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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角以

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以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

勒角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层高超过 2.2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

挥部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4、用深基础做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 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5、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得用且层高超过 2.2米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

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7、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8、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9、建筑物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是指房屋的局部层次,层高

超过2.2米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0、与建筑物连接的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雨篷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1、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

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设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2、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3、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4、封闭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

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5、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6、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7、室外楼梯作为主要通道和用于疏散的,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楼内有楼梯的,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8、跨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高架单层建筑物,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者按多层计算。

19、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体育馆(场)看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其超过 1.8米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算)。

20、原始设计为假层(含顶层阁)屋面全部翻高后,前后墙沿口到楼板高度超过1.8米的,按实计算建筑面积。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突出墙的构件配件和艺术装饰,如:柱、垛、勒角、台阶、无柱雨篷等。

2、检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

3、层高在2.2米以内的技术层、夹层。

4、构筑物,如: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储油(水)池、储仓、车库,及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5、建筑物内外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6、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

7、单层建筑物内分割的操作间、控制室、仪表间等单层房间。

8、层高小于 2.2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坡地建筑物

吊脚架空层。

9、岗亭、警亭、书报亭等。

10、里弄房屋后天进内的天棚。

11、利用马路、通道及隙地所搭棚架。

12、阁楼。

13、房屋的平台、晒台、花台、屋顶平台等。

三、其他

在计算建筑物建筑面积时,如遇上述以外的情况,要参照上述规则精神办理。

架空层的商业价值和应用建议

1、商业价值

架空层越来越受到开发商和购房者的关注,因为购房者在买房时大多不愿意住1楼,这部分空间很难利用。

架空层能够增加整个小区特别是高层小区的通透度,增加绿化面积,为小区的业主提

供更多的公共交流空间,所以从建筑角度来说,政府是鼓励开发商多建架空层的。

1.1不占用容积率指标

如果架空层算入建筑面积和容积率,那么开发商就要交纳相应的配套费、土地出让金

等,这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正因为这样,一些原本建造有架空层的楼盘甚至重新改为商铺出

售,很多开发商对建造架空层心存疑虑。

《关于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规则中规定:建筑底层布置层高 3.0

米以上架空层,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门应计入

容积率。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

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架空层应计入建筑层次。

对于开发商来说建造架空层只是增加了一些建造成本,不会占用容积率的指标。

1.2拉近楼房间距

假设在B楼没有架空层的情况下,A、B楼间距应为18米(假定A、B、C为多层18米,间距规划为1:1为18米),如图3-1所示。但实际情况下,要求A、B两楼间距为15米,此时可以在B楼一层做架空层3米,这样根据规划要求(在大寒日,B楼的一层的某一房间

应该保证2小时的满窗日照)A楼即可和B楼相距15米,如图3-2所示。

1.3利用架空层增加某个特定区域的价值

A图:通过架空层功能的衍生(健身、车位)赠送给1楼业主,使1楼的售价大大提高,而多卖的价格远远高于架空层的造价;(但要注意此处的架空层面积不得进行公摊,并建议层高不超过 2.2,不计容积,不算产权,以赠送使用权方式处理)。

B图:一号区域为商铺,通过一号商铺后面楼房的架空层(同样采用A图形式赠送,注意事项一致)的运用,同样可以大大提升商铺的售价。

1.4面积公摊

架空层是供业主公共使用的空间,增加了业主之间沟通交流的机会,

目前的架空层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半地下室的,另外一种是地上的。

地上架空层又可以分为几种情况:

A. 层高小于 2.2米,因为目前的规划中本身不计算建筑面积,无所谓公摊;

B. 层高大于 2.2米小于3米,之前的规划中一般不计入层次和容积率,不算公摊;

C. 层高在3米以上,四周通透,没有围护,不计算建筑面积。但对其中有围护的楼梯、电梯井、住宅门厅等,要算建筑面积。

这部分要算公摊面积的架空层必须要满足两个必要条件:

一是这部分面积是经过规划批准的,需要计算容积率和建筑面积的;

二是这部分面积是为上户住宅所服务的一个区域。架空层的性质为公建配套设施,不

发产权证。

1.5提升楼盘品质

引进架空层景观,开发商无疑要付出一定代价。架空层景观设计跟一般的楼层不同,

这里面涉及到一个施工时的转换成本,加上一般的架空层为精装修,业主入住即可使用,要布置一些设施,增添绿化、小品,开发商不仅不能将这部分面积拿出来销售,反而要倒贴不少成本。此外,有些地方的房子规划局审批是要控制高度的,建造架空层也就意味着房子要

少造一层。

以前开发商建造架空层,很多时候只是用来作为停车库或者储藏间;而现在,越来越

多的架空层正设计为业主的公共空间,大人们可以在里面喝茶聊天,小孩子们则可以追逐嬉戏,闲时还可以在里面做做运动,极大地提升了楼盘品质。

现在的房子越造越高,人们离邻居越来越远,离绿地越越来远,除了小区有很好的公

建配套,一般人们只能‘蜗居’在家。每幢楼下面有一个架空层,种上一些植物,小区变得

更加通透,绿化面积更大,业主们多了沟通交流的场所。这是房地产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

产物,是设计理念和客户理念提升的结果。

2.对应用的建议

2.1营造方面

架空层的利用应该因地制宜,功能的使用上灵活多变,应结合楼盘条件具体分析,不

可盲目照搬。

A. 对于市内土地紧张,对停车位要求较高的楼盘应对架空层作停车位考虑:

B. 对出户抄表的问题应该尽量在架空层考虑:

C. 架空层用于大堂对于高档住宅楼盘和商住楼盘有很好的品质提升和弥补配套的作

用:

D. 对于架空层用于停车位或商业、物业功能使用时应保证楼上业主的安全和不受干

扰,如通过隔音等手段;

E.于地形起伏的坡地建筑,架空层的运用可以配合地形营造独立绿化和停车位,以

解决一楼采光不足和坡地景观的矛盾;

2.2营销方面

在房地产具体营销过程中,建议在销售价格制定的过程中其实可以对架空层的造价进

行分摊,而不要对面积进行分摊;而对面积低于 2.2米的架空层车位实行使用权出让,最好以赠送的方式处理,以提高特定区域的房屋售价;对高于 2.2米的架空层车位报请规划进行

改造审批进行产权车位销售或作为商业出售。如果不报产权,对其进行公摊处理,后期采用出租方式进行赢利。但是存在一定的风险:

A. 业主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对其自身权益进行维护;

B. 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公司进行财物审核;

C. 物业管理公司发生更换,为其他与开发商无关联的公司,由于无产权保证,开发商

将永远失去架空层的收益。

2.3运用方面

在架空层的运用方面,一般情况下,花园洋房下的架空层层高不会超过 2.2米,不计产权,用赠送的形式送给业主,自然其房屋的单价也会加高;多层或小高层、高层下的架空层由于车位短缺,故按产权车位标准建造,以产权车位形式出售给业主。

是是非非“架空层”

“架空层”风行筑城

近年来,一个新的建筑结构在贵阳楼市中出现———架空层,有的作为小区绿化、休闲设施之用,有的开发商则用来作为停车场等进行经营。特别是在市区,由于土地的有限性,没有更多的面积来做绿化,为增加绿地面积,改善小区居住环境,一些楼盘的开发商把商品住宅楼首层架空绿化,为业主提供一个优美舒适的环

境和活动空间,深得人们称道。甚至“首层架空绿化”还一度成为楼盘的卖点。

我们看到,一些小区的架空层建得像“小公园一样。架空层的绿化融入小区的园林景观,浑然一体。架空层里,种植各种爱阴的植物,运用园林植物的不同形状、颜色、用途和风格,因地制宜地配置出自然生态圈。还有一些设计建筑小品,竖向绿化,弥补建筑物的缺陷,掩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结构。

架空层的绿地贴近居民生活,有了架空层的开阔场地,邻里之间也找到了彼此交流的公共空间。打牌、

下棋、聊天、日常体育锻炼都可以随着业主的意愿随意发挥。

业主疑问是否公摊

日前,一位读者来电说,他居住的小区就有架空层,搞得也比较好,业主们都觉得有了一个休闲的好地

方。但是,他们心生疑虑:“开发商会不会把架空层计算进公摊面积里面呢?”他们认为,如果将“架空层”面积分摊到业主头上很不合理。

筑城一楼盘的开发商说,架空层绿化,使整个小区的环境得到改善,享受的是业主,因此,把架空层作为分摊面积没有什么不妥。他说,没有法律规定不准把架空层作为分摊面积。

一位业内人士说,架空层是个新出现的问题,是开发商为改善小区环境而投资的,环境改善后,楼盘售价也相应提高了,开发商已从中得到了收益,至于能否把架空层面积分摊给业主,目前尚无法可依,各家楼盘对架空层的做法也不尽相同。

他个人认为,架空层作绿化,改善了环境,提升了整个小区的品位,吸引更多的市民去购买房屋,同时也使小区的房屋价格升值,说到底最大的收益是开发商,所以架空层作为分摊面积让业主去承担是否适合?他认为,在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善的情况下,最好的办法是购房方和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双方能进行约定。开发商应明确告知消费者,架空层是否作为分摊面积,分摊多少。消费者也应该事先了解细节。

是否公摊要看情况

记者在国家经委出台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中找到两条相关的信息:“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

利用且层高超过2.2米的,按围护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但是,是否计入公摊面积没有明确。

记者于是采访了贵阳市房管局测绘队有关负责人,他说,架空层算建筑面积,但是否计入购房者的公摊

面积中,这要视架空层的具体情况来定。如果架空层是作为建筑公共使用部位,则要计算公摊,若是开发商作为自用物业或出租、出售的,则不能计算公摊。

呼唤出台管理办法

记者了解到,深圳、厦门等城市都已经对架空层的使用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深圳对住宅建设项目非经营性架空层部分,给予“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并免予征收相关报建费用”优惠条件,但要求建设单位应将该部分作为住宅区的共用空间,不得将之列入共有面积分摊,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出租、出借、出售用于经营性用途。

厦门的做法则是,对建筑物中按规划建设的层高不低于2.2米的地上架空层,在扣除基本生产生活必需的公共设施和管理用房后的架空部位,在开发单位出具具结书,保证该架空部位只作为休闲、绿化等公共场

所使用,不围闭,不改变功能挪作他用,更不能用于出租或作为营业性场所后,该架空部分不收取地价,不参与计算容积率,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给业主,也不确权给开发单位。

一些业内人士说,目前贵阳还没有这样的明文规定,除了是否计算公摊面积的问题之外,还有的发展商在业主入住后,将架空层用作会所的一部分出租给其他公司作办公场所,也成了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根源之一。希望有关职能部门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

深圳城市设计实施运作模式初探

日期: 2009-01-14

城市设计在新的《城乡规划法》中仍不具有明确法律效力,自然不能直接实施,必须转化为法定规划

如控制性详细规划才能实施。由于城市设计转化的过程中缺乏制度化的方式和方法,容易产生偏差和变化,难以有效控制和引导具体开发建设,导致其实施运作效果普遍不理想。深圳虽然1998年就借助经济特区特别立法权,通过《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使城市设计获得了法律地位,但过于原则化,仍然缺乏可操作

的实施运作细则。为此,深圳规划部门立足现实,结合地方特点,积极探索了多元化、可操作性强的城市

设计实施运作机制,在国内有较强创新性、前瞻性。

今年是深圳规划的“实施年”,探索规划实施机制是规划部门的工作重点之一。城市设计实施运作机制

包括诸多内容,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课题,笔者仅选取其中的核心关键环节——城市设计在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体系中,如何转化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求进行研究,并结合深圳的实施运作实践,

分析具体模式及特点,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和对策,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具体模式分析

1998年的《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独立章节规定了城市设计法律地位和编制、审批制度:城市设

计包括单独编制和结合规划各阶段编制的,单独编制的主要针对城市重点地区如中心区、深南大道沿线、

滨海区等,成果主要为形态型的城市设计方案,一般报局技术委员会审议通过(作为行政审批的内部技术

依据),重要的再报规划委员会审批通过或再融入法定图则中而获得法律效力;结合规划各阶段的城市设

计以法定图则为重点,成果包括城市设计专篇和条文,具有法律效力,但大都表现为策略型、原则性的意

见和要求。然后,城市设计可作为规划管理和城市建设的法定依据之一,针对城市不同地区和具体项目的

情况,以多元化的模式转化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求,作为项目的建筑、环境设计的重要

依据,在具体报建方案及施工图设计中,以判例式的个案设计审查予以落实,直接控制和指导微观、具体

开发建设,在《一书两证》为核心的规划管理体系中实施。

通过深南大道竹子林段、大梅沙地区具体项目的城市设计实施运作实践分析,具体模式分析如下:

1、契约模式

对于城市重点地区中特别重要的项目如标志性建筑,如政府将土地使用权以拍卖、招标或协议方式出让给开发者时,规划部门将城市设计要求附加为土地规划要求,以契约形式来实施,不再核发《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如深圳大梅沙愿望湖的湖心岛项目对整个大梅沙核心区空间及景观特色塑造都非常重要,

规划部门委托日本设计公司完成城市设计方案后,在土地拍卖时约定取得土地的开发商须将按城市设计方

案实施。

2、转译模式

对于量大面广的大多数项目,规划部门通过精简、摘录等方法,将城市设计成果(包括指引、导则、

方案等)如建筑色彩、材料、屋顶形式、立面细部等指导性要求,有时包括建筑高度等规定性指标,转译

成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求,一般有两种形式:成为“总体布局及建筑退红线要求”,或者进入“备注”——应遵照城市设计要求进行设计等。如大梅沙地区已完成了中心区规划咨询、核心区规划设

计指引、愿望湖东侧地块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指引后,规划部门在核发大梅沙度假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时,精简、摘录了部分城市设计要求,如:首层:沿步行街侧建议设计两层高的拱廊;材料:砖、自

然石材或涂料,首层外墙建议石材;玻璃无色或浅色,禁深色大面积反光玻璃;色彩:冷灰色为主;屋顶:

不少于80%面积坡屋顶,坡度不小于25度,屋脊最高处不得超过21米;本地块、J402-0090地块与J402-0091地块之间道路必须以步行街连接……

3、直译模式

对城市重点地区中景观要求高、生态敏感度高、稀缺资源地区的公共建筑,政府认为有必要进行主导

或深度参与的,规划部门将城市设计方案整体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设计要求,直接成为具

体项目的建筑方案。如大梅沙雅兰酒店、海景酒店等三块地位于一线滨海地带,是大梅沙开发建设的重要

启动项目,对地区整体价值提升以及滨海空间和景观影响都很大。规划部门把三块地合并成一个地块整体

考虑,委托英国ATKINS公司编制完成详细城市设计方案:不仅确定功能、开发强度、退红线等规划要求,

而且也确定总体布局、造型设计甚至立面细部等,土地出让时要求取得地块的发展商必须按城市设计方案

直接实施。

4、附件模式

对城市重点地区景观要求高的公共建筑,规划部门将城市设计方案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作为具体项目方案设计依据之一。如深圳深南大道竹子林段沿线的几个办公建筑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时,将城市设计作为附件发放。

5、指引模式

针对城市中较大规模或重要地段的项目包括居住及公共建筑等,规划部门(或委托编制单位)将城市

设计精简提炼为城市设计指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明确应按城市设计指引进行设计。

如规划部门1997年3月5日以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设计及建筑设计管理规定》、《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试行办法》,要求设计方案招投标的项目以及重要公共性建筑、重

要地段项目除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外,还要求同时申领《城市设计指引》,作为方案设计和评审

的重要依据,在相关阶段设计中需提供城市设计专篇,落实城市设计指引提出的原则和建议,不能落实的

需提出正当理由或作出合理解释。具体项目包括:

重要的公共性建筑物(如火车站、飞机场、体育馆、大剧院、博物馆、图书馆以及各区重要的公共性

建筑物);

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厂房、纯住宅除外);

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住宅单体或建筑群体设计;

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各类小区详细蓝图规划设计。

6、通则模式

为保证城市设计的全覆盖和最低限度实现,规划部门将城市设计融入城市政府行政规章或技术规定、

标准,以一般性城市设计通则、政策覆盖全城,无论有无城市设计覆盖,通则都可发挥实效,一般无需进

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如《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城市设计要求、《深圳市建筑与城市设计

准则》等,相当于全市的普遍性城市设计指引。包括两种子模式:

(1)政府行政规章的子模式

城市设计融入《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等政府行政规章,获得较高的效力。如深圳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融入的城市设计一般原则:

8.4 建筑物的面宽控制

8.4.1 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100米。

8.4.2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

(2)技术规定、标准的子模式

城市设计转化成为地方技术规定、标准,对城市设计未覆盖地区,可作为规划管理的技术依据而实施。如《深圳市建设场地环境设计标准与准则》。

7、激励模式

对于城市高强度开发、生态敏感度高、稀缺资源地区的项目,为了有效调节和引导市场经济中开发商

过度追求经济效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规划部门借鉴美国有奖区划经验,1999年7月以地方技术标准实施《深圳市民用建筑技术要求规定》,如以容积率或面积计算等规定,鼓励和引导开发单位在建设中通

过架空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如《深圳市建筑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第 4.2.1.1条规定:

裙房屋顶层主楼架空,用作绿化休闲使用时,架空部分的进深不小 4.0米,梁底净高不小 3.6米,并应有不小于四分之一的绿化面积,裙房屋顶用作绿化休闲使用时,裙房屋顶的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且有从屋顶平台直达室外地面的专设公用楼梯,可以核定增加等量面积。

二、实施运作效果评析

1、总体评析

城市设计以不同模式转化成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求,立足现实、可操作性强,在政

府主导或深度参与的城市重点地区的公共建筑实施效果较好;强制性的、量化的规定性指标如容积率、建

筑高度等实施效果较好,而指导性的城市设计要求如“色彩”、“屋顶形式”、“立面造型”等,在市场经济复杂多变、不确定因素的冲击下,实施效果容易受干扰。

各种具体模式各有侧重,基本覆盖了城市所有地区和项目,但应用的个案化、主观性比较强,可能会

因管理人员个体理解和取舍而不同,甚至同一地区相邻地块的模式也不一致,容易导致城市设计实施偏差、不公平、效率不高等问题,效果会受到影响。

2、具体模式评析及比较

契约模式简单明确,但应用范围有限,仅适用于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城市重点地区特别重

要的项目。

转译模式相对简单,适用面广,是深圳城市设计实施运作最主要、最常见的模式。一般不会增加开发

单位和建筑设计师的负担,但城市设计成果是否完全、准确成为规划要求会因管理人员个体理解和取舍有

所偏差,文字表达不完全一致,有一定模糊性,主观性比较强。

直译模式适用面不广,都是基于特定的背景和要求,对设计质量以及城市重点地区空间环境品质的高

标准、高要求,适用于城市重点地区中景观要求高、生态敏感度高、稀缺资源地区的公共建筑,但不易适

应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

附件模式可使开发商、建筑师可深入全面了解城市设计要求,直观、明确,适用于城市重点地区景观

要求高的公共建筑。但由于城市设计没有直接进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强制力度减弱,而且未经过

规划管理人员的精简提炼,开发商、建筑师不易把握重点,会降低后续设计审查的效率。

指引模式基本覆盖了城市较大规模、景观影响较大的地段,包括城市重点地区和一般地区。但城市设

计指引未直接进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点与附件模式类似,但经过规划部门精简提炼,有一定的

针对性,开发商、建筑师相对容易把握重点,又与转译模式类似,但也可能会因管理人员个体理解和取舍

有所偏差。

通则模式的城市设计效力较强(其中城市设计规定、标准效力不如政府行政规章),相对简便,但针

对性不强,难以适应不同地区如滨海区、历史风貌区的城市设计差异化、精细化运作,仅是城市设计最低

限度的实现。

激励模式已深入人心,在深圳的公共建筑、住宅中得到广泛应用,提供了大量适于气候特点、具有地

域特色的公共开放空间。但激励模式如果使用不严密,有可能增加开发容量,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甚至

造成开发强度失控、不公平等问题。

总之,在上述不同模式中,契约模式的实施效果最好,但应用范围有限;直译模式实施效果较好,但

不易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转译模式针对性强、适应面广,但容易受审查者的个体素质和偏好影响。

附件模式实施效果一般,但可全面表达城市设计要求。指引模式的内容与附件模式类似,方法又与转译模

式接近。通则模式针对性不强,仅是城市设计最低限度的实现。激励模式可有效调节和引导市场经济中经

济效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

三、完善的具体建议和对策

笔者尝试根据2008年新修订的《城乡规划法》和《深圳城市规划条例》(送审稿)的有关内容和精

神,立足现实,结合深圳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和对策:

一方面,《城乡规划法》大大加强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效力和规划管理中的地位,如依据控制性

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才能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于深圳法定图则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层次和地位基本对应,编制技术和方法也基

本相同,因此,“正本清源”,可从提高城市设计融入法定图则的深度和水平以及成果的可操作性来提高城

市设计实施效果。

另一方面,2008年新修订的《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送审稿)仍然赋予了城市设计的法律地位——“其他形式的城市规划”,但没有独立的章节,并不意味城市设计不重要了,而更强调城市设计与法定图则的衔

接与协调,这为城市设计实施运作提供了法理基础和思路。

1、改进成果表达方式、提高实施可操作性

丰富和改进法定图则中城市设计成果表达方式,避免目前法定图则中的城市设计大多为指导性、原则性的要求和建议,如抽象空洞、缺乏可操作性的“协调”、“一致”等通用词汇。建议针对城市不同地区,可增

加针对性的城市设计内容。如滨海区侧重于总体布局、建筑体量、屋顶形式、色彩材质、公共空间、步行

系统、视线通廊等城市设计内容,以定性条文表达为主,图文并茂,尽可能表格化。

2、因地制宜、混合使用

建议开展专题的深入研究,对契约、转译、直译、附件、指引、通则、激励等运作模式的适用范围、

特点和要求、组合方式等,结合城市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项目特点,有针对性选择应用具体模式,避免

应用的个案化、主观性。如城市重点地区也应细分,如同一滨海区,滨海第一线对空间和景观、视线通廊

等影响很大,应采用直译模式和契约模式,核心区对功能混合使用、公共空间、步行系统的要求高,可采

用附件模式、指引模式、激励模式,边缘区重点在于背景和天际轮廓线的形成,可采用转译模式、通则模

式等。

而且,既可相对独立,也可以混合使用,以发挥整体效应。如直译模式和契约模式可结合使用。

3、渐进改良、逐步优化

目前由于缺乏制度的支撑,城市设计实施的发展与完善应渐进改良、逐步优化。如激励模式考虑社会

的实际需要,统一规划公共开放空间,初步确定每个开放空间的位置和性质等。对于单位和个人擅自将全

部或部分奖励的开放空间移作它用或不向公众开放的,有关执法部门应按规定处罚。

必须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并以详细城市设计研究为支撑,避免造成开发强度失控和不公平。对于

市场需求大而土地有限的场合,必须详细规定奖励极值与内容,避免出现随意规定。如广州北京路城市设

计图则要求对早期城市设计的容积率奖励进行数值论证。

分层次、分区域制定具体激励规定。如对高强度开发的重点地区如商业中心、交通集散地等的激励系

数应适当区别其他地区。如提供底层架空的公共开放空间的,可考虑乘以较高系数进行激励,但同时必须

控制整体开发强度。

四、结语

深圳城市设计实施运作模式是在不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未建立全国性城市设计实施运作机制的创新性、前瞻性探索,包括契约、转译、直译、附件、指引、通则、激励等模式,立足现实、可操作性较强,

但还存在诸多问题。今后可根据2008年新修订的《城乡规划法》和《深圳城市规划条例》,通过加强成

果实施的可操作性;因地制宜、混合使用;渐进改良、逐步优化等方法,改进和完善城市设计实施运作(滨海分局叶伟华)。

2018最新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2018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 筑面积计算。 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面积construction area 建筑物( 包括墙体) 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 自然层floor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结构层高structure story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 围护结构building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 建筑空间space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0.6 结构净高structure net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7 围护设施enclosure 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8 地下室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 的房间。 2.0.9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1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 ,且不超过 1/2 的房间。 2.0.10 架空层stilt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11 走廊corridor 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2 架空走廊elevated corridor 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0.13 结构层structure layer 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 2.0.14 落地橱窗french window 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5 凸窗( 飘窗) bay window 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2.0.16 檐廊eaves gallery 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7 挑廊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8 门斗air lock 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 2.0.19 雨篷canopy 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2.0.20 门廊porch 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 2.0.21 楼梯stairs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 或栏板) 、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2.0.22 阳台balcony 2

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全文

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全文 https://www.sodocs.net/doc/3c9213212.html, 2014-07-17 09:07:47 来源:聊城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69号) 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19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

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 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本规范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李艳海王海宏胡晓丽陈国立徐成高 吴宏伟 王玉波胡建明程万里杜浐阳白洁如刘大同赵彬泽仁江措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转摘自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定(2003)373号关于颁发《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的通知的附件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线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算至框架结构外表面。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楼层亦应计算建筑面积,顶层仅有栏杆者,该层视作为操作平台。 2、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线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高底连跨的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有墙以墙,无墙以柱)为界分别计算。 4、围护结构未垂直于水平面而倾斜出地面或楼层结构外边线的建筑物,应按其地面或楼层处的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层高达到2.20m的地下建筑物工程(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自然地面通向地下室的车道、人行道,进入建筑物部分按其通道宽度(包括上口墙厚)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通道不受高度限制)。 6、利用斜坡及深基础的建筑设置架空层,利用建筑物斜坡空间(如看台踏步下面,室外台阶下面等)作为办公、宿舍及其它用途者,其空间部分达到2.20m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8、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间、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无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其分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每层必须达到2.20m),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其分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9、书库、立体仓库内设计有结构层者,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者,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10、层高达到2.20m,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耳光室),按其围护结构的外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知识讲解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2017 不计,计一半,全计建筑面积的记忆分类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建筑面积计算的分类记忆 1、层高小于2.2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为统一标准,所有层高低于2.2m以下的房屋、房间、房层、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走廊、檐廊、阳台、挑廊、挑楼、地下室、半地下室等都不宜计算建筑面积。这也是作为人民生产和生活空间的最基本的需求。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 构件是组成房屋结构的各单元,如房屋的梁、柱等,这里指的是突出房屋墙面的梁、柱等构件。 配件是组成房屋的零件或部件,这里指的是突出房屋墙面的部件,例如砖和瓦等部件。装饰柱是指为装饰或点缀房屋而用的非承重柱,承重柱是指对房屋起承重作用的结构柱。承重柱有时在外表附有装饰性的部分。装饰柱或承重柱,以及承重柱的装饰性部分的认定,以设计图纸为准。 装饰性的玻璃幕墙是指附在或架在房屋外墙面上起装饰作用的玻璃幕墙。 垛是指房屋墙上,向上或向外突出的部分,如突出房屋墙面的砖、瓦以及水泥构件。勒脚是位于房屋外墙面下部,突出房屋外墙面的,为保护墙基和墙体的、防水浸蚀、防腐蚀的、附在房屋外墙面下端的表面构筑层,它由砖或混凝土或三合土等材料构成。不是所有房屋都有勒脚。 台阶在这里是指室外台阶,室外台阶是房屋的辅助设施,不单独计算建筑面积。 室外台阶是房屋室内外地面联系的过渡构件,是根据室内外地面之间的高差而设置的。 无柱雨蓬这里指的是无柱的、位于门上方或窗上方的为防雨和防晒用的顶盖。顶盖一般由混凝土构件(板)构成,与房屋的墙体或房屋的梁柱相连接,顶盖的下方无承重柱或承重墙支撑,顶盖下方可能是房屋的进出口或人行通道,没有围护结构或围护物。

新标准关于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

最新标准关于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大全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面积是所占平面图形的大小,建筑面积主要是墙体围合的楼地面面积。 建筑面积还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建筑部件的面积。建筑面积可以分为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其中使用面积和辅助面积之和称为“有效面积”。 (一)应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及规则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时不考虑勒脚)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

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看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 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8.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回廊是走廊的一种,门厅大厅是按一层计算。) 9. 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10.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1.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简介:为帮助大家学习和使用规范,我在这里以自己的理解来解读一下规范的内容,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规范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三个部分以及规范条文说明。现综合起来讲解。 ?关键字: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建筑面积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反映房屋建筑规模的实物量指标,它广泛应用于基本建设计划、统计、设计、施工和工程概预算等各个方面,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房屋建筑计价的主要指标之一。为帮助大家学习和使用规范,我在这里以自己的理解来解读一下规范的内容,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规范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三个部分以及规范条文说明。现综合起来讲解。 第一部分总则阐述了规范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的原则等。第二部分例举了25条术语,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中涉及的建筑物有关部位的名词作了解释或定义。第三部分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共有25条,包括建筑面积计算范围、计算方法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规范条文说明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中的具体内容、方法做了细部界定和说明,以便能准确地使用规定和方法。下面着重讲一下规范中的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一、房屋建筑的主体部分 1、单层建筑物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勒脚是指建筑物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图1);高度是指室内地面至屋面(最低处)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图1 勒脚 单层建筑物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多层建筑物

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附录二 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计容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一般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规定的计算方式执行,出现下列情况的,执行本规则。 一、居住建筑层高大于3.6米、小于或者等于5.8米(即 3.6+2.2)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5.8米、小于或者等于8米(即5.8+2.2)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层高大于8米的,以此类推。 跃层式居住建筑,其门厅、起居室、餐厅的通高部分不超过该层套内建筑面积的35%且小于或者等于7.2米的,该通高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通高部分超过该层套内建筑面积的35%或者大于7.2米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则计算。除门厅、起居室、餐厅、与起居室相连的封闭式阳台之外的其他部分出现通高情况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则计算。 二、商业建筑(含各类配套服务建筑)按照单元式划分,单元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层高大于5.1米、小于或者等

于7.3米(即5.1+2.2)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7.3米、小于或者等于9.5米(即7.3+2.2)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层高大于9.5米的,以此类推。 商业建筑(含各类配套服务建筑)按照单元式划分,单元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000平方米,层高大于6米、小于或者等于8.2米(即6+2.2)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8.2米、小于或者等于10.4米(即8.2+2.2)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层高大于10.4米的,以此类推。有特殊功能要求的,须专题论证。 三、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大于5.1米、小于或者等于7.3米(即5.1+2.2)的,不论其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7.3米、小于或者等于9.5米(即7.3+2.2)的,不论其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层高大于9.5米的,以此类推。 四、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通高部分按照一层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五、居住建筑底层架空部分净高大于或者等于3.6米,且仅用于绿化、公共休闲活动空间、公共通道等非经营性用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第26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19日 2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河南省最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014年最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13,自2014年7 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同时废止根据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 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 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 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 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 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 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 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 8. 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 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1 总则 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面积 construction area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 自然层 floor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结构层高 structure story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 围护结构 building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 建筑空间 space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0.6 结构净高 structure net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 直距离。 2.0.7 围护设施 enclosure 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8 地下室 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2017

2017年新版《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最强总结! 关于《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建筑面积计算数据比较多,很容易混淆,下面特找来建筑面积计算相关数据总结说明,供大家参考! 一、计算全面积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 2.局部楼层(有围护按围护,无围护按底板),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3.建筑物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4.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5.地下室、半地下室,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6.门斗有围护结构,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7.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 8.建筑物内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9.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大于2.1m

10.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大于2.1m 11.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 12.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 13.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14.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 15.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 16.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 二、计算一半面积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以下 2.局部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3.建筑物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4.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5.地下室、半地下室,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6.门斗有围护结构,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7.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 8.建筑物内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9.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10.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11.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 12.门廊、有柱雨篷、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 及以上 13.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 14.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 15.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1.2~2.1m 16.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1.2~2.1m 17.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 18.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部分 19.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 20.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 21.室外楼梯 22.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合理分摊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根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及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赣州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 一、一般规定 1、房屋以幢为单位进行测算。 (1)地面以上有裙楼(含架空层)相连通的建筑视为一幢处理。同一建筑中的不同建筑塔楼各自视为一幢处理。 (2)计算容积率的半地下室与上部建筑相连通的亦视为一幢处理。 (3)地面以上相互独立,但地面以下相互连通,共用一个地下室的建筑视为多幢处理。 2、房屋面积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等测算。 3、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有围护物、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可供人们正常生产或生活的永久性建筑。 4、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5、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6、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7、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基本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8、房屋建筑结构可分为: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它结构。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夹层及其下方建筑空间的高度均小于2.20米,但总高度不小于2.20米时,只计算一层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5、室内楼梯的面积计算 (1)穿越夹层的楼梯,夹层不使用的,其位于夹层的梯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2)住宅室内楼梯间隔的净宽度大于0.20米时,非住宅楼梯间隔的净宽度大于0.40米时,计算上一层梯间面积时,楼梯间隔空间面积应扣减。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全【最新版】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全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大全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面积是所占平面图形的大小,建筑面积主要是墙体围合的楼地面面积。 建筑面积还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建筑部件的面积。建筑面积可以分为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 (一)应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及规则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时不考虑勒脚)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是由三部分组成的,其计算公式为: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一、套内使用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假层、厕所、储藏室、壁柜等分户门内面积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房内楼梯按自然层楼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气道等面积。 二、套内墙体面积的计算: 新建住宅各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公用墙和非公用墙两种。新建住宅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外山墙)均为公用墙,公墙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非公用墙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三、阳台建筑面积的计算: (1)原设计的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挑阳台(底阳台)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3)凹阳台按其净面积(含女儿墙墙体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半挑半凹阳台,挑出部分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凹进部分按其净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商品房的销售和产权登记。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以建筑面积为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第四条商品房整栋销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扣除)。 第五条商品房按“套” 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听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第六条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 第七条套内建筑面积各部分的计算原则如下: 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 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计算。其他建筑。按照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或参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新)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新) 建筑面积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反映房屋建筑规模的实物量指标,它广泛应用于基本建设计划、统计、设计、施工和工程概预算等各个方面,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房屋建筑计价的主要指标之一。为帮助大家学习和使用规范,我在这里以自己的理解来解读一下规范的内容,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规范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三个部分以及规范条文说明。现综合起来讲解。 第一部分总则阐述了规范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的原则等。第二部分例举了25条术语,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中涉及的建筑物有关部位的名词作了解释或定义。第三部分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共有25条,包括建筑面积计算范围、计算方法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规范条文说明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中的具体内容、方法做了细部界定和说明,以便能准确地使用规定和方法。下面着重讲一下规范中的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一、房屋建筑的主体部分 1、单层建筑物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勒脚是指建筑物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图1);高度是指室内地面至屋面(最低处)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图1 勒脚 单层建筑物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多层建筑物 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不同的层高划分界限分别计算。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这里我将这种算法简称为“层高界限计算法”。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地面至楼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其中,最上一层的层高是其楼面至屋面(最低处)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3、单(多)层建筑物的坡屋顶内空间 单(多)层建筑物的坡屋顶内空间,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净高超过2.1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m 至2.1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设计不利用时不应计算面积。这里我将这种算法简称为“净高界限计算法”。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屋面板)底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如图2:第(1)部分净高<1.2m,不计算面积;第(2)、(4)部分1.2m≤净高≤2.1m,计算1/2面积;第(3)部分净高>2.1m,应全部计算面积。 4、地下建筑、架空层 地下室、半地下室(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永久性顶盖是指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一般规定 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 2.20 米(含2.20 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4.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5.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接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地下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等)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3.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4.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他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既有主墙体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体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其墙厚亦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15.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 米以上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6.与房屋相通的有柱雨蓬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雨蓬上盖面积小于柱外围水平面积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7.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体育馆(场)看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

土建计量第五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和方法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和方法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注:建筑面积计算不考虑勒脚;当外墙结构本身在一个层高范围内不等厚时(不包括勒脚,外墙结构在该层范围内材质不变),以楼地面结构标高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当围护结构下部为砌体,上部为彩钢板围护的建筑物,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当h<0.45m时,建筑面积按彩钢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当h>0.45m时,建筑面积按下部砌体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注:没有围护结构的应该有围护设施(栏杆、栏板),否则不属于楼层。 (3)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注:当外墙为变截面时,按地下室、半地下室楼地面结构标高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地下室的外墙结构不包括找平层、防水(潮)层、保护墙等。地下室未形成建筑空间的,不属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 (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该按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新版《建筑面积规范》的实施,不仅将直接影响容积率的计算和工程造价的计算,更将大大影响开发商以往对户型设计的思路和工程造价预算,所谓“偷面积”的方式将很难行得通了。 建筑面积计算新规明确阳台飘窗恕不赠送(新算法)送飘窗、送露台、送地下室等以往开发商在房源销售环节管用的推销手段,随着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于2014年7月1日的正式实施,或许将成为历史。 一、新规范大量修订“免费”面积计算规定 随着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以下简称新《规范》)的实施,旧的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也随之废止。 新《规范》主要修订的技术内容包括: 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 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 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 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 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 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 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 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 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 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 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开发商以往最常赠送、旧版《规范》中不算面积的飘窗,在新《规范》中有了明确要求: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以下且结构净高在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另外,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确定建设规划的重要指标。 2.确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 3.计算有关分项工程量的依据。 4.选择概算指标和编制概算的主要依据。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全国统一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国家经委于1982年颁布的法规性文件,其主要计算规则如下: 1.计算建筑面积[1]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如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当高跨为边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勒脚以上外墙表面至高跨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当高跨为中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中柱外边线间的水平宽度计算。 (3)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5)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且层高超过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6)坡地建筑利用工作之便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利用,且层高超过2.2米,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8)图书馆的书库按书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9)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10)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11)建筑物内的技术层,层高超过2.2米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12)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3)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4)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5)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6)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7)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8)两个建筑物之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9)室外楼梯作为主要通道和用于疏散的均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楼内有楼梯的,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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