按照“堵住源头净化渠道”管理措施进行市场监管。

(1)源头管理上,要求每家生产企业必须备案,生产的产品在自检的基础上,执法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检。从资质到手续到质量,严格把关,不让问题产品流入市场。每家企业有一个责任人,负责对企业的全面监管,不留死角。 (2)流通环节的监管,工商和农业部门在日常的拉网式检查的同时,进行“三重点”检查。就是在重点的农时季节,对重点的区域,重点品种的监管。加大检查力度,提高抽检率,有效保障农资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今年对360余家经营门店进行了登记检查,共出动执法车辆600多车次,抽检样品80多个,当场处罚问题125例,立案查出违法案件4例,其中种子3例,肥料1例。有效的震慑了不法经营行为,警示了心存侥幸的经营者。 (3)、强化协作配合,推进社会共治。以部门联动、属地管理、打防结合、社会共治为方针,发挥整体联动优势,形成更强的工作合力。联动各有关执法部门信息共享、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在重点农时季节或农资购销旺季,协调组织公安、农业、工商、质监等职能部门,全县范围内综合性执法活动,重拳打击农资违法犯罪活动,粉碎不法经营者的侥幸心理,有效震慑违法分子。另一方面,各部门及各乡镇尽力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农资打假的良好氛围。通过联动协作的工作机制,形成横向协作、纵向贯通的严密组织机构,增强打击违法犯罪效果。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计划总结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年工作总结及****年工作打算 今年以来,***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在县农委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全县农业和农村工作大局,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农业行政执法年”活动抓亮点、法律法规宣传抓特色、涉农案件查处抓重点、农产品质量监管抓源头、队伍建设抓提高的原则,大力开展了农业行政执法、农资经营管理、涉农案件查处等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一年来的工作及明年的工作打算汇报如下: 一、****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多措并举,扎实开展“农业行政执法年”各项活动 1.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今年是全省的“农业行政执法”活动年,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和取得实效,县农委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安排部署,并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执法大队,主要负责工作协调、信息整理、对外宣传和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一年来,我队认真按照《***“农业行政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各项要求,开展农资打假、放心农资下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等各项工作,并认真填写上报各类报表和工作信息,经过一年的努力,各项工作都已圆满完

成并取得了实效。 2.加强农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群众法制意识 一是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和3.16“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等活动,采取悬挂横幅、现场宣传、实物展示、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对广大农民群众进行了农业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假劣农资识别的现场指导。年共开展相关宣传咨询活动5场(次),现场展示假劣农资100多公斤,悬挂横幅5条,发放明白纸、宣传资料及农业法律法规书籍2500余份,发放《致全县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400余份。各项宣传活动群众累计参与人数约5000多人次。 二是今年年初,我队参与召开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班,对全县农产品生产者和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在涉农法律法规方面进行了系统的培训。培训中,我队参与制作幻灯片讲稿2份,知识讲座2次,为参会人员现场讲解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及法规》和《农资经营涉及法规知识》,并发放《致农资经营者的一份信》200余份。 三是为了应对冬季农业生产,在蔬菜大棚中使用农药的情况,我队组织召开了一次针对农业投入品批发商户的培训班,对我县批发配送农药的农资批发商进行了一次法律法规的系统培训和政策宣讲,发放了《国家关于禁限用农药管理的相关公告》等宣传资料100余份,并与农资批发单位负责人签订了《***农

关于报送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的函

省植物保护总站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省植物保护总站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执法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三条 3、《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调运植物及其产品检疫 法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2)《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2、境外引种检疫审批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二)行政处罚(共10项) 1、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

农业综合执法队工作计划 执法内容【精选】

《农业综合执法队工作计划执法内容》是一篇好的,感觉写的不错,希望对您有帮助,重新编辑了一下发到。 下面给大家带来一篇——农业综合执法队工作计划执法内容。 1-2月我队将联合工商、质监等行政执法单位依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对我县境内的农资市场进行彻底的清理整顿,重点检查各农资、种子生产和经营企业的农资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具备从业资格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手续不全者责令其尽快补齐所需手续。使我县的农资市场在进入生产季节前有序运行。 同时通过采取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散发传单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农业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农药安全使用规则》。 3-4月我队计划于4月中旬一是对各种业公司开展三圃良繁工作进行检查,并安排专人对县域内所有种子企业所生产和经营的种子进行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停业整顿。二是对全县的农资经营门店进行检查、抽检。于3月10日左右,举办“农资合法经营”培训班。三是在3月份做好“花生引进试验示范”、“小米引进试验示范”的播前准备工作;4月10-20日进行试验播种工作。 5-6月对各种业公司三圃田、小区试验、生产示范和区域试验的参试品种进行调查,比较各参试品种在苗期及现蕾期的性状差异,形成书面报告。在5月中旬计划进行一次有关农业法律法规《农业法》、《种子法》的大型宣传活动。 7-8月依据新《种子法》要求,我队将组织专人对各种子企业的良繁田进行田间检验,对不合格的良繁田将按照《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热门思想汇报同时对试验的花生、小米进行灌溉和追肥等后期田间管理和性状对比,并形成书面报告。 9-10月我队将组织人员对全县境内,各种子企业的种子收购和储备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对各参试品种的生育性状、品质进行比较和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 11-12月计划组织队干部、职工参加由自治区和自治州举办的种子执法人员、检验人员、技术人员及县上举办的科技之冬培训班,以提高队内干部、职工的业务水平。同时组织队内干部职工深入各乡镇场宣传《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农药安全使用规则》使广大农牧民更好地了解有关法律法规。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中小学中开展毒品预防教育”的精神,结合我镇学校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充分认识当前毒品泛滥蔓延的严峻性,切实增强毒品预防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毒品预防教育作为我学校德育法制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心得体会围绕“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宣传主题开展活动,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禁毒意识和拒绝毒品自控能力,打造平安校园。 二、组织领导

农业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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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保证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按照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三公开”的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职权,依法办理农业行政案件。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开事项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公开: (一)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二)福州农业信息网; (三)局机关政务公开栏; (四)业务处室或办事大厅窗口。 第四条行政许可公开,是指农业行政执法部门通过一定的载体、形式,将依法由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予以公布,便于公众知悉的行为。 第五条行政许可公开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行政许可有数量限制的,还应当公开所限制的数量及决定许可的办法; 第 2 页共 5 页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及期限; (五)申请行政许可依法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六)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书示范文本; (七)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的,应当公示法定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八)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在办公地点明显处公布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行政执法各项制度、行政案件办理的程序、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等。 第七条在查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实施调查时,要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调查人员的身份,并向当事人说明调查内容、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条款、违法行为的事实、相关程序、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勘验物主或者现场,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可以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人员参加。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勘验人员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由勘验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第九条执法人员依法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并依法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第 3 页共 5 页

农业局行政执法工作职责及执法程序

农业局行政执法工作职责及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农业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农业行政执法相关法规和政策。 二、按照《种子法》实施下列执法事项: 1、督促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2、依法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3、依法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假冒授权品种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三、依照《农药管理条例》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农药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进行核准,对农药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查处。 四、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查处。 五、依据《农业行政处程序规定》对应予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立案查处。 六、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农药、肥料,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动态检查。 七、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农业行政执法程序 第一:检查

1、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二人以上,统一着装,仪表端正。有执法标志的应当佩带执法标志。 2、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示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 3、检查时,应当文明,行为规范,不得随意干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程序。 4、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拒绝签名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第二:立案 1、对于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在处罚后应采取补填《立案登记表》的形式予以补办立案手续,补办手续应当于日内完成。 2、其他案件,应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有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3、有关批准立案的负责人,应在收到《立案审批表》后尽快决定是否立案。 4、所有立案手续应在七天内完成。 5、对于有关机关书面提请处理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将《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相关行政机关。 第三:调查 1、对立案处理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 2、调查取证,应当二人以上,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调查事项。 3、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笔录应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阅,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

本文内容来自网络整理,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本文不可转载,仅供阅读!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范文) 根据《****得通知》(***发(2019)号),成立***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正科级参照公务员管理得事业单位, 为县农村工作局管理得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此次机构改革,将兽医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卫生监督、种畜禽、生猪屠宰,以及农作物种子、化肥、农药、农机、渔政、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检疫、农业野生植物保护等分散在农业农村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得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得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剥离,整合组建成立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统一行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由农业农村局统一领导。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与国家得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落实县委、县政府得决定与工作计划;制定全县农业行政执法计划并组织实施,整顿与规范农资市场与农业生产秩序,保障与促进农业与农村经济得健康发展;宣传农业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做好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普法培训教育工作。 (二)负责农业生产资料(含兽药、鱼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与农药、肥料、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得质量及使用)得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

物检疫、草原监理得执法检查与违法案件得行政处罚工作。 (三)负责农机类农机安全执法检查、行政强制、行政 处罚工作。 (四)负责动物卫生监督、非食用农畜禽产品行政执法检查查处工作;食用农畜禽产品、渔业产品(含从种植养殖环节、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食用农畜禽产品与渔业产品进入批发与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进入加工环节前)得行政执法检查查处工作。 (五)负责农村经营管理类农村集体资产、农村财务、 农村土地承包、农民负担、宅基地、高标准农田保护管理得执法检查与违法案件得行政处罚工作。 (六)负责依法开展经常性得农业投入品执法检查与生产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违法案件得行政处罚工作。 (七)负责受理农业投入品质量投诉,并做好调查处理结果回复与调解工作。 (八)负责渔政渔港监管得渔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渔业资源保护、渔船监督管理等行政处罚工作。 (九)负责行业安全生产得执法,负责执法工作总结与执法统计得上报工作。 (十)省、市人民政府下放得相关行政处罚权。 (十ー)配合相关部门抓好案件查处 (十二)负责县委、县政府与农业农村局交办得相关工作。

农业局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职责清理清单

农业局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职责清理清单 (金平县农业局)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金平县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农业局(二)行政执法主体的类别:行政机关 (三)法定代表人;杨金科 (四)单位地址;金平县河东南路267号 (五)邮政编码;661599 (六)投诉举报电话:5221093 二、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依据请填写下表,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例: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等规范性文件)。 (执法主体名称)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 序号行政执法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施行时间文号/令号备 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业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2月28日修 订, 2012年12月28 修订 1993年7月2 日起施行 1993年7月2日 主席令(全国人 大八届第6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业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6年7月1 日 1986年1月20 日主席令第25 号发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2013年1月1 日 2012年10月22 日农业部第8号 令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 条例》农业部1993年10月 5日 1993年10月5 日农业部令第1 号发布 5 《云南省渔业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 委会 2011年10月 1日起施行 2011年5月26 日云南省十一届 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3号公布 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2004年7月1 日 2003年8月 27日主席令第 七号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规范化建设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规范化建设 总结报告 推行农业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更是新修订的《农业法》的法律规定。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省、市、县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经县编委批准于2001年7月正式成立了。经过十几年的实践和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得到广大干群的好评。达到了规范化建设达标县应具备的标准。 一、推行农业综合执法成效 十几年来,农业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探索和实践,已取得良好的成效。1、推行综合执法,突出执法主体。推行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将原分散在各站、股中的行政处罚权剥离出来,使执法机构专司执法,规范了执法行为,解决了过去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不公平现象,体现了农业综合执法的公正性。2、队伍政治合格,业务精通。通过长时间的探索和长期不懈的努力,逐步建立起了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高效廉洁的农业综合执法队伍。3、规范化建设达标。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不断完善和省、市、县领导的关心和指

导,实现了执法体系规范、人员管理规范、许可程序规范、办案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规范。 二、领导重视,认识到位 领导重视是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关键因素。十几年来,县委、县政府和农委领导十分重视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在编制、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都给予了很大的支持,领导重视,依法行政意识强,在规范化建设过程中能不断思考、研究新情况,解决一些新问题。 三、组织健全,设备齐全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于2001年7月组建,机构编制11人,是全额事业单位,有县编委正式批文、具有法人资格,编制明确和独立台帐。有固定独立、规范、整洁的办公场所,面积75平方米,其中分管领导30平方米,集体办公室30平方米,队长室15平方米。在岗执法人员人数8人:。照像、摄像、录音、电脑、打印、传真、复印等办案取证设备及桌椅、文件柜、电话等办公设备齐全。晋MNY528车辆专门用于农业执法。农业执法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能满足工作需要。建立起信息平台,内设肥料监管、农药监管、种子监管、办公室、法规培训、广告审查、信息报送等专项负责专职工作。执法体系建设上,设立了乡(镇)、村农资监管信息员,乡镇14人,村级281人。

在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

在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我国法制化进程明显加快,依法治国方略正在扎实推进。尤其是今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发布和《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当前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农业执法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浙江省应抓住机遇,认真总结回顾近年来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所取得的经验,充分发挥农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起步较早的先发优势,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理顺体制,规范行为,推动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向纵深发展,为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肯定成绩,总结经验,进一步增强做好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信心 近年来,在农业部和中共浙江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重视与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浙江省各级农业部门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深化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为抓手,以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为载体,通过强化执法,树立了执法权威,提高了农业部门的地位,得到了社会和群众的充分肯定。 (一)积极开展立法和普法,农业法律体系更为健全。根据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浙江省农业厅和有关市农业部

门及时提出立法建议,积极开展调研,协助人大和政府搞好农业立法。浙江省先后出台了涉及基本农田保护、种畜禽、蚕种、农机、饲料、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和动物防疫、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杭州、宁波市也对农业法规体系进行配套完善。与此同时,根据“四五”普法规划,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通过学习,提高了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增强了依法行政的能力,推动了全社会依法治农氛围的形成。 (二)全面深化综合执法,执法体系不断完善。浙江省各地以农业综合执法为方向,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从机构编制、职能定位、经费保障、机制运行等方面入手,着力增强执法能力。目前,全省有11个市、68个县组建了农业行政执法支(大)队,占应建数的%;丽水及所辖7个县和安吉、上虞、路桥等市县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人员已定性为依照公务员管理,全省基本形成了省有总队、市有支队、县有大队,上下贯通、运行有效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与此同时,全省开展了以“五有”为内容的农业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浙江省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为市县两级配备交通工具、执法装备,各地也相应增加经费投入,改善了执法机构的设施装备条件;狠抓制度建设,制订了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听证程序、错案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有效地规范了执法行为,每年结案率、办案正确率都在99%以上;调整充实执法人员,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

本文内容来自网络整理,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本文不可转载,仅供阅读!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范文) 根据《****的通知》(***发(2019)号),成立***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正科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为县农村工作局管理的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此次机构改革,将兽医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卫生监督、种畜禽、生猪屠宰,以及农作物种子、化肥、农药、农机、渔政、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检疫、农业野生植物保护等分散在农业农村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剥离,整合组建成立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统一行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由农业农村局统一领导。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和工作计划;制定全县农业行政执法计划并组织实施,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和农业生产秩序,保障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宣传农业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做好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普法培训教育工作。 (二)负责农业生产资料(含兽药、鱼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农

药、肥料、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及使用)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检疫、草原监理的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 (三)负责农机类农机安全执法检查、行政强制、行政 处罚工作。 (四)负责动物卫生监督、非食用农畜禽产品行政执法检查查处工作;食用农畜禽产品、渔业产品(含从种植养殖环节、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食用农畜禽产品和渔业产品进入批发和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进入加工环节前)的行政执法检查查处工作。 (五)负责农村经营管理类农村集体资产、农村财务、 农村土地承包、农民负担、宅基地、高标准农田保护管理的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 (六)负责依法开展经常性的农业投入品执法检查和生产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 (七)负责受理农业投入品质量投诉,并做好调查处理结果回复和调解工作。 (八)负责渔政渔港监管的渔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渔业资源保护、渔船监督管理等行政处罚工作。 (九)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的执法,负责执法工作总结和执法统计的上报工作。 (十)省、市人民政府下放的相关行政处罚权。 (十ー)配合相关部门抓好案件查处

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度

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度

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度 为加强农业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有效促进农业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是指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办理案件的规范。 二、农业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是:农业行政执法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三、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准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四、案件受理制度 为保证我县农业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加强与群众联系,获取案件线索,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和农业生产秩序,制定本制度。 (一)设置举报电话、传真等,认真受理举报件。 (二)对信访举报件,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结果,对来访举报的,详细记录举报内容,经举报人核对无误的,由其签名或者盖章。受理人员将材料整理后,交由领导阅示签办。 (三)举报案件,要及时反馈办理情况或查办结果。 (四)在办理交办、转办、批办、督办件过程中,要严肃对待,认真办理,不准推诿或无故拖延不办,如遇特殊原因难以按时报送查办结果的,应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申请延期。 (五)发现举报情况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其他资料移送给有关机关处理。

(六)受理举报案件后,应及时进行审查或调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经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七)重大案件的举报,受理人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使领导能及时安排人员进行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 (八)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工作单位和姓名予以保密,对泄密者要追究责任。 五、调查取证制度 (一)调查取证必须全面、客观、公正,以收集确凿证据,查明违法事实。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二)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三)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四)调查取证可以采取以下手段: 1、询问当事人、证人、利害关系人等有关人员; 2、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3、对违法物品抽样取证;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5、对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部门鉴定; 6、对与违法行为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五)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应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询问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执法人员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参加见证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调查案件时,对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任务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任务 、 主要职责任务: 1、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委托执法范围涉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 2、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发放、年审、注销各种行业许可证照和特许品种的许可行为、可行性调查。 3、执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4、负责基本农田保护的检查监督。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授权进行专业执法。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检疫检验管理办法,依法对辖区内屠宰加工的动物、动物产品施行监督;依法对市场(超市)冻库和流动环节的动物、动物产品实行监督检疫。 6、负责对农业机械进行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核发牌证、年检工作;负责对农机驾驶人员考核及核发驾驶员证和年审工作;负责公路以外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区农机化发展规划;开展农业设施、设备、农机具的推广应用;负责对农机技术、农机维修行业、农机使用的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农机化统计与信息工作。 7、负责对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业投入品中的种子、苗木、农药、农膜、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其添加剂等经营监管和安全使用管理。 8、负责对植物危险性、病虫疫情进行封销控制和管理,实施隔离试种、产地检疫,发放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证书,开展法规授权的植物检疫专业执法。 9、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依法对动物防疫、检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依法对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监督;依法对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进行监督。 10、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协调处理渔事纠纷;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亲体、苗种;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监督管理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及厦门海域中华白海豚保护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事捕捉、运输、驯养、繁殖、出售、展览、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等行为进行查处。

农业综合执法队工作计划 执法内容

农业综合执法队工作计划执法内容 下面给大家带来一篇文章——农业综合执法队工作计划执法内容。 1-2月我队将联合工商、质监等行政执法单位依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对我县境内的农资市场进行彻底的清理整顿,重点检查各农资、种子生产和经营企业的农资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具备从业资格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手续不全者责令其尽快补齐所需手续。使我县的农资市场在进入生产季节前有序运行。 同时通过采取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散发传单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农业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农药安全使用规则》。 3-4月我队计划于4月中旬一是对各种业公司开展三圃良繁工作进行检查,并安排专人对县域内所有种子企业所生产和经营的种子进行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停业整顿。二是对全县的农资经营门店进行检查、抽检。于3月10日左右,举办“农资合法经营”培训班。三是在3月份做好“花生引进试验示范”、“小米引进试验示范”的播前准备工作;4月10-20日进行试验播种工作。 5-6月对各种业公司三圃田、小区试验、生产示范和区域试验的参试品种进行调查,比较各参试品种在苗期及现蕾期的性状差异,形成书面报告。在5月中旬计划进行一次有关农业法律法规《农业法》、《种子法》的大型宣传活动。 7-8月依据新《种子法》要求,我队将组织专人对各种子企业的良繁田进行田间检验,对不合格的良繁田将按照《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对试验的花生、小米进行灌溉和追肥等后期田间管理和性状对比,并形成书面报告。 9-10月我队将组织人员对全县境内,各种子企业的种子收购和储备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对各参试品种的生育性状、品质进行比较和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 11-12月计划组织队干部、职工参加由自治区和自治州举办的种子执法人员、检验人员、技术人员及县上举办的科技之冬培训班,以提高队内干部、职工的业务水平。同时组织队内干部职工深入各乡镇场宣传《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农药安全使用规则》使广大农牧民更好地了解有关法律法规。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中小学中开展毒品预防教育”的精神,结合我镇学校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充分认识当前毒品泛滥蔓延的严峻性,切实增强毒品预防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毒品预防教育作为我学校德育法制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围绕“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宣传主题开展活动,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禁毒意识和拒绝毒品自控能力,打造平安校园。二、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xx小学,由杨渊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学校要把禁毒教育列入学校工作计划中,通过校会、国旗下讲话、主题队会、黑板报、广播站对师生进行宣传教育。把禁毒教育与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相结合,与学校法制教育相结合,与培养青少年树立良好的道德观相结合,做到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常抓不懈,使广大师生了解毒品基本常识,无人参与涉毒、吸毒活动,不断增强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四、集聚合力,加强教育 1、各校要注重以活动为教育载体,在活动中落实毒品预防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毒品预防教育活动。邀请司法人员到学校做报告,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让学生了解毒品的危害。学校老师结合研究性学习开设“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为主题的教育课,引导学生们通过查阅、展示资料,讨论分析青少年吸毒的原因及其危害性,增强禁毒、拒毒意识。学校开设专题讲座,分析吸毒

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

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粮食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二)《退耕还林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

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法规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项) 1.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法律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如何确定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性质和职能 完整版

如何确定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性质和职能 --对重庆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性质和职能定位的调查 重庆市农业局课题组 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是改革和创新农业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实施农业综合执法的前提和关键是科学合理界定农业综合执法的性质和职能。根据农业部的统一部署,结合重庆市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实际,我们组织黔江、万州、南川、梁平、綦江等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区县(市)根据自身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现状分析;采取问卷、走访、集中座谈、电话交流等方式,深入有关部门、试点和非试点区县进行了实地调查,对综合执法机构的性质和职能进行了调查研究。本调研认为,在当前农业执法条件下,建立一个财政全额预算、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行政执行类事业单位,综合种养殖业范围、集中实施行政处罚权、相对独立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是成功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建设的根本保证,对稳定执法队伍、调动执法积极性、提高机构效能和执法水平,实现依法治农、依法兴农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重庆市农业综合执法现状考察 (一)基本情况 我市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试点的一系列部署,于2000年开始了农业综合执法的试点工作,2002年按照农业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2]134号)精神,进一步扩大了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试点工作范围,取得积极成效。试点工作坚持“二个相对分开”(即政策制定职能、审查审批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

分开,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权责一致(即合理划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综合执法机构的管辖范围,理顺各方关系)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一是着力于调整归并农业执法机构,建立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二是明确其性质和职能定位,实现职能调整划转;三是强化监督约束机制,提高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经过三年多的建设,基本形成了农业综合执法体系框架。同时,受各区县(市)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机构设置等条件的影响,使农业综合机构的性质、职能定位上各有不同。 1、从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整体情况看:体系建设稳步推进,执法效能整体提高。试点工作从2000年开始起步,已实现从点向面的延伸。起步当年选定三个县开展了以综合职能和建立机构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执法试点工作;2002年我们在总结实践、借鉴先进省市综合执法经验的基础上,确定了5个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县,试点以建立综合执法机构、综合农业行政处罚权为重点;2003年继续扩大试点范围,确定8个区县(市)为试点县。在部、市试点工作的推动下,其它区县(市)也抓住区县(市)机构改革和事业改革的有利时机,积极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截止目前,全市市级农业综合执法总队已经编制部门批准;28个区县(市)的农业(畜牧)部门相继经同级编制部门批准成立了农业(畜牧)综合执法机构,实施综合执法的面已达到71%,运行基本正常,效果较为明显。2002年,全市共承办了农业案件3640件,办结案率达到95%,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17件,仅有4件被复议机关或法院撤销或变更原处罚决定,占查处案件的0.11%。据统计,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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