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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2011年拟录取硕士研究生名单(权威版、完整版)

中国人民大学2011年拟录取硕士研究生名单(权威版、完整版)
中国人民大学2011年拟录取硕士研究生名单(权威版、完整版)

2011年拟录取硕士研究生名单

(本名单按姓名拼音排序,重名考生括号内为考生编号后五位,学校保

留取消录取资格的权力)

注:本名单含统考、推免(含支教)、单考、西藏单考、少数民族骨干

计划(下注“骨干”)、国防生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职责和权限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 1.立法权。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样,除了宪法和基本法律外,大量的立法工作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这样便于从立法的角度及时回答和解决宪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准确实施。 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由它行使这一职权,便于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的监督。这对于保障宪法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由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国家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这一职权包括: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除上述职权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执行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并组织他们视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等等。

2019年人大对财政预算审查的调研报告

人大对财政预算审查的调研报告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财政预算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加强人大对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将《预算法》的修改列入了近期立法的重要内容,各级地方人大也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对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一、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现状 近几年来,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相关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了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使人大的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出现了可喜的局面。 一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各级人大代表对加强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认识有了明显提高。20**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二是审查监督的重点更加突出。各级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已从过去对一般预算收支的审查监督向财政部门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基本建设预算等的审查监督延伸,突出了审查监督的重点内容、重点环节、重点部门。 三是审查监督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各级人大为了加大对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力度,建立了预算审查专门机构,充实了专业人员,通过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各项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的审议,督促政

府及相关部门针对审计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对整改报告进行表决等措施,真正使审查监督工作从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 二、财政预算审查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审查时间不够充分,使审查工作难以从程序性审查向实质性审查转变。按照《预算法》和《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规定,中央预算应在全国代表大会举行一个半月前提交,地方预算应在地方代表大会举行一个月前提交。在实际操作中,这个规定的时间往往保证不了,特别是地方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初审,往往只能是在开会前的一周内,政府财政部门才拿出预算草案。因为地方财政预算草案在送审前一般要向政府、党委分别做汇报后才能与人大见面。在短短的不到一周的时间内,人大专门委员会要想对一个涉及到多部门多单位的财政预算弄清楚,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是很难的。 (二)审查内容处于抽象化,难以具体化和细化。各级人大在专门委员会初审和大会审议财政预算时,一般是以总预算方案为主要内容,更多了解和审查的是财政预算的大类,而对具体到部门、到细化了的具体项目,由于受时间的限制和基础数据不全的影响,使审查和审议者无法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和审议。 (三)审批方式简单,带来财政预算约束力不够。中国预算制度本身给预算的约束力留下了一个软肋,那就是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之前,本级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就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分析而言是人大批准财政预算过于简单,而且,批复只对政府一家,下达到具体

人大预算监督亟须加快从形式向实质转变

人大预算监督亟须加快从形式向实质转变 摘要:在总结美、英等国家立法部门预算监督实践的基础上,可以提出一套衡量立法部门预算监督效力的评判标准,共包含权力保障、能力保障以及制度保障三大类十个指标。利用这一评价指标体系,运用专家调查法对我国人大预算监督效力进行量化分析,其结果表明人大预算监督与实质性的预算监督仍有较大的差距。加快实现我国人大预算监督从形式向实质转变,其着重点在于:一是加快完成《预算法》的修订;二是将全部政府收支都纳入人大的预算监督范围,提高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三是增强人大对预算的审查力量;四是逐步使预算报告成为每年人代会审议的重点;五是尽快提高政府预算的透明度;六是严格限制预算调整,强化预算责任追究机制;七是更好地发挥审计和社会公众对预算执行的监督职能。 关键词:人大预算监督;预算改革;预算法治化;预算民主化;预算控制权;预算责任追究机制 中图分类号:D622;D6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7-5194(2011)03-0063-06 每年“两会”中政府预算报告都是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也是“一府两院”五个报告中人大代表意见最

多的。预算――即企图通过政治过程配置稀缺的金融资源,以实现各种美好生活――是政治过程的中心。立法部门对预算的监督权是现代民主政治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多数国家,对预算的审查监督都是立法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大对预算的监督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人大预算监督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预算监督的形式趋于完善。但是,从预算监督的效力来看,实质性的预算监督还没有真正发挥,这也是造成我国财政支出效率不高、行政成本居高不下、预算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加快实现我国人大预算监督从形式向实质的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一、立法部门预算监督效力评判标准 立法部门预算监督效力,指立法部门在预算过程中的作用和影响力,预算监督效力越高,立法部门对预算的控制就越强。如何评判立法部门预算监督效力的大小,立法部门预算监督究竟是形式上的,还是实质性的,应该有一个客观评判标准。总结美国、英国等国家立法部门的预算监督实践,本文选出一些因素作为评判立法部门预算监督效力高低的标准,根据这些标准影响立法部门预算监督效力的程度,分为三大类十个指标,赋予一定的分值和比重(三大类十个指标

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2016修订)

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2016修订)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 【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69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12.02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二届)第六十九号) 《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1989年8月31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4月2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6年11月18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健全我省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没有选举事项时,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从本级代表中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一般由七至十三人组成,人口特别多的乡镇不超过十五人。 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乡镇人民政府职务,如果担任,必须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团成员职务。 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筹备、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时候,负责下列工作: (一)确定会议召开日期; (二)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三)通过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 (四)拟定会议议程草案、会议选举办法草案、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哪些

全国人大的职权有哪些?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什么?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1.立法权。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样,除了宪法和基本法律外,大量的立法工作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这样便于从立法的角度及时回答和解决宪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准确实施。 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由它行使这一职权,便于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的监督。这对于保障宪法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由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国家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这一职权包括: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除上述职权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执行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并组织他们视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等等。

人大预算联网软件模块

人大预算联网软件模块: 预算联网监督主要业务为,由财政部门通过网络将财政业务电子信息推送至人大部门,人大部门通过信息网络系统履行对政府的预算审查监督职能。本系统根据预算联网监督业务的实际要求,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财政部门实现内部信息系统的整合,实现人大审查监督信息数据的准备工作,主要为建立数据交换机制、数据推送样式以及保障数据的完整性、时效性。 (二)实现人大部门预算联网监督业务功能,具体业务功能有如下: 1、预算审查,实现预算编制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决算的线上审查。 2、实时监督,通过建设预警指标库,对政府及各部门预算执行过程进行实时在线预警监督。 3、政策法规文档资料库,统一归纳、分类现有的政策、法规、文档、资料等信息,提供方便、易用的检索、展现功能。 4、代表服务,实现人大代表意见的录入、提交、追踪等管理功能,并根据人大代表的实际要求,提供财政信息的可视化图形展现。 5、综合查询,通过搜索引擎、数据检索等技术,实现跨行业、部门的数据查询,并实现操作用户的自定义查询条件、显示样式的编制。 6、数据分析,系统提供数据分析平台,可以根据人大部门的实际需要,支撑其设置分析模型,编制分析展现结果(图文并茂的方式)等操作。 (三)以财政信息为核心,以其他相关部门信息为辅助的联网监督数据中心; 以“人大”视角为主要内容的财政业务信息展现; (四)以数据中心为支撑平台,运用前沿IT技术,实现政府财经大数据挖掘、分析及决策辅助。 (五)通过物理分级部署模式,省级部署到云上贵州,各地市各自进行部署,实现系统统一部署、运维和版本管理,降低本项目的建设周期及硬件设备及机房等基建投入成本。 (六)模块划分:系统分为财政预算监督、部门预算监督、专题监督、监督预 警、代表服务、政策法规、文档资料、宏观经济分析等8个模块。 1、监督预警:通过设置固定的监督数据检索条件,从数据中心自动判断是否存 在符合条件的数据,并将预警数据抓取到预警结果数据库中“静态”保存。根据设定 预警结果发布方式,通知相应的系统用户处理预警信息,用户可查看并处理预警信息结果。 2、预决算审:查一方面坚持问题导向和绩效导向相结合,通过系统收集的往年与当年预决算数据比对,结合预算法规定的审查重点、人大代表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审计工作报告提示的问题等,有针对性地查询数据、使用数据、比对数据,自动显示预警信息,供审查人员和人大代表分析审查预决算提供数据支撑,切实提高预决算审查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完善预决算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监测指标,通过实时查询和定期推送获取预算指标及筛选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相关数据,监测人大预决算审查指出的问题是否得到全面整改落实。 3、代表服务:为省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数据查询职责;集中反映省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提出的关于财税方面的建议、意见和议案的办理情况及代表答复情况,及时统计和掌握代表关注的热点问题,为选择监督重点提供数据信息服务。

预算执行审计与人大预算监督之间的关系把握

预算执行审计与人大预算监督之间的关系 把握 " 预算执行 在我国现行审计制度中,财政审计,特别是预算执行审计 为人大监督提供服务,是各级人大履行监督职能的客观要求, 同时也是各级审计机关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笔者现就如何把 握两者的关系,使预算执行审计更好地为人大监督服务进行 粗浅的探讨. 一 ,预算执行审计与人大预算监督的法定关系 对财政预算进行审计监督,是各级审计机关和国家权力 机关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责.预算执行审计与人大监督预算 两者既有内在联系,又有本质区别,在联系与区别中实现有机 结合与统一.首先,预算执行审计与人大预算监督具有相同的 目标.《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 的执行情况与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预 算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 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监督.可见,预算执 行审计与人大预算监督同属预算监督范畴,两者具有相同的 监督目标,即通过依法强化预算,维护预算法定效力和国家财 经秩序,加强财政宏观调控管理,促进国家财经法规政策措施 的贯彻落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事 业又好又快发展.一致的监督目标,有利于审计机关和人大共 同搞好预算监督.其次,预算执行审计与人大预算监督保持相

对独立.《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 责并报告工作,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 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可见,预算执行审计实质上是政府的内部监督 行为,实施预算执行审计监督的审计机关要接受政府领导,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而人大监督预算则是国家权力机关对 政府财政预算工作进行的最具法律效力的权威监督.预算执 行审计监督与人大预算监督的不同监督属性,表明两者相对 独立,不属于重复监督,有利于人大在预算执行审计监督的同时依法对本级政府预算工作进行再监督. 二,审计机关为人大预算监督提供服务并接受其监督 基于预算执行审计与人大预算监督的联系和区别,两者 在预算监督中应当明确定位.作为审计机关,在预算执行审计中应当为人大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服务,并依法自觉接受人 大的监督.首先,预算执行审计应为人大预算监督提供服务.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预算执行审计为人大开展预算审查监督 工作提供服务,这是审计机关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一要通过提出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提供服务.审计机关每年要依法如 实向人大提出经政府同意的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为人大审查批准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报告和决算提供直接依据.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是本级人 大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以及本级政府决算的依据,上一年度的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又是本级人大审查下 算监督 关系把握 一

[法律资料]加强和改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思考

[法律资料]加强和改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思考

加强和改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思考 郭志强 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是指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对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及其调整方案、决算进行审查、批准,对预算执行全过程进行监督。随着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越来越重视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新的成效。但是客观地讲,当前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得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这个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目前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编制方面 预算编制是预算管理的核心环节,也是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在预算中的集中体现。它明确反映一个财政年度内政府的工作重点以及财政部门的工作任务,是指导财政工作的总体规划和部署。目前的预算编制还不适应加强监督的要求,存在以下问题。 1、预算内容不完整。长期以来,我国财政性资金存在着预算内外之分,财政预算只对预算内资金的分配产生作用,大量预算外资金游离于财政预算之外,这些资金成为预算内不准搞的项目的资金来源,使各级人大难以对一些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有效的监督。预算外资金也往往成为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经济源头。部门掌握的预算外资金有的甚至成为部门“小金库”。 2、预算编制时间短。目前从本级预算编制到人大表决通过,一般只有六个月左右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财政部门很难拿出完整、准确的本级政府预算草案(包括本级各部门预算,上解上级、上级补助、下级上解、补助下级等),因而本级政府预算内容粗略、不具体、不准确,预算质量不高,影响到人大对预算的审批。从总预算的编制来看,自国务院向省级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到下一年度1月10日前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级总预算草案并报财政部,一般只有2-4个月时间,期间需经历五级政府层层下达、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预算、汇总下一级总预算、同级政府审定、报上一级政府审核并听取意见等环节。实际上很难做到由基层编制汇总,而是层层代编预算。 3、预算编制不够细化。目前政府向人大报告的总预算和本级预算草案是按功能分类的收支总帐,一般只列到大类,在本级总预算中,补助下级支出数通常只是一个大数。从预算编制的内容来看,编制项目不细,预算报表所列的科目级次太少,所列内容太粗,每个科目数额太大,透明度太低。人大代表在审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全口径预算 决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全口径预算决算 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 (2014年1月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开展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重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四次、六次全会对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要求,指导全省各级人大更好地开展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根据预算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构建地方人大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新机制,把促进政府加强和完善全口径预算管理与强化和改进人大审查监督结合起来,把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中审查与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经常性监督结合起来,把拓展审查监督内容与创新审查监督方式结合起来,把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制度建设与能力建设结合起来,着力提升监督水平、增强监督实效,更好地发挥地方财政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整合资源,分步推进,在本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内,基本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适应、程序性监督与实质性监督并重的地方人大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新机制,把人大法定预算决算监督权落到实处。 ——全口径预算决算体系基本形成,政府编报的预算决算完整、规范、科学; ——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程序不断完善、方式不断改进,预算决算审议质量明显提高; ——预算绩效审查监督广泛开展,绩效评价、绩效审计与绩效审查监督有机衔接;

——公开透明的社会监督机制初步建立,公民对财政预算的有序参与不断扩大。 三、促进政府加强和完善全口径预算管理 1.提升公共预算管理水平。预算收入编制更具前瞻性。规范预算代编行为。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继续调整转移支付结构,增量转移支付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资金,着力提升资金使用的规模效益。 2.健全和完善政府性基金预算。提高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的精准度,严格控制追加预算的规模和比例。统筹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两类预算均可安排的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政府性基金。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平衡表。加快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进度。 3.拓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将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全面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制定由其他部门(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逐步纳入编制范围的时间表。从各类国有企业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和适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统筹兼顾国企发展与改革需求,优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 4.规范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尽快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提交同级人代会审查批准。提高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水平,加强执行管理,强化预算的约束力。 5.适时编制地方政府性债务预算决算。健全和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加强存量债务和新增债务统计,为编制政府性债务预算决算创造条件。条件成熟时,将政府性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6.细化各类预算决算内容。报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的本级公共预算决算收支至少编列到款,重点支出至少编列到项。报送的其他预算决算也应当逐步细化。 7.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不断扩大预算绩效管理范围,逐步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提高往年绩效评价结果在当年部门预算编制依据中的权重。 8.加强和改进审计监督。把全口径预算执行的薄弱环节和领域作为监督重点,优化配置审计资源,切实加大审计监督力度。积极开展绩效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加大整改和查处力度。

人大预算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人大预算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根据所学知识及日常生活了解,我知道了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公共财政的预算具有法定的监督权力,但实际工作中,人大财政监督制度不能得到有效的施行,从而使人大所拥有的这项权力实际上处于“纸上谈兵”的状态。具体表现为: (1)财政年度和审批时间不一致。从我国的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止为我国的财政年度。而全国人大的预算审批,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会期固定在每年三月初,延续时间为十天或者十五天。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会期也规定在全国人代召开之前举行,政府的财政预算在还没被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之前,有几个月财政预算是处于“真空”状态之下的,在这样的情形下,人大的预算审批时间纰漏较大。 (2)预算案审议时间不充足。对于初步预算草案以及上年度执行情况的报告,先行惯例是在人大会议正式召开时才发给各位代表,在这段时间里代表们要完成审议行政机关工作报告、常委会工作报告以及法检系统工作报告,经过相关议案审议程序,完成预算审查的期间还不足两天,想要细致审查这么多内容的预算草案,根本不能在预期时间内完成。加上多数人大代表没有专业的会计审计和税务等相关金融财会知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人大的预算监督审查结果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3)预算审查报告的法律效力不明晰。按照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草案的流程,在全面考虑人大代表的审查意见基础上,拟定对本年度预算的审查报告,交给大会主席团审议。在实际操作中,其报告直接由主席

团通过即宣告结束,根本不交给人大代表审查,也不给人大会议表决。当然对于该审查报告政府是否重视,就可想而知了,更谈不上落实代表的审议建议了。 (4)否定预决算案的法律后果缺失。预算、决算案被人大否决是人大行使财政监督权的应有表现。实践表明,明确规定预决算案否决权的法律后果非常必要。但在我国,财政法案如果被人大否决,将使政府的正常工作受到严重影响,从而影响到国家的正常运转。 (5)没有明确规定对预算草案的审批程序。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审议预算草案的程序不完全相同。在山东省潍坊市,在预算编制前,市人大财政工委几个关键部门进行调查,将调研结果反馈给市政府和财政局;在编制预算时,则由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的安排在各部门预算的基础上统一调整,形成预算草案,然后,市财政局将编制好的预算草案向市人大财经工委报告并说明,最后形成结果报告提交给人大审批。在此种流程中,财政监督权由财经工委实施,然而根据法律规定该权力的实施主体不包括工委层面,工委一级只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在预算编制过程中,由始至终没有人大的介入,致使财政监督权能够有效的行使,这与我国的宪政精神是相悖的。 鉴于以上的问题,我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1)针对我国财政年度与人大会议会期之间的矛盾,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有三条途径可作选择:一是人大会期不变,修改财政年度的起算点,把财政年度的时间确定为当年的四月一日至次年的三月三十一日;二是在不改变财政年度的条件下,把人大的会期提前至每一年的年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对河南省农业厅2018 年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专题视察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对河南省农业厅2018 年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专题视察 作者:暂无 来源:《河南农业·综合版》 2018年第9期 8月16日,省人大2018年代表建议办理落实情况专题视察组对省农业厅进行了专题视察。视察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组织人大代表与承办单位座谈交流等方式,对省农 业厅办理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情况、落实情况和代表建议网上办理系统运行情况进 行了视察。 受省农业厅党组书记、厅长宋虎振委托,农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刘保仓汇报了今年全省 农业农村工作开展情况、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 专题视察组副组长、省人大常委会选工委主任李恩东代表视察组全体成员,对省农业厅在 全省农业农村工作中作出的重要贡献表示感谢,并指出,省农业厅在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 中高度重视、认识到位、注重实效,办理工作亮点多、标准高、成效好,扎实推动了代表建议 办理工作由“答复型”向“解决型”转变。 李恩东指出,省直各有关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协调配合、搞好督促检查,通过完善办理机制,落实办理责任,不断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工 作质量和实效。 刘保仓表示,省农业厅将以这次专题视察为契机,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与贯彻落实好 这次专题视察要求和各位代表所提宝贵意见结合起来,与中央巡视整改工作结合起来,与推动 农业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的监督指导下,以实施乡村 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加快河南现代农业强省建设,在奋 进新时代乡村振兴中让中原农业更加出彩。 (省农业厅办公室/文刘冯/图)

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计划

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的颁布实施,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财政预算审查监督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一年多来,我区人大常委会深化学习认识,积极探索实践,从强化预算审查监督的重要性、规范性、公开性和参与性四方面入手,努力将《监督法》中有关预算监督的精神和要求落到实处。 一、提高对预算审查监督意义的认识,强化预算监督的重要性。 结合党的报告和全国“两会”精神的领会贯彻,常委会坚持深入学习《监督法》,切实深化了对人大依法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能的重要性认识。 (一)开展预算审查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步骤。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然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人民的监督。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督促政府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科学合理安排预算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益和作用,也正是推进民主政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步骤。我国的预算审查监督不同于西方议会的监督体制,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督模式。在西方国家,议会制约政府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在财政预算上设卡。而在我国,人大对政府的财政预算进行审查监督,是宪法赋予的一项重要权力,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更是支持和促进,必须从这个意义上来提升依法监督的坚定性和自觉性。 (二)开展预算审查监督是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 《监督法》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的审查监督单列一章,并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监督作了专门的规定,十分明确地列出了人大常委会必须审查的重点内容,充分凸现了预算审查监督在人大监督工作中的重要性。学习贯彻《监督法》,就是要抓住这一人大对政府工作监督的“牛鼻子”,牢固树立监督意识,坚持原则,不断改进和完善预算监督管理工作,理直气壮地督促政府有效解决在财政预算编制、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政府的行政行为始终朝着坚持依法、规范、有序的方向前进,维护人大预算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开展预算审查监督是推进公共财政建设的重要课题。 党的提出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投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等任务。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区人大常委会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有利于推进政府采取措施,确保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准确性,实现科学决策,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加强预算审查监督,也有利于促进财政更好地发挥资源配置、公平分配和调控经济社会运行的作用,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合理调整支出结构,统筹资金,促进教科文卫、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事业和工作的加快发展,促进和谐城区的加快构建。 二、完善预算审查监督的制度程序,强化预算监督的规范性。 《监督法》不仅明确列出预算审查的重点内容,同时对有关审查监督的程序也作出了明晰的规定。按照这些要求,我区人大常委会在完善和规范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制度、程序和途径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一)坚持和完善原有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 《监督法》出台之前,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审查监督的法律依据主要是《预算法》,但《预算法》由于制定时间较早,已远远跟不上实际需要,因此我区人大常委会较早就先后制定通过了《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区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和《关于强化部门预算和重点项目资金审查监督的实施意见》,以制度的形式规范对财政预算的监督管理。实践证明,上述两个办法和意见的制定和实施,从制度上拓展了区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覆盖

大数据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思考启示

大数据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思考启示 一、大数据时代给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带来的机遇。当前,以大数据为主要代表的新一轮信息化革命正以汹涌澎湃之势席卷全球,大数据所带来的全新思维观念和深刻技术革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引发了深刻的变革。 大数据是以容量大、类型多、访问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正快速发展为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从中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对人大传统的监督理念和监督方式方法提出了诸多挑战,也为人大监督能力的提升带来了巨大的机遇。人大预算联网监督,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重要措施,是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创新发展。大数据时代,与以往信息化的最大不同,就在于过去偏重于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的建设、开发及维护,而忽视了数据本身的挖掘。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本身已经成为最关键的枢纽。运用大数据强化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的实质就是通过对政府预算大数据的收集、处理、挖掘并呈现重要信息,有效解决预算审查监督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更好地提升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能力。 (一)财政信息化建设为实施以大数据为核心开展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奠定了基础。财政部门是数据密集型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数据和信息一直以来都是财政工作的基础。近几年来,财政部门在推进财政信息化建设,特别是在财政网络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国产化应用等方面,工作力度大大加强,财政管理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以“金财工程”为基础的财政信息系统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经比较完善。这为实施以大数据为核心开展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运用大数据开展预算联网监督有利于提高预算监督效率,随着“金财工程”的整体推进,各级财政部门掌握的数据越来越明细、规模越来越大。同时,预算监督所需要的数据不仅仅停留在财政预算数据上,还涉及到大量的业务数据,广泛分散于财政、税务、国库、国资、社保、市场监管等各个部门。虽然政府预算监督拥有了海量的数据信息,但是若得不到有效的分析处理,也无法为预算监督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只会增加额外的成本。 当前,大部分预算联网监督还主要通过单纯的数据收集、查阅和简单的平面化数据分析,往往以经验判断和抽样监督为主。大数据先进的数据处理方法和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能将预算监督重心转向历

完善我国政府预算监督机制

完善我国政府预算监督机制 对政府预算实行监督是预算公开化、民主化的重要体现,预算监督是政府预算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完善的政府预算监督机制是财政政策符合广大民众意愿,保证政府收支的合法性,增强预算的透明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实行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客观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公共财政改革的深化,我国传统的非正规划化的预算监督机制已经很难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预算管理水平的提高。因此,建立完善的预算监督机制成为我国下一阶段预算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我国预算监督机制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基本上已经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对公共财政权力进行监督的预算监督机制。但是,也应该看到我国现行的预算监督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很大程度上制约着预算管理水平的提高。 1、预算监督的法制化建设明显滞后。预算监督的依据是国家设立的法律法规,但从目前情况看,财政管理和预算监督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目前,我国有关财政监督的规定主要在《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而且相应的条款往往是原则性的,操作性不强,对预算监督的职责权限、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没有详细的规定。预算监督体系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严重削弱了预算监督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到预算监督效能的发挥,直接影响到财政资源分配使用的合理性。 2、预算监督机构职责分工不明确。目前,对政府预算实施监督的机构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但是各机构的职责分工尚不明确,造成多头、交叉管理,极大地影响着预算监督整体效能的发挥。人大对政府预算的审查还不够严格细致,对预算的编制、执行等环节的监督力度相对较弱;在行政机关的内部存在着财政、税收、审计、监察等部门,但职责分工还不甚明确,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的现象经常发生,使得监督成本较高,监督效率较低。另外,受制于较低的财政透明度和有限的财政监督权,广大的民众和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3、人大的预算监督权在很大程度上处于一种“虚置”状态。主要表现在:(1)预算年度与立法审批的时间不一致。我国的预算年度从公历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但人大的召开时间一般在3月份以后,造成预算尚未经人大审批已经实行的状况。(2)预算审批流于形式。由于人代会时间短、议程紧,人大代表没有充分的时间熟悉和审议预算草案;人大代表在我国尚属于荣誉称号,受制于工作范围、知识机构等原因使得预算审批流于形式。(3)预算执行阶段监督不力。人

河南省人大代表受贿被审:“潜规则”害了我和全家_1.doc

河南省人大代表受贿被审:“潜规则”害了我 和全家- 1958年10月,陈伯羽出生在河南省民权县。下乡当过知青,自学考上中专。19岁又考上大学,以自身的努力和才干改变着自己的命运。大学毕业后,他被分配到郑州铁路局。1982年,陈伯羽被任命为郑州北站总工程师,兼副站长。1994年,陈伯羽被调整到北站调度所当主任。2003年7月,调安康铁路分局任局长、党委副书记。2005年4月,被提拔为郑州铁路局总工程师,一跃成为厅级干部。两年后,再进一步,被任命为京广铁路客运专线河南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随着手中权力的增大,找陈伯羽办事的人越来越多。起初,他还能保持着低调廉洁的本色。无数次,有认识和不认识的人,提着烟酒,拿着钱物找到家里,陈伯羽都毫不客气地将他们拒之门外。他还对家人严格要求,有人来家送礼,不管是谁,一律不准开门。 采访中,李惠对记者讲了这样一件事。

2007年,陈伯羽始任高铁总经理,有次,单位有位处长来家找他。我按以往习惯将该处长挡在门外。但是,对方苦苦请求,不停地说让我进门吧。我看他头发都白了,平时也认识,心一软,就开了门。进屋后,该处长放下一沓钱快速离去。李惠等丈夫回家,就把这事说了。陈伯羽大怒,让李惠将钱退回。当时,天已黑了,刮着风,但为了让丈夫息怒,李惠还是拿起钱走了出去,颇费周折地找到送钱人家中,将钱如数退回。 案件侦查中,检察官还在一个笔记本中发现陈伯羽退回二十几位行贿人钱物的记录。 然而,就是这样一位清廉的干部,却在所谓的友情之下,放松了警惕,放任了贪欲。 ; 各种卡片:卡断幸福生活 看守所里,李惠以泪洗面,悔不当初。她常常发出这样的感叹: 我不缺吃、不缺穿、不缺钱,啥都不缺。我为啥要收他们的钱?是我把丈夫给毁了,他那么好的一个人,这一摔,可把我们都摔死了。

浅谈县级人大如何加强财政预算监督

浅谈县级人大如何加强财政预算监督 内容摘要: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在新形势下,强化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已成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县级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仍处于程序性层面,监督效果不够明显。文章在分析县级人大在本级财政预算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基础之上,认真分析了问题的原因所在,并提出了一定的对策与思考。 关键词:县级人大财政预算监督 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把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列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把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调整列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能。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经济事务的具体体现。县级人大依法对财政预算实施审查监督,对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推动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和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和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新形势下,强化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已成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目前,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财政预算的审批监督力度正在逐步加强,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县级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仍处于程序性层面,监督效果不够明显,县级人大对本级财政预算监督还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一、县级人大在财政预算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方面,仍处于程序化层面。目前,我国县级财政预算的通常做法是,先由党委、政府制定预算,再由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这样,常委会组成人员就不便对预算草案进行深入审查,也不可能对预算草案提出一些实质性的意见,加之政府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预算报告较为笼统,使人大常委会监督成了“内行说不清,外行听不懂”,客观上流于形式的程序性监督,削弱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二)在财政预算执行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办法。县级人大审议批准的财政预算,由于受中心工作、重点任务等不确定因素影响,政府在执行中随意性较大,加上预算资金没有落实到具体的项目上,导致“部门申请、领导批条、追加预算”等隐性分配或二次分配,人大常委会对政府的这种做法也只能被动地采取事后“追认”的监督形式,使得整个监督处于被动状态。在监督工作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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