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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规范化标准

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规范化标准
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规范化标准

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规范化标准

一、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第1条热爱祖国、爱国如乡;爱国是一种凝聚力和向心力,是民族自尊和民族气节;尽最大努力做好出租汽车服务工作是爱国主义的行动体现;知乡是不忘历史,爱国兴邦的基础。

第2条热爱XX、维护形象。作为XX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热爱XX,了解XX,宣传XX。知晓XX的历史与风景名胜,熟知XX交通版图。在服务中不做有损于XX形象的事,不说有损于XX 形象的话。

第3条热爱本职、敬业爱岗。这是出租汽车驾驶员做好服务工作的思想基础,也是钻研业务、熟悉本职的精神动力。

第4条诚实为本、信誉第一。这是取信于乘客、建立诚信行业的基础。只有老实做人、诚信待客,才能受到社会的尊重和信任。

第5条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想乘客所想,急乘客所急,帮乘客所难。在服务中,帮弱助残,先人后己,不做损人利己的事情。发现违规犯罪行为,勇于智斗,及时报告,及时相救。不能遇险不救,不能知情不报。

第6条遵章守纪,合法经营。有合法经营资格,从事合法经营活动;服从行业管理,按照营运服务流程规范经营。做到精通业务,熟悉技能;合理路线,安全行驶;按序接客,明码唱价。

第7条语言文明,彬彬有礼。学说普通话,学说简便英语会话。坚持使用文明用语。不出口伤人,不与乘客争吵。

第8条仪表端庄,整洁大方。保持个人卫生,保持服装整洁(干净无破损),保持态度和蔼。不穿拖鞋、短裤、背心上岗。男士不留长须、长发,不剃怪异发型(光头)。女士不披头散发、不穿紧身超短裙上岗。

第9条讲究卫生,车容整洁。

(1)按规定喷涂统一的营运标志色,油漆要求不变色、不褪色,一经喷涂不得涂改。使用新标志色后,车门两侧粘贴统一的营运标志和监督电话。

(2)车身外观保护良好。车身整洁、光亮、无破损、无斑脱、无凹凸;玻璃齐全明净,不破损,无刮痕,车辆前后号牌完整、清晰;前后保险杠无破损、无斑痕;灯罩完整无破损;车顶无漏水。

(3)正确安装与使用顶灯。车辆前沿中间安装由行业管理部门监制的出租车顶灯,并保持外壳完整、字迹清晰、图案清楚,夏季19时至次日5时其余季节18时至次日6时必须开灯亮顶灯。顶灯前后两面贴注经营者标准简称和“TAXI”字样。

(4)正确安装与使用计价器,明示营运价,在仪表台中间下方安装计价器,并进行固定,保持计价器性能良好,计程、计时、计价正确。出租汽车后车身两侧三角玻璃下方张贴由价格管理部门监制的公里标价签,并保持标签完整、清晰。

(5)明示当班服务人员:副驾驶室平台右侧固定《从业资格证》副证支架,《从业资格证》副证有照片的一面朝乘客放臵,及时更换当班司机的从业资格证副证,实行亮证服务。

(6)配臵必备的GPS卫星定位报警系统和防盗、防劫隔离装臵,出城进行登记。

(7)配臵必备的GPS车载终端及对讲系统,并保持通畅。

(8)保持车况良好:车辆必须保证机械性能完好,达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合格标准;空调、音响系统完好、有效,对乘客提出的空调音响使用要求必须给予满足。

(9)车内外卫生要求:

①车内禁烟令。做到:车内明显地方贴禁烟标志;自觉执行公共场所禁烟规定,在车内不吸烟,并劝说乘客不吸烟。

②维持车内整洁,做到:车辆外部无灰尘;车辆内部顶棚清洁无污垢;车内各种设施表面清洁,无异味、无杂物;后行李箱干净、无异物。执行清洁车辆规定,每天清洗车辆1次以上,如遇雨天,在雨停后2小时必须将车辆清洗干净。车辆内外未经批准不准张贴商业性广告。

③正确使用座套,保持座位卫生。统一用白色布座套,长年套用。必须及时换洗,保持座套整洁,无污渍、无破损。

第10条诚实守信,童叟无欺。诚信待客,诚实经营,诚挚服务。服务不分亲疏,不分外地人与本地人,不欺客、不蒙客、

不抛客、不宰客。如乘客对经营与服务行为有不理解时,要耐心解释并勇于承担责任。不拿商业回扣。主动出具本次乘车发票。

第11条优质服务,文明热情。做到到礼貌待客,语言亲切;热情周到,耐心细致;扶老携幼,帮人所需;拾金不昧,物归原主。

第12条乘客至上,错时交班。严格执行错时交班制度,即一工一休,中午交班,17:00之前或18:30之后交班,任何时候不得以交接班为由拒载。在承诺书内各车应注明具体的交班时间和地点。交班时应放臵暂停营运牌,不得随路询问乘客去向。

二、营运服务规范

第13条 (乘客上车后)问路——“请”字当先。规范标准:

1、乘客上车后,司机礼貌用语:“您好,先生(或小姐、太太)请问您去什么地方?”给乘客以良好的第一印象。

2、问清楚乘客确切下车地点:“靠近什么地方?”(注:避免因为问清楚而导致错驶、多驶,引起误会或纠纷。) 第14条选路——选择经济路线或乘客指定路线。

规范标准:

1、选择一、二条经济路线应征求乘客意见。路上有易堵车或有施工地段,应事先告诉乘客(在知道的前提下),以取得一致意见。

2、严格按照乘客指定的路线行驶。

第15条开机——启用计价器。

规范标准:

上客后应该当着乘客面开启计价器,并提醒乘客用语:“开始打表。”让乘客确认计价器显示为“0”.

第16条 (到达下车点)暂停——到达目的地后,首先按下空车标志,停止计费。

规范标准:

1、到达目的地,应选择合适地点停车并立即按下空车标志。

2、因司机原因(如加油、事故、违章、车辆抛锚、纠纷)而停车等候时,请勿按下暂停键,并用语:“现在等候时间不计费。”

第17条报价——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报清当次业务的车费,请乘客确认。规范标准用语:“请看计价器显示收费XX元。”

第18条打票——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打印发票。

规范标准:

按营运规范服务的标准打印发票,票面清晰有效。

第19条 (结算车费时)唱票——收取乘客车票,要当面唱票。

规范标准:

1、收取乘客车票后,应立即审视票面,确认真钞和票额。

2、当面清晰唱票,用语:“收XX元,找您XX元。”或“收XX元,刚好。”

第20条找零——司机应当备零。

规范标准:

1、主动找零一次找清,无零让零。

2、收钱时,应说:“谢谢。”

第21条给票——必须主动给乘客发票(忌语:“要发票么?”)。

规范标准:

应主动将发票和找零交给乘客。

第22条 (乘客下车时)提示语音提示乘客不要忘记以往所

携带的物品,并审视车内有无物品遗留。

规范标准:

1、在给乘客发票时,应及时使用文明用语和提示用语:“不要遗忘随身携带物品。”

2、“谢谢您,欢迎下次再来坐,再见。”

第23条检查行李箱是司机服务的责任区。乘客如有行李需要放入时,司机应下车主动协助乘客放臵行李,到达后协助取出,请乘客清点确认。

规范标准:

1、在乘客下车前转头审视后座位,后窗台,前座位。

2、若乘客有行李放在行李箱,司机应下车帮助乘客取出并检查。

第24条再见——向乘客道别,使用“再见”“走好”之类礼貌用语,并提醒乘客注意下车安全。

以上言行环环相扣相联,任何一环上操作不规范就会使服务之来那个出现问题,就有可能引起乘客投诉。

第25条特殊处理事项

1、根据乘客的要求使用空调,一般在摄氏12以下和摄氏28以上使用空调,有特殊情况的,按乘客要求使用空调。

2、营运途中车辆发生股长,在起租里程内的应免收车费,超过起租里程时,乘客愿意等候车辆修复时,不要按下计价器暂停键收取等候费,乘客要求换乘其他车辆时,应允许换乘,并按已乘路段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

3、在营运途中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时,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可以先收取前段车费或预付费并约好等候时间(最后车费结算按计价器显示计程、计时金额收取),未到预约等候时间不得擅自开车离开。

4、与乘客发生矛盾与纠纷时,要态度冷静,虚心听取乘客的意见和批评,做到以理服人,以理让人,不强词夺理。双方不能协调解决时,应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处理。

5、显示空车待租标志营运时,有乘客招手时要减速慢行,按规定靠到路边沿30厘米处停车接客。不得以交接班等原因不停车、不接客。

三、车容车貌规范

(一)车身外观

1、标志色:按规定喷涂统一的营运标志色。要求油漆不变色、不褪色;营运标志及监督电话清晰、无破损。

2、车身外观:车身整洁、光亮、无破损、无斑痕、无凹凸。

3、玻璃:齐全明净,开闭自如,无破损,无刮痕,遮阳膜完整无破损。

4、车牌:车辆前后号牌完整、清晰。

5、保险杠:前后保险杠无破损、无斑痕、无明显擦痕。

6、车灯:车灯正常启亮,灯罩完整无破损。

7、顶灯:车顶前沿中间安装符合标准式样出租汽车顶灯,并保持外壳完整、字迹清晰、图案清楚、夏季19时至次日5时,其余季节18时至次日6时必须开亮顶灯。顶灯前后两面贴注经营者标准简称和“TAXI宁波”字样。

8、其他:车框档雨条固定良好,无漏水。

(二)车内环境

1、环境:空调状态良好、有效。一般在12℃以下和28℃以上使用空调,特殊情况,按乘客要求使用空调。

2、计价器:在规定位臵安装计价器,保持计价器干燥,显示屏无遮拦。

3、治安防范设施:按规定安装治安防范设施。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和防劫栏护栏装臵,应保持GPS报警系统畅通和护栏固定牢固、明净。

4、GPS车载终端及对讲系统:合理利用GPS车载终端及对讲系统,并随时保持畅通。

5、张贴物:无未经认可的张贴物,并按指定位臵张贴,不得留有张贴物残痕。

6、服务证件:副驾驶室平台右侧固定《从业资格证》副证支架,服务证件有照片的一面朝乘客放臵,及时更换当班司机的从业资格证副证,实行亮证服务。

7、顶棚:车辆内部顶棚清洁无污垢。

8、行李箱后搁板:干净、空敞,不得放臵司机用物品。

9、行李箱:干净、无杂物。

10、清洁袋:车内备用清洁袋,随时清理;不得在司机位臵以外区域放臵司机随用物品;保持车内无杂物。

11、车内空气:车内禁烟,保持车内通风,无异味。

12、车内环境:保持车内安静,车内音响声音适中,乘客接打电话时主动放轻音量,并应按乘客意愿打开或关闭收音机。

(三)车内卫生

1、维持车容整洁:做到车辆内、外部无积灰积尘,车内各种设施表面清洁。

2、车辆清洁:每天清洗车辆1次以上,如遇雨天,在雨停后2小时必须将车辆冲洗干净;车内顶棚每月专门清洗1次以上。

3、座套:按要求制作使用白色布质座套,长年套用;座套固定牢固、平整,没有移位、滑脱现象;及时换洗,保持无污染、无破损。

4、消毒:定期消毒,每月不少于2次。

(四)车身张贴、悬挂物

1、在车身规定位臵须张贴由物价部门监制的价格标签,并保持标签完整、清晰。后车身两侧有小三角玻璃的出租汽车,张贴在后小三角玻璃下侧。没有小三角玻璃的出租汽车,张贴在紧靠后窗玻璃前部,高度与后车窗下沿平齐。

2、前挡风玻璃可张贴当年车辆审验、规费缴纳等标记。

3、车内副驾驶座前台应明示年内禁烟及“请系好安全带”提示语。禁烟标志及提示语应清晰、完好。

4、未经认可,一律不得在车体内外任何地方张贴、喷印文字、图形物件,一律不得在车内悬挂任何物件。

承诺书

为了加强安全,减少和控制违章违规、交通事故的发生,提升出租汽车营运服务质量和维护行业信誉。我承诺:

1、自觉遵守《XX市出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行业五项自律、努力做到文明经营、优质服务。

2、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条例》、努力做到遵纪守法,礼貌行车,安全遵章,出城登记,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确保乘客和财产安全。

3、不拒载、不宰客、不绕道、不中途抛客、不辱骂乘客、按规定使用计价器和发票。

4、仪表整洁,言谈举止文明,拾金不昧,不强索酬金。保证车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不在车内吸烟,不打手机,严禁酒后驾车。

5、遇交通事故,保护现场,立即报案,抢救伤员,严禁逃逸。

6、认真履行交接班制度,按规定的交接班时间进行交接。

7、服从公管处、交警的现场管理和指挥。

8、做到《服务卡》与所驾车号相符,在有效期内使用。到期后三天内及时退卡注销。

9、已作代班《服务卡》的,不再找人代班。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运发[1993]644号 【发布日期】1993-06-21 【生效日期】1993-06-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 (试行) (1993年6月21日 交通部交运发[1993]644号文发布) 1 总则 1.1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不断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使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工作逐步向 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 特制定《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1.2 本规定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实施。 2 经营服务规范 2.1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钻研 业务技术,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 2.2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 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3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交通、物价部门制定的运价, 使用统一印制的出租汽车客票和票据,按章收费。 2.4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在紧急情况下,听从调度,按时 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任务。 2.5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行车制度和治安防治措施,做好各项治安保卫 和安全预防工作。 2.6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有关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必须讲普通话,使用十字文明用语(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做到语言文明、语气可亲、态度和蔼、微笑服务。大中型城市、重点旅游区的经营者和有关从业人员还应会用简单的日常外语会话;少数民族地区的经 营者和有关从业人员还应会讲当地民族语言。 2.7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根据有关行业管理规章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服务质量标准、规范、工作人员守则、车辆维修保养、安全行车、费收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2.8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加强对本企业职工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努力 提高职工的素质,对工作作风差、服务态度恶劣的职工要坚决调离面向乘客服务的岗位。

汽车客运站客运服务规范示范文本

汽车客运站客运服务规范 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汽车客运站客运服务规范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目的:规范入驻我车站全体司乘人员的服务工 作,提高服务质量,兑现我站对社会的服务承诺,在社会 上和广大旅客中树立XX镇客运车站的良好想象和信誉。 二、范围:车站办公室负责客运质量的监督管理。 三、服务要求 (1)司乘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法 规,严格执行客运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我车站的站场管 理制度。 (2)司乘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车站对旅客的服务承诺, 坚持“乘客至上,服务第一”的服务宗旨,做到文明经 营,礼貌服务。在任何情况下要尽量满足旅客要求,遇事 要耐心,多作解释说明,不得与旅客发生争吵,不得以恶

劣的服务态度对待乘客,更不得谩骂和殴打旅客。如乘客投诉经调查属实,每次予以对线路车主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将解除合同,禁止入站。 (3)凡属我车站内的工作人员均要求做好仪容整洁得体,违反车站着装规定者,每次罚款20元。 (4)监督:凡进行我车站配客营运的车辆都要在车门上印有公司标志、单位名称及投诉电话。 (5)对待老、弱、病、残和有需要帮助的人,要主动及时提供帮助,发扬助人为乐、救死扶伤精神,凡受到乘客表扬者,经调查属实,我站将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6)提倡文明优质服务,发扬拾金不昧的精神,若拾获乘客或他人财物,须立即交还失主或报车站办公室并办理移交手续。如有拾获遗物不上交者我站内工作人员,经查实,除退回财物之外,并按财物价值的2-5倍处以罚款,触犯刑法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或者承租人意愿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或者汽车租赁服务的九座以下小型客车。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客运出租汽车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和监督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编制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并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和城乡交通状况,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运力投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鼓励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规模化发展,推广信息化管理。 新增和更新客运出租汽车应当使用双燃料等清洁能源。在用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划逐步使用天然气、双燃料等清洁能源。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六条新增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应当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确定。新增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实行无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具体使用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新增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不得转让、抵押。在经营期限,经营者不能继续经营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经营权。 第七条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装标志顶灯、空车待租标志和经检定合格的计价器; (二)设置营运标志;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三)近3年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不超过规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五)取得从业。

出租车服务规范

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出租车服务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使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向规范、标准、文明的方向发展,为乘客提供安全、快捷、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营运车辆规范 (一)证件齐全,标志清晰。 1、随车携带齐全有效的营运证件,按规定放置服务监督标志。 2、出租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齐全完好。 3、车窗两侧醒目位置张贴运价标签,车身两侧喷印公司名称,车身张贴监督投诉电话,字迹清晰、齐全。 (二)车容整洁,环境舒适。 1、车身外观良好,无赃物、无严重锈斑和脱漆;前后车辆牌照号整洁、清晰;车门、车窗开闭自如、锁止可靠,玻璃齐全明净。 2、座套、踏垫干净整洁,随脏随换,无污垢破损。 3、车辆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4、车内卫生清洁,无异味,后备箱清洁无杂物。 5、车身内外不随意张贴广告。 二、从业人员经营规范 (一)持证上岗,熟悉环境。

1、从业人员须取得从业资格证、服务质量监督卡后方能上岗。 2、了解本省、本市、本地区地理环境,熟悉本地道路、车站、街巷及通往外地的公路、线路情况,熟知本地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站地点及公路、铁路、民航等不同旅客运输方式售票点位置。 3、熟悉本地较大宾馆、酒店、企业、医院等重要公共场所和党政机关办公地点,熟知本地名胜古迹和旅游景点。 (二)有车必供,有客必载。 1、待租时开启空车标志灯,上车问明乘客去向,不得拒载;未摆放“停运”标志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载。 2、电话预约租车时,要迅速回复。约定一旦达成,要按约定准间到达候客。 3、空车待租运时,招手即停,即停即走。 4、不得随意拼座,让乘客等候。 4、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服务。 5、交接班或运行中不准备载客的,需放下空车标志灯。(三)打表营运,按表收费。 1、按规定正确使用计价器,按计价器显示数额收费,不得私自调校计价器和里程表。 2、乘客对收费有疑问时,应耐心解释,不与乘客争吵。 3、不讲价(包成除外),乘客要求议价时,应耐心说明原因。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试题 - 答案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试题(汉) 一、单选题(每题1分): 1、运营途中,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载客服务的行为称为()。 A.拒载 B.擅自中断服务 C.甩客 D.倒客 2、为乘客提供的服务与服务标准符合的程度,称为()。 A.服务标准 B.服务质量 C.客运服务 D.出租服务 3、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合理路线行驶的行为,称为()。 A.拒载 B.中途甩客 C.绕路 D.私揽 4、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称为()。 A.站点服务 B.电召服务 C.包车服务 D.扬手招车服务 5、出租车行李厢内可供乘客放置行李物品的空间不少于行李厢的()。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三分之二 6、出租汽车经营者和服务人员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乘客提供安全、快捷、舒适、文明、()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A. 方便 B. 准时 C. 持续改进 D. 经济便捷 7、有明显标志,允许出租汽车停靠、候客、载客的场所,称为()。 A. 出租汽车客运站 B. 出租汽车服务站点 C. 出租汽车载客区 D. 城市公共客运服务区 8、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企业或个人,称为()。 A.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企业 B. 出租汽车经营者 C. 个体经营者 D. 从业人员 9、处于待租状态的出租车在允许停靠的路段上,随时停车满足乘客租车服务需求的,称为()。 A. 预约租车服务 B. 扬手招车服务 C. 站点租车服务 D. 包车服务 10、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基准分值为()分。 A.100 B.50 C.30 C.20 二、多选题(每题2分): 1、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 A.遵纪守法 B.经营行为 C.综合评价 D.社会责任 E.安全生产 F.运营服务 G.服务规范 2、出租汽车应按规定配置()等。 A.出租车标志顶灯 B.安全防范设施 C.消防器材 D.计价器 E.车载卫星定位系统 F.空车待租标志 G.防劫网 H.灭火器 3、乘客上车告知目的地后,应如何选择行驶路线?() A.最短路线 B.最快路线 C.最经济路线 D.最便捷路线 E.最方便路线 F.按照乘客意愿选择路线 G.视道路交通状况选择路线 4.出租车驾驶员运营前准备()。 A.检查车容车貌 B.检查车辆技术状况 C.备好随车设施、工具 D.检查随车证照 E.备齐发票

汽车客运站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 为保证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的质量,使汽车客运站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汽车客运站的建筑设计。 1.0.3 汽车客运站的建筑等级应根据车站的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划分为四级,并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4 当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超过25000人次时,宜另建汽车客运站分站。 1.0.5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Average Passenger Delivery V olume Perdiem In A Year 指车站统计年度平均每天的旅客发送量。 2.0.2 旅客最高聚集人数Maximum Gather Passenger 指一年中旅客发送量偏高期间,每天最大的同时在站人数的平均值。 2.0.3 发车位Seat of Delivery Passenger Vehicle 指符合旅客上车条件的停车位。 2.0.4 站前广场Plaz Before The Station 供旅客进出车站集散用的广场。 2.0.5 停车场Coach Parking Lot 车站内停放待发客车的场地。 2.0.6 站房Station 指车站内候车、售票、行包、业务和驻站办公等主要建筑用房的总称。 2.0.7 行包装卸廊Package Transportation Corridor 指用于装卸行包的廊道。 3 站址和总平面 3.1 站址选择 3.1.1 汽车客运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城市规划的总体交通要求; 2 与城市干道联系密切,流向合理及出入方便; 3 地点适中,方便旅客集散和换乘其他交通; 4 具有必要的水源、电源、消防、通信、疏散及排污等条件。 3.2 总平面设计 3.2.1 汽车客运站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平面布置应包括站前广场、站房、停车场、附属建筑、车辆进出口及绿化等内容; 2 布局合理,分区明确,使用方便,流线简捷,应避免旅客、车辆及行包流线的交叉; 3 布置紧凑,合理利用地形,节约用地,并留有发展余地,与周围建筑关系应协调; 4 应处理好站区内排水坡度,防止积水。 3.2.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三、四级站宜分别设置;汽车进站口、

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2009年11月26 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 会议通过, 2010年1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市场营运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除阿城区、呼兰区以外市区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利用小型客车,按照乘客需求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或者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应当坚持总量调控、公平竞争、规范经营、优质服务、方便公众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出租汽车客运行业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商、公安、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 设和出租汽车客运市场需求,编制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需求进行调查评估,需要进行运力调整的,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建议。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变化,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 鼓励出租汽车企业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协会应当通过科学管 理、加强培训、开展文明服务竞赛等方式,提高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工会组织, 参与调解劳动纠纷, 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 (以 下简称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协会章程,为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 者)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和自律管理。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许可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出让期限为 8 年。有偿出让的方式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企业和个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一车一权制度。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期限届满后经营者申请继续经营时,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优先 获得经营权,经考核优秀的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 具有与经营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安全和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个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购车资金或者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 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办公和停车场所; 二) 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 具有相应购车资金或者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 五)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车营运服务的建议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车营运服务的建议 陕西经贸管理学院院长市政协委员李刚 出租车,是一座城市流动的名片。观察街头行驶的出租车,我们便可看出一座城市的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因此,提高出租车驾驶员的服务水平,为市民和外来宾客提供更加优质、满意、便捷、舒适的服务,就显得尤为重要。 近年来我市出租车行业管理已日益完善,车容车貌,卫生状况,市民满意度和驾驶员素质都在不断提高。交通部门对经营企业的加大监管力度,逐步理顺和规范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关系,营造良好的出租汽车经营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但,少数司机争道抢行,任意超车,胡乱收费、违章掉头,随意停车载客,车容车貌差,不及时清洗,车套不及时更换,司机着装不整,服务态度差,随意在车内吸烟,随意往窗外吐痰和扔杂物,特别是高客站、火车站和到高新区不按计价器收费,不按交通指示标志行驶等,严重损害了我市出租车的窗口形象,也有碍于文明城市的声誉,为此建议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租车营运服务行为: 1、多增设出租车临时停靠点。在合适的位置适量增设,统一规划,从一定程度避免出租车乱停乱挤,抢占公交车道等现象,同时,要在醒目位置标明乘客和出租车须知,以解决夜间乘客打车难,油价高、空跑车、客人随时随地不按交通规则拦车等问题。 2、加强对司机和乘客的双重素质教育和宣导。建议联合媒体成立专门的新闻热线,对不良现象乘客随时投诉,作为评定出租车的标准,对于先进事迹要做足宣传,树立标榜。同时要加大对市民的素质教育、交通法规的宣导,提

高市民的交通意识,对于哪里能打车、哪里不能停车、爱护车内卫生,尊重司机工作,对于有时候不是司机有意为之,而是因为路堵或是司机朋友更为熟悉或是选择治安相对安全的线路,乘客朋友要给予理解。 3、出租车内严禁吸烟。出租车上的吸烟问题令人头疼,现在市民越来越注意出租车车内的环境,对出租车驾驶员抽烟很反感。因此,在每辆出租车内放置“禁止吸烟”的告示牌,严禁出租车驾驶员在车内吸烟,一定要保持车厢内无异味, 4、出租车驾驶员统一着装。建议淮安所有出租车驾驶员,统一着装。夏天,安康天气特别炎热,一些出租车驾驶员穿起背心,几乎赤膊开车,严重影响淮安的形象。作为出租车驾驶员,着装要得体,仪容仪态要稳重大方,男驾驶员应该面容保持清洁,不穿无袖背心,不留长发,口腔不能有异味;女驾驶员不穿短裙。 5、出租车提供免费叫车服务。国外和国内一些发达城市,出租车早就实现了免费叫车服务,乘客在身处偏僻地方或需要特定时间用车等情况下,都可以通过电话实现免费叫车。安康市作为休闲旅游城市,理应在人性化服务方面走在前面,为市民提供免费叫车服务。 6、打击拒载、拼载、乱收费行为。建议制定《安康市客运出租车驾驶员营运违章行为记分考核办法》,对出租车驾驶员营运违章行为实行记分考核管理,对记分满相应分值的驾驶员责令暂停出车,要参加教育培训,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特别严重后果的取消营运资格,清出出租车市场。 参照交警部门管理车辆违章一样,对出租车恶意拒载,拼载,乱收费等违规行为予以扣分和罚款,假设一辆出租车每年的营运证需要年审,建议安康运管所可通过出租车一年违规操作次数核定是否通过年审。比如给每辆出租车一年考核

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制度。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导下编制,直辖市所属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直辖市所属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

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二)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十一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具的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证明; (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 首次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应当在首次申请考试的区域完成。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 范 Code for Architectural Design of Passenger Coach Station JGJ 60-99 主编单位: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施行日期:1999年12 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243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1993年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设部部分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3]285号)的要求,由甘肃省 建筑设计研究院主编的《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 JGJ 60-99,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原部标准《公路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89 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管理,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1999年10月10日 1 总则 1.0.1 表1.0.3 建筑等级划分 1.0.4 当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超过25000人次时,宜另建汽车客运站分站。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 Average Passenger Delivery Volume Perdiem In A Year 指车站统计年度平均每天的旅客发送量。 旅客最高聚集人数 Maximum Gather Passenger 指一年中旅客发送量偏高期间,每天最大的同时在站人数的平均值。

出租车管理办法

出租车管理办法 聊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出租汽车客运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出租汽车客运(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以客运汽车为运输工具,根据乘客要求的地点行驶、上下及等待,按里程或时间计费的运输方式。 第四条出租汽车按照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原则,实行公司集约化经营,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聊城城区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管理职责。 工商、物价、税务、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优质服务。 第七条出租汽车的运力投放计划,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八条从事出租汽车的驾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准驾车型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1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年龄不超过60岁; (三)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服 务等基本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汽车客运从业资格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文明服务 卡。 第九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 ; (二)投放运营的车辆、车型必须符合当地政府要求,证照合法,并经检测合格; (三)所聘驾驶人员符合第八条规定要求; (四)有 3 人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 (五)配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的经营企业,应持申请开业的相关资料,向当地县 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5 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向申请人投入的出租汽车配 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 登记手续;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需要增加出租汽车的,须向 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经营企业按程序办理 有关手续,按要求投入运力;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新增运力经营权在无偿条件下,也可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形式做出许可决 定。

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站务管理服务规范-广东联网售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汽车客运联网售票服务规范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联网售票服务,更好的为旅客和客运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已经实现与广东省汽车客运联 网售票中心平台(以下简称省联网售票平台)联网的客运站。 1.3 本规范规定了客运站联网售票服务的基本要求、订售票服务、服务标准、应急服务、配套环境。 2 基本要求 2.1 客运站联网售票实行规范化管理,规模和设施设备应符合《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和《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标准》。客运站应按照《广东省汽车客运站场数据联网及售票接口技术规范》实现与省联网售票平台的联网。

2.2 客运站须向省联网售票平台提供全部票源共享,为站外购票旅客提供与本站购票旅客同等的服务,包括取票、退票、检票、乘车等服务,详见《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站务管理服务规范》。 2.3客运站应提前在本站智能站务系统中安排本站客运班次发班计划,并同步至省联网售票平台。 2.4客运站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同步至省联网售票平台中的发班班次计划;确因客观原因须调整、变更的,应在“广东省公路客运便民服务网”(以下简称“便民网”)公告,并主动通知已购票旅客,妥善做好改签或退票等善后工作。 2.5 客运站应合理设置专窗、专岗及专人负责联网售票工作,明确工作职责。专责人员联系方式及咨询电话应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备并在便民网公布。 2.6 客运站应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配备联网售票相关设施设备,并做好相应的设施维护保养工作。 2.7 客运站应在相应窗口的显著位置悬挂省联网售票取票窗口、自助取票、自助检票标识,标识应醒目、完好,便于识别。 2.8 接入全省汽车客运联网售票系统的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数据信息保密制度。

芜湖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同原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 (根据省道条第二条、第十五条修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以计程、计时形式计费,为公众提供不定线交通服务,并有“出租”标志的租乘汽车。 (同原管理办法) 第四条市政府出租汽车管理领导小组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领导机构。 市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省道条第十五条修改) 发改委、建设、公安、宣传、法制办、财政、物价、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市容、信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重新调整) 第五条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安全运营、优质服务的原则。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完善出租汽车进入和退出机制。 (根据省交通厅等十四厅局“皖交运(2006)28号”文件修改) 第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新增运力投放计划,报市政府出租汽车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根据省道条第二十一条制定)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管理力度,建立严厉打击异地经营出租汽车和非法营运“黑头车”的长效管理机制;建立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对话、接待机制; 财政、物价部门应制定出租汽车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清理不合理收费;物价部门应建立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机制,逐步改进运价结构,使服务价格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公安、建设部门应在市区中心道路及客流集散地规划、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点; 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应规划出租汽车服务区域,解决出租汽车停车、加油(气)、就餐等困难; (根据市出租汽车管理领导小组推进我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8条措施修改) 第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在安全运营、文明行车、优质服务中成绩显著和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方面事迹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根据原管理办法修改) 第二章经营权的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应在明晰产权、规范权属关系的基础上,确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具体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出租汽车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一)招标投标; (二)依法转让;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 (根据省交通厅等十四厅局“皖交运(2006)28号”文件制定)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续补: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 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后,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总则、服务方式、运输车辆、服务站点、服务人员要求、服务流程、电召服务特别要求、运输安全和服务评价等。 本标准适用于出租汽车旅客运输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T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 1835.2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 JJG 517 出租汽车计价器 JT/T 79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文件。 3.1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taxl service 以小型营运客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或者行驶时间计费的运输经营活动。 【JT/T 325—2010,定义4.2】 3.2 出租汽车taxi 用于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运输车辆。 3.3 无障碍出租汽车accessible taxi 配备专用装置,能够满足行动不便乘客出行服务需求的出租汽车。 3.4 出租汽车经营者taxi business entities 经营者business entities 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3.5 出租汽车服务人员taxi service personnel(agent) 服务人员service personnel(agent) 直接或间接为乘客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人员。包括出租汽车驾驶员以及站点服务、企业管理调度服务等人员。 3.6 出租汽车驾驶员taxi driver 驾驶员driver 3.7 服务质量service quality 为乘客提供的服务与服务标准符合的程度。 3.8

出租车驾驶员协议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出租车驾驶员协议正式版

出租车驾驶员协议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 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 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甲方: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 乙方:出租车驾驶员姓名杨孝明性别男 身份证 51021219630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劳动用工及相关问题的通知》(逾交委[XX]401号)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务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劳务协议期限(四年) 自 XX年 8月 1日起至 XX年 7月 21

日止。 二、劳务协议的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岗位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并按《出租汽车营运经济责任协议书》的规定完成营收定额和营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完成营收定额和个人基本劳动收入时,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2.甲方执行《劳动法》的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营收指导标准。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营运车

汽车客运站经营与服务规范

汽车客运站经营与服务规范 旅客服务 针线、宣传资料等。 2售票 2.1售票处应设有计算机售票系统和订票服务系统。 2.2售票处应在适当位置公示旅客须知、发车时刻表、售票信息配套显示、里程价格表、营运线路图、儿童身高标识等,提示购票人员主动申报是否带有符合规定的免票儿童。 2.3售票时应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售票的公平性,充分尊重旅客选择班车、班次的权利,严禁出 售超员票。 2.4客流高峰时,客运站应采取多设售票窗口、延长售票时间、开展团体票预订业务、上门售票、 计算机联网售票、网上订票等措施,为旅客购票提供便利。 2.5客运站应根据自身运力情况,合理安排售票。 3改乘 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日期、车次乘车时,可在该班车开车2小时前办理签证改乘。 4退票 4.1旅客因故退票,应在当次班车规定时间开车前办理退票手续。 4.2车上发售的客票和签证改乘的客票不办理退票。

4.3非旅客自身责任造成的退票,不收退票费。 5行包xx√ 5.1客运站应做好当日车站班次变更及售票工作,合理调配托运行包。 5.2托运行包必须包装完整、捆扎牢固、便于装卸和运输。 5.3客运站应熟练掌握行包运费的计算方法,对行包认真过磅或丈量,做到合理计量,严格按标准收费。 5.4对旅客同行免费行包需放置车辆下置行李仓的,应采取张贴标签等措施,防止错装、错发、漏发 5.5旅客同行行包超过免费携带行包额的部分,称为超重行包,应该支付超重行包费。 5.6客运站应建立行包监控、交接制度。对已办理托运、到站以及中转的货物应交接清楚,避免错装、漏装、错发、漏发。 5.7行包无法交付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8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客运站开展道路客运小件快运服务。 5.9严禁行包中夹带“三品",保证旅客及财产安全。6行包寄存 6.1客运站应为旅客提供行李、物品寄存服务,寄存处应具备储物架等设施,妥善保管旅客寄存的物品。 6.2客运站应按交通及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价收费,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 按规定程序办理物品存取手续,爱护寄存物品,文明待客。 6.3客运站应做好安全检查,严查寄存物品,防止夹带“三品”。 6.4客运站应严格执行交付手续,旅客提取物品时,应认真查验凭证,确定无误后方可交付。

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重庆市富吉公路运输集团利达运输有限公司 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汽车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客运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性文件等,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公司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营运经济责任人、驾驶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公司出租车营运经济责任人、驾驶员应当遵章守纪、守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安全行车、文明从业,服从公司管理,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 第四条营运经济责任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荣昌籍户口,且符合出租车驾驶员条件;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性别不限); (三)完全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四)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赔偿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五)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思想作风正派; (六)自觉服从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及公司的管理。 第五条驾驶本公司出租车驾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二)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三)取得准驾为C1机动车驾驶证以上,且3年以上驾龄;

(四)近三年内无死亡1人以上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记录、无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无交通运政部门的违章违规记录; (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治安防范技能培训合格证、客运轮训合格证、CNG培训合格证、职业资格证书(等级证); (六)驾驶员适应性检测站的身体健康证明。 第六条驾驶员建档登记,由公司安全部门各级管理人员严格把关,逐级审查签字,经同意后登记入册,并进行执业备案,方可正式聘用,经办理服务监督卡后,准许驾驶本公司出租车。 第七条每车聘用两名主班驾驶员,原则上固定,不得随意变动。因特殊情况变动,营运经济责任人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说明理由,经公司核实同意后方可变动。聘用的代班(机动)驾驶员必须在公司建档登记3个月以上,方可退出,退出时向公司申请说明理由。 聘用的主班及代班驾驶员应向公司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每人6000元(不计息),安全学习保证金每人600元(不计息)。如无违章或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解聘或退出本公司时,全额退还。 第八条营运经济责任人、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取消从业资格: (一)营运经济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的; (二)非法罢运停运、上访集访,无理取闹或指使他人闹事,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营运经济责任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或无安全经营监管能力的; (四)驾驶员因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五)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被吊销的; (六)从业资格证被吊销或者撤销的;

交通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 交运发[1993]644号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运发[1993]644号 【发布日期】1993-06-21 【生效日期】1993-06-21 1总则 1.1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不断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使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工作逐步向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特制定《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1.2本规定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实施。 2经营服务规范 2.1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 2.2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3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交通、物价部门制定的运价,使用统一印制的出租汽车客票和票据,按章收费。 2.4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在紧急情况下,听从调度,按时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任务。 2.5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行车制度和治安防治措施,做好各项治安保卫和安全预防工作。 2.6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有关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必须讲普通话,使用十字文明用语(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做到语言文明、语气可亲、态度和蔼、微笑服务。大中型城市、重点旅游区的经营者和有关从业人员还应会用简单的日常外语会话;少数民族地区的经营者和有关从业人员还应会讲当地民族语言。 2.7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根据有关行业管理规章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服务质量标准、规范、工作人员守则、车辆维修保养、安全行车、费收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2.8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加强对本企业职工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素质,对工作作风差、服务态度恶劣的职工要坚决调离面向乘客服务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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