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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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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管,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是指经农业部或者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并通过国家计量、资质双认证的法定检验机构。第三条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依法指导、协调、监督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工作。第四条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其从事检验检测人员能够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主要职责: (一)承担生鲜乳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纠纷的调查、鉴定和评价。当买卖双方对生鲜乳质量发生争议时,负责委托对生鲜乳质量的争议进行检测仲裁。委托开展生鲜乳分等分级的检验测试工作。(二)接受各级农牧业主管部门委托,对检测人员、生鲜乳收购站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工作。(三)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数据和检测报

告应当客观、公正,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其检测手段和检测结果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认定

第六条申请生鲜乳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法人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向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七条申请条件(一)在自治区境内依法设立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二)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三)依法经计量、资质认证。第八条申报材料(一)第三方检测机构考核申请书(二)检测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四)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目录)(五)计量、资质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六)近两年内的典型性检验报告(2份)(七)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自治区以上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证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三者均为复印件)(八)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九)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十)其他证明材料第九条根据检测任务的需要,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确定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布局和数量。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第三方检测机构设立的申请后,会同质检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第三方检测机构授权证书,并予以公告。第十条第三方机构授权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续第三方检测机构授权证书有效期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十一条在授权有效期内,第三方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名称或者地址变更的,应当向原授权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资质证书,且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生鲜乳质量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生鲜乳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四章留样

第十三条生鲜乳收购站对奶牛进站挤奶实行生鲜乳分户留样制度。生鲜乳收购站必须配备生鲜乳留样专用瓶及留样存放冰箱,对采样进行编号、记录、登记,并保留10天以上;乳制品生产企业对生鲜乳留样参照生鲜乳收购站执行,以备第三方检测机构质量追溯检测。第十四条对未严格执行分户留样制度的生鲜乳收购站和未按规定留样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农损失由违规一方全部承担。

第五章检测

第十五条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生鲜乳质量检测业务,均由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站、奶农以及其他组织单位委托进行。生鲜乳质量纠纷及投诉鉴定检测由举证方委托,进入司法程序的鉴定检测由法院代为委托。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按要求签订检测合同(检测合同样本由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检测机构每季度向

相关部门报送业绩清单并附上合同复印件。委托方对生鲜乳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报告5日内,向第三方检测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第三方检测机构收到委托方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方报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第三方检测机构生鲜乳样品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和国家相关规定。提供生鲜乳质量检测样品(留样样品)的乳品加工企业、生鲜乳收购站、奶农或其他组织形式的单位,应当对样品的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第十七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生鲜乳的检测应严格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有关部门指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统一判定原则,不得随意更改检测方法。委托样品移交到第三方检测结构时,接样人员应对样品的封样状态、数量、质量及样品编号等进行逐一核对。检查合格后方可填写样品接受单,按照要求保存样品,并及时安排检测工作。第十八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必须数据及结论准确可靠,字迹清楚,符合下列规定:(一)检测报告采用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的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表格格式,提倡使用先进的、自治区统一的计算机管理软件对检测的全过程进行管理;(二)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第三方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第三方检测机构

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多页检测报告应在侧面骑缝处加盖公章;检测报告空白栏应加划斜杠或加盖“以下空白”章屏蔽;实施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加盖“见证取样”章,并注明见证人单位和姓名。(三)检测报告不得任意更改。若因委托方原因需更改非检测数据、日期等内容时,需原委托方提出书面更改申请,经检测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更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符合上述规定以及内容不全、印章不全的,不得作为生鲜乳质量判定依据。第十九条检验人员应熟悉被检样品的检测技术标准及相关程序文件要求,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实验仪器设备应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试剂和标准物质应在有效期内;实验室环境应按符合检测要求。第二十条填写原始记录字迹要工整、清晰,信息要准确、全面。准确适用计算公式、计量单位和相关符号,计算结果允许误差应符合标准规定,保证数据处理和计算无误。在检测过程中,如出现以下问题,应按要求逐级复验。(1)对临界值、离散数据。(2)检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如停水、停电、仪器规章、环境变化等)有可能影响检测结果。(3)各级审核人员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检测人员解释不清的。

第六章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实验室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机构应严格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和保持与其承担的检测工作类型、范围和工作量相

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确保检测工作的正常实施;确保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确保检测资料具有可追溯性;检测资料档案管理规范。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连续编号归档,不得随意抽撤、涂改。第二十二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原隶属关系不变,其检验监测业务应接受各级农牧业主管部门指导,并由盟市农牧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第二十三条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及其人员根据检测参数及所需仪器设备按《质量手册》要求配备技术人员。盟市级机构必须配备6名以上工作人员,最少保证技术人员3-4名,化学专业2人以上,生物化学专业1人,实验辅助人员1人,管理人员2人。自治区级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基层技术人员的培训,要求检测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第二十四条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相对稳定,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正副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任免或变更前,应由筹建单位的农牧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批复。待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复函后,方可履行正式任免手续。第二十五条第三方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及其变更须经评审考核,报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备案。授权签字人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熟悉授权签字范围内有关检验标准、检验方法及检验程序和审核程序,能对检验结果做出准确的评价。对签字的检测报告的可靠性和完整性负责,对负责对检测报告进行解释。第二十六条各级农牧业主管部门不得干扰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强行要求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站、奶农接受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开展检测检验工作。第三方检测机构为委托方提供检验的各项活动不受行政或其他方面的影响,要保持判断的独立性和完整性,维护检测结论的司法公正性。第二十七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站、奶农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的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生鲜乳质量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生鲜乳质量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报告,并同时上报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不合格检测项目台帐。第二十八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不得从事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不得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第二十九条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分包个别检测检验项目时,必须得到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的批准,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检验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七章经费和收费

第三十条由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检测机构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检测费用,检测所需经费由任务下达部门统一支付。第三十一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按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用。检测费用由委托方支付,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第三方检测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争议仲裁所检生鲜乳样品检测所需费用,待仲裁后,执行败诉方承担。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二条第三方检测机构管理水平高,检测任务完成突出的,优先安排检测任务。第三十三条对于管理混乱,检测制度不执行,工作质量差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检测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第三方检测资格。第三十四条对不遵守职业道德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机构和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建议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调离岗位或行政处分,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

可燃气体和氧气含量检测安全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40815 可燃气体和氧气含量检测安全管理 规定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可燃气体和氧气含量检测安全管理 规定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目的 为规范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过程中舱室可燃气体和含氧量检测要求,确保船舶建造安全,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船舶建造密闭舱室含氧量和含有易燃易爆或可燃气体舱室气体含量的检测。(以下称测氧和测爆) 3检测仪器 测氧仪和测爆仪应经国家或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检验合格并按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检验。每次使用前应依照其使用说明书或有关资料的规定检查仪器是否正常,待确认该仪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后,方可开始测检工作。测检结束后,再一次复核仪器的正确性,证明仪器在测检的全过程处于正常状态。 4检测人员 4.1测氧和测爆由经过培训取得检测资质的人员实施。 4.2检测时实行双人工作制。检测人员在检测时必须有一人进行监护。监护人不需有检测资质。 4.3检验人员要穿好劳动保护服装、防滑鞋,戴好安全帽和手套,根据情况使用合格的呼吸器以及安全带或安全索。所用手电筒或照明设备应为防爆型。 4.4进入油舱、油柜进行测氧和测爆人员严禁携带火种、手机、对讲机等物品,严禁穿着化纤服装和

酒店质量检查管理办法

酒店质量检查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能力,建立有效的检查监督机制,保证酒店总体质量目标的实现,促进酒店服务质量的提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检查原则 质量检查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原则。要求检查考评要客观的反映部门员工的实际情况,对于同一性质的问题使用相同的检查考评标,部门与员工要知道自己部门与自己的详细考评标准及考评结果。 二、检查依据、类别与处理 (一)检查依据:以公司质量环境管理体系部门岗位职责与工作流程、操作与服务标准,以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为依据,主要检查项目有店规店纪、服务质量、卫生安全、文明规范、客人投诉、表扬等项目,通过《内部考核单》进行沟通建议或奖惩。 (二)检查期:以每个自然月为一个检查周期。 (三)检查分类:分为公司级检查与部门级检查两类。 (四)检查处理: 1、公司级检查 (1)常规检查,以大堂副理检查为主,发现不合格由大堂副理填写“内部考核单”,要求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经过、开单人,签字确认等详细记录,由质量主管审批后,下发至各部门,部门负责回复整改情况,整改后复查由大堂

副理进行,在“内部考核单”上填写验证情况,并签字确认。 (2)经理值班检查,以值班总经理、值班经理检查发现情况为主,由大堂副理根据总经理或授权人批示意见,填写“内部考核单”,下发至各部门负责人处,部门负责回复整改情况,整改后复查由大堂副理进行,在“内部考核单”上填写验证情况,并签字确认。 (3)公司级检查发现严重不合格服务由质量主管填写“纠正和预防措施处理单”,部门负责人负责整改,由质量主管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签字确认。 (4)专项检查,由公司根据需要进行安排,如月度安全质量联合检查、食品安全检查、用电安全检查等,通过SL-2-004-01C“安全质量检查表”发放至各部门限期整改。 2、部门级检查:各部门经理、主管(领班)检查为主,发现不合格由部门经理(主管、领班)填写“内部考核单”,要求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经过、开单人、被考核人签字确认等详细记录,由部门主管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在“内部考核单”上填写验证结果,并签字确认。 部门发现严重不合格服务由部门主管填写“纠正和预防措施处理单”,上报质量主管,部门负责整改,由质量主管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并签字确认。 三、要求 (1)所有检查项目必须在“内部考核单”下发一周内回复,延迟回复或不回复,直接考核部门负责人。 (2)复检项目未按期整改,且无书面回复未按期整改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暂行)

福州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土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一、为实现对福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州轨道交通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检测实行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三方平行检测。施工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委外检测单位)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进行检测,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抽检,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对必须见证取样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检验。 三、本规定所称第三方质量检测的实施内容为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中的见证取样和送检项目以及设计要求的检测项目。第三方质量检测的取样比例不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四、凡参与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要求 一、建设单位的职责与要求 (一)建设单位作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主要管理和执行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程控制管理体系,建立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涉及工程质量的各项检测工作。 (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核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选择的质量检测单位,明确各方职责,完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检测管理体系。 (三) 建设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检测管理办法,明确检测管理流程,根据工程的进展和质量控制需要,及时确定和修正检测内容和频率,完善工程检测管理工作。 (四)强化参建各方工程检测职责,定期召开检测工作会议,做好协调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单位进行检查考核活动。 (五)强化检测管理组织多种形式和题材的技术交流、培训。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分析和处理。 二、施工单位的职责与要求 (一)施工单位为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要求,对进场的材料和实体质量负全部直接和最终责任;建立完整的检测制度并提前上报检测计划,做好进场材料的检测。

质量检验方法验证管理规定样本

检验方法验证管理规程 一.目的: 制定质量检验方法验证管理规定, 明确质量检验方法验证内容, 规范对新开发的检验方法、药典或客户提供的检验方法[检验方法仅限于气相色谱法( GC) 、高效液相色谱法( HPLC) ]需进行的可行性及适用性的验证程序, 确保检验方法、转移应用的检验方法有效、正确实施。 二.范围: 适用于对开发和新建立的分析方法、药典方法及客户提供的方法转移应用进行验证。 三.职责: 中心化验室对本规程的执行负责。 四.内容: 1.引用标准 根据ICH的GMP指南要求、中国药典及中国制药企业GMP指南要求而制定。 2.验证内容 2.1新开发的检验方法的转移应用确认 2.1.1选择性( 或专属性) 选择适当的仪器、试剂( 包括仪器型号、 GC或HPLC色谱柱, 流动相配比等) 使原料药生产工艺中可能存在的杂质( 包括原料, 中间产品, 前体及降解产物) 与成品较好地分开, 并确保主成份峰中没有其它干扰物质峰存在, 必要时可采用二极管阵列检测器或质谱对组分的单一性进行评价和确认。 2.1.2精密度 2.1.2.1系统精密度

经过对单个测定值与平均值之间的偏差程度来衡量系统的误差。 对同一均匀的样品溶液或标准品溶液, 连续重复进样六次, 记录每次进样后各组分的响应, 峰面积或峰高, 计算各响应值与平均值之间的偏差——相对标准偏差RSD。 2.1.2.2方法精密度 经过测定样品含量与真值( 平均值) 的偏差程度来衡量样品制备过程( 包括称量, 稀释) 中的误差。 分别对同一批号的样品称量六次, 按含量测定方法测定其含量, 计算每一单一含量与平均含量之间的相对标准偏差RSD, 除另有规定外一般RSD≤2.0%。 2.1.2.3中间精密度 2.1.2. 3.1按验证确定的方法, 同一人用同一仪器检测三批样品, 每间隔24小时以上, 测定一次, 共测定3次。 2.1.2. 3.2由两人使用不同的仪器分别检测同三批样品。 2.1.3方法的线性范围 2.1. 3.1 在含量测定浓度的80~120%选择五个不同的浓度点, 每一个浓度需测定二次, 记录各对应浓度下的相应响应值( 峰高, 峰面积或峰面积的比值) , 以衡量样品量与检测器响应间的线性对应关系。 2.1. 3.2 接受标准: 相关系数r=0.99~1.00 2.1. 3.3 在HPLC法有关物质测定时, 测定浓度从总杂质120%至LOQ 浓度选取五个点, 每个浓度点测定二次。 GC法残留溶剂测定时, 测定浓度从残留溶剂限度的120%至LOQ浓度选取五个点, 每个浓度点测定二次。

产品质量检测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检测管理制度 目的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确保出厂食品质量合格,如实记录出厂食品检验合格证和质量安全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 食材原材料入库管理制度 一、食品原材料验收 库管对供应商及采购员配送的食品材料无论多少、大小,都要进行验收,并要做到以下几点: 1、发票与实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不相符时不验收。 2、发票上的数量与实物数量不相符,但名称、型号、规格相符,可按实际验收。 3、对购进的食品原材料,坚决按照公司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不可违反,对不新鲜、味道不正、质量不合格等情况的食品原材料,绝对不收,立刻退货,并按照双方合同接受处罚。 4、对验收的食品原材料,每天进行抽样化验检查,并化验结束后通知检验结果。不符合检验标准的实行退货处理。 二、验收人员行为规范 1、验收人员必须以公司利益为重,坚持原则,秉公验收,不图私利。 2、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验收程序完成食品验收工作。 3、验收人员必须了解即将取得的食品原料与采购订单上的质量要求是否一致,拒绝验收与采购单上规定不符的食品原料。 4、验收人员必须了解如何处理验收合格的物品,并知道发现问题如何处理。如果已验收的食品原料出现质量问题,验收人员应负主

要责任。 5、根据发票检查进货。 6、货品验收无误,即填写进货验收单,正确记录供货单位名称、收货日期以及各种食品原材料的重量、数量、单位和金额。验收人员在送货发票上签字,接收食品材料。 7、验收完毕,货品交由仓库负责保管,并盖章确认。验收章的内容包括验收日期、验收员签字、采购供应签字、主管人员签字。 8、填写验收报表,将票据表格及时送往财务部。并将所有发货单、发票等有关单据及进货日报表及时送交财务部,以便及时核算等。 9、验收合格的物品,除直拨之外一律要进仓保管。 10、进仓的物品一律按规定的位置排放。 11、排放要有条理,注意整齐美观,不能挤压的物品要平放在货架上。 12、凡入库食品,要逐项建立登记卡片,食品材料进仓时在卡片上按数量加上,发出时按数减去,结出余数,卡片固定在食品材料的正上方。 食材原材料出库管理制度 一、权责 1、领货员填写食品原材料领料单并签名。 2、领货单位负责人签字。 3、库房保管员签字。 4、仓库发货。 二、领用食品原材料,应提前做计划,并报配送中心准备。 三、配送中心按计划编排每天发货的顺序、目录,准备食品原料,方便取货人员领取。

三坐标测量室管理规定

三坐标检测室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三坐标测量仪无故障运行,保证三坐标检测仪在使用过程 中不确定度一致并达到预期要求,以便更及时有效地配合生产车 间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三坐标检测室所有区域 三、内容: 1、禁止非三坐标检测室人员,非工作原因进入三坐标检测室。外来参观人 员必须得到部长以上领导许可,并由有关人员带领方可进入。检验员不得私自让外人进入并有权制止未经领导许可的外来人员进入。 2、进入检验室必须按规定穿好工作服,并保证工作服干净整洁。 3、为保障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的安全,检验员必须严格遵守《三坐标测量 机使用规范》,对违规操作或野蛮操作人员,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处罚,直至调离工作岗位。 4、每天操作三坐标前,应对机器进行点检,检查设备状态是否正常,如发 现异常,应立即停机并报告部门主管,严禁强行运行三坐标测量机。5、生产部门送样检验时,须持有效要求检验文件(如:有三坐标检验要求 的工艺文件)或有质量部长同意签字的送检单,严禁个人私自送检,检验人员不得私自检验没有相关检验要求或经部长批准的产品,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6、由于检测室对环境要求较高,生产部门送样检验时,送样人员不得在检 验室逗留,将待检工件和检验单交给检验员后退出检测室等待结果。需要多人操作定位的工件,由检验员指定操作人员进入检测室,定位完毕操作人员要及时退出检测室,严禁在检测室内无故逗留。

7、禁止在工作台、导轨上放臵物品,禁止任何工件、工具及手等接触悬浮 导轨。 8、操作人员搬抬工件进入检测室时必须着工作服、穿防砸鞋等劳保用品。 9、任何人员在工件送检前必须清理干净工件毛刺、铁屑、油污。检验员要 对需要检测的工件进行清洁度检查,如待测工件清洁度差,可退回并要求送检人员处理后重新送检。 10、环境条件对三坐标测量精度、检验结果的影响很大,所以任何人不经过 检验员允许不能改动检验室空调温度等设臵。 11、检测室严格执行“6S”管理要求,室内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整齐、 安全的良好状态,不得存放与检验无关的物品,不得堆积待检品,检验完毕及时清理,不得长久放臵在检测室。检验设备的周围保持足够的空间,以保证操作方便和安全。 12、三坐标测量仪属于精密测量仪器,对环境清洁度要求较高,清洁卫生时 尽量用湿拖把、吸尘器等器具,避免粉尘影响仪器稳定性。 13、三坐标检测仪属于专用检测设备,禁止安装与工作无关的任何软件或文 件,禁止更改任何可能影响使用性能的内部参数(特别是共用的产品检测程序),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4、检验员要爱护三坐标检测仪,按计划定期维护保养,确保仪器安全使用, 正常运转,出现故障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及时维修。 15、严禁在检测室吸烟、用餐、吃零食、玩牌、用计算机玩电子游戏或其它 与检测无关的事情。 16、三坐标检验室水由检验员负责室内水电安全,做到人走灯灭,关严门窗 等。 潍坊润博机械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修订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称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机构性质) 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资质分类分级)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综合资质设甲级、乙级,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和丙级。 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机构承担检测业务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资质申请和主项) 检测机构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检测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主项资质;申请有综合资质的,应选择综合资质为主项资质。 第七条(申请资质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满足检测工作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 (五)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岗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注册人员还应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业绩证明材料; (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八条(资质受理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到现场对检测能力进行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九条(首次申请资质) 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或者增项申请新的资质,不考核检测机构业绩,其资

定量包装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发布日期】 2005-05-30 【生效日期】 2006-01-01 【效力】 【备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20200522205905)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公司产品质量保证工作,明确质量检验工作任务、范围、职责,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包含:产品质量检验制度、质量状态标识、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钢材质量检验制度、外协件质量检验制度、检验员的考核标准等规定。 一、质检的基本职责 1、负责原材料外购、外协件、毛坯、半成品,直至成品出厂整个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工作。 2、执行不合格产品不出厂的原则,保证出厂产品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负责签发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 3、检验工作应严格贯彻质量标准、严格执行检验制度,检验人员应按产品图纸,技术文件进行检验,做出正确判断,做好废品管理工作。 4、检验工作做到“预防为主”坚持首件检验,重视中间检验,严格完工检验,实行专群结合,充分发挥操作者自检的积极作用。加强关键工序、关键零件,关键产品的质量检验,关键零件,关键产品要建立质量记录档案。 5、检验信息传递和可追溯性。要求原始记录齐全,填写清晰、整洁,保存完整;统计报表内容完整、真实、准确,具有可追溯性并及时报送。 二、检验员的岗位职责 1,严格按标准、图纸、工艺技术要求、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检验。 2,按公司的规定做好检验状态的标识。 3,做好检验记录。 4,签发不合格通知单,按规定发送有关部门。 5,对返修,返工后产品进行再检验,并重新进行检验状态的标识。 6,做好不合格率的统计,并参与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并参与跟踪落实。 7,对操作人员执行工艺进行监督,参加工艺纪律的考察。

8,努力学习,积极运用检验的新技术,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检验成本。 8,不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努力降低错检和漏检率。 三、原材料、外购件进厂检验: 1、凡进厂原材料、外购件须附有合格证或质保书,检验人员按规定进行检验 并将检验结果通知采购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并作好记录。 2、凡不合格的原材料、外购件,检验人员应拒签入库单,财务处则不予结算。 3、凡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外购件,若需让步,须办理让步手续,在未办妥 手续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4、外购件在签订供货合同时要明确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和验收方案作为供需 双方生产、验收的依据。 5、原材料、外购件代用,应由采购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会签,研究所长签 字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代用单位在投入使用前递交各有关部门。关键零件的代 用须经研究所长批准后报总工程师审批。 四、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 1、各生产环节的检验人员,应按产品图纸,技术标准和工艺规程的要求进行 检验。合格产品,由检验人员签章后转入下道工序,不合格产品开具不合格品通知 单交生产部门返修,废品或不是操作者原因导致的废品开具不合格处置单上报技术 质量部处理。 2、成熟的产品和工艺出现批量不合格品或废品时,应24内以书面形式报技术质量部。 3、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均须强调“首检”,加强“巡检”,严格“终检”。 (1)、首检:凡加工改变后的首件,均须进行检查,首件检查应由操作者自检 合格后交首检,首检合格,方准成批加工生产,检验员应对首检后的零件负责。 (2)、巡检:在生产过程中反复进行、检验员每班至少巡检两次,做好巡检记

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

连建质…2008?551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设工程 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省建设厅《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J10777-2006)、《关于公布<2008年度承担政府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推荐目录的通知>》(苏建质…2008?43号)等规定,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检测机构资质的管理 1、连云港市各检测机构应在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定通过的检测项目和参数范围内开展工作,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机构,还应取得江苏省建设厅颁发的检测资质证书,并在资质核定范围内承担检测任务,不得超越资质或无资质开展检测业务,资质核定内容变动后,应在15天内到市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 2、在连云港市范围内新申报检测资质的单位应按照省建设厅《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J10777-2006)的有关规定办理。

3、省外检测机构应按照规定到省建设厅办理进入江苏承接业务备案手续。市外检测机构应到连云港市建设局办理进入本市承接业务备案手续,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1)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及附表)、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 (2)在连云港市固定检测场所的证明材料; (3)在我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计量认证证书; (4)在我市分支机构承担检测业务人员的身份证、岗位证书、职称证书、有效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 (5)分支机构设备清单及所有权证明; (6)拟备案开展的检测项目; (7)检测报告签发人的授权书; (8)企业注册地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单位信用证明; (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上述所需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经审核后退还)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对因水份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三坐标测量管理办法

三坐标测量管理办法 1 目的 通过规范三坐标测量流程和对影响测量各种要素的管控,确保测量产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冲压件、夹具、检具、模具、焊接总成件、白车身及零部件(以下称为样件)等的三坐标测量。 3 术语及定义 3.1 计划内测量:计划内测量包括过程质量管理部指定的三坐标测量项目、有企业技术标准规定频次的尺寸检测以及检具的首次/定期周检。 3.2 计划外测量:不在计划内测量范畴的测量,如为确定某样件的尺寸、形位公差特性或质量问题分析需要尺寸验证的测量等。 4 职责 4.1 过程质量管理部 4.1.1 负责三坐标的维护保养及日常测量的管理工作。 4.1.2 负责三坐标测量报告的整理、发放及归档。 4.1.3 负责定期对三坐标进行精度检查,确保测量设备的精度和状态符合参数要求。 4.1.4 负责备案关键样件(如检具,白车身)三坐标测量程序。 4.1.5 负责建立检具台账。 4.2 产品技术部、供应商品质部、各生产厂 4.2.1 负责建立本厂的检具明细,及时更新并提报给过程质量管理部。 4.2.2 负责计划内测量样件的及时送检。 4.2.3 负责计划外测量检测委托单的填写,经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到三坐标测量室。 4.2.4 负责送检样件并提供测量所需的图纸或数模等技术资料。 4.3 工艺技术部 负责组织检具的验收,提供检具编号。 4.4 装备动力部 负责生产检测及辅助设备的维修工作。 5 工作内容 5.1 计划内测量

5.1.1 流程说明 5.1.1.1 送检人员负责送到三坐标测量室指定区域内,提供测量标准和相关要求,经三坐标测量人员确认后,对送检样件作统一登记,填写《测量送样(取样)登记表》。 5.1.1.2 测量人员对样件进行编号,确保编号的唯一性。编号规则:三坐标测量室缩写S+年份+月份+送检顺序号,如同一样件送检两个或多个,则在单号后加“-”及样件顺序号。例如:“S0904001-1”指“2009年4月第一笔送检件中的第1个样件”。 5.1.1.3 测量人员测量前,确认测量环境符合测量要求后,填写《三坐标运行记录表》。 5.1.1.4 测量人员对送检样件测量分析后,正确定位测量样件,建立测量坐标系,开始执行测量工作。测量完成后,根据用户需要出具《三坐标测量报告》并保存一份电子版报告。5.1.1.5 测量人员编制测量报告后提交主管审核,检具和白车身的测量报告需经过程质量管理部审批后发放给送检部门或人员,测量人员并在《三坐标测量报告发放统计表》进行记录。 5.1.1.6 送检人员接收到审核或批准后的测量报告,三天内取走测量的样件。 5.2 计划外测量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

制度信息表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对工程材料和实体质量的全过程严格控制与规范管理,确保全线施工质量,明确参建各方(第三方检测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合格分供商)的工作范围及责任义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地铁集团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分公司)所有在建项目工程检测管理。 第二章定义 第三条名词解释

(一)业主: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和建设分公司; (二)第三方检测单位:指业主委托、代表业主负责本工程检测,具有相应工程检测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三)监理单位: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四)施工单位:指业主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的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 (五)合格分供商:指由施工单位委托或业主招标确定且符合《无锡地铁土建工程合格分供方管理办法》的甲供材料供应商和其他材料供应商; (六)专业检测单位:指由业主招标确定或施工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委托的承担施工单位自检或非常规项目检测的具有相应专业检测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第三章职责与要求 第四条业主职责

(七)负责编制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并下发各参建单位执行,督促第三方检测单位对新进场施工单位进行检测技术交底; (八)负责监督管理第三方检测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试验检测管理工作,对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考评; (九)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土建类合格分供方整改落实第三方检测单位发现的试验检测类问题或需协调的配合事宜。 第五条第三方检测单位职责与要求 (十)根据有关规范、业主的要求及工程特点,事前建立工作流程、检测频率、控制指标,事中进行过程控制、严格把关,事后进行检查分析总结、优化提高,站在施工、监理以外第三方公正的立场上,专职为业主把关,为施工服务,协助业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质量隐患,保证施工质量和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十一)协助业主进行质量抽检 1、按照规定的频率和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标段材料进场计划制定抽检计划并报业主审批,计划通过后会同监理和施工方对工程中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进行抽检试验,对工程实体的质量进行现场检测。第三方每月到施工单位现场所作的检测取样,应提前1天通知业主项目工程师和驻地监理,并在业主项目工程师、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试验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随机抽检。

可燃性气体和氧气含量检测管理规定

编号:SY-AQ-03403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可燃性气体和氧气含量检测管 理规定 Regulatory and combustible gas content management

可燃性气体和氧气含量检测管理规 定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产过程中,舱室内可燃气体含量和氧气含量的检测(简称测爆和测氧)的职责、范围、方法和标准要求,旨在杜绝各类火灾、爆炸及人员中毒、窒息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修造船现场可燃气体含量、易燃易爆气体和氧气含量的检测管理,也适用于公司陆域内相关动能管道维修前的测爆控制。 2定义 可燃气体:指能够与空气(或氧气)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均匀混合形成预混气,遇到火源会发生燃烧、爆炸的,并释放出大量能量的气体。

3职责 3.1安环部负责实施测爆和测氧并出具证书,负责测爆和测氧仪器日常维护、保管和定期报验。 3.2施工部门负责施工区域可燃物质的清除,落实有效的通风、换气,使舱室内可燃气体、易燃易爆气体和含氧量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3.3物资部负责选购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测爆和测氧仪器。 3.4质量部负责测爆和测氧仪器的送检、取证。 4管理内容 4.1测爆和测氧人员 4.1.1经测爆和测氧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资质证书; 4.1.2身体健康,无禁忌症; 4.1.3熟练掌握检测仪器的使用和简单维护方法。 4.2检测仪器 测爆仪和测氧仪必须是专业厂家生产合格仪器,经国家相关专业检测部门检测合格。 4.3检测范围

可燃性气体和氧气含量检测管理规定(精编版)

可燃性气体和氧气含量检测管 理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可燃性气体和氧气含量检测管理规定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产过程中, 舱室内可燃气体含量和氧气含量的检测(简称测爆和测氧)的职责、范围、方法和标准要求, 旨在杜绝各类火灾、爆炸及人员中毒、窒息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修造船现场可燃气体含量、易燃易爆气体和氧气含量的检测管理, 也适用于公司陆域内相关动能管道维修前的测爆控制。 2 定义 可燃气体:指能够与空气(或氧气)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均匀混合形成预混气, 遇到火源会发生燃烧、爆炸的, 并释放出大量能量的气体。 3 职责 3.1 安环部负责实施测爆和测氧并出具证书, 负责测爆和测氧仪器日常维护、保管和定期报验。 3.2 施工部门负责施工区域可燃物质的清除, 落实有效的通风、换气,使舱室内可燃气体、易燃易爆气体和含氧量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3.3 物资部负责选购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测爆和测氧仪器。

测量室管理制度

三坐标测量室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三坐标测量室无故障运行,保证三坐标检测仪在使用过程中不确定度一致并达到预期要求,以便更及时有效地配合生产车间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三坐标测量室所有区域; 三、内容: 1、禁止非三坐标测量室人员,非工作原因进入三坐标测量室。外来人员必须得到测量室管理员许可,并由有关人员带领方可进入; 2、进入测量室必须按规定穿好工作服,并保证工作服干净整洁,无任何灰尘、油污等; 3、为保障检验人员、量检具等的安全,测量员必须严格遵守《CMM操作指导书》、《测量机使用与安全注意事项》,对违规操作或野蛮操作人员,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处罚,直至调离工作岗位; 4、每天操作三坐标前,应对机器进行点检,检查设备状态是否正常,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并反馈部门主管,严禁强行运行三坐标测量机; 5、作业员送样检验时,须持有效要求检验文件、检验记录单等; 6、由于测量室对环境要求较高,生产部门送样检验时,送样人员不得在测量室逗留,将待检工件和检验单交给测量员后退出测量室等待结果。需要多人操作定位的工件,由测量员指定操作人员进入测量室,定位完毕操作人员要及时退出测量室,严禁在测量室内无故逗留; 7、禁止在工作台、导轨上放置任何物品,禁止任何工件、工具及手等

接触悬浮导轨; 8、操作人员搬抬工件进入测量室时必须着工作服、穿防砸鞋等劳保用品; 9、任何人员在工件送检前必须清理干净工件毛刺、铁屑、油污。测量员要对需要检测的工件进行清洁度检查,如待测工件清洁度差,可退回并要求送检人员处理后重新送检; 10、环境条件对三坐标测量精度、检验结果的影响很大,所以任何人不经过测量员允许不能改动测量室空调温度等设置参数; 11、测量室严格执行“5S”管理要求,室内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整齐、安全的良好状态,不得存放与检验无关的物品,不得堆积待检品,检验完毕及时清理,不得长久放置在测量室;检验设备的周围保持足够的空间,以保证操作方便和安全; 12、三坐标测量仪属于精密测量仪器,对环境清洁度要求较高,清洁卫生时尽量用湿拖把、吸尘器等器具,避免粉尘影响仪器稳定性; 13、三坐标检测仪属于专用检测设备,禁止安装与工作无关的任何软件或文件,禁止更改任何可能影响使用性能的内部参数(特别是共用的产品检测程序),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4、测量员要爱护三坐标检测仪,按计划定期维护保养,确保仪器安全使用,正常运转,出现故障及时向上级反馈,及时维修,禁止私自删除报警信息等; 15、严禁在测量室吸烟、用餐、吃零食、玩牌、用计算机玩电子游戏或其它与检测无关的事情; 16、三坐标测量室由测量员负责室内电、气、量检具等安全,做到人走

计量数据管理规定

计量数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能源计量行为,加强能源计量数据管理,确保企业生产经营计量数据的准确可靠,依据《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企业计量管理制度》(石化股份炼[2006]347号)及《青岛炼化计量管理制度》(青岛炼化企[2008]16号),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能源泛指外购原油和天然气等大宗原料,铁运、汽运、海运和管输等进出厂物料以及新鲜水、电、氮气等动力资源。 第三条本规定明确了公司能源计量方式、计量时间、数据检测、计量监督、计量凭证和数据、计量损耗和争议处理等管理要求,适用于进出公司原料和产品贸易交接计量以及内部物料计量的管理(不包括MES系统数据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生产技术管理部作为能源计量数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1.原油贸易计量交接和罐区原油收油计量监督以及数据的管理; 2.天然气、新鲜水、氮气、电等动力能源的贸易交接计量和数据管理; 3.铁运、汽运、海运和管输等进出厂物料的贸易交接计量和罐区计量监督以及数据的管理; 4.外供能源以及工程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的计量; 5.公司能源计量数据的确认和统计,编制《青岛炼化公司计量报表》; 6.进出公司能源计量数据的分析。 第五条机动工程部主要负责厂内各装置电消耗的计量和管理。 第六条销售贸易部主要负责硫磺和聚丙烯等固体产品仓库的管理以及出厂计量。

第七条发展计划部主要负责能源计量数据的统计、使用以及公司各物料月底盘点工作。 第八条储运单元主要负责: 1.进出罐区物料的计量和MES计量数据的录入,建立《油品收付记录》; 2.与上下游计量点进出罐区以及进出厂物料的对量工作; 3.根据贸易交接计量的需要,负责铁运出厂产品人工检尺的计量及大罐计量交接的人工检尺计量; 4.月底罐区物料的盘点以及数据上报工作。 第九条聚丙烯单元负责固体硫磺和聚丙烯生产入库量的计量和月底盘点。 第十条其它各单元负责进出本单元各能源原始计量数据的采集、分析和MES计量数据的录入,根据需要向生产技术管理部定期报量。 第三章计量方式 第十一条提供计量数据的计量器具,其配备率和准确度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规定执行,用于公司内部物料计量以及贸易交接计量的自动液位仪、流量计、汽车衡、轨道衡和定量包装秤等计量器具的管理执行机动工程部制定的有关计量器具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自动液位仪只作为物料中间计量手段,储运单元定期用人工检尺方式比对储罐的自动液位仪的准确度,当误差≥±10mm时应及时联系维保单位调校。 第十三条储罐检尺计量: 1.流量计在检定、故障或发生计量争议时,首站管输出厂物料可采用储罐人工检尺计量方式,海运出厂物料可采用船板人工检尺计量方式,依据检尺数据开

检测管理办法

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 工程检测管理办法 (暂行) 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分公司 二〇一一年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职责和要求 (2) 第三章检测工作相关规定 (8) 第四章罚则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南京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确保全线施工质量,打造精品工程,明确参建各方检测工作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文件精神,特制定《南京地铁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地铁所有建设工程。 第三条名词解释: 业主: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商:指业主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的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 监理单位: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检测中心: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质量抽检并取得相应工程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 施工检测单位: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检测并取得相应工程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 专项检测单位:指由业主委托的负责检测中心检测项目以外项目检测的有相应专业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 材料供应商:指业主招标确定的甲供材料供应单位和其它材料供应商。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制定依据国家、部委、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规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五)《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六)《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发【2006】97号); (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江苏省建设厅公告第31号)。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检测,包括验证性检测、验收类检测和监督检测 (一)验证性检测主要指工艺、工法以及质量验证类的检测 1、验证性检测包括混凝土拌合物稠度、预应力张拉、模板拆除等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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